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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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

申请配额编辑器

(1)参加全国一级联赛和杯赛的每队报名人数为:第一至第八名球员不得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第十二名球员不得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名至第十六名不得超过全队的30%。

(2)全运会决赛各参赛队报名人数,第一至第四名不得超过全队的60%,第五名至第八名不得超过40%,第九名至第十二名不得超过20%。(3)参加全国乙级联赛的各队报名人数为:第一至第四名运动员不得超过全队的30%;第五至第八名运动员不得超过全队的20%;第九至第十六名运动员不得超过两名运动员。

(4)参加全国青联、全国城市运动会的每支队伍报名人数,第一、第二名不得超过全队的30%,第三、第四名不得超过20%。[1]

授权条件编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一级运动员称号。

(1)在全国单打和双打比赛中排名从16到8位;

(2)在国家队锦标赛中,前三名运动员授予前三名运动员和赢得4至8名队员的主力队员;

(3)在洲际青少年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参加比赛的国家超过十个);

(4)在全国青少年巡回赛年终总排名中,单打前8名,双打前4名;(5)在全国青年队比赛中获得前两名的主力队员(上座率应占三分之二,获胜次数应占三分之二)。

(6)在全大学生比赛中获得前两名单打冠军的运动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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