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厦府[1985]综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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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收取城市增容费的暂行办法-厦府办[1993]综074号

厦门市收取城市增容费的暂行办法-厦府办[1993]综074号

厦门市收取城市增容费的暂行办法正文:---------------------------------------------------------------------------------------------------------------------------------------------------- 厦门市收取城市增容费的暂行办法(1993年4月1日厦府办〔1993〕综074号)第一条为使我市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以利于城市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调入或迁入厦门特区内的常住户口(包括“农转非”)、持有“蓝印户口”和暂住户口的人员,除以下条款另有规定外,必须缴纳城市增容费。

第三条以下人员(不含“蓝印户口”)符合市政府规定调入或迁入条件,经市组织、人事、公安、劳动、教育、民政、经济协作部门审查批准调入或迁入我市,可免缴城市增容费:(一)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三)出国留学并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四)经组织部门批准调入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五)本市无法调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上述(一)、(二)、(三)、(四)、(五)项的人员包括符合条件随迁的家属子女。

(六)按规定分配来我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转业干部、志愿兵、复退军人及符合国家规定的随军家属;(七)按国家计划统配来我市工作的应届大专以上毕业生和厦门生源的应届中专以上毕业生;(八)已调入我市的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调入前已婚,其配偶在外地,为解决夫妻分居,经市组织、人事、劳动、教育部门批准而调入的配偶及符合随迁条件的子女、父母;(九)符合厦府(1992)综282号文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及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而迁入的人员;(十)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符合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经公安机关批准入厦投靠职工、居民生活的城镇或农村人员。

第四条举办下列项目的单位,报市计委审核后,经市政府批准,其调入人员减免城市增容费:(一)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单位;(二)重点扶持的高科技单位;(三)社会福利企业。

国务院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发[1985]85号

国务院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发[1985]85号

国务院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实施方案的批复正文:----------------------------------------------------------------------------------------------------------------------------------------------------国务院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发〔1985〕8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报审厦门经济特区实施方案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厦门经济特区的区域范围,调整为厦门全岛(以高〔崎〕集〔美〕海堤的高崎一端为界)和鼓浪屿全岛,面积一百三十一平方公里。

二、厦门经济特区应当建设成为以工业为主兼营旅游、商业、房地产业的综合性、外向型的经济特区,并加强同福建省和内地的经济联系与技术协作,充分发挥“窗口”作用。

特区内的工业建设要逐步做到以利用外资为主,产品要以大部分进入国际市场为目标,积极扩大出口,外汇收支要致力于及早实现自身平衡,进而为国家作贡献。

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必须大力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发展科学文化事业,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要从厦门的实际出发,认真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以增加出口创汇和增产国内紧缺产品为中心,切实加强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二是继续搞好交通、电信、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三是有计划地开发新区,在作好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分期分批进行,做到开发一片,建设一片,收益一片。

近一、二年内应集中主要力量搞好湖里工业区的开发建设,尽快发挥投资效益,切忌铺大摊子。

四、厦门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厦门经济特区,并行使厦门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厦门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实行简政放权,政企分开,使企业具有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活力,把厦门经济特区办得更快些、更好些。

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评选与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评选与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评选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提高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试行)、《福建省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选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配套工程的市级文明工地的创建、评选与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是本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最高奖。

其工程施工过程中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应用“四新”技术等一系列建设施工生产活动行为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工地实现管理有序、环境整洁、绿色施工、安全发展、和谐建设,具有较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市级文明工地创建同工程质量创优等评选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并享有以下待遇:(一)获得市级文明工地作为省工程质量“闽江杯”和部、省级文明工地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选推荐条件之一;(二)有开展创建市级文明工地活动作为市优良工程评选推荐条件之一;(三)获得市级文明工地作为市优良工程评选加分条件之一。

第六条创建市级文明工地应当坚持“企业组织创建、过程考评管理、成果择优评定”原则。

第七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精心组织、精心施工、精心监理,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共同推进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创建活动。

