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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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吉人社联字〔2015〕97号•【施行日期】201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97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财审局):为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我省从2005年开始组织开发公益性岗位。

10年间,累计安置22.9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在促进全省就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全省公益性岗位在开发、管理中也产生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

为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序、健康发展,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2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和开展专项清理整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一)摸清人员底数,控制岗位规模建立健全两个数据库,即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数据库和公益性岗位人员实名制数据库。

要全面掌握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情况,做到岗位数量清、岗位项目清、工作职责清、工作地点清、工作时段清,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改善民生需求,结合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和就业现状,综合考虑资金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自行确定和合理控制岗位规模。

要做好公益性岗位实名制系统中的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进入岗位身份、进入时间、聘用单位和用工协议等基础信息核对工作,摸清人员底数,掌握基本情况。

(二)清理岗位项目,适时调整整合各地要对现有公益性岗位项目进行清理、评估、规范。

对公益性岗位作用发挥不明显、岗位职责不清、工作任务不饱满、用人单位管理不到位的项目,以及对已经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公益性岗位项目,及时进行调整,根据实际需求,调整到急需开发的其他岗位项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征文活动(精)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征文活动(精)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征文活动中获奖文章和先进集体表扬的通报川人社办发〔2011〕42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征文活动中获奖文章和先进集体表扬的通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后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研讨文章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1〕60号)精神,今年2月以来,我们面向全省各级各部门、事业单位的人事工作者及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了岗位设置管理研讨文章征集活动。

活动中,各地、各部门(单位)紧紧围绕岗位设置管理主题,在深入调研、认真思考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撰写了一大批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研讨文章。

到2011年6月截稿时止,共收到各地、各部门(单位)报送的研讨文章136篇。

经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者评审,《事业单位岗位聘后管理研究》等4篇文章获一等奖,《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浅析》等10篇文章获二等奖,《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动态调整机制的探讨》等18篇文章获三等奖,《浅析实行聘用制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的法律关系》等14篇文章获优秀奖,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卫生厅等11个单位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研究工作先进集体,现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到表扬的个人和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希望各地、各部门(单位)以获奖个人和单位为榜样,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善于发现问题、研究问题,积极思考解决问题。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积极研究完善岗位管理制度的新思路、新举措、新办法,为深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征文活动获奖文章和先进集体名单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附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征文活动获奖文章和先进集体名单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获奖征文名单(一)一等奖(4篇)1. 事业单位岗位聘后管理研究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立、张梅、周霄鹏2. 聘用制管理现状、问题与对策岳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先学3. 深入解放思想,推动科学发展,扎实推进县级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健康有序运行乡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晏冬4.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四川省卫生学校:贺一革(二)二等奖(10篇)1.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浅析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贾幼谊、左波2. 对岗位设置后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难问题的探索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贾幼谊、孔钒、王宇3. 关于龙马潭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实践与思考泸州市龙马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余宗国4. 运用发展性评价培养专业化人才广元市元坝区王家初级中学:王广勇5. 翠屏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践与思考宜宾市翠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聘后管理工作的思考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亚、杨庆平、万艳林7. 巴塘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后管理问题研究巴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于桢8. 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内容的探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姚刚9. 严格岗位条件,完善聘后管理,规范人事体制—浅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四川省档案科研所:张志琼10.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制度研究四川省统计局:阙川杰(三)三等奖(18篇)1. 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动态调整机制的探讨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曾光红、朱晓艳2. 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邛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一波3.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聘用条件的思考攀枝花市仁和区大田中学:王应才4. 事业单位岗位聘后管理研究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锋5. 浅析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绵阳市民政局:张莹峰6.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对职称制度的影响及对策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勾永书、郭玲池7. 深入总结,直面问题,采取措施,扎实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后管理工作射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果8. 隆昌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的主要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隆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谢运涛9.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对接问题的探讨峨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志华10. 南充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实践与思考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罗鹏11. 宜宾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问题探究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舒朝友、李凤权、陈柏润12. 对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中两个问题的思考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凤权13. 学校聘用考核制度实施的实践与体会广安中学:王锡元、袁虎1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制度研究眉山职业技术学院:邓惠明15. 浅析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其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眉山市委党校:罗志军16.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思考若尔盖县事登局:余兴强17.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浅析阿坝州黄龙管理局:刘志蓉18. 规范医院中层管理岗位设置与竞聘上岗的实践与思考四川省第四人民医院:胡瑾(四)优秀奖(共14篇)1. 浅析实行聘用制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的法律关系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林2.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内容研究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卫强3. 从巴中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实施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的完善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全华4. 乐山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任后岗位管理问题初探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龚衍瑞5.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制度研究阿坝州科协:李艾吾6. 对林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几点思考会理县林业局:简睐明7. 四川省民政系统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与职称资格评审对接机制研究四川省民政厅人事处8. 缺编状态下的岗位聘后管理问题对策探讨四川省骨科医院:刘慧9. 四川省农业科学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实践及思考四川省农科院人事处10. 浅谈事业单位岗位聘后管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傅莉11.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考核制度研究四川省工业环境监测研究院:李丽霞12.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问题探究四川省科协人事部13. 事业单位岗位聘后管理浅论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水文工程大队:孙华14.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动态调整机制研究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朱琴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研究工作先进集体(一)市(州)(共8个)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省级部门(共3个)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交通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10年6月21日·豫人社[2010]141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的界定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原则上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岗位设置。

