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徐州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办法(1998年修订)

徐州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办法(1998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1.17•【字号】徐州市人民政府第42号令•【施行日期】1995.08.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徐州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办法(1995年8月20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1998年1月17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42号令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对法律、法规、规章负有执行职责,并有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处罚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包括其派出机构和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经委托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市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措施,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所发布的在本地区、本部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适当、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非经法律、法规、授权,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的委托,非行政机关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非法干预。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法制工作人员手册

***市政府法制工作人员手册目录1.对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有哪些具体要求?2.如何执行依法行政年度计划和年度报告制度?3.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有哪些具体要求?4.对提高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有哪些要求?5.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具体要求?6.什么是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有哪些?7.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的原则是什么?8.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有什么要求?9.规范性文件备案有哪些具体要求?10.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哪些具体要求?11.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有哪些具体要求?12.什么是重大行政决策?13.重大行政决策的五项法定程序有哪些要求?14.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15.行政执法行为统计有哪些具体要求?16.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有哪些具体规定?17.行政权力运行系统如何登录?18.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要求是什么?19.行政执法案卷的要求是什么?20.怎样进行执法案卷评查?21.委托执法的要求是什么?22.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有哪些具体要求?23.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有哪些具体要求?24.什么是行政复议?25.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6.是否可以对“红头文件”提出审查申请?27.申请行政复议有无时间限制?28.申请行政复议形式有哪些?29.什么是行政复议机关?30.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裁决不服,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1.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什么?3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怎样衔接?33.什么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有哪些职能?34.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的事项有哪些?35.什么是行政复议参加人?36.什么是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具备什么资格?37.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是否可以转移?38.什么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资格是什么?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的义务是什么?39.什么是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第三人有哪些特征?40.行政复议第三人有几种?41.什么是行政复议代理人?他有哪些特点?行政复议代理人怎样分类?42.行政复议的审理有哪些程序与内容?43.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如何?有何例外?44.行政复议证据有什么特点?45.什么是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有几种?46.行政复议决定有何效力?47.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有何特征?48.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49.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范围是什么?50.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51.行政诉讼的参加人有哪些?52.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谁?53.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多长?54.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55.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56.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要出庭应诉?57.行政诉讼中哪些案件适合调解?58.行政调解是指什么?59.行政调解工作的原则有哪些?60.行政调解当事人有哪些权利、义务?61.行政调解由谁组织?62.行政调解受理条件是什么?63.行政调解申请有哪些形式?64.行政调解申请如何受理?65.行政调解如何组织实施?66.行政调解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67.行政调解期限是多长?68.行政调解协议内容有什么?69.行政调解协议效力如何?70.行政调解什么情况下应当终止?7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哪些?7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哪些?73.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哪些?74.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是什么?75.依申请公开有哪些具体规定?76.政府信息公开是否需要收费以及如何减免相关费用?77.信息公开年报制度包括哪些内容?78.信息公开工作救济途径有哪些?1.对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有哪些具体要求?答: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都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3•【字号】苏政办发[2005]119号•【施行日期】2005.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5]11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进一步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领导机制1.建立和完善组织领导体系。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为主管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主管领导责任。
实行双重管理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要负责做好本部门(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工作。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积极协助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工作。
