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之检视
论法官员额制的构建逻辑——以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之化解为切入点

论法官员额制的构建逻辑——以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之化解为切入点公丕潜【摘要】随着法治中国进程的加快,以职业化、正规化、专业化为特征的法官精英化成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被写进司法改革路线图、纳入司法改革时间表。
法官职业化作为克服饱受困扰的“法官职业大众化”难题一剂良药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过程中的主体性作用日渐凸显;而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普遍存在为实行法官职业化、建立法官员额制昭示出现实紧迫性:以法官员额制的理念传播、文本表达与制度实践的发展脉络为基本线索,对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的现实基础与路径选择进行理论辩护。
【期刊名称】《知与行》【年(卷),期】2015(000)004【总页数】7页(P58-64)【关键词】司法改革;法官员额;法官职业化;案多人少【作者】公丕潜【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长春13001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随着我国社会转型进程加快、力度增强与广度拓展,大量社会纠纷、矛盾以诉讼的方式进入法院。
以诉讼爆炸为特征的诉讼社会似乎已然来临[1],法院面对呈井喷之势的诉讼案件,现有的司法资源已经无法保证其胜任定分止争、彰显规则、维护秩序、输送正义的制度性角色。
面对“案多人少”的审判压力,无论是法院系统内部,还是社会公众不约而同地发出:“法官的时间都去哪了?”[2]、何以化解“案多人少”矛盾的疑问。
当代中国若要务实地应对“案多人少”问题,似乎不能单纯地依靠扩充法官编制与增加法官人数,而是需要挖掘现有制度资源的潜力,对现有制度资源进行优化重组,以及善于利用像“调解”这样深具东方特色的本土性内在制度来弥补可供利用的现有制度之供给不足[3]。
但到底多少法官才能胜任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维护秩序的制度性角色?这就引出了司法改革过程中一个关乎改革成败的前提性、主体性制度即法官员额制度。
法官员额制的理论优势与实践特征为司法改革进程中法官的精英化改革指明了发展方向,对于提升法官职业素养、塑造法官正义形象、增强法官职业尊荣感、提高法官职业化水平均发挥着重要作用[4]。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目标之一。
只有在司法公正得到保障的基础上,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还存在司法不公和司法瑕疵的现象,这给司法公信力带来了挑战。
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六项措施:一、加强法官、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法官、检察官是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他们能够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因此,加强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化建设是完善司法体系的基础。
建立健全的职业化机制,明确职业道德、职业操守、职业规范和职业责任,推进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二、加强司法人员培训和考核机制沉淀多年的良好的司法信誉离不开法官、检察官的持续学习和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
我们需要制定科学的培训和考核机制,让法官、检察官能够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定期的考核评价,既是一种约束,又是一种激励,可以推动司法人员努力提升自己。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科技的不断发展,智能化、数字化已经成为司法领域改革的趋势。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面、系统、稳定的司法信息化系统,可以有效地提高办案效率和公正性。
同时,信息化也能保护涉案人的权益,增加司法公信力。
四、建立简罚分离制度简罚分离制度是完善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
简罚分离制度是指将一些行政机关所行使的强制措施和行政裁量权剥离出去,转交给司法机关审判。
简罚分离制度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和扩大行政裁量权的现象,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司法公正。
五、建立全民参与的司法机制加强全民参与的司法机制,能够增加对司法的监督,促进公正司法。
法庭公开、律师以及其他法制组织的参与,可以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亲民性,预防滥用职权的情况,使司法公信力更加得到保障。
六、建立专门机构监督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作为一个国家权力机关,其权力存在滥用、失当、漏洞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司法机关展开监督。
监督机构应独立于司法机关,不受其干扰,负责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调查,并及时公开监督情况。
法官助理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法官助理制度假设干咨询题探讨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瞧念的逐渐深进人心,司法改革差不多成为我国司法机关乃至社会各界共同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当前人民法院的改革差不多进进一个要害时期,在做好审判机制改革的同时,进行推进创新,以切实解决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环境方面存在的咨询题,掌握司法改革这一历史性的机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官助理制度将预备在全国法院实施,该项制度的推行奏响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前奏曲曲折折,同时,关于缓解基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面临的各种压力与矛盾、提高工作效率也将起到促进的作用。
本文拟对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作一初步探讨。
