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正当行为

第9章  正当行为
第9章  正当行为

第九章正当行为

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

一、正当行为的概念

正当行为,又称排除犯罪性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虽然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依法排除犯罪的行为。

二、正当行为的种类

我国刑法只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正当行为。除此外,其他正当行为主要包括:履行职务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等。

第二节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

二、一般正当防卫

(一)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1)对“不法侵害”的理解。作为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不法侵害是指由行为人实施的,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

(2)对无责任能力者(包括精神病人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为全面保护法益,应尽量限制在必要场合。

(3)违反起因条件的认定与处理。

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进行所谓的防卫行为,成立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行为人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①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通常是以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为标志。

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则无法减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的,也应认定为已近开始,即虽然没有达到着手的程度,在预备的情况下也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②正当防卫的结束时间: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

但是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③关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认定,还应注意:在持续的不法侵害过程中,即使表面上某段时间停止了不法侵害,但从整体上看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仍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违反时间条件的认定与处理

违反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成立“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

事前防卫存在过失的,应认定为过失犯罪;事后防卫构成犯罪的,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1)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是出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而选择实施防卫行为。

(2)对违反主观条件的认定与处理

对于欠缺防卫意思的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是指为达到侵害对方目的而故意挑起对方侵害的的行为。其应成立故意犯罪。

相互斗殴,是指均具有侵害意图的双方作出的斗殴行为。其符合犯罪成立条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

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的情况。

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1)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包括共犯中的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

(2)针对不法侵害人所进行的防卫,包括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的防卫,以及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进行的防卫两种类型。

(3)对违反对象条件的认定与处理

故意针对第三者进行防卫的,应成立故意犯罪;误以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防卫,按假象防卫处理。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1)对限度条件的理解

①”必要限度“,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为基本判断标准。

②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属于防卫过当。

(2)对违反限度条件的认定与处理

实施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成立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一般成立过失犯罪,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犯罪的可能性。

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防卫过当

1.防卫过当的概念

防卫过当,是指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2.防卫过当的特征

(1)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一样,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这是它们的密切联系之所在。

(2)防卫过当具有客观危害性与主观罪过性。这是它同正当防卫的本质区别。

3.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防卫过当一般为过失所造成,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如在为保护较小法益而使用严重暴力时也会出现故意),但应排除直接故意。

4.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1)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罪过形式及客观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

(2))防卫过当不是罪名,只是一个法定的量刑原则。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特殊正当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也称无过当防卫。

(一)特殊正当防卫的特殊性的体现

1.防卫对象特殊

特殊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防卫目的的特殊性

特殊正当防卫所保护的只能是人身安全。

3.严重暴力行为正在进行

正在进行是指暴力犯罪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二)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在成立条件上的主要区别

1.特殊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一般正当防卫所针对的是需要防卫的任何犯罪与违法行为。

2.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因而不存在防卫过当;

一般正当防卫具有必要限度,因而存在防卫过当。

第三节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牺牲较小权益以保护较大权益的行为。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一)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1.作为避险对象的范围

除人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险外,也包括大自然的自发力量而导致的危险(如洪灾、地震等),动物袭击而产生的危险,等等。

2.对违反起因条件的认定与处理

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而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成立假想避险。

对于假想避险,行为人有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1.“危险正在发生”的理解

是指危险已经发生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判断标准是法益是否处在威胁之中。

2.对违反时间条件的认定与处理

违反紧急避险时间条件的,成立“避险不适时”(包括事前避险与事后避

险)。

事前避险存在过失的,应认定为过失犯罪;事后避险构成犯罪的,则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三)对象条件:一般来说是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是针对不法侵害者,则为正当防卫行为。

(四)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识

1.行为人必须具有避险意识,包括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

避险认识,是指避险人认识到危险正在现实发生,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方较小法益才能保护较大法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保护法益的性质。

避险意志,是指避险人具有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

2.对违反主观条件的认定与处理

故意引起危险以后以紧急避险为由侵害他人法益的,成立故意犯罪。

(五)限制条件:不得已而为之、别无它法

1.只有在不可能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是,才允许紧急避险。

2.违反限制条件的认定与处理

在可以采取其他合法方法避险的情况下,避险人采取避险行为的,应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况和客观损害,分别认定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六)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1.对“必要限度”的理解

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通常是指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2.违反限度条件的认定与处理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成立避险。

对于避险过当,应当根据避险人的主客观情况,分别认定为相应的犯罪。但是,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避险过当

(一)避险过当的概念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人实施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而应负刑事责任的避险行为。如果避险行为所损害的法益比所保全的法益发生不均衡的现象,而导致不应有的损害,避险行为就开始从正当行为转化为违法行为。

(二)避险过当的特征

1.前提条件:必须符合避险行为的基本主观条件。

2.客观特征:在客观上必须是超过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3.主观特征:在主观上必须对其避险行为所造成的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有的损害具有罪过。

(三)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1.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罪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避险过当行为的具体罪名。

2.我国刑法规定避险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关系

(一)相同点

1.都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性行为,都属于对整个社会有益的行为,行为人都不负刑事责任。

2.都属于由刑法规定的排除犯罪性的紧急行为类型。

3.在主观上都是具有为了保护某种合法权益免受损害这一目的的行为,即在主观上都要求行为人必须是为了使某种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正在发生的危险”,才能排除犯罪性。

4.在客观上都对他人的权利或利益造成了一定损害。

5.在构成要件上,都存在超过了客观要件的不应有的损害后果这一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过当”问题,刑法对两者的过当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措施。

