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地下车库防火要求要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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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设计资料2006-10-08 22:23:15 阅读2896 评论7 字号: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 Motor repair shop and parking area GB50067-9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7]28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1 总则34.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34.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34.1.0.3 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4.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语34.2.0.1. 汽车库garage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34.2.0.2修车库motor repair shop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停车场消防管理制度

停车场消防管理制度

停车场消防管理制度(精选12篇)停车场消防管理制度11、禁止在地下停车场内吸烟。

2、禁止在地下停车场内运用明火。

因特别缘由,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到公司审批,并做好有效防范措施,方可动工。

3、严禁在地下停车场内存放汽油、机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停车场内加油,修车及焚烧废弃物;不准在车库私拉电线。

4、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车场内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5、按有关规定做好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并使消防设施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6、做好地下停车场的环境卫生工作,妥当处理停车场内的`垃圾,不准乱扔、乱放,要刚好运往垃圾处理站。

7、停车场内管理人员检查发觉问题时,刚好联系车主,并重点看护,做好具体记录,同时报告值班领导。

8、任何人发觉火灾时,都应当马上报警,并利用地下停车场内现有的消防设施灭火。

停车场消防管理制度2为加强停车场平安管理,对车辆统一停放和管理,避开人为因素对车辆进行破坏,确保车辆平安,维护正常的车场秩序,本停车场特制定以下平安制度:一、车辆停放管理制度1、本车场实行封闭式管理,供应24小时停车管理服务。

2、本车场为内部停车场,只为小区的业户供应停车管理服务;外部车辆禁止入内。

3、凡在本车场停放车辆的业户,须到公司客户服中心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停车许可证。

4、为保证您的车辆平安,凡在本车场停放的车辆,须办理机动车辆保险。

5、车辆进出停车场时,应按规定的行车线路减速慢行,留意交通平安,严禁违章、逆行。

6、请将公司核发的停车卡及停车证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的.显要位置;车辆进出停车场时,请主动刷卡文明停车。

7、请按规定的位置停放车辆,严禁挤占其它车位。

8、停车后,请锁好车门、关好窗户,严禁在车内存放珍贵物品。

9、停车场内严禁烟火;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急物品带入停车场。

10、严禁在停车场内修理车辆或运用消防水源冲洗车辆。

11、停车场内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司机将车辆停好后,应主动离开,不得在停车场内无故逗留。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火灾危险和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

1.0.3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应结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1 总则1.0.1 本条阐明了制定规范的目的和意义。

本规范是我国工程防火设计规范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我国汽车库建设的建筑防火设计提供依据,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停车问题是城市发展中出现的静态交通问题。

静态交通是相对于动态交通而存在的一种交通形态,二者互相关联,互相影响。

对城市中的车辆来说,行驶时为动态,停放时为静态。

停车设施是城市静态交通的主要内容,包括露天停车场,各类停车库、修车库等。

因此,随着城市中各种车辆的增多,对停车设施的需求量不断增加。

近几年来,大型汽车库的建设也在成倍增长,许多城市的政府部门都把建设配套汽车库作为工程项目审批的必备条件,并制订了相应的地方性行政法规予以保证。

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房地产开发经营增多,在新建大楼中都配套建设了与大楼停车要求相适应的汽车库,由于城市用地紧张、地价昂贵,近几年来新的汽车库均向高层和地下空间发展。

我国许多大城市,近年来车辆增长速度都比较快,一些特大城市,如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沈阳、重庆等,虽然机动车的绝对数量与经济发达国家比仍有差距,但由于增长速度快,使原本已很落后的城市基础设施不能适应,加上对静态交通问题认识不足,停车设施的建设远远不能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致使城市停车问题日益尖锐,不仅停车困难,由于占用道路停车,使已经拥堵的城市动态交通进一步恶化。