一、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制度建立的客瞧必要性当前,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面临如下几个大矛盾:1、收案数量连年大幅度攀升与审判人员数量不变的矛盾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开展,各基层法院案件数量激增,最明显的是民事与刑事案件数量的增长;而同时,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的配置有的全然未变,有的那么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有着下落的趋势,二者形成相对的不均衡。
2、案件类型的变化对理论功底的要求与审判人职员作繁忙而无暇研究的矛盾在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案件类型也向多元化、新奇化、专业化开展。
例如民事案件随着大民法思路的构建,凭一本?民法通那么?、一本?婚姻法?走遍天下的生活已不复存在,判案思路正向深度与广度开展,关于审判人员法律的运用与掌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在繁忙的工作压力下,审判人员往往利用业余时刻加班结案,我熟悉一位法官,他一年结案800件,平均每工作日3件,试想在此种条件下,他还有时刻往认真钻研每个案子、往著述深造吗?3、审判员、书记员权责不明确的矛盾现各基层法院大多实行“一审一书〞、“两审一书〞或书记员室统一治理制度,此种配置轻易造成审书权责不明确、分工不细致;中间环节的缺乏,使审书矛盾增多、工作效率低下,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保卫及司法改革的进行;同时,人员配置的紧张往往使基层法院不得不出现一些一人开庭、一人调查的违法现象。
我国食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现状及对策

科技文苑March 2019 CHINA FOOD SAFETY 75我国食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现状及对策□ 郭军旗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审查中心摘 要:通过分析我国当前的食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现状,发现存在顶层设计、人员素质、职业发展和培训教育等方面的问题,故笔者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为今后食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食品检查员 职业化 队伍建设1 当前我国食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现状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食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2]均提出要加快建设职业化、专业化食品检查员队伍,中央和地方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实践,目前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1 缺乏顶层设计,建设方案各不相同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发生后,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越来越高,趋势愈发明朗,但怎样建设这支队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和具体方案。
十八大以来,各地进行了一些探索,但建设方案不尽相同,如北京、山东采取对现有机构增加编制的方法;浙江提出在省内地市增设相应机构的措施;江苏对人员培训教育进行了创新和加强;此外,有些省市还在观望之中,未出台相应举措。
由此看来,各地的方案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
1.2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化水平不高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后,工商、质监和食药队伍合为一体,各地食品检查员编制有的是行政执法人员,有的是技术人员;所学专业有的为食品相关专业,有的与食品完全不相干;检查员不仅从事食品检查,有的还要从事工商、质监业务监管,他们疲于应付各类工作,无法静心从事食品业务研究,导致检查员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
1.3 职业发展问题有待解决未建立统一规范的食品检查员分级管理制度、技术职务体系、薪酬待遇体系等,致使职业化检查员不能像军人、警察、法官等职业群体拥有特殊的社会地位,职业荣誉感不强;检查员在各自的编制体系内发展,晋升、待遇与食品检查能力和业绩关系不大;当前的监管队伍吸引力不强,发展空间不足,导致队伍稳定性差,人才流失严重。
关于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思考

关于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思考作者:樊俊平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7年第31期摘要:随着全国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也在逐步推行。
在改革的进程中,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
在实践中,为了有效地推进司法改革,就必须建设一支庞大的高素质的审判队伍,对其进行分类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实现案件实体和程序上的公正。
那么如何构建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法官队伍呢?首当其冲的就是,各地法院需要全面落实法官员额制,组建审判团队。
自员额法官遴选活动的展开一段时间以来,确实提高了审判效率和质量,但是,在落实的过程中也发现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
因我本人近期一直在法院实习,对员额法官的改革也有所感受和体会,下面我将从法官员额制改革历程、改革意义及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的策略几方面进行阐述,其中主要论述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员额制;司法公正;司法改革;效率;法官助理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7.31.060“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系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机关提出的要求和目标。
这就要求提升办案法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办案、审案,将每一个司法案件都办成铁案,经得起当事人和历史的检验。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当经济、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就会出现分工”,由此可见,法官员额制的出现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其中,在顺应司法改革的大趋势下,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的关键,而高质量的审判队伍又是改革的驱动力。