(二)主要区别

1.起因条件不同,即危险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仅限于人为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既包括人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自然力的影响。

2.限制条件不同

紧急避险要求是不得已而为之;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3.对象条件不同

正当防卫损害的对象是不法侵害者本人;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通常是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限度条件不同

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等于或大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只要不过于悬殊即可;紧急避险要求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第四节其他正当行为

一、法令行为

(一)法令行为的含义

法令行为,是指依据刑法之外的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将一个行为合法化。

(二)目前中国的法令行为的种类

主要有三种情况:

1.国家为了财政的目的而规定某些机构可以发行彩票;

2.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民扭送;

3.警察的抓捕行为。

二、正当业务行为

(一)正当业务行为的含义

正当业务行为,是指从事一定业务的人员正当地执行其业务的行为,即使造成一定损害也不得进行刑法的评价。

(二)典型的正当业务行为

如:医疗行为、竞技行为、辩护活动

三、被害人承诺

(一)被害人承诺的含义

被害人承诺,是指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要求,损害其某种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被害人承诺成为正当行为的要件

1.被害人对愿意遭受损害的权益有处分权。

2.被害人有处分能力。

3.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真实意愿的表示。

4.造成的损害没有超过承诺的范围。

5.经被害人同意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所许可,或者一般生活规则所认可的行为,符合社会一般善良风俗。

6.承诺的时间必须发生在结果发生前。即权利人的同意必须是事前或者行为是同意,而非事后的承认。

(三)以下承诺无效

根据被害人承诺成立的要件,刑法理论一般认为以下承诺无效:

1.幼儿与精神病人的承诺。

2.对被害人本人的重大健康权、生命权的承诺。

3.事后的承诺。

4.在非法行医中被害人的承诺。

四、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

(一)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的含义

基于推定承诺的行为,是指行为时虽然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为救助被害人的紧急事项,可以推定如果被害人知道行为时的紧急情况就会当然作出承诺,而法律上认可基于对被害人意思的推定而实施的行为。

(二)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为的实施必须同时具备如下三要素:前提条件(情势紧急)、实质条件(被害人承诺的当然可能性)、补充条件(行为的社会相当性)。

五、自救行为

(一)自救行为的含义

自救行为,是指法益已经受到侵害,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

(二)自救行为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为保护自身的权利

2.必须是针对已经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

3.必须是在紧急情况下保护权利的行为

4.自救行为方法手段的适当性

六、义务冲突

(一)义务冲突的含义

义务冲突,是指行为人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相容的法律义务,为了履行其中的某项义务,而不得已无法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形。

(二)义务冲突的成立条件

1.必须存在两个以上的义务。

2.必须是为了履行重要义务,放弃非重要义务。

第八章 正当化事由

第八章 正当化事由 第一节 正当化事由概述 正当化事由的概念 正当化事由,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 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 的情形。 正当化事由的种类 刑法明文规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无法明文规定: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的 行为、权利人承诺、自救行为 第二节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概念 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合理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种类 一般正当防卫及特殊正当防卫 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 1、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一般指犯 件 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一些侵犯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 法行为。 2、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1)“假想防卫”; (2)“防卫不适时” 3、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4、主观条件: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5、限度条件: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必要限度 重大损害 特别防卫的概念 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重伤的结果,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 特别防卫除了具备起因、时间、对象、主观条件外,还必须符合 特殊的对象条件,及对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 防卫过当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的基本特征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紧急避险 (2018/8/4) 紧急避险的概念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 的危险,不得已采取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 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 重损害的情况; 2、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 对象条件,是对另一较小合法利益进行损害。 4、 主观条件,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5、 限制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6、 限度条件,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 相同点:1、目的相同。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

第九章正当行为案例简编

第九章正当行为案例(简编) 一、张某是否正当防卫? 金某素与张某有仇,某日预谋杀害张某,遂持枪入室。此时,张某正举刀欲杀金某。而金某对此没有觉察,按其犯罪预谋,入门就对张某当头一枪,将其击毙。 二、甲某夫妇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 甲某与邻居长期不和,双方时有撕打行为。甲某与妻子商量,要好好教训一下邻居。其妻子出主意说:先打人的无理,咱不能先动手,将来不好办,想办法让对方先动手。此后,甲某对邻居多次挑衅。某日,甲某故意将开水泼到了邻家之妻的身上,致其胳膊被烫伤。邻居气愤之下,将甲的头部打破。甲遂将该邻居打倒在地,用棍猛击其头部,致其严重脑震荡。邻居找到村委会要求甲某赔偿,但甲某与其妻子坚称是邻居先动手的,他们是正当防卫,拒绝赔偿。 三、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 2001年7月26日中午,被告人杨某与姜某(另案处理)等预谋到白云公寓抢劫。当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携刀与姜某以找人为借口窜至白云公寓11号楼2单元202室,被告人杨某对在此暂住的方某、李某等人进行言语挑衅,进而与方某、李某发生口角。被告人杨某即掏出水果刀,朝李某左大腿及左腹部连捅数刀,致被害人李某左腹腔乙状结肠破裂,构成重伤;方某持铁棍欲制止杨某,被告人杨某又朝方某左肋骨及左胸口心脏处猛捅2刀,致被害人方某左心室壁破裂致心