2.成立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督促指导。
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法制办。
市、县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以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做好督促检查和经验总结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查。
要认真总结经验,适时开展经验交流活动,促进工作开展,提高工作水平。
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省政府将于2006年3月份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8.04•【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已经1995年8月1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郑斯林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管理,取缔无照经营活动,保护合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无照经营,是指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而擅自开业的行为。
无照经营属非法经营,应当予以取缔。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城建、市容、税务、物价、土地、技术监督、文化、卫生、医药、烟草、金融等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第四条查处无照经营应当坚持依法取缔与疏导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根据城乡建设规划和本省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培育和扶持各类市场的建设,并通过增设摊位、增辟摊群或开放夜市等途径,解决从事个体经营所需的经营场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为无照经营者提供发票、经营场所;(二)向无照经营者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对无照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补领营业执照,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一)没收非法所得;(二)没收非法经营的商品;(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无照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私营企业经营的无照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无照经营者,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交通执法人员着装制度(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着装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正规化建设,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着装,树立交通运输行政队伍良好形象,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接受委托、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组织中在编在岗、持有交通运输部行政执法证,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事项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职责,从事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活动的工作人员。
执法人员的着装资格审批、执法服装及服饰标志标识的制作、发放以及着装的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执法人员的执法着装管理工作。
厅各行业管理局(办)、厅机关有关处室、各市、县(区、市)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和权限划分,具体负责执法人员的着装资格审批、执法服装制作和发放、着装行为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执法着装的组成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着装包括执法服装、执法服饰标志标识及执法服装其他配件。
第五条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装主要品种包括:一、夏装短袖制式夏装、夏装短衬衫和夏裤(裙);二、春秋装制式长袖;春秋常服(内穿长袖衬衫、制式上衣和西裤);作训服(制式夹克和西裤);三、冬装冬常服(内穿长袖衬衫、制式上衣和西裤);多功能棉衣。
第六条执法服饰标志标识包括:帽徽(金属标识)、肩章(包括金属标识和刺绣标识)、胸标(包括金属标识和刺绣标识)、胸号牌(包括金属标识和刺绣标识)、领花(包括夏装领花和秋装领花)、臂章(刺绣标识)、纽扣(金属标识)、领带夹、皮带、领带等。
第七条执法服装其他配件包括:鞋皮鞋(包括棉鞋、单鞋、凉鞋)、雨靴帽包括男女大檐帽、男女夏帽和男女头盔反光背心、反光雨衣手套、武装带第三章人员着装资格管理第八条执法人员申请着装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核定的编制内,通过公开考试等形式录用;2、经省厅岗前培训合格,取得交通运输部行政执法证;3、交通运输部关于着装的其他条件。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施行日期】201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维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活动,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工作。
第四条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发生需要追究的情形,派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组、机关党委、人事、法制等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并对其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一)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二)对执法管辖争议的重要事项疏于职守、协调不力致使争议未得到解决或者裁定错误的;(三)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的;(四)组织、指派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拒不改正的;(六)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不予移送的;(七)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建议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司法建议书等相关文书的;(八)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全文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证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于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国家有关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项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作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身故行政给付等影响其权益的竞赛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身份证明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编证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指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成立的所列单位:(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邮政局;(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有着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受行政机关委托如为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总和人民政府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财务管理机关分管本机关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六项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由其管理体制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其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统一负责。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建设、运营和维护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信息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专业机构与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健全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职能、人员编制等重要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专职从事人事、财务、文印等由非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除外。
