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社会保障法

第7章  社会保障法
第7章  社会保障法

第七章社会保障法

7.1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及特征(见107页)

7.1.1 社会保障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是国家、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社会保障参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在现代民主国家中,社会保障是政府于公民关系的基本问题。

7.1.2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是指调整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在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生活水平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保障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既包括以基本法形式出现的社会保障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还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社会保障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他是为了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维持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常运作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基础和保证。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实践来看,社会保障法一般不以单一的法律形式出现,而是由多种法律、法规构成的,如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失业保险法、养老保险法等。同时还包括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社会保障问题的规章、决定、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社会保障的司法解释等。

7.1.3 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1、社会性。在传统社会中,“公法”和“私法”泾渭分明。公法调整的是国家政治权力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私法调整的是市民社会中个人权利关系。而在现代社会中,公法和私法相互渗透的现象日益增多,所以出现了一个新的法域——社会法。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追求社会公平的实现,其中既有国家权利对市民社会个人权利的干预,又有个人享受国家给付的权利的关系。社会保障法是典型的社会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特征,表现在:第一,保障对象的普遍性。即全体社会成员都是社会保障的对象,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越来越从选择性向全民性方向发展。第二,社会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社会化。即社会保障通过立法,在政府、社会和公民之间合理分担保障责任和义务。形成资本筹集渠道多元化、社会风险分散化的保障机制,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第三,保障目的的社会性。即立法的出发点是为了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安全,实现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因此社会保障法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法律。

2、强制性。社会保障法带有明显的国家干预法的特征,是通过国家赋强权制推行的涉及公民生活安全的一系列准则。社会保障法所规定的使用范围、保障项目、待遇标准、享受待遇的资格条件、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与筹集缴纳方式等,都要由相关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商定。一旦形成相应的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严格遵从,不能随意更改。

3、协调性。由于社会保障的事项庞杂,内容很多,而且不同事项需要不同的法律方式调整,因而不可能用一部法律来规定全部社会保障事务。各国通常都制定多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从而构成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社会保障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法规之间,法规与法规之间,既有客观分工,各自规范着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保障事务,又要相互协调;既不能重复交叉,又要能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制体系。

4、安全性。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公民生存权以及其他基本人权的保障,也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我国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在利益分配上从过去平均主义“大锅饭”的极端走到了收入分配严重不均的另一极端,贫富差距过大引发了公众不满、价值取向扭曲等现象,影响社会安全稳定。同时,社会成员包括劳动者在社会生活和生产劳动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风险和事故。通过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有效调节收入分配,保护低收入阶层的利益,能够通过完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方面的社会保险制度,使社会成员和劳动者在受到意外和风险时不至于生活没有着落。社会保障法的安全性特征,不仅反映了国家在社会保障问题上的态度和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也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

种“安全感”,使人们保持一种社会心理上的平衡,为整个社会的安定创造良好的条件。因此,社会保障法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是社会安全网和社会减震器。

7.2 社会保障法的原则、内容和形式:

7.2.1 社会保障法的原则: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反映社会保障法的本质,贯穿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始终并对整个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体系起主导作用的根本准则。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保障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全部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在整个社会保障法的体系中具有一种根本准则的地位,集中反映社会保障法的本质,体现立法者在社会保障领域所奉行的政策。这些根本准则主要有以下几个:

1、权利保障原则。

权利保障即将获得保障作为公民权利和国家义务。从本质上讲,社会保障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活动,国家或社会通过制度安排实现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转移支付,以保障所有公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其根本宗旨就是保障公民的生存权。所以,保障公民生存权理应成为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准则之一。生存权就是指为了维护人的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物质享受权等内容。它是基于人类的生存本能而产生的,是一种自然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转让的,是各国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因而,当今世界各国的宪法普遍确认了公民的生存权,规定了国家保障公民生存权的义务。为此,社会保障立法应将法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全体公民,不管其性别、年龄、职业、地位、信仰,只要是居住在法定范围内的公民,都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立法,这已经成为各国立法共同奉行的基本原则。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所有公民,作为社会成员之一,都享有社会保障权。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社会保障公约(最低标准)》,要求各国政府为国民提供至少达到最低标准的社会保障。同样,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然而这种普遍性的实施力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各国具体国情所制约的。一般而言,经济发达国家,尤其是福利国家,往往采取无差别的适用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标准,而在发展中国家,通常根据自身的经济水平,采取有区别的保障标准。因而,国家保障公民生存权应在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有计划、分阶段地逐步实现普遍的社会保障。

2、社会共同责任原则。

通过强制立法建立社会共同责任机制,使社会风险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一方面,国家要承担诸如提高基本保障、监督管理补充保障计划以及鼓励个人自我保障等方面的责任;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发挥企业、各类社会组织、社区、家庭及个人在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并以社会保障立法的形式逐步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责任,促进社会保障主体的多元化、筹资渠道的多样化、保障形式的多层次化,为建立多支柱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奠定基础。

3、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社会保障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换句话说,社会保障是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产生的。这一事实要求社会保障立法在确保保障待遇时,必须考虑两方面的影响因素: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同阶段上保障对象的保障待遇预期;其二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同阶段上,即便是为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生存需求,所要提供的经济物质帮助的标准也大不相同。这一标准与当时当地人们的生活水平有很大关系,基本生活保障应与人们维持起码生活所需的物品的价值数量相关联。低于这一标准,不足以维持保障对象的基本生

