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三峡大学医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精选.

三峡大学医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
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是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学院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专业课程、实践课程的教学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课程设臵第三条研究生课程类别分为学位课、选修课、补修课、实践课。
课程类别由开课学院根据课程教学内容和专业需要确定。
课程教学大纲应由各学科组织有关人员讨论确定。
第四条学院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必须制定统一的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和课程编号应在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目录、课程计划及管理信息系统中保持一致。
第五条教学大纲应明确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方式、考核方式等,特别要明确对课程实验环节等教学课程的要求。
第三章任课教师第六条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等方面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授课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应严于律己,认真负责;专业课程的任课教师应从事相关学科领域研究工作并熟悉本学科前沿动态,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第七条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聘任应严格掌握任职条件。
专业课程任课教师由学院聘任,审批任课教师资格,未经审批的教师不能主讲研究生课程。
第八条学院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对首次讲授研究生课程的教师,在正式开课前需组织试讲,聘请主管教学领导、课程负责人或视导组专家等进行评议。
第九条学院对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教学质量欠佳者应及时提出意见并要求其制定改进措施。
对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教学任务或出现教学事故者,按照《三峡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课程教学第十条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依据课程总目录和研究生选课情况,完成课程表编排,并在前一学期放假前发送至课程负责人。
第十一条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在新学期第一周内应对课表再次审核,并及时督促课程负责人按时提交课程进度表。
三峡大学研究生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汇总

三峡大学研究生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课程建设是学校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研究生课程的教学质量,特制定三峡大学研究生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一、课程建设的内容:课程教学内容与体系的改革、课程教材建设与教学资源建设、课程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的研究与改革、试题库的研制与使用、教学大纲与考试大纲等教学基本文件的修订和完善。
二、课程建设的立项:由研究生处负责。
原则上每两年进行1次全校范围内的研究生课程建设立项。
优先建设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要课程。
鼓励建设反映学科前沿领域、跨学科与交叉学科性质的新课程。
各学院的项目申报总数由研究生处确定,项目资助经费为0.5—1万元,建设期一般为两年。
课程建设申请人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担任该课程或者相关课程的教学任务,且教学效果良好。
课程建设申请人填写《三峡大学研究生课程建设申请表》后交研究生处培养管理办公室。
研究生处公布立项的课程。
三、课程建设的实施:由课程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
立项后一年,课程建设负责人填写《三峡大学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中期检查自查报告》1份,交本学院研究生教育办公室。
四、课程建设的验收:由学院和研究生处共同负责。
立项后两年,课程建设负责人填写《三峡大学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结题申请书》,由学院组织专家组根据该课程的《三峡大学研究生课程建设申请表》中的课程建设目标进行验收,主要验收课程建设的相关成果。
课程建设负责人填写该课程的《三峡大学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结题申请书》2份交学院研究生教育办公室。
学院和研究生处各留存1份。
五、课程建设经费的使用按《三峡大学校内专题研究经费开支暂行办法》执行。
六、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
四川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教学,考核及成绩管理的规定

四川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教学、考核及成绩管理的规定为了加强教学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对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考核及成绩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课程教学1课程开设与管理(1)各研究生招生专业须在研究生入学后一月内,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订出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研究生课程的学习要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及培养计划的规定执行,如必须变动须经院系领导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2)各院系应认真遴选合格的教师担任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工作。
开设的所有课程,应有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表,应较好地反映本门学科的新进展、新成就。
教学大纲应包括四个部分:a.本门课程的作用和任务,课程的基本要求,课程内容的重点、广度和深度;b.本门课程各章节的具体内容;c.教学方式、安排、时间分配、考核方法和开课时间;d.有关参考书和参考文献资料目录。
(3)一年级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得安排校外教学活动或参加学术会议,二、三年级硕士生及博士生需到校外进行教学活动者,要对课程学习及论文工作作好安排。
