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烜《经济法学》北大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经济法的体系)【圣才出品】
高鸿业《西方经济学(宏观部分)》第6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经济增长)【圣才出品】

Yt f Kt , Rt , Nt , At , St
其中,Yt 为一个经济的总产出。Kt 、Rt 和 Nt 分别表示资本存量、自然资源和劳动投入, At 表示该经济应用知识的储量,变量 Bt 代表基本因素,或称其为“社会文化环境”或“社 会能力”,这是经济运行所不可缺失的。
三、新古典增长模型 1.基本假定和思路 (1)经济由一个部门组成,该部门生产一种既可用于投资也可用于消费的商品; (2)该经济为不存在国际贸易的封闭经济,且政府部门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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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的规模报酬不变;
(4)该经济的技术进步、人口增长及资本折旧的速度都由外生因素决定;
广化(即意味着为每一个新增的工人提供平均数量的资本存量); k 为人均资本的增加,称
为资本深化(即意味着每个工人占有的资本存量上升)。因此,新古典增长模型的基本方程
式又可表述为:
资本深化=人均储蓄(投资)-资本广化
3.具有技术进步的新古典增长理论
考 虑 技 术 进 步 的 情 况 下 , 产 出 Y 是 资 本 k 和 有 效 劳 动 AN 的 一 次 齐 次 函 数 ,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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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鸿业《西方经济学(宏观部分)》第 6 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第 19 章 经济增长
19.1宏观经济学中,经济增长通常被定义为产量的增加,这里,产量既可以表示为经济的
的增长率可表示为:
gy
yt yt 1 yt 1
李廉锟《结构力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7-8章)【圣才出品】

第7章 力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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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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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难点归纳】 一、概述(见表 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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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1-10 支座移动和温度改变时超静定结构的计算
7.2 课后习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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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思考题
1.力法解超静定结构的思路是什? 答:力法解超静定结构的思路是首先以多余未知力作为基本未知量,根据基本体系变形 应与原结构相同建立变形协调条件,求出多余未知力;然后由静力平衡条件计算其余反力、 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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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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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7-1-2
3.半结构的选取(见表 7-1-7) 表 7-1-7 半结构的选取
图 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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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力法典型方程的物理意义是什么?方程中每一系数和自由项的含义是什么?怎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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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答:(1)力法典型方程的物理意义
基本结构在全部多余未知力和荷载的共同作用下,在去掉各多余联系处沿多余未知力方
向的位移后,应与原结构相应的位移相等。
2.什么是力法的基本结构和基本体系?它们在计算中起什么作用?基本体系与原结构 有何异同?
答:(1)基本结构和基本体系的定义 ①力法的基本结构是指将原超静定结构中的多余联系去掉后所得到的静定结构; ②基本体系是指基本结构在原有荷载和多余未知力共同作用下的体系。 (2)基本结构和基本体系在计算中的作用 ①力法的基本方程中系数和自由项的求解以及最终结构内力和反力的计算均是在基本 结构上进行的; ②基本体系是在建立力法的基本方程时,方程右端数值确定的关键,也即位移协调条件。 (3)基本体系与原结构异同点 ①不同点:基本体系用未知力代替了原结构的约束; ②相同点:基本体系与原结构最后的变形相同,这也是建立力法典型方程的位移条件。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所有权)【圣才出品】

第九章所有权5.9.1 复习笔记一、所有权概述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权,依《物权法》第39条,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对物最全面的支配权,是自物权。
所有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所有权的客体是有体物、独立物和特定物。
(2)所有权是最广泛的支配权。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人可以在其物之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这些他物权消灭以后,所有权又恢复其圆满状态。
(4)所有权具有无期限性。
所有权是无期限的物权,而他物权是有期限的物权。
2.所有权的内容根据《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所有权包括如下权能:(1)占有权能。
它是指权利人对物进行的管领和控制。
占有本身是事实(参见《物权法》第十九章),而所有权是权利。
这里所说的占有,仅指所有权的一项权能。
(2)使用权能。
它是指依据物的性质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3)收益权能。
它是指权利人通过利用物而获取经济利益。
收益权能主要体现为,获取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
(4)处分权能。
它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①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实质上的改造或者毁损等事实行为,例如食品的消费。
事实上的处分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消灭。
②法律上的处分,是指移转、限制或者消灭所有权,从而使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例如在房屋之上设立抵押权。
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
3.所有权的类型(1)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是作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种所有权形式,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
国家所有权的特点表现在:①主体的特殊性。
国家既是主权的享有者、政权的承担者,又是国家所有权的主体。
但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存在时,与其作为主权者的身份应当是相分离的。
②客体的广泛性。
我国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相当广泛,包括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无线电频谱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文物等。
③取得方式的特殊性。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章节题库(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31章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会计核算(南京大学1997年研)答:会计核算又称会计反映,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尺度,对会计主体的资金运动进行的反映。