活所需,起不到保障的作用;高于这一标准,就会导致依赖保障制度人群的出现,就会挫伤纳税人的积极性。当然,社会保障计划、项目确定的给付标准能达到什么样的水平,最主要的还是要看社会经济发展达到了什么样的水平,因为社会保障水平取决于经济发展所创造的可供再分配的社会财富的多寡,高于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障,势必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沉重的负担。所以社会保障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量力而行。

4、社会公平原则。

公平,在经济学上包括机会均等和收入均等。社会保障具有浓厚的公平色彩,其功能是以满足社会公平为目标而提供的一种安全稳定机制,以弥补市场分配的缺陷和按劳分配中事实上的不平等。社会保障制度的首要目标是追求社会公平。社会保障立法应向公平倾斜,既追求“结果上的相对公平”,又追求“机会上的公平”。比如,国家通过失业保险立法,一方面给予竞争的失败者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费用;另一方面通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为其创造重新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

5、普遍性与区别性相结合的原则。

普遍性保障的含义,就是指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应包括所有社会成员,强调一切社会成员享有社会保障的共同权利。区别性保障的含义,就是指保障的实施范围是针对社会中的某一部分处于特殊境况、存在特殊需要的群体。对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是各国社会保障立法共同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公民在因年老、疾病、失业而发生生活困难时,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力,这种权利不应因种族、民族、性别、年龄、出身、教育、居住地等情况的差别而有不同,因为这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但是,社会保障中的很多计划、项目都是针对某一特殊群体而制定和实施的,例如救助计划针对贫困者,康复计划针对残疾者,养老金计划针对老年人,工伤保险计划针对因工伤残者,失业保险计划针对失业者,等等,所以说,具体的社会保障计划、项目都有其区别性特征。普遍性和区别性相互兼顾的原则是说,当公民具备了具体的社会保障计划、项目所规定的保障条件和资格后,都有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相应保障的无差别的权利,国家和社会不应该将这种权利只给予一部分人,而将另一部分人排除在外。但是普遍性的保障权利不等于所有的人都可以无差别的享受所有的社会保障待遇,当具体的社会保障计划、项目所确定的待遇发放的条件不具备时,任何人都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7.2.2 社会保障法的内容:

一般而言,社会保障法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主体和客体三个方面。1、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或政府、企业或集体和个体社会成员,在保证基本生活以及增进社会福利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具体来说,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关系:第一,国家与国民的关系,即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保证全体国民基本生活的职责和国民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权益等。第二,社会保障职能机构与国民的关系,它们之间既是资金筹集者与供应者的关系,又是社会保障待遇提供者与享受者的关系。第三,企业、社会团体及官方机构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社会保障关系,其实质内容是保证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规范企业或用人单位履行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责任等。第四,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机构,包括监督机制的建立以及各种监督机构的职责权限划分及其协调性等。

2、社会保障的主体。

社会保障的主体是指在社会保障活动中,依法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从社会保障的运行过程来看,社会保障主体主要包括国家或政府、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企业或社会团体或官方机构以及全体国民。

3、社会保障的客体。

社会保障的客体是指社会保障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从社会保障实践的

内容来看,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所保障的财产物质和自然人的身体与生命,比如灾害救助就是以国民所有的财产物质上的利益为具体的保障对象,养老保险就是以保障自然人的生活为目标的;二是指社会保障的主要目的是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物质保障,因此人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客体,而物则是部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的特殊客体。

7.2.3 社会保障法的形式:

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从宏观上指导社会保障立法,进而使社会保障法具有最佳的结构和效能。所谓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分类组合,由多部法律及其多个层次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从法律体系理论的视角来看,社会保障法首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它又具有自身的体系结构,由若干低一层次的法律部门所构成。

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既有一定纵向结构,又有一定横向结构。其纵向结构是由不同效力层次的各种法律规范、按照效力层次的高低顺序所组成的宝塔式结构,即宪法、社会保障基本法、专项社会保障法律以及以下各个层次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组合。其横向结构是由全部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所划分的若干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所构成的,如社会保障实体法、社会保障基金法、社会保障组织法、社会保障程序法等。

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定的公民权益和国家提供社会保障的规范为根本立法依据,通过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国民保健法,军人保障法及其他专门社会保障法与相关立法共同组成了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而每一项专业法律又统辖着若干个子法或法规或实施细则,从而形成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7.3 社会保障法的历史发展:

7.3.1 世界社会保障法的历史发展:

国外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历程就是社会保障立法实践的过程,每一项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背后,均有其相应的立法实践。纵观国外社会保障立法的具体实践,可以将社会保障立法的历史演进分为三个阶段:

1、社会保障法的产生:

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社会保障立法萌芽于17世纪英国的《济贫法》。从1531年到16世纪结束,英国颁布了一系列法令,规定对亟待救济的贫民给予帮助。1531年,英王颁布法令,规定地方官吏对其辖区内亟待救济的老、弱贫民应给予调查登记,颁给执照,许其在指定区域内行乞。1536年,英国颁布法令,建立一项由政府主办的公共救济计划,责令各教区负责供养区域内居住满三年不能工作的贫民。1563年,国会通过法律,到1601年,伊丽沙白女王下令将以前各项济贫法令编撰补充成法典颁布,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英国《济贫法》,又称《旧济贫法》。该法规定,教区对区内没有亲属供养的贫民负责任。贫民被区分为三类:一是壮健贫民,必须做工自给,有劳动能力而拒绝劳动者,将给予惩罚;二是无工作能力的老、弱、病、残障者,分别以院内收容与院外救助两种方式给予救助;三是失依儿童,分别以孤儿院收养、家庭辅助、家庭寄养三种方式给予抚养。救济经费以济贫税、志愿捐款和罚金三者为来源。为抑制救济的膨胀,1834年,英国重新颁布了《济贫法修正案》,引入了救济金偿还制度,原则上禁止劳动场所以外的救济;实行救济待遇均等化,实施“劣等待遇制度”,救济待遇必须低于劳动者的最低收入。但《济贫法》的颁布是国家通过立法确定济贫事业为政府职责的开始,开创了社会保障立法的先河。

