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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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25•【字号】普政办发〔2017〕179号•【施行日期】2017.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普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经三届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25日普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其省市实施方案和《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普洱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是指限制其人身权、财产权、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重要权利,增加经济、行为、程序等义务。

社会影响较大,是指决定的内容在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区域内相同或者相似情况较多,涉及利害关系人较多,关联法律关系多重等情形。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部门或者机构或者其明确的承担其法制工作责任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依法审核的行为。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等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应当行文明确内部承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职责的机构和人员。

平度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平度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平度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5•【字号】平政办字〔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平度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主要包括:(一)行政处罚决定:拟对公民处2000元以上、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罚款的;没收违法所得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情况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案件;(二)行政许可决定: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涉及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矿产资源开采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可能造成不稳定因素的行政许可决定;(三)行政强制决定:拟对生产经营企业采取关闭、取缔等行政决定的;对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强制拆除的;查封扣押冻结标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四)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五)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制度所规定的程序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同意后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第四条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执法案件,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回族自治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回族自治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回族自治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临州办发〔2017〕330号•【施行日期】2018.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回族自治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临州办发〔2017〕33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及省属在临有关单位:《临夏回族自治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6日临夏回族自治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做到执法决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准确。

第三条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四)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

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
1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保障部门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和监督医疗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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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本机关的法定职责和管辖范围; (二)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和涉嫌违法的行为; (三)未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时效。 第三十一条 启动行政处罚立案程序,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 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 批准。在立案审批表中,应具体说明:案件来源、经核查确认的 案由、涉嫌违法的事实和立案的法律依据。情况紧急、不立即查 处可能对国家、公共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可以事后补 报。 第三十二条 决定立案的,当事人是医疗机构或药品经营企 业的,出具《立案通知书》,可抄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或卫 生行政部门,提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防 止当事人恶意注销,可以要求医保经办机构暂停医保资金结算。 如果案件来源为实名投诉举报的,应通知投诉举报人。 不予立案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如 果案件来源为实名投诉举报的,应当通知投诉举报人;如果案件 来源为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行政机关移交的,出具《不予立案告 知书》反馈上级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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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 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 关情况和资料; (五)从相关信息系统中调取数据,要求被检查对象对疑点 数据作出解释和说明; (六)根据法律法规,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保 资料等予以封存; (七)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 员协助开展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在 调查期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 费用监控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 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 金结算。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规定处理; 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告知调查结果,并按照规定结 算。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 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3•【字号】德政办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德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驻德有关单位:《德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3日德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决定:(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四)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六)其他重大情形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制定适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合理界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和标准。

行政执法机关有本部门、本行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标准的,按照部门、行业标准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等。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对本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

局法制审核小组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本局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股室或下属各单位(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局法制审核小组进行法制审查。

第六条承办机构送审时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承办机构按本制度向局法制审核小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局法制审核小组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

第九条局法制审核小组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一)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普政办发[2017]179号【发布部门】普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25【实施日期】2017.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普政办发〔2017〕1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普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经三届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25日普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其省市实施方案和《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普洱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是指限制其人身权、财产权、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重要权利,增加经济、行为、程序等义务。

社会影响较大,是指决定的内容在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区域内相同或者相似情况较多,涉及利害关系人较多,关联法律关系多重等情形。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部门或者机构或者其明确的承担其法制工作责任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依法审核的行为。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等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应当行文明确内部承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职责的机构和人员。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7.29•【字号】浙医保发〔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医保发〔2019〕33号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2019年7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立案调查第四章审核第五章公示第六章全过程记录第七章结案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保障和监督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医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省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适用原则)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准确适当,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推行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四条(属地管理)强化行政处罚属地管理,实现执法重心下移。

合理划分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职权,加强市县两级行政处罚管理职能。

省级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案件审核委员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负责对本级立案查处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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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是为了保障医改政策的顺利实施,规范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制定和执行,避免出现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为,保护医保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医保体系的不断健康发展。

一、审查机构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保局作为审查机构,负责对所有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二、审核程序
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审核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方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保局提交医保重大行
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受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保局收到审核申请后,进行受理。

3.审核: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保局对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进行法制审核,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评估和审核。

4.反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保局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申请方,并告知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存在问题、需要作出哪些改正。

5.整改: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制定机构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
员会医保局反馈的审核结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6.复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保局对整改后的医保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进行复审,并作出最终审核结论。

三、审核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保局对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1.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

2.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医保政策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3.是否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生态环保等重大利益。

4.是否侵犯医保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5.是否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和安全隐患。

四、审核结果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保局审核后,将结果反馈给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制定机构,并在审核结果中明确要求制定机构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制定机构应根据审核结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要求。

通过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推行,可以进一步保护医保参保人的权益,规范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制定和执行的程序,避免出现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为,推进更加健康公正的医保体系的建设。

五、法制审核制度的意义
1.保障医改政策有效实施
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推行,可以保障医改政策的有效实施。

医改是当前我国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医保体系是医改的核心内容。

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对于医保改革的顺利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开展法制审核,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确保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医改政策的有效实施。

2.规范行政行为,避免不利影响
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推行,可以规范行政行为,避免不利影响。

在医保参保人的治疗、报销等诉求方面,政府在法治建设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为实现公正、透明的行政治理,政府需要对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制定和执行进行规
范化,尽可能减少不利影响。

3.保护参保人权益
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推行,可以保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一项公共服务,医保是保障民生的举措。

民众越来越多地关心医保参保人权益保护,这也是政府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原因之一。

通过法制审核,政府可以把握监管主动权,帮助参保人维权,加强监督力量,提高行政效率。

4.促进医保制度健康发展
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推行,可以促进医保制度健康发展。

相信大家都知道,医保改革是越来越重要的改革之一。

但是,随着医疗保障国家政策逐步发展,法律政策环境变得越发复杂。

通过建立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可以推进医保体系的更加健康、公正发展,促进政府更好的服务、更好的监管,实现长期发展的目标。

六、法制审核制度的不足
1.需要推进制度配套
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是一个重要的创举,可以帮助规范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制定和执行。

但是,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之间的制度差异、组织模式不同,也会导致制定和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推进医保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基础上还需要推进更加配套的法律政策措施,完善体系。

2.需要加强监督退出机制
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制定和执行需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可能造成参保人权益受损。

由于监管不足,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安全隐患。

在推行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时,需要加强监督退出机制,对严重违法违规、影响重大的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退出。

七、结论
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是为了规范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制定和执行而设立的审查制度。

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制定和执行涉及到医改政策的实施,关系到医保参保人的权益和利益,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核。

通过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推行,可以保障医改政策的有效实施,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参保人权益,促进医保制度健康发展。

在未来的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推进制度配套,加强监督退出机制,确保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为人民提供更好的医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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