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工厂卫生安全防护距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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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厂卫生安全防护距离之欧阳美创编

各种厂卫生安全防护距离之欧阳美创编

一、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氯碱厂(电解法制烧碱)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的新建氯碱厂及现有氯碱厂的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氯碱厂可参照执行。

也处山谷等复杂地形条件下的氯碱厂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3.1氯碱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的平均风速的影响,尽量减少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二、硫化碱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硫化碱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硫化碱厂及现有硫化碱厂之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硫化碱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3.1硫化碱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规定为:三、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油漆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油漆厂及现有油漆厂之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油漆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3.1油漆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规定为:3.2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是一项涉及建设规划、工业建设总平面布置、环境卫生、卫生工程的综合性标准,其目的是保证国家重点工业企业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污染物不影响居住区人群身体健康。

本标准针对各类有害因素的特点,找出有害因素的发生、扩散、稀释、衰减、降解特征,再根据最佳实用技术原则,即按照我国目前经济水平可以达到的治理措施和维持管理措施,确定工业企业容许排放强度,最后选择合适的大气扩散模式和相应的参数,确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青岛市卫生防疫站、山东省环境卫生监测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福清、胡坤元、邵强。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噪声为主要污染因子的纺织、印刷、制钉、机械加工、木器制造、型煤加工、面粉厂、轧钢、锻造、汽车及拖拉机制造、钢丝绳厂等工厂企业。

现有此类企业可参照执行。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卫生防护距离根据实际监测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及城建规划部门共同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气型污染为主的化工、农药、橡胶、制药、造纸、金属冶炼、火电站、采矿、玻璃、石棉、水泥、耐火材料等工业企业。

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卫生防护距离 health protection zone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3。

1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按其生产规模、噪声源强度以及噪声治理措施的效果,规定如表1所示。

表1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值3.2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应采取综合防噪声措施,加强对生产性噪声的治理,设计单位应按GBJ87—19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最大限度地降低噪声源强度,使车间噪声达到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要求。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范本模板】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范本模板】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氯碱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2硫化碱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3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4塑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5炭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6内燃机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7汽车制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8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9石灰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0石棉制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1肉类联合加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2制胶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3繅丝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4火葬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5制革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6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7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8煤制气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T 17222-199819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8195—9720硫酸盐造纸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54-8921氯丁橡胶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55—8922黄磷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56—8923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7—89 24聚氯乙烯树脂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8-8925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8926炼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0-8927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1—8928烧结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62-8929硫酸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3-8930钙镁磷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64-8931普通过磷酸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5—8932小型氮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66-8933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 3093—1999(本文缺)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Hea1th protection zone standard for chlor alkali plant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氯碱厂(电解法制烧碱)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的新建氯碱厂及现有氯碱厂的扩建、改建工程.现有氯碱厂可参照执行。