然而英国颁布的《济贫法》还称不上是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法,因为《济贫法》的立法目的并不是承认公民要求社会救济是一种公民权利,而完全是出于防止贫民沦为流民危及王权的稳固。它以“慈善与矫治”的原则使该法兼有强迫劳动和福利救济的性质,强调对不劳动者的惩罚而忽略对需求者的帮助。因而,它实际上是对慈善事业的国家立法,更

多地是直接充当着强化英国统治秩序的工具。

2、社会保障法的形成:

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法观念,应该说是工业革命以后产生的,它始于19世纪80年代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批社会保险法律。当时德国国内经济萧条,劳动人民生活贫困,工人运动不断兴起,劳工问题日益突出,国家通过立法,自上而下地实行包括社会保险、孤寡救济、劳资合作以及工厂监督在内的一系列社会政策措施。1883年德国政府颁布了《劳工疾病保险法》,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劳动保险法,即社会保险法律;之后,德国于1884年又颁布《劳工伤害保险法》,1889年颁布《残疾和老年保险法》。1911年,上述三部法律又被确定为德意志帝国统一的法律文本,再加上新增加的《孤儿寡妇保险法》,成为德国的《社会保险法典》。这一时期,俾斯麦政府提出了一系列社会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危险分担原则、强制性原则、保险基金由社会共同负担原则等,开创了由国家立法实施社会保险的时代。由于这种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工业化的进程相吻合,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因此,在世界上特别是欧洲一些工业发达地区引起了较大的反响。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30年代,德国的社会保险立法成为各国仿效的楷模。在欧洲大陆,波兰、挪威、意大利等先后建立了各自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英国于1908年、1911年先后建立了老年社会保险与疾病社会保险制度。在亚洲地区,日本曾于1911年制定了《工伤保险法》,1922年又制定了《疾病保险法》,等等。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项目的社会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大规模的法制化,标志着社会保障立法正式诞生。但是,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险立法,还比较零散、不成系统,而且其保障对象主要局限于城市工业劳动者,覆盖面比较窄,此外,各项社会保险立法之间也缺少有机联系。因此,现实呼唤系统的、成熟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

1935年,为了摆脱旷日持久的经济危机,缓和国内劳资矛盾,在美国罗斯福新政中,美国颁布了《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一词首次出现,在社会保障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意义。作为美国新政措施之一,《社会保障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联邦政府设立社会保障署,全面负责各项社会保障的实施;(2)由联邦政府实行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向所有雇主和雇工平等地征收联邦养老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3)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实施失业保险,对雇佣8人以上的雇主征收联邦失业保险税,将其中的90%交付州社会保险机构使用;(4)在联邦政府资助下,由州政府实施老人和儿童福利、社会救济及公共卫生措施,如向贫穷盲人、无家可归或有残疾的儿童提供各种补贴;(5)帮助州政府建立公共健康和妇女照料之类的社会设施,等等。

美国的《社会保障法》并非完美无缺,历经多次修改,人们仍然对某些内容抱有不同见解因而争论不休。它是世界上第一个对社会保障进行全面系统规范的法律,其内容涉及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等方面,而不仅仅是以往那种各自独立、分项规范且不成系统的单项法律,标志着社会保障法作为一项制度的最终形成。随后,西方国家对本国社会保障立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社会保障法迅速形成并得到发展。此外,这个阶段社会保障制度在各大洲普遍建立并获得很大发展。欧洲国家中,除阿尔巴尼亚于1947年、摩尔多瓦于1955年开始社会保障立法以外,其余国家在20世纪20年代以前已全部制定了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日本于1911年制定了《工伤保险法》,这是亚洲最早的社会保障立法,也是1919年以前亚洲唯一的一项社会保障立法。日本于1922年又制定了《疾病保险法》。东南亚和南亚的一些国家于20世纪20年代开始立法。

3、社会保障法的完善和调整:

这一阶段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工党政府宣布“福利国家”的建立为标志,福利制度及社会保障制度由此在世界范围内得以普遍推行,社会保障立法更趋成熟。英国于1942年底发表的《社会保险及有关的服务》的保障计划,以消除贫困、疾病、肮脏、愚昧和怠

惰懒散五大社会病害为目标,制订了以社会保险制度为核心的全面的社会保障计划。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政府于1946——1948年以实现充分就业和社会福利为纲领,通过并实施了一整套社会保障法规,例如,《家庭补助法》,《国民卫生保健服务法》、《工伤保险法》、《国民救助法》、《社会保险法》等,并于1948年宣告:英国已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福利国家。

