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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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评价办法(试行)

江西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评价办法(试行)
创建阶段验收承担单位:大型水利工程、影响县城安全 或坝高 50m 以上的中型水库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 管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国 家基本水文站由省水文局负责验收;中型水利工程、小(1) 型水库及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工程由设区市或省直 管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其他小型水利工 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巩固提升阶段评价承担单位:国家基本水文站由省水文 局负责评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工程由管理单位自行 评价,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工程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评价,其它工程全部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 价。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章 验收评价内容与标准
第十条 抽查复核。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按每个 县(市、区)每类工程抽取至少 1 个工程进行复核,形成复 核报告(格式见附件 2)。市级抽查复核工作应于次年 1 月 10 日前组织完成,并于 1 月 15 日前将复核报告汇总后报送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 采取交叉检查方式,以县为单位进行抽查复核,原则上各县 (市、区)每三年至少被抽查复核一次。被抽查复核县(市、 区)所属工程不少于 15 个,其中达到标准化管理一级标准 的应全部复核;达到二级及以下标准的大中型水库、大中型 水闸、大中型灌区、农村水电站、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国有 堤防工程、泵站工程、小型水库、乡村管理堤防等每类工程 抽取至少 1 个工程进行复核;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已复核 的工程原则上应抽查复核,并形成复核报告。通过复核的达
第三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评价对象为水利工程, 验收评价内容为水利工程年度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养 护管理、管理保障等工作开展及成效情况。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1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4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湿地资源管理第三章湿地保护、利用和修复第四章鄱阳湖湿地保护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美丽江西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

江河、湖泊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湖泊保护、防洪、水污染防治、长江保护、水路交通运输、渔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1994年6月1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经费第五章奖惩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道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河道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隶属同级河道主管机关领导。

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归口同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第五条河道管理范围按下列原则确定: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有堤防的湖泊以堤防护堤地外缘为界,包括周边界之内的水域、洲滩、出入湖水道;无堤防的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18•【字号】九府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8月18日九江市“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我市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突破发展,全面推进我市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和数字化治理进程,根据《国家“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江西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九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Ο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一、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一)发展基础。

近年来,我市把发展数字经济作为培育新动能“一号工程”,加快完善政策机制,深入推进以鄱阳湖生态科技城为核心的发展载体建设,努力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成功引进了京东、华为等一批头部企业,全市数字经济发展态势强劲。

2020年,我市规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

1.政策机制基本建立。

注重政策引导,出台了《九江市数字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0-2022年)》《九江市数字经济产业链链长制工作方案》,明确了“大数据中心-5G网络-应用”的发展主线以及电子信息制造、电子商务产业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方向。

建立了高位推进机制,成立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数字经济发展领导机构和数字经济产业链链长制,组建了数字经济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定了数字经济产业链“四图五清单”。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西政办发〔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西双版纳州“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已经第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28日西双版纳州“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2021年12月前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把水安全上升为国家战略,做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系统解决我国新老水问题、保障国家水安全提供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十三五”时期,西双版纳州深入贯彻中央治水思路,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重点水网建设全面加快,农村供水保障能力进一步巩固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持续提升,河湖长制工作向纵深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明显,水土流失监管进一步加强,水利信息化短板加快补齐,依法治水管水工作深入推进,水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升。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是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新征程的重要机遇期,也是水利改革发展新局面的奋力开创时期,水利发展改革面临新的更高的要求。

水利基础设施是国家基础设施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国家水安全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同时水利作为支撑建设美丽中国、美丽云南、美丽西双版纳、维护生态安全的基本前提、发展现代农业的首要条件,事关全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大局。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近期光伏发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近期光伏发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近期光伏发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近期光伏发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办),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江西省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好党和国家关于新时代能源发展的要求,实现我省新能源工作“十三五”圆满收官和“十四五”良好开局,以新能源高质量发展促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完成,我委在全省光伏发电已取得积极成效的基础上,结合行业面临的新形势,就做好我省近期光伏发电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坚持规划先行,保证发展有序从长期来看,光伏组件等关键设备成本仍有一定下降空间,有利于我省光伏发电行业发展。

但另一方面,随着新能源占比提高,电网对新能源的消纳能力已接近瓶颈,预计雅中直流接入我省电网后,全省新能源消纳难度可能增大。

为了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继续按照《江西省能源局转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20年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补贴竞价结果的通知》(赣能新能字〔2020〕65号)要求,“十四五”期间我省继续实施光伏发电项目分类分级规划管理:(一)户用项目不纳入规划管理,由县级电网企业代为受理备案。

