河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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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二批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启动建设

河南省第二批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启动建设

第34期·3·河南省第二批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启动建设
为加强河南省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卫生健康领域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近日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卫健委和药品监管局联合下发文件,确定由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5家单位在肾病、儿科疾病、呼吸疾病领域分别组建第二批次河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截至目前,河南省已有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14家,涉及9大疾病领域。

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任务是加强临床研究平台建设,重点搭建健康医疗数据、成果转化等临床研究公共服务平台,打造协同创新网络,研究制定临床研究标准规范,开展高水平科技攻关和国际合作,培养领军人才和团队,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整体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河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自建设以来,不断加强临床医学研究,开展高水平科技攻关,产生了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研成果,有力地推动了河南省医学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

本批次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启动建设将进一步满足河南省疾病防控战略需求,成为整合集成临床医学研究资源和创新力量的重要依托,为优化组织实施相关疾病临床研究和转化医学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记者:蒋洪杰翟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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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豫政办〔2024〕59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4〕59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推动医学领域高水平科技创新,加快发展卫生健康新质生产力,更好保障全省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四个面向”,遵循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总基调,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以科研为牵引做优做强医疗卫生事业,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医疗资源的需求”工作要求,按照有序承接新任务、积极谋划新格局的总体思路,扎实推进医学科技创新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河南提供坚实的健康保障。

——强化顶层设计。

完善医学科技创新规划管理机制,强化对重大任务和资源配置的统筹,推进以环省医学科学院、省中医药科学院创新生态圈为内核的中原医学科学城建设。

坚持上下对口的原则,按照程序适时调整医学科技体制机制。

——注重需求导向。

聚焦我省发展战略需求,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导向,着力打通制约医学科技创新发展的堵点、痛点,加强多学科交叉融合,强化临床研究,开发高质量的健康保障和健康风险防控技术及产品。

——推动协同创新。

推进各类创新主体高效协同,探索适应不同研究需求的协同创新模式。

加强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开展中西医协同攻关。

推动研究型医院、研究型学科、研究型人才建设协同发展,全面提升卫生健康服务能力。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4.09.12
•【字号】豫科〔2024〕120号
•【施行日期】2024.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豫科〔2024〕120号
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规范、提升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水平,制定了《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2024年9月12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豫卫医〔2023〕76号•【施行日期】202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航空港区教文卫体局,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省直各医疗机构:为规范我省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管理,切实加强公立医院多院区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我省区域内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进一步提升区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应急处置能力,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满足全省城乡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健康服务需求,我委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7日河南省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管理,推动医院多院区协同发展,促进我省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进一步满足全省城乡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健康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河南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关于规范公立医院分院区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院区是指各级公立医院在原有院区(主院区)以外,以投资新建、资产并购等方式设立,作为非独立法人运行管理,其人、财、物和业务全部归原有院区(主院区)所有和统一管理,具有一定床位规模和医疗功能的院区。

第三条公立医院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尊重医院发展和运行规律,综合考虑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医疗资源布局、群众健康需求,依法、有序、适度推进分院区设置布局和建设运行。

严禁未批先建(办),边批边建(办),坚决避免无序扩张、重复建设。

医疗机构应设立哪些委员会?有何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应设立哪些委员会?有何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应设立哪些委员会?有何法律依据?导语:医疗机构是提供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因其涉及到人的生命健康,专业多而复杂,医疗机构管理者需要设立各种专业委员会,以借助专家智慧、团队力量,辅助决策和管理。

那么,医疗机构到底需要设立哪些委员会呢?有何法律依据?医框通过通读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整理出这份委员会清单,包括设立依据、适用机构、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以供业内人士参考。

医疗机构应依法设立的13个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设立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09.25)第十条。

・适用机构: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人员组成:主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医疗管理、质量控制、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学工程、信息、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临床、药学、医技等科室负责人组成,指定或者成立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按照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本机构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考核、评估以及反馈工作,定期发布本机构质量管理信息;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本机构临床新技术引进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本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落实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设立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03.02)第十五条。