继英国之后,北欧国家瑞典、丹麦、挪威以及其他西欧国家法国、联邦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瑞士、意大利等,纷纷按英国模式实施社会福利政策,建设自己的福利国家。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日本也在按福利国家的路子建设各自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这一阶段是各个迈向福利国家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立法发展的成熟阶段。在此阶段,以前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保障立法方面具有与西方国家不同的特点,实行了国家保障制度。众多发展中国家也根据本国的国情,开展了各种社会保障立法。同时,国际劳工组织在社会保障国际立法上也积极行动,在它的推动下,社会保障在国际上得到了普遍承认,还制定了《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该公约在国际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经济发展出现了滞涨现象,原本高福利倾向的社会保障立法面临着极大的挑战。面对不断增长的庞大的社会保障开支给国家财政造成的巨大压力,以及高福利待遇使劳动者产生惰性而给经济发展带来的诸多问题,各国政府纷纷开始探索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途径,对以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英国于1987年正式通过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日本国会批准从1987年起,实行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美国里根政府通过立法砍掉了一些社会福利津贴;法国、原联邦德国、荷兰、加拿大和比利时等国,都通过立法提高社会保险费率。

7.3.2 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发展:

1、新中国成立前的社会保障立法:

新民主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从革命斗争开始就为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障权利进行了不懈的努力。自1922年至1929年共举行了五次全国劳动大会,每次大会上都提出了社会保险权利的明确要求。如1922年8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拟定的《劳动法案大纲》第一次提出了实行社会保险的基本主张。1926年5月在广州召开的第3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劳动法案大纲决议案》,再次敦促国民党政府实行社会保险,指出国家应设立劳动保险,保险费由雇主或国库支出。1930年5月,中央苏区——瑞金颁布了《劳动暂行法》,规定了“保障与抚恤”和“社会保险”。1931年11月,在瑞金召开的第一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在根据地实行社会保障制度,该法于1933年4月修改,修改后的《劳动法》第10章规定,社会保险对于凡受雇佣的劳动者,不论他在国营企业、或合作社企业、私人企业以及在商店家庭内服务,不问他工作的性质及工作时间的久暂与付给工资的形式如何,均保实施之。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仅有一些兵工军需企业,民用产业很少,但各根据地政府仍然颁布了一些有关社会保障的法规。1941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的《边区劳动保护暂行条例》明确指出:实行社会保障的目的,在于发展生产,保护工人利益,提高劳动热忱,巩固民族统一战线,增进劳资双方的利益。该条例在医疗,疾病津贴、工伤待遇、残废津贴、丧葬补贴,遗属抚恤、生育待遇等方面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解放战争时期,由于解放区的规模不断扩大,各种产业发展迅速,解放区政府有关社会保障的立法也更趋完整、规范,1948年8月,在解放了的哈尔滨召开了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大会在《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中提出:在工厂集中地城市或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创办劳动社会保险。

以上革命根据地的社会保障立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先导,是根据法律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事业的雏形。这些社会保障立法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甚至是20世纪80年代后的社会保障立法都有很大的影响。

2、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保障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断制定、修订和完善,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1949年——1966年的创立时期。这一时期主要是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基本制度,颁布了一些基本立法。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使暂时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生活上有了基本保障;还规定了对生、老、病、死、伤、残等方面的保险。1952年6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1955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暂行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构成了当时社会保障法规的基本框架,并为以后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2)1966年——1977年的停滞时期。这一时期社会保障立法处于停滞和倒退阶段。《劳保条例》被视为腐蚀工人的修正主义法规,工会、劳动部门和内务部门先后被撤销,社会保险一度处于无人管理的状况;全国积累的4亿元养老保险基金被全部冻结,保险基金统一征集、管理和使用的制度难以为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工作,也因此而大部分中止。10年期间,致使几百万老弱病残职工办不了退休手续,而全国300余个疗养院、养老院因基层工会的瘫痪而被迫关门,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社会保障立法工作的成果,历经这10年磨难,基本上毁于一旦。在这一阶段中,财政部于1969年2月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支付的退休金在营业外列支,劳动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部门管理。至此,社会保险完全倒退成了企业保险,而工会在社会保险业务中的作用,也因此而完全中断。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遭受了重创,虽然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进行了修复,但遗留的许多社会问题至今也难以解决,给社会保障立法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

(3)1978年以来的改革发展时期。文化大革命后,国务院于1978年6月同时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恢复和建立离退休制度。但是,这两个暂行办法都规定:企业单位干部、工人的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由企业行政支付;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干部和工人的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由负责管理的组织、人事和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这样,并没有改变文化大革命期间形成的企业保险的格局,以至于在20世纪80年代后这种格局成为企业发展的巨大障碍。

1980年3月,为了整顿和恢复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的劳动保险工作,国家劳动总局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整顿和加强劳动保险工作的通知》,提出以企业行政为主,会同基层工会办理好职工的退休、退职;建立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病伤职工的休假、复工、定残工作;改进医疗卫生;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作;以基层工会为主,会同企业行政健全各项手续制度,整顿劳动保险卡片,准确及时地审批和办理职工各项劳动保险待遇;关心病伤职工的生活,定期慰问;做好劳动保险的群众工作。该通知发布后,连同前面干部的退休、退职暂行规定,使得《劳保条例》的贯彻执行得到全面恢复,但是,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却一直没有得到恢复。在这一时期,社会保障立法工作的中心,一方面是恢复文化大革命前的社会保障机制,另一方面是为20世纪80年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改革和发展奠定基础。

20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旧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社会保障改革势在必行。1982年开始,职工养老金社会统筹的试点工作在江苏泰州、广东江门市和东莞市开展,1984年以后,在全国范围普遍推行。1985年9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第一次在国家文件中清晰而明确地提出了“社会保障”的概念,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会优抚等制度,统一纳入了社会保障的体系。1986年,作为国营企业劳动合

