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正当行为

第九章   正当行为
第九章   正当行为

第九章正当行为

分配学时:4学时

教学重点:掌握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教学难点:无限防卫权,二者的区别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讨论法

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

一、正当行为的概念

正当行为,理论界又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犯罪性行为等。正,指行为的性质;当,则指行为的程度,是质和量的统一。

正当行为指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而实际上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二、正当行为的种类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正当行为只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其他正当行为的范围,包括:(1)依照法令的行为,又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职务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2)业务正当行为,如医疗行为、竞技行为、律师行为等;(3)自助行为;(4)自损行为;(5)被害人同意的行为,包括事前同意的行为,推定承诺的行为,以及事后的同意或宽恕行为;(6)安乐死;(7)其他正当行为,如正当冒险行为、义务冲突行为、警察圈套等。

第十六节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发生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社会或个人的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倘若没有不法侵害的发生,公民就不必也不能行使正当防卫权。有不法侵害的发生,是正当防卫行为得以实施的前提。

1.不法侵害的概念

在现代汉语里,侵指侵袭,害指损害,所谓侵害,即是指对某种权益的侵袭和损害。而不法侵害,则是指对某种权益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侵袭与损害。

(1)不法侵害是否包括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在内,刑法理论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肯定说是正确的。

(2)不法侵害中的“不法”系指主观的不法还是客观的不法?通说认为,正当防卫所面临的不法侵害仅指客观上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而不问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和责任意思。

(3)不法侵害是仅指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实施的行为,还是包括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实施的行为在内?我们认为,对不作为方式的不法侵害当然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而不应将不法侵害仅限于作为的方式。

2.对合法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对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就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如依照法令的行为、行使权利的行为、执行合法命令的行为等。下列情况值得注意:

(1)对职务违法行为能否实施正当防卫?

职务违法行为与职务行为有严格的区别,职务违法行为都是不法行为,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在必要时还应当对职务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此,职务违法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不法侵害,对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2)对紧急避险行为能否实施正当防卫?

因避险行为受到损害的人没有义务忍受避险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害,他有权对避险行为予以抵抗。但这种抵抗行为所针对的并不是不法侵害行为,而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紧急避险这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行为。刑法对紧急避险的规定中并未将危险限定于非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自然也包括在这种危险之中。因避险行为受到损害的人对避险人予以抵抗的,实际上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另一个紧急避险行为。

对避险过当行为能否实施正当防卫,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实施的抵抗行为与其说是对避险过当这种不法侵害所实施的,毋宁说是针对避险行为这种具有正当性的行为所实施的。因此,将针对避险过当而实施的抵抗行为仍然认定为紧急避险,更加妥当。

(3)对防卫过当行为能否实施正当防卫?回答是否定的。

3.假想防卫

本来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行为人误以为存在着该条件,进而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这种情况是假想防卫。包括三种情形:

(1)不存在任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2)存在着侵害,但该侵害不是不法侵害,或者虽然是不法侵害但却不能对七进行正当防卫,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3)存在不法侵害,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但行为人防卫时搞错了对象,将无辜的第三者当成了不法侵害人,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假想防卫排除故意的成立。根据行为人是否应当认识到并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分别认定为过失或意外事件。

思考题:(1)事实错误对定罪量刑有什么影响?(2)正当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正当行为的范围有哪些?(3)如何理解正当防卫所面临的“不法侵害”?

介绍下节课内容并布置参考文献:《正当行为论》,王政勋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第九次课:

通过提问复习上节课内容:(1)什么是意外事件?它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什么区别?(2)法律错误分为哪几种?它对定罪量刑有什么影响?(3)什么是正当行为?(4)什么是正当防卫?(5)对假想防卫案件应如何处理?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有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持续状态。

1.不法侵害的开始

(1)故意不法侵害的开始

故意不法侵害的预备行为是不法侵害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预备行为的实施已经使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因此,从理论上讲,不法侵害人开始实施预备行为即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是,绝大多数预备行为还不能充分地表现不法侵害人的侵害意图,此时如果允许实施防卫行为,往往会导致防卫权的滥用。因此,只有在预备行为能明显地反映出不法侵害的意图,行为人实施不法侵害的心理可以从这一行为得到确证,该预备行为除表明不法侵害外不能作出其他合理解释时,才能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过失不法侵害的开始

过失行为的实施并不是过失不法侵害的开始,只有在过失行为即将给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才能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3)客观不法侵害的开始

对无责任能力者、无责任意思者实施的不法侵害,可以实施防卫行为。这种不法侵害开始的时间与过失不法侵害开始的时间相同,即行为已经实施且即将给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2.不法侵害的结束

不法侵害结束的时刻也就是再也不能实施防卫行为的时刻。通说认为,不法侵害的结束是指这样一个时刻,在这个时刻,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或不法侵害造成的结果已经出现,即使实施防卫行为,也不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或即时即地挽回损失;即使不实行正当防卫,也不会发生危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不致进一步扩大。这一时刻即为不法侵害结束的时刻。它包括:侵害行为已经完成,危害结果已经发生,不法侵害归于失败,不法侵害者已被制服等情形。

3.不适时防卫

不适时防卫是指防卫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开始之前,或者发生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之后的情况。不适时防卫不是防卫行为,更不是正当防卫。它包括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1)事前防卫:指在不法侵害开始之前即对侵害人采取反击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事前防卫不是防卫行为,而是一种“先下手为强”的故意犯罪。

(2)事后防卫:指不法侵害确实已经结束之后,行为人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打击行为。事后防卫也不是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行为人也认识到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但仍然对不法侵害人予以打击的,不法侵害确实已经结束,行为人误以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之中,进而对不法侵害人予以打击并造成其损害的,应按假想防卫的原则处理。

(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才能实施,而不能针对其他的第三人。不法侵害人始终是防卫行为指向的目标。

1.不法侵害人的概念

不法侵害人指实施某种客观上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

2.与不法侵害人有关的几个问题

(1)对共同不法侵害人的防卫。

不法侵害由二人以上实施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教唆者不能实施防卫行为。对不在现场的帮助犯也不能实行防卫行为。但如果帮助者在不法侵害的现场并正在帮助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则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2)防卫第三者的处理

在实践中,对未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人实施防卫行为或防卫行为造成无辜第三人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对物防卫

