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标准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6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新旧对比65个修改细节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资质认定部门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撤回后,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InspectionBodyandLaboratoryMandatory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
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
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
第十六条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信用信息、分类监管等情况,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的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3号)【新版精品资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202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正)》全文学习PPT课件(带内容)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市场监 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法律•法规•条例•制度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21修正)
--学习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正)》全文--
修改的部分内容
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63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修改为“优化准入程序”。 (二)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 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删去第三款。 (三)删去第三条。 (四)第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 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资质 认定程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DOC)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新旧版本对照表

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 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 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
4 管理机构
门和各自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 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新增一个管理机
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实验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 构
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
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
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 1 页1 共 13 页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 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
认定有效期由 3
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年延长为 6 年。
2. 复 评 审 申 请 由
提前 6 个月缩短
至 3 个月。
第 3 页3 共 13 页
序号
项目
旧 办 法(第 086 号)
新 办 法(第 163 号)
备注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实验室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
和检查机构,需新增检查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 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资质认定扩项。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
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 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保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检、计量检测、环境监测、产品质量检验、食品安全检验、医学检验、法医检验、人体检测和非破坏检测等综合或专业检验检测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以公正、客观、科学、严谨的态度和方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资质认定过程和结果中干扰、影响认定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认定第一节机构分类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按照业务领域和资质等级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类:(一)分类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二)定点监督的检验检测机构;(三)一般监督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六条分类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是经过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认定,按照业务领域和资质等级实行属地管理和跨地区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七条定点监督的检验检测机构是经过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认定,在特定领域或者特定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某些检验检测项目),由设区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定期监督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八条一般监督的检验检测机构,是经过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认定,从事综合检验检测、计量检测、环境监测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等方面的机构。
第二节资质申请和审批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
资质的申请、审批程序,应当由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编制上报管理资料,并主动接受现场审核、技术鉴定和资格评审,对有关问题如实反映,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和材料。
第十一条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应当明确公告的内容和方式。
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不当的公示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三条定义
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主要术语定义如下:
1.检验检测机构:指依法从事产品、设备、物质等的检验检测工作
的机构。
2.资质认定:指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评估、审核和认定,确认其具
备一定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的过程。
3.资质认定机构:指依法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的机构。
4.技术能力:指检验检测机构具备的人员、设备、仪器、方法、工
艺等方面的能力。
5.管理水平:指检验检测机构在组织结构、质量管理、人员培训等
方面的管理水平。
6.认可:指资质认定机构依据一定标准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
结果进行确认。
第二章资质认定程序
第四条资质认定申请
1.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资质认定机构的要求,填写资质认定申请表,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建立资质认定申请受理和审查的制度,对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并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五条资质认定评估
1.资质认定机构应当组织对申请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进行评
估。
2.评估可以包括现场检查、文件审查、实验验证等方式,以确保申
请机构的能力符合相关要求。
第六条资质认定审核
1.资质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资质认定审核。
2.审核应当包括对评估报告的审查,对申请机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
答和沟通,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认定结果。
第七条资质认定决定
1.资质认定机构应当根据审核结果,作出资质认定决定。
2.资质认定决定应当明确认定范围、有效期限和认定等级等内容,
并告知申请机构。
第八条资质认定结果公告
1.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将资质认定结果予以公告。
2.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申请机构的名称、资质认定等级、有效期限等
信息。
第九条资质认定结果的变更和注销
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机构报告资质认定结果变更的
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资质认定机构应当根据变更情况,对资质认定结果进行变更或者
注销。
第三章资质认定要求
第十条技术能力要求
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从事相应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设备、仪
器、方法等方面的技术能力。
2.技术能力要求应当根据不同的检验检测项目进行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管理水平要求
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组织结构、质
量控制、文件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管理水平要求应当根据不同的检验检测项目进行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资质认定机构要求
1.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能够对检验
检测机构进行准确、公正的评估和认定。
2.资质认定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资质认定工作,确保认定结果的可靠
性和权威性。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
1.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定期对已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确保其继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
2.监督检查可以包括现场检查、文件审查、实验验证等方式,以确
保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第十四条投诉处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
资质认定机构提出投诉。
2.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
应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惩罚措施
对不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构可以采取暂停、撤销资质认定等惩罚措施,并依法予以公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有效期限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资质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解释权
本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资质认定申请表格样本
(以上内容为示例,实际管理办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细化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