2停课和调课(1)任课教师必须根据课表按时开出所任课程,如因故不能按时开课,须提前提出书面报告,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以便做好停课、调课安排。
(2)因故不能按原计划完成课程教学任务,教师应及时报告院系,采取补课或请符合要求的教师代课等措施。
3选课(1)研究生选课须按照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在导师指导下进行。
学校开设的公选课和医学类专业课须填写《选课单》,经指导教师和院系主管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2)研究生申请选修的自选课程,应于上一学期放假前二周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和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后,由研究生所在院系与开课院系联系同意后通知任课教师。
研究生所选课程一经确定不得退选。
对所选课程无故不参加学习和考核者,该门课程记为零分。
4课程免修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某些实践、实验性较强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其他课程如研究生要求免修,应由本人在开课前后两周内提出申请,并提供自学该门课程的书面作业或读书心得等证明材料,由任课教师审核,教研室同意,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公共必修课须经研究生院批准。
上海海关学院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上海海关学院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研究生课程教学作为研究生培养的基础,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为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建立规范的课程教学管理制度,参照《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下称“任课教师”)由各专业按照课程的要求遴选能够胜任本课程的教师担任教学工作。
任课教师由相关开课系(部)确定。
原则上专业学位课程要求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师资不足的学科,可由教学经验丰富的讲师(或其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担任。
第三条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研究生及培养单位(系)意见,适时对教学大纲提出修订意见,更新完善授课内容。
第四条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凡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必须按时开课,任课教师不能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
如任课老师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开课,应办理书面手续,妥善安排好课程教学和选课研究生,经所在培养单位(系)分管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五条课程表一经排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表上课,不得私自调(停)课。
如因故不能上课时,须按调、停课程序申请,连续调(停)课6节(含6节)以下,须经系(部)分管教学领导核准,《调(停)课申请表》于1个工作日前报研究生处备案;连续调(停)课6节以上10节以下,须经研究生处核准;连续调(停)课10节以上须经主管院长核准。
教师停课后,需进行及时补课。
第六条任课教师应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录入、教学评估以及课程考核原始资料交存等管理工作。
因任课教师责任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等情况(多名教师的团队讲授课程,由课程责任教师与任课教师共同承担责任);如经认定为教学事故(参照《上海海关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中的认定等级与分类),研究生处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七条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确定,并在教学大纲中予以明确。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程【模板】

**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程西政校发〔2017〕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充分发挥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积极性和主导作用,完善研究生课程管理与服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硕士及博士研究生课程教学。
第三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研究生院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教学的宏观管理、公共课程教学管理,以及各类研究生教学的检查、监督和质量监控工作。
二级教学单位作为研究生教学的实体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教学工作:按照培养方案及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课程教学,加强课程建设与管理,开展课程质量评估与监控,改进和提升课程教学质量。
第二章课程设置第四条研究生课程体系应充分贯彻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重视系统设计和整体优化。
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应以学术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注重学术前沿类、研究方法类课程的开设;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应针对行业领域要求设置,重在研究生职业胜任力的培养,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性和较强的实用性。
第五条研究生课程应严格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设置。
培养方案一经确定,课程不得随意更改,但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及时更新。
第六条研究生课程应制定课程简介与课程大纲。
必修课程由课程责任教授组织任课教师共同制定,选修课程由课程主讲教师制定。
第七条研究生课程开班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5人;招生人数不足30人的,不得少于该年级本学科学生人数的三分之一。
连续三年均未达到开课人数要求的研究生课程,二级教学单位在重新修订培养方案时原则上予以取消。
第八条支持和鼓励二级教学单位开发建设双语课程、全英文课程、网络视频公开课、专业学位教学案例库等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资源,支持和鼓励二级教学单位跨学科、跨学校及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发课程。
第三章课程教学组织第九条研究生院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在每一学期结束前,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向各二级教学单位下达下一学期教学任务。