同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失业保险制度由此开始,之后,国务院还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关于公费医疗保险的通知》等规定。可以说,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其立法活动开始从自身的运行机制、模式类型、项目构成等方面进行较深层次的改革和调整,社会保障制度及其立法进入全面改革和发展时期,主要立法活动涉及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的各基本领域。

中共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观目标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创建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步伐进一步加快。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社会保障制度列为构筑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使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从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转到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进行体制创新上来。中共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此后,在九届人大召开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务院决定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一次着手在全国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开始改变此前的社会保障业务一直由劳动、卫生、人事和民政等部门兼管的格局。可以说,十五大以后,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7.4 社会保障争议处理制度(不讲)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考试考前复习资料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考试考前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1)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1)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1) ?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4) ?名词解释复习指导 (7) ?简答题复习指导 (9) ?论述题复习指导 (12) ?案例分析题复习指导 (15)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一、考核形式: 闭卷 二、考试时间:2小时。 三、试卷结构: 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各种题型的题量及所占分数的分配为:单项选择题为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多项选择题为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名词解释为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简答题为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论述题为1题,20分;案例题为1题,10分。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一、答题技巧 单项选择题题干常以陈述句或问句提出解题依据、目标、要求和方法等。备选答案是4个,但正确的答案只有一个。此类题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二章劳动法总论 劳动就业的原则 第三章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者权利 第五章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的缔结劳动合同可以不包括的条款 第六章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签订集体协商终止期限 第八章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制的适用对象

第十二章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仲裁的申请期限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 第十五章养老保险 我国男性公民的劳动年龄 第十八章工伤保险 劳动者死亡后的遗属津贴 第十九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第二十章法律责任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纠纷的诉讼主体 三、练习题 1.以下各项不属于劳动者权利的是()。 A.劳动权 B.劳动报酬权 C.职业培训权 D.获得认证权 2.以下各项中不属于劳动就业的原则的是()。 A.所有劳动者就业原则 B.国家促进就业原则 C.劳动就业市场原则 D.平等就业原则 3.在我国最低工资制可以适用于()。 A.公务员和公益团体的工作人员 B.租赁经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租赁人或承包人 C.学徒、利用假期勤工俭学的学生、残疾人等 D.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4.劳动合同的缔结()。 A.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 B.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C.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D.应当采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 5.我国男性公民的劳动年龄通常为()。 A.16-60 B.16-55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完整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涌向外地务工,成为人们所称 的农民工。农民工作为一大弱势群体,其各项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见不鲜。探究这类现象的根本成因及解决途 径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内容。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 (一)劳动合同签定率低,劳动关系难以确定。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书面立劳动合同。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法律知识薄弱的特点,采取欺骗手段不与农民工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只是采取口头约定的 形式或者以劳务合同的方式来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虽然,我国《劳动法》也规定了,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与用人 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可以认定劳动关系依法成立。但是,由于文化水平,法律意识等因素的制约,要让农 民工自己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相当困难的。 (二)劳动时间长无故被延长,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但是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润的 最大化,几乎视法律为无物,采取各种手段强迫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他们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大多在十个小时以上,有的甚至达到十六、七小时,远远超出法定的平均工作时间。 (三)工作环境恶劣,安全防护措施差。农民工进入城市,大多是从事于各种劳动强度大,危险度高的高温、高空、高化学性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条件差。加之缺乏系统的培训与指导,安全意识与防范措施较差,使得农民工的工作显得更加的危险化,近而造成农民工工伤事故频繁发生。 (四)劳动报酬低,工资克扣拖欠现象严重。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大多数都属于体力劳动,其工资水平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象十分普遍。而对于农民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也是鲜有依法足额给付的。不仅如此,用人单位还利用各种手段对原本就很微薄的农民工工资无故进行克扣。如遇到企业或公司进入生产淡季,或者利润严重下滑,用人单位往往会把责任推卸到劳动者的身上,无故或拒付农民工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的缺失。社会保险、福利权是指劳动者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种种福 利待遇,在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在实际操作中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为了 节约生产成本都不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人身安全极端漠 视,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以及社会保障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的结果。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缺失原因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 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 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既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此具体与明确,为什么还会有如此高的不签订劳动合 同的比例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等法律知之甚少或者几乎没有任何了解。有些农民 工知道要签劳动合同,却不知道该到底找谁签。还有些农民工对劳动合同存在误解,对劳动合同能否保护他们的 权益还存在怀疑,甚至认为劳动合同会束缚住他们。有时农民工为了找到一份工作,对在被雇用期间的权利和义 务未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并不太关注。 (二)不少企业、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不懂法且急于找到一份工作的空子,只和农民工口头约定工资待遇、劳动 条件等而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只和农民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一旦出现有关损害赔偿的事由,用人单位便以没 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或推脱负责。这种行为给许多农民工造成了损失,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名词解释超全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名词 解释超全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A、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规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 B、不定时工作时间:又称为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固定工作时间,是适用于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 补充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时间和标准工作周。 C、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抚恤:是指现役军人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由国家生活保障。 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D、贷学金制度:是指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是通过向学生提供低息或者无息贷款的方式,为学生解决读书期间的生活和学习困难的一种教育福利制度。 F、复员: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队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不保留公职人员身份,回原籍或入伍地重新就业。 法律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关系:是指依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动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成员或者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的社会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包括养老保险关系、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关系和生育保险关系。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08年1月,小朱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与一家外资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得劳动合 同。公司为了提高小朱得工作技能,2009年1月,该公司把小朱送到日本进行专门培训3个月,并与小朱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在接受培训后,小朱必须再为公司工作4年,在这4年里小朱如果要离开该公司,必须赔偿该公司培训费用4万元。但就是,公司与小朱并没有重新修改劳动合同得期限。2011年1月,小朱与该公司得劳动合同到期,小朱提出双方终止劳动合同,而该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小朱得服务期还未满,小朱应继续为该公司工作.如果小朱一定要离开该公司,就应该按照培训协议得约定赔偿该公司培训费用4万元.小朱认为自己与公司得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合同当然应该自然终止,不知道自己就是否要依据培训协议承担赔偿责任?若要承担应承担多大得赔偿责任? 答:⑴应依据培训协议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得小朱与该外资公司签订得培训协议就是合法有效得,小朱在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时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就是违反培训协议得,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得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得培训费用。⑵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得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得培训费用。本案例中有约定得服务期,应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得服务期递减支付,小朱接受培训后为公司工作了两年,应向公司支付50%得违约金,即支付2万元违约金.? 案例二 张某自2004年起一直在某公司工作,先后与单位多次签订固定期合同,最后一次与单 位签订固定期合同时间为2007年1月31日至2008年2月1日。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口头通知张某合同不再续签并要求张某于合同到期前一天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张某表示知道,劳动合同到期后,张某未找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张某到单位正常打考勤卡并到办公室坐班,10多天后,公司领导发现张某还在公司继续上班,觉得奇怪,怎么还来上班,随即让她到人事部办理手续。不久,张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起诉,要求单位支付自2004年在该公司工作开始起算得经济补偿金计1万余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裁决,公司应当按照张某在该单位得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得工资得经济补偿金.问题:请分析公司败诉得原因。公司应采取何种预防措施以防止这种现象再次发生。 答:⑴公司败诉得原因:①连续工作年限与补偿有效期。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补偿条款得规定及其解释细则,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得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得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还有补偿有效期得问题.如果就是一年一签订劳动合同,则在补偿得方面,很难认定为连续工作而无法主张长时间得补偿.但就是2008年2月1日合同到期后,由于企业未能及时书面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关系,而张某在合同到期后依然继续上班,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视为企业与张某按照上一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一期合同(不超过一个月得)。 ②劳动合同法偏向于保护劳动者,无固定期合同签订就是偏向劳动者一方。由于2008年以后,企业与张某可以视为两期合同,故而张某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企业不予签订得,应当按照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予以补偿,而这样一来,本来应当就是断开得劳动关系被连续化,张某就可以主张自2004年以来得补偿金了。③关于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得,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之劳动者,其中,提前解除得,必须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得代通知金,而劳动合同到期则只要提前书面告之即可。单位在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得时候,既没有书面通知,也没有主动找其办理手续,致使张某“有机可乘”。⑵企业规避这一问题:①及时把握劳动合同得时效,对于到期合同应当及时处理,就是续签还就是解约要提前做好准备,切不可马虎了事,延期过了合同期而未能及时处理。②任何关于合同变更,劳动关系变更问题都需要书面通知,包括传真,文件等,口头通知不具备相应得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最新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10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2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3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5 第四章工傷保險7 第五章失業保險9 第六章生育保險11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12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14 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15 第十章社會保險監督16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18

