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规定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规定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厅委《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冀建保[2013]5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广泛参与,按照统筹建设、租补分离、梯度保障、保租控售、统一管理的原则,将现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四类保障性住房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并轨后,现行的四类保障性住房统称为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政策研究和制定、业务培训、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对县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政策研究,业务培训,制定当地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资格审核,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07]43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所授权的分支机构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与管理,并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划转或支付手续。
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现金支付业务。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提取条件和额度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退职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五)贷款购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七)租赁自住住房并支付房租的;(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十一)参军、上学,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二)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十三)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九)、(十一)、(十二)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全部存储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七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也可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继续存储。
河北四资联动实施方案

河北四资联动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河北省位于中国华北地区,是中国的重要经济大省之一。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河北省的经济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为了更好地推动河北省的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河北省政府提出了四资联动实施方案。
二、四资联动实施方案的内容。
1. 资金联动。
在资金联动方面,河北省将加大对重点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
同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为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融资服务,推动资金流动,促进经济发展。
2. 人才联动。
人才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河北省将加大对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体系,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加强人才的产学研结合,培养更多的高素质人才,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3. 技术联动。
技术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泉。
河北省将加强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增加技术投入,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同时,加强技术交流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4. 市场联动。
市场是经济活动的重要载体。
河北省将加强市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鼓励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拓展国内外市场。
同时,加强与周边省市的合作交流,促进资源共享,推动产业互联互通,实现市场联动发展。
三、四资联动实施方案的意义。
四资联动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利于促进河北省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资金联动将为重点项目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推动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人才联动将为企业提供更多的高素质人才,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技术联动将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市场联动将拓展企业经营空间,推动产业互联互通,实现市场联动发展。
四、结语。
四资联动实施方案的出台,将为河北省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河北省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强与金融机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合作,推动四资联动,实现资源共享,促进经济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整体目标的实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近期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一)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纳入名单的法定情形,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二)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已经纳入的,应当撤销,纳入后才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屏蔽。
(三)对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应当依照《失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操作按我院“法明传[2018]33号”通知要求进行。
(四)案件已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执行法院按照我院“法明传[2017]699号”通知要求,已将案件标注为实结,尚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处于发布状态的,应当屏蔽;如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当撤销。
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一)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恢复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无须再根据《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发出限制消费令。
在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稿

在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稿以下是整理的在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稿,欢迎大家阅读。
在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稿一:同志们:首先,我代表省建设厅对获得"20xx年度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优秀单位"的管理中心表示祝贺,对能在百忙中参加会议的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的领导表示衷心感谢,对与会的省有关部门及各市领导和同志们表示热烈欢迎。
本次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是全省机构调整工作基本完成以来,我省住房公积金系统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也是我担任分管厅长以来第一次与各位见面,很高兴今天能在这里,和大家共同研究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下面,我主要就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前段时间,在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的指导下,在省及各级政府大力支持下,在财政、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部门的通力合作下,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精神,以及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意见》、《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等配套文件。
一年多来,各市紧紧围绕"健全决策体制、调整管理机构、强化监督工作、规范发展业务"四个关键环节,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监察、编办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指导和监督力度,经过各市、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特别是机构调整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目前,全省17个设区城市机构调整工作完全到位的有济南、青岛、滨州、临沂、威海、济宁、泰安、聊城、东营、日照等10个城市;基本到位的有枣庄、菏泽、潍坊、莱芜等4个城市;淄博、烟台、德州等3个城市基本没有实质性进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及落实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及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1.07•【字号】冀建节科函〔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及落实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当前,全省各地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普遍存在重视程度不够、编制进程不快以及编制经费无保障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现就做好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及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及落实工作去年10月以来,我省开展了新建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估工作。
从评估结果看,绿色建筑中还存在高星级绿色建筑占比不高、专项设计和审查深度不足、宣传普及不够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省政府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
高质量编好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是实现高水平普及绿色建筑的重要抓手。
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既是《条例》赋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履行绿色建筑监管的基本依据。
《条例》要求,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相衔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编制好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有利于厘清各地绿色建筑发展目标、明确技术路径,提升整体建筑品质、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及落实的重要性,切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要求目前,各地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进度不平衡。
已经完成编制的,组织专家论证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正在编制的,要加快编制进度;尚未启动的,要尽快启动编制工作。
各市要加强对县(市)编制工作的指导。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12•【字号】冀建质[2011]75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通知(冀建质〔2011〕75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增强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创优意识和争优创优的积极性,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的精神,决定对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采用优质工程等次与建安工程造价、监理费用挂钩的办法,对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成本予以适当补偿奖励。
(一)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3~3.5%给予施工企业补偿奖励,按监理总费用的4~4.5%给予监理企业补偿奖励;(二)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2~2.5%给予施工企业补偿奖励,按监理总费用的3~3.5%给予监理企业补偿奖励;(三)获得结构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1.5~2%给予施工企业补偿奖励,按监理总费用的2~2.5%给予监理企业补偿奖励;(四)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1~1.5%给予施工企业补偿奖励,按监理总费用的1~1.5%给予监理企业补偿奖励。
三、补偿奖励费用的来源。
建设项目支出的补偿奖励资金,其费用列入工程总概算;已开工的项目追加总概算。
各类房屋开发经营的商品房,增加的费用列入商品房建安成本。
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提出创优要求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合同中载明;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各方也可根据工程实际,依据本通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创建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执行的标准、计算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在获奖后兑现。
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责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二)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三)依法审理死刑、死缓复核案件,对经二审、复核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四)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五)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及委托执行案件。
