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的最新版

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的最新版1. 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保障建筑安全,减少火灾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酒店、商场等。
2. 总则2.1 高层民用建筑应按照防火分区、防火分隔、防火间距、消防设施等方面的要求进行设计,确保火灾时人员疏散安全、火灾控制和扑救的有效性。
2.2 防火规范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同时结合地域特点、建筑功能、规模和消防需求进行制定。
3. 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3.1 高层民用建筑应划分为若干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应设有明显的界限,确保火灾时人员疏散和火灾控制。
3.2 防火分隔应采用具有一定防火能力的墙体、楼板、防火门等构件,分隔不同功能的区域。
3.3 防火分区面积和防火分隔要求应根据建筑功能、楼层高度、疏散楼梯等因素进行合理设置。
4. 防火间距4.1 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高度、火灾风险、消防扑救等因素确定,以确保火灾时火势不蔓延至相邻建筑。
4.2 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同时考虑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消防通道和灭火设施等因素。
5. 消防设施5.1 高层民用建筑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疏散指示系统等,确保火灾时人员安全和火灾控制。
5.2 消防设施的设计、选型、安装和验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同时考虑建筑物的功能、规模和消防需求。
5.3 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查应定期进行,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6. 建筑材料与构造6.1 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具有较好的防火、阻燃性能。
6.2 建筑构造应具有一定的防火性能,包括墙体、楼板、屋顶等,以减少火灾时火势蔓延。
7. 疏散与救援7.1 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充足的疏散通道,包括楼梯、电梯、逃生通道等,确保火灾时人员快速、安全疏散。
7.2 疏散指示系统应明确、醒目,指示火灾时人员疏散方向和出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6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七月十五日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防火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防火分区:根据建筑的功能和使用要求,将建筑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确定每个分区的防火等级和防火墙、防火门等防火分隔构件的要求。
2. 防火隔离间距:根据建筑高度、建筑用途和周边环境等因素,确定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保证在火灾发生时有足够的距离防止火势蔓延。
3. 防火墙和防火门:根据不同的防火分区需求,设置防火墙和防火门,确保火灾时能有效隔离烟气和火势,防止火灾蔓延。
4. 防烟措施:设置防烟楼梯间、防烟走廊等防烟措施,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的通道畅通,避免烟雾阻断人员逃生。
5. 消防系统: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装置等消防设施,及时发现火灾,并采取措施进行灭火或报警。
6. 电气防火:采用合适的电缆、导管等电气设备,合理布局、设置火灾警报和自动停电设备,防止电气设备引发火灾。
7. 疏散路径设计:合理设置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疏散门等,确保人员在火灾时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
8. 室内装修材料选择:采用难燃、阻燃等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材料进行室内装修,减少火灾的蔓延。
9. 组织管理和演练:建立健全的火灾应急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火灾演练,提高员工和居民的防火意识和应急能力。
以上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还需根据不同的国家、地区和建筑类型来确定。
建筑单位在进行设计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建筑的防火性能达到规范要求。
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规范

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规范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规范,以保障人们在高层建筑中的安全。
防火设计是建筑设计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建筑材料、构造、排烟系统等多个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建筑材料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规范要求使用具有一定防火性能的建筑材料。
常见的防火建筑材料包括防火板、防火涂料、防火玻璃等。
这些材料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起到一定的阻隔和延缓火势蔓延的作用。
结构设计高层民用建筑的结构设计也需要考虑防火因素。
建筑结构应具备一定的耐火性能,以防止火灾时建筑结构的破坏。
同时,建筑结构的设计应合理布置防火分隔和防火墙,以限制火势的蔓延范围。
排烟系统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规范还要求建立完善的排烟系统。
排烟系统应能够及时将烟雾排出建筑物,确保人们在火灾发生时的疏散安全。
排烟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高度和使用人数,保证排烟效果的有效性。
疏散通道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规范要求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
疏散通道应宽敞明亮,通畅无阻,以确保人们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到安全区域。
疏散通道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应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
消防设备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规范还包括对消防设备的要求。
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消防栓等设备,并确保其位置明显、易于寻找和使用。
此外,建筑物还应配备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先进的消防设备。
总结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规范是确保建筑安全的重要措施。
通过使用具有防火性能的建筑材料、合理设计建筑结构、建立完善的排烟系统、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和配备先进的消防设备,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对人们生命财产的威胁,保障人们在高层建筑中的安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城市的高楼大厦中,居住和工作着众多的人们。
为了保障他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至关重要。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就是一套专门为确保这类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有效地防范和应对火灾而制定的规则和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由于其高度和人员密集的特点,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往往不堪设想。
火势可能会迅速蔓延,烟雾会阻碍逃生通道,给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带来极大的困难。
因此,防火规范的制定旨在从源头上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并在火灾发生时提供有效的防护和逃生措施。
首先,防火规范对建筑的布局和结构有严格的要求。
建筑的平面布局应合理规划,将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区域与人员密集的区域分隔开,以防止火灾迅速蔓延。
例如,厨房、锅炉房等易燃区域应与居住区域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建筑的结构材料也必须具备良好的防火性能,能够在一定时间内抵御火灾的侵袭,为人员疏散和灭火争取时间。
在防火分区的划分上,规范也有明确的规定。
防火分区是将建筑物划分成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区域,以限制火灾的蔓延范围。
每个防火分区都应有相应的防火设施,如防火墙、防火门等。
这样,即使一个分区内发生火灾,也能有效地防止火势蔓延到其他区域,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疏散通道是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重点之一。
规范要求疏散通道要宽敞、畅通,并且有明显的标识和照明设施。
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以防止烟雾进入。
同时,疏散楼梯的数量和宽度应根据建筑的使用人数和面积进行合理设计,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快速、安全地疏散。
消防设施的配备也是防火规范的重要内容。
高层民用建筑应配备完善的消防供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消防供水系统要保证在火灾发生时有足够的水量和水压,以满足灭火的需要。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能够在火灾初期迅速喷水灭火,有效地控制火势的发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则能及时发现火灾并发出警报,提醒人们疏散。
此外,防烟排烟系统对于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也起着关键作用。
最新民用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最新民用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最新的民用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防火设计对于高层建筑的安全至关重要,合理的防火设计能够有效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并最大程度地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民用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包括住宅楼、办公楼、酒店等各类民用高层建筑。
3. 建筑材料选择3.1 墙体材料应选择具有良好的防火性能的材料,如防火板、石膏板等。
3.2 门窗材料应选择防火性能符合要求的材料,必要时应配备防火门窗。
4. 防火隔离与防烟控制4.1 每个楼层应设置防火隔离带,以减少火势的蔓延。
防火隔离带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4.2 每个楼层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防烟设施,确保火灾发生时人员及时疏散。
5. 消防设备与系统5.1 每个楼层应安装消防栓,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5.2 每个楼层应配备火灾报警系统,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
5.3 每个楼层应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增加灭火效果。
6. 安全疏散通道6.1 每个楼层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安全疏散通道,并确保通道畅通无阻。
6.2 安全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方便人员疏散时进行引导。
7. 灭火器的设置7.1 每个楼层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7.2 灭火器的种类应符合相关标准,且易于操作,方便人员使用。
8. 火灾演练与培训8.1 定期组织火灾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逃生能力。
8.2 对高层建筑的工作人员进行火灾防护培训,增强其防火意识与应对能力。
9. 建筑消防审查9.1 建设单位应向相关消防部门提交建筑消防设计文件,并接受消防审查。
9.2 建筑消防审查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10. 总结本文档介绍了最新的民用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包括建筑材料选择、防火隔离与防烟控制、消防设备与系统、安全疏散通道、灭火器设置、火灾演练与培训、建筑消防审查等方面的内容。
合理的防火设计与设施能够有效提高高层建筑的火灾安全性,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docx

