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622号建议的答复

合集下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78号(城乡建设类024号)提案答复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78号(城乡建设类024号)提案答复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78号(城乡建设类024号)提案答复的函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78号(城乡建设类024号)提案答复的函王美华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动建筑行业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充分发挥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壮大经济发展新引擎”。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是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阵地。

近年来,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围绕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总体目标,以大力发展建筑工业化为载体,以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为动力,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深化建筑行业大数据应用,积极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

您所提的建议为我们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一、关于加强建筑业大数据应用顶层设计2016年8月,我部印发《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明确了推进建筑业大数据应用的工作思路,提出“研究建立建筑业大数据应用框架,统筹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建设大数据应用系统,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汇聚整合和分析建筑企业、项目、从业人员和信用信息等相关大数据,探索大数据在建筑业创新应用,推进数据资产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价值。

建立安全保障体系,规范大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应用等各环节安全保障措施”等一系列重点任务。

2020年7月,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明确了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建设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探索建立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市场监管的机制等推动建筑业数字化转型方面的重点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建筑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文件。

水利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620号建议的答复-水移民办字〔2021〕22号

水利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620号建议的答复-水移民办字〔2021〕22号

水利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620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620号建议的答复水移民办字〔2021〕22号落久水利枢纽工程是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之一,与规划建设的都柳江洋溪水利枢纽联合调度,堤库结合,可使柳州市防洪标准提高到100年一遇,为榄口灌区提供可靠的水源,改善下游融水县城供水条件,为融水县电网提供清洁能源,同时有利于改善水库库区航运条件。

工程开发任务以防洪为主,兼顾灌溉、供水、发电和航运等综合利用。

2015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农经〔2015〕1550号文批复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015年10月,水利部以水规计〔2015〕415号文批复该工程初步设计。

根据初步设计报告批复文件,按2015年第二季度价格水平,工程总投资为26.88亿元,其中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17.53亿元。

工程于2015年开工建设。

水利部积极支持广西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和水库移民工作,截至目前,已累计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12.25亿元。

关于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缺口资金问题,建议地方综合考虑落久水利枢纽工程批复意见、建设征地移民补偿相关政策规定、工程实施实际情况,统筹研究解决。

如涉及概算调整,建议地方依据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供水、发电等收益以及地方受益情况合理分摊解决。

水利部2021年06月21日——结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950号建议的答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950号建议的答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950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950号建议的答复丁烈云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提升中国建造创新能力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不仅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重要载体,也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阵地,更是建设强大国内市场、推动形成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点。

近年来,我国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有力支撑了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但长期以来,建筑业主要依赖资源要素投入、大规模投资拉动发展,工业化和信息化水平较低,生产方式粗放、劳动力紧缺、资源能源消耗大等问题比较突出,迫切需要通过提升工程建设创新能力,集成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走出一条内涵集约式高质量发展新路。

您提出的相关建议对我们以智能建造为抓手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很有借鉴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以科技创新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发展智能建造,推广装配式建筑和钢结构住宅”。

2020年7月,我部联合相关部委出台了《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发展智能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

目前,我们正在积极落实文件精神,以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为抓手,切实提升工程建造创新能力。

一、积极推进智能建造试点工作2021年2月,我部在上海、重庆和广东选取7个项目开展智能建造试点,试点内容涵盖数字设计、智能生产和智能施工等方面,重点领域包括建筑产业互联网、建筑机器人和装配式建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531号建议的答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531号建议的答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53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7.16•【文号】•【施行日期】2021.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531号建议的答复王瑛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家庭成员之间互用住房公积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职工除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可申请提取外,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的,也可申请提取。

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进一步放宽了租房提取的条件,规范了租房提取的额度,简化了租房提取的要件。

部分城市中心还在试行缴存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的提取。

上述提取方式不仅满足了职工在住房消费方面的提取需求,也从保障职工基本生活方面,提供了提取使用途径。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规定,需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申请,一般以缴存职工家庭为单位实现配偶之间的互贷互用,不包括已经工作的成年子女。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7月16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23号建议的答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23号建议的答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23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23号建议的答复张桂玉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所需职称专业与现行职称专业设置不对称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我部赞同您提出的建议,并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解决资质所需职称专业与现行职称专业设置不对称问题。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资质标准。

我部不断加大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力度,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

2020年11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修订工作,合理调整包括职称在内的企业资质考核指标。

二、关于进一步拓宽职称专业门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以职业分类大典和教育部门学科设置为基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各系列的职业特点,科学设置职称系列专业类别。

同时,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分类要求,动态调整相关职称系列专业设置。

三、关于加大对地方企业职称评定扶持力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提出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工程技术人才密集、技术水平高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

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下一步,我部将重点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修订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645号建议的答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645号建议的答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64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7.07•【文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645号建议的答复刘锋代表:您提出的关于限制高层建筑无序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度重视高层建筑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标准,指导各地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以实施城市更新为载体,树立正确的城市规划建设理念,加强高层建筑建设管控,推动城市开发建设方式转型。