(六)依法受理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
(七)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八)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参与地方立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省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开展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十一)领导全省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二)管理全省法院司法行政工作。
(十三)承办其它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单位构成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3个预算单位,分别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系统)、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河北省法官继续教育学院。
三、2015年部门预算部门收支预算总表部门基本支出预算部门项目支出预算部门“三公”及会议培训经费预算部门组织政府非税收入计划四、预算说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财政一般预算拨款行政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内设管理处、计划财务装备处、立案庭、刑一庭、执行局等33个庭处室。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编制为511人,实有职工456人;离休人员25人,退休人员171人。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属事业单位1个,河北省法官继续教育学院,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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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11•【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公积金监管正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为规范涉及住房公积金执行案件的工作程序,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建立人民法院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执行联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9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协商,现就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制定如下意见:一、执行联动工作机制1.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人民法院根据财产保全和执行案件的需要,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人民法院查询、冻结(解冻)、扣划案件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采取网上对接进行。
在网络执行平台构建完善之前,采取现场执行方式,由两名工作人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营业机构负责办理协助执行的具体业务。
3.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人民法院要求冻结、扣划事项有异议的,应先协助办理冻结,再通过执行联动机制协商解决。
4.省高院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构建省级层面的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各中级人民法院、定州市人民法院、辛集市人民法院与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构建市级层面的执行联动机制,加强经常性沟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具体问题,不断拓宽协作内容,持续提高协作质效。
各专门法院、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和系统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参照执行。
二、关于协助查询住房公积金5.人民法院因审理、执行案件需要,可以请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协助查询案件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相关信息。
6.人民法院查询案件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应当提供协助查询通知书或介绍信(注明被查询人的个人身份信息),由两名工作人员执行并出示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并在查询完毕后将被查询人住房公积金有关信息资料加盖印章后交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三、关于协助冻结住房公积金7.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工作中,需要冻结案件当事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的,应当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协助冻结。
除案件当事人正在以该项住房公积金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还款义务或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联保)责任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8.经查询,确定案件当事人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联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项住房公积金暂不予冻结,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及利息(包含罚息和复利),对超出还款余额及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部分除外。
对案件当事人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冻结,不影响冻结之前已形成的当事人以该住房公积金偿还或担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义务的履行。
9.人民法院冻结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时,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由两名工作人员执行并出示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要求办理冻结事宜,并在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上填写办理结果,加盖印章后交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10.人民法院要求冻结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冻结起止时间、冻结额度。
首次冻结期限和续行冻结期限均不得超过12个月(参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冻结期限届满后自行解冻。
冻结期限未届满、需解除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出具解除冻结法律文书。
需续行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另行出具协助冻结手续。
多个人民法院要求对同一案件当事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进行冻结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按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确定冻结顺位。
四、关于协助扣划住房公积金11.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需要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协助扣划。
除被执行人正在以该项住房公积金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还款义务或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联保)责任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12.被执行人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联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扣划其住房公积金,但该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及利息(包含罚息和复利)或担保(联保)债务余额及利息(包含罚息和复利)的部分除外。
13.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含具体扣划金额及收款账户等信息)、执行裁定书,由两名工作人员执行并出示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
14.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冻结期限未满的,需要继续冻结的,在原冻结期限内,无需另行出具协助冻结手续;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出具解除冻结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
15.同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需扣划两名及以上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对每名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扣划具体金额。
16.扣划住房公积金应以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限,对于预期收入不可提前扣划;如产生新的余额需再行扣划的,应另行出具协助扣划手续。
17.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经审核相关材料,对手续齐全、符合扣划条件的,应及时办理扣划事项,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划拨到执行法院的执行款专户,并将办理结果加盖印章后交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案件的办理18.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限期缴存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限期缴存决定书》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9.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应依法受理:(一)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书;(四)据以作出行政决定的证据材料及规范性文件;(五)行政决定送达凭证、当事人的意见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催告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20.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骗提住房公积金职工限期返还骗提资金,职工逾期拒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后,除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外,应裁定准予执行。
21.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讨程中,因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商业银行已将借款合同权利转让给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对借款人提起诉讼;商业银行未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借款人为被告,以商业银行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案件,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担保承诺,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23.人民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已抵押的房屋采取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时,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法释〔2005〕14号)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办理。
24.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书面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25.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人民法院应在破产分配方案或破产裁定中予以明确。
26.破产案件管理人应按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破产分配方案,在开始分配后10日内将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划转至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账户。
27.人民法院应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高效运转。
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完成合法性审查后3个月内执行结案;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案件,人民法院应在立案执行后6个月内执行结案。
28.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案件,原则上使用简易程序,并在3个月内及时审结。
29.人民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对不履行法定责任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等措施,对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30.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执行联动事宜,并将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告知对方。
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意见加强工作联系。
31.人民法院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执行联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查询非案件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对查询到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应严格保密,严禁用于非办案需要,严禁对外泄露。
32.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意见。
33.本意见所称“人民法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法院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省直住房资金中心、系统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34.河北省行政区域外的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住房公积金,宜参照本意见执行。
35.本意见由省高院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另有新规定的,以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的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