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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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里的合理性原则

合同法里的合理性原则

合同法里的合理性原则一、合理性原则的内涵。

1. 定义。

- 在合同法中,合理性原则是一个具有广泛影响和重要意义的概念。

它要求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等各个环节都要符合公平、公正、合理的标准。

合理性原则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一种限制,防止合同当事人滥用自由权利,损害他人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 例如,在合同条款的约定上,不能出现一方利用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不合理的负担或者风险。

在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能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 与公平原则的关系。

- 合理性原则与公平原则密切相关。

公平原则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而合理性原则更侧重于从客观、理性的角度去判断合同相关事项是否符合一般的商业逻辑、社会伦理和法律价值。

- 公平原则是合理性原则的基础,合理性原则是公平原则在具体合同事务中的延伸和细化。

例如,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如果价格过高或过低,偏离了市场合理价格范围,就可能既违背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合理性原则。

这是因为从公平角度看,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严重失衡;从合理性角度看,不符合市场交易的正常规律。

二、合理性原则在合同订立中的体现。

1. 要约与承诺的合理性。

- 在要约方面,要约的内容应当合理确定。

这意味着要约人所提出的合同条款应当足够明确,使受要约人能够合理地理解其意图并作出回应。

例如,一家企业向另一家企业发出购买原材料的要约,应当明确原材料的种类、数量、质量标准、价格范围、交货时间等基本要素。

如果要约内容模糊不清,如只说“我想要购买一些你们的货物,价格好商量”,这种要约缺乏合理性,因为受要约人无法准确判断是否能够接受要约并达成合同。

- 对于承诺,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

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长时间不作出回应,然后突然作出承诺,这种承诺可能被视为不合理。

例如,在一个时效性很强的商业交易中,如新鲜农产品的采购,要约中规定了在24小时内答复,而受要约人在一周后才作出承诺,这种承诺不符合合理性原则,因为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和供应情况可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要约人的预期利益得不到保障。

法学中的法律解释方法有哪些

法学中的法律解释方法有哪些

法学中的法律解释方法有哪些在法学领域,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和运用是至关重要的。

准确解释法律的方法可以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介绍法学中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

一、文本解释法文本解释法是最常见和基础的法律解释方法。

它从法律文本本身入手,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研究和分析,确定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文本解释法强调法律条文的明确表述和字面意义的解释,依赖于文字的规定。

二、历史解释法历史解释法强调法律条文背后的历史背景和制定目的,通过研究法律的历史渊源和相关文件,揭示法律立法者的初衷和动机,来解释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历史解释法可以帮助理解和解决法律条文中的模糊和不明确之处。

三、制度解释法制度解释法注重法律条文与整体法律制度的协调和一致性。

它通过对法律制度的整体结构和相关规则的分析,给予法律条文以合理的解释。

制度解释法认为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具有整体性和一贯性,维护法律制度的稳定性。

四、比较解释法比较解释法是通过对法律条文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类似法律的比较研究,来寻求合理的解释和适用。

比较解释法将国际法和外国法律作为参照,借鉴他国的解释经验和做法,来解决本国法律的问题。

五、逻辑解释法逻辑解释法注重法律条文的逻辑内在性和合理性。

它通过对法律条文的逻辑结构和推理关系的分析,寻求合理的解释和推理方法。

逻辑解释法要求解释者具备逻辑思维和推理能力,能够从法律条文中揭示出逻辑关系和推导出合理的结论。

六、目的解释法目的解释法强调法律条文的制定目的和达到的目标,通过对法律的目标和意义的研究和分析,来解释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目的解释法要求解释者在理解法律条文的同时,要考虑立法者的意图和社会需求,追求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公正。

七、实践解释法实践解释法是指参考司法实践和判例法的解释方法。

它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判决和裁决的分析和归纳,来解释和适用法律条文。

实践解释法使法律解释与实际案件有机结合,具有较高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案件法律效果问题(3篇)

案件法律效果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具。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法律效果问题成为司法工作者关注的焦点。