所谓对物防卫,是指对来自物,特别是来自动物的侵害实施的防卫行为。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对物防卫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来自无主动物的自发侵害纯粹是一种自然现象,不属于不法侵害。人们将毒蛇打死、将饿狼击毙的行为不具有刑法学上的意义,不是正当防卫。

(2)对于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侵害或有主动物的自发损害,人们可以对其进行抵抗、反击。这种行为属于避险行为,如果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成立紧急避险,否则行为人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于动物被人唆使或由于主人的过失而侵害他人的,对动物的反击实际上是对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应该认定为防卫行为。

(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必须有防卫意图的存在

1.防卫意图的内容

防卫意图指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对其防卫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防卫意图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目的两方面内容。

(1)防卫认识:防卫认识指防卫人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对不法侵害

及防卫行为各方面因素的认识。防卫认识是防卫意图的前提和基础。

(2)防卫目的:防卫目的指防卫人在防卫认识的基础上,进而决定实施防卫行为,并希望通过防卫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愿望。防卫目的包括以下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的目的是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认

识到不法侵害的诸要素和防卫行为的诸要素,希望通过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某种损害,如剥夺其生命、损害其健康、毁损其财产等。该目的只是防卫人的一个手段性目的。

防卫目的第二个层次的内容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这是防卫行为最根本的目的,是防卫目的的核心。

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共同构成了防卫意图的全部内容。防卫认识是防卫目的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行为人没有形成防卫认识,防卫目的也就不可能产生,他所实施的行为也就不是防卫行为。防卫目的虽然基于防卫认识而产生,却是防卫意图的核心内容,它是决定正当防卫的合法性的关键因素。

3.不具有防卫意图的行为

有的行为表面上虽然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与正当防卫也有共同之处,但却不具有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防卫意图,因而不是防卫行为,更不是正当防卫。这样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防卫挑拨。

(2)相互斗殴。

(3)偶合防卫。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1.正当防卫的限度

在认定防卫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成立正当防卫,即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认定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时,应以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为基础,只有了解了必要限度的含义,才能准确地把握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

“必要限度”含义的理解,新刑法颁布之前刑法理论中的“适当说”是科学的,即“必要限度的确定,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标准,同时考虑所防卫的利益的性质和可能遭受损害的程度,同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性质、程度大体相适应。”

第二,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并不必然地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才能以防卫过当论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包括以下情形:

(1)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利益明显小于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

(2)不法侵害行为明显不具有紧迫性。防卫人却采取了急迫的防卫手段。

(3)根据当时的客观环境,防卫人明显不必要采取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手段即可制止不法侵害,但防卫人却采取了这样的防卫手段。

第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是并列的,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2.防卫过当的性质

防卫过当具有两个特征:(1)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一样具有行为的防卫性,具有有益于社会的一面。(2)防卫过当具有客观的危害性和主观的罪过性,它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客观上具有危害社会的特征,主观方面也存在着罪过,因而才构成了犯罪。这一特征是防卫过当区别于正当防卫的关键。

3.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而可能是间接故意和过失。其中大多数情况下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极个别情况下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理论界一般将该规定称为“无限防卫权”。

(一)无限防卫权的构成要件

1.防卫人所面临的不法侵害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

(1)这种不法侵害必须是犯罪行为。这种侵害行为不仅在客观上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侵害人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

(2)这种犯罪行为必须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安全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

(3)这种严重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必须以暴力实施。对于以非暴力手段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防卫时如果造成犯罪分子伤亡的,不能适用该款规定。

2.防卫人必须出于保护人身安全的目的

(二)适用无限防卫权之规定应注意的问题

1.适用无限防卫权之规定时仍应考察其行为是否符合防卫行为的其他条件。

2.并不是只有在行使无限防卫权时造成伤亡才不负刑事责任。在对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暴力犯罪以外的犯罪行为或其他不法侵害行为实施防卫时,也可能造成犯罪分子或不法侵害人伤害或死亡的结果,特别是容易出现伤害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该按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为正当防卫。

3.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是否构成犯罪,不属于防卫认识的内容。

第三节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尚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是法定的正当行为之一。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一)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必须有现实危险的存在

1.危险的概念

危险指国家、公共利益、个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面临某种威胁,即将给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事实状态。紧急避险所面对的正是这种事实状态。危险的范围包括:(1)来自大自然自发力量的危险;(2)来自动物的袭击;(3)人的生理、病理原因所引起的危险;(4)人的不法侵害所引起的危险等。

2.假想避险

本来不存在危险,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危险,实施了所谓的避险行为,这种情况是假想避险。在假想避险的情况下,行为人不能成立故意犯罪,根据行为人是否应当认为到危险并不存在,分别认定为过失或意外事件。

(二)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

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从危险出现一直到危险结束之间的持续状态。

危险的出现,是指危险已经发生,这种危险已经对合法权益造成现实的威胁,此时如果不实行紧急避险,对合法权益的损害就不可避免。

危险的结束,是指危险对合法权益的威胁已经过去,损害已经造成且不会造成进一步损害,或者危险已经消失,不会再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无论是否实施紧急避险,对于保护合法权益都已经毫无意义。即使实施了避险行为,也无助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侵害或进一步侵害,即使不实行紧急避险,也不会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受到更大损害。在危险已经结束后,不得再实行避险行为。

并非在危险正在发生时实施的“避险行为”是避险不适时,包括提前避险、拖后避险和延迟避险三种情况。

(三)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紧急避险是通过对另一权益的损害来避免危险的,所以,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是对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四)紧急避险的方法条件——避险行为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避险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固然有其正当性,但被避险行为损害的第三者权益也有其正当性,法律仍然应该对其予以保护。只是当合法权益面临危险时,这两个正当的权益势难两全,法律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允许避险人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因此,紧急避险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五)紧急避险的主体条件——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实行紧急避险

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就是紧急避险主体条件。

(六)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必须要有避险意图

避险意图,指避险人在实施避险行为时对其避险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避险意图包括避险认识和避险目的两方面的内容。

1.避险认识:避险认识指避险人面临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时,对危险及避险行为各方面因素的认识。避险认识是避险意图的前提和基础。

