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施工要求
• 选用防火性能良好的材料 • 严格施工工艺与质量 • 定期检查维护消防设施
火灾应急预案与演练
应急预案
• 制定火灾应急预案 • 明确应急组织结构与职责 • 制定应急处理流程与措施
演练
• 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 • 提高装饰装修人员的火灾应对能力 • 检验消防设施性能与有效性
0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环保与节能措施
• 管理办法的实施将促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发展 • 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 加强市场监管 • 保护消费者权益
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与对象
适用范围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
对象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师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人员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供应商
装修材料全性 • 节能性
特点
• 材质多样 • 色彩丰富 • 造型独特
装修材料的合理使用与注意事项
合理使用
• 根据功能需求选择材料 • 考虑材料搭配与风格协调 • 遵循施工工艺与规范
注意事项
• 避免使用有害物质超标的材料 • 防止材料受潮、发霉、变形 • 合理储存与运输材料
装修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签订
• 明确合同条款与内容 • 双方权利与义务 • 合同履行与变更
履行
• 按合同约定施工 •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 履行售后服务与保修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与处理
承担
• 违约责任认定 •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 赔偿与补偿
处理
• 协商解决 • 调解与仲裁 • 诉讼与法律途径
07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案例分析与实践
成功案例的分析与借鉴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7•【字号】内府办发[2008]14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府办发〔2008〕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内江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经内江市五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内江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10号令)和《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房屋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为改善自己的环境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规划、消防、市容、市貌等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四条内江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
并具体负责两区范围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室内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市中区、东兴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规划和建设、消防、城管、环保和工商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凡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装饰装修活动。
第六条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或个体,下同)应当向所在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备案,如辖区内无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所在街道及社区申报登记备案,也可直接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备案。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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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以下行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以下行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规定,如果住宅室内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增加楼面荷载,装修人必须向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建设部令第110号文件,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住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住宅室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住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住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住宅室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2002年5月1日执行)[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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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5月1日执行)新闻类别:政策法规发布日期:2002-3-24 22:21:5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3.05•【文号】建设部令第110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00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装修材料的性能与特点
装修材料应具备良好的性能,满足装修需求
• 良好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住宅舒适度 • 良好的防水、防潮性能,保护住宅结构 • 良好的耐磨、抗污染性能,延长使用寿命
装修材料的种类繁多,可根据需求选择合适材料
• 墙面材料:涂料、壁纸、瓷砖等 • 地面材料:实木地板、复合地板、地砖等 • 吊顶材料:石膏板、铝扣板、PVC板等
住06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法律
法规与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与遵守
装饰装修企业、设计师、施工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了解并遵守建筑安全、防火、环保等相关法规 • 遵守合同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权益 • 遵守税收、工商管理等相关法规,规范经营行为
法律法规的解读与遵守应注意以下几点:
• 定期学习和培训,提高法律意识 • 遵守行业规范,树立良好行业形象 • 加强自律,维护市场秩序
装修工程的验收与交付
装修工程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 验收标准应符合建筑安全、防火、环保等相关标准 • 验收过程中应检查工程质量和安全性能 •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装修工程交付时应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 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材料证明文件等 • 工程验收报告、质量保修书等 • 合同约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火灾应急预案与演练
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提高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 明确火灾应急处理责任人,落实职责 • 制定火灾报警、疏散、救援等程序 • 定期进行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火灾应急预案与演练应注意以下几点:
•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正常运行 • 培训施工人员,提高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 加强与消防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提高应急处理效率
住07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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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间、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不得违反环保、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规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以下行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
凝土墙体;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第一项和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规定,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规定,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规定,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规定,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不得违反环保、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章装修合同
装修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装修的房屋数量、建筑面积、装修项目、方式、规格和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装修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和期限;装修工程的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及时间;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合同的生效时间;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
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修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住宅室内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其他地方。
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装修人委托企业进行住宅室内装修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
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检测不合格的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
住宅室内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住宅室内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罚款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罚款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
住宅室内装修
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1.对于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并
拆除连接阳台的混凝土墙体的装修人,将会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装饰装修企业,则会被处以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于损坏房屋原有的节能设施或降低节能效果的装饰装
修企业,将会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装修人,将会被处
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于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装修人,将会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装饰装
修企业,则会被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将会被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6.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将会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并可处罚款2至3倍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
7.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的,将会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对于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参照本办法执行。
9.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10.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