法官职业化建设包括法官遴选制度、法官员额制度、法官助理制度、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度等。
其中,法官员额制度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环节。
1 法官员额制的内涵法官员额制是指法院、检察院在内部系统对法官进行分工,根据辖区人员的数量以及法官的业务素质、办案数量、结合当地案件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标准对法官进行定编的制度。
司法面试题目题目及答案(3篇)

第1篇题目一:请简述我国司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及其组成。
答案:我国司法体系的基本框架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等。
人民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2.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犯罪行为进行检察,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对判决、裁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
3. 公安机关:负责治安管理、刑事侦查、交通管理等工作,是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4.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司法行政工作,如律师、公证、仲裁等事务的管理。
5. 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援助等服务。
题目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法律与情理的关系?答案:在司法实践中,平衡法律与情理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课题,以下是一些具体做法:1. 严格依法办事: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司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案件。
2. 注重人文关怀:在处理案件时,要考虑到当事人的情感、心理和社会背景,做到人性化管理。
3. 灵活运用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达到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人情味的处理结果。
4. 加强沟通协调:在处理案件时,要积极与当事人、律师、家属等沟通,了解他们的诉求和期望,寻求共识。
5. 借鉴国际经验:参考国际司法实践中的有益做法,借鉴国外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成功经验。
题目三:作为一名司法人员,如何处理与媒体的关系?答案:司法人员与媒体的关系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建议:1. 依法公开:对于案件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接受媒体监督。
2. 及时沟通:对于媒体采访,应当及时回应,提供准确的信息。
3. 维护司法尊严:在处理媒体关系时,要维护司法尊严,不得泄露案件机密。
4. 避免误导:在回答媒体提问时,要避免误导公众,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5. 加强合作:与媒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于规范律师与法官的职业关系,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若干思考
关于规范律师与法官的职业关系,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若干思考由于法官和律师是我国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因此规范二者之间的职业关系,是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法官和律师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
规范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对约束和促进二者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在二者之间建立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虽然规范法官和律师两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建立法官和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的共同参与和长期努力。
在此,立足于法官和律师关系之现状,遵循事物渐进式改革原则,笔者将谈谈自己的浅见:一、导致法官和律师关系非正常化的原因分析我国法律法规对法官和律师的关系作出了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也分别就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纪律约束、惩戒制度等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说,两个行业都应是相当完善的,然而现实情况却是不容乐观,当前导致法官和律师关系非正常化的原因,主要有:(一)人民法院对法官管理的行政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将法官职业化的内涵界定为“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由此可见,人民法院法官的管理体制与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管理体制应是不同的,但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法官管理体制中行政色彩仍是相当浓厚,这种管理体制对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影响表现在:一是社会对法官的评判,偏重于个体而忽视职业本身对从业人员所蕴含的价值的认可。
在这种价值评价观的驱使下,法官往往会偏离职业本身的内在要求而去追求所谓的个人成功,因此,他们会努力去与律师搞好关系,一方有权,一方有钱,从而搞“钱权交易”。
二是法官的职务任免和晋升,实行群众评议与领导考核相结合的模式,人际关系是决定考评结果的关键因素。
完善我国法官逐级遴选机制的路径选择
完善我国法官逐级遴选机制的路径选择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司法的深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成为其中重要的一环。
而法官逐级遴选机制被视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下面我将从全国法官逐级遴选的路径选择、各级法院的遴选标准、遴选程序和逐级遴选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全国法官逐级遴选的路径选择应当遵循一以贯之的“优秀人才晋升、中坚力量锻造、专业技能把关”原则。