第十二章附則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社會保險關係,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用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準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多管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名词解释(超全)doc资料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名词解释(超全)

A、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规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 B、不定时工作时间:又称为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固定工作时间,是适用于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 补充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时间和标准工作周。 C、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抚恤:是指现役军人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由国家生活保障。 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D、贷学金制度:是指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是通过向学生提供低息或者无息贷款的方式,为学生解决读书期间的生活和学习困难的一种教育福利制度。 F、复员: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队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不保留公职人员身份,回原籍或入伍地重新就业。 法律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关系:是指依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动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成员或者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的社会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包括养老保险关系、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关系和生育保险关系。

社保法全文解读

2011新施行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 2011年03月08日来源:人社部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称《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第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对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社会保险法》对各项社会保险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第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使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并必将带动一系列单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三,《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社会保险法》不仅对社会保险工作是极大的促进,也将对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

电大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第七章自测练习

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保护围包括()。 选择一项: A. 劳动过程及其他相关过程 B. 基于劳动合同而提供的劳动过程 C. 劳动过程 D. 劳动过程除去加班加点过程 下列关于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选择一项: A. 所有的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规都只限于劳动过程之中 B.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职业安全卫生保护责任 C. 除劳动者书面明确同意外,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不得被排除 D. 劳动者本人不得基于任何动机放弃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负有对职工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义务的主体是()。 选择一项: A. 企业工会 B. 劳动行政部门 C. 用人单位 D. 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方针是()。 选择一项: A.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B. 安全第一 C. 安全为主

D. 预防第一,安全为主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其费用由()。 选择一项: A. 政府财政承担 B. 劳动者个人承担 C.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D. 用人单位承担 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危险因素存在,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或人为的直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危险情况时,劳动者享有()。 选择一项: A. 拒绝权 B. 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C. 知情权 D. 监督权 下列企业从事生产活动时不受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限制的是()。 选择一项: A. 建筑施工企业 B. 烟花爆竹制造企业 C. 矿山企业 D. 重型机械厂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选择一项: A. 2年