2.避险目的:避险目的指避险人在避险认识的基础上,进而决定实施避险行为,并希望通过避险行为达到免受危险损害的心理愿望。避险目的包括以下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的目的是避险人的一个手段性目的,而避险意图根本目的的存在决定了避险人不具有犯罪人所具备的主观恶性。

第二个层次的避险目的,是避免危险的威胁,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这是避险意图的核心内容,是避险行为的根本目的。

避险认识与避险目的是避险意图中必不可少的两方面内容。避险认识是避险意图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产生避险认识,避险目的就不可能随之产生。避险目的是避险意图的核心内容,紧急避险就是行为人在避险目的的指导下实施的避免危险、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避险目的是决定紧急避险合法性的关键因素。

(七)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指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

1.紧急避险的限度

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如何确定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有两种基本的观点。 (1)法益比较说。这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设立紧急避险制度的目的,在

于牺牲局部的、较小的利益以保护整体的、较大的利益,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或减少损害,因此,确定紧急避险的限度时应以所保护的法益与所损害的法益的大小比较作为判断标准。

(2)必要损害说。这种观点认为,由于紧急避险是两种合法权益间的冲突,因此应当用尽可能小的损害去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即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既

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又把对另一权益的损害控制在最小限度内。紧急避险引起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避免的损害的,一定是超过了必要限度,但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的,不一定都属于必要限度之内。也就是说,即使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但如果所引起的损害中有一部分不是排除危险所必须的,则仍然是超过了必要限度。所以,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在所引起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的前提下,足以排除危险所必需的限度。

2.避险过当及其性质

避险过当指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的威胁时,为保护合法权益而不得已地实施了避险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但其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损害的行为。

避险过当既有其有益于社会的一面,又有其危害社会的一面。(1)避险过当与紧急避险同属避险行为的一种,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合法权益实施的,客观上也达到了保护合法权益的效果。(2)避险过当有客观的危害性和主观的罪过性,具有危害社会的一面,这是它与紧急避险的根本区别,也是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原因。从客观方面看,避险过当超过了必要限度,给第三者的权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虽然出于避险意图而实施了避险行为,但他对避险过当的过当后果仍具有罪过。

3.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

刑法学界一般认为,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不能是直接故意,也不能是意外事件。

4.避险过当的定罪量刑

避险过当有危害社会的一面,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避险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对其定罪时仍应根据刑法分则中的有关规定确定其罪名。大致说来,避险过当可能触犯的罪名有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重伤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玩忽职守罪等。

避险过当虽然应当负刑事责任,但避险过当毕竟有其有益于社会的一面,因此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对避险过当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所面临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所面临的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危害的来源除了人的不法行为外,还包括大自然自发力量带来的危险、动物的侵害、人的生理、疾病等原因带来的危险等。

2.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正当防卫行为是与不法侵害人进行对抗,对其予以反击、抵抗的行为,是积极的;紧急避险则是对危险的消极躲避,尽管避险行为相对于受损害的第三人而言具有积极性。避险行为具有两面性。

3.损害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所损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避急避险所损害的则往往是第三者的权益。

4.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公民即使有其他方法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公民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只有在别无他法可以避免危险的不得已情况下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5.主体范围不同。法律对正当防卫的主体没有作任何限制,但紧急避险制度却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的情况。

6.限度条件不同。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思考题:(1)如何把握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2)什么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什么不同?

介绍下节课内容并布置参考书:

(1)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第24章、25章,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张明楷:《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成文堂1997年版。

第八章 正当化事由

第八章 正当化事由 第一节 正当化事由概述 正当化事由的概念 正当化事由,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 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 的情形。 正当化事由的种类 刑法明文规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无法明文规定: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的 行为、权利人承诺、自救行为 第二节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概念 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合理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种类 一般正当防卫及特殊正当防卫 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 1、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一般指犯 件 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一些侵犯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 法行为。 2、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1)“假想防卫”; (2)“防卫不适时” 3、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4、主观条件: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5、限度条件: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必要限度 重大损害 特别防卫的概念 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重伤的结果,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 特别防卫除了具备起因、时间、对象、主观条件外,还必须符合 特殊的对象条件,及对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 防卫过当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的基本特征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紧急避险 (2018/8/4) 紧急避险的概念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 的危险,不得已采取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 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 重损害的情况; 2、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 对象条件,是对另一较小合法利益进行损害。 4、 主观条件,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5、 限制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6、 限度条件,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 相同点:1、目的相同。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

第九章正当行为案例简编

第九章正当行为案例(简编) 一、张某是否正当防卫? 金某素与张某有仇,某日预谋杀害张某,遂持枪入室。此时,张某正举刀欲杀金某。而金某对此没有觉察,按其犯罪预谋,入门就对张某当头一枪,将其击毙。 二、甲某夫妇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 甲某与邻居长期不和,双方时有撕打行为。甲某与妻子商量,要好好教训一下邻居。其妻子出主意说:先打人的无理,咱不能先动手,将来不好办,想办法让对方先动手。此后,甲某对邻居多次挑衅。某日,甲某故意将开水泼到了邻家之妻的身上,致其胳膊被烫伤。邻居气愤之下,将甲的头部打破。甲遂将该邻居打倒在地,用棍猛击其头部,致其严重脑震荡。邻居找到村委会要求甲某赔偿,但甲某与其妻子坚称是邻居先动手的,他们是正当防卫,拒绝赔偿。 三、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 2001年7月26日中午,被告人杨某与姜某(另案处理)等预谋到白云公寓抢劫。当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携刀与姜某以找人为借口窜至白云公寓11号楼2单元202室,被告人杨某对在此暂住的方某、李某等人进行言语挑衅,进而与方某、李某发生口角。被告人杨某即掏出水果刀,朝李某左大腿及左腹部连捅数刀,致被害人李某左腹腔乙状结肠破裂,构成重伤;方某持铁棍欲制止杨某,被告人杨某又朝方某左肋骨及左胸口心脏处猛捅2刀,致被害人方某左心室壁破裂致心