功能衰竭、大失血死亡。被告人杨某的辩解理由是,捅李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捅刺方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四、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 2006年冬,被告人温某向乡政府申请在其现住房屋旁边建厕所,并交纳了土管规划费1800元。同村的邱姓家族成员以被告人所建厕所会影响邱姓祖坟的风水为由进行阻止,双方发生纠纷,乡政府于12月10日将土管规划费退回被告人,对被告人的建房申请未予批准。12月11日11时许,十余名邱姓家族成员经预先商量后,持锄头、撬棍、镑锤等工具,到被告人建房工地,强行将被告人装好的模板和扎好的钢筋全部砸坏。被告人夫妇出来阻拦,双方由此引发斗殴,被告人在斗殴过程中,中途临时从家中拿出弹簧刀,持刀将邱某刺为轻伤。 五、刘某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 2006年10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以捡破烂为生,无固定住址)在茶店喝茶、看电视,被害人蔡某坐在刘某的后面,因蔡某双脚架在刘某所坐靠背椅上并撞到刘某,两人为此发生争吵。刘某叫蔡某到茶店外将事情说清楚,并走到茶店的墙缝处取一把菜刀放在裤兜里先走出茶店。蔡某随其走出茶店后,到茶店对面的一家东北饼店拿一把菜刀,持刀追赶刘某至国贸小学。被告人刘某遂与蔡某在该小学内用菜刀互砍,直至双方均被砍伤倒地。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轻伤。 六、黄某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

第九章 行政监管

第九章行政监管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B、投资于单只股权投资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C、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的单位 D、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2、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禁止性行为包括()。 Ⅰ.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Ⅱ.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Ⅲ.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Ⅳ.从亊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A、Ⅰ、Ⅱ、Ⅲ B、Ⅰ、Ⅱ、Ⅳ C、Ⅰ、Ⅲ、Ⅳ D、Ⅰ、Ⅱ、Ⅲ、Ⅳ 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可以对其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等措施。 A、司法机关 B、基金业协会 C、中国人民银行 D、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4、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日内通知债权人。 A、10 B、15 C、30 D、45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A、10 B、20 C、30 D、45 6、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进行股权转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B、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C、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D、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只能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作为刑法免责事由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

作为刑法免责事由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 实施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都可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我国刑法对避险过当、防卫过当的规定与罪刑均衡的原则存在冲突,应当在我国刑法中建立免责的避险过当及防卫过当制度,补足合法的正当化行为与构成犯罪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之间的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部分。 标签: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免责 一、问题的提出 在当今世界,各国刑法都规定了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所谓正当化事由或者违法性阻却事由。而在我国刑法中它被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排除犯罪的事由,还有人认为应当称之为“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而基于我国自己的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笔者还是比较认同田宏杰教授“正当化行为”这一称谓的。因此,在本文中笔者对这类行为就以正当化行为称之。当前刑法学界对于正当化行为的定义与类型划分争议较大。在本文中,笔者无意加入对什么以及哪些是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的争论中。在笔者看来,所谓正当化行为,就是指那种因存在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因素而被正当化的行为。尽管在外国刑法中,法律明确规定的正当化行为早已不限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但在我国刑法中,正当化行为仍然只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都构成犯罪,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于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笔者一直有一个疑问,正当化行为过当一定就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吗?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是合法的行为,而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就立即跳到犯罪行为,在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等级序列上似乎出了一些问题。根据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应当做到“罪当其罚,罚当其罪”。按照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等级序列,作为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合法的正当化行为与构成犯罪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之间肯定存在一个违法然而无罪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对这样一种正当化行为的过当,显然应当作无罪处理。而我国《刑法》对于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处理,很不合理地跳过了这一中间地带,造成一个有正当前提的行为要么是合法行为、要么是犯罪行为的状况,这显然违反了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刑法免责的构架中研究正当化行为的过当的免责,将其类型化并明确规定于刑法中,是很有必要的。 二、免责的避险过当 如前所述,有关正当化行为的类型划分,各国学者都有不同观点。即便是同一国家的不同学者,观点也不尽相同。但到目前为止,正当化行为的过当的类型则是比较确定的。因为,有一些正当化行为根本不存在过当的情形,比如,被害人同意、职务行为等就不可能有过当的情形。实际上,免责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只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免责的避险过当,二是免责的防卫过当。这里首先要谈的是免责的避险过当。

第九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九章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税法概述 一、税收原理(概念、特征、功能、分类)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活动或形式。它不同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具有以下三属性:(1)强制性。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而征收的,不决定于纳税人的主观意愿。拒不纳税或逃避纳税者,将强制征收,并给予法律制裁。但强制性并不意味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对纳税人滥用征税权,而应当依法征税。(2)无偿性。国家向纳税人征税不需要支付代价,也不需要事后补偿。但税收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目的在于满足公共需要。(3)固定性。税收是按法定范围、标准、环节、期限征收的,征税者和纳税者都须遵守,不得随意改变。 税收功能:财政收入、调控经济、监督管理。 税收分类:直接税和间接税;从量税和从价税;中央税和地方税;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价内税和价外税;独立税(正税)和附加税;货币税和实物税;经常税和临时税等。 二、税法与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法及调整对象 税收属于财政范畴,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功能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制度化要求也更高,各国无不建立税法制度(体系),以至税法制度从财政制度中相对独立出来。目前,我国税收法律规范主要有:《税收征收管理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等。 (二)税收法律关系 1、两大学说:税收权力说与税收债务说 2、我国采税收债务说的理由及意义 三、税法原则 主要涉及三大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也有人提出社会政策原则等。 (一)税收法定原则。也称税收法定主义,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须由法律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包括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税收征纳程序法定。该原则在法理上与罪刑法定原则一致,其核心是对征税权力的限制,要求依法征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纳税人不负有纳税义务。《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无效。 税收法定原则起始于英国。它是在市民阶级反对封建君主肆意征税的抵抗运动中形成的。当时出现“无代表则无税”、“国王不经国会同意而任意征税即为非法”的思潮观念,这写进具有宪法意义的《英国大宪章》和《权利法案》(1689)中。后来,美、法等国都在其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确立起税收法定原则。 我国82年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有人据此认为我国确定起税收法定原则(或隐含了税收法定原则),但有人并不赞同,认为宪法的这条规定只是说明了公民依法纳税的义务,并没有说明更为重要的方面即征税主体依法征税,