B. 3年 C. 1年 D. 5年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选择一项: A. 2年 B. 1年 C. 4年 D. 3年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选择一项: A. 200人 B. 300人 C. 500人 D. 100人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在()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选择一项: A. 300人 B. 500人 C. 100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练习题

1、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B)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A终止劳动关系B劳动争议发生C调解不成D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 2、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除了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外,还可责令支付(A)。 A赔偿金B违约金C滞纳金D罚金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A)。 A解除合同B终止合同C变更合同D续订合同 4、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C)规定。 A企业规章制度B劳动合同C法律法规D集体合同 5、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D)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一年B六个月C一个月D十五天 6、劳动争议调整委员会主任由(B)担任。 A职工代表B工会代表C用人单位代表D三方面选举产生的代表 7、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D)。 A解除B自行解除C撤销D终止 8、工会与企业签订的以劳动条件、工作条件、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是(A)。 A集体合同B经济合同C民事合同D劳动合同 9、支付(B)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 A临时工的劳动报酬B加工承揽的劳动报酬C轮换工的劳动报酬D雇佣工人的收入 10、某女职工遇到难产,按劳动法规定应给予的产假为(C)天。 A.56天 B.90天 C.105天 D.120天 11、一般认为,劳动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时间是(D)。 A.18世纪 B.19世纪上半叶 C.19世纪下半叶 D.20世纪初 12、能够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A)。 A.只能是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 B.只能是主体双方的违法行为 C.可以是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D.事件 13、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C)。 A.12个月 B.10个月 C.6个月 D.3个月 14、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D)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开工通知劳动者本人。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D.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5、能够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机构是(D)。 A.各级人民政府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各级劳动行政部门 D.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6、我国《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B)的工资报酬。

社会保障概论名词解释

社会保障概论名词解释: 1. 社会保障:是为保障民生以及促进社会进步,由国家和社会以立法为依据出面举办,由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组织实施,对因各种经济和社会风险事故而陷入困境的人群以及由物质和精神需求的全体公民提供的、福利性的物质援助和专业服务的制度和事业的总称。 2.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在社会保障活动中,依法享受权力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3. 社会保障管理:是指通过一定的机构与程序,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对各种社会保障事务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与监督的过程。社会保障管理不同于生产管理,它是一种社会事务和社会政策管理,致力于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 4. 社会保障基金: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国家为实施各项社会保障计划、项目而预先建立起来的,用以保障社会成员在遭遇社会经济风险事故时所需要的、专款专用的资金。 5. 社会保险:是以政府为主体,以法律为基础,在权力与义务的一致性原则下,通过政府、企业、劳动者个人的共同筹资,为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提供经济收入补偿,使其能够在年老、疾病、伤残、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造成的社会生活问题面前仍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以保障社会安定与持续发展的社会互助制度。 6. 养老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的制度性安排,以权力与义务一致性为原则,在劳动者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达到法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后,为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建立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7. 医疗保险:广义医疗保险是针对人的健康的保险,它不仅包括医疗费用的保险,而且包括疾病预防、人体健康维护等方面的内容。狭义医疗保险主要是指针对医疗费用的保险。 8.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在政府的支持和倡导下,以农村居民为对象,在自愿和互助共济的原则下,通过集体和个人共同筹资,按一定比例补偿农民医疗费用的初级医疗保险形式。 9. 失业保险:是指依据国家法规,通过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渠道筹资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失业时给予失业金支付,以保障其最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对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促进充分就业,弱化失业负效应,稳定社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10.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之一,是向法定范围的劳动者补偿其因职业病或工伤而导致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由国家或企业单位对其生活给予一定物质补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题

第一次考核 案例分析题(共 1 道试题,共 20 分。) 1. 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5年2月1日起至2008年2月1 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5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试分析: 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为什么? 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为什么? 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为什么?参考答案: 1.不需说明理由。 王某在2005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3分) 2.可以单方解除。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 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王某提出的,且不属于双方协商解除,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4.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次考核 答:? 1.用人单位拒不到庭并不影响劳动争议仲裁的进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执行。?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表现为工会通过调解、仲裁等制度系统参与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的处理。? 2.在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在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有权对职工的争议行为给予支持和帮助。?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l国开大选择

第十五章社会福利法 一、单项选择题 1.2006 年修改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年龄是( A )。 A.6 周岁B.6 周岁半C.7 周岁 D .8 周岁2.以下各选项中不属于我国公共福利的是( C )。 A.教育方面的福利B.卫生方面的福利 C.老年人福利D.住房方面的福利 3.职工福利的提供者是( B )。 A.国家B.用人单位 C .企业工会D.劳动者 4. 以下各选项中属于我国企业自主福利的是( A )。 A.为职工办理补充保险B.社会保险制度 C.年休假制度D.探亲假制度 5.以下选项中不属于专门福利的是( D )。 A.老年人福利B.妇女福利C.残疾人福利D.退役军人福利 6.国家鼓励地方建立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其年龄的规定是( B )。 A.75 周岁以上B.80 周岁以上 C.85 周岁以上D.90 周岁以上 二、多项选择题 1.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的其他项目相比较其特征有(ABD )。 A.社会福利的范围具有普遍性B.社会福利的目的具有公平性 C.社会福利的形式具有特殊型D.社会福利具有政府主导性 2.社会福利的保障范围具有(CD )。 A.特定性B.针对性C.全民性 D .普遍性 3.在我国,公共福利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BCD )。 A.老年人福利B.教育方面的福利 C.卫生方面的福利D.住房方面的福利 4.在我国,公共福利包括(ABCD )。