第二章创建程序和相关要求第八条市级文明工地创建程序:(一)施工单位编制创建市级文明工地策划书,填写《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申报表》(附件一);(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是否符合市级文明工地创建条件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三)施工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备案的同时,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或相应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进行创建申报,并提交《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申报表》和创建市级文明工地策划书;(四)市质安站或相应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在创建申报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和现场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在申报资料中签署核查意见并予以发放“创建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参评工程”牌匾;(五)施工单位领取“创建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参评工程”牌匾后,及时张挂在工地大门或其它醒目处,接受监督;(六)创建过程考评管理。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厦门市砂、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厦门市砂、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2005)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批准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5.06.02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06.07
【实施日期】2005.06.07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部分失效依据】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2013)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
一、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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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员当湖管理办法-厦府[1992]综233号

厦门市员当湖管理办法-厦府[1992]综233号

厦门市员当湖管理办法正文:---------------------------------------------------------------------------------------------------------------------------------------------------- 厦门市员当湖管理办法(厦府(1992)综233号1992年9月24日)第一条为加强员当湖的整治和管理,确保员当湖蓄洪防洪的功能,进一步把员当湖区建设成厦门市风景游览区,发挥员当湖的综合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员当湖管理线内(以下简称湖区)的一切水域、绿化地、规划预留地和市政公用设施及其它附属设施。

第三条厦门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湖区建设、开发和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编制湖区建设和开发的计划,并监督实施。

员当湖管理处是受主管机关委托,建设、开发、管理湖区的管理机构。

负责湖区排洪、蓄洪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负责胡区综合治理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湖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应对湖区的环境质量定期检查和监测,依法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环境质量。

厦门市园林管理局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湖区的绿化工作。

厦门市规划管理局负责编制湖区综合整治开发的规划。

其它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权支持配合湖区的整治和管理。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湖区环境、设施的义务。

在湖区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公共道德。

对污染破坏湖区环境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员当湖管理处对保护湖区环境和设施的有功者进行奖励。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湖区内排放超标废水,填抛废弃物。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损坏湖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花草树木。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7.03•【字号】厦府[1996]综139号•【施行日期】1996.07.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3日厦府〔1996〕综1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防止基本建设项目超概算,保证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金范围包括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含中央补助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财政专项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市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由市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的融资。

第三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内容包括立项文件审定(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预算审查、标底审定、工程招投标、项目开工前审计、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与下达、建设资金核拨、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决算审计等。

第四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审定(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审核、年度投资计划下达以市计委为主;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审核、工程招投标及施工质量监督、施工监理以市建委为主;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工程标底的审定、建设资金的核拨及财务管理、工程预决算的审核以市财政局及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为主;开工前的项目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市审计局为主。

第二章立项文件审定第五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含全额拨款和部分补助)的立项文件,必须由主管部门报市计委审批,市计委应在收到报审文件、材料后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2010年版《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0年版《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改造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 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 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 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 行政办公用地

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商业性办
第二十三条 规划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或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 目的建筑日照分析、交通影响分析、市政容量分析、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分析、建筑面积 复核等。
第二十四条 厦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实施实行责任规划师制度,责任规划 师应承担以下职责:负责责任区的规划信息维护,每年或每半年更新一次本责任区的规 划总图,经规划部门审核后提供电子文件和图纸;列席规划部门关于责任区内重大建设 项目的会审,提供技术意见及其它规划服务。
厦门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一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R11
住宅用地
R1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13
道路用地
R14
绿地
二类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R
R2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3
道路用地
R24
绿地
三类居住用地
R31
住宅用地
R3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33
道路用地
R34
第二十二条 城市非法定规划主要针对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深化,具有实 务规划或项目实施策划的特点。厦门市城市非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发展战略规划、概念咨 询规划、项目行动规划三个层次。
发展战略规划是宏观层面上的非法定规划,对全市或分区发展中具有方向性、战略 性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宏观、全局性的发展政策和设想,一般不设定具体的 规划期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11.26•【字号】厦府[1987]综515号•【施行日期】1987.11.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民法商法总类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暂行规定(厦府[1987]综515号1987年11月26日)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7年4月21日(87)城住字242号《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登记,包括全民所有制行政、军队、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私人、社团、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包括经批准使用的临时性用地)使用权的登记。