刑法总论 正当行为

第九章正当行为 一、概述 (一)概念:形似有罪,实为无罪。 是指外表上似乎具备某种犯罪的构成条件,然而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二)正当化事由的种类 1、法定类型(刑法) 刑法明文规定两种: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2、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分类 (1)正当行为 (2)紧急避险 (3)自救行为 (4)正当业务 (5)履行职务行为 (6)基于权利人的承诺或者自愿的损害 (7)法令行为 (8)其他 二、正当防卫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概述 1、概念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2、分类 (1)一般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1款)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正当防卫的本质 ——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4、意义: (1)能及时有效保障各种合法权益;

第九章 税收的经济效益

第九章税收的经济效益

第九章税收的经济效益 一、单项选择题 1.税收对纳税人劳动投入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作用方向是() A. 反向 B. 同向 C. 有时反向有时同向 D. 毫无规律 2.课税会使纳税人()储蓄 A. 增加 B. 减少 C. 维持不变 D. 相对增加 3.()旨在考察税收对社会资源配置和经济机制运行的影响状况 A. 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 B. 受益原则 C. 支付能力原则 D. 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 第十章税收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是() A. 生产环节 B. 流通环节 C. 交换环节 D. 消费环节

2.我国增值税类型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会带来的主要影响是() A. 近期国家财政收入将会增加 B. 居民消费将会增加 C. 将会增加重复课税现象 D. 将会激励企业进行生产投资 3.关税在性质上属于() A. 流转税 B. 所得税 C. 财产税 D. 行为税 4.下列项目中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一部分费用的是() A. 分得的红利 B. 股票转让收入 C. 有奖销售中奖 D. 租赁财产所得 5.下列资源中,属于我国资源税的应税资源有() A. 森林资源 B. 矿产资源 C. 水利资源 D. 土地资源 6.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下列哪部门征收() A. 进口地税务机关 B. 海关 C. 交货地税务机关 D. 进口方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7.我国现行流转税的核心税种是() A. 增值税 B. 消费税 C. 营业税 D. 关税23 8.消费税计税依据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计算方法,因此,下列项目中采用从 量定额征税的是() A. 汽油 B. 化妆品 C. 小汽车 D. 金银首饰 9.我国在进口货物或物品时,不征收() A. 增值税 B. 消费税 C. 营业税 D. 关税 10.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交营业税行为的,须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 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应() A. 从高适用税率 B. 从低适用税率 C. 适用平均税率 D. 适用增值税税率 11.1994 年税制改革以后,我国流转税以()为主体 A. 消费税 B. 增值税 C. 营业税 D. 所得税 12.目前在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 A. 定额税率 B. 超额累进税率 C.

被害人承诺论文:被害人承诺 正当化行为 阻却违法 阻却构成要件

被害人承诺论文:被害人承诺正当化行为阻却违法阻却构成要件 【中文摘要】被害人承诺,是指法益主体对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法益的行为所表示的许诺。这一理论在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学界一直被广泛的讨论,相比之下,我国的刑法学界对此关注较少。虽然被害人承诺对于整个刑法学体系而言,只是一个小问题,但是它牵一发而动全身,且本身充满思辨性,其性质和地位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它对于犯罪的成立和量刑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深入展开论述。本文从被害人承诺的历史来源和各个国家、地区的现实状况出发,结合理论界的各种观点,对被害人承诺的概念、性质以及合法性根据进行逐一的分析。通过剖析被害人承诺的本质特征,重新认识被害人承诺理论在我国现行犯罪论体系中的性质和地位。并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分析了被害人承诺成立的条件,以更好的获得对被害人承诺的规律性认识。大陆法系中,被害人承诺的性质有区分“合意”与“同意”的二元论、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事由的一元论和阻却违法性事由的一元论三种观点。二元论主张把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承诺称为“合意”、把阻却违法性的承诺称为“同意”。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事由的一元论认为应在构成要件中解决被害人承诺的问题,只要是有效的被害人承诺,就都具有排除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效果。阻却违法性事由的一元论认为法的任务在于保护利益,如果利益人放弃法的保护,法则没有保护它的必要,侵害没有受法保护的利益不能认为是违法。本文持二元论的观点。但是,在我国四要件的犯

罪构成体系中,被害人承诺难以找到合适的位置,只能按照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来对待。因此在我国刑法学理论中引进被害人承诺理论,承认被害人承诺的合法性地位有助于解决刑事违法与实质违法的矛盾,法理与情理的对抗。关于被害人承诺的合法性根据,在德国主要有法律行为说、利益放弃说、法的保护放弃说、利益衡量说等观点。在日本主要有法益放弃说、社会相当说、利益衡量说等观点。本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法律的价值目标以及刑法的机能三个方面分析和论证了被害人承诺的合法性根据。从承诺的对象、主体和主观条件、承诺的表示、对承诺的认识以及作出承诺的时间六个方面阐述了被害人承诺成立的条件。文章最后针对被害人承诺在我国司法认定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例如受嘱托杀人、安乐死、医疗手术行为、拐卖妇女行为以及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的活体器官移植等行为,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主张。 【英文摘要】The promise from the victim, means that the consent which Law benefit main body gives to other person who will have behavior of infringement to him.This theory is under a far-ranging discussion under the civil criminal law countries like Germany. Comparatively, Chinese civil criminal law circles pay little attention to this issue.Although, compared with the whole system of criminal law, the issue of promise from the victim is a very small problem. But it is a issue which one change makes all changes. It is full of speculation itself. Its