功能衰竭、大失血死亡。被告人杨某的辩解理由是,捅李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捅刺方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四、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 2006年冬,被告人温某向乡政府申请在其现住房屋旁边建厕所,并交纳了土管规划费1800元。同村的邱姓家族成员以被告人所建厕所会影响邱姓祖坟的风水为由进行阻止,双方发生纠纷,乡政府于12月10日将土管规划费退回被告人,对被告人的建房申请未予批准。12月11日11时许,十余名邱姓家族成员经预先商量后,持锄头、撬棍、镑锤等工具,到被告人建房工地,强行将被告人装好的模板和扎好的钢筋全部砸坏。被告人夫妇出来阻拦,双方由此引发斗殴,被告人在斗殴过程中,中途临时从家中拿出弹簧刀,持刀将邱某刺为轻伤。 五、刘某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 2006年10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以捡破烂为生,无固定住址)在茶店喝茶、看电视,被害人蔡某坐在刘某的后面,因蔡某双脚架在刘某所坐靠背椅上并撞到刘某,两人为此发生争吵。刘某叫蔡某到茶店外将事情说清楚,并走到茶店的墙缝处取一把菜刀放在裤兜里先走出茶店。蔡某随其走出茶店后,到茶店对面的一家东北饼店拿一把菜刀,持刀追赶刘某至国贸小学。被告人刘某遂与蔡某在该小学内用菜刀互砍,直至双方均被砍伤倒地。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轻伤。 六、黄某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讲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总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通58—61。 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 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民法总则) 3 应是合法行为 民通57: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国民法典》:“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等同于法律的约束力!” 实例:甲14岁,中学三年级学生,是在校“学习雷锋好榜样的模范标兵”。一日,甲邻居之老母乙病危,恰其邻居夫妻外出旅游。甲马上抓住这个作雷锋的机会,将乙送往医院抢救。甲先垫付的士费、挂号费和部分住院费。后甲向邻居主张给付其垫付的费用。 1 邻居抗辩:甲仅14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享有无因管理之债的请求权,邻居的抗辩是否成立?

2 如果邻居不但支付了所有费用给甲,且为表彰其善举,将一部笔记本赠与给甲。后甲将笔记本卖给某大学法学院21岁之丙,并交付电脑。而丙迟迟不付款。故甲请求丙返还笔记本。丙抗辩: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享有笔记本所有权;并且其不享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赠与 其签订的合同属效力未定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指符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1 一般成立要件:一切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1)当事人;(2)标的:行为的内容;(3)意思表示:一个意思表示,如抛弃;两个意思表示,如合同。 2 特别成立要件:某些民事行为除要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外,还要符合其他特殊事实要素。(1)要式行为:须采书面形式才成立者,比如融资租赁合同等 (2)要物行为(实践性行为):须交付标的物才成立者,比如保管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符合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又符合法定有效要件,则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1 一般生效要件:

作为刑法免责事由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

作为刑法免责事由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 实施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都可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我国刑法对避险过当、防卫过当的规定与罪刑均衡的原则存在冲突,应当在我国刑法中建立免责的避险过当及防卫过当制度,补足合法的正当化行为与构成犯罪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之间的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部分。 标签: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免责 一、问题的提出 在当今世界,各国刑法都规定了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所谓正当化事由或者违法性阻却事由。而在我国刑法中它被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排除犯罪的事由,还有人认为应当称之为“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而基于我国自己的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笔者还是比较认同田宏杰教授“正当化行为”这一称谓的。因此,在本文中笔者对这类行为就以正当化行为称之。当前刑法学界对于正当化行为的定义与类型划分争议较大。在本文中,笔者无意加入对什么以及哪些是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的争论中。在笔者看来,所谓正当化行为,就是指那种因存在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因素而被正当化的行为。尽管在外国刑法中,法律明确规定的正当化行为早已不限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但在我国刑法中,正当化行为仍然只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都构成犯罪,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于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笔者一直有一个疑问,正当化行为过当一定就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吗?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是合法的行为,而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就立即跳到犯罪行为,在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等级序列上似乎出了一些问题。根据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应当做到“罪当其罚,罚当其罪”。按照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等级序列,作为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合法的正当化行为与构成犯罪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之间肯定存在一个违法然而无罪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对这样一种正当化行为的过当,显然应当作无罪处理。而我国《刑法》对于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处理,很不合理地跳过了这一中间地带,造成一个有正当前提的行为要么是合法行为、要么是犯罪行为的状况,这显然违反了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刑法免责的构架中研究正当化行为的过当的免责,将其类型化并明确规定于刑法中,是很有必要的。 二、免责的避险过当 如前所述,有关正当化行为的类型划分,各国学者都有不同观点。即便是同一国家的不同学者,观点也不尽相同。但到目前为止,正当化行为的过当的类型则是比较确定的。因为,有一些正当化行为根本不存在过当的情形,比如,被害人同意、职务行为等就不可能有过当的情形。实际上,免责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只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免责的避险过当,二是免责的防卫过当。这里首先要谈的是免责的避险过当。

(法律法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部分民事法律行为(现代民法的灵魂) 法律关系分为主体(当事人)、客体(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内容(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发生的要件:①有主体、②有法律规范、③有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以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为中心(法律法规)民事法律行为。 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将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 根据事件的发生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成自然事件(海啸)和社会事件(罢工) 根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是当事人意欲追求的,行为分为事实行为和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包括: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部分的不当得利行为(因为有的不当得利是基于事件)、创作行为、发明行为、添附行为、先占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隐(埋)藏物等 民事行为的概念引进于德国,我国进行了改造,目前民事行为分为: 民事法律行为(civil legal act,合法有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能力有瑕疵); 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 无效的民事行为(内容违法); ----但理论结构本身就会产生混乱,如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而合同行为又分为有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消、无效(法律法规)民事法律行为。 按李建伟说:以后会把民事行为的概念取消,直接让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相对应,再把法律行为按种类分为合同行为、婚姻行为、遗嘱行为、收养行为、代理行为等,还可以按法律行为的效力状况分为有效行为、无效行为、效力待定行为、可变更可撤消行为。 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后果都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私法自治),法律只起补充作用 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事实行为的内容和后果都由法律事先规定,法律表现为强行性规范