第三条城镇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须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全民所有的房屋及其使用的土地,由国家授权的房产管理和土地使用单位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及其使用的土地,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四条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房屋所有人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全民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发给国家授权的房产管理单位。

共有的房屋,除发给房屋所有权人一份由共有人推举的执证人收执外,并对其余每个共有人各发给共有权保持证一份。

第五条土地使用证是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凭证,使用人凭证使用土地。

土地使用证发给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共有房屋使用的土地,其土地使用证发给共同推举的执证人。

同幢异产毗连房屋使用没有明显界限的土地,发给各使用人土地共同使用证。

第六条下列房屋不予办理登记,但应申报现状和管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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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厦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85年8月20日厦府〔1985〕综3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的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创造一个卫生、方便的生活环境,切实做到“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厦门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所管辖的全部区域。

本辖区内各项建设都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厦门市进行各项建设工程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守规划管理的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如确需修改时,由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必须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主管机关,行使市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职能。

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能: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和专业工程规划;参与审批建设项目;负责全市规划区域内各项建设项目的用地安排,并核发用地许可证;审批各项建设工程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核发建设许可证;负责检查各区规划管理工作和对违章用地和违章建设的处理。

各区的城建局(或规划管理部门)在市规划局的业务指导下,按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联外引”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工程时,不论是永久性的还是临时性的,均须持应提交的文件,报经厦门市规划管理局审查批准,在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土地;取得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翻建、改建的建筑物与构筑物,包括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公用设施,市政管线,铁路,港工,机场,道路,桥涵,公园,城市绿化,河湖水系,围墙等。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所使用的城市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严禁买卖土地和擅自侵占土地,未经市规划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和擅自转让。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按下述规定进行审批:(1)任何单位和个人需用土地,一律向市规划局申请,市规划局依据城市规划进行选址和安排,并征求有关区(县)和部门意见,征用荒地、杂地10亩以下者,由规划局审批,征用农地和征用荒地、杂地10亩以上者,以及征用鼓浪屿的土地,由规划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规划局统一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同安县所属单位使用耕地,面积在一市亩以上,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办理手续后,送市规划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核发统一的建设用地许可证;面积在一市亩以下(含一市亩),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用地许可证。

使用荒地、杂地累计面积在十市亩以下(含十市亩),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累计面积在十市亩以上的,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办理手续,送市规划局审查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七条各建设单位申请使用土地时必须送交下列文件:(1)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报告;(2)市属单位应持市计委批准的计划文件,外地驻厦单位须持有批准进驻厦门的文件和有权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3)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须持有市政府批准的合同、协议书等有关文件的副本。

第八条“内联外引”的建设项目用地,不论是利用原有场地,还是需要新征用土地,均要报经市规划局审查批准,方可签订合同;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生效后,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用地许可证。

第九条按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园林、公共绿地、风景旅游区、水源保护区以及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体育运动场、市政设施等场地,重点文物保护区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为他用。

第十条使用土地的单位,按第七条规定办理用地许可证后,凭证到市征地办公室办理征地、拆迁手续。

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和妥善解决生产、生活安置问题。

被征用或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对不按征地拆迁规定,拖延、阻挠影响建设工程者,由征地办公室提出处理决定并限期执行;当事人不服时,可以在期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诉;期满不申诉又不履行的,由征地办公室提请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自批准用地之日起,超过一年,建设单位尚未按批准的规模和内容进行施工的,除经申请获准延期使用者外,其建设用地许可证即自动失效,该用地由市规划局另行安排。

土地使用年限和费用,按“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由于城市建设的特殊需要,原批准的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调整或收回。

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问题,由征地拆迁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第十三条用地单位因基建计划变更(包括停、缓、并、转、缩建项目)或其他正当的原因不用或不全用已核拨的土地,应持有原批准的征地文、图,向市规划局缴销或核减,需保留部分用地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因特殊需要使用临时用地须报经市规划局批准,并按规定缴交土地使用费及其他费用。

同安县一个单位累计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临时用地,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临时用地许可证。

如超过500平方米的临时用地,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查,报市规划局批准,并发给用地许可证。