它主要是指对会计主体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经济活动进行的事后核算,也就是会计工作中记账、算账、报账的总称。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审计监督答:审计监督,是指由独立的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接受第三方的委托,对审计指向的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的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查证、鉴证、评价等一系列行为。
审计监督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
审计监督隶属于国家机关监督,除发挥自身监督职能外,同时对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监督起重要作用,从而发挥审计监督对完善税收权力制约机制的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3.审计答: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审计这种经济监督手段,是对资料作出证据搜集及分析,以评估企业财务状况,然后就资料及一般公认准则之间的相关程度作出结论及报告。
进行审计的人员必需有独立性及具相关专业知识。
其指导原则体现出间接性、超脱性、独立性、建设性等特征。
4.会计答:会计,是指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凭证为依据,借助于专门的技术方法,通过收集、处理和利用经济信息,对一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系统、连续、综合的核算,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控制、调节和指导,促使人们权衡利弊、比较得失、讲求效果,并向会计主体内外的有关方面提供相关经济信息的活动。
现代的会计通常被分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
二、简答题1.简述审计机关的设立和领导体制。
(北大1995年研)答: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
省、市、县三级的审计机关,分别在三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第7、8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行为经济学(圣才出品)

第30章行为经济学30.1复习笔记1.行为经济学简介行为经济学研究消费者实际上如何进行选择。
它借鉴部分心理学的理论来预测消费者将如何作出选择。
行为经济学的许多预测偏离常规的理性消费者的经济模型的分析结论。
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传统经济学说在一些理论推演过程中始终陷入“瓶颈”以及在解释及指导现实经济生活时表现得欲振乏力,以理查德·泰勒为首的一批经济学家开始对作为传统理论对理论的立论根本的“理性人”假设提出置疑。
他们尝试将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成果引入到经济学研究中来,提出了将非理性的经济主体作为微观研究的对象,从而开创了对微观经济主体非理性规律进行研究的先河,行为经济学由此诞生。
随后大批学者对这一崭新的领域表现出极大的热情与信心并积极投身于其研究中。
一般认为行为经济学正式创立于1994年,已故著名心理学家阿莫斯·特维尔斯基,经济学家丹尼尔·卡尼曼,里查德·萨勒,马修·拉宾,美籍华人奚恺元教授等是这一学科的开创性代表。
2.行为经济学的理论前提行为经济学区别于传统经济学的关键是其关于“非理性人”的理论前提。
传统的经济学理论将理性人或称经济人定义为:以完全利己为目的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即是力图以自己的最小经济代价去获得自己的最大经济利益的人。
这种理性人具备了以下三个显著特点:无限理性,无限意志力和无限自私自利。
而行为经济学正是基于对以上三个“无限性”的反对提出了自己关于非理性人的新观点。
即:正常生活中(或者说更具备研究价值)的经济个体应该是非理性的,这样一个非理性的人,并不具备稳定和连续的偏好以及使这些偏好最大化的无限理性,即使知道效用最大化的最优解也有可能因为自我控制意志力方面的原因而无法做出相应的最优决策;其经济决策的过程中包含了相当的非物质动机和非经济动机权重,事实上,人们经常愿意牺牲自己的利益去帮助他人。
事实证明,当引入“非理性人”这样一个假设前提后,经济研究得以抛开脱离现实、严格理想化的假设,并为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研究成果的引入奠定了基础,从而使得经济理论更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以及与多元学科互通有无的优势。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参考书集锦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参考书集锦本文系统介绍北大经济法学考研难度,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就业,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北大经济法学考研辅导,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参考书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北大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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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大经济法学考研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多不多?最近几年法学考研很火,特别是北大这样的名校。
北京大学2015年经济法学考研研究生计划招收11人,招生人数相对较多,从这方面来讲考研难度不大,北大经济法学考研专业课复习较为容易。
在考研复试的时候,老师更看重跨专业学生的能力,而不是本科背景。
其次,考试科目里,法学综合本身知识点难度并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完全能够学得懂。
即使本科学法学的同学,专业课也不见得比你强多少(大学学的内容本身就非常浅)。
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下定决心,就全身心投入,要相信付出总会有回报。
2015北京大学法学(国际经济法)考研参考书、历年真题、报录比、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复试分数线
5.57
7.41
1.83 4.5 10.53 5.26 2.44 7.14 14.29
20
四、2015 北京大学法学(国际经济法)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系所名称 法学院
招生总数 360 人。
系所说明
法学硕士 80 人(其中免试生 49 名),各专业具体名额详见北大法学院网站); 法硕(非法学)240 人(含推荐免试 130 人);法硕(法学)40 人(均推免)。
2.1 117 4
5.88 16 2
9.09 14 1
8
58
8.51 38 3
30.43 32 4
25 11 1
5.19 413 23
9.09 27 2
4.31 109 2 3.42 111 5 12.5 19 2 7.14 19 1
41 1 7.89 42 3 12.5 35 5
9.09 10 2
180
345
专注中国名校保(考)研考博辅导权威
备注
北大-新加坡国 立大学汉语言 文字学双硕士 班为 340。
理 学 (07)
50 50
90
90
320
工 学 (08)
50 50
90
90
320
管理学 (12)
50 50
90
90
350
艺术学 (13)
50 50
90
350
(2)、联考: 考试科目
101 思想政治理论
201 英语一、202 俄、203 日、253 法、254 德任选一门
656 国际经济法(含国际私法和海商法)
871 法学综合卷
五、2015 北京大学法学(商法)考研复试分数线
根据教育部有关制订分数线的要求,我校按照统考生、联考生等不同类型分别确定复试基本 分数线。考生能否进入复试以各院系所规定的各项单科成绩和总成绩确定的复试名单为准。 我校将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精神和公开、公正、公 平的原则进行复试与录取工作。
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参考书目
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参考书目综合a和综合b、复试才考专业课程初试用书包括:1、《法理学》周旺生著(远程教材)人民法院出版社2、《法理学》沈宗灵著北大版。
3、《宪法学》周叶中著北大和高教出版4、《宪法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选择宪法》王磊著后一本不详。
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姜明安高等教育出版社7、《经济法》杨紫北大和高教出版。
8、《国际法》王铁崖法律出版社。
9、《刑法学概论》刘守芬北大出版社备注:国际经济法,不考海商,其它的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私法、国际投资、国际技术转让都得考,前两个是重点。
国际投资考的可能性很大。
具体的书目,最好多方涉猎,最好看北大老师的笔迹。
10、《民法学》魏振瀛高等教育和北大出版(俗称《红宝书》不考商法和知识产权。
