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劳动关系的职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2090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2-9-15 0:0【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号:粤高法发[2002]21号发布日期:2002-9-15执行日期:2002-9-15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近年来,我省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度增长态势。
劳动争议案件能否及时正确处理,关系到对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的稳定问题。
因此,人民法院应加强劳动争议的审判工作,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
二OO二年九月十五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但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
第四条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成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成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的赔偿或补偿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的,劳动者以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确认问题的研究方法

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确认问题的研究方法工伤认定是指对发生在劳动过程中的事故或因工作引起的职业病进行认定,并给予相应的保障和赔偿。
在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之一。
下面将介绍一些研究方法,用于解决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
首先,可以通过证据收集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可以收集双方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等书面材料,以证明雇佣关系的存在。
此外,还可以收集雇佣方和受雇方之间的通信记录、劳动纠纷处理记录等非书面证据,以辅助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其次,可以进行现场调查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现场调查可以包括对工作地点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受雇方在该地点的工作情况和工作任务。
还可以采访雇佣方、受雇方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他们对受雇方的工作关系的看法和了解。
通过现场调查可以获得更加全面和真实的信息,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可以借助法律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分析和判断。
通过研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了解劳动关系的基本属性和要件,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判断。
可以了解劳动关系的各种形式和特征,以及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从而进行准确的确认。
最后,可以进行跨学科的研究,综合运用劳动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个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深入研究。
可以从劳动者的行为、雇佣方的意图、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角度分析,探讨事实劳动关系的内在规律和机制。
跨学科的研究可以为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提供更为全面和深入的思考。
总之,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运用多种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和解决。
通过证据收集、现场调查、法律分析和跨学科研究等方法的综合运用,可以更准确地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为工伤认定提供科学依据。
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辨认

8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辨认苏柳智(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 泉州 362200 )【摘 要】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任何企事业单位都应当依法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对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工伤认定过程中的一项关键性工作,也是工伤认定中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本文借助具体案例进行了分析,仅供参考。
【关键词】工伤认定;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争议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其中一项,属于强制性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第八十六条中规定了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受到的处罚,这一方面契合了工伤保险的强制性,另一方面也凸显出了工伤保险在保障职工工作安全方面的重要意义。
在实际工作中,员工与用人单位用工形式多样、关系多变复杂,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确认是工伤认定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认定的一个难点,下面我将通过一起工伤认定案例来谈谈如何辨析确认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2009年6月,周某经人介绍到某建材批发市场从事搬运工作。
该建材市场的搬运工作由鸿运搬运公司承包,李某通过签订承包协议从鸿运搬运公司手中承包了该建材市场部分区域的搬运工作,双方约定人员招聘、工资发放由李某自行安排,鸿运搬运公司仅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
周某就是在李某承包的区域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工作时间相对自由、有活就干没活就休息,鸿运搬运公司或者李某均没有对周某进行过考勤管理。
鸿运搬运公司为防止意外以自己公司名义为包括周某在内的该建材市场内所有搬运工都购买了团体商业保险,保险费用由搬运工自己承担[1]。
2010年1月,周某在搬货的时候不慎受伤住院,治疗完结后,经鉴定周某为伤残十级。
随后,因为伤残赔偿问题周某与李某、鸿运搬运公司发生争议。
不难看出,案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周某和李某、鸿运搬运公司之间的关系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更确切的说即周某是与鸿运搬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还是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2]。
张桂荣、任某与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桂荣、任某与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0【案件字号】(2021)晋08行终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晓波林学武裴黎杰【审理法官】张晓波林学武裴黎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运城市德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桂荣;任某;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运城市德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桂荣任某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张桂荣任某【当事人-公司】运城市德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王奇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奇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奇【代理律所】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运城市德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张桂荣;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该认定工伤中止针对的是死者任红来的近亲属,事项具体、明确,不属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被告此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被告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5月25日作出的编号为2020-7的认定工伤中止通知书虽为程序性行政行为,但已对本案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被上诉人张桂荣、任某对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撤销合法国家行为第三人证明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被告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5月25日作出的编号为2020-7的认定工伤中止通知书虽为程序性行政行为,但已对本案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被上诉人张桂荣、任某对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劳动法中的工伤认定与赔偿标准