因国家政策性安置、引进人才等事由,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正式在册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二、关于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的确定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应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确定。

主体岗位类别不明确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认定。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关于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事业单位要根据类别、功能、职责等情况,合理设置管理岗位。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与评分细则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与评分细则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与评分细则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08]1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以及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为推动计算所发展,深化我所人事制度改革,扎实做好我所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岗位设置基本原则和基本条件(一)基本原则:1、公开、公正、竞争、择优;2、精简、合理、高效;3、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4、民主集中、动态管理。

(二)基本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一)实施范围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计算所党政领导和从事内部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列为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范围。

(二)设岗原则1、按工作需要设置岗位。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赣办字[2008]17号文规定执行,对管理岗位统筹规划与科学设置。

2、不断优化管理队伍结构。

培养造就一支精干高效、高素质、高水平的管理队伍,提高工作效率。

(三)岗位数量全所在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党政管理编制数以内设置管理岗位14个。

其中:设五级职员岗位1个,六级职员岗4个,七级职员岗5个,八级职员岗2个,九级职员和十级职员各1个。

(四)管理岗位基本条件1、掌握初步的管理知识和方法,熟悉本职工作中所涉及的政策和管理条例。

2、了解本职工作的任务和特点,有一定的沟通能力,能处理和完成所承办的具体的管理工作或一般业务工作。

3、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及计算机操作技能,并能参与起草一般性公文或撰写业务性文件。

(五)岗位聘用条件首次岗位聘用时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聘任到相应职员职级。

今后职员职级晋升办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另行制定。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大连市委员会,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大人社发[2010]206号•【施行日期】201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206号)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先导区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既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也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更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紧迫要求。

此项工作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从维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根本利益和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努力推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绥化市北林区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绥化市北林区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绥化市北林区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意见》(黑人发[2008]111号)和《绥化市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绥人社发[2011]128号),全面推进我区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以人为本、统一规范的原则,对事业单位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建立起符合事业单位规律和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臵,提高用人效率,最大限度地保护和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事业单位健康和谐发展。

二、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编制,其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3、纳入实施范围事业单位(包括参照执行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设臵管理。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岗位设臵,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和使用事业编制但未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实施范围。