第十五条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兴建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筑。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期满时应由用地单位负责拆除用地上一切临时设施,清理并交回用地。

如确需延期使用者,须在期满前两个月重新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报批手续,经审批后,方可延期使用。

延期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三章建筑管理第十六条城市建设工程无论是永久性或临时性,均按下列规定审查批准:(1)市辖区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建设工程,均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许可证。

市规划局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核发统一的建设许可证,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2)鼓浪屿区的建设按省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鼓浪屿风景区的若干规定办理。

凡与风景旅游建设无关的工程均不得新建、扩建(包括以新建、扩建为目的的改建)。

在该区安排的一切建设项目,均由市规划局审查批准,核发建设许可证;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或位于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许可证。

(3)同安县的城市建设工程,除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查,报市规划局批准,核发建设许可证外,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批准,核发建设许可证。

第十七条任何建设工程报建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1)用地许可证(附征用土地批准文件和红线图);(2)政府机关批准的有效期内的基建计划文件;(3)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如涉及交通、环保、消防、人防、绿化、文物管理等问题时,还应递交各有关机关的审批文件;(4)经批准持有正式设计执照的设计单位所提供的施工图,一式两份。

第十八条面临主要的道路、广场、重点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的各项建筑物、构筑物、其体量、造型、装修标准、色彩,应有较高的艺术要求,任何单位不能强调客观原因降低这种要求。

第十九条新区、旧市区中成片改造的地段及其新建工程,应符合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及绿化覆盖率的规定。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图完成后,持本章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许可证,经规划局审查图纸,现场核定平面位置及标高,并交押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后,发给建设许可证;施工中必须按照建设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活动,不得擅自更动。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并经验收合格,由建设单位将竣工资料及批准文件(副本)上缴城市建设档案馆收存;同时报规划部门查对无误后,由规划局(同安县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发给使用许可证,凭证向水电部门申请供应水、电,向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在市区主要干道边更新临街建筑的外部装修,应不妨碍市容和交通安全,并将设计图纸资料报市规划局审批,方可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临时建设工程(包括施工暂设工程),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本章第十七、十八条规定审查批准后,核发临时建设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包括施工暂设工程)不得建设或改建成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擅自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批准的使用期满应立即拆除。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第二十四条凡在本市修建铁路、公路、桥梁、涵洞、架设或埋置高压电线、通讯、广播线路、给排水管线、煤气管道、输油、渣、液管线,以及其他一切市政设施,均需按城市规划进行设计,持有详细、准确的工程图纸和文字说明向市规划局(或由规划局所委托的单位)办理报建手续,经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动工。

第二十五条市政设施要按建设许可证所审批内容施工。

施工时不得妨碍交通,损坏绿化,影响其他建筑安全;如遇与其他工程有矛盾时,应立即停工向建设许可证核发单位报告,经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竣工后应将施工现场清理修复好,报原审批部门验收;若有损坏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应负责修缮。

自建设许可证核发之日起,如超过半年尚未施工,除经申请获准延期外,已发的建设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第五章勘测设计管理第二十六条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需按市规划局提出的地面控制标高、建筑密度、建筑层数、建筑立面及与环境协调等设计要求后,方可委托勘察设计,设计方案一律报市规划局审批;市规划局认为必要时,可委托有关机关审批。

对于水平低,质量差,或不按规划要求设计的方案和施工图纸,市规划局有权予以否定。

必要时可以中止该工程的设计业务。

第二十七条凡进驻我市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外来设计单位,均须经市建委登记注册,领取注册证书,否则,不准承担本市勘察设计任务。

第二十八条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的建设工程委托国外单位设计的,应征得方案或初步设计审批机关的同意,并需与国内在本市注册的设计单位合作。

第二十九条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

凡涉及主要内容(如总图布局、主要工艺流程、主要平面布置、主要立面设计、建筑面积、层数,结构方案等)较大变更的,须征得审批部门的同意,方可修改。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必须采用规划局提供的地形资料及统一的座标系统(北京)和高程系统(黄海)。

第三十一条所有永久性的测量标志(如三角点、导线点、水准点等)均应妥加保护。

未经规划局测绘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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