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几种方式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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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之探索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之探索

定的 国家机 关 按照 法定 职权 和程 序 对 于法律 的实 际贯彻 和执 行 司 法考 试 实行 以来 ,标 志着 法 律职 业 资格准 入水 平 的杠 杆将 法 活动 的监 督 。法律 的 实际 贯彻 和执 行 活动 我们 可 以简单 称 之 为 官 、 律师 、 察官放 在 了同一水 平线上 , 检 司法考 试是 对法 律知 识的
法律 的 实施 , 它 的内涵及 其外 延是什 么呢 ?对此 在法 学理 论上 全面 系 统考 核 , 通过 司法考 试 获得 任命 的检 察 官, 而 能 代表 着在 民 是 存在 争论 的。检 察机 关 的法律 监 督职 责包 括但 并 不局 限 于 司
事、 行政 等方 面拥 有 不弱于 法官 律师 的理 论基 础 , 更使 以往 以刑
机 关的 活动 。
关键 词
监督
行 政机 关
行政 执 法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90 .7 .2 10 .5 22 0 ) 81 1 0 乏刚 性 ; 政 复议和 行政 诉讼 的方 式存在 滞后 性 , 限长 的缺 点 行 时
中图分 类号 : 2 . D963
法领域, 而实践中,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更多的是诉讼监督 事 为主 的检 察机 关 , 民事 、 在 行政 等法 律领 域也拥 有 了相 应 的人
( 三大 诉讼 均依 法进行 监 督) 职务 犯罪 监督 , 行 政执 法 的监 才储 备 , 对 、 对 有能 力去 从事 这方 面 的工作 。而 另一 方面 , 检察 机关 的 督基 本上 是 一片 空 白( 行政 执法 过错 行为 未达 到犯 罪 的程度 ) 。 ( ) 行政 机 关的执 法行 为 进行 专业 的监督 是 我 国历来 的 二 对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内容摘要:我国法律关于民行检察法律监督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基层检察院履行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时常遇到困难和阻力,应该强化基层检察院在民行审判中的检察监督职能,除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权外,应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检察建议权、建议纠错权、侦查权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关键词:基层民行检察审判监督改革与完善基层民行检察是全国民行检察监督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主题,更是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中心。

但是,近年来,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进展却与这一主题要求相距甚远。

由于体制与历史方面的原因,民行检察职能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在全国检察系统正式开展,且很不完善,基层检察院尤其如此。

基层院的民行检察工作非常薄弱,远远无法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相比,属于各条业务线最薄弱的部分。

[1]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和监督体制上的不完善等原因,使基层民行检察的作用微乎其微。

因此,为推进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本文仅对基层民行检察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粗浅认识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民行检察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地位或者定性问题一直没有被提到应有的高度。

法制的不完善是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角色不清的主要原因,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中地位不高也是法律对其规定不健全的原因。

首先,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仅规定了一种抗诉的监督方式,即只能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此,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抗诉。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民行抗诉机制不能体现和发挥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民行抗诉不但形式单一,而且性质上属于事后监督,是一种消极的监督,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降低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

[2]其次,在现有司法程序中,基层检察院不能对确有错误的同级法院生效裁判实行直接的法律监督,只能作为上级检察院的一种协助力量,客观上使其法定职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也影响了基层检察院的工作积极性。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调研报告,调研报告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调研报告,调研报告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调研报告,调研报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调研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为全面掌握了解我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和主任会议安排,调研组通过走访、听取情况介绍、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行调研。

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近年,县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对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和执行工作,以及我县各行政职能部门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2017年以,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民行申诉案件2件,办理市检察院交办的民行检察监督案件25件,调阅审查法院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425件,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9次,对林业、农牧渔业执法案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一是把法律监督工作贯穿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始终,努力确保司法公正。

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申请人的监督申请和原审卷宗的答辩状、庭审笔录、判决书,了解申请人不服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原因,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的同级监督灵活优势和抗诉的刚性作用,准确把握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与提请抗诉的标准,积极开展对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

