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旨在保护和管理海洋环境,促进可持续海洋发展。
以下是对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一些解读:
法律适用范围:该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中国管辖的海域,涵盖了海洋环境的保护、监测、评估、修复、管理等方面。
环境保护目标:该法律明确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防止海洋污染、恢复和修复受损海洋生态系统的目标。
它强调了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维护生物多样性、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止海洋废弃物的排放和垃圾倾倒等。
管理和监测措施:该法律要求建立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和实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评估、建立海洋生态保护区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等。
污染防治和应急响应:该法律规定了对海洋污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监管和管理海洋污染源、制定和执行海洋污染应急预案、加强溢油事故应急响应等。
法律责任和处罚:该法律明确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等。
这些解读仅为概述,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规定需要参考实际法律文本。
新环保法解读

新环保法亮点:一、以法律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1983年12月31日,国务院如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首次提出将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对其再次确定: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此次新环保法修订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改变了发展优先,兼顾环保的思维定势,给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从法理上画上了句号,为生态文明建设确定了法律基础。
二、首次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新修订《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
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新法同时也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今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
根据规划,,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三、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出台针对性规定治理雾霾谈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区域限批。
法律·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起执行)

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
据了解,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各方面修改呼声很高。
这是一次全面修改。
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新的环境保护法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
为此,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
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培训课件

(6)信息公开: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 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 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企业的防治污染责任—末端治理
(1)达标排放;严禁逃避监管违法排污:严禁通过暗管 、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 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 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 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 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新《环境保护法》是一部"长牙齿"的法 律,是一部能对民怨极大的污染现象打出硬 拳头的法律。
新增内容
受限于原有的法律规定,长期以来,中国环保 部门的处罚力度、执法手段都相当有限,相对于 公安甚至税务和工商部门来说,环保部门一直都 是一个“软衙门”,难以震慑日益猖獗的环境违 法行为。
出台的新《环境保护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 改变现状、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 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 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 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学习新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5篇

学习新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5篇学习新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1当前,我国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的情况也是相当严重的,非认真解决不可.例如,有的城市环境污染严重,由于大气污染使冬季人的死亡率显然增加(呼吸系统疾病).据57个城市统计飘尘都超标,超标三倍以上的有28个;二氧化硫的年排放量已达_00万吨.从水体来看,地下水硬度增高,水位下降已成为大城市具有普遍性的现象.加之有些地方地表水污染严重,水资源紧张已成为影响生产发展的严重问题.此外,噪声污染和自然资源的破坏也很严重.如湖北江汉湖群,素有千湖之称,现在湖群已由原来的1000多个减少到300多个.长江上游因植被受到破坏,引起严重的水土流失,每年冲入长江的泥沙达6亿多吨.环境污染的远期影响,是对人类健康的严重威胁,不只是致癌,而且可能通过胎盘危及胎儿,以及引起遗传变异,染色体畸变和遗传基因退化.这不只是第二代.第三代的问题,严重时可能使人类的质量退化,贻害子孙后代,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而对于自然资源的破坏,有的要几十年.上百年才能恢复,有的则难以逆转.目前全世界估计有25000种植物,1000多种脊椎动物,正处于灭绝的边缘.尽管人类正在采取许多局部性保护措施,但一些珍贵动植物还在继续走向灭绝,因为人类活动形成的全球性有害影响远远胜过局部保护性措施所产生的效果.因为这些,所以我们保护环境势在必行.《环境保护法》是我们身边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它有效的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以前,在逢年过节的时候,到处都听到鞭炮声,清明节时,人们扫墓都要到山上去焚烧纸钱,有时候就因为一个小小的失误,引发一场火灾,毁了一片森林.