・适用机构: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人员组成:委员会由医务、质量管理、药学、护理、院感、设备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管理、伦理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该专门组织的负责人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审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和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并及时调整;对首次应用于本机构的医疗技术组织论证,对本机构已经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定期开展评估;定期检查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要求,着力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以满足各区域疑难复杂和重大疾病的医疗服务需要为重点,在疑难危重症诊断与治疗、医学人才培养、临床研究、疾病防控与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医院管理、中西医协同发展等六个方面代表区域顶尖水平,进一步提升区域间医疗服务同质化水平,与国家医学中心以及省级区域医疗中心构建高水平医院网络,共同带动我国医疗服务能力整体提升。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作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设置管理、考核评价和动态调整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组织管理架构、各方职责与国家医学中心保持一致,参见《国家医学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五条至第十条。

其中,工作专班、技术专班和专家组的人员组成与国家医学中心相关专班、专家组相同。

第三章设置流程第五条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工作包括制定规划和标准、组织申报和审核、提请审议和设置等步骤。

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统筹考虑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医疗资源分布现状和跨省异地就医情况,围绕疑难复杂和重大疾病的医疗服务需要,按照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要求编制规划。

第七条各专业类别的设置标准起草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专家组起草,实行专家组负责制。

起草设置标准坚持定量定性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的原则,正文一般包括基本条件和医、教、研、防、管6方面内容,核心要求与国家医学中心设置标准保持一致,具体指标可适当调整。

附件与国家医学中心设置标准的附件相同。

第八条医院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自评估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申报要求,组织专家对医院材料进行核实论证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择优选择本辖区内符合标准的申报医院,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建设方案,并通过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申报管理信息系统上传。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物Ⅰ期临床试验(以下简称I期试验)的管理,有效地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提高Ⅰ期试验的研究质量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规范,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Ⅰ期试验,旨在为Ⅰ期试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提供指导。

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参照本指导原则。

第二章职责要求第三条申办者应建立评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程序和标准,选择、委托获得资格认定的I期试验研究室进行Ⅰ期试验。

第四条申办者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I期试验的全过程进行监查和稽查,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

第五条申办者可以委托合同研究组织(CRO)执行I期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

委托前对合同研究组织的研究条件、能力、经验以及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当合同研究组织接受了委托,则本指导原则中规定的由申办者履行的责任,合同研究组织应同样履行。

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及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六条Ⅰ期试验研究室负责Ⅰ期试验的实施。

研究者应遵循临床试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指导原则,执行临床试验方案,保护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应在符合《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指南》)的实验室进行。

从事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的实验室均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伦理委员会应针对Ⅰ期试验的特点,加强对受试者权益与安全的保护,重点关注:试验风险的管理与控制,试验方案设计和知情同意书的内容,研究团队的人员组成、资质、经验,受试者的来源、招募方式,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等。

第三章实施条件第九条Ⅰ期试验研究室应设有足够的试验病房,也可以设有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

试验病房应符合本指导原则的要求,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管理指南》的要求。

河南省第二批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启动建设

第34期·3·河南省第二批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启动建设为加强河南省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卫生健康领域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近日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卫健委和药品监管局联合下发文件,确定由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5家单位在肾病、儿科疾病、呼吸疾病领域分别组建第二批次河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截至目前,河南省已有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14家,涉及9大疾病领域。

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任务是加强临床研究平台建设,重点搭建健康医疗数据、成果转化等临床研究公共服务平台,打造协同创新网络,研究制定临床研究标准规范,开展高水平科技攻关和国际合作,培养领军人才和团队,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整体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河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自建设以来,不断加强临床医学研究,开展高水平科技攻关,产生了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研成果,有力地推动了河南省医学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

本批次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启动建设将进一步满足河南省疾病防控战略需求,成为整合集成临床医学研究资源和创新力量的重要依托,为优化组织实施相关疾病临床研究和转化医学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记者:蒋洪杰翟媛媛)河南省新建一批省级重点实验室近日,河南省新建省级重点实验室35家,其中学科类重点实验室23家,企业类重点实验室12家,省级重点实验室总数达到240家。

2020年,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首次组织实施学科类重点实验室和企业类重点实验室分类建设,并突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强化吸引集聚优秀中青年人才。