案件法律效果问题主要涉及案件判决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法律适用的正确性等方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案件法律效果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件法律效果的含义案件法律效果是指案件判决或裁决在法律上对当事人权益、社会秩序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当事人权益的影响:案件判决或裁决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名誉权等。

2. 社会秩序的维护:案件判决或裁决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包括维护国家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

3. 法律适用的正确性:案件判决或裁决在法律适用方面的正确性,包括法律依据的准确性、法律解释的合理性、法律适用的一致性等。

三、案件法律效果的重要性1. 保障当事人权益:案件法律效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实现。

只有确保案件判决或裁决的法律效果,才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维护社会秩序:案件法律效果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可以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案件法律效果有助于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

通过对案件判决或裁决的审查,可以确保法律在适用过程中的正确性和一致性。

四、案件法律效果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不统一:由于法官个人素质、法律知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同一案件在不同法院或同一法院不同法官之间判决结果不一致,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2. 判决执行难:部分案件判决难以执行,导致当事人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主要原因包括被执行人财产难以查封、扣押,以及执行力度不够等。

3. 法律解释争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存在争议,导致判决结果不尽如人意。

主要原因是法律条文本身存在模糊性,以及法官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存在差异。

五、解决案件法律效果问题的措施1. 加强法律适用统一:通过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案例分析等方式,提高法官的法律素质和审判水平,确保案件判决或裁决的法律适用统一。

法律解释与意思表示解释的区别

法律解释与意思表示解释的区别

法律解释与意思表示解释的区别在法律领域中,解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法律解释和意思表示解释是两个相互关联但又有所区别的概念。

本文将就法律解释和意思表示解释分别进行阐述,并探讨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法律解释是指通过对不同法律文本进行分析和解读,从而得出对法律条文的真实含义和内涵的解释。

法律解释是一个在法官、律师、学者和相关专业人士中广泛讨论的话题。

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法律的正确理解和应用,并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人们通常会参考相关的法律条文、法律原则、司法解释和案例法等,以确定法律的正确解释。

与法律解释不同,意思表示解释是指对一方当事人的意愿和意图进行解读和理解。

在合同、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书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们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当事人的真正意图,并确保他们的意愿得到有效执行。

在进行意思表示解释时,人们通常会参考当事人的陈述、行为、交流和其他相关证据,以确定他们的真实意图。

法律解释与意思表示解释之间的区别在于它们侧重点的不同。

法律解释侧重于对整体法律体系的解读和解释,强调从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定中获得合理的解释。

意思表示解释则侧重于对当事人的意图和意愿进行解读和理解,重点在于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并进行实际操作。

此外,在法律解释和意思表示解释过程中所参考的法律规则和标准也不同。

法律解释依靠法律条文、法律原则、司法解释和案例法等,这些法律规则和标准被广泛认可和采用。

而意思表示解释则更依赖于当事人的陈述、行为、交流和其他相关证据,根据实际情况和背景对当事人的意图进行推断。

此外,法律解释和意思表示解释在运用上也有所不同。

在法律解释过程中,法官、律师和法学家通常会采用严密的论证和推理方式,以确保法律解释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而在意思表示解释中,当事人和合同当事人往往更注重语言的常规意义和常识理解。

他们更关注合同的商业目的和当事人在特定背景下所应遵守的规则和行为。

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六种法律解释

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六种法律解释

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六种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使其获得明确的含义与适用范围。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一些模糊或争议性的法律规定,需要进行解释以便于正常运作。

文义解释体系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它包括六种法律解释方法:历史解释、逻辑解释、制度解释、情感解释、归纳解释和实践解释。

一、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通过研究法律规定的制定背景、立法目的、历史背景等来解释法律文本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它主要通过考察相关法律文件、议题记录、法律实施的经验等来确定法律的原意。

历史解释强调法律的历史性和连续性,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的初衷,并将其应用到实际生活中。

二、逻辑解释逻辑解释是通过分析法律规定的词语、句子、逻辑结构等来解释法律文本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它主要通过推理和演绎等逻辑方法来确定法律规定的意义。

逻辑解释强调法律的合理性和一致性,通过对法律规定内部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可以帮助人们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并将其运用到具体情况中。