二是转变监督理念,规范司法行为。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县检察院积极适应民行检察新形势,主动推进执行监督与生效裁判监督等其他类型监督业务协调发展,以完善多元化监督格局。

在开展生效裁判监督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执行案件监督工作,推动执行活动依法进行。

三是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不断提升监督实效。

积极寻找案件线索,发现问题后主动与有关行政机关联系沟通。

认为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的,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内容涉及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

多数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均能积极整改并及时向县检察院回复,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

四是探索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民事抗诉;对策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

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

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

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

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

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

浅议如何完善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

浅议如何完善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

浅议如何完善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发表时间:2010-05-26T08:55:40.967Z 来源:《赤子》2010年第2期供稿作者:王静波[导读]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王静波(黑龙江省通北林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北安 164000)摘要:就如何完善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谈一些浅见。

关键词: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范围;程序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我国的现行立法对法院刑事审判监督的法律规定比较具体,实际工作中也比较容易操作。

相对而言,却缺乏以民事行政检察的相关细致规定。

致使我们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中存在许多问题,且日渐明显,并严重阻碍了民事行政监督工作的落实到位。

我国这样一个有着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土地,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国家里,如果没有法制的统一,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机关专司监督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正确实施,依法治国只能是一句空话。

面对当前社会治安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面对执法和司法现状,检察机关无论是打击刑事犯罪,查办职务犯罪,还是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及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都需要在以往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就当前如何完善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制度问题在此作粗浅的探讨:1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必须有相应的理论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诉讼权利主体和实体权利主体日益分离。

这在客观上要求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以外的人作为诉讼主体,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维护实体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传统的当事人理论认为,原告是指因自己的实体权利受到侵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法院裁判拘来的人。

它要求当事人必须是直接利害关系人,即非实体权利人不能作为当事人。

关于这方面的理论我个人认为应制定相关方面的制度。

民事行政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研究

民事行政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研究

民事 行 政 检 察 多 元化 监 督 格 局 是 指 .在 坚 持 以抗
诉 为 中心 的 前 提 下 , 合 运 用 抗 诉 、 审 检 察 建 议 、 综 再 纠
正 违 法 通 知 、 般 检 察 建 议 、 议 更 换 办 案 人 、 送 违 一 建 移
法 犯 罪线 索 等 多 种 监 督 方式 .全 面 开 展对 民事 行 政 生

民事 行 政检 察 多 元化 监 督 格 局 的概 念
限性 , 必然 要 求 在 抗诉 方 式 之 外 另设 其 他 监督 方 式 。 多
元 化 监督 格 局 的 科 学 性 之一 就 在 于 针 对 不 同 的监 督 对 象 采 取 不 同 的监 督 方 式 .这 是 唯物 辩 证 法 矛 盾特 殊 性 及 具 体 问题 具 体 分 析 的 具体 体 现 .也 是 民事行 政 检 察
多 元 化 具 体 指 , 对 不 同监 督 对 象 , 别 采 取 抗 诉 、 针 分 再
审 检 察 建 议 、 正 违 法 通 知 、 般 检 察 建 议 、 议 更 换 纠 一 建 办案人 、 移送 违 法 犯罪 线 索 等 多种 监 督 方 式 。
( 监 督 方 式之 间衔 接 配合 运 用 四
定 了检察 机 关 对 法 院错 误 的生 效 判 决 、裁 定 提 出 抗诉
缺 少具 体 的法 律 依 据 . 督 效 力 不 强 。 督 效 果 也 难 以 监 监
保 障 。 因此 , 持 以抗 诉 为 中心 , 仅 是 现 行 立 法 规 定 坚 不 的 必 然要 求 . 也是 民事 行 政 检察 实 践 的客 观 需 要 。 察 检 机 关在 履 行 法 律 监督 职能 过 程 中 .虽然 有 诸 多 探 索 和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进行法律监督的思考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进行法律监督的思考【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规范和改进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行政执法的现状仍然不乐观,从而影响和制约了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