经考试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豁免权,按照规定程序领取《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2•【字号】江苏省政府令第136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文化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6 号《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8月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20年8月12日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规定的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以下统称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职责,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使。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依法规范、协同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研究解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文化市场管理协调机制,其日常工作可以由同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第五条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和改革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落实文化市场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任务,具体承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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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保证行政执法活动的
合法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证件是指执法人员依法出具的证明其身份和行
使职权的证件,包括行政执法凭证、执法记录仪、挪移执法设备等。
第三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规范、公开、便民、服务的原则,保护行政执法权威、维护当事人与社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行政执法凭证
第四条行政执法凭证是执法人员依法出具的证明其身份、行使
职权和履行职责的专用凭证。
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携带行
政执法凭证,并在执法过程中出示。
第五条行政执法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徽或者江苏省地方标志;
(二)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三)执法人员姓名、职务和证件编号;
(四)有效期限;
(五)安全防伪标志。
第六条行政执法凭证应当制成惯用的硬质卡片式,大小与银行卡相同。
上海银行母卡芯片、公安部门集成电路芯片、读写器和打印机等设备进行制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凭证应当在行政执法机关制作、管理,由执法人员配发、保管、携带,不得私自更改、涂改、转让或者出借。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行政执法凭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行政执法凭证的真实、准确、安全和有效。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凭证制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制发、领用、保管、使用、注销和认定。
(二)对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凭证的培训、教育和考核,确保执法人员正确有效地使用行政执法凭证。
(三)加强行政执法凭证的安全保障,科学制定保密措施,严格落实保密责任,防止行政执法凭证遗失、丢失、被盗、伪造、篡改等情况发生。
(四)及时对行政执法凭证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行政执法凭证的使用范围应当与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的范围相匹配。
执法人员只能在承担法定职责的过程中出示、使用
行政执法凭证。
第十条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凭证时,应当在向当事人表明身
份和出示行政执法凭证之前说明行政执法的事由、依据和执法内容。
第三章执法记录仪
第十一条执法记录仪是指用于记录执法全过程的电子设备。
执法记录仪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视频录制功能,记录执法人员、当事人、现场、时间、
地点等信息;
(二)音频录制功能,记录执法人员、当事人的语言内容;
(三)用户名录入功能,记录执法人员姓名;
(四)GPS定位功能,记录执法全过程位置信息。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或者自行购买,选择
性能优良、合用性强、安全可靠、易于操作和维护的执法记录仪。
第十三条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开机自检:执法人员在使用前应当按照执法记录仪使用
说明书的规定,对设备进行自检,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二)合法合规: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安机关警务活动规范》、《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活动规范》等
规定,严格按照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和执法规定的要求,不得超出职责范围和法律规定开展行为。
(三)时限确定:执法记录仪的录制经历应当在执法开始前确定、定位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四)证据保全:执法记录仪采集的视频、音频等材料,应当
及时存储、备份,并依据管理制度和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对于执法记录仪所采集的视频、音频等记录材料,应
当及时从设备中获取、转储到涉及文件或者涉事人员的电脑中,成
为该执法行为证据的一部份。
第四章挪移执法设备
第十五条挪移执法设备是指用于执法人员快速核实并迅速反馈
信息的电子设备,主要用于处理执法过程中涉及到的数据。
挪移执法设备应当包括以下功能:
(一)屏幕显示功能,显示相关执法信息;
(二)语音输入及识别功能,方便执法人员快速输入信息;
(三)数据传输功能,可传输语音、图片等数据。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或者自行订制,选择
性能优良、合用性强、安全可靠、易于操作和维护的挪移执法设备。
第十七条挪移执法设备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护个人隐私:执法机关应当保护信息系统和挪移执法
设备中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受泄露和侵犯,严格控制执法过程
中信息的获取、处理、传输和使用;
(二)确保数据安全:执法机关应当采用安全防护措施,保证
执法数据不被非法访问、篡改、丢失等情况发生;
(三)合法合规: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执法权限
和执法规定的要求,不得超出职责范围和法律规定开展行为。
第五章附件
本文未涉及附件。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1、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为了规范和保证
行政许可活动的公正、公开、便民的基本法律。
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
罚活动,保证行政处罚活动合法、公正、公开的基本法律。
3、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为了规范行政强制
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规定了行政强制的行
为方式、应当遵循的原则及行政强制程序等。
第七章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
1、行政执法凭证被伪造、篡改或者丢失:要加强行政执法凭证
的制作、管理和保护,针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科学防范和管理,并严格准确地审查印章、签字以及行政执法凭证等。
2、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频、音频等记录材料存储不足或者涉及
到网络安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记录仪管理制度,确保执法记录
仪工作正常、材料完整、保密可靠,对音视频等全过程予以保护,
不能外泄、篡改、删除、遗失等情况发生。
3、挪移执法设备浮现故障或者失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挪
移执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定期检验、修理、更换设备,以确保挪
移执法设备系统工作无障碍,避免影响执法程序和执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