(二)装机规模1兆瓦(含)以下项目由设区市级能源主管部门进行规划管理并组织调整,报省能源局备案。

对于占用全省电力消纳空间较小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优先纳入规划项目库。

项目纳规后可予备案,备案文件应注明有效期(不超过一年),过期自动作废。

(三)装机规模1兆瓦以上项目纳入省级光伏发电规划项目库管理。

其中:1.未纳规项目在编制初可研报告并取得县级供电企业初步接入意见后,按规定时间经县级、市级能源主管部门上报纳规申请;2.纳入论证库项目在取得必要支持性文件(见附件)后,按规定时间经县级、市级能源主管部门上报纳入近期库申请,不能明确支持意见的支持性文件无效,未纳入论证库项目原则上不得直接纳入近期库;3.项目纳入近期库后可予备案,需按国家和省里相关政策参与竞争配置,纳入年度消纳方案后方可建设。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圩堤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圩堤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圩堤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赣府厅字〔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圩堤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圩堤运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3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洪运用第三章圩堤管理第四章分洪补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圩堤运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平垸行洪、退田还湖圩堤的运用管理,充分发挥圩堤的防洪功能和工程效益,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的圩堤(以下简称平退圩堤)运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平退圩堤包括双退圩堤和单退圩堤。

第三条平退圩堤运用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平退圩堤名录,于每年汛前公布各座圩堤的分洪责任人名单、责任人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单退圩堤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单退圩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单退圩堤运用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圩堤及圩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二)财政部门负责圩堤建设与管理资金、分洪补偿等资金拨付和监督工作;(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圩内农业生产工作和灾后生产恢复;(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圩内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审核;(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圩堤分洪运用后的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六)林业部门负责指导对圩内经济林损失补偿的评估。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赣府厅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9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90号),我省对1980年以来的369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有效141件;废止168件;宣布失效53件;修改7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4、关于修改《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南昌铁路局、省军区司令部、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报告>》等7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略)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注:以上文件中,有的文件部分内容已不合时宜,如《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政发[1980]217号)等,但由于其上位依据尚未修改等原因,暂予保留,待其上位依据修改后,再作修改。

附件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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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区)水利局、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十四五”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审核发布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办发电[2021]39号)工作安排,现将《江西省“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9月13日前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水安全工作,明确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把水安全上升为国家战略,从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全局高度,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系统解决新老水问题、保障国家水安全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十三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水利工作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和中央治水新思路,抓住中央加大水利基础设施投入的契机,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持续大规模高强度推进水利建设,加强水利行业监管,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等重大改革,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三大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升,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水利支撑。

“十四五”时期,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承前启后的历史交汇期,是江西与全国同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开局起步期,也是我省在加快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上作示范、在推动中部地区崛起上勇争先的关键跨越期。

规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中央治水思路,紧紧围绕省委“二十四字”工作思路、高质量跨越式发展首要战略,从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的战略高度,加快推进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着力构建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水安全保障体系。

根据《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江西省“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总体安排和水利部相关要求,在全面分析评估水利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系统分析水安全保障面临的新形势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全省“十四五”时期水安全保障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编制完成《江西省“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是指导今后五年全省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现状与形势(一)“十三五”成就“十三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省水利工作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和新时期中央治水思路,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水生态文明建设统领全省水利改革发展,统筹推进水利建设、管理、改革各项工作。

持续大规模高强度推进水利建设,较好完成了“十三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防洪、供水、生态“三大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升,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治水思路更加清晰明确。

不断适应江西省情、水情特点和生态文明建设路径,开展了一系列创新性工作,全省治水思路进一步丰富完善并更加清晰明确。

2016年印发水生态文明建设365行动计划,确立了“十三五”期间我省治水新思路,以水生态文明建设统领江西水利改革发展;2017年出台打造河长制“升级版”指导意见,以推进流域生态综合治理为抓手,促进流域内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全面提升;2018年省委、省政府出台《推进生态鄱阳湖流域建设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从治水入手,系统解决鄱阳湖流域生态环境问题,实现人水和谐、生态富民。

防洪安全保障能力持续提升。

建成浯溪口水利枢纽工程,完成鄱阳湖区二期防洪工程第六个单项建设任务,推进鄱阳湖区一般圩堤加固整治,大江大湖防洪能力进一步提高。

完成66个五河治理防洪工程和282个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实施崇仁、永丰等8个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试点建设,治理山洪沟21条,中小河流治理全面推进,五河及支流重点河段防洪能力不断提高。

全面启动保护耕地面积万亩以上圩堤除险加固,开展堤防应急整治等,累计整治堤长4380公里;完成1479座病险水库、6317座山塘和14座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有效消除病险水利工程安全隐患。

推进36个重点涝区和26个省级涝区治理,重点易涝区排涝能力提高,水利工程防洪减灾能力不断提升。

战胜了2016年长江鄱阳湖大洪水、2017年乐安河上游超百年一遇特大洪水、2018年蜀水超历史大洪水和2020年鄱阳湖流域超历史大洪水,最大程度减轻了2019年有记录以来最严重旱灾影响,防汛抗旱减灾取得了全面胜利,“十三五”洪涝灾害年均损失率平均值为0.74%,较2001年至2015年间的平均值1.21%大幅下降,有力保障了江河安澜、人民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运行。