三、制度解释制度解释是通过研究法律规定所依据的制度、国家政策等来解释法律文本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它主要通过对法律规定所涉及的相关制度和政策进行调研和分析,来确定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和目的。

制度解释强调法律的制度性和规范性,可以帮助人们理解法律规定的背景和意图,并将其贯彻到实际行动中。

四、情感解释情感解释是通过考察法律规定所包含的情感色彩、价值观念等来解释法律文本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它主要通过分析法律规定所涉及的社会价值观念、公共利益等因素,来确定法律规定的具体内涵和界限。

情感解释强调法律的情感性和人文性,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的价值导向,并将其转化为具体的行动准则。

五、归纳解释归纳解释是通过对法律规定所涉及的具体事实、案例等进行总结和分析,来解释法律文本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它主要通过归纳法律规定所适用的实例和案例,来确定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和界限。

归纳解释强调法律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可以帮助人们从具体案例中找到适用法律的规则和原则,并将其应用到类似情况中。

法律解释解释的原则与方法

法律解释解释的原则与方法

法律解释解释的原则与方法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基础,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公平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法律条文本身并不是非常明确和具体的,因此需要通过解释来确定其具体适用范围。

法律解释是裁判活动的核心内容之一,为了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一致性,法律解释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与方法。

本文将从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方法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解释的原则1. 文字解释原则文字解释原则是指解释法律条文时,首先应当从法律文字的字面意义出发进行解释。

这是最基本也是最常用的解释原则。

法律是以文字形式存在的,因此法律解释首先应当按照文字的字面意义去理解法律条文,确保解释符合法律的原意。

2. 意旨解释原则意旨解释原则是指在法律解释中,应当注重法律的目的和制定立法的意图,而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文字的表面含义。

法律条文的制定往往是基于一定的背景和立法目的,因此在解释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以便更好地实现法律的目标。

3. 一般性原则解释原则一般性原则解释原则是指解释法律时,应当参考法律的一般性原则,即法律体系内的通则和基本原理。

这些一般性原则是法律的核心要义,具有维护法律体系内部一致性和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解释法律时应当参考这些原则,确保解释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1. 文本解释方法文本解释方法是指通过分析法律条文的具体措辞和语言表达来解释法律。

这种方法强调解释的客观性和客观性的原则,主要是通过对法律文字的字面意义和语言表达特点的分析,来确定法律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2. 系统解释方法系统解释方法是指通过分析法律体系的整体结构和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来解释法律。

法律体系是由许多相关联的法律规范组成的,因此在解释法律时应当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和一致性,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3. 历史解释方法历史解释方法是指通过对法律制定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进行分析,来解释法律。

法律的制定通常是基于一定的历史条件和需要,因此通过对法律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的了解,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目的和意图。

法律解释权案例(3篇)

法律解释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这一条款在合同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具有指导意义。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解释存在争议,尤其是在“合同内容”的具体界定上。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法律解释权争议案例。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

协议约定:甲方负责提供产品,乙方负责销售,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分成。

协议中明确了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条款,但未明确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3年,乙方未按约定履行销售义务,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乙方主张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属于合同必备条款,因此,原合同无效。

甲方则认为,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并非强制性的,双方未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三、法律解释争议本案中,法律解释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法第十二条的性质:乙方主张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性的合同必备条款,甲方未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无效。

甲方则认为,该条款属于任意性条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2. “合同内容”的界定:乙方认为,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所有条款,未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即构成合同内容的不完整。

甲方则认为,合同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未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不影响合同内容的完整性。

3. 法律解释原则:乙方主张应按照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原则进行解释。

甲方则认为,应结合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解释。

法律解释和法律漏洞的填补

法律解释和法律漏洞的填补

法律解释和法律漏洞的填补法律解释和法律漏洞的填补法律,是国家为规范社会行为和维护公平正义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法律解释不明确或存在漏洞的现象,这给司法实践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诸多挑战。

因此,及时补充和完善法律制度,是保障法律正确性和合理性的必要手段。

本文将从法律解释和法律漏洞的概念、原因和解决措施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解释和法律漏洞的概念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含义、适用范围、补充或修改等方面进行具体阐述和说明的过程。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本身和国家法律制度的实际情况,对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释义和适用,是避免产生错误判决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