西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西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1、研究生课程每年分春、秋季两学期开课。
研究生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课程。
必修课程每年开一次;其它课程视选课人数(一般少于5人选修的课程缓开或停开)每年或隔年开一次。
2、研究生培养实行选课制和学分制。
学校开设的各类研究生课程均向研究生全面开放,各开课学院(所、中心)不得拒绝跨学院(所、中心)研究生选修课程的要求。
具体按跨学院(所、中心)选修课程的管理规定办理。
3、研究生公共课程的开设、排课和考试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安排,学科(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程的开设、排课和考试由开课单位自行组织安排并报研究生部培养办备案。
各学院(所、中心)在排课时应征求任课教师意见,参照研究生部已经安排好的公共课排课表插空安排,并及时将课表在本学院(所、中心)的网页上公布。
4、研究生课程教材由任课教师提出拟选用教材,经所在学院(所、中心)审核同意后公共课报研究生部培养办,学科(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程报所在学院(所、中心)组织定购。
5、我校研究生原则上只能在本校选修课程,因故需在其它学校选修课程者须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所、中心)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后才能实施。
所需费用自理。
二、关于选课1、研究生要依据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按照开课计划和规定的选课方式(具体见每学期选课通知),自已的学习兴趣和学位论文研究的需要,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选课。
2、新生在入学后一个月内登陆“西南大学研究生院管理信息系统(MIS)”制定完毕个人教学计划(选定在学期间所学课程)。
各类研究生只有按照规定的方式选定了课程,届时才能登载成绩,否则所学课程成绩无效。
3、脱产研究生每学期修课一般不超过8门(或20学分),在职研究生一般不得超过7门(或18学分)。
4、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允许研究生增选、退选或改选课程,过时不再变动。
5、选课的研究生应在每学期末或开学前一周登陆MIS查阅公共课程授课时间表,登陆开课单位网页或到开课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处查阅学科(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授课时间表,以便按时按地点听课,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
为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各环节,确保研究生有序地进行课程学习,特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1.全校性公共课(公共政治、公共外语和公共选修课)原则上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协调公共课程教学部进行排课和管理;专业课(包括学位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跨专业选修课、实践课等)由培养单位(学部、院、系、所、中心等)负责安排和管理。
2.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以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进行选课。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工作秘书应根据研究生所在学科培养方案及研究生个人的实际情况,对研究生进行选课指导。
3.研究生应在课程审核之前修完培养计划中的课程,满足课程学分要求。
课程审核未通过者不得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
二、选课管理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信息化管理,研究生每学期须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登陆研究生系统内进行网上选课。
(一)选课资格1.根据培养计划规定,研究生新生需在制定并提交培养计划后,方可进行选课。
2.根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在学研究生需办理完注册手续,方能获得选课资格。
(二)选课方式1.公共课政治课程由学校统一安排,不需要在网上选课,研究生可根据系统中或者公开公布的课表准时参加课程学习。
2.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公共英语课程由学校(研究生院或者专业学位中心)统一安排,不需要进行网上选课。
学术型研究生的公共英语课程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选课。
因教学场地和效果的要求,每门课程有一定人数限制,根据先选先得的原则由计算机系统确定修读名单。
具体选课要求详见每学期工作通知。
(三)选课安排新生开学2周内,老生1周内在研究生系统中完成选课工作。
如因不可抗力(或办理过请假手续)造成的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工作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补选。
(四)退课安排1.一般情况下,每学期前4周内可以进行退课。
在退课截止时间之前,研究生可在网上自行操作进行退课。
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优质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
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优质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5号)和《关于组织实施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教研司[2014]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优质课程是指能够对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的全面能力培养和长远发展需要起主要支撑或明显促进作用的课程,其内容应反映本领域的前沿与发展趋势,它是支撑该学科专业课程体系的基础性、框架性、关键性的课程,是该学科专业建设的关键和特色所在。
第二章部门职责与遴选程序第三条研究生优质课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由研究生部统一规划与管理,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具体承担。
第四条研究生部的主要职责为:(一)制(修)订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规划;(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三)合理安排并及时拨付项目经费;(四)审查、公布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情况;(五)备存项目申报、检查和验收材料。