水资源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建成运行寒山、太湖、保丰、夏营、石洞5座中型水库,开工建设四方井、花桥2座大型水库和洋前坝、洋池口、碧湖、景德镇水利枢纽、玉田、岭下、茶坑7座中型水库;水资源配置格局不断完善,有效缓解区域工程性缺水问题。

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人口1086万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提高到91%,全面解决280余万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全力打赢水利脱贫攻坚战;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的指导意见》,全省先后有50多个县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印发并实施《江西省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布局规划》,城乡供水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

建成廖坊灌区二期工程,实施59座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建成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30万亩,新增及恢复改善灌溉面积410万亩,助力农业连年丰收、粮食连年增产。

用水总量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26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32.2%和43.7%,“十三五”期间以用水总量3%的低增长量支撑了全省经济总量146%的高速增长,城乡供水安全进一步得到保障。

水生态保护修复成效显著。

实施生态鄱阳湖流域建设“十大行动”及消灭V类和劣V类水专项整治,打造河长制升级版,系统解决流域生态环境问题。

共创建了669个水生态文明市县乡村,萍乡、南昌、新余3个国家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建设通过验收,创建59个乡(镇)、607个村水生态文明示范。

推进重点区域生态修复,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410平方公里,完成东江流域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一期水利项目,赣州国家水土保持改革试验区建设任务圆满完成,全省水土保持率达到85.87%。

加强重点河湖生态治理,开展流域生态综合治理项目40个、河湖水系连通整治工程7个、国家级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县3个。

积极推进农村水电扶贫项目,新增装机24.7万千瓦,全面完成4121座小水电清理整改任务,完成104条河流增效扩容改造和生态改造。

新增9个国家级、37个省级水利风景区。

6个地下水超采区通过治理已实现不超采,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涉水事务监管能力不断提升。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领跑全国,在全国率先建立覆盖全省所有水域的高规格五级河长组织体系,率先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工作制度,深入推进河湖管理工作,完成长江干流江西段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基本实现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转变。

深入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强化水资源总量和强度双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国家考核连创历史最好成绩,继2017年获全国第9名后,2018、2019年跨入优秀等次并获全国第5名;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走在全国前列,33个县完成省级创建,其中23个县获国家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称号;建成节水载体10940个,加快培育集约节约生产生活方式;完成新干、高安、东乡3个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试点县建设,推进九江市、上饶市自主开展的水权交易试点。

完成5840座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保障水利工程长效运行、安全运行。

不断强化水利建设项目稽察、质量监督巡查、实体质量抽样检测(飞检)等强监管措施,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平总体向好,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成改革面积328万亩,节水增效成效显著。

修订及出台《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条例》等6部行政性法规,建立水利领域内“两法”衔接规程,深化水利“放管服”,依法治水管水能力不断提升。

完成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改制。

获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9项、全国性学(协)会科学技术奖20项、省科技进步奖10项,不断加大新技术推广和科技成果转化力度,水利科技保障和创新能力不断增强。

水利投资规模大幅度增长。

“十三五”期间全省共落实水利投资1147亿元(其中中央295亿元、省级170亿元、市县及其他682亿元),年均投资约230亿元。

“十三五”水利投入呈现快速增加,比“十二五”增长29%,有力保障了规划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特别是2020年,认真落实省政府“项目建设提速年”要求,克服新冠疫情和经济下行双重压力,全力推进水利建设再提速,当年落实投资比2019年增长26%。

水利投资优先保障脱贫攻坚,共安排25个贫困县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和省级资金89.1亿元,全力打赢水利脱贫攻坚战。

经过努力,“十三五”规划11项指标中,5项约束性指标全部超额完成,6项预期性指标有5项超额完成、有1项基本完成。

注:1. 规划指标带[ ]为期末达到数,其余为5年累计数;2. 指标6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对应“十三五”规划标准供水工程服务人口20人以上。

(二)面临形势“十四五”时期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基础上,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开局五年,是江西与全国同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开局起步期,也是我省在加快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上作示范、在推动中部地区崛起上勇争先的关键跨越期。

进入新发展阶段,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江西篇章,要求高质量的水利基础设施、现代化的水治理体系提供更可靠的水安全保障。

“十四五”时期,全省水安全保障工作面临一系列新机遇和新挑战。

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面临重要战略机遇。

一是新思想新理念为水安全保障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明确“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提出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防灾减灾新理念,发出长江经济带“坚持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的伟大号召,视察三峡工程和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座谈会等作出了系列重要讲话,为水安全保障提供了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

二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水安全保障,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水利基础设施安全是八大基础设施安全之首;《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着力构建集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于一体的现代水利体系,推动国家及省级水网建设,深化了水利工作内涵,指明了水利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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