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民法典郡管理员责任

民法典群管理员责任1、群主和管理员应当履行微信群管理责任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在微信群的日常使用过程中,微信平台赋予了群主和管理员必要的管理权限,在《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提到相关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邀请其他用户入群、移出群成员、设置群聊名称、设置群公告、设置群管理员、群主管理权转让、分享群聊二维码、开启群聊邀请确认等。
这些管理权限为群主和群管理员提供了管理群成员的方式,在使用管理权限的同时,群主和群管理员也应当承担起规范群成员的行为,及时制止微信群内违法违规行为。
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中也提到:“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所以,对群主和群管理员来说,对于组建和管理的群组,应当肩负起群组的管理责任,维护好网络群体空间,合法合规使用利用管理权限,不滥用管理权限。
2、对于群成员的个人信息采集应当合理、合法、合规近期,新闻媒体报道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一位业主钱某因为没有按管理员要求修改群昵称,被该群管理员移出群聊。
钱某认为,管理员要求群成员修改群昵称备注楼号、房间号的行为侵犯其隐私权,故将管理员林某诉至法院。
案例中钱某的情况,相信许多居民也都遇到过,有居民对此表示不理解,认为这样的备注会泄露了自己的个人隐私;而站在群组管理者的角度,标注到房间号可以更好的甄别业主,谨防他人冒充小区业主进群发布不实信息。
关于个人信息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关于规范微信群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微信群管理的通知公司领导、各部门:为规范微信群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现通知如下:1、微信群管理原则:微信群管理及信息维护应遵循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分工负责的原则2、微信群日常管理职责:依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相关职能的微信群。
微信群日常管理工作由群管理员负责,群管理员须执行微信群相关管理规定:根据人事变动,负责成员准入、请出;负责成员实名制、聊天管理、违规处理;负责定期对微信群成员进行梳理。
3、成员实名制管理:进群人员必须实名制,群昵称命名规则:部门+员工姓名,例如:办公室-李某某(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使用姓名)。
4、内容发布及要求:倡导信息共享和正能量传递,群消息发布以工作动态信息、最新通知、公告、重大活动与决策、行业最新信息、紧急信息以及探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主,不得发布与国家政策法律抵触的言论、不得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不得发布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5、微信群成员义务:成员应对发布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适用性负责,对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涉及到公司及他人隐私的问题不得在群里发布及擅自转发;发布信息内容简洁、文字表达清晰、尽可能达到图文并茂。
每天应及时查阅群信息,对涉及内容要及时处理,对领导布置的任务、提出的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协作人要及时的传达及回复,工作交流做到日清日结6、员工自建微信群群主职责: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微信群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7、微信群安全保密工作:每一位群成员须自觉做好群内容安全保密工作,对群内信息、业务通报、工作内容等敏感信息严禁转发给非相关人员,一经发现则按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微信群聊天被骂群主不作为或担责的法律依据

微信群聊天被骂群主不作为或担责的法律依据在现实⽣活中,许多群主建群后懒于管理,甚⾄放纵群成员⼝⽆遮拦,导致其他成员的权益受到侵犯。
被伤害的成员据此要求群主承担相应责任,合理合法。
那么微信群聊天被骂群主不作为担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接下来让店铺⼩编为⼤家带来相关知识的内容。
微信群聊天被骂群主不作为或担责的法律依据从法律层⾯看,微信群主对微信群有管理责任和义务。
群主被要求履⾏管理责任也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根据国家互联⽹信息办公室《⽹络信息内容⽣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项规定:“⽹络信息内容⽣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侮辱或者诽谤他⼈,侵害他⼈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
根据国家互联⽹信息办公室《互联⽹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款规定:“互联⽹群组建⽴者、管理者应当履⾏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络⾏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明有序的⽹络群体空间”。
⾸先,群主对群内可能会出现侵害他⼈合法权益的信息或⾔论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当履⾏群组管理责任,制⽌发⽣在微信群内的侮辱他⼈名誉的⾏为。
其次,群主作为微信群管理者,⽐⼀般群成员多出发布群公告、将群成员移出群聊和解散微信群的权限,群主应当在⾃⼰的权限范围内预防和阻⽌群内的侵权⾏为。
群主“慢作为”“不作为”要担责,涉及判断标准的问题。
⼀⽅⾯,群主应在⾃⼰的能⼒范围内,公平、公正地处理和劝阻群成员之间的争执、谩骂,不能出于个⼈情感,偏袒发表侵权⾔论的成员。
⽽另⼀⽅⾯,我们也要注意到,群主的能⼒不可能⽆限⼤,只要尽到积极预防、阻⽌群内侵权⾏为的责任,就可以视为尽到⼀定的注意义务,应减轻或免予法律责任。
考虑到微信群的功能与特点、群主所具有的职责与权限,对群主责任的认定应基于过错责任原则,可参照适⽤互联⽹平台服务商的“通知-移除”规则,即如果微信群成员在微信群发表侵权⾔论,群主在察知或经受害⼈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对侵权⼈进⾏劝阻警⽰,责令其停⽌侵权⾏为;如劝阻⽆效,应根据情况采取移除侵权⼈或解散群等必要措施,防⽌侵权的继续和损害的扩⼤。
互联网工作群组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互联网工作群组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一、工作目的互联网工作群组是公司内部协作和交流的重要平台,是信息共享、沟通协作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使用中往往存在信息混乱、工作效率低、交流质量不高等问题,因此,对互联网工作群组进行专项整治,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信息传播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于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二、整治任务1.整治互联网工作群组的乱象,清理无效信息和群组。
2.完善互联网工作群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
3.规范互联网工作群组的使用行为,提高信息传播质量。
三、整治方案1.整理归档整理归档是整治互联网工作群组的重要一环。
首先,清理无效信息和群组,删除过期、废弃的信息和群组,及时整理归档有效信息,确保信息更新和整洁。
2.管理制度和规范完善针对互联网工作群组管理制度和规范不健全的问题,公司应加强管理规定和制度的完善,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包括群组清理、信息发布、工作日志、规范用语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互联网工作群组的规范使用。
3.使用行为规范互联网工作群组的使用行为规范是整治的一个重点。
员工在使用互联网工作群组时,应注意措辞得体,尊重他人,遵守公司相关规定,严禁传播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不得利用工作群组进行非工作相关的交流,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氛围。
四、整治效果1.整理归档效果经过彻底整理归档,成功清理了大量无效信息和废弃群组,实现了信息的整齐和清晰,便于查找和使用。
2.管理制度和规范完善效果通过制度和规范的完善,加强了对互联网工作群组的管理,规范了信息的发布和传播,提高了工作效率,优化了工作流程。
3.使用行为规范效果经过规范使用行为的教育和引导,员工的使用行为得到了明显改善,信息传播质量得到了提高,互联网工作群组的使用效果明显提高。
五、总结与展望通过互联网工作群组的专项整治工作,使得信息传播更加准确和及时,工作效率得到了明显提高,工作流程得到了优化,为公司整体运营效率的提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群管理规定制度范本