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与简易程序的正当化(一)

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与简易程序的正当化(一) 通过程序制约国家刑罚权的滥用,是近现代英美法中正当程序的基本思想。正当程序理念所表达的注重程序,既体现了在刑事诉讼中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亦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当今世界各文明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无不体现出正当程序这一基本理念。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在现代各国刑事诉讼中,诉讼程序呈现出简易化的趋势与倾向,即所谓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二战以后,西方各国刑事诉讼程序发展变化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简易程序或者其他速决程序的广泛采用,并且其适用范围亦逐步扩大。我国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亦增加了简易程序的规定,随着1997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诉法正式实施,简易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开始采用。诚然,正当程序的简易化有其深刻的内在原因,也是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而正当程序的简易化必然带来简易程序的正当化问题,即正当程序的简易化倾向,尤其是作为这种倾向代表的简易程序的广泛采用,是否背离了正当程序的理念,是否违背了正当程序理念的具体标准与要求。因此,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程序意识日愈增强的今天,如何正确认识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与简易程序的正当化,自然也成为刑事诉讼法学不可避免倍需关注的焦点。一、正当程序及其简易化趋势 正当程序是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的简称,最早出现在英国1354年英王爱德华三世的第28号法令中,它是取代1216年制定的英国大宪章中“国家的法律”而使用的措辞。i]原本是指刑事诉讼必须采取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被告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后来扩大了其适用范围,意味着在广义上剥夺某种个人利益时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得到倾听的权利,从而成为英美法中人权保障的根本原则。ii] 美国法律深受英国法律传统的影响,正当程序思想亦为美国所接受,并且其内涵得到极大的发展与丰富,成为美国联邦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791年在著名的权利法案中首次被确认。在其历史发展的最初阶段,正当程序主要是对财产权的重要的实质性的保护。iii]本世纪前半期,由于司法实践中人权保障问题日趋突出,美国法院开始从过去强调财产权转变为强调人身权利。到二战后本世纪中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依其最高司法地位,运用司法审查权,进行了著名的正当程序革命。这次司法改革是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具体案件的判决来实现的,从1961年马普诉俄亥俄州一案,联邦最高法院推翻对马普小姐定罪判决起,在此后十年左右的时间里,最高法院在一些历史性的判决中,确认了几乎所有权利法案保障的权利都是基本的因而将这些基本权利列入到正当程序条款中去,用详细的宪法限制来约束各州执法官员们的活动,尤其将警察的侦查行为纳入诉讼法制的轨道,从而使正当程序的内容趋向具体。iv] 美国联邦宪法第14条是正当程序最基本的立法表述:“各州不得制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与豁免的法律,也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即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里,正当程序包括“实体性正当程序”与“程序性正当程序”,前者是对各州立法权的宪法限制,后者则主要涉及法律实施的方法与过程。我们主要关注程序性正当程序并且限于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 关于正当程序的概念,美国学者乔治·F·科尔认为,在美国“正当程序”或“国家法律的正当过程”这一概念的含义是为了与刑事诉讼程序的两造对抗性相一致,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必须享有一定的受保护的权利,并按照同样程序对他进行侦讯。政府当局只有遵守这些程序从而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才可以采取反对被告人的行为。v]这个概念中强调了被告人必须享有一定的受保护的权利。政府当局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笔者认为,正当程序理念蕴含丰富的内容,正确理解正当程序的内涵,应当从以下几个层次来把握: 首先,正当程序最基本的表述是以双重否定的方式来强调:刑事诉讼中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都必须严格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这表明,正当程序理念首要表达的是对程序的

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构成关系的理性思考的研究

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构成关系的理性思考 关键词: 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犯罪构成/刑事正义 “刑法是为不处罚人而设立的规” [1](P.33)。既然如此,承载现代法秩序对人的自由的尊重和对人性弱点的宽容这一至高价值理念的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行为定型化的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研究中不可回避也不容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尽管欧美诸国以及我国刑事立法对于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的地位都给予了相当的关注,但由于各国法律传统各异、刑法理论迥然,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正当化行为在刑法中的地位的认识均存在着很大差异。这些差异所体现的,不仅是对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的价值体认以及犯罪构成具体设计上的不同,更为重要的是,彰显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犯罪认定的实体意义和程序价值、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不同旨趣和关怀。 一、现行理论考察:中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存改之争 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均将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置于犯罪构成体系之中的做法所不同的是,(注:在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即“构成要件该当性-性-有责性”中,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以全部阻却事由和部分责任阻却事由的形式,被分别置于犯罪构成的第二层次要件即性和第三层次要件即有责性之中。在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即“犯罪本体要件-责任充足要件”中,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以“正当理由”的形式,与“可得宽恕”理由共同构成合法辩护事由,置于犯罪构成第二层次要件即责任充足要件之中。)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要素,因而由在行为要素基础上分别发展起来的四大要件所形成的我国传统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注:洁教授将我国传统的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的结构特征概括为:(1)将行为的不同构成部分划分为各个构成要件;(2)体系部各要件的相互依存性;(3)综合评价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4)法定化的犯罪构成。参见