例如,在《刑法》中,对于“故意”、“过失”等概念的具体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保证了刑法的可执行性和公正性。

法律漏洞,是指在法律制定、起草和修订的过程中出现的规定不全或缺位的情况。

这些规定的缺失或不完善,可能导致法律的实际效果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甚至可能衍生出法律冲突、法律空白等问题。

例如,我国《反垄断法》中并未就“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给行业竞争和市场秩序带来了很大影响,也造成了监管机构执法难度上升的问题。

二、法律解释和法律漏洞的原因法律解释和法律漏洞的产生,有多种原因,这里仅列举其中几个重要的原因:1. 法律制定过程的不完善。

法律制定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利益和需求,因此往往需要经过一定的协商和权衡,才能最终敲定。

在这个过程中,参与者的观点和利益上的不同,可能会导致产生法律规定的空洞或者不够细致的情况。

2. 法律规定的变化和复杂化。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法律规定也需要不断地变化和调整。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修改前后的规定之间的矛盾和不协调,也可能会对原有的法律体系造成影响和压力。

3. 司法实践中的个别案例。

司法实践是法律规定得以真正体现和执行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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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合理性 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 一、法律解释的公众认同 法律的功能在于设范立制,要使法律本身固有的规范、指引和调整功能真正得以实现,这就要求社会公众 对法律及其适用过程产生认知和认同,而在这一过程 中,法律及其适用解释必须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公众认同性。公众对法律的认知、认同,首先必须通过对法律文本 的解读和认知,唯此才能了解现行法的具体规定,才能 把握、指引、规范自身的行为,同时对自身或他人的行 为的合法性有正确的预测和评价。这里包括两个方面 的问题,其一是,普通公民用以认知和解读的法律文本 和立法机关制定的、执法司法人员据以适用和解释的 文本在表现的形式和范围是应当同一的,即法律及其 解释文本应当是最大公开化的;其二是,所提供的法律 及解释文本应当是用语精确,表达规范、可供明白解读 的,否则法律的适用必然存在障碍。其 次,除了通过对法律规范文本的解读、认知之外 ,公众更多的是通过大量的宣传性的,由大众媒介所披 露的,及自身所接触到的司法实例来了解法律及其解 释的适用过程。我们认为司法实例不完全等同于判例 ,在我国判例并不具备正式的法律地位,但严格意义上 的判例只限于最高法院定期公开刊载的判例,它对于 人们正确理解法律具有参照意义,对下级法院具有指 导性作用,除此之外的个案例,都不是判例而是司法实 例,即使被公开刊载也不具备判例性质,因为它不存在 被公开援用的可能性。而在现行解释制度中,作出司法 实例的审判组织往往无权作出司法解释。但是判例及 其上级法院的司法实例会被下级法院所遵循,过早已 成为一种无形的操作规则。由于司法实例比起法律文 本更具体直观,所以社会公众更多的会从司法实例中 获取对法律的认识,从而产生对法律判定的认同。但司 法实例在法律解释上存在内在的缺陷:文本的公开化 明确化程度不够,公众无法获取精确的认同参照体,案 例中文本援行缺乏引证和说明;司法文书中陈述的裁 判理由过于简单,不加任何解释和逻辑推论,因而公众 的认同难以确实的实现。作为个体的普通公民对法律的认知,理解客观上往 往不是系统的完整的,虽然严格地说,公民在具体运用 法律,从事自己各项法律行为时,应当以符合法律所指 引的标准模式进行,但事实上我们不可能要求个体的 法律运作不产生与法律间的偏差,当个体法律行为与 法定形式相偏移的时候,司法的适用解释怎样有效解 决和掌握这种偏移与标准行为模式之间的差距,这种 偏移是在法律及其解释的“框内”还是已逸出“框外 ”司法机关为此以怎样的宗旨给出一个合理性解释 ,司法解释在这里实际是起着衡平价值,体现法律社会 正义的任务,这也是司法适用解释能否获取公众认同 的重要依据。 二 、司法适用解释的情法之辨 在司法适用解释中处于主动地位的法官(或司法部门)对于公众认同是采取一种怎样的态度呢?