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motor repair shop and parking areaGB50067-201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日施行日期:2015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9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67-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2、3.0.3、4.1.3、4.2.1、4.2.4、4.2.5、4.3.1、5.1.1、5.1.3、5.1.4、5.1.5、5.2.1、5.3.1、5.3.2、6.0.1、6.0.3、6.0.6、6.0.9、7.1.4、7.1.5、7.1.8、7.1.15、7.2.1、8.2.1、9.0.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2月2日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入调研了汽车库建设、运行现状,认真总结了汽车库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教学及汽车库运行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标准,最后经审查定稿。

车库设计防火规范

车库设计防火规范

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1.0.1 车库的防火分类应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车库的防火分类表1.0.1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1.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1.0.2的规定。

1.0.3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1.0.2墙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第二章采暖通风和排烟第一节采暖和通风2.1.1 车库内严禁明火采暖。

2.1.2 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需要采暖时应设集中采暖:2.1.2.1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2.1.2.2 Ⅰ、Ⅱ、Ⅲ 类汽车库;2.1.2.3 Ⅰ、Ⅱ 类修车库。

2.1.3 Ⅳ类汽车库、Ⅲ、Ⅳ 类修车库,当采用集中采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其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严禁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汽车库采暖的火墙不应贴邻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布置。

2.1.4 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炔站的通风系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2.1.5 设有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2.1.6 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

除应满足本规范第5.2.5条的要求外,还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风管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的风管,其位于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保温材料不应为不燃烧材料。

第二节排烟2.2.1 面积超过2000m2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四、组合建筑1.相关条文14版《建规》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14版《车规》4.1.4 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2.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2.执行原则《车规》和《建规》中“组合”定义有所不同,《车规》“组合”为上下叠加,不含前后、左右贴临,《建规》“组合”既包括上下叠加,也包含前后、左右贴临。

此技术点的难点在于对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对消防措施的理解。

3.解读和应用解读: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消防措施“室内有别,室外一体”。

图16 组合建筑案例《建规》中组合建筑包括住宅+非住宅,公建+公建等多种功能组合形式,不同使用功面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

其中,住宅+非住宅的组合建筑在消防设计上较有特点,概括起来为“室内有别,室外一体”。

即组合建筑室内的消防设计,如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防火分区划分,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各自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建规》有关住宅和公建的要求分别确定;而组合建筑室外的消防设计,如建筑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布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确定等,需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和本规范第5.1.1 条有关建筑的分类要求,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汽车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汽车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试行)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84-05-15 生效日期: 1985-01-01发布部门: 公安部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第三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防火间距第三节消防车道第四章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第一节防火分隔第二节防火墙和防火隔墙第三节电梯井、管道井和其它防火构造第五章安全疏散第六章消防给水和报警、灭火设备第一节消防给水第二节火灾报警和泡沫灭火设备第七章采暖和通风第八章电气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汽车库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

本规范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人民防空专用车库和农村社队在农村建造的汽车库。

第1.0.4条汽车库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第2.0.1条停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分类分为四类,如表2.0.1。

表2.0.1 停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分类类注:①建筑物内同时设有停车库和修车库时,其车库的防火分类应按其中类别较高的确定。

②屋顶停车场的防火分类应按停车库的类别确定。

第2.0.2条停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

各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2.0.2的规定。

表2.0.2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烧性能和耐极限(小时)件名称注:①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和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2相应构件的规定。

②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参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附录确定。

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屋顶如作为停车场时,其屋面板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2楼板的要求。

最新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4 免费下载

最新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4 免费下载

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火灾危险和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

1.0.3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应结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1 总则1.0.1 本条阐明了制定规范的目的和意义。

本规范是我国工程防火设计规范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我国汽车库建设的建筑防火设计提供依据,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停车问题是城市发展中出现的静态交通问题。