但现在不一样了,环境保护可以说是深入人心,那是因为各级政府.学校,其他各行各业都加入了宣传环境保护的队伍.在学习《环境保护法》的过程中,我们知道我们的水资源为什么会越来越紧张,那都是因为我们的森林资源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大面积的水土流失让我们的良田变成了荒漠,让我们的河流干涸见底.环境保护从我身边做起.别让可爱的生灵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中消失.我们每一个人都行动起来吧!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每一个最小的细节做起,做一个环保卫士!哪怕是种一棵小苗,不浪费一滴水,不乱扔片果皮,节约一张纸,只要你我他都有心.我们的生存环境就会得到改善的.学习新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2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体现了强烈的底线思维,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写进法律之中,这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一个重大亮点,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不但从法律制度上确保了生态保护红线在具体实践中的落地,也使得这条生态保护〝高压线〞变得更有威慑力.其中大量内容涉及到企业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工农业的现代化,保护和改善环境就成为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如果不注重环境保护工作,甚至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和退化,则不只与我们发展生产力的根本目的不相符合,而且也会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本身.这是由于:(1)自然资源的退化和破坏将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2)随着生产的发展劳动人民对环境的要求愈来愈高,如果环境污染严重将会引起尖锐的矛盾,影响人的生产积极性;(3)现代化的生产装备(设备.仪表等)需要一个清洁的环境(精密的产品也是如此),在某种意义上说,搞不好环境保护也就难于实现现代化生产.实践还证明,生产建设和生态平衡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是经济建设中的战略性问题.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比例关系失调,花几年功夫可以调整过来.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没有十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是难以调整过来的.这样来分析问题,才能更深刻地认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把生态保护红线确立下来,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生态安全,也为保障国家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用立法形式把生态保护红线确定下来,有利于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进一步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我们要牢固树立红线就是底线.红线就是高压线.红线就是生命线的意识,以守住底线,增强环境保护对社会建设的支撑力,对经济发展的优化力,对国家安全的保障力.严格按照红线要求进行管理,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生态修复和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现有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及其生物多样性,尽快扭转生态系统退化.生态状况恶化的趋势,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牢固的生态环境基础.学习新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3新的《环境保护法》于20--年-月-日通过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新法于20--年-月-日起施行.为了提高我局干部的环保法律意识,我局组织了对新《环境保护法》的培训学习活动,通过近段时间认真系统地学习国家《环境保护法》,进一步使我局全体干部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新《环境保护法》,立法宗旨体现了环境保护理念的更新,即: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生态文明是人类为保护和建设美好生态环境所取得的成果,是人类文明的新阶段.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提出了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生态文明理念.长期的粗放发展和过度改造自然带来的环境灾害已经深刻地教训了我们.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先进的经济社会发展理念,涉及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诸多内容,环境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良好的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新《环境保护法》立法宗旨强调了两个关系: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调整.传统观点认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是相互矛盾的,经济发展必须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而若要保护环境则会限制经济的发展.新《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工作相协调〞,二者的关系仍为协调关系,但二者的顺序做出了重大调整,改变了环境保护在二者关系中的次要地位.体现了发展理念的重要变化.新《环境保护法》,立法宗旨遵循了〝两个基本〞.基本国策-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基本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新《环境保护法》,内容全面,制度进一步完善.修订后的法律条文从47条增加到70条,净增23条;从条文的内容来看,也仅有几条未修改.时间上来年看,历时3年,跨两届人大.明确和增加的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修订前的环保法没有规定,但在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两部单行法中都有排污许可的相关规定.多年的环保工作实践证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本次修订加以明确,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与单法之间相衔接,也会使这项制度得到更好地执行.生态保护红线规定,我国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形势和挑战,生态环境整体状况不容乐观,生态安全已上升到国家安全问题,所有有必要引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和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家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峻形势所提出的一项新重要措施,有着现实作用和长远历史意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也是在公开征求意见中,公众反映强烈的,体现了社会各方面对环境问题的高度关注和关心,还是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一个范例.