领导风格

领导风格 著名的心理学家和组织行为家保罗·赫塞(Paul Hersey)和管理学家布兰查德(Kenneth Blanchard)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了情境领导理论(Situational Leadership)。该理论认为,领导者的行为要与被领导者的准备度相适应才能取得有效的领导效果。因此,掌握领导风格的知识就成为当代职业经理人的必修课。 什么是领导风格 所谓领导风格,是指领导者的行为模式。领导者在影响别人时,会采用不同的行为模式达到目的。有时偏重于监督和控制,有时偏重于表现信任和放权,有时偏重于劝服和解释,有时偏重于鼓励和建立亲和关系。这些行为模式是可观察的,也是可以由被领导者“感受”得到的。i 领导风格由两种领导行为构成:工作行为和关系行为。 工作行为 工作行为是指领导者清楚地说明个人或组织的责任的程度。这种行为包括告诉对方“你是谁”(角色定位)、该做什么,什么时间做,在哪里做,以及如何做。 从领导者到被领导者的单向沟通是工作行为的典型特征。 以下是保罗·赫塞博士讲过的一个例子。你做血液化验的情形就是一个存在大量工作行为的例子。在进行抽血化验时,化验员可能一直在命令你。他对你的不安毫不理会,命令你挽起衣袖,伸直胳膊;告诉你在抽血的时候要握紧拳头。抽完血以后,他又会给你棉球要求你压住刚才抽血的地方。在抽血的过程中,你可能会感到有点恐惧,但化验员还是会按部就班地把工作做完。有趣的是,化验员的命令语气,不会让你感到不满,相反,去能够帮助你增加信心和帮助你克服恐惧感。 请注意,命令并不意味着言辞粗鲁或脾气暴躁。那个化验员对你的态度可能是非常友好的,但他的行动和语言都是为了完成工作。 关系行为 关系行为是领导者满足被领导者心理需求的领导行为。包括倾听、鼓励、表彰、表现信任、提升参与感、建立亲和关系和归属感等。 领导者与被领导者进行双向或者多向沟通,是关系行为的主要特征。

刑法总论 正当行为

第九章正当行为 一、概述 (一)概念:形似有罪,实为无罪。 是指外表上似乎具备某种犯罪的构成条件,然而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二)正当化事由的种类 1、法定类型(刑法) 刑法明文规定两种: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2、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分类 (1)正当行为 (2)紧急避险 (3)自救行为 (4)正当业务 (5)履行职务行为 (6)基于权利人的承诺或者自愿的损害 (7)法令行为 (8)其他 二、正当防卫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概述 1、概念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2、分类 (1)一般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1款)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正当防卫的本质 ——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4、意义: (1)能及时有效保障各种合法权益;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c66957090.html,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核心内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多种分类方式,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标准呢?在其标准下,民事法律行为又有哪些分类呢?下面,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一、以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个数为标准,可分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 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也称为合致行为。 二、以行为效果所处领域为标准,可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身份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 三、根据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可分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四、以有无对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必须给付对方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的法律行为。 五、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别形式才能成立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必具有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测评LASI领导型态问卷和领导风格

(Leader Adaptability and Style Inventory ) 题本 说明:这是一份用来了解您的领导型态的问卷。总共有12道题目,每道题目代表一种状况。在回答问题之前,请先仔细地考虑,您面对每种状况时将如何处理。每个答案并无好坏之别,只请您依“实际上”您会如何回答,而不是考虑理论上该怎么做。 每题都是单选,回答问题时请在答案上打。 十二种状况: 状况1: 一位新员工,正在接受岗前培训,他很想把事情做好,也非常自信,只是还没有多少工作方法和经验。 A、指导下属按标准步骤完成工作。 B、提出工作要求,也听听下属的建议。 C、询问下属对工作目标的想法,并予以鼓励和支持。 D、尽量不干扰他。 状况2: 你的下属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已基本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只是与前一阶段相比工作动力明显不足。 A、友善地加强互助,但继续留心他们的表现。 B、尽量不做什么。 C、尽可能做出一些让他们感受自己是很重要、且有参与感的安排。 D、强调工作完成的重要性及期限。 状况3: 你的下属遇到挑战性的问题,显得信心不足,过去虽然有类似的情况,但在你的鼓励下多半问题都能自行解决,而且人际关系也很正常。 A、加入进来和他们一同解决问题。 B、让他们自行处理。 C、尽量纠正他们。 D、鼓励他们针对问题自行解决,并适时给予意见。 状况4: 你正计划做一项工作程序变革,而你的下属在这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并期待着改革尽快实施。 A、让他们来共同参与变革,并适当提供意见。 B、宣布变革并严密予以监督。 C、让他们自行变革,将结果向你汇报。 D、听取他们的意见,但决定权在于你。 状况5: 你刚接任一个工作效率一般的团队,前任主管经营的生产力较低,你知道团队成员对你的到来充满了信任和期待。 A、让他们来决定自己的工作方向与内容。 B、听取他们的意见,仍关注其工作是否达到目标。 C、重新设定目标,指导并监督他们完成任务。 D、让他们自己设定目标,并予以支持。

被害人承诺论文:被害人承诺 正当化行为 阻却违法 阻却构成要件

被害人承诺论文:被害人承诺正当化行为阻却违法阻却构成要件 【中文摘要】被害人承诺,是指法益主体对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法益的行为所表示的许诺。这一理论在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学界一直被广泛的讨论,相比之下,我国的刑法学界对此关注较少。虽然被害人承诺对于整个刑法学体系而言,只是一个小问题,但是它牵一发而动全身,且本身充满思辨性,其性质和地位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它对于犯罪的成立和量刑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深入展开论述。本文从被害人承诺的历史来源和各个国家、地区的现实状况出发,结合理论界的各种观点,对被害人承诺的概念、性质以及合法性根据进行逐一的分析。通过剖析被害人承诺的本质特征,重新认识被害人承诺理论在我国现行犯罪论体系中的性质和地位。并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分析了被害人承诺成立的条件,以更好的获得对被害人承诺的规律性认识。大陆法系中,被害人承诺的性质有区分“合意”与“同意”的二元论、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事由的一元论和阻却违法性事由的一元论三种观点。二元论主张把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承诺称为“合意”、把阻却违法性的承诺称为“同意”。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事由的一元论认为应在构成要件中解决被害人承诺的问题,只要是有效的被害人承诺,就都具有排除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效果。阻却违法性事由的一元论认为法的任务在于保护利益,如果利益人放弃法的保护,法则没有保护它的必要,侵害没有受法保护的利益不能认为是违法。本文持二元论的观点。但是,在我国四要件的犯