因此,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方面如何进行法律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执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一、我国行政执法的现状行政执法是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的重要活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

但由于受封建传统观念和现实国情的影响,我国行政机关的执法现状面临着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甚至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知法犯法、贪赃枉法的问题,在有些地方已达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

具体而言,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执法中的行政不作为现象严重。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存在的一种行政行为方式,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腐败行为,然而,现今我国社会生活中的行政不作为现象大量存在,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已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不利于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2、滥用权力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法行政现象严重。

有的行政执法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擅自发文,非法向相对人设定义务,规定收费、罚款等项目,侵犯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更有的以非法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手段违法行政。

3、徇私执法、知法犯法。

行政执法随着行政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成绩,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法律监督体制的不健全及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至上的观念不强、防腐拒变的意志力不够坚定,导致执法的时候存在着大量徇私执法、知法犯法现象。

4、某些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凭借某方面的垄断管理权或工作之便,向执法对象提出私欲要求,满足不了则施以报复行为。

浅析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实践探索

浅析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实践探索[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法治进程的步步深入,越来越多的人都意识到了维权的重要性,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由此导致的一些新旧问题也逐渐增多,并日益凸显,其中,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些问题,也渐渐受到业内人士的关注。

本文列举了实施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与现实依据,分析了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并讨论了加强民事执行监督的具体措施。

[关键字]民事执行;监督;实践;措施执行是审判活动的延伸,是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保障,公正的审判必须以公正的执行作为圆满结局。

但是,透视当前民事案件执行的情况,效果并不令人满意,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

尽管中央三令五申要求从政治高度排除执行干扰,人民法院也不断加大力度解决执行问题,但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仍大量存在。

究其原因,缺乏外部监督是关键。

一、实施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与现实根据(一)法律依据:民诉法的立法原意——审判活动包括了执行活动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这里的“审判活动”应从广义上理解,它不仅包括法院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而且还包括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行为。

虽然从性质上说,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与非诉讼行为是有区别的,二者在实行的方式上也不同,但是它们都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活动,都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

按照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内涵,审判权不仅仅包括纠纷解决权,还包括调查权、执行权等一系列与纠纷解决这个主体性权力相关联的权力,这些权力不能离开纠纷解决权而独立存在,纠纷解决权也难以离开这些关联性权力而单独存在。

无论是主体性权力还是关联性权力,都属于法院依法产生的审判权能。

只要是法院的审判权能,它都会对当事人以及社会上的其他相关人产生实际的影响,因而都要公正地行使,执行活动也不例外。

(二)现实依据:执行权的强制性、单向性特点决定必须接受监督近年来频频发生法院工作人员被查出贪污腐败、革职下马的现象,且涉案人员职位高、学历高,涉案金额大。

民事检察监督实施方案

民事检察监督实施方案一、背景。

民事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职能。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民事检察监督的作用日益凸显,为了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制定并实施民事检察监督实施方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目标。

1.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提高检察机关的监督效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3.建立健全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和工作机制,形成有效的监督网络。

三、实施方案。

1.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1)加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监督,确保法官、律师等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2)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民事案件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3)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建议,及时处理涉及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的问题。

2.加强对案件的审查和抽查。

(1)加大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查力度,确保司法裁判符合法律规定;(2)对一般案件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促进司法公正。

3.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1)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确保执行程序公开公正;(2)建立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及时了解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推进信息化建设。

(1)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程监督;(2)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案件审理情况,发现问题和趋势,为监督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四、工作保障。

1.加强队伍建设。

(1)加强民事检察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2)加强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监督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2.加强宣传教育。

(1)加强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监督工作的认识和理解;(2)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诉讼意识。