第五条项目所在培养单位的主要职责为:(一)组织本培养单位教师按要求申报项目;(二)组织对本校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初选和汇总工作;(三)可对本培养单位获批项目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资助;(四)配合校研究生部对本培养单位获批项目的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并留存相关文档。
第六条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为:(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确保建设水平和质量;(二)管理项目经费本和项目经费开支;(三)按要求接受学校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四)变更项目负责人,须经原负责人书面申请和新负责人签字同意、培养单位审批;因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影响建设质量和进程的责任,由原负责人承担;(五)如遇目标调整、关键建设方案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况,应及时报告,经研究生部同意后方可调整。
西南大学研究生公共课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西南大学研究生公共课教学管理办法(试行)西校研[2011]1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研究生公共课教学管理,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根据《西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面向全校学术型博士、硕士研究生或同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设的公共必修课和公共选修课。
第三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
第四条研究生院作为学校职能部门履行如下主要职责:(1)制定研究生公共课程管理的基本要求;(2)审批公共课课程开设;(3)确定教学和考试时间;(4)组织对公共课教学与管理工作评估;(5)教学及教务管理的统筹协调等。
第五条课程负责人所在的学院(所、中心)为研究生公共课程承担单位,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具体负责相应课程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1)组织编写课程的教学大纲;(2)组织实施教学计划,聘请任课教师、编制课程安排表、组织课程考核;(3)登录课程考核成绩;(4)搜集整理和保管教学文件、试卷等课程教学档案;(5)接受学生咨询和查询;(6)受理与审核免修免考重修重考课程申请;(8)迎接教学评估与检查工作。
第六条课程承担单位应制定出本单位研究生公共课程的教学管理工作细则,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和机制,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加强研究生公共课的日常管理。
学院要有领导分管研究生公共课教学工作,要明确专门的研究生公共课教学管理机构(教研室或办公室)及其负责人或课程负责人,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公共课教务工作秘书教学管理工作,应有固定的办公室和办公设备。
第七条按程序做好课程教学工作安排。
每学期中旬研究生公共课教学承担单位根据每年新生录取人数与公共课选课人数负责下一学期公共课教学教务安排工作,即按规范要求编制好公共课教学安排表、期末考试安排表,交研究生院培养培养办公室汇总审核,由培养办公室统一通过《西南大学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布。
第八条加强研究生公共课教学管理的监督检查。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北京师范大学教务部
北京师范大学教务部文件师教培养〔2019〕60号为提高研究生课程学习质量,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北京师范大学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文件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成绩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课程管理(一)制定课程学习计划研究生入学后应按照所在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型(学科领域)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或导师组指导下,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制定个人课程学习计划。
(二)选课与退课研究生应在学校选课通知规定的选课时间内,通过“教务网络管理系统”进行选、退课。
选课时间一般分为两个阶段,即选课阶段和退补选阶段。
如需退选,应在每学期的退补选阶段结束前办理网上退选手续。
未办理选课手续而旁听的课程,无法取得成绩及记载到教务系统。
未办理退选或缓考而不参加考核者,以缺考记载,成绩记零分或“不及格”。
(三)修读校外课程为开阔视野,拓展知识面,学校鼓励研究生在学习好本专业学位课程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交流学习,修读校外课程。
具体要求及流程详见《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校外修读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办法》。
二、课程考核(一)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1.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课程和培养环节的考核,考核通过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除实习、实验、实践、社会调查、科研活动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可采用考查的形式进行考核外,其他课程都要进行考试。
必修课、学位基础课原则上需进行笔试。
笔试必须有规范的试卷,时间不少于2小时。
2.研究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实验报告、文献阅读、课堂讨论、作业等)和期末考试(考查)成绩综合评定。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录,考查成绩以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录。
等级制分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2不及格(0~59)五等。
百分制成绩在60分(含)以上,等级制成绩在及格(含)以上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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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课程教学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主要渠道,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
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公共课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课程教学的评估、检查工作。
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课程教学与管理。
公共课教学由开课学院负责实施。