罪构成体系中,被害人承诺难以找到合适的位置,只能按照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来对待。因此在我国刑法学理论中引进被害人承诺理论,承认被害人承诺的合法性地位有助于解决刑事违法与实质违法的矛盾,法理与情理的对抗。关于被害人承诺的合法性根据,在德国主要有法律行为说、利益放弃说、法的保护放弃说、利益衡量说等观点。在日本主要有法益放弃说、社会相当说、利益衡量说等观点。本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法律的价值目标以及刑法的机能三个方面分析和论证了被害人承诺的合法性根据。从承诺的对象、主体和主观条件、承诺的表示、对承诺的认识以及作出承诺的时间六个方面阐述了被害人承诺成立的条件。文章最后针对被害人承诺在我国司法认定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例如受嘱托杀人、安乐死、医疗手术行为、拐卖妇女行为以及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的活体器官移植等行为,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主张。 【英文摘要】The promise from the victim, means that the consent which Law benefit main body gives to other person who will have behavior of infringement to him.This theory is under a far-ranging discussion under the civil criminal law countries like Germany. Comparatively, Chinese civil criminal law circles pay little attention to this issue.Although, compared with the whole system of criminal law, the issue of promise from the victim is a very small problem. But it is a issue which one change makes all changes. It is full of speculation itself. Its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作为民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及其相关理论在现代民事法律制度以及现代民法学说中居于重要地位: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作为观念的抽象,不仅统辖着合同法、遗嘱法和婚姻法等具体的设权行为规则,形成了民法中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 重点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是难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的成立 意思表示理论,意思表示的瑕疵是难点 民事行为的效力,也是难点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案情:甲15岁,是初三学生。一日放学捡到乙抛弃的电视机,经修理仍能够使用。甲将电视机卖给20岁的丙,价款

200元。甲先交付电视机,并还未付款。就在甲的父母要求丙付款之前,并通知甲的父母其不要电视机。丙在返还电视机的途中,将电视机摔坏,不能显示图像。 问题:本案中有哪些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事实行为 现今大陆法系各国普遍确定了法律行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的采用,表现了法律的抽象化趋势,是立法技术进步的结果。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同样确认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但与传统民法有所不同的是,我国《民法通则》上,确认了民事行为这一概念,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专指合法行为,而民事行为则是一中性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相当于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本是民法上的概念,但已被其他部门法所借用。包括宪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等。所以法律行为在我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阶概念。

领导行为和领导风格

学习导航 通过学习本课程,你将能够: ●了解领导的两种行为; ●认清四种不同的领导风格; ●学会领导模型的展示及应用; 领导行为和领导风格 一、两种不同的领导行为 领导者每天需要面临大量工作,包括布置任务、监督检查、制定目标、与员工进行沟通等。这些具体工作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指挥性行为和支持性行为。 1.指挥性行为 什么是指挥性行为 指挥性行为就是领导者明确告诉下属工作的过程及步骤,包括工作任务是什么、什么时候开展工作、如何开展等,在指挥过程中,领导者会进行严密监督,确保整个工作都按照指示完成。 很显然,就指挥性行为而言,领导者是决定者,是解决问题的人,指挥性行为是一种单向沟通。 指挥性行为的特征 强调结构。指挥性行为本身就是一个结构化工作,指挥性较强的领导者会按照严密步骤给下属布置工作任务。

强调组织。指挥性较强的领导者在布置完工作后,会组织相关资源来完成工作。人、财、物、时间、信息等,都是领导者的组织对象。 强调教的过程。指挥性的领导者在布置工作任务时,会告诉下属工作如何开展,这是一个“教”的过程,即向下属传授工作技能的过程。因此,指挥性行为偏强的领导者对于员工工作能力的提升很有帮助。 强调监督。指挥性强的领导者在员工工作过程中会进行严密监督,时刻关注工作进展,确保工作能够按照其所指示的方向完成。 2.支持性行为 什么是支持性行为 与指挥性较强的领导者不同,倾向于采取支持性行为的领导者从来不会告诉下属现成的答案,而是把问题抛给下属,听取下属意见,鼓励下属自动自发地达成目标。 这样的领导者会赞扬下属,提升下属的自信心,并在扩展下属思维的同时,鼓励下属去冒险。 支持性行为的特征 发问。支持性行为较强的领导者喜欢向下属发问,了解下属对工作的看法。 倾听。在向下属发问之后,支持性行为较强的领导者会认真倾听下属的意见。 鼓励。支持性的领导者善于鼓励下属,听到了下属好的意见和想法,一定会对下属表示认可和赞扬。 解释。对于下属存在的疑虑,支持性的领导者不会使用强制命令,而是耐心地解释,从根本上打消下属的疑虑。

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与简易程序的正当化(一)