正当行为(违法阻却事由)

构成要件的修正(正当行为) 一、概述 (一)概念: 排除违法性事由(正当化事由)+(排除责任事由) 正当行为、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执行职务、正当冒险行为等 (二)排除犯罪事由的要件 超法定事由:超刑法的,或许在民法中自力救济是法律规定的。 执行命令:战争中杀人(纳粹有争议) 被害人承诺:“我有一辆车,请你砸掉”;推定的承诺,受害人昏迷了,但你要给他做手术;但是这个承诺是否有效,或者是说请你把我们整个宿舍的电脑都砸掉,这样的可以吗,很复杂,不讲了。 (三)研究意义: 研究正当行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司法实务意义。 1、有利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征,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化,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区分正当行为与相关犯罪行为的界限。 2、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例如,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执行命令,公民实行自救、自损等行为,都是其依法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行为,明确这些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可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充分行使和义务的有效履行。医疗、竞技等正当业务行为中造成的难以避免的损害,属于人类科技文化发展中付出的正常代价,明确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并予以保护,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3、有利于鼓舞人民群众积极地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例如,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积极手段,公民可以运用正当防卫权有效而及时地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紧急避险是法律肯定的公民在合法权益遭受危险时积极采取避险措施减少危害程度的一种可能的选择,它有利于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

第9章 正当行为

第九章正当行为 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 一、正当行为的概念 正当行为,又称排除犯罪性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虽然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依法排除犯罪的行为。 二、正当行为的种类 我国刑法只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正当行为。除此外,其他正当行为主要包括:履行职务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等。 第二节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 二、一般正当防卫 (一)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1)对“不法侵害”的理解。作为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不法侵害是指由行为人实施的,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 (2)对无责任能力者(包括精神病人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为全面保护法益,应尽量限制在必要场合。 (3)违反起因条件的认定与处理。 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进行所谓的防卫行为,成立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行为人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①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通常是以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为标志。 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则无法减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的,也应认定为已近开始,即虽然没有达到着手的程度,在预备的情况下也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②正当防卫的结束时间: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 但是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③关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认定,还应注意:在持续的不法侵害过程中,即使表面上某段时间停止了不法侵害,但从整体上看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仍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第九章 税收的经济效益

第九章税收的经济效益 一、单项选择题 .税收对纳税人劳动投入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作用方向是() . 反向. 同向 . 有时反向有时同向. 毫无规律 .课税会使纳税人()储蓄 . 增加. 减少. 维持不变. 相对增加 .()旨在考察税收对社会资源配置和经济机制运行的影响状况 . 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 受益原则 . 支付能力原则. 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 第十章税收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是() . 生产环节. 流通环节. 交换环节. 消费环节 .我国增值税类型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会带来的主要影响是() . 近期国家财政收入将会增加. 居民消费将会增加 . 将会增加重复课税现象. 将会激励企业进行生产投资 .关税在性质上属于() . 流转税. 所得税. 财产税. 行为税 .下列项目中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一部分费用的是() . 分得的红利. 股票转让收入 . 有奖销售中奖 . 租赁财产所得 .下列资源中,属于我国资源税的应税资源有() . 森林资源. 矿产资源. 水利资源. 土地资源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下列哪部门征收() . 进口地税务机关. 海关 . 交货地税务机关. 进口方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我国现行流转税的核心税种是() .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关税 .消费税计税依据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计算方法,因此,下列项目中采用从量定额征税的是() . 汽油. 化妆品. 小汽车. 金银首饰 .我国在进口货物或物品时,不征收() .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关税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交营业税行为的,须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应() . 从高适用税率. 从低适用税率 . 适用平均税率 . 适用增值税税率年税制改革以后,我国流转税以()为主体 . 消费税. 增值税. 营业税. 所得税 .目前在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 . 定额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 比例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采用() . 价内税. 价外税. 定额税. 超额累进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于() . 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 累退税率

正当化事由

?、某主妇夜晚回家发现家中一片狼藉,意识到家中被盗,便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派甲、乙二位便衣警察迅速到现场查看。恰逢男主人丙某在此之前到家,见到家中被盗的景象,又闻门外有脚步声,以为是窃贼返回。便拿起一根大棒藏在门后,待甲乙二人进门,举棒便打。甲某遭到棒击后,以为是窃贼袭击,拔枪射击,致丙某重伤。甲某也因为遭棒击受轻伤。 ?、甲某的邻居乙某患有精神病,某日乘家人看管不严之机,溜出家门。持菜刀追砍甲某年仅7岁的儿子,甲某情急之中,顺手拿起一根铁棍,追过去将乙某打倒在地,致乙某重伤。 ?. ?某日,黄某牵着狗在山坡上闲逛。恰遇平日与己不和的刘某,黄某即唆使其带的狗扑咬刘某。刘某警告黄某,黄某继续唆使狗扑咬刘某。刘某边抵挡边冲到黄某面前,拿石块将黄头部砸伤,黄某见头上流血,慌忙逃走。从刑法理论上看刘某的行为属于哪种情况? ?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剌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 ?妇女甲在小路上行走,青年乙见四周无人顿生歹意,先是语言调戏,后又持刀威逼欲与甲发生性行为。甲假意顺从,寻找时机,趁乙脱衣服之际猛将乙撞入小河里,后跑回家中。乙因不会游泳溺死,甲的行为属于什么? ?下列哪些情形,不能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行使无限防卫权() ?A.不法的暴力行凶者已经被制服 ?B.甲冒充乙的丈夫进入乙的房间,与乙发生了性行为以后,乙发现甲不是自己的丈夫?C.丙发现抢劫犯丁正在对被害人王某使用麻醉剂 ?D.罪犯绑架他人,已经控制人质,并将其押送到郊外 ?甲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把前来抓捕犯罪分子的便衣警察当作犯罪分子的同伙,将其刺成重伤,他的行为属于:() ?A.防卫不适时B.防卫过当 ?C.假想防卫D.正当防卫