第二章任课教师第三条研究生任课教师必须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坚持立德树人,对标“四有”标准,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崇德修身,以德施教。
第四条研究生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此外,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的讲师,经学院研究同意也可担任任课教师。
第三章课程开设第五条开设研究生课程,要符合研究生培养目标,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要求,研究生课程设置区分学术型和专业型。
根据研究生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
学位课程为必修课程,包括学位公共课和学位专业课。
第六条开设的学位课原则上不低于2学分,非学位课原则上不低于1学分,1学分不低于18学时。
新开设研究生课程须由任课教师填写《高校研究生课程开设申请表》。
开课学院应从课程的目标设定、适用对象、教学大纲、考核方式、预期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开课学院审查通过,提交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后,方可正式开设。
第七条原则上硕士研究生公共课选课人数在10人及以上,博士研究生公共课选课人数在5人及以上方可开课。
第八条连续3年无人选修的课程或连续2年不开的课程,则停开该门课程。
若需重新开设,须由学院审批同意,提交研究生院办理开课手续。
第四章课程编排第九条研究生院负责下达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书。
各学院负责编排本院非公共课课表。
公共课由开课学院负责编排。
第十条各学院于每学期第17周安排下一学期研究生课程,学期末公布结果。
每门课程周学时不得超过9学时,课程安排要涵盖上课时间、所在校区和教室、任课教师、学科、学时、起止周次、选课限制等,并通过“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完成。
第五章培养计划制定与选(退)课第十一条研究生新生须以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为依据,在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通过“管理系统”审查。
培养计划制定须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实行网上选(退)课制度。
研究生院负责公共课选(退)课管理,学院负责非公共课选(退)课管理。
第十三条研究生应根据每学期研究生院发布的选(退)课通知进行选课。
第十四条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选(退)课。
网上选(退)课结束,选课名单不能更改。
研究生须参加已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缺考者成绩记为零分。
第六章课程修读第十五条任课教师须按课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
凡列入课表的课程须按时开课,任课教师不能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地点。
任课老师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上课,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学院同意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六条任课教师应做好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教学总结等工作。
第十七条研究生须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不随意进出课堂;尊重任课教师,服从教学管理,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
第十八条符合外语公共课免修条件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免修外语,其他研究生课程不允许免修。
第十九条研究生课程修读实行学分制,硕士研究生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可计学分,博士研究生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不计学分。
具有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的本科生可提前选修研究生课程,具体与当年入学研究生新生一并安排。
第二十条所有课程均须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结合运用。
学位课程必须考试,非学位课程可采取考试或考查方式。
考试可采取课堂开卷、课堂闭卷、课程论文、口试加笔试等多种形式;考查可根据平时考勤、完成作业、课堂讨论、调研报告、社会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
第二十一条开课学院负责组织考试、监考,研究生院与各学院组织巡考。
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两周,教学计划不满一学期的课程,任课教师在报备学院后,可以安排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进行。
考试安排须在考前两周公布于网上,不得任意变动。
课堂考试时间不得少于120分钟,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和学院有关课程考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共课考核不及格的研究生不得补考;非公共课考核不及格的研究生,其补考或重修由开课学院决定。
若允许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三周内,由开课学院负责安排组织。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研究生必须重修该门课程才能获得学分:(一)公共课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二)无故缺考者。
(三)缺课率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1/3以上者。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不予重修。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因病无法按时参加考试申请缓考的,需在考试前三天办理缓考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任课教师、导师、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除此以外,一般不准申请缓考。
公共课程的缓考申请,到研究生院办理;其他课程的缓考申请,到开课学院办理。
已批准缓考的研究生,须于下次开考前两周内到开课学院办理考试手续。
第七章成绩管理第二十六条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可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构成,具体比例由开课学院或任课教师决定,考核合格者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计分,也可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或二级分制(合格、不合格)计分。
百分制与分级制对应关系如下表。
百分制、五级分制、二级分制对照表五级记分制的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在成绩统计时分别按95、85、75、65、55计算;二级分制不做百分制换算。