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与简易程序的正当化(一) 通过程序制约国家刑罚权的滥用,是近现代英美法中正当程序的基本思想。正当程序理念所表达的注重程序,既体现了在刑事诉讼中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亦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当今世界各文明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无不体现出正当程序这一基本理念。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在现代各国刑事诉讼中,诉讼程序呈现出简易化的趋势与倾向,即所谓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二战以后,西方各国刑事诉讼程序发展变化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简易程序或者其他速决程序的广泛采用,并且其适用范围亦逐步扩大。我国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亦增加了简易程序的规定,随着1997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诉法正式实施,简易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开始采用。诚然,正当程序的简易化有其深刻的内在原因,也是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而正当程序的简易化必然带来简易程序的正当化问题,即正当程序的简易化倾向,尤其是作为这种倾向代表的简易程序的广泛采用,是否背离了正当程序的理念,是否违背了正当程序理念的具体标准与要求。因此,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程序意识日愈增强的今天,如何正确认识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与简易程序的正当化,自然也成为刑事诉讼法学不可避免倍需关注的焦点。一、正当程序及其简易化趋势 正当程序是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的简称,最早出现在英国1354年英王爱德华三世的第28号法令中,它是取代1216年制定的英国大宪章中“国家的法律”而使用的措辞。i]原本是指刑事诉讼必须采取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被告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后来扩大了其适用范围,意味着在广义上剥夺某种个人利益时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得到倾听的权利,从而成为英美法中人权保障的根本原则。ii] 美国法律深受英国法律传统的影响,正当程序思想亦为美国所接受,并且其内涵得到极大的发展与丰富,成为美国联邦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791年在著名的权利法案中首次被确认。在其历史发展的最初阶段,正当程序主要是对财产权的重要的实质性的保护。iii]本世纪前半期,由于司法实践中人权保障问题日趋突出,美国法院开始从过去强调财产权转变为强调人身权利。到二战后本世纪中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依其最高司法地位,运用司法审查权,进行了著名的正当程序革命。这次司法改革是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具体案件的判决来实现的,从1961年马普诉俄亥俄州一案,联邦最高法院推翻对马普小姐定罪判决起,在此后十年左右的时间里,最高法院在一些历史性的判决中,确认了几乎所有权利法案保障的权利都是基本的因而将这些基本权利列入到正当程序条款中去,用详细的宪法限制来约束各州执法官员们的活动,尤其将警察的侦查行为纳入诉讼法制的轨道,从而使正当程序的内容趋向具体。iv] 美国联邦宪法第14条是正当程序最基本的立法表述:“各州不得制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与豁免的法律,也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即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里,正当程序包括“实体性正当程序”与“程序性正当程序”,前者是对各州立法权的宪法限制,后者则主要涉及法律实施的方法与过程。我们主要关注程序性正当程序并且限于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 关于正当程序的概念,美国学者乔治·F·科尔认为,在美国“正当程序”或“国家法律的正当过程”这一概念的含义是为了与刑事诉讼程序的两造对抗性相一致,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必须享有一定的受保护的权利,并按照同样程序对他进行侦讯。政府当局只有遵守这些程序从而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才可以采取反对被告人的行为。v]这个概念中强调了被告人必须享有一定的受保护的权利。政府当局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笔者认为,正当程序理念蕴含丰富的内容,正确理解正当程序的内涵,应当从以下几个层次来把握: 首先,正当程序最基本的表述是以双重否定的方式来强调:刑事诉讼中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都必须严格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这表明,正当程序理念首要表达的是对程序的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习题)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意思表示中,不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是()。 A、悬赏广告 B、债务免除 C、代理权授予 D、遗嘱行为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 A、开始生效 B、开始无效 C、失去效力 D、继续有效 3、就我国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权归属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只能由人民法院确认,不能由仲裁机关确认 B、只能由仲裁机关确认,不能由人民法院确认 C、既可由人民法院确认,又可由仲裁机关确认 D、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任选其一 4、依据我国现行法,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是()。 A、9个月 B、1年 C、2年 D、4年 5、当事人约定“如果甲的儿子从外地调回”,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 A、否定解除条件 B、否定延缓条件

C、肯定解除条件 D、肯定延缓条件 6、甲不知其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到乙商场订购一枚戒指,以作订婚之用。甲的意思表示错误属于何种类型的错误?()。 A、动机错误 B、表示内容错误 C、表示行为错误 D、传达错误 7、甲家的鱼池与乙家鱼池相连,因暴雨甲家鱼池中的鱼进入乙家鱼池中,这一法律事实属于()。 A、事件 B、事实行为 C、民事行为 D、民事法律行为 8、甲向乙借钱,乙说,太阳从西边出来,我就借钱与你。则( )。 A、所附条件无效,行为有效 B、所附条件有效,行为无效 C、所附条件有效,行为有效 D、所附条件无效,行为无效 9、无效民事行为的含义是( )。 A、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B、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行为 C、通过当事人追认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D、通过享有权利的第三人追认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10、A公司委托王某去某市B公司购买机械表1000只,王某见B 公司还有电子表可供应,在B公司说明电子表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后,就在购销合同上添加了购买2000只电子表的条款。王某付款后将机械表和电子表运往A公司途中,2000只电子表被海关以走私品没收。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意思表示要素,而且必须是要产生该意思表示内容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使得理论上不得不创设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的上一位阶的概念——民事行为。据此,民事行为包括合法民事行为与不合法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与某些事实行为;不合法行为又包括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任何有意识的活动,都是有一定目的的活动,都能引起一定的后果,但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要达到一般的目的,而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并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取决于一方还是由双方的意思表示所做的划分。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订立遗嘱、放弃债权、抛弃所有权、无权代理的追认等,这些行为,不需要他人同意,就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双方行为是指须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等。民法上,又把双方行为分为合致行为和对应行为。前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是一致的,如合伙等;后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不是一致的,而是相对应的,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具体目标是取得价金,买方的具体目标则是取得商品。多方行为是指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如公司股东会的决议等。 二、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 这是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构成而进行的划分。单务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仅享受权利,而另一方仅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等。双务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

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构成关系的理性思考的研究

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构成关系的理性思考 关键词: 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犯罪构成/刑事正义 “刑法是为不处罚人而设立的规” [1](P.33)。既然如此,承载现代法秩序对人的自由的尊重和对人性弱点的宽容这一至高价值理念的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行为定型化的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研究中不可回避也不容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尽管欧美诸国以及我国刑事立法对于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的地位都给予了相当的关注,但由于各国法律传统各异、刑法理论迥然,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正当化行为在刑法中的地位的认识均存在着很大差异。这些差异所体现的,不仅是对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的价值体认以及犯罪构成具体设计上的不同,更为重要的是,彰显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犯罪认定的实体意义和程序价值、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不同旨趣和关怀。 一、现行理论考察:中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存改之争 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均将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置于犯罪构成体系之中的做法所不同的是,(注:在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即“构成要件该当性-性-有责性”中,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以全部阻却事由和部分责任阻却事由的形式,被分别置于犯罪构成的第二层次要件即性和第三层次要件即有责性之中。在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即“犯罪本体要件-责任充足要件”中,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以“正当理由”的形式,与“可得宽恕”理由共同构成合法辩护事由,置于犯罪构成第二层次要件即责任充足要件之中。)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要素,因而由在行为要素基础上分别发展起来的四大要件所形成的我国传统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注:洁教授将我国传统的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的结构特征概括为:(1)将行为的不同构成部分划分为各个构成要件;(2)体系部各要件的相互依存性;(3)综合评价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4)法定化的犯罪构成。参见