第六章 正当化行为

第六章正当化的行为 第一节概述 一、正当化行为的概念: 行为在客观上似乎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但实质上确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实施的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二、特征: ㈠客观上:似乎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㈡主观上:目的正当 三、正当化行为的种类 ㈠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性行为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㈡刑法未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性行为 1、依照法令的行为 2、执行命令的行为 3、正当的业务行为 4、自救行为 5、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 第二节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刑法20条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1.正当防卫是公民的一种权利 2.正当防卫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公民的一种义务 3.正当防卫是与不法侵害作斗争的一种手段 二、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㈠起因条件:必须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1、何谓不法侵害? ①理论界的几种观点 ②通说:性质严重、侵害强烈、危险较大的违法侵害行为。暴力性的、积极进攻性的、破坏性较大的侵害行为。 2、是否对所有的不法侵害行为都能实施正当防卫? 不包括:(1)轻微违法行为(2)非暴力的不法行为(3)不作为 (4)合法行为 A、依法执行公务或执行命令的行为。 B、扭送、追捕正在实施犯罪或被通缉在逃犯人的行为 C、正当防卫行为 D、紧急避险行为 3、与“不法侵害”有关的几个问题 (1)对动物的侵袭 A 反击来自野生动物的自发性攻击而致使动物死伤的,除非该动物系国家法律明文保护时可以认定为紧急避险的性质外,一般不作法律上的定性。

公务员学法用法读本第九章练习题答案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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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依法行政法律制度
1、(单选题)《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
A.行政诉讼 B.行政强制执行 C.行政处罚 D.行政复议
2、(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 是()。
o o o o ? o o o o ?
A.对税务局作出的给予其职工的降职处分决定不服 B.对财政局作出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不服 C.对工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 D.对工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不服
3、(单选题)调任是公务员交流的方式之一,请问其交流的正确方式是()。
A.是适用于选拔担任领导职务的交流方式 B.在机关内部进行交流的一种方式 C.只是机关外部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内部的交流方式 D.是机关外部与机关内部相互交流的一种方式
4、(单选题)工商机关在检查赵某经营的商店时,发现赵某有超范围经营的行 为,于是,扣押了其超范围经营的商品,并委托肖某负责保管。此案中,保管费 应由()支付。
o ?
A.赵某和肖某 B.工商机关 C.肖某 D.赵某
5、(单选题)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 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同意。
o ?
A.上一级监察机关 B.上一级纪委 C.本级纪委 D.本级党委
6、(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 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或其 他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相抵触时,()。
o o o o
A.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撤销或变更 B.无权予以变更和撤销 C.一律都可以撤销和变更 D.报上级行政机关同意后,可以变更和撤销

《行政管理学》第9章要点

第九章行政管理方法 (用什么工具管?之一,方法) 第一节行政管理方法的特点与作用 一、行政管理方法的含义与特点 (一)行政管理方法的含义(即广义的行政方法) 所谓行政管理方法,是指在行政管理领域中,行政组织及其行政人员,为开展行政工作和实现行政目标所采取的各种管理措施、手段、办法、技巧等的总和。 (二)行政管理方法的特点 1、实践性。从实践中摸索出来,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得到运用和检验。 2、针对性。某种特定的方法往往是解决某一类行政问题的重要手段。 3、系统性。一整套有效的方法。 4、技术性。不断应用新的科学技术原理于其中。 二、行政管理方法的地位与作用 1、行政管理方法是使行政管理思想变为现实状态的中间媒介。 2、行政管理方法是执行行政功能的重要环节。 3、行政管理方法是实现行政目标的途径。 第二节行政管理方法的基本内容 (行政方法、经济方法、法律方法、行为方法) 一、行政方法(狭义的行政方法,即行政指令方法) (一)行政方法的含义 所谓行政方法(狭义的),又称行政指令方法,是指行政主体依靠行政组织的权威,运用行政手段,包括行政命令、指示、制度、规定、条例及规章制度等措施,按照行政组织的系统和层次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方法。 (二)行政方法的主要特征 1.强制性; 2.权威性; 3.层次性; 4.具体性; 5.无偿性。 (三)运用行政方法的必要性 1、行政方法是社会活动、经济活动发展的需要。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运用行政方法。 3、运用行政方法是行政管理本身的要求。 (四)行政方法的利弊分析 1、好处: (1)能使国家政策、法律和上级意图快速向下贯彻,有利于行政管理系统的集中统一。 (2)上级可以针对下级的工作情况,及时、灵活地发出指令,使行政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得到及时处理,尤其是对突发事件。 2、弊端: (1)长期依赖行政方法,容易压抑下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造成下级对上级的过分依赖。 (2)过分依赖行政方法,容易造成领导者个人专断,不利于参与式民主管理。 (3)行政指令以垂直方向传达,传达过程中容易忽略横向的协调,有可能造成条块之间的矛盾,反过来制约行政系统的高度统一。 (五)运用行政方法的原则 1、调查研究在先的原则。 2、坚持具体指导的原则。 3、思想政治工作领先的原则。 二、经济方法 (一)经济方法的含义 所谓经济方法,就是指行政机关运用经济杠杆调节和影响管理对象,对被管理者加以引导和控制的管理方法。