高层民用建造设计防火规范标准.docx 第一篇最全的范本:正文:一、引言1.1 背景1.2 目的二、范围2.1 建造类型2.2 设计要求2.3 建造高度限制三、材料选择3.1 防火材料分类3.2 抗火性能要求3.3 材料选择原则四、结构设计4.1 建造结构类型选择4.2 火灾热力计算4.3 结构防火设计参数4.4 结构构件防火涂料4.5 疏散通道设计五、设备防火设计5.1 电气设备防火设计5.2 消防设备布置5.3 环境控制设备防火设计六、消防系统设计6.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2 喷雾灭火系统6.3 气体灭火系统6.4 泡沫灭火系统6.5 探测报警系统七、建造内部设计7.1 建造内墙设计7.2 建造立面设计7.3 门窗设计7.4 吊顶设计7.5 建造外部施工防火措施八、施工阶段防火管理8.1 施工现场管理要求8.2 施工材料防火标识8.3 设备设施安全要求九、检验与验收9.1 检验标准9.2 报告与记录9.3 验收标准十、法律法规及注释附件一:XX法律条文附件二:XX注释解释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XX法律条文”和“附件二:XX注释解释”详细说明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篇最全的范本:正文:一、引言1.1 背景1.2 目的二、适合范围2.1 建造类型2.2 设计准则2.3 建造高度限制三、建造结构设计3.1 结构类型选择3.2 火灾热力计算3.3 结构防火设计参数3.4 结构构件防火涂料3.5 疏散通道设计四、材料选择与使用4.1 防火材料分类4.2 材料抗火性能要求4.3 材料选择原则五、设备防火设计5.1 电器设备防火设计5.2 消防设备布置5.3 环境控制设备防火设计六、消防系统设计6.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2 喷雾灭火系统6.3 气体灭火系统6.4 泡沫灭火系统6.5 探测报警系统七、建造内部设计7.1 建造内墙设计7.2 建造立面设计7.3 门窗设计7.4 吊顶设计7.5 建造外部施工防火措施八、施工阶段防火管理8.1 施工现场管理要求8.2 施工材料防火标识8.3 设备设施安全要求九、检验与验收9.1 检验标准9.2 报告与记录9.3 验收标准十、法律法规及注释附件一:相关法律文件附件二:法律名词注释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相关法律文件”和“附件二:法律名词注释”详细说明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注释。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4.3 消防车道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为防止火灾时建筑构件塌落影响消防车道正常作业,消防车道距外墙宜为5m,至少达到3.5m宽,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
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补充点:高层与高层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3米(高层与另一高层裙房之间为9米,裙房之间为6米)高层与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为9米(一、二级耐火等级)、11米(三级耐火等级)、14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6 消防车道6.0.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0m。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或总长度大于22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0.2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0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6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七月十五日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0.13.0.2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3.0.3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
3.0.6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
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3.0.8 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0.8.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3.0.8.3 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0.9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一般规定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2.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4.1.2.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4.1.2.3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隔墙和的楼板隔开。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门窗;4.1.2.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4.1.2.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墙隔开;4.1.2.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4.1.2.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4.1.2.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4.1.2.9 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
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
4.1.3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1.3.1 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4.1.3.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1.3.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4.1.3.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5A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人/m2,其它场所为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与甚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A.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4.1.5A.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4.1.5A.3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4.1.5A.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5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A.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1.5B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4.1.5 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4.1.5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4.1.5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 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4.1.5 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1.6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1.8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4.1.9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2 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5 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6 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
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 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防火间距4.2.14.2.2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3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