新《环保法》的最大亮点,强化环境保护各方的责任,倡导多元共治.推动公共参与,〝松绑〞环境公益诉讼,引入全民参与理念,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即是对社会行政监管力量有限.行政管理效果参差不齐等方面的补充,也是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定认可.改变了以往主要靠政府和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体现了多元治理,社会参与环境治理新思维.在推进环境现代化治理方面迈出了新步伐.强化政府责任,强化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的环保责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是环境主要的污染者,因而也是环境保护法重点规范的对象,许多制度和措施都是针对其作出的.强化公民的环保义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关于法律责任,增设了〝按日计罚〞的处罚方式,赋予了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强制权.新环境保护法,着眼于环境保护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具有很多亮点.在领导的带领下,我局全体干部应该不断地学习新环保法来武装自己,通过单位组织的新环保法的学习,我局全体干部深刻的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保护环境是我们的职责和义务,我们必须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做到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学习新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4在自然生态环境被日益破坏的今天,企业的生存压力也日益增大,为提高全体员工的环保意识,使企业承担起应有社会责任,公司组织学习了《新环境保护法》,利用四个课程,分别学习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四个法律法规.虽然只是照本宣科的念了一遍,但还是感觉到新法的严厉和国家对环境治理的决心,现将心得体会总结如下:《新环境保护法》体现了强烈的底线思维,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写进法律之中,这是《新环境保护法》的一个重大亮点,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这部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从政府.企业.公民方面入手,不仅加强了政府在环境监管的责任及企业环境污染的惩罚力度,还新增公民参与权利增强公民环保意识,完善了三者之间的构架.对于企业来说,压力最大,主要体现在:按日计罚.不设上限.就我们公司来说,地处居民区,毗邻管委会,我们已经到了没有退路的时候.我们的污染物排放主要是含尘气体和废水排放,我们优势在于,公司环保设施齐全,收尘器.脱硝装置.污水处理.在线监测等,理论上能达到排放要求,但实际上能否达标排放,主要取决于我们的环保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也主要取决于我们的设施日常维护是否到位,归根结底落到了我们的日常工作是否扎实.因此法律法规听起来很可怕,但只要我们增强环保意识,加强日常工作管理,就不会触及环保红线.对我们个人来说,一方面,做好自已的本职工作,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意识到大河没水小河干.另一方面,我们要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保义务.食堂吃饭时备齐餐具,少用或不用塑料袋,节约用水,多做户外运行,少开车,垃圾分类等,我们生活中不能治理环境,但我们一定要保护环境,用我们的实际行动支持环保.通过这次学习,我们要意识到环保对企业和我们个人生活的重要性,尽到我们个人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我们监督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为我们的碧水蓝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牢固的生态环境基础.学习新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5环境保护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包括〝保护自然环境〞与〝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两个方面.这就是说,要运用现代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入认识和掌握污染和破坏坏境的根源和危害,有计划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质量的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多年的实践证明,人类改造自然.发展生产,必须同时注意自然界的〝报复〞,注意发展生产给包括人类在内的整个生态系统所带来的影响,而不能超过某一个限度.环境保护工作就是要明确提出这一限度,通过宣传使大家认识这一限度,以政策.法律形式作出具体规定,并尽力实施这些规定,否则人类的生存环境就会遭到破坏.环境污染的远期影响,是对人类健康的严重威胁,不只是致癌,而且可能通过胎盘危及胎儿,以及引起遗传变异,染色体畸变和遗传基因退化.这不只是第二代.第三代的问题,严重时可能使人类的质量退化,贻害子孙后代,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当前,我国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的情况也是相当严重的,非认真解决不可.例如,有的城市环境污染严重,由于大气污染使冬季人的死亡率显然增加(呼吸系统疾病).据57个城市统计飘尘都超标,超标三倍以上的有28个;二氧化硫的年排放量已达_00万吨.从水体来看,地下水硬度增高,水位下降已成为大城市具有普遍性的现象.加之有些地方地表水污染严重,水资源紧张已成为影响生产发展的严重问题.此外,噪声污染和自然资源的破坏也很严重.如湖北江汉湖群,素有千湖之称,现在湖群已由原来的1000多个减少到300多个.长江上游因植被受到破坏,引起严重的水土流失,每年冲入长江的泥沙达6亿多吨.实践还证明,生产建设和生态平衡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是经济建设中的战略性问题.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比例关系失调,花几年功夫可以调整过来.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没有十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是难以调整过来的.这样来分析问题,才能更深刻地认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性.因此,一切环境保护工作者.生产部门的领导者和广大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都要既有生产观点,又要深刻认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在发展生产的过程中搞好环境保护,保护环境也要促进生产发展,作到环境效果与经济效果的统一,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为人民创造一个美好的环境.学习新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
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保护优先原则

