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法律意见书(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与李某就某地块土地使用权收回纠纷一案。
李某于2000年从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取得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
2015年,某街道办事处因公共利益需要,决定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李某不服,遂向某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某区人民政府维持了街道办事处的决定。
李某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某街道办事处收回李某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合法?2. 某区人民政府维持街道办事处决定的行为是否合法?三、法律分析1. 关于某街道办事处收回李某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进行公告、听证,并依法作出征收决定。
”在本案中,某街道办事处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李某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进行公告、听证,并给予李某相应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违法的,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在本案中,某街道办事处未依法进行公告、听证,直接作出收回李某土地使用权决定,该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某街道办事处收回李某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合法。
2. 关于某区人民政府维持街道办事处决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违法的,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在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未对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充分审查,直接维持其决定,该行为违反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某区人民政府维持街道办事处决定的行为不合法。
四、法律意见1. 某街道办事处应依法进行公告、听证,并给予李某相应的补偿,重新作出收回李某土地使用权决定。
2. 某区人民政府应依法对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违法的,应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1. 1996年国企职工张某因奖金分配事宜与厂长发生争执,严重妨碍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据《省政府关于保障国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对张某处2年劳动教养。
张某不服,张某认为依据行政法规,张某作为国企职工不在可实行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以内,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自己的行政处罚无法律依据。
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为《省政府关于保障国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就是自己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依据,而且省政府有权制定规章,该规章第5条规定对妨碍国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的国企职工可处3年以下劳动教养。
问:(1)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张某处2年劳动教养的行政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为什么?(2)张某与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主张何为正确,为什么?(3)如本案诉至法院,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1)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张某处2年劳动教养的行政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其是针对特定人张某作出的。
3分(2) 张某与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主张,张某的主张正确,因为省政府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立法,且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省政府的规章超越了省政府的立法权限,因而其超越的部分是无效的。
3分(3) 如本案诉至法院,法院应撤消劳动教养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缺乏法律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应撤消。
3分;综合分1分2.张某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自家的院子里盖了一间两层小楼,扬州市城管局于2004年1月10日向其下达了限期拆除的通知,并罚款2000元。
张某不服,以扬州市城管局无法定职权为由诉至法院,2004年5月10日,法院以市城管局无法定职权为由撤销了市城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市城管局不服,认为自己虽无对违章建筑的执法权,但得到了具有法定职权的市规划局的委托,于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问:(1)限期拆除与罚款2000元的性质是什么?(2)受理本例行政案件的法院应是哪个法院?(3)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命令;罚款2000元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某街道办干部胡女士下班时,从摊贩刘某那里一栏水果,之后发现有几个是烂的立即返回市场找到刘某要求换。
刘某以不是自己的水果为由不给换。
胡女士向刘某表明自己是街道办干部,如果不给换,以后走着瞧,刘某对胡女士的话不买账。
胡女士恼怒,上前与刘某撕打起来。
刘某用拳猛击胡女士的头部致使胡女士嘴角流血。
此事件被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制止。
事后经医院诊断,胡女士属轻微脑震荡。
区公安局认为,刘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刘某赔偿胡女士的全部医药费。
刘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查认为,刘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根据《治案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仍然处以刘某10天的拘留,赔偿胡女士医药费。
刘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一个典型的行政法案例,案情涉及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已经行政诉讼法等多部法律内容,现结合有关法律条文以及有关法理,进行如下分析:一,区公安局的行政处罚是否适当?1,对于该纠纷性质的认定,区公安局认为,刘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对刘某的行为认定为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这种定性是错误的,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执行公务的行为有以下标准:(1)该行为实施者必须是公务员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正式工作人员,或者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执行公务的人员;(2)该行为实施者必须出于执行公务的动机和目的;(3)该行为必须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职权。
单纯以公务人员的行为是否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进行判断是不恰当、不全面的。
在本案中,胡女士是街道办干部系国家公务人员,但他的买水果的行为并不属于执行公务的行为。
该纠纷是个典型的民事纠纷。
2.从案情得知,对于胡女士和刘某的民事纠纷,区公安局直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刘某赔偿胡女士的全部医药费。
笔者认为这种行为虽不失合法性,因为调解毕竟不是处罚的必经程序,但从常理上来说,该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根据民法中的自愿协商原则,先对于他们俩的纠纷进行调解处理更为恰当。
行政法案例