卫生防护距离的分级及标准

卫生防护距离的分级及标准

卫生防护距离的分级(一)化学生产第一级1000米1、酸、硝酸的生产(参见标准29)2、氮(固定氮)及氮肥的生产3、用电解法生产氢氧化钠、氯气的生产(参见标准1)4、氢氟酸、冰晶石及氟化物的生产5、碳化钙的生产6、有机磷、有机氯、有机砷等农药的生产7、设有二硫化碳车间的粘胶纤维及黄药的生产8、二硫化炭的生产9、四乙基铅的生产10、砷及其化合物的生产11、溴素的生产12、碳黑的生产13、苯系萘、醚系、蒽系染料中间体的生产14、苦味酸、三硝基甲苯、三次甲基三硝基胺、四硝基甲基胺、及硝基棉等炸药的生产15、有机氟的生产16、煤化学产品(苯、甲苯、二甲苯、酚、甲酚、萘酚、蒽菲、丫啶、咔唑及焦油等)的生产(参见标准27)17、炼油厂(参见标准19)18、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每时产量超过50000立方米的生产(参见标准18)19、磷的生产(参见标准22)20、合成脂肪酸的生产21、合成纤维单体(乙烯醇、己苯酰胺、氯乙烯、丙烯睛等)的生产22、合成塑料(聚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稀等)的生产(参见标准24)23、合成纤维腈纶的生产24、硫化染料的生产25、工业用硬化油的生产第二级500米26、合成洗涤剂的生产27、合成橡胶的生产28、天然气加工的生产29、三氧化铬及铬酸盐的生产30、偶氮染料的生产31、化学合成药品的生产32、用发酵法制造抗菌素的生产33、有机试剂的生产34、脏器制剂的生产35、除草剂农药的生产36、有机锡的生产37、氨法制碱的生产38、糖精、香料精的生产39、合成甘油的生产40、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每小时产量为25000~50000立方米的生产41、氢氰酸及其盐类的生产42、设有氢氰酸车间的有机玻璃的生产43、用挥发性有机熔剂制造人造革的生产第三级300米44、焦油及木材干溜的产品和挥发性产品(甲醛、甲醇、醋酸、松节油、丙酮、杂酚油)等的生产45、各种无机盐(砷盐、磷盐、铬盐除外)的生产46、用稀有金属矿石化学加工制造锑、47、封闭炉制造电石的生产48、无机颜料的生产49、碳素制品(碳刷、碳电极、碳精棒)的生产(参见标准5)50、橡胶、再生橡胶及其制品的生产(参见标准21)51、造纸的工厂(参见标准20)52、用盐酸法制造味精的生产53、三盐基硫酸铅及二盐基磷酸铅的生产54、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每小时产量低于25000立方米的生产55、使用二硫化碳硫化橡胶的生产56、酚醛树脂及合成树脂的生产57、玻璃钢的生产58、醋酸法制造化学纤维的生产第四级100米59、漆(油漆、清漆、印刷用漆、橡胶工业用漆、绝缘漆)的生产(参见标准3)60、生物碱的生产61、激素的生产62、用发酵法制造味精的生产63、铅笔的生产第五级50米64、火柴的生产65、塑料制品的生产(参见标准4)66、合成香料的生产67、肥皂的生产其它67-1硫化碱的生产(参见标准2)67-2钙镁磷肥的生产(参见标准30)67-3普通过磷酸钙的生产(参见标准31)67-4小型氮肥的生产(参见标准32)(二)冶金、发电、机械制造及金属加工生产第一级1000米68、钢铁联合企业69、黑色和有色金属矿石的烧结厂(参见标准28)70、转炉炼钢的生产71、年产量超过20000吨生铁铸件的生产72、高炉总容积超过500立方米炼铁的生产(参见标准26)73、铁合金的生产74、直采由矿石和精矿石冶炼有色金属(铅、锡、锌、铜、镍)的生产(参见标准23)75、年产量超过2000吨有色金属的生产76、氯化法提炼稀有金属的生产77、镁的生产78、汞的生产79、铍钽铌的生产80、年产量超过10000吨电解铝的生产81、年产量超过00000吨氧化铝的生产82、火力发电厂83、炼焦第二级500米84、电炉炼钢的生产85、平炉炼钢的生产86、高炉总容积低于500立方米炼铁的生产87、年产量低于20000吨生铁铸件的生产88、年产量低于2000吨有色金属的生产89、年产量超过1000吨有色金属的加工90、年产量低于10000吨电解铝的生产91、年产量低于100000吨氧化铝的生产92、高温炼锑的生产93、选矿厂94、用水溶液电解法提炼锌、铜、镍、钴的生产95、蓄电池的生产(参见标准25)第三级300米96、有毒(氰化钠)电镀及热镀锌的生产97、电缆的生产98、进行铸钢(年产量低于10000吨)及有色金属铸造(年产量低于1000吨)的金属加工企业99、用水银生产各种仪表、设备的企业100、年产量低于1000吨有色金属加工第四级100米101、漆包线的生产其它101-1内燃机的生产(参见标准6)101-2汽车的制造生产(参见标准7)(三)建筑材料生产第一级1000米102、年产量超过100000吨各种水泥的生产(参见标准8)第二级500米103、年产量低于100000吨各种水泥的生产104、耐火材料的生产105、在竖炉和充填炉内焙烧石灰石、菱镁矿、白云石的生产、石棉制品的生产(参见标准9、10)第三级300米106、玻璃棉及矿渣棉的生产107、油毡纸及油毛毡的生产108、用浸透法进行木材防腐的企业109、沥青混凝土的生产第四级100米110、人造石和混凝土制品的生产111、矿渣及煤灰渣制造建筑材料的生产112、陶瓷制品的生产113、玻璃的生产114、木材厂(四)动物制品加工生产115、骨胶的生产116、骨粉的生产117、用兽骨及其动物组织制造工业用胶的生产第二级500米118、兽类、鱼类、绒和羽毛等的加工生产119、肉类、鱼类加工和屠宰场(参见标准11、12)第三级300米120、毛、鬃、角、蹄等的加工企业121、动物生皮的加工企业(参见标准15)(五)其它第一级1000米122、火葬场(参见标准14)第三级300米123、污水处理厂(生物滤池、曝气池、沉淀池及淤泥场)(六)新增标准124、缫丝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参见标准13)125、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参见标准16)126、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参见标准17)注:1、产生有害因素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根据产生毒害的程度、卫生距离分为五级。