A.生活环境方面的福利 B .教育方面的福利 C.卫生方面的福利D.生活服务方面的福利 5.我国的公共教育福利的内容主要包括(ABCD )。 A.普及义务教育B.实行助学金、奖学金制度 C.向学生提供无息贷款 D .实行学生假期购票优惠制度 6.以下各选项中属于我国公共教育福利内容的是(ABCD )。 A.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教育部门设立各种教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免费教育 B.实行助学金制度 C .实行奖学金制度D.向学生提供无息贷款 7.特殊形式的教育福利包括(ABCD )。 A.助学金制度 B .贷学金制度C.奖学金制度D.特殊教育制度8.我国当前的法定职业福利包括(BCD )。 A.为职工办理补充保险 B .社会保险制度 C .年休假制度D.探亲假制度9.以下各选项中属于我国企业自主福利的是(AB )。 A.为职工办理补充保险B.为职工开通上下班班车 C.年休假制度 D .探亲假制度 10 .我国企业的自主福利包括(BCD )。 A.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B.为职工办理补充保险 C.开办食堂、托儿所D.开办洗澡浴室 11 .以下选项中属于专门福利的是(ABCD )。 A.老年福利B.妇女福利 C .残疾人福利D.未成年人福利 12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残疾人的福利包括(ABCD )。 A.康复服务福利B.教育福利C.就业福利 D .无障碍环境福利13 .以下各选项中属于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残疾人福利的是(ABCD )。A.教育福利B.文化体育福利 C.残疾人福利设施 14 .社区服务项目涉及广泛 D .福利补贴 ,其中包括(ABCD )。 A.社区文化和卫生B.社区环境 C .社区治安D.社区保障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练习题多项选择题(供参考)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多项选择题 本练习题选自各次作业,希望大家认真看看,可能会对考试有所帮助 1. 根据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不同,可划分为(CD )。 A. 一揽子合同 B. 专门合同 C. 自由合同 D. 强制合同 2. 有权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机构有(AD )。 A. 人民法院 B. 劳动管理部门 C.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D.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形包括(ABCD) A.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B.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探亲假、婚丧假 C.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 D. 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4.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般包括(BD )。 A. 雇佣关系 B. 劳动关系 C. 与就业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D. 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5.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有(ABCD )。 A. 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B. 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C. 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D.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 我国目前职业培训的种类主要有(ABCD )。 A. 学校教育和培训 B. 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 C. 劳动预备制度培训 D. 学徒培训 7.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ABD )。 A. 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B. 高级技术人员 C. 用人单位的员工 D.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8. 津贴的具体作用有(AD )。 A. 补偿作用 B. 激励作用 C. 奖励作用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试题(精)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试题 一、是非题(判别正误,并在括号内写入"是"或"非"(每题1分,共10分 1、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应当依法予以解除。(非 2、国家实行薪年休假制度。(是 3、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非 4、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订明试用期。(非 5、加班工资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是 6、"待业"与"失业"两个概念含义相同。(是 7、"待业"与"待岗"两个概念含义相同。(非 8、集体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行生效。(非 9、集体合同只有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才生效。(非 10、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可以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安排工作。(是 二、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6分 1、劳动监察 2、劳动就业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24分 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____。

A 警告 B 罚款 C 责令改正 D 停产整顿 E 拘留 2、劳动者在_____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A 生育 B 负伤 C 升学 D 失业 E 退休 F 工伤 3、劳动合同终止的的条件是____。 A 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B 经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 C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D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4、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在____。 A 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B 企业劳动争议委员会 C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D 人民法院 5、社会保险具有的特征是_____。 A 自愿性 B 社会性 C 强制性 D 互济性 E 营利性 F 福利性 6、我国已实行的特殊工时制度主要有_____。 A 定时工时制 B 缩短工时制 C 综合计算工时制 D 延长工时制 E 计件工时制 F 不定时工时制 7、按照工资的确定方式,可将工资分为___________。 A 计时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练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练习 一、选择题 1、 劳动关系的实质是(A )。 B. 劳动 D.劳动者与所属单位 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C. 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 面的关系 3、 目前,我国《劳动法》适用于( A. 国家机关公务员 C.家庭保姆 4、 劳动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时间 A. 18世纪初 C. 19世纪初 A. 没有法人资格 C. 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法人资格 B )。 B. 劳动者 与用 D. 社会保险方 D )等劳动者。 B. 现役军人 D.企业职工 般认为是在 (D )。 B. 18世纪末 D. 20世纪初 C )。 B.有企业法人资格 D.经法人登记后才有 6、在我国,劳动者的 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公民在 (B )同时产生的。 A .劳动权利和义务 C.劳动者 2、 下面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 ( 5、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

A.年满14周岁时 B. 年满16周岁时 C. 年满18周岁时 D.刚出 生时 7、根据《劳动法》规定,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B )规定。 A.国务院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 用人单位 D.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 &国际劳工大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A )。 A.最高权力机关 B.执行机构 C.常设机构 D.常设秘书处 9、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A )。 A. 1日 B. 2日 C. 1日半 D. 3日 10、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C )。 A.经济管理关系 B.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C. 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D. 国家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11、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的时间(B ). A早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晚于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相同 D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开始的时间相同 12、依据《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 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用人单位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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