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保护优先原则论文摘要环境立法的历程体现着国家环境资源政策和理念的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最新修订使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迈上崭新的台阶。
其中,新法第5条规定首次以正式条文直接确立了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这将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提升到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重并举的高度,甚至还要更加突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从而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党的十八大以来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的要求坚定地落实在对自然的尊重、顺应和保护之中。
论文关键词环境立法保护优先原则利益保护竞合价值选择新《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修正了传统的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即“协调发展原则”),强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若想走上可持续的良性发展道路,必须将环境保护列为优先选择的和必不可少的考量因素,积极与生态环境相适应。
环境保护优先逐渐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同时也表明了政府解决环境问题的决心。
一、问题的提出环境问题总是与经济发展过程伴生存在,因此,在利益保护竞合时总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出一种紧张的价值冲突。
因此,关于确立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初衷,学界共同的观点大抵认为,立法试图在环境保护的价值冲突或利益保护竞合的问题上避免模棱两可的或者甚至忽略环境价值的态度,深刻地反思和批判我国既往的环境执法不力,以明确环境保护优先价值的方式完成对旧法中“协调发展原则”的全面超越。
该原则的确立,提出了以经济社会发展去适应和协调环境保护,而其内在含义,及实践中如何利用该原则引导经济发展为环境保护服务需要再深入地思考,二、保护优先原则的内涵保护优先原则在内涵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法律表达相较于“协调发展原则”更清晰合理。
狭义上,它是指在环境保护管理活动中应当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加以考虑,在环境利益和其他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环境利益,做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决定。
广义上,它是指在平衡经济社会建设与生态环境等利益保护竞合的关系时,要把生态环境放在较优先的位置予以考虑和对待,这才符合基本国策的要求,才能够将经济社会建设同环境保护协调以相互适应。
新环境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为了加强对环境标准、环境监测、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考核的 管理而颁布的:《环境标准管理办法》(1999年修订后重新 颁布)、《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1983)、《工业企业 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实施办法》(1985)
★为加强对各种建设项目的管理而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环境管理条例》(1998)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②环境污染防治法:环境污染是环境问题中最突出、最尖锐的 部分,在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中占有的比重最大。污染 防治法规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质保护、噪声控制、废 物处置、农药及其他有毒物品的控制与管理,也包括其他公 害(如震动、恶臭、放射性、电池辐射、热污染、地面沉降 等)的防治法规。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③自然保护法:自然保护就是对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 自然资源的保护。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使自然资源 免受破坏,以保持人类的生命维持系统,保存物种遗传的多 样性,保证生物资源的永续利用。主要包括:《水法》、 《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 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 等。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④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的法 律义务。如对有代表性的自然区域、珍稀野生动植物分布区 域、重要水源涵养区,以及重要的自然遗址和人文遗址,要 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破坏。
⑤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义务。如产生环境 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纳入计划,建立环 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废水、废气、废渣、粉 尘、放射性物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发生环境污染的事 故或突然性事件要采取处理措施并报告环境部门等。
最新修订《环保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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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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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态环境退化严重
(二)现行环保法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1、环境保护的发展历程与成效
• 从全球视野看,人类面对的环 境问题特别是环境污染问题,主要经 历了“沉痛的代价、宝贵的觉醒、奋 起的飞跃”3个阶段。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综合利用、化害为利 依靠群众、大家动手 保护环境、造福人类
•二、新《环保法》的主要变化
•第七章 附则(第70条) • 实施日期: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企业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新环保法有关法律责任制度体系 •行政条款(7): •第59条:按日计罚
•第60条:超标超总量 •第61条: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
•第62条:违反环境信息公开 •第63条:行政拘留
•第67条: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处分、处 罚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2020年5月31日星期日•主要内容:一、环境保护法修订背景 二、新《环保法》的主要变化 三、企业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一、环境保护法修订背景