3.加强法律保障。

(1)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民事检察监督工作;(2)建立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保障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把握民行检察工作属性提高民行检察监督效果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垒!圭塾金竺!竺!三里型i耋l誓藿豳筮圈把握民行检察工作属性提高民行检察监督效果刘剑云摘要本文将针对当前民行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入手,探索加强和改进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效果,为使我们能认识到提高民行监督能力和效果对于维护国家并q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行检察法律监督司法公正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61-02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属性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作为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在维护社会公益、保护当事人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在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指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职责是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也就是说法律监督属性是民行检察工作在改革发展中必须立足并坚持的。

它包含着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民行检察监督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是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2.民行检察监督是居中监督,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在当事人之间保持客观、中立、公正立场,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3.在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多元化监督体系中,民行检察监督发挥着其他监督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与其他监督相辅相成,分工制约;4.民行检察监督的基本要求是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违法情形或生效的错误裁判进行监督;5.民行检察监督的效力主要是依法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或意见,促使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和纠正违法情形;6.民行检察监督的基本目标是通过依法监督纠正诉讼违法和裁判不公问题,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中的功能定位,是各项检察职能的综合和本质特点。

二、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民事行政抗诉权,是现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进行监督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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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几种方式及完善.txt14热情是一种巨大的力量,从心灵内部迸发而出,激励我们发挥出无穷的智慧和活力;热情是一根强大的支柱,无论面临怎样的困境,总能催生我们乐观的斗志和顽强的毅力„„没有热情,生命的天空就没的色彩。探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几种方式及完善 2006-1-23 【大 中 小】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检察机关开展此项工作以来,在维护司法终审权,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也为今后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但检察监督权要更加全面履行,还应向更纵深的方向发展,现结合工作实际,就民行检察目前存在的局限和今后应拓展的监督范围谈谈自己的观点,供大家商榷。

一、现行民行诉讼监督的途径与局限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按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事由时提出抗诉,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抗诉,对案件进行再审来体现,以此来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也是目前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唯一方式,作为这一监督方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确定和完善,实践中日渐显现其局限性,笔者认为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备,导致民行检察监督在工作中可操作性不强。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有《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行政诉讼法》第64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8条有相关的规定,而这些规定都比较原则,不具体,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加以支撑和完善,造成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无法可依”的窘境,使人民法院审理民行抗诉案件时与检察机关的认识出现差异,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审案件时随意性较大,案件审理质量不高,抗诉案件改判率低等问题。

二是法律确定的监督范围较窄,使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力度不够。法律规定作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也就是《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的裁定、先予执行裁定、财产保全的裁定、破产程序的裁定等检察机关不能抗诉,其直接导致的结果是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判,即使确有错误也不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三是检察机关对民行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单一。人民检察民行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的监督,而这种事后监督只能等到诉讼结束,法院裁判生效后,通过抗诉方式启动人民法院的再审程序来实现,由于受监督方式的限制,使得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些案件中存在的程序、实体审理、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况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

四是实施法律监督的周期较长,使诉讼效率受到影响。由于民行诉讼监督受法定诉讼程序的限制,一件案件要经过数次的重复审查,特别是一些两审终审的案件,要经过基层检察院的初审,提出建议交市、地、州级人民检察审查后,提请省级人民检察抗诉,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后,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这就使案件的办案周期较长,诉讼效率无法提高,同时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五是对一些单位和个人所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由于受到法律的限制,加之在实施监督时检、法两家又难以达成共识,使检察机关难以对这类问题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集体和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针对现行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受到局限和所产生的问题,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履行宪法所赋予的监督权力,在民事诉讼监督方面,应采用更加广泛的监督方式和途径,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来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建议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增加以下几种新的监督方式,丰富民行检察的价值内涵,推动民行检察立法的完善。