重点实验室是引才聚才的重要创新平台,充分发挥创新平台聚才用才主体作用,对推动河南省科技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新建的学科类重点实验室,吸引集聚了一批以中科院院士、国家杰青、中原学者、青年千人等优秀中青年人才担任实验室主任。

比如,依托郑州大学建设的“河南省晶态分子功能材料重点实验室”,实验室主任由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臧双全教授担任;依托河南工业大学建设的“河南省小麦生物加工与营养功能重点实验室”,实验室主任由中原学者黄继红教授担任。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医学本科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医学本科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教高〔2020〕388 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医学本科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有关本科高等学校,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 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医学本科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强化临床实践教学过程管理,夯实高校附属医院医学人才培养主阵地,保障医学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现将经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审核认定的医学本科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

临床教学基地建设是深化医教协同,全面提高医学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和临床师资队伍的重要环节。

各医学本科高等院校、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健康工作方针,结合“健康中原2030”规划纲要实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健康中原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强对各类临床教学基地的管理、协调与监督。

二、规范审核认定。

各医学本科高等院校要对照原国家教委、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河南省医学本科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标准和要求,对现有临床教学基地进行全面自查。

需补充手续后审定的附属医院和各教学医院(见附件)在全面自查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于2020年11月30日前报送自查报告,省医学本科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审定工作组集中审定后公布认定名单。

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五年(2017-2021年)发展规划》,加快实施《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本市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目标)面向重大临床需求和产业化需要,以医疗机构为主体,在重大疾病领域、优势临床专科或前沿医学领域,建成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支撑“健康上海”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第三条(中心定位)中心由依托单位、核心单位和网络成员单位构成,是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成果转化及应用和人才培养的综合性研究基地,是本市临床医学科技创新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第四条(管理原则)中心建设运行遵循市、区、高校、医院等多渠道共同支持,分级分类管理,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推进小组)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联合成立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负责规划推进中心建设有关工作。

第六条(推进小组人员构成和主要职责)推进小组组长由市科委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的有关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中心的发展规划。

(二)组建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专家委员会”)。

(三)指导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四)制定支持中心建设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

(五)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部门职责)市科委是中心建设的责任部门,负责中心的申报、评审、批复立项、绩效评估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在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等方面支持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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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河南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和《“健康中原2030”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河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是面向我省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联合攻关、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河南省科研基地。 第三条中心的任务是加强临床研究平台建设,重点搭建健康医疗数据、成果转化等临床研究公共服务平台,打造协同创新网络,研究制定临床研究标准规范,开展高水平科技攻关和国际合作,培养领军人才和团队,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整体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四条按照我省疾病防控战略需求整体规划,在主要疾病领域、我省优势疾病领域和临床专业布局建设中心,并联合各级医疗机构建设覆盖全省主要地区的协同创新网络。 第五条中心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省科技厅、省卫计委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是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中心的布局规划。 (二)组建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 (三)批准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对中心的绩效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四)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 第七条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省内外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医学科技管理等方面的战略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为中心的布局规划、运行管理和评审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 (二)对中心提出的临床研究重点方向、任务及战略规划等提供咨询。 (三)承担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中心依托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心的建设实施,为中心建设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 (二)建立健全中心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有利于中心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三)做好中心开展临床研究等的条件保障工作。 (四)做好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培育工作。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申报中心的单位应满足的基本条件: (一)河南省境内注册的三级甲等医院法人单位,专业优势明显的三级医院法人单位或通过国际医疗卫生机构认证联合委员会(JCI)认证的医院法人单位; (二)在申报领域具有国内先进的临床技术水平; (三)临床医学研究能力突出,申报前五年内,在申报领域牵头主持过国家或省科技计划临床研究项目/课题,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 (四)具有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资格; (五)能够对拟申报的中心建设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根据管理部门的规划布局和通知要求,组织填写《河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编制提纲见附件1),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中心的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申报条件核定申报医院是否满足要求。 (二)能力评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依据客观指标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量化评估,评估指标包括科研水平、研究能力、条件资源等。 (三)综合评审。在能力评估的基础上,管理部门组织省内外的多方面专家对排序靠前的申报医院进行综合评审,重点从申报医院临床研究的能力、水平和条件等工作基础情况,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中心和研究网络建设的组织构架和运行机制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四)社会公示。管理部门根据综合评审结果,综合考虑临床研究发展需求、医学科技发展整体布局以及地域分布等因素择优选择中心的依托单位,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发文确认。管理部门对通过社会公示的中心的依托单位发文予以正式确认。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中心依托所在的法人单位建立,中心所依托的法人单位是中心建设的责任主体,依托单位优先保障中心建设发展所需的人、财、物等条件。 第十三条中心主任受依托单位委托,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科研工作,具体落实中心的建设和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管理部门以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临床新技术和药物临床试验“绿色通道”等多种形式支持推进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五条中心要科学规范的组织开展临床研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第十六条鼓励各中心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有效的资源整合、协同创新和高效管理模式,同领域的中心之间应建立有效的协同机制。 第十七条中心通过认定后,向管理部门提交建设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2),由管理部门审定后进入组织实施和建设阶段。 第十八条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年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编写《河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3),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依托单位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签章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管理部门。 第五章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管理部门对中心实施绩效管理,原则上每二年开展一次运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条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档。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参与绩效评估的中心总数的30%。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评估方式采取中心报送自评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4)、专家评议、现场考核和综合评价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评估内容重点是中心的基础建设(包括组织管理、条件保障、网络建设等)、资源整合、协同研究、临床转化、诊疗指南和技术规范制定和推广服务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管理部门依据绩效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优秀的中心予以重点支持;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中心,予以通报并责成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被撤销的中心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中心统一命名为“河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Henan Province Clinical Research Center for ×××”,使用统一的中心标识。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河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编制提纲(参考格式) 2. 河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方案编制提纲(参考格式) 3. 河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提纲(参考格式) 4. 河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估自评价报告编制提纲(参考格式) 附件1 河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 编制提纲(参考格式)