(一)我国严峻的环境形势
•1、资源约束趋紧
•2、环境污染严重
• 2014年7月环保部公布了上半年全国环 境质量状况,已实施新空气质量标准的161个 城市中,仅深圳、珠海、拉萨等9个城市达标 ,其余152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均未达标。未 实施新标准的166个地级以上城市中,有105 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达标城市比例为 63.3%,同比降低7.1个百分点。
•第68条:对监管人员的处分
•民事责任与有关诉讼条款(4) •第64条:环境损害的侵权责任 •第65条:提供环保服务机构的连带责任
•第66条:民事诉讼时效期间 •第58条:环境公益诉讼 •刑事责任条款(1) •第69条: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警告
警告
记过
罚款
记大过
责令停产停业
降级
• 第十四条【计罚数额】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每
日的罚款数额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处罚数额。
•
——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 2、超标超总量的行政责任
•第四章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40—52条)
• 清洁生产,“三同时”制度,生产者的 防止污染责任,排污税和环境保护税,总量 控制和“区域限批”,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 度,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 和禁止引进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制度,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防治 化学物品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污染管理,鼓励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
•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13—27条) • 环境保护规划(国家、省、市、县政 府公布实施),政策制定考虑环境影响, 环境质量标准(地标补充严于国标),污 染物排放标准(地标补充严于国标),环 境监测(以数据说话),环境影响评价, 联防联控(统一规划、标准、监测、防治 措施的四统一),对环境保护产业的支持 ,现场检查,查封扣押,目标责任制和考 核评价制度,人大监督等。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28—39条)
• 明确政府改善环境质量责任,划 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 制(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资金、协商 和市场规则),重视农业、、城乡建设 中的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负责生活废弃 物处理,建立环境质量与公众健康监测 、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预防、控制与 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等)。
环境违法排污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 第九条【复查处理】复查中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
违法排污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实施按
日连续处罚。
• 第十三条【计罚天数】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
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
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之日止。多次复查仍拒不改
正的,计罚天数累计执行。
新环保法共七章,70条……
新
旧环保法共六章,47条……
旧
总则
12
8
总则
监督管理
保护和改善环境 防治污染和 其他公害
新 信息公开 增 和公众参与
法律责任
15 12
13 6
11
7 8 11
11
环境监督管理 保护和 改善环境 防治环境污染和
其他公害
法律责任
附则
1
2
附则
•新《环保法》的总体框架
•第一章 总则(第1--12条) • 明确了立法的目的、环境的定义,使用 的范围。规定: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原则、 义务,国家支持环境科学技术,财政投入, 宣传(媒体)教育(教育部门及学校),管 理体制(环保部门统一管理,县级以上政府 有关部门及军队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 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行政奖励及6.5 环境保护日。
(五)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六)排放、倾倒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倾倒的污染物的; (七)违法排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 (八)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 第七条【复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
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排污者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并投入 生产或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
(二)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不 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
(三)应当取得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 染物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 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降职 开除留用察看
关闭
开除
•1、按日计罚的行政责任 •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 •行为:违法排放污染物
•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四条【适用情形】排污者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
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 按日连续处罚: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53—58条 )
• 公众参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组织可以提起 环境公益诉讼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59—69条) • 按日计罚,超标超总量的法律责任,未批 先建的法律责任,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 责任,行政拘留,民事责任,连带责任,环境 损坏赔偿诉讼时效三年,内部监督,政府和部 门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