第二十八条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2周内完成试卷的评阅、成绩录入和提交,并打印成绩单,经本人签字后交学院永久存档。
公共课考试成绩单加盖开课学院公章后送交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考试试卷由开课学院负责保存,如无特殊情况,可在研究生成绩公布之日起5年后销毁。
第三十条研究生如对成绩有疑问,可于成绩公布之日起两周内,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向开课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开课学院应对研究生的申诉意见认真处理,如处理结果涉及公共课成绩变动,则由开课学院处理,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课程成绩一经任课教师签认,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毕业研究生的成绩归档必须按照统一格式执行。
研究生秘书从“管理系统”打印《高校硕士/博士成绩单》,审核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和“高校研究生成绩管理专用章”(以下简称“成绩管理专用章”)后,于研究生毕业后两周内完成成绩归档。
第三十三条在读研究生的成绩证明由开课学院和研究生院出具。
研究生到学院打印成绩单,经学院研究生秘书审核、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到研究生院加盖“成绩管理专用章”;若需要英文成绩单,可持盖章生效的中文成绩单到档案馆办理。
毕业研究生的成绩证明由高校档案馆出具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确有必要到校外有关高校或研究院(所)修读培养计划内的课程,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后可赴校外学习。
学习结束后,由校外研究生培养部门出具考试成绩和学分证明,经我校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方可承认其成绩和学分。
校外学习单位一般应为与我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的同类院校。
第三十五条赴境外大学修读课程成绩认定。
(一)经学校批准的校际交流研究生,经国际处审核、研究生院备案后,提交研究生所在学院予以认定。
(二)学生自行联系赴境外大学学习和实习者,经所在学院同意并对研究生所修成绩予以认定。
第八章教学检查第三十六条研究生课程的日常教学检查由开课学院组织实施。
学院应及时检查任课教师的授课情况和研究生的上课情况,同时做好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交流,掌握本学院研究生课程进展情况。
第三十七条学校成立研究生教学督导组,研究生院委托督导组对研究生课程教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各学院要积极配合督导组的工作,对督导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听取,积极改进,不断提升教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院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对公共课、学科通开课、专业必修课等课程的教学情况进行抽查。
抽查结果将作为学院考核、津贴计算、教学事故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开课学院应做好课程教学档案的保存工作,各类教学存档材料应保证签字盖章齐全、材料完整、页面整洁、严禁涂改。
第九章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第四十条教学事故是指与教学相关的当事人违反教学工作程序、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第四十一条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三级: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
(一)一级教学事故:1.教师无正当理由长期拒不接受教学任务,或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学生停课一个月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2.教师及有关人员在教学活动中擅离岗位、违反工作规程或指导错误,造成严重伤害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3.命题教师或接触试卷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泄漏试题或变相泄漏试题,在考试过程中协同学生作弊,为学生作弊提供支持;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更改学生成绩、故意不按标准评分,出具严重违背事实的成绩等证明;5.对正常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其他行为。
(二)二级教学事故:1.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制定教学任务、排定课表或考试安排表,影响教学进程或考试秩序;2.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停课、并课或代课;3.上课期间讲述与教学无关的内容或不按照教学大纲(含实验)组织教学,课程教学大纲五分之一以上知识点没有完成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4.强制学生购买自编教材,或强行推销未经批准选用的教材,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5.不按操作规程使用教室多媒体等教学设备,造成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课堂教学活动;6.学期试卷试题出错严重,导致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考试正式开考后发现试卷缺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7.遗失学生试卷、作业、实习报告、实验报告等重要材料致使无法评定学生课程成绩;8.在没有向教学管理部门进行说明的情况下,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未在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成绩;9.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打击报复研究生;10.其他因工作不认真或失误,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
(三)三级教学事故:1.未履行审批程序任意调整课程的开课学期;2.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上课期间擅离岗位时间10分钟以上;3.任课教师或者相关工作人员未及时通知学生已批准变更教学活动的时间、地点或传递信息有误,造成学生不能正常参加教学活动;4.在课堂上接打手机或使用与课堂教学无关的电子设备;5.私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未按规定办理教室借用手续占用教室,造成教室冲突;6.因排课、安排考试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又未能及时妥善解决,造成严重后果;7.教师由于请假而耽误6节及以上课时,擅自减少教学内容和总课时;8.主、监考教师在考试中无故缺席或迟到,考试试卷未按时到达,造成考试延误;9.无故延长、缩短考试时间;10.监考人员未按照规定清理考场、整顿考场秩序、宣布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