劳动法中的工伤认定与赔偿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事故或者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者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
工伤认定与赔偿标准是劳动法中一个重要的部分,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应的赔偿和救济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伤认定的程序以及工伤赔偿标准,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一、工伤认定程序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伤认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报告、认定、评估和审批。
报告阶段是工伤认定的第一步。
当工人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者出现职业病症状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将该情况报告给当地劳动保障监管部门。
认定阶段是工伤认定的核心环节。
劳动保障监管部门会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工伤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劳动者的证据、医疗记录和其他相关证据,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工伤。
认定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工伤赔偿的计算和支付。
评估阶段是对工伤程度的评估。
在确定工伤后,需要评估劳动者的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以及需不需要进行职业康复等。
这将作为工伤赔偿标准的一个重要依据。
审批阶段是指根据认定和评估结果,劳动保障监管部门将劳动者的工伤认定和赔偿计划提交给上级部门进行批准。
只有经过批准后,劳动者才能享受到应有的工伤赔偿待遇。
二、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伤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交通费以及残疾人康复费等。
1. 医疗费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应负责支付劳动者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康复费等。
医疗费用应按照当地的医疗价格管理规定进行支付。
2. 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伤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的一部分工资。
工伤津贴的计算基数和支付比例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定。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劳动者因工伤而导致的伤残进行赔偿的一种形式,其计算标准根据伤残程度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确定。
4. 生活护理费对于因工伤需要生活护理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生活护理费,以保障其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
黄冈市中心医院、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冈市中心医院、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鄂11行终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梅阳王爱国陈军【审理法官】梅阳王爱国陈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冈市中心医院;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黄薇;黄利剑;黄莉【当事人】黄冈市中心医院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黄薇黄利剑黄莉【当事人-个人】黄薇黄利剑黄莉【当事人-公司】黄冈市中心医院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理律师/律所】丁时武湖北迈通律师事务所;陈丽玲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黄燕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胡新文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时武湖北迈通律师事务所陈丽玲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黄燕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胡新文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时武陈丽玲黄燕胡新文【代理律所】湖北迈通律师事务所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黄冈市中心医院;黄薇;黄利剑;黄莉【被告】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上诉人黄冈市中心医院在二审中提交的两份证据,在一审之前已经存在,该院认为因医院科室人员变动较大,没来得及在一审中提交,故该两份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玉凤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玉凤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闽05行终4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海瑞庄丽娜谢火生【审理法官】黄海瑞庄丽娜谢火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玉凤;泉州市鼎裕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当事人】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玉凤泉州市鼎裕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林玉凤【当事人-公司】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鼎裕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春明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吴亚兰福建玺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春明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吴亚兰福建玺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春明吴亚兰【代理律所】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福建玺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鼎裕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被告】林玉凤【本院观点】安溪人社局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辖区内企业或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进行认定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安溪人社局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辖区内企业或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进行认定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安溪人社局在受理林玉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以林玉凤于2015年11月5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认定林玉凤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条件为由,作出《关于驳回林玉凤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陕高法﹝2020﹞118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陕高法﹝2020﹞118号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于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2020年第二十五次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统一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认识和裁判尺度,通过对新问题的梳理研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经研究后,解答如下:一、裁审衔接1. 问: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遗漏未予处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答: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仲裁程序遗漏了部分当事人或仲裁裁决遗漏了部分仲裁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不应要求申请人重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直接进行处理。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裁判。
2. 问: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起诉,或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起诉,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答: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仅就部分内容起诉,人民法院只需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诉讼请求,保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劳动工伤案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劳动工伤案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一、工伤认定立法的一般性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和十六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情形下应视同工伤。
但是,职工在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综合上述规定,所谓工伤就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因无法回避的客观风险而造成其人身损害的法律事件。
因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以下简称:“三工”)等因素则构成了认定工伤的基本要件;劳动者上下班途中虽不在用人单位的控制范围内,但途中的风险依然与劳动者的工作密切关联,从而也成为认定工伤的一个重要因素。
此外,还有某些劳动者受到的伤害很难证明是否与工作有关,某些情形下劳动者是为国家、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出于劳动者权益优先保护的立法原则,这些情况也被依法纳入了视同工伤的范畴。
当然,即使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者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醉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则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同时,《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工伤认定实践中的特殊情形:成文法的原则性规定往往难以与现实中的情况一一对应,现实生活中工伤事故的发生情形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形态多样的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工伤的主体只能是合同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中被用人单位雇用的一方当事人。
工伤找哪个部门鉴定
工伤找哪个部门鉴定
工伤的鉴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的规定,通过办理工伤认定程序来确定是否为工伤。
具体鉴定工伤的部门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
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工伤,并及时组织受伤职工进行医疗救治,联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鉴定,完成工伤认定工作。
因此,如果发生工伤,受伤职工应当第一时间通知用人单位,并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受伤职工应当向所在企业或者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申报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证明、事故报告等。
然后,企业或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将受伤职工的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接下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根据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工伤鉴定审查。
鉴定结果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认定为工伤,受伤职工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是认定不属于工伤,受伤职工将按照普通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来处理。
最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通知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
如果一方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进一步解
决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申请和工伤鉴定的时限是有限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伤申请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工伤鉴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
总之,工伤鉴定的部门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伤职工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申报工伤,并配合办理工伤认定程序,以便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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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在工伤认
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劳动
关系的职权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劳动保障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劳动关系的职权
[案情]
原告朱某系某水泥预制场的业主,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1
年4月的一天,第三人虞某在水泥预制场清理拌浆机内的水泥结块时被
掉下的水泥块砸伤右手,经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食指、中指不全性离断
伤。20011年8月,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原告赔偿各项
损失四万余元。后法院作出裁定,以第三人受伤的情形应按工伤处理,
不能直接提起诉讼,驳回了第三人的起诉。2011年11月,第三人向被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2年
1月,被告作出第三人虞某所受的伤属于工伤的工伤认定书,并分别送达
给第三人和某水泥预制场。原告朱某不服该认定书,经复议维持后,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社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认定
第三人虞某与某水泥预制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这一焦点问题上存
在两种的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法》(以下称《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发生
劳动关系争议时,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有权对
劳动关系作出认定。如果在工伤认定程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直接
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则剥夺了当
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本案被告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不能对第三人与水
泥预制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认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
法》和《调解仲裁法》并没有规定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发生劳动关系争议
时要首先进行仲裁,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被告可以对第三人
与水泥预制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直接进行确认。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
有认定第三人与某水泥预制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第三人与某
水泥预制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认定第三人在工作场所,因在清
理拌浆机内水泥结块时,不慎被砸伤右手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
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遂作出维持被告工伤认定
书的判决。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二
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评析]
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
工伤认定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对劳动关系具有确认权的问
题,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授权规定的全面分析后,可以得出正确的结
论。
一、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看,工伤保险工作是其主管的一项
具体工作。
《劳动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
工作。”根据该法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的劳动工作主要有三
个方面:一是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
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二是发展社会
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三是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
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因此,工伤保险工作是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的一项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