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
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办法范本

XXX公司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X公司非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工作程序和管理流程,提高比选文件的编制质量,促进非必须招标项目公开、公平和公正,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维护企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XXX 省招标投标条例》、《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公司及所属企业,非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合作单位的确定。
非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如下:非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XX 省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以及国家和XX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未达到招标标准的公司各类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装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等。
(一)依法必须招标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依法必须招标失败后不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三)非必须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1.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不强制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项目,如:编制或评估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策划咨询类、编制或审查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施工图审查等咨询项目。
2.与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所包含的项目。
3.由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或涉及某领域或区域内的项目。
4.其他服务类、经营类项目:不属于国家强制性招标范围的服务类、经营类项目。
(四)公司代建工程:由委托方已明确项目实施单位的,按委托方决策执行,委托方未明确的,并符合前(一)至(三)标准的,按本通知规定确定项目采购事宜。
第二章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工作原则第三条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科学择优、禁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必须招标的项目类型有哪些?应招标但未招标的会有哪些处罚?

必须招标的项目类型有哪些?应招标但未招标的会有哪些处罚?招投标对于建筑企业的重要性,在实际操作中,为争一个项目挤得头破血流上就可以看出来了。
为了竞标,大家也是费尽了心思。
但是在投标之前,你是否认真分析过哪些项目必须招投标?哪些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投标?中国比地招标网认为只有明白规则,才能利用规则。
国务院发改委早前发布了新制订且经国务院批准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函〔2018〕56号,简称新规),同时明确新规施行后(6月1日已施行),旧规将予以废止。
中国比地招标网就为大家简要细数、解读新规的主要变化,便于运用掌握。
“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招标范围大大缩小和招标起点金额有所提高两方面。
1、招标范围方面,新《规定》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限定在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招标规模标准金额方面,关键词“翻倍”:(1)新《规定》将施工单项合同的招标限额由20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2)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3)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4)同时删除“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标限额,避免了实务操作中存在个别总投资3000万以上的项目中零星小额采购也必须招标、影响效率的情形。
新规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中国比地招标网总结如下: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仍应同时满足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两方面条件:1、项目招标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项目免招标的条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是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工程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无法进行招标投标。
为了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免招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工程项目免招标的条件。
二、工程项目免招标的条件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履行手续后,方可进行招标。
但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免予招标:(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2)涉及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进行招标:(1)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3)抢险救灾的。
(4)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工程项目免招标的审批程序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履行手续后,方可进行招标。
但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免予招标:(1)建设单位提出免予招标的申请,并附具相应证明材料。
(2)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或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免予招标条件的,可以批准免予招标。
(3)建设单位按照批准意见,组织实施免予招标的工程项目。
2.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进行招标:(1)建设单位提出不进行招标的申请,并附具相应证明材料。
(2)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或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不进行招标条件的,可以批准不进行招标。
(完整版)必须招标及可不招标的情况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一、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7条规定,在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按照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规模标准是: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目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文件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况汇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例外情形

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例外情形招标投标法第3条: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1)工程建设项目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公用事业项目。
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4)全部或者部分国家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例外情形(法定不招标情形)1)按照《招标投标法》第66条的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公司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公司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X公司非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工作程序和管理流程,提高比选文件的编制质量,促进非必须招标项目公开、公平和公正,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维护企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XXX省招标投标条例》、《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公司及所属企业,非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合作单位的确定。
非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如下:非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XX省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xx号令),以及国家和XX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未达到招标标准的公司各类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装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等。
(一)依法必须招标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依法必须招标失败后不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三)非必须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1.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不强制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项目,如:编制或评估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策划咨询类、编制或审查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施工图审查等咨询项目。
2.与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所包含的项目。
3.由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或涉及某领域或区域内的项目。
4.其他服务类、经营类项目:不属于国家强制性招标范围的服务类、经营类项目。
(四)公司代建工程:由委托方已明确项目实施单位的,按委托方决策执行,委托方未明确的,并符合前(一)至(三)标准的,按本通知规定确定项目采购事宜。
第二章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工作原则第三条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科学择优、禁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是指为了公开、公正、公平地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以满足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的项目需求,而进行的一种采购方式。
招标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及意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广泛涉及到政府采购、工程建设、供应商采购等领域。
其中,政府采购指的是政府机关以招标方式进行的商品、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
工程建设包括各类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装备采购、铁路工程等。
供应商采购则包括企事业单位购买设备、原材料、办公用品等。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招标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能够有效避免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的现象发生,确保政府采购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其次,招标制度能够促进市场竞争,降低采购成本,提升采购品质,优化供应商结构。
再次,招标可以推动企业自身的改进,促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从而推动整个产业的发展。
最后,招标制度可以增加监督和审计的机会,增强招投标行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升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项目合规性的信心。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主要步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经历一系列的步骤,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
1.采集需求:为了满足项目的真实需求,招标单位需要详细了解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质量要求、服务期限等相关信息。
2.拟定招标方案:招标单位根据项目需求,制定详细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方式、评标办法、标段划分、投标条件等。
3.公告发布:招标单位需要根据招标方案发布公告,公告应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
公告的发布通常通过报纸、网络等方式进行。
4.购买招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需购买招标文件,以了解具体项目信息,包括项目说明、评标标准、合同范本等。
5.投标准备: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需要对项目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参与投标,并准备相关材料和技术方案。
无需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需招标的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可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项目;(二)抢险救灾等紧急工程;(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工程项目;(四)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采用不可替代的工艺、材料;(五)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适宜招标的;(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无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工程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五条申报无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工程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行业技术标准;(二)工程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已经编制,明确了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质量标准、安全措施等;(四)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已经选定,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六条申报无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项目申报书;(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四)工程项目所需资金落实证明;(五)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证明;(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工程项目申报材料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经批准的无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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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以不进行招标。
1.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
2. 抢险救灾工程;
3. 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4. 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
5. 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设计或施工;
6.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7.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8.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
生变更的;
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