PDP 行为风格测评

说明:PDP由美国南加州大学统计科学研究所、英国Rtcatch行为科学研究所共同发明,可以测量出个人的「基本行为」、「对环境的反应」、和「可预测的行为模式」。30年来全球已累积有1,600万人次有效计算机案例,5,000余家大型企业、研究机构与政府组织持续追踪其有效性。广范运用于组织调整、领导力、有效沟通、招聘选才、组织人力资源诊断分析等方面,目前绝大部分500强普遍认可并用之于迅速区分不同人际风格的一套测试题,管理人员通过它可以来了解下属的工作性格以扬长避短,普通职员通过它可以知己知彼完善自身。 【测评评析】:PDP是一种提供简明直接的程序以测量自我认知的动态综合测验系统,可以测量出个人的「基本行为」、「对环境的反应」、和「可预测的行为模式」,不同的人风格特性的不同、天赋中最擅长的做事风格也不一样,使PDP可显示成功天赋、工作能量、满意度、压力分析、压力管理与决策逻辑模式。 引导语: PDP行为风格是指一个人天赋中最擅长的做事风格,并且区分了天生本我、工作中的我及他人眼中的我,PDP是一种提供简明直接的程序以测量自我认知的动态综合测验系统。它可以测量出个人的「基本行为」、「对环境的反应」、和「可预测的行为模式」。 测评是为了更好的了解自己,改变从探索自己开始! 温馨提示: 1、回答问题时不是依据别人眼中的你来判断,而是你认为你本质上是不是这样的; 2、非常同意打5分、比较同意打4分、差不多打3分、有一点同意打2分、不同意就打1分。 问题: 1.你做事是一个值得信赖的人吗? 非常同意比较同意差不多一点同意不同意 2.你个性温和吗? 非常同意比较同意差不多一点同意不同意 3.你有活力吗? 非常同意比较同意差不多一点同意不同意 4.你善解人意吗? 非常同意比较同意差不多一点同意不同意

正当行为(违法阻却事由)

构成要件的修正(正当行为) 一、概述 (一)概念: 排除违法性事由(正当化事由)+(排除责任事由) 正当行为、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执行职务、正当冒险行为等 (二)排除犯罪事由的要件 超法定事由:超刑法的,或许在民法中自力救济是法律规定的。 执行命令:战争中杀人(纳粹有争议) 被害人承诺:“我有一辆车,请你砸掉”;推定的承诺,受害人昏迷了,但你要给他做手术;但是这个承诺是否有效,或者是说请你把我们整个宿舍的电脑都砸掉,这样的可以吗,很复杂,不讲了。 (三)研究意义: 研究正当行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司法实务意义。 1、有利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征,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化,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区分正当行为与相关犯罪行为的界限。 2、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例如,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执行命令,公民实行自救、自损等行为,都是其依法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行为,明确这些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可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充分行使和义务的有效履行。医疗、竞技等正当业务行为中造成的难以避免的损害,属于人类科技文化发展中付出的正常代价,明确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并予以保护,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3、有利于鼓舞人民群众积极地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例如,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积极手段,公民可以运用正当防卫权有效而及时地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紧急避险是法律肯定的公民在合法权益遭受危险时积极采取避险措施减少危害程度的一种可能的选择,它有利于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

第9章 正当行为

第九章正当行为 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 一、正当行为的概念 正当行为,又称排除犯罪性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虽然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依法排除犯罪的行为。 二、正当行为的种类 我国刑法只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正当行为。除此外,其他正当行为主要包括:履行职务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等。 第二节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 二、一般正当防卫 (一)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1)对“不法侵害”的理解。作为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不法侵害是指由行为人实施的,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 (2)对无责任能力者(包括精神病人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为全面保护法益,应尽量限制在必要场合。 (3)违反起因条件的认定与处理。 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进行所谓的防卫行为,成立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行为人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①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通常是以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为标志。 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则无法减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的,也应认定为已近开始,即虽然没有达到着手的程度,在预备的情况下也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②正当防卫的结束时间: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 但是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③关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认定,还应注意:在持续的不法侵害过程中,即使表面上某段时间停止了不法侵害,但从整体上看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仍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领导参考资料行为和领导风格

我的课程 领导行为和领导风格关闭 ?课前测试 ? ?课程学习 ? ?课程评估 ? ?课后测试 课后测试如果您对课程内容还没有完全掌握,可以点击这里再次观看。 测试成绩:93.33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 领导者的工作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A指挥性行为、命令性行为 B指挥性行为、支持性行为 C命令性行为、支持性行为 D命令性行为、教授性行为 正确答案: B 2. 领导者指挥性行为的特征不包括:√ A强调结构 B强调组织 C强调结果 D强调监督 正确答案: C 3. 领导者支持性行为的特征不包括:√ A倾听 B鼓励 C解释

D反馈 正确答案: D 4. 领导者的支持性行为提升的是员工的: √ A工作效率 B工作质量 C工作意愿 D工作数量 正确答案: C 5. 命令式领导风格的特征是:√ A多指挥,少支持 B多支持,少指挥 C少支持,少指挥 D多支持,多指挥 正确答案: A 6. 命令式领导风格适用于三种情境,其中不包括:√ A企业初创时期 B企业完全成熟时期 C应对危机事件 D指导发展第一阶段的员工 正确答案: B 7. 命令型领导者应做好五项工作,其中不包括:√ A帮助员工发现问题 B注意设定员工的角色、职责和目标 C提供可操作的行动计划 D鼓励和奖赏员工 正确答案: D

8. 教练型领导者应做好的工作不包括:√ A确认下属的问题 B设定下属工作的目标 C由下属做最后的决策 D倾听下属的感受 正确答案: C 9. 授权型领导者应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A与下属共同界定问题,共定目标 B给下属制定发展计划,替下属决策 C鼓励下属接受高难度挑战 D定期检查和跟踪绩效 正确答案: B 10. 在现实工作中,合理使用领导模型应从四个方面进行考虑,其中不包括:× A因人而异 B因时而异 C因事而异 D因量而异 正确答案: D 判断题 11. 对于能力高、意愿高的员工,指挥、支持越多效果越好。此种说法:√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12. 支持型的领导风格适用于具有较高的工作能力,但是工作意愿容易产生波动的员工。此种说法:√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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