可以说自古到今的法官、法学家都不曾忽视这一点,立法文本与司法裁量(即使某种情况下,某一司法裁量距离立法原意很远很远)在与公众的法律认同之间总是具备某种 连接点,这种连接点则往往表明了司法的价值取向。这一连接点在前近代法治社会表达为情理、道德、天理、人情,现代法学家则表述为合理性,或合理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国法、天理、人情。中 国古代社会是礼法社会,国法是以纲常伦理即天 理为指导原则和基础来制定的,反映亲族血缘伦理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伦理法与人情(同样是以纲常伦理为 基础)具有一致的内涵。当国法与人情产生冲突时,统 治者是法情允协,综合为治,使人情法律化。在司法上 则是执法原情,依照情理裁断,因而使国法、天理、人情 相协调统一,情理和社会道德既是立法的基础,又是国 法的价值衡平的标准。在这里,情理作为立法和司法连接点的作用是相当 明显的,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情理相比较国家的立法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尽管国法依据人情——特定的道德规则制定,在具体的道德情境中则往往显得简单粗陋,不敷应用。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司法者为了 达到合理的结果,往往是屈法以伸情。因此,在中国古 代的法律家、法官眼里,为了道德、情理的实现,在很多 情况下可以 置成文的律令于不顾,可以经义决狱,这样 做的目的只有一个,即为了使得法律的适用能够符合 公众对于法律(实质上是法律中蕴含的情理)的某种认 同,公众也只有在这样的基点上才会产生认同。西方法学中的情法之辨。道 德和法律的关系,本是法理学的基本命题之一。在 法哲学范畴层面上是实然法和应然法的关系;表现在 立法和司法的关系上即是司法适用中的情法之辨和权 界划分。 在西方法律的两大体系中,大陆法学虽然强调制定 法的地位,但立法条文时常被视作寻找案件正确解决 方法的向导而不是把一定的解决办法严格地强加于解 释者的命令,人们乐于运用解释的方法导致公正的结局。而立法者在许多情境中往往有意使用笼统的词句给予法庭以衡平权,使法律规范的适用符合公序良俗 的需要,使法和道德、正义之间不至于脱节。在普通法法学中,“法首先是情理”这一古老的拉丁 语格言则更为明确地被作为法的基础观念(情理正是 调和两大法系分歧的共同性概念)。在普通法法系中 ,以经验主义为司法原则,找出每一个案件中最符合情 理的解决方法,是建立普通法法律体系的基础。就普通法法系而言,情理在法律解释中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从这个意义上看,在我们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中还强 调“法律是无情的”这样的提法,显然是有些简单可笑 。 可见,情理这一概念即使是在强调严格法治化的西 方法系国家也是立法和司法适用解释的核心概念。对此则导入了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合理性。也许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正是由于有了合理性,导致了西方法律体系中法典主义者企图制定包罗万象的完善的法典的理想破灭,导致了立法权与司法权的边界模糊,导致了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侵入及司法法的出现成为需要与可能,使得司法者在面对具体的案件的法 律情境更进一步考虑公众的认同性和容忍限度。由此西方学者有理由认为,法律规则是社会群体现时意志 的表现,寻找立法原意无须后退到立法起草之时,而是面对正义和理智,要求法律条文自由地适应现代生活 的现实的有效意义,法官可以按照公道和情理而不根 据法律条文来解释法律。但是这样并不等于说法官可以置立法条文、立法意图于不顾。尽管有必要通过解释法律条文的宽阔的自由度来缓和法律的死板性,但法官仍必须依然做法律的奴仆,6问题是,当法和情之间的冲突产生时,法庭更着眼于社会道德,正义,更关注此时此刻的规定情境中的法律合理性和公众的接受程 度及对于法律的认同。例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过错责 任原则到严格责任原则的演变过程中法官对于立法的 突破正说明了这一问题。中国司法适用解释的公众认同。前文所述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权属划分,以及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权对于立法权的合理侵入,已是法律解 释学所面临的一个首要课题。