利与韩某打架行为不是在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而是在交纳罚款后发生的个人打架行为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原告提起诉讼,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法院是否受理?(2)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3)该案能不能向被告方收取诉讼费用?[正确答案](1)没有超过法定期限,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97年9月4日,原告提出赔偿申请,10月23日,被告作出了驳回原告赔偿申请的决定,而原告却于98年2月23日起诉,是否诉讼时效已届满?本案中被告虽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但该决定没有告知诉讼时效及起诉期限,据此原告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法定期限,诉讼时效并未届满。
法院应予受理。
(2)原告受伤起因于被告工作人员查出原告商店有问题而决定对其罚款,罚款是被告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争吵是基于罚款行为而引起的,属于被告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而打架则是原告与韩某因被告韩某违法行使职权发生矛盾的高潮,也属于与被告工作人员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故此,从本案一系例行为看,原告身体受伤与被告工作人员行使其对原告罚款的行政职权有关,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罚款15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已被被告确认为违反法定程序而自行撤销,故该具体行政行为为违法行为,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3)该案不应该收取诉讼费用,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法函[1995]12号)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故此法院不应该向被告收取诉讼费用。
兰亭序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
群贤毕至,少长咸集。
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
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
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
基于行政法基本原则裁判的一般方法初探 以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为例

五、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未来发展趋势
2、注重程序正义:未来,行政法基本原则将更加注重程序正义,要求行政机 关在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过程中更加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从而更好地保 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未来发展趋势
3、推动数字化转型:未来,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行政法基本原则将 更加注重推动数字化转型,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过程中更加注重 数字化技术的应用和创新,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内容摘要
综上所述,保护规范理论在本案中的引入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同时也存在误 用的风险。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和探讨如何正确地运用保护规范理论,以 更好地维护各方权益、促进法治进步。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建议法院在审 查行政行为时,既要考虑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要兼顾被告的立场和利益,力求实 现公正与公平;行政机关也需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引入保护规范理论对于本案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为法院提供了 一种新的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法,使得法院能够更加全面地审查行政机关的 行为,从而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其次,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还有助于提 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促使其在行使职权时兼顾各方利益,避免过度强调 自身权益而忽视他人合法利益。最后,保护规范理论的推广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 设、提高司法公信力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参考内容
内容摘要
在行政法领域,保护规范理论一直备受。本次演示将以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 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为例,深入探讨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误用及其对案件的影响。
内容摘要
在本案中,刘广明因不服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问题是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在复议过程中是否正确地运用 了保护规范理论。这一理论在本案中的应用及其对案件的解决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行政法案例分析

四、案例1、某市国税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大型企业存在偷税漏税情况。
国税局对该企业有问题的账目封存待查,同时依法扣押了该企业价值20万元的产品。
后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该企业偷税10万元。
国税局对该企业作出了追缴税款和罚款的决定。
决定生效后,该企业拒不履行。
国税局依法拍卖了部分扣押的产品抵缴了税款,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对罚款的决定给予强制执行。
结合案例,分析问题:本案中有哪些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答:行政强制措施:国税局采用一般性强制措施,对该企业有问题的账目封存待查,同时依法扣押该企业价值20万元的产品。
(√)行政强制执行:1、国税局采用间接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申请人民法院对罚款决定予以强制执行;(√)2、国税局采用直接强制执行,依法拍卖了部分扣押的产品抵缴了税款。
(√)注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什么行为?2、某直辖市的一大型国有企业改制,大批职工下岗。
为了鼓励下岗职业再就业,市政府联合工商局、交通局等部门召开了办公会议。
后市政府发布了一项会议纪要,规定:为了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市政府决定对下岗职工以外从事三轮车运载乘客的人员实施许可制度,必须取得市政府颁发的运营许可证,而下岗职工无须取得该许可证,持下岗证明即可。
问题:(1)市政府的办公会议纪要能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为什么?(2)三轮车运营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不设定许可的范围”?答:1、不可以。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会议纪要》属于其他规定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2、不属于。
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不设行政许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行政诉讼法:乔占祥诉铁道部案例分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乔占祥诉铁道部案例分析乔占祥诉铁道部案例分析摘要:著名的乔占祥诉铁道部案可谓在行政法学界激起了一层波澜。
在这个案子中,乔占祥虽然败诉了,但是却引发了人们一连串的思考。
铁道部的《通知》到底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乔占祥又可否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呢?在我看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乔占祥无法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尽管如此,《通知》的程序却并不合法,铁道部和国家计委依然有过失。
