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火灾危险等级分类标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设计资料2006-10-08 22:23:15 阅读2896 评论7 字号: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 Motor repair shop and parking area GB50067-9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7]28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1 总则34.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34.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34.1.0.3 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4.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语34.2.0.1. 汽车库garage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34.2.0.2修车库motor repair shop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_GB50067-97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吊项(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 0.25 不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15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 火极限不应低于
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 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 3.0.2 的规定。
3.0.3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 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1.7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4.1.8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9 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
4.1.10 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 空电力线的下面。 4.2 防火间距
2.0.5 高层汽车库 high rise garage
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6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 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 库。
总贮量 (t) 名称 防火间距 (m) 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
一、二级 三级
稻草、麦秸、芦苇等 10~5000 5001~10000 10001~20000 15 20 25 20 25 30
15 20 25
28-汽车库、修车厂、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二)

汽车库、修车厂、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二)3、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3.0.3 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高层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II 、III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第4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一般规定4.1.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4.1.2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3 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4.1.4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
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1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2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4.1.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
当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
当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6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或贴邻。
GB50067-2014 汽车库设计规范强条---机电部分

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
2 停车数超过 10 辆的地下汽车库;
3 机械式汽车库;
4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类的汽车库、修车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强条3
7.1.5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车库计算,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Ⅰ、Ⅱ类车库不应小于 20L/s;
2 Ⅲ类车库不应小于 15L/s;
3 Ⅳ类车库不应小于 10L/s。
7.1.8 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 10L/s, 且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1 Ⅰ类汽车库、修车库;
2 Ⅱ类地下汽车库、修车库;
3 Ⅱ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
4 机械式汽车库;
5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GB 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强条1
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 3.0.2的规定。
强条2
3.0.3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高层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停车场地下车库防火要求要求规范

停放由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under ground garage
2.0.4地下汽车库室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high rise garage
2.0.5高层汽车库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建筑高度超过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
资料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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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辆51~150辆≤151~300汽车库>300辆辆3.0.2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3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的规定执行。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构件名称墙柱
2.0.6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室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compound garage
复式汽车库2.0.7
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室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open garage
敞开式汽车库存2.0.8
的汽车库。每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25%3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3.0.1的规定。3.0.1车库的防火分类应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3.0.1车库的防火分类表名称数量类别ⅣⅢⅡⅠ
同时废止。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GBJ67-84)
总则1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1.0.2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19页word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2019]28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 [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同时废止。
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1.0.3 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语2.0.1. 汽车库garage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修车库motor repair shop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2.0.3 停车场parking area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2.0.4 地下汽车库under ground garage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2.0.5 高层汽车库high rise garage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6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2.0.7 复式汽车库compound garage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
汽车库、修车库的火灾危险性

汽车库、修车库的火灾危险性汽车库、修车库内主要可燃物是停放的汽车,其火灾过程集固体火灾和液体火灾于一身,火灾发展迅速,火灾过程释放出大量的热和有毒烟气,极易大面积蔓延,造成人员与财产损失。
一、起火快,燃烧猛汽车内部的装饰物大量采用合成材料,主要是以聚氨酯类为主,其火灾蔓延速度快,热值高、燃烧中释放出大量的热和有毒烟气,特别是当汽油、柴油参与燃烧反应时,现场条件将更加恶劣。
因汽车库内的汽车停放横向间距一般仅为500mm~800mm,在火灾中易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极易造成大面积汽车过火的失控状态,并直接威胁建筑物本身的安全。
二、火灾类型多,难以扑救汽车库、修车库火灾不同于单一物质火灾,其本身集可燃固体物质(A)类火灾(如座椅和内饰物等)和可燃液体物质(B)类火灾(如燃油)于一身,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汽车还存在着压缩气体(C)类火灾危险,兼有可燃液体贮油箱受热膨胀爆炸燃烧的特点。
这一特点使汽车库有别于其他用途的建筑物火灾。
三、通风排烟难对汽车库来讲,尤其是地下多层汽车库的建筑结构决定平时不能仅靠自然风力进行通风排烟,需要安装防排烟系统。
而防排烟系统在烟气温度达280℃时即停止工作。
一旦汽车库发生火灾,高热值的可燃物很快使火场温度超过280℃,防排烟设备即会停止工作,此时仅能依靠自然排烟方式和临时架设排烟设施来排烟。
四、灭火救援困难在汽车库、修车库发生火灾时,其产生的高温有毒气体和浓烟的流动状态是复杂和随机不定的,造成能见度急剧下降,这对快速准确地确定起火点和判定火灾规模极为不利。
另因空气呼吸器的缺少和地下空间内无线对讲系统的干扰和遮蔽,都会造成灭火救援行动的延误。
五、火灾影响范围大大型地下汽车库的地上部分一般都为高层住宅或大型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后,由于地上与地下共用楼梯间、管道井、电梯井等,烟火通过开口部位对上方建筑造成很大威胁;同时,由于汽车库火灾荷载大,长时间燃烧很有可能造成上方高层住宅或公共建筑的倒塌;一些重要的设备如变电所、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与汽车库相临设置,火灾对这些重要设备也将构成严重威胁。
停车场地下车库防火要求要求规范

