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口食品质量安全要求第五条进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际食品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进口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第七条进口食品应当经过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八条进口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进口食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章进口食品质量管理措施第九条进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加工企业、包装企业、运输企业、储存企业、销售企业等,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进口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口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记录进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信息。
第十一条进口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进口食品召回制度,及时召回不合格的进口食品。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进口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
第十三条进口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对进口食品的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安全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五条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进行检验检疫,依法查处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进口食品。
第十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进口食品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进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加工企业、包装企业、运输企业、储存企业、销售企业等,违反本制度的,由国家质检总局依法予以查处。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4篇)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标识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或者进境的食品标识管理。
第三条食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的内容。
第四条食品标识应当明确标注以下内容:(一)食品名称;(二)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产品规格、型号和包装方式;(四)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有效日期;(五)成分表;(六)食品标准编号;(七)贮存条件和食用方法;(八)生产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编号;(九)加工工艺及相关信息。
第五条食品标识应当便于消费者辨认和获取相关信息,字体大小清晰可读,内容应当与食品实际情况相符。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法律法规关于食品标识的要求。
食品标识管理的责任和流程。
第八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食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内容和要求第十条食品标识的食品名称应当准确明确,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的内容。
第十一条食品标识中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食品标识中的产品规格、型号和包装方式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十三条食品标识中应当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有效日期。
第十四条食品标识中的成分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标注。
第十五条食品标识中的食品标准编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食品标识中应当标明食品的贮存条件和食用方法,便于消费者正确保存和使用。
第十七条食品标识中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编号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八条食品标识中应当标明食品的加工工艺和相关信息。
第三章食品标识的管理机制确食品标识管理的责任和流程。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食品的企业应当组织专人负责食品标识的制作、审核和管理工作,并确保食品标识的真实、准确、完整。
关于进口食品中文标签

关于进口食品中文标签《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7月30日公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款规定禁止“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同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十二)项没收所得、经营的食品和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
食品标签是反映商品资品质及相关信息的载体,它对于指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欺诈、规市场有关键的作用,标签的主要功用是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型物含量、厂名、批号、日期标志等食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饮用的说明,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只能通过标签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了解食品的特性。
一、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要强制性的。
食品标签作为传达给消费者重要信息的主要载体,每个国家在准许食品类商品进入其国家的时候都有着严格的要求。
我国规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工作由来已久,曾采取过不同的管理方式,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第44号)》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进行调整: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再实行预先审核。
进出口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收货人备案专用)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其他食品安全相关规定,我单位就促进进口食品经营活动的安全、科学管理,制定本制度,本单位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组织机构: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采购部质管部销售部采购专员验收员仓管员业务专员各部门职能:1)食品安全负责人:监督各岗位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职责的履行,保证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正常有效运行;任免调配人员,提出、审批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分工安排;带头学习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知识和相关规定,带领全体员工不断提高食品安全质量意识。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安全质量教育,保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和实施。
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直接向食品安全负责人报告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的整体情况。
3)采购部: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坚决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质管部:食品存放仓库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负责监督仓库的卫生环境,确保存放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5)销售部: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认真查验出口商的商业登记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出口国相关证书,以及出口国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等。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及实施办法(完整版)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及实施办法产品标识是在产品或包装上标示的信息和内容,其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和其它的相关要求。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产品标签标识方法,仅供参考!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一、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予以确定。
二、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三、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
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四、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它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
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六、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七、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
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时间。
八、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产品标签标识方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食品进口法
你好!可以参照食品安全法(6月1日起执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六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六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六十四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十五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六十六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六十七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六十八条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标注的法律规定
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标注的法律规定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7年第09期跨境电商从业者就直邮模式下是否需要设置中文标签问题产生争议,很多人担心不设置中文标签会惹祸上身,遭到诉讼或行政处罚,也有些人认为是海外商家直接面对消费者,不属于货物进口,不设置没有问题。
那么,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的?进口食品设置中文标签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2013年9月23日颁布,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
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境外直邮食品算是“进口”食品吗这个问题的法律实质在于:只有传统贸易中的“货物”才存在“进出口”的概念,但在跨境直邮模式下,不存在“货物”,只有“物品”,“物品”采用的配套词汇是“进境”,而非“进出口”。
因此,作为消费者,以直邮模式直接向海外销售商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要求,这是真的吗?虽然质检总局2012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的(为不合格)”,但是,第十八条还规定了“旅客携带入境及通过邮寄、快件等形式入境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说明通过“邮寄、快件等形式入境的预包装食品”可以适用“有关规定”,但是非常遗憾,目前国内还真没有相关规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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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办事指事项名称: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办理机构:北京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办理地址: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实验楼一层报检厅办理电话:58619339、58619069受理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8:30-11:30检验检疫指南:一备案条件1、已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2、经北京地区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
符合以上(一)、(二)条其中之一即可申请备案。
3、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标签标注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管理办法。
(详见:/首页>检验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食品、化妆品标签管理)中文标签持有人可自愿在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二、备案申请1、填写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申请书及清单2、标签备案申请人在申请标签备案时携带下列材料之一:(1)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2)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加盖骑缝章的《卫生证书》或《检验检疫证明》和附表;由检验检疫机构加盖骑缝章标签样张;标签样张翻译件。
三、标签备案查询已批准的标签样张将在标签备案系统中进行公布,标签备案申请人可自行登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系统》,以访客身份进入查询经备案的标签样张。
备案系统网站地址:/提交材料:(办理事项时用户所需提交的材料)1、《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申请书》2、标签备案申请人在申请标签备案时携带下列材料之一:(1)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2)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加盖骑缝章的《卫生证书》或《检验检疫证明》和附表;由检验检疫机构加盖骑缝章标签样张;标签样张翻译件。
附件没有下载成功(明天继续下载)以下是自查的资料与备案关系不大附:进出口食品标签申请需要资料:1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2产品生产商或经销商营业执照,3该产品在生产国(地区)的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或原产地证明,4商标授权使用书或授权加工书,5标签所标注内容的说明材料,6食品标签的样张5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或者扫描打印样张食品进口报关流程:由卫检报验员持提单、装箱单、发票、合同、产地证、输出国相关的卫生质量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成份、添加物种类及含量等资料填写卫生检验报验单,加盖公章后即可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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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
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
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
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
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
书》。
第二章 标签审核
第六条 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
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 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
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 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条 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按有关规
定组织初审。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
营养成份的检验和功效评价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实验室承担。
第十一条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
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标签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
食品标签应按进口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食品
标签审核证书》。
取得审核证书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对外公布。
第三章 标签检验
第十四条 进出口食品的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
审核证书》,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时,应对食品标签进行检验,
并根据食品标签检验结果综合评定食品是否合格。
第十六条 对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的内容为:
(一)报检的食品标签是否与经审核的食品标签相符;
(二)食品标签标注内容是否与食品相符;
(三)核定进出口食品标签可否在销售国使用。
第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标签未经审核或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不准销售,出
口食品不准出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
食品。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1994
年5月24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试行)》(国检检函〔1994〕158号)和原国
家商检局1994年4月21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1994〕
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