一、已开展工作(一)明确高层建筑管控要求。

2020年4月,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建科〔2020〕38号),明确将超高层地标建筑等作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重点,要求各地一般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提出各地新建100米以上建筑应充分论证、集中布局,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相适宜,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2021年初,研究制定“城市营建要点”,提出高层建筑应充分论证、集中布局,一般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新建住宅高度控制在80米以下等要求,并将这些指标纳入正在制定的《“十四五”城乡人居环境建设规划》统筹实施。

2021年5月,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建村〔2021〕45号),指导各地限制县城民用建筑高度,新建住宅以6层为主,6层及以下住宅建筑面积占比应不低于70%;要求各县城新建住宅最高不超过18层,确需建设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应严格充分论证,并确保消防应急、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到位。

(二)发布高层建筑管控有关法规和标准。

2017年3月,发布《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要求各地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优化城市形态,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435号建议的答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435号建议的答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43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7.05•【文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435号建议的答复厉莉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工程质量保险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工程质量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的基本手段,也是发挥市场对工程质量保障作用的重要途径。

我部高度重视工程质量保险,积极推动质量保险各项工作。

一是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2005年,会同保监会印发《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推动工程质量保险有序发展。

二是指导地方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

2017年,印发《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选取上海、江苏、浙江等9个地区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鼓励地方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是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保险顶层设计研究。

在总结国外质量保险制度和国内试点经验基础上,委托协会、高校开展质量保险相关课题研究,提出我国工程质量保险实施路径,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质量保险制度。

一、关于立法层面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建议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有助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加快培育和发展工程质量保险。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我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92号),明确了质量保险工作目标和路径,通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等方式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动保险相关政策措施出台。

关于您提出在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及住宅领域强制实施质量保险的建议,我部进行了认真研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从实践情况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规定了从事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投保工程质量保险,对推动工程质量保险起到了积极作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156号建议的答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156号建议的答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15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7.13•【文号】•【施行日期】2021.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156号建议的答复陈凤珍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超低能耗住房建设和农村住房冬暖夏凉改造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针对农村住房保温性能差、冬季采暖污染重的问题,您提出结合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提升农村保温性能,推进超低能耗和零能耗样板房建设,开展农村既有住房冬暖夏凉改造等建议。

我部与相关部门一致认为,您提出的建议对推动农村住宅节能具有积极意义。

一、关于把住宅的保温减排放到治理大气污染的背景下治理针对您提出的这条建议,我部会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通过开展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正在着力解决。

2017年,财政部会同我部印发《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7〕238号),在2017—2019年间支持3批43个试点城市,主要任务是针对城区、城郊和农村地区,加快热源端清洁化改造,推进用户端建筑能效提升,使住宅保温性能和舒适度有显着提升。

在试点城市工作中,总结提炼鹤壁等地经验,形成指导北方地区农村清洁取暖的工作思路,我部在鹤壁市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补初装不补运行”经验,提出“清洁供、节约用、能承受、可持续”的工作方针,指导各地农村清洁取暖工作。

2021年,会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印发《关于组织申报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的通知》(财办资环〔2021〕19号),组织开展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申报工作。

同时,针对您所提建议,我们将统筹考虑,研究编制《零碳建筑技术标准》,探索适用于不同气候区和不同建筑类型的零碳建筑标准,推动低碳建筑发展,减少碳排放。

二、关于在冬季取暖的市县组织建设超低能耗和零能耗冬暖夏凉样板房针对您提出的这条建议,我部积极推动超低能耗建筑和既有农房冬暖夏凉改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622
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1.07.07
•【文号】
•【施行日期】2021.07.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622号建议的答复
李永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助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度重视充电设施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出台城市停车场、居住社区等相关政策标准,多措并举推动充电设施建设。

一、制定出台充电设施建设政策文件。

一是2016年8月,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明确提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应符合充电设施建设相关要求,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充电基础设施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二是2017年8月,我部与交通运输部共同印发《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10号),鼓励各地按照新能源汽车发展有关政策在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方面给予扶持。

三是2020年8月,我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建科规〔2020〕
7号),要求新建居住社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因地制宜补齐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等建设短板。

二、完善充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一是2015年9月,我部印发《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和《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明确规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鼓励各地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等,开展已建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建设。

二是2014年以来,我部陆续发布《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对充电设施设计的技术要求作出规定。

三是2018年以来,我部陆续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要求新建居住区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具备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三、多措并举推动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

一是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指导各地将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完善改造标准和支持政策。

二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2号),结合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和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动车联网和充电桩(站)布局应用。

三是指导59个城市开展2021年城市体检,将“完整居住社区覆盖率”、“社区低碳能源设施覆盖率”列入城市体检指标体系,督促指导这些城市及时发现和补齐充电站(桩)、换电站等充电设施建设短板。

四是指导各地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获知业主安装需求后,及时告知安装充电桩的前提条件和注意事项,对符合电容条件和消防等相关标准、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应当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居住社区补短板行动和
城市体检工作,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完善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并指导各地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支持、配合居民区安装充电桩。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7月7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