具体而言,应设定较高的基本条件,比如年龄、学历、司龄、绩效等要求,以筛选出具备相当基本素质的法官;其次,在晋升的过程中,应注重评价法官的综合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通过笔试、面试、案件模拟审理等多种形式的选拔考核,选拔出具备较高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的法官,并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和程序,确保选拔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最后,对符合晋升条件的法官,应加强对其专业化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素质水平,从而更好地适应法治的需求。
其次,各级法院的法官遴选标准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
由于各级法院的审判需求和司法实践的差异性较大,因此在确定遴选标准时应严格依法依规,同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科学调整。
比如,基层法院应当更加注重基础能力和执行力的考核,着重选拔一线执法能力强、办案效率高的法官;中级法院应更加注重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的考核,选拔具备较高审判水平和专业素养的法官;高级法院则需要更加注重综合能力、领导才能和较高的审判经验的考核,选拔具备领导素质和较高职业水平的法官。
再次,法官逐级遴选的程序应当规范、公开、透明。
具体而言,遴选程序应明确、严格执行,遵循公开、竞争、公平原则,确保选拔工作的公正性。
首先,在遴选过程中应设立独立、公正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遴选工作;其次,应进行全面、客观的考核评价,同时保护被考核人的权益,确保遴选结果的真实性和公信力;最后,遴选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和专业评判的监督,建立评议和申诉机制,接受适当的监督和评价。
法官员额制度研究
法官员额制度研究作者:汤梓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5期摘要当前我国社会利益冲突加剧,法院的司法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法官员额制度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突破口,也是现阶段司法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
现行法官制度存在人数多但人员构成复杂、法官序列与非法官序列相交叉、管理行政化等诸多问题,因此,必须立足我国国情,综合考虑审判工作量等因素,科学确定法官员额,并严格选任法官的程序,同时完善法官助理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法官队伍的精英化与专业化,满足社会对司法审判的需求。
关键词法官职业化法官员额法官选任法官助理作者简介:汤梓龙,澧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044-02法官员额即法院编制上的法官人数的限额。
法官员额制度是当前司法改革的要求,也是提升法官队伍职业素养,法官职业化的前提,更是整合资源、提高法院工作效率的重要保障。
笔者从法官员额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指出我国法官制度现状,从法官员额制度的依据原则、法官员额制度构建路径几个方面对法官员额制度进行探讨。
一、法官员额制度的理论基础(一)法官员额制度是司法审判的内在要求司法活动是司法工作人员运用国家权力进行的专门性活动,法官作为审判工作的主要从事者,是审判权力的行使者,通过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秩序。
因而,司法对于法官而言更是一项专业的、实践性的活动。
这样一种专业化的司法活动必须有职业化的精英化的法官群体来支撑。
因为法官所行使的司法审判权起了一个判断是非甚至是判定罪与非罪的作用,所以,司法权只能由经过严格程序选任出来的高素质的精英群体来行使。
如果人人都能行使审判权,那么必将丧失司法的权威。
因此,员额制度反而能为法官队伍的精细化提供基础,也便于国家为其提供优越的任职保障。
(二)法官员额制度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关键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项系统且复杂的工程,任务艰巨。
涉及到法官制度、其他司法人员制度以及职业保障监督制度的方方面面。
浅析我国法官员额制度的发展
浅析我国法官员额制度的发展作者:赵旭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9期摘要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表明想要构建好法制社会则一定要做好司法机制的革新,重点要构建公平正义的司法制度以保障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随着全国范围内司法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法官员额制度改革已取得初步成效,员额制改革也是司法制度改革中关键的环节。
但我国目前法官员额改革仍然存在着优秀法官没有及时入员额、部分离退休状态法官强占员额名额、没有切实有效的员额退出机制等问题,我国法官员额制度的发展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发展完善作者简介:赵旭妙,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7.040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及社会矛盾的深化,法官面临的案件与日俱增,法官承受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在依法治国稳步推进的背景下,对法官的综合素养尤其是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官员额制度的推行是时代进步的体现,它的推行有利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
一、我国法官员额制度概述(一)法官员额制度概念法官员额制度,即在审判机关的内部范围内再对司法人员进行的筛选制度,具体来说就是通过选拔或考试的方式将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分为以下三个类别:定纷止争的审判员、辅助审判员业务工作的辅助人员、处理法院行政性事务的行政人员。
而定纷止争的审判员属于员额法官,其在享受较高的福利待遇的同时也承担了巨大的案件压力。
(二)法官员额制度发展历史法官员额制度在我国算是一个比较新颖的概念,在古代似乎没有类似的规章制度,但现如今由于司法改革的稳步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在我国逐渐开始生根发芽。