三、岗位类别设臵事业单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臵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2、专业技术岗位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臵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领域审批、备案事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领域审批、备案事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18•【字号】青人社厅函〔2020〕475号•【施行日期】2020.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领域审批、备案事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领域审批、备案事项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领域审批、备案事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7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清理范围主要围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领域中涉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备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审核备案、事业单位拟聘人员备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备案事项开展专项清理工作。

重点对本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是否存在自行设立、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审批、备案事项,是否存在超出工作所必须的工作流程、办事环节、证明材料等事项进行清理。

二、专项清理内容1.全面清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领域特别是公开招聘工作中的审批、备案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据的予以取消。

2.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102项证明事项的决定》(青政〔2019〕20号)要求,各地区要全面梳理工作流程、办事环节及证明材料,特别是在以往公开招聘中需要提供的临聘教师、临聘医生证明以及考生父母的工作(户籍)证明材料按照规定予以取消,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取消后的办理方式进行审核。

3.根据人社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领域审批、备案事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77号)要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计划)由核准调整为备案,对岗位设置方案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的备案要求执行,请各地区严格落实。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8.09•【字号】沈人社发[2011]102号•【施行日期】201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102号)各区、县(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既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也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更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紧迫要求。

此项工作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沈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从维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根本利益和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努力推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沈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农业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原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原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农业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七日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为做好全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原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原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省农业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包括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农垦、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和农业环境保护及饲料、乡镇企业等部门)举办,或者按照规定程序设立、从事公益性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农业事业单位,参照本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农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设置纳入本管理范围。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农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农业社会团体,参照《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农业事业单位和农业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及已转制为企业的农业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5.16•【字号】黑人社规〔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转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12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执行公示和备案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等,执行事前公示和事后备案制度。

其中,在单位内部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选派或同意申请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将本部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总体情况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二、做好与我省现行政策衔接。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其保留人事关系期限、离岗创业期间待遇和管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等问题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73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待遇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36号)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中,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需申请设置特设岗位的,按照《关于各层级事业单位自主设置特设岗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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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
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人保发[2010]8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8.28
【实施日期】2010.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

(黑人保发[2010]81号)
为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黑人发[2008] 111号)精神,现就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主体岗位类别确定问题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应根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量和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由单位申请确定主体岗位类别,并依据相关政策,合理界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岗位
设置完成后,除单位社会功能变化、职责任务调整、人员编制增减等原因外,单位的主体岗位类别、三类岗位间的结构比例,以及具体岗位数额一般不再作调整。

二、关于岗位设置基数问题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为基数。

对属于政策性安置人员和因事业发展引进人才等事由,经组织和人社部门批准的编制外用人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提出规范处理意见。

三、关于管理岗位设置问题
事业单位领导管理岗位的设置,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职级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职级确定。

机构规格相当于厅级建制的事业单位,七级以下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机构规格相当于处级以下建制的事业单位,九级、十级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职级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执行,可不占岗位数额。

四、关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问题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的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其中,省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不超过3:4:3;市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不超过2:4:4;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不超过1:3:6;乡(镇、街道办事处)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不超过0.5:3:6.5。

(二)省政府人社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总体要求,确定各行业不同层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以及三级以下各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

(三)三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内部等级,由本单位根据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比例、任职资格、条件等因素,通过竞聘上岗确定,报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

(四)在首次设岗时,原已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原则上都要保证进入本等级的最低档。

五、关于工勤技能岗位设置问题
(一)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三级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1%、6%、25%设置;四级、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经批准,科学研究、教学、医疗、农业技术、工程技术、实验等领域的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设置比例可略高于上述标准。

(二)对工勤技能岗位的管理,实行考评与聘用分开。

省政府人社部门对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统一考评,聘用审批。

六、关于政工师问题
政工师纳入管理岗位。

在首次设岗时,原已兑现政工师职称工资人员,其现聘岗位工资低于原聘职称工资的,可保留原岗位层级最低等级工资待遇。

七、关于延聘人员的岗位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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