# 群管理规定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保障网络空间的清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群组,包括但不限于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等社交平台上的群组。
第三条群组内所有成员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积极传播正能量,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
## 第二章:群组管理责任第四条群组管理员(以下简称群主)对群组内的信息内容负总责,应当具备管理能力和责任心,不得传播违法违规信息。
第五条群主应当制定群组管理规则,明确群组讨论的主题和范围,并向群内成员公布。
第六条群主应定期检查群内信息,发现违规信息应及时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 第三章:群组成员行为规范第七条群成员应遵守群组管理规则,不得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包括: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八条群成员应尊重群内其他成员,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等行为。
第九条群成员应积极参与群内讨论,分享有益信息,共同营造良好的群组氛围。
## 第四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群主和群成员,群组管理员应予以警告、禁言或移出群组处理。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群主和群成员,应报告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群组管理员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期望能够建立一个健康、积极、文明的网络环境,让群组成为人们交流思想、分享信息、传播正能量的平台。
当群主有什么风险

当群主有什么风险
相信大家在疫情期间都看到过不少有关微信群主的报道,大部分报道的内容就是有群员在微信群里散布谣言,微信群主因为没有尽到劝阻的义务,所以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微信群主需要承担的责任,相关法律早在很久之前就明文规定了。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
上述规定简单来说就是,谁建群谁管理。
因此如果在群主建造的微信群内,出现了违法信息,那么群主需要承担的责任是无法逃脱的。
那么,微信群主在建群的时候应该如何做,才能保证自己不会因为群员的违法行为而承担责任呢?
群主需要做到这几点:
1、在建群之时就制定好微信群的规章制度,重点就是要约束群员理智发言,明确群主和群员各自的责任、义务;
2、及时管理微信群的发言动向,如果有不当言论和违法行为的话,一定要及时制止和管控;
3、在事情发生后及时解决,推动解决速度,积极化解矛盾。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五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
微信群管理办法

微信群管理办法为保证我司微信群的运行高效、内容规范、信息畅通、互动良好,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微信群是在集团公司提出新常态下要重视和运用新媒体的要求下建立的,以建立管理者之间、员工之间及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的互动,让企业信息上下贯通为目的,用于工作交流和任务部署的工作群体。
是工作交流、情况通报、问题研究、经验介绍、进展汇报等事项的平台。
第二章微信群建立第二条公司微信群的建立遵循统一建立、规范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
一、通常情况下,公司层面的微信群组由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群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二、各分、子公司、作业区层面的微信群组原则上仍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建立并进行监管,由各分、子公司、作业区办公室负责规范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三、如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作业区内部需建立工作交流微信群组的,可由部门及分、子公司、作业区自行建立,但需报办公室备案,并严格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公司微信群组在建立时须明确微信群组名称、成员组成、专管人员等。
第三章微信群管理第四条微信群创建人参与该微信群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监督工作,及时做好群成员的加入、移出等工作。
第五条每个微信群均应明确专人管理微信群内容,负责微信群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包括群中发言信息管理、群内交办事项督办等工作。
微信群管理员一般由办公室人员担任。
第六条各微信群成员务必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群组成员要求加入相对应的群组,做到不随意加入与自己无关的群组,不邀请无关人员加入群组。
二、加入群组后一律使用真实姓名,并相互提醒,相互监督。
三、发现有无关人员进入群组后,及时联系群组创建人或管理员。
四、严格自律,注重言行,不得发布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相抵触的言论,工作交流不掺负面情绪,坚持积极向上、文明用语,不允许发布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的小道消息。
第四章保密要求第七条在使用微信群时应避免传输涉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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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9.07
•【文号】
•【施行日期】2017.10.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
正文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17年9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五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和个人建立群数、参加群数上限。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设置和显示唯一群组识别编码,对成员达到一定规模的群组要设置群信息页面,注明群组名称、人数、类别等基本信息。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真实身份、信用等级等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标注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员群内身份信息。
第九条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
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第十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