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支出明细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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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附件: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目录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部分报表格式第五部分报表编制说明附录:主要业务和事项账务处理举例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特别说明的除外)。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不执行本制度。

本制度尚未规范的有关行业事业单位的特殊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规定的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对其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四、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再单独建账,但是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项目资料完整。

五、单位会计核算应当具备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重功能,实现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全面、清晰反映单位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

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单位预算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单位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六、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财务会计要素和预算会计要素。

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

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制报表的前提下,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二)单位应当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三)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政府会计制度讲解-第二讲 (2)(1)

政府会计制度讲解-第二讲 (2)(1)

预算结余类科目
1 资金结存 2 财政拨款结转 3 财政拨款结余 4 非财政拨款结转 5 非财政拨款结余 6 专用结余 7 经营结余 8 其他结余 9 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
收入核算结转流程图
收入
财政 拨款预算
收入
事业 预算收入
上级 补助 预算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
5、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含养老金、医保金、职业年 金、失业金)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5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5
6、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5 借:事业支出5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5 贷: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5
年末剩余指标处理:
贷:事业预算收入
4、年末结转 :专项资金收入→“非财政拨款结转,非专项资 金收入→“其他结余”
借:事业预算收入
贷:非财政拨款结转
其他结余
(四)上级补助预算收入(事业单位)/附属单位上缴预
算收入(事业单位)/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1、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确认:1)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财政拨款收入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3.收到转拨给下属单位的财政拨款(实拨资金—其他应付款)仅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三)事业预算收入(事业单位)
1、事业预算收入确认
1)预收方式:
借:银行存款 20
贷: 预收账款 20
借:银行存款 80
预收账款 20
贷:事业收入 100
(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财政代发工资举例:
1、做工资表,计算工资

事业单位单位会计制度(3篇)

事业单位单位会计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会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理财,确保资金安全;2. 实事求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3. 规范操作,提高会计工作效率;4. 严格监督,确保会计行为合规。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五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六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第七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 会计凭证应当真实、合法、完整;2. 会计账簿应当准确、完整、连续;3. 会计报表应当真实、完整、准确;4. 会计档案应当完整、安全、便于查阅。

第八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1. 资产的核算: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2. 负债的核算: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款项等;3. 所有者权益的核算:包括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4. 收入的核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5. 支出的核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三章内部控制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会计凭证的审核制度;2. 会计账簿的登记制度;3. 会计报表的编制制度;4. 会计档案的保管制度;5. 会计人员的职责制度;6. 会计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开展内部审计。

第四章会计人员和机构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附件: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目录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部分报表格式第五部分报表编制说明附录:主要业务和事项账务处理举例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特别说明的除外)。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不执行本制度。

本制度尚未规范的有关行业事业单位的特殊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规定的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对其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四、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再单独建账,但是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项目资料完整。

五、单位会计核算应当具备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重功能,实现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全面、清晰反映单位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

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单位预算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单位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六、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财务会计要素和预算会计要素。

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

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制报表的前提下,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二)单位应当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三)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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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目录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部分报表格式第五部分报表编制说明附录:主要业务和事项账务处理举例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特别说明的除外)。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不执行本制度。

本制度尚未规范的有关行业事业单位的特殊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规定的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对其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四、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再单独建账,但是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项目资料完整。

五、单位会计核算应当具备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重功能,实现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全面、清晰反映单位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

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单位预算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单位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六、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财务会计要素和预算会计要素。

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

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制报表的前提下,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二)单位应当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三)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账务处(3篇)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账务处(3篇)

第1篇一、引言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我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核心,它规定了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原则、会计科目设置、会计报表编制等基本要求。

账务处理是会计制度实施的重要环节,是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及时的关键。

本文将围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账务处理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概述1.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概念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指国家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财务活动,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适用于事业单位的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设置、会计报表编制等规定的总称。

2.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作用(1)规范事业单位财务活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2)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为政府、投资者、债权人等提供决策依据;(3)促进事业单位资源合理配置,提高事业单位效益;(4)加强政府监督,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设置1. 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分类(1)资产类科目: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2)负债类科目: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款项等;(3)净资产类科目:包括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4)收入类科目: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5)支出类科目: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

2. 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设置原则(1)合法性原则:会计科目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2)实用性原则:会计科目设置应满足事业单位实际需要;(3)一致性原则:会计科目设置应保持前后一致;(4)科学性原则:会计科目设置应具有科学性,便于会计信息的加工和汇总。

四、事业单位账务处理1. 会计凭证的填制与审核(1)填制会计凭证:根据经济业务性质,选择合适的会计科目,填制相应的会计凭证;(2)审核会计凭证:审核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

2. 会计账簿的登记与核对(1)登记会计账簿:根据会计凭证,登记相应的会计账簿;(2)核对会计账簿:核对会计账簿的记录是否与会计凭证相符。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讲解 第七讲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讲解第七讲1301 存货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实际成本。

事业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以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货的种类、规格、保管地点等进行明细核算。

事业单位应当通过明细核算或辅助登记方式,登记取得存货成本的资金来源(区分财政补助资金、非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

发生自行加工存货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生产成本”明细科目,归集核算自行加工存货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分配的间接费用)。

三、存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1.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事业单位按照税法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购进非自用(如用于生产对外销售的产品)材料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不计入材料成本。

购入的存货验收入库,按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入非自用材料的,按确定的成本(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5】甲单位购入事业用材料一批,含税价25400元,运杂费500元,已开出银行支票付清货款和运费,材料已验收入库。