一、申报书概述(限1000字) 二、本单位建立河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优势及基础(包括与申请领域相关的研究基础,取得的成效,平台建设和临床资源情况等,以附录形式提供课题、奖励、论文、多中心临床研究、样本资源库、核心团队等情况) 三、推动本领域临床及转化研究的总体思路 四、中心建设方案和网络构架设想(中心的组织构架、运行机制、核心人员、网络构架、成员分工等) 五、研究目标及重点任务(结合对本领域的战略分析,研究提出近期研究目标和远期设想,相关指标应明确可考核;突出临床实际需求,研究提出本中心的重点研究任务,针对各具体研究任务进行任务分解并提出任务分工方案) 六、申报单位的承诺书及单位法人签章(对中心及网络建设提供人员、硬件、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说明及承诺书) 七、申报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方科技、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推荐函 附件2 河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方案 编制提纲(参考格式)

一、概述(限1000字内) 二、中心建设方案 1、分阶段的建设目标及考核指标(分别列出第一阶段2-3年的近期目标和第二阶段4-5年的远期目标) 2、体系建设整体构想及第一阶段年度工作计划:河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及网络的组织构架、主要单位和任务分工;对中心及网络的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的考虑,包括资源整合方式和协同研究模式等。 三、研究工作方案 1、分阶段的研究目标及考核指标(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 2、任务分解:突出临床实际需求,研究提出本中心的重点研究任务,针对各具体研究任务进行任务分解并提出任务分工方案 四、普及推广方案 1、分阶段的推广目标及考核指标(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 2、具体实施方案 附件3 河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编制提纲(参考格式)

一、年度进展概述 二、取得的研究成果情况 三、研究成果普及推广情况 四、平台建设和人才培养情况 五、中心管理运行情况 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附:年度总结需报送的数据 河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及网络的基本情况(包括网络主要成员单位和人员等相关数据) 新承担的临床研究课题(包括省重点研发计划、省重大科技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地和人才专项、省自然科学基金等) 重大疾病防治关键技术突破或成果情况(防治技术、诊疗规范、指南采纳等数据) 发表临床研究文章(核心期刊发表数,SCI收录数) 普及推广情况(推广的新技术/规范数量及范围、培训的机构数及覆盖的人员数、技术/规范的推广应用、社会经济效益和效果等) 平台建设情况(样本库、资源库、核心实验室、研究队列等) 人才培养情况(领军人才、技术骨干、中青年人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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