司法法的存在无论是在理论阐述上,还是在客观实践中都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在我国,法定意义上的司法解释只允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才能作出,由于不存在广泛意义上的独立的司法适用解释,因而客观上这种具有绝对权威(甚至超越法律权威、创制性的)解释只是换一个说法的立法而已。在这里,我们无意重复探讨立法权 ,司法权相争的历史过程和司法法的出现与存在的合 理性和必然性。问题在于,司法权是如何实现这一侵入并如何为广大公众所接受的?如果说西方法律制度中司法法的出现和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侵入是借助于合理性标准的话,我国司法解释对于立法权的侵犯则是显 得蛮横和粗暴,即使在相当多的所谓“解释”中,根本上 是“创造性”的脱离、违背、突破文本的情况下,也丝毫 未见立法权对其的任何抵抗。由于这些司法解释突破 了文本的本身的立法原意甚至字面含义,在实践上又比法律文本更具权威性,因而使得公众本应能够通过文本意义取得的认同由于司法解释的介入反而变得毫无意义,无所适从。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司法法早已是客观存在,但却未能被广泛认同,即使是立法已大大向前进了一大步的背景下,司法适用和解释却仍在原地 踏步,甚至于相对地倒退。作 为日益开放的法律体系,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制 度,法律规范、法律原则的采用将日益趋同化,任何脱 离潮流,脱离现实,落后的法律制度和原则最终将被摈 弃和淘汰,衡量法治水平高低差距往往在于实际司法 适用和解释能否最彻底地落实法律文本所设置的规则 标准和其中蕴含的价值标准,并最终为社会公众的( 世界范围的)认同。要 实现社会公众对法律和法律解释的最大程度的认 同(我们承认这一认同性也是有层次有阶段的),关键 在于有完善的最大程度公开的法律文本,严格依附于 文本的多阶别的司法解释,以及全社会所认同的价值 体系,只有这样“法制”才能真正发展到“法治”。 三 、法律解释的公众认同性与社会价值体系法 律解释、适用与公众的法律认同性之间应当具有同一基准的社会道德、正义、理性的价值观念取向,只 有在同一价值体系指引下法律适用解释与公众认同才能在最大范围内发生契合,这一社会价值体系不应是 割裂的、双重或多重标准的。中 国古代尤其是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以儒家思想为 社会主导的哲学基础,以宗法、家族、伦常、忠孝为社会 的组织基础,以礼治、德治为社会的调控基础,儒学思 想中的顺天理、灭人欲,以义务为本位的纲常名教思想 成为几千年来一脉相承贯彻始终的社会主要价值观念 ,这一社会价值观内在的亲和力造成了中国封建社会虽经无数次的改朝换代,但仍然万变不离其宗,得以平稳的演进与发展。“五四”的思想启蒙是对这一价值体系的最猛烈的破坏和动摇,但西化的民主科学思想并 未取得决定性的主导地位,就整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社会而言,旧有的传统价值观念和泊来的新思想 呈现双轨发展的态势。 这一发展轨迹即使在新中国建立后马克思主义成为 社会的主导思想体系之后仍未停止其运行,其间历次 政治运动和文革的“思想解放”虽已使旧的传统道德观 念土崩瓦解(同时也使社会价值观陷于一片混乱),但在相当的范围和领域内仍有其滋生的市场,甚至被以所谓“传统美德”的形式加以保留和弘扬,全新的具有哲学基础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并未建立起来。这一点在法学发展过程中的人法法治之争,法律与道德之争 ,法制与法治之争,法的概念之争等历次重大学术争论的背景之中即可窥见其中的影响,从法制实践层面考 察立法、司法解释与适用中,在权利义务的配置、调解 制度的运用等方面随处可见其遗迹。正是基于此,中共中央两次通过决议对精神文明建 设问题提出纲领性文件,目的就在于对整个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进行更新层次的拨乱反正,重建社会的价值体系。作为制度文明的法律无疑担负着推进社会道 德文化建设“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的任务只有在一个全社会共同认同的价值体系的指引下 ,立法及其解释才能找到正确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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