案情回顾: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依据铁道部报送的《关于报批部分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实施方案的函》(铁财函〖2000〗253号),于2000年11月下发了《关于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2000〗1960号),批准对铁路部分旅客列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客流较大线路和春运、暑运、“五一”、“十一”等主要节假日期间,客运繁忙线路的铁路旅客列车票价适当上浮;允许部分与高速公路平行、竞争激烈及其他客流较少线路列车票价常年下浮,对团体购票旅客、提前购票旅客等实行下浮,同时规定了浮动幅度、审批权限等。
并在2000年12月同意由铁道部颁发铁路旅客票价表,作为旅客列车实行浮动票价的中准价(计办价格〖2000〗931号)。
铁道部依据国家计委的上述《批复》,发出《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节前(1月13日至22日)自广州(集团)公司、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始发、节后(1月26日至2月17日)为成都、郑州、南昌、上海铁路局始发的部分直通客车票价上浮,其中新型空调列车上浮20%,其他列车上浮30%。
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不上浮。
儿童、学生、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票价不上浮。
河北省石家庄市居民乔占祥购买了2001年1月1日2069次从石家庄到磁县的车票,2001年1月22日2069次从石家庄到邯郸的车票。
第一张车票比涨价前多支出了5元票价,第二张车票比涨价前多支出了4元票价。
行政法法律硕士案例库(3篇)

第1篇一、案例简介行政法法律硕士案例库旨在为法律硕士提供丰富的案例资源,帮助其深入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实务操作。
以下将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诉讼等方面,精选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案例名称:张三诉某市政府征收土地案案情简介:张三的房屋位于某市市区,因城市扩张,市政府决定征收其房屋。
张三不服征收决定,认为市政府征收土地程序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市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违反了合法行政原则,判决市政府撤销征收决定,并赔偿张三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体现了合法行政原则的重要性。
合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程序。
本案中,市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依法进行,违反了合法行政原则,导致败诉。
(二)案例二: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案例名称:李某诉某公安局不批准临时经营许可证案案情简介:李某向某公安局申请临时经营许可证,用于在市区设立临时摊位。
公安局以李某不符合经营条件为由,不予批准。
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公安局在审查李某的申请时,未充分听取李某的陈述和申辩,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不符合经营条件,判决公安局撤销不予批准决定,并要求公安局重新审查李某的申请。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行政许可问题。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许可、批准等行为。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案中,公安局在审查李某的申请时,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行政许可原则,导致败诉。
(三)案例三:行政程序——行政处罚案例名称:王某诉某市环保局行政处罚案案情简介:王某因超标排放污染物,被某市环保局处以罚款。
王某不服,认为处罚过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未充分听取王某的陈述和申辩,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某超标排放污染物,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并要求环保局重新审查王某的处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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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案例分析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重新考虑和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程序。
它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方式,旨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行政公正。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具体案例的分析对于理解行政法的原则和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分析实际的行政复议案例来探讨行政复议在行政法中的作用和影响。
一、案例描述
某市居民小张因一次交通违章被交警责令停驶车辆,并处以罚款。
小张对于交警的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因此他向交警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罚款决定并恢复其驾驶资格。
二、法律依据分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小张作为被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当事人,具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资格。
三、行政复议过程分析
1. 行政复议受理
小张在规定期限内向交警部门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详细陈述了自己对于交警行为的异议和理由。
交警部门在受理后应当及时转交给行政复议机关。
2. 行政复议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复议机关应当核实事实、查明证据,并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相关证人证言。
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情况,复议机关可以进行现场勘验、取证等工作。
3. 行政复议决定
在对案件进行充分审查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可以是维持原决定、撤销原决定、改变原决定或者事实不清情况下,裁定撤销原决定并发回原机关重新处理等。
4. 行政复议结果执行
当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原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执行决定。
如果原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当,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诉讼。
四、案例分析及结论
根据小张提供的相关证据和陈述,复议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小张所提出的交警行政行为有不当之处,对于交警部门对其停驶车辆和罚款的决定存在错误。
因此,复议机关作出了撤销原决定并恢复小张驾驶资格的决定。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程序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行政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
行政复议程序确保了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性和公正性,使得当事人能够享有合法救济的权利。
然而,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行
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需要进一步加强,申请人的诉求能否得
到及时处理也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行
政复议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约束,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
到有效保护。
总之,行政复议是行政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通过分析行政复
议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行政复议的程序和原则,认识到其对于
行政公正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作用。
我们应当持续改进行政复议制度,为公民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行政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