静态交通是相对于动态交通而存在的一种交通形态,二者互相关联,互相影响。

对城市中的车辆来说,行驶时为动态,停放时为静态。

停车设施是城市静态交通的主要内容,包括露天停车场,各类停车库、修车库等。

因此,随着城市中各种车辆的增多,对停车设施的需求量不断增加。

近几年来,大型汽车库的建设也在成倍增长,许多城市的政府部门都把建设配套汽车库作为工程项目审批的必备条件,并制订了相应的地方性行政法规予以保证。

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房地产开发经营增多,在新建大楼中都配套建设了与大楼停车要求相适应的汽车库,由于城市用地紧张、地价昂贵,近几年来新的汽车库均向高层和地下空间发展。

我国许多大城市,近年来车辆增长速度都比较快,一些特大城市,如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沈阳、重庆等,虽然机动车的绝对数量与经济发达国家比仍有差距,但由于增长速度快,使原本已很落后的城市基础设施不能适应,加上对静态交通问题认识不足,停车设施的建设远远不能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致使城市停车问题日益尖锐,不仅停车困难,由于占用道路停车,使已经拥堵的城市动态交通进一步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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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4.2.6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
②高层汽车库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3m。
③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m。
4.2.2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建筑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当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小50%。
耐火等级
单层汽车库
多层汽车库
地下汽车库或高层汽车库
一、二级
3000
2500
2000
三级
1000
注:
①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值增加一倍。
②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汽车库净高1/3且不超过净高1/2的汽车库,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000m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6机械式立体汽车库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2.0.7复式汽车库compound garage
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302燃烧性能和耐火耐火等级极限h构件名称一级二级三级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承重墙楼梯间的墙防火隔墙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隔墙框架填充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不燃烧体050支承多层的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50支承单层的柱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楼板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疏散楼梯坡道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吊项包括吊顶搁栅不燃烧体025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15注
4.3.3穿过车库的消防车道,其净空高度的净宽均不应小于4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 4m。
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5.1防火分隔
5.1.1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表5.1.1
2.0.8敞开式汽车库存open garage
每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25%的汽车库。
3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车库的防火分类应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车库的防火分类表 3.0.1
类别 数量 名称




汽车库
>300辆
151~300辆
51~150辆
≤50辆
修车库
一级
二级
三级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承重墙、楼梯间的墙、防火隔墙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隔墙、框架填充墙
不燃烧体0.75
不燃烧体0.50
不燃烧体0.50

支承多层的柱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50
支承单层的柱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00
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同时废止。
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4.1.5.1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4.1.5.2总安装容量不超过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
的乙炔气瓶库;
4.1.5.3一个车位的喷漆间;
4.1.5.4面积不超过5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
4.1.6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2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4.1.3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2.12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4.3 消防车道
4.3.1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环形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利用交通道路。
4.3.2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4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 12m× 12m。
1.0.3 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 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 语
2.0.1. 汽车库garage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修车库motor repair shop
③复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规定值减少35%、
5.1.2 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 5.1.1的规定增加一倍。
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2.0.3停车场parking area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2.0.4地下汽车库under ground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2.0.5高层汽车库high rise garage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3.0.2
燃烧性能和耐火
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4.1.4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4.1.5.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2 15 20
15 20 25 30
12 15 20 25
水槽式可燃气体储罐
≤1000 1001~10000 >10000
12 15 20
15 20 25
12 15 20
液化石油气储罐
1~30 31~200 201~500 >500
18 20 25 30
20 25 30 40
18 20 25 3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楼板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50
疏散楼梯、坡道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1.0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0.50
燃烧体
吊项(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0.25
不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15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15 20 25
20 25 30
15 20 25
棉麻、毛、化纤、百货
10~500 501~1000 1001~5000
10 15 20
15 20 25
10 15 20
煤和焦炭
1000~5000 >5000
6 8
8 10
6 8
粮食
筒仓
10~5000 5001~20000
10 15
15 20
10 15
席穴囤
注:
①防火间距应从距车库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堤的储罐,其 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车库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②计算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总贮量时,1m3的易燃液体按5m3的可燃液体计算。
③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车库的防火间距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5%。
4.2.7小于1m3的易燃液体储罐或小于5m3的可燃液体储罐与车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其间距可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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