GB 18083-2000以 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8083-2000以 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Health protection zone standard for industria1 enterprises by noise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新建、扩建、改建以噪声为主要污染因子的纺织、印刷、制钉、机械加工、木器制造、型煤加工、面粉厂、轧钢、锻造、汽车及拖拉机制造、钢丝绳厂等工厂企业。

现有此类企业可参照执行。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实际监测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及城建规划部门共同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气型污染为主的化工、农药、橡胶、制药、造纸、金属冶炼、火电站、采矿、玻璃、石棉、水泥、耐火材料等工业企业。

2 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系指气型污染很轻,而噪声污染因素突出,在正常工况条件下气型污染范围小于噪声污染范围的工业企业。

3 标准内容3.1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按其生产规模、噪声源强度以及噪声治理措施的效果,规定如表1所示。

3.2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应采取综合防噪声措施,加强对生产性噪声的治理,设计单位应按《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一85)的要求进行设计,最大限度地降低噪声源强度,使车间噪声达到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要求。

现有此类企业由于技术条件等原因在短期内还达不到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要求者,亦应积极治理,尽量降低声源强度;并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要求。

3.3 以噪声污染为主工厂企业在选址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其它建筑物的声障作用,在防护地带内加强绿化,把噪声污染源布置在当地常年最小风向频率方向的上风向,并应与职工宿舍保持足够的间距。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汇总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汇总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汇总(单位:m)企业类型规模风速(m/s)标准<22~4>4氯丁橡胶厂200016001200GB11655-89盐酸造纸厂1000800600GB11654-89黄磷厂1000800600GB11656-89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1000800600GB11657-89聚氯乙烯树脂厂<10000t/a1000800600GB11658-89≥10000t/a12001000800铅蓄电池厂<10000KVA600400300GB11659-89≥10000KVA800500400炼铁厂140012001000GB11660-89焦化厂14001000800GB11661-89烧结厂600500400GB11662-89硫酸厂600600400GB11663-89钙镁磷肥厂1000800600GB11664-89普通过磷酸钙厂800600600GB11665-89小型氮肥厂合成氨(万吨率)<25000t/a1200800600GB11666-89≥25000t/a16001000800水泥厂年产水泥,×104t≥50×104t/a600500400GB18068-2000<50×104t/a500400300硫化碱厂600500400GB18069-2000油漆厂700600500GB18070-2000氯碱厂生产规模<10000t/a800600400GB18071-2000≥10000t/a1000800600塑料厂生产规模<10000t/a100100100GB18072-2000碳素厂年产石墨电极<10000t/a1000800600GB18073-2000≥10000t/a800600500内燃机厂400300200GB18074-2000汽车制造厂500400300GB18075-2000石灰厂300200100GB18076-2000石棉制品厂300300200GB18077-2000制胶厂生产规模<1500t/a600300200GB18079-2000≥1500t/a700500400缫丝厂缫丝规模<1500绪200150100GB18080-2000≥1500绪250200150火葬年焚尸量>4000具500400300GB18081-2000场≤4000具700600500皮革厂年制革<20万张500400300GB18082-2000≥20万张600500400肉类联合加工厂班屠宰量<2000头700500400GB18078-2000≥2000头800600500炼油厂原油含硫量年加工原油≥250万吨≥0.5150013001000GB8195-87<0.513001000800年加工原油<250万吨≥0.513001000800<0.51000800800煤制气厂<100t/d2000DB/T17222-1998 100~300t/d3000>300t/d4000。

常用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汇总

常用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汇总
-01
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57-89
1990-06-01
聚氯乙烯树脂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58-89
1990-06-01
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59-89
1990-06-01
炼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60-89
700m
600m
500m
制革厂
生产规模<20万吨/a
500m
500m
300m
GB 18082-2000
生产规模》20万吨/a
600m
400m
400m
(
序号
行业
企业名称
规模
声源强度
dB(A)
卫生防护
距离m
备注
1
纺织
1-1
棉纺织厂
> 5万锭
100〜105
100
1-2
棉纺织厂
> 5万锭
90 ~ 95
50
含5万锭以下的中、小型工厂,以及车间、空调机房的外墙与外门、窗具有20dB(A)以上隔声量的在、中型棉纺厂;不设织布车间的棉纺厂
800m
600m
GB 11656-89
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
1000m
800m
600m
GB 11657-89
聚氯乙烯树脂厂
生产规模<10000t/a
1000m
800m
600m
GB 11658-89
生产规模》10000t/a
1200m
1000m
800m
铅蓄电池厂
生产规模<100000kva
600m
400m