5、1、2 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 5、1、1的规定增加一倍。
4、2、3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较高一面处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4、2、4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极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4、1、4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4、1、5、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 表4、2、6
总贮量(m3) 名称
防火间距 (m)
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
一、二级
三级
易燃液体储罐
1~50 51~200 201~1000 1001~500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12 15 20 25
可燃液体储罐
5~250 251~1000 1001~5000 5001~25000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Ⅰ、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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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火灾危险等级分类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下车库不仅仅是车辆停放的场所,更成为了商场、住宅、办公室等建筑物的必要附属设施,每年新建地下车库数量逐渐增多。
然而,地下车库所面临的安全隐患也越来越突出,其中之一便是火灾的危险性。
为了确保地下车库的安全,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地下车库火灾危险等级分类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一、地下车库火灾危险性的原因
1.密闭性强
地下车库由于地势深存在地下室内,且正常情况下大门紧闭,通风情况较差,密闭性较强,因此一旦发生火灾,烟雾将难以排除,增加了危险性。
2.易燃物较多
地下车库内存在车辆油污、轮胎、塑料制品等易燃物质,加上车辆密集、烟波浓密等特殊情况,火势容易蔓延,形成所谓“传火难断”的特殊环境。
3.人员负担重
地下车库人员密集,且需要维修、保洁、保安等人员长时间驻扎,且少有通风,一旦发生火灾将成为生命危险。
二、地下车库火灾危险等级分类标准
地下车库火灾危险等级分类标准应该结合火灾的受害面积、人员密度和可燃物品密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制定出不同的危险等级标准。
下面是一种建议适用于地下车库火灾危险等级分类的标准:
1.一级危险等级
一级危险等级是指地下车库火灾危险性较低。
其特点是地下停车场的面积较小、一层或两层、停车位数量较少、车辆流量较少。
并且,停车场规范管理,车辆排放标准严格管理,可燃物品相对较少。
2.二级危险等级
二级危险等级是指地下车库火灾危险性适中。
其特点是停车场面积相当大、有多层、大量停车位、车辆流量很大、停放的车辆类型较为复杂。
车辆主要为轿车和客车,停放数量大,中小型商业、办公楼和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多属于“二级危险
等级”。
3.三级危险等级
三级危险等级是指地下车库火灾危险性极高。
其特点是地下车库为大型商业中心、大型居住小区、地铁等,地下车库规模巨大,车流量极大,商业活动丰富,人员密度大,可能发生火灾的源头也更多。
此类地下车库的消防要求极高,除了日常防火保洁要做好外,还需要布置自动、手动报警器和灭火系统,以及完善的应急预案。
三、地下车库消防措施
1.自动灭火系统
在地下车库安装自动灭火系统是防火的首选方案。
此消防装置能够迅速将火灾扑灭或控制火情,消除了火灾隐患。
2.消防栓
消防栓是地下车库消防设施的基础,也是火场初期扑救的必要手段。
根据火灾的实际情况,选择位置、数量,并且要保持消防栓疏通,保障消防用水。
3.通风
地下车库缺乏新鲜空气,陈旧臭气堆积在闭环空间内不利于生命安全和健康。
进行空气流通的良好方式是选择明火无烟消防器材来进行,或配合机电通风管道。
四、总结
地下车库火灾威胁着公众的安全和生命。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地下车库火灾危险等级分类标准意义深远,不仅可以帮助相关部门判定地下车库的消防措施,还可以代表政府和社会对人民健康负责,为地下车库的消防安全注入一股新的力量。
同时,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还应该提高自身消防意识,加强消防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