第九章 税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九章税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单选题 1、出租车司机张某打电话给税务所长:如不答应减免应缴未缴的3万元税款,就伺机将其撞死。张某的这种行为属()。 A 骗税行为, B 抗税行为, C 偷税行为, D 逃税行为 答案:B 2、A公司将税务登记证转借给B公司使用,导致B公司偷逃了大量的国家税款,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对A公司这一行为,税务机关应( )。 A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B 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C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D 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答案:D 3、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税务机关()。 A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B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C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罚款, D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答案:D 4、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以处()的罚款。 A 2000元以下, B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C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D 10000元以上 答案:C 5、对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追究违法责任时,税务机关应()。 A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B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C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D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答案:B 6、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A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B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C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 D 情节严重的,

论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

期 债权处于第三顺位。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但这并不能保障职工 的债权能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有效的清偿。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大 多数企业在解决完破产管理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都无法偿还员工 的债务。另外,由于法律自身的滞后性,对于现实生活中不断出 现的新问题,现行法律还无法满足各方面的要求,需要不断加以 完善。 4破产重整与清算中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对策及建议 4.1加强破产案件审判的司法监督 维护社会正义是法官的使命和责任。只有不断加强法官的 职业能力培养,加强司法监督,才能提高破产案件的办理质量, 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 展和国际影响力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会加入到国际竞争中, 这对国内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预见到,在国 内企业与国外企业发生兼并重组的过程中,司法领域也将会面 临越来越多的破产案件,这对法院的审判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 要求。再加上,现行法律已对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指定和任命做出 了明确的规定,其目的也是为了更好的实施破产法并提高此类 案件的审判质量。并且,还需要加强对破产案件审理的司法监 督,如果发现有违法乱纪,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应 依法予以纠正。 4.2加强社会保障 国家应加强破产职工的社会保障。现行法律已有规定,如果 职工满足个人累计缴纳养老金15年这一条件的,退休后将有资 格享受国家按月发放的养老金。如果破产企业由于破产或破产 前的经营困难,欠缴了相关费用,那么失业的劳动者则无法按照 法律的相关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这一规定显然存在漏洞,因为 劳动者自身对于欠缴费用的行为是没有过错的。因此,劳动者不 应为企业的破产行为埋单,政府应改进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确 保在企业破产前积极缴纳养老金的职工不会因企业的破产行为 而失去领取养老保险的权利。 5结语 由于现行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还不够完善,加之东西 部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劳动者自身缺乏维权意识等原因社会 生活中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我国是人口大国,劳动 力基数大,劳动者的权益如果得不到保护将对国家和社会的发 展带来一系列不稳定因素。因此,解决好破产重整与清算中劳动 者权益的保护这一问题,意义重大。通过加强破产案件审判的司 法监督以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方式,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 破产程序中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 展。 参考文献: [1]韦忠语.论破产重整中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J].中国劳动, 2017(05). [2]徐畅.论企业破产中劳动者权益如何保护[J].法学研究 2018(02). [3]邓峰.劳动债权研究[D].湖南大学,2016. [4]陈夏红.从核心到边缘:中国破产法进化中的职工问题[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07). 论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 河北经贸大学段韶阳 摘要: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上与犯罪具有相似性,但实质上不具有侵害性,因而在定罪过程中予以排除的情形。法律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社会规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得到了普遍提高,在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正确地保护自己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刑法》是我国的一部基本法律,如何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刑事问题,最终实现保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的目的,是我们每个人都不可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正当化事由;具体形式;基本现状 1正当化事由与违法性 关于正当化事由与违法性,在认定罪与非罪的过程中,最基 本的问题是先确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再认定正当化事由还是先 判断正当化事由再确认是否犯罪。根据张明楷教授的研究观点, 在罪与非罪的认定过程中,应先讨论表明行为具有违法性的构 成要件,即客观的构成要件,因为《刑法》惩罚犯罪是惩罚行为, 而不是惩罚思想,思想无罪,所以犯罪构成必须先有客观的犯罪 行为。有客观犯罪构成要件再讨论是否存在阻却违法性的事由, 即正当化事由。 从行为的角度来说,犯罪是一种危害行为,有侵害性,这是 行为的实质特征。所以考虑行为的违法性,只要行为符合违法性 的构成要件,就一定侵害了某种法益,造成一定的法益侵害事 实。但是在不同的法益冲突时,就要对两种及以上不同的法益进 行一定的衡量。当一种行为在一方面具备了违法性,侵害了一种 法益,而在另一方面却保护了另外的法益,此时就要对两种法益 进行衡量,以斟酌孰轻孰重。另外,从违法的形式来看,《刑法》中 规定的犯罪行为绝大多数违反了《刑法》对法益保护的禁止性规 定。原则性的规定总是有例外的存在,例如,不允许杀害他人,但 当自己的生命遭到现实紧迫的危险时所进行的反击行为等。所 以在具体的认定罪与非罪的时候,不能单看其行为是否具有违 法性或者是否违反原则性的禁止性的规定,还应考虑其行为是 否存在例外或者是否有阻却其行为的违法性。只有综合进行考 虑之后,才能认定其是否违反《刑法》的规定。所以在认定罪与非 罪时,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之后,还应确定是否存在阻却违 法性事由的存在。 2我国《刑法》正当化事由的立法现状 2.1我国《刑法》正当化事由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我国法律发展历史悠久,《刑法》条文规定更是多到超乎想 HEBEINONGJI 110 2019年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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