卫生防护距离国家标准

卫生防护距离国家标准

卫生防护距离国家标准首先,卫生防护距离国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室内公共场所人员密度控制、人员之间的安全距离、人员流动的引导和控制等。

具体来说,针对室内公共场所人员密度控制,国家标准通常会规定每平方米可容纳的人数上限,以确保人员之间有足够的空间进行活动,避免人员拥挤。

同时,国家标准还会规定人员之间的安全距离,一般为1米至2米不等,以减少人员之间的直接接触,降低病毒传播的风险。

此外,国家标准还会对人员流动的引导和控制进行规定,包括入口和出口的设置、人员排队的管理等,以保证人员流动的有序进行,避免交叉感染的发生。

其次,卫生防护距离国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疫情防控具有重要意义。

在疫情期间,各国政府和卫生部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卫生防护距离国家标准,以适应疫情发展的变化。

同时,对于公众来说,遵守卫生防护距离国家标准是每个人的责任,只有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病毒的传播,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健康安全。

再次,卫生防护距离国家标准的执行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

除了政府和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外,企业、学校、医疗机构等各个单位也需要积极配合,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在公共场所,人们应当自觉遵守安全距离的规定,做好个人防护,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和聚集,以减少病毒传播的可能性。

同时,各行各业也需要根据卫生防护距离国家标准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保障员工和客户的安全。

最后,卫生防护距离国家标准的执行不仅仅是一项临时性的措施,更是一种长期的生活习惯和社会责任。

即便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人们也应当保持警惕,不放松对卫生防护距离国家标准的执行。

只有通过长期的坚持和努力,才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总之,卫生防护距离国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疫情防控至关重要,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公众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疫情挑战。

只有通过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加强卫生防护措施,才能够有效保护人们的健康安全,共同迎接未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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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工厂卫生安全防护距离标准一、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氯碱厂(电解法制烧碱)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的新建氯碱厂及现有氯碱厂的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氯碱厂可参照执行。

也处山谷等复杂地形条件下的氯碱厂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3.13.2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二、硫化碱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硫化碱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硫化碱厂及现有硫化碱厂之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硫化碱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三、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油漆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油漆厂及现有油漆厂之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油漆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3.13.2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四、塑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塑料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新建塑料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塑料厂可参照执行。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塑料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五、炭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炭素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炭素厂及现有炭素厂之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炭素厂可参照执行。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炭素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标准内容3.1,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六、内燃机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内燃机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内燃机厂及现有内燃机厂之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内燃机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内燃机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规定为:3.2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六、汽车制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汽车制造厂及现有汽车制造厂之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汽车制造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七、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水泥厂及现有水泥厂之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水泥厂可参照执行。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标准内容3.13.2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八、石灰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石灰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石灰厂及现有石灰厂之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石灰厂可参照执行。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防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3.1 石灰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规定为:3.2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九、石棉制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石棉制品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石棉制品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石棉制品厂可参照执行。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石棉制品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参考本标准,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标准内容3.13.2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十、肉类联合加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联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肉联厂及现有肉联厂之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肉联厂可参照执行,地入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标准内容3.1肉联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规定为:3.2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污染。

十一、制胶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制胶厂(骨胶、明胶、皮胶)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制胶厂及现有制胶厂之扩建、改建工程,现有制胶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臭味实测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标准内容: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十二、缫丝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缫丝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缫丝厂及现有缫丝厂之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缀丝厂可参照执行。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与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3.1缫丝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规定为: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十三、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葬场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火葬场及现有火葬场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火葬场可参照执行。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上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3.13.2本标准规定的火葬场与居住区的位置还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沙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十四、制革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厂(皮革、皮革加工)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所建制革厂及其扩建工程。

现有制革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臭味实测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恶臭物质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3.1制革厂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的平均风速规定为:3.2制革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十五、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新建、扩建、改建以噪声为主要污染因子的纺织、印刷、制钉、机械加工、木器制造、型煤加工、面粉厂、轧钢、锻造、汽车及拖拉机制造、钢丝绳厂等工厂企业。

现有此类企业可参照执行。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实际监测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及城建规划部门共同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气型污染为主的化工、农药、橡胶、制药、造纸、金属冶炼、火电站、采矿、玻璃、石棉、水泥、耐火材料等工业企业。

2 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系指气型污染很轻,而噪声污染因素突出,在正常工况条件下气型污染范围小于噪声污染范围的工业企业。

3 标准内容3.1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按其生产规模、噪声源强度以及噪声治理措施的效果,规定如表1所示。

3.2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应采取综合防噪声措施,加强对生产性噪声的治理,设计单位应按《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一85)的要求进行设计,最大限度地降低噪声源强度,使车间噪声达到国家《工车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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