11、《民事诉讼法》潘剑锋著北大出版社(21世纪教材,淡蓝色封面)。
12、《刑事诉讼法》汪建成北大出版社(21世纪教材)备注:在6、7月份之前,专业课的东西最好适当涉猎。
如果确定要考经济法专业,建议在今年招生简章出来前按照综合课程的要求复习经济法,不需要看的那么深。
如果确定了与去年的考试方法相同,那时候再全面复习专综合课程也不会太迟。
经济法的专业课程包含的书目有:具体重点熟读《经济法》杨紫,另外包括13、《企业与公司法学》甘培忠北大出版社14、《税法原理》(第2版)张守文著北大出版社15、《财政税收法》(第3版)刘剑文主编法律出版社16、《金融法概论》(第4版)吴志攀北大出版社,著。
备注:竞争法方面看看盛杰民的论文吧。
,张守文老师的论文先上经济法网站看看:,财税法网站.《经济法研究》一定要看,然后,还有《财税法论从》。
经济法的专业课程的复习很注重论文和热点问题,务必多看看,尤其是北大老师的论文。
17、《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张守文北大出版社1993年北大法学硕士考试参考书目(远东版)1、Q:如何选择参考书?A:一般本科生教材即可,还要注意看一些老师的专著和论文。
经济法学杨紫烜徐杰第五版完整笔记
一、经济法的特殊性(一)内部:1)调整对象:1.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来确定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像。
标明和记载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要求2.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A有一定范围。
B、与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有区别,并非交叉、重叠。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时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
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思想意志关系,是上层建筑不是经济法律关系,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发生以法的存在为前提,是先有法后有法律关系,是通过物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4.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A.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a.经济运行:指生产(指社会生产是人们结成的一定的生产关系,运用劳动资料作用域劳动对象,创造物资资料以满足自己的需要的活动)和生产的过程b。
国家协调:指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负荷客观规律的要iu,退的那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协调的主体是国家,协调的对象是经济运行,方式是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c.国家协调的必要性和国家协调的发展变化:需要国家协调的根源在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队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所以国家要适应紧急发展的需要,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国家队机构及运行的调谐,体现了国家管理经济的只能,体现了国家队经济活动的干预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无论在封建制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运行都离不开国家协调。
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是在实行自由市场经济时期还是实行现代市场经济时期,经济运行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
社会主义中国实行市场经济情况下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
因为:市场对资源配置虽然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但并不是万能的,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市场失灵和市场失效,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盲目性,因此决定勒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必要性。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章节题库(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19章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保险利益(河北大学2014年研)答: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只有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保障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这种利益就是保险利益。
2.保险代理人答:保险代理人是,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招揽与接受业务、收取保险费、勘查业务、签发保单、审核赔款等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3.保证金制度答:保证金制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监管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
按照规定,两类保险中介机构都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其中,保险中介机构缴存保证金的。
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
保存中介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
4.存款保险(武大2008年研)答:存款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
基本特征: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时期的有限性、结果的损益性、机构的垄断性。
二、简答题1.简述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清华大学2006年研)答:保险合同成立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果有以下情形,保险人取得解除权:(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投保人违反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约定的特约条款,投保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但不能履行特约条款的投保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3)危险增加。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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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经济法的体系
3.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1.研究经济法体系的概念以承认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
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经济法本身又有自己的体系;否认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客观存在,否认经济法具有自己的体系,即经济法体系,这不是唯物主义的态度,是不正确的。
2.怎样理解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其基本含义有三:
(1)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多层次的。
(3)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门类齐全的。
3.经济法体系的概念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经济法体系同经济立法体系的关系
①概念
a.经济法体系,是指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b.经济立法体系,是指由列入经济立法规划的,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②区别
a.组成经济法体系的是经济法部门;而组成经济立法体系的是列入经济立法规划的规范性文件。
b.组成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都是经济法律规范即经济法规范;而组成经济立法体系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不仅仅是经济法规范。