其会计分录如下:借:存货(25400+500)25900贷:银行存款259002.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

自行加工的存货在加工过程中发生各种费用时,借记本科目(生产成本),贷记本科目(领用材料相关的明细科目)、“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

《事业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事业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本文档旨在说明事业组织会计制度中的会计科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会计科目的分类根据事业组织的具体情况和需要,会计科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资产类会计科目: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用于记录事业组织的资产情况。

2. 负债类会计科目:包括应付账款、长期负债等,用于记录事业组织的债务情况。

3. 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包括资本、利润等,用于记录事业组织的所有者权益情况。

4. 收入类会计科目:用于记录事业组织的各类收入情况。

5. 费用类会计科目:用于记录事业组织的各类费用情况。

二、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在使用会计科目时,请注意以下几点:1. 确保准确性:在记账时,务必仔细核对科目的名称和代码,以保证准确无误地记录财务信息。

2. 遵循会计原则:在选择会计科目时,应遵循会计原则和相关法规,不得随意修改或创设会计科目。

3. 统一编码:事业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会计科目进行编码,以方便管理和查询。

4. 及时更新:根据事业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发展需求,及时更新会计科目,确保其符合实际情况。

5. 做好相关记录:除了会计科目外,还应做好相应的会计凭证和账簿记录,以完整记录财务信息。

三、其他注意事项除了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外,还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 保密性:在使用会计科目和记录财务信息时,要注意保护信息的保密性,确保不被未授权人员获取。

2. 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会计科目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防止内部操纵和不当操作。

3. 审计要求:根据审计要求,在会计科目的使用和记录中,要保留相关的审计痕迹和证据。

希望本文档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使用事业组织会计制度中的会计科目。

如果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合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普通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下列事业单位除外:(一)按规定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二)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四、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按照本制度规定处理。

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不设臵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六、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臵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明细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事业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三)事业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八、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财务报表:(一)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二)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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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处理:资产一、资产的主要会计处理一)新制度下的会计科目二)、主要资产业务的会计处理:1、货币资金业务的核算变化:(1)将原“现金”科目改为“库存现金” ,核算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

(2)“银行存款”:明确了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填制日期和依据;增加了涉及外币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折算汇率的选择、列举了一些具体分录)。

明确了“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及对账要求。

(3)增加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下使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增加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下使用的“ 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

“ 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高等学校年终应收财政下年度返还的资金额度。

下设“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目。

2、应收及预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主要变化:(1)“应收票据”科目核算核算事业单位因开展业务活动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修改了应收票据的贴现的会计处理(要区分银行有无追索权);增加: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品时处理;增加:应收票据到期时,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按照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科目的处理。

(2)“应收账款”科目核算事业因开展业务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明确了如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计入“其他支出” 科目。

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已核销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收回的,贷记“其他支出”科目)。

(3)“预付账款”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

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物品,且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核销的预付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4)“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明确了: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的会计处理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计入“其他支出”科目。

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已核销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收回的,贷记“其他支出”科目)。

3、存货业务会计核算的主要变化:(1)“存货”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库存的各种材料、物品、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的实际成本。

(2)明确了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其中: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3)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低值易耗品的成本于内部领用时一次摊销。

开展业务活动等领用存货,按照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事业支出” 、“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存货”。

(4)修改了存货盘盈、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会计处理。

对于发生的存货盘盈、盘亏或者毁损、报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盘盈的存货,按比照同类或类似存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贷记“其他支出” 科目。

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存货,按存货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科目。

报经批准予以处置时,按照上述金额,借记“其他支出” 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收到的存货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等科目。

4、投资业务会计核算的主要变化:(1)“对外投资”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持有的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主要指国债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关于对外投资的有关规定。

(2)对外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

取得对外投资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A 、购入国债或以货币资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B 、以固定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价或合同确定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科目。

同时,按照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资产折耗” 科目。

C 、以已入账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价或合同确定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科目。

同时,按照投出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固定基金—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投出无形资产已计提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贷记“固定基金—资产折耗”科目。

以未入账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价或合同确定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科目。

(3)对外投资持有期间,收到利息、股利、利润等投资收益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数量登记。

(4)到期收回国债投资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所收回国债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利息),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5)报经批准转让长期股权投资,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转让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现转让时,借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 科目。

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 科目[按规定上缴财政]或“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按规定不上缴财政](6)、因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等原因,有确凿证据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A、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核销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B、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资产处置损溢)” 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5、固定资产业务会计核算的主要变化:(1)、增加了“在建工程” 科目。

“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为建造、改建、扩建及修缮固定资产以及安装设备而进行的各项建筑、安装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成本。

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定期并入本科目反映。

事业单位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 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

(非基本建设)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A 、建筑工程1.将固定资产转入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等时,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资产折耗”科目2.根据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按照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 科目;同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等科目。

3.事业单位为建筑工程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其他支出(利息支出)”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同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科目。

4.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建筑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 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 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B 、设备安装1.购入需要安装的设备,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融资租入需要安装的设备,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 、“银行存款”等科目。

3.发生安装费用,借记“在建工程” 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 科目;同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设备安装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固定资产的核算A 、固定资产是事业单位拥有的预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

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建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有关说明如下:(A)、文物文化资产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但不计提折旧,不在本科目核算。

(B)、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预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C)、对于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B 、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交付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

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 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事业支出” 、“经营支出” 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通过“在建工程” 科目核算。

安装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C 、购入固定资产扣留维修保证金的,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按照已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按照扣留的维修保证金,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同时,按照已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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