我国的法官员额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末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改革大纲概要中的对法官科学合理的确定相应编制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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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之检视
【摘要】在不断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法官职业化可谓是一个至关重要但
却“剪不断,理还乱”的问题。学理上对这一问题的论述丰富而翔实,但时至今日
也仍存争论;司法实务中,践行法官职业化的举措和改革纷至沓来,但也未能最
终形成严实而精良的规范。法官职业化是法治发展的趋势和必然,在社会主义法
治建设的大潮中,必须严格、严谨而严肃地对待法官职业化之诸多问题。本文拟
从法官职业的方法论特质进行论述,并以此为基础阐述我国法官职业化进程中的
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法官职业化;司法方法论;同质化
法官的非职业化是我国司法的痼疾之一。从司法方法论的角度来审视和探讨
法官职业化的相关问题,对夯实我国法治进程的步伐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官职业化的发展源流
作为一种制度,法律职业化始于13世纪的英国。韦伯指出:“对于职业性法
律训练以及在这种训练中的特殊法律思想类型而言,有两种不同的路线。一种是
将法律作为工艺的经验性训练路线,这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师徒的训练方式。第
二种是在特殊的法律学校里教授法律,按照这种方式,重点是法律理论和科学,
即以理性和系统的方式分析法律现象”[1]法官作为一种独特的职业,随着社会分
工的愈加精确及严密而逐渐从职业体系中剥离出来。
职业化要求专门从事某类工作的人们形成独特的知识、技能、方法、生活方
式及思维模式。法官职业是通过法律的适用这一中介环节,把法律规范的抽象设
定和普遍要求,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具体单个的行为。[2]首先,“法律不仅仅是一
种可以言说的知识,一套自恰、不矛盾的例题,一套可以演绎成篇的逻辑,而且
是一种话语的实践,一种对参与者的训练。”[3]法律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属性及
技术性,这必然要求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官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其次,“法官适
用法律依靠于自己对法律的解释,每个法官都带着自己的‘视界’,‘即对意义和
真理的预期’,但‘每一种视界都对应于一种判断体系’”[4]。法官在司法活动
过程中,不仅仅是停留在分析案件事实,解释运用法律这些具体而实际的“形而
下”的范畴之内,也常常会上升到法律是什么,司法功能、司法与立法相互作用
的层面上来。司法活动过程也与法官所持的政治、经济哲学观点有着紧密的联系。
正如另一位优秀的美国法官汉德所说的“对一名被要求审核一个有关宪法的问题
的法官,他除了要熟悉关于这个问题的专著,还要懂得一点阿克顿和梅特兰、修
昔底德、吉本和卡莱尔、荷马、但丁、莎士比亚和弥尔顿、马基雅弗利、柏拉图、
培根、休谟和康德。因为在这些知识中,每一种都全有助于解决摆在他面前的问
题。”[5]法哲学思想使得法官职业成为一个有着法律文化氛围的独特职业,也使
得法官有着睿智的眼光、敏锐的判断力和对法理的深刻洞察力。
二、法官职业的方法论特质
方法论问题是一门学科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对自身的反思与审视的结果。昂格
尔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一书提到“方法论的自治性是其所谓的‘法律秩序’
之重要特征”。[6]基于独特的方法论基础上法官职业的职业化有着必然性及必要
性。法官职业的方法论特质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逻辑推理
有如昂格尔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一书中所谈到的“法律推理具有一种使
其区别于其他科学解释以及伦理、政治、经济论证的方法或风格。”[7]现代司法
是以理性推理为特征的。即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
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按照法律形式主义的理想模式
构建的司法系统是一个巨大的三段论机器。只要一个具体案件事实满足某法律规
范所规定的要件,则可运用逻辑推理得出相应的结果。法官的角色似乎只是技术
熟练的机械工人,只需其正确识别外部规则。且由于法律推理乃直接自既定规则
出发,无须触及那些具有不确定性的价值判断如正义等问题。[8]法官的审判活
动无一例外地要经历“获得案件事实——择取法律规范——解释法律规范——对
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逻辑关系进行内心确信——形成判决的思维推理
过程”。这种无限往复的逻辑推理过程是由法官独立完成的,并逐渐外化为一种
定向的思维习惯。
(二)经验总结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是经验。”霍姆斯并没有给予经验一个准确的内
涵和外延,但其并不是要向我们提供一个完整的、可供套用的规则,而是要使司
法过程由逻辑推理转向社会政策考量,由机械适用法律教条转向灵活应对社会问
题,由法律内部因素的“画地为牢”转向外部社会因素的“统筹兼顾”,由追求形式
性的一般正义转向追求实质性个案正义。[9]
案件的多元化与个案具有的惟一性特征决定了法官在裁判过程中要进行纵
向和横向的比较与联系,这要求法官在长期的职业活动中不断的总结经验并加以
验证。在裁判过程中,考虑的对象不仅是客观法律事实本身,而应将法理、情理
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量。这项技能需要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长时间的积淀。可
以这样说,每一份判决都是一个法官的职业经验与人生阅历在法律裁判过程中的
呈现。
(三)利益衡量
波斯纳指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未必会导致利欲熏心,它也可能使得一个
职业追求良好的行为和“产品”。法官裁判的过程绝非简单地针对个案的现实特
征、性质,选择相应的法律,加以套用。事实上,在错综复杂的具体事实面前,
一个判决必须最大程度的实现法律的价值,达到最优化的利益效果。法官不仅要
遵守实体法和程序规则,还必须进行利益衡量及选择。
所谓利益衡量,指的是法官查清案件事实后,不急于翻查法律法规大全和审
判工作手册,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把握本案的实质,结合社会
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比较衡量,做出本案
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10]法官的裁决过程即为对比案情以及各种裁
判所会达成的社会效果,择取最优化的裁判。
(四)法律解释
社会行为的不可预测,法律的制定过程中难免出现漏洞以及现时制定的法律
并未能完全包涵将来出现的情况。如同艺术创作一样,法官的裁判也要紧随时代
潮流,表现社会的新兴吁求,尤其是在既有法律规则已落后于社会发展时,应对
其涵义做出“与时俱进的解释”。[11]这是司法活动保持其时代性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