c.组成经济法部门的经济法规范是现行的;而组成经济立法体系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是计划制定或修改的。
③联系
a.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中的经济法规范,除了以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为表现形式的以外,在现代国家大多数是通过调整或主要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表现出
来的,少数是通过其他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
b.在现代国家,建立和完善经济法体系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和修改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调整或主要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从而促进经济立法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2)经济法体系同调整或主要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的关系
①概念
a.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b.调整或主要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是指由调整或主要调整经济关系的,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②区别
a.组成经济法体系的是经济法部门;而组成调整或主要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的是经济法律、经济法规、经济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b.组成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都是经济法规范;而组成调整或主要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不仅包括经济法规范,而且包括调整平等经济关系的民法规范和调整其他经济关系的其他法的规范。
③联系
a.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中的经济法律规范,除了以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为表现形式的以外,大多数以调整或主要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少数是以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
b.建立和完善经济法体系需要制定和修改调整或主要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从而促进调整或主要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3)经济法体系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关系
①概念
a.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b.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指由调整或主要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②区别
a.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部门组成的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由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体系。
b.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不仅包括社会主义的经济法部门,而且包括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规范性文件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或主要调整对象的,它不包括调整或主要调整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4)经济法体系同经济法学体系的关系
①概念
a.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b.经济法学体系,是指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学的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②区别
a.组成经济法体系的是经济法部门;而组成经济法学体系的则是经济法学分支学科。
b.组成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创制的,具有法律约束力;而经济法学分支学科的观点和内容不是国家创制的,没有法律约束力。
③联系
a.组成一国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该国经济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它制约着这个国家经济法学体系的形成。
b.一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及其体系的形成,特别是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的开展和深入,又会影响该国经济法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5)经济法体系同经济法教材体系的关系
①经济法的教学实践表明,不能要求把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经济法体系的全部内容列入经济法教材体系之中。
②根据实际需要,有些虽不属于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也可以列入经济法教材体系之中。
二、经济法体系的结构
1.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的概念
经济法体系的结构,是指经济法体系究竟是由哪些层次、哪些门类的经济法部门组成或构成的。
2.形成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的依据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结构,决定了经济法体系的结构。
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的不同层次、不同门类的特定经济关系的结构,决定了经济法体系的结构是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
3.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的内容
(1)市场监管法属于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的内容
①市场监管与市场监管法的概念
a.市场监管的概念
市场监管,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对市场准入与退出以及市场经营主体在其存续期间的运营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b.关于“市场监管法”这一语词的使用
相较于“市场管理法”“市场规制法”“市场调控法”等词语,使用“市场监管法”这一语词,是准确表达概念的语言形式,并且具有政策、法律上的充分依据。
c.市场监管法的定义
市场监管法,是指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含义是:市场监管法属于法的范畴;市场监管法属于国内法体系;市场监管法属于经济法体系;市场监管法又不同于同属于经济法体系的宏观调控法。
②市场监管法的地位
a.市场监管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b.市场监管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
但是不能将市场监管法视为处于核心或中心的地位,而将宏观调控法置于市场监管法周围的地位。
c.市场监管法与其他法的关系。
第一,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它们的调整对象又都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它们是并列关系。
第二,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是并列关系,市场监管法作为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它与民法、行政法部门既不是包含关系,也不是交叉关系。
d.市场监管法的法域属性。
调整服从关系的市场监管法,属于公法的范围,而不属于私法的范围。
③市场监管法的体系
市场监管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它有自己的体系。
市场监管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市场监管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对于市场监管法,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多种不同的划分。
对于市场监管法,以调整对象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