二、提起和支持公益诉讼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完善,检察机关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中依法制衡权力的重要法律机关,在民行诉讼监督方面仅仅局限于按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已很难全面发挥其法律的监督职能。笔者认为面对因民事违法、行政失职致使国家财产严重流失。社会公共利益、大众利益受到损害,以及其它一些因民事、行政违法造成危害结果而无人起诉时,检察机关应提起诉讼或支持起诉,用法律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救济。也是我国社会目前处于体制转型时期十分必要的。虽然目前检察机关开展这两种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尚欠缺,甚至是空白,检、法两家的分歧也很大,但检察机关应不断探索,积极开展此项工作。因为无论是提起诉讼,还是支持起诉,都是基于重大民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存在,是对民事、行政违法行为的指控,通过诉讼制裁违法,维护法律秩序和经济秩序,体现检察机关对社会执法、守法行为的特殊监督。从目前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尝试开展的情况看,都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笔者认为,国家应加大这方面的立法的同时,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加以完善,一、提起诉讼和支持起诉的条件,即有重大民事、行政违法行为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没有权利主体或权利主体怠于起诉。经检察机关查证属实,检察机关可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支持权利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明确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关于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特别是提起诉讼,是目前法学界争论的焦点问题。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就参与诉讼案件本身而言就是原告,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赋予原告的权利和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有参与庭审调查、辩论的权利,并依法承担诉讼结果,只要检察机关在参与诉讼时,不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出现,就不会影响诉讼的平等性。三、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调查取证权,因为检察机关在获得这类案件线索时,要判定是否有违法行为的存在,以及存在多大的损害结果,都必须经过调查,在获得相关证据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与诉讼,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3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4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有权启动附带民事诉讼活动,然而,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和有关司法解释的欠缺,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作用基本没有得到发挥。作为民行检察监督部门,应积极与公诉部门协调沟通,从所受理的公诉案件中去发现案源,使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其启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这方面的作用。笔者认为,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13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必须查明有无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必须重视附带民事诉讼工作,同时应建立告知义务,这种告之义务是在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国家机关、集体单位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告之受损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义务。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2款即“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人员少、案件多,难以顾及这方面的工作。笔者建议,由公诉部门将线索转交民行检察部门,由民行检察部门负责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来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害。

虽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应对其加以完善。首先,对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缺乏明确的规定,如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提起义务。其次,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的法律地位,这一问题在法学界也存在异议,基本观点有两种,一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案件原告”,二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国家公诉人”。笔者认为,只要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行为,给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了损害,检察机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国家、集体挽回损失。但检察机关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应当正确把握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的损失,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财产的区别,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是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的范围,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而应确定为犯罪分子犯罪行为造成的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关于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既不是法律监督者,也不是公诉人,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原告,与民事被告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并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

四、发挥民事检察建议在法律监督中的作用 就目前检察机关采取抗诉的方式,启动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所存在的局限性、单一性而言,民行检察监督采取检察建议这一非抗诉方式,恰好可以对民行检察监督进行丰富和补充,又可以体现民行检察广泛的法律监督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主要针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过程,就程序和实体审理中存在的错误提出的纠正意见,以及对部份生效的裁判由于社会影响小,诉讼标的小等情况,提出的建议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的意见。采取检察机关建议的方式可以加大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的监督力度,可以缩短办案周期,提高监督的效率,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讼累所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应成为今后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监督除抗诉外,对人民法院实施法律监督的主要途径。同时,这一方式有待于立法的完善和规范。笔者认为,首先是确定提出检察建议的范围,应该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决定、命令、调解书,包括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先予执行裁定、诉讼保全裁定等确有错误的,以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26条规定的不决定抗诉的案件,即“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影响不大的;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案件。其次是提出检察建议的机关,应该是作出判决、裁定、决定、命令、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其次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回复方式。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一般性失误和疏漏等建议,人民法院应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对涉及的案件需启动再审程序的,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应及时立案审查,如符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裁定再审,终止原审裁判的执行,并及时书面告知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建议启动的再审案件,可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并将再审的判决、裁定书副本送达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影响不大的;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案件。其次是提出检察建议的机关,应该是作出判决、裁定、决定、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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