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报废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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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半岛沿海渔民转产转业的路径选择

山东半岛沿海渔民转产转业的路径选择
资料来源 :《 中国海洋统计年鉴} 2 0 ) (0 5 。
洋 渔 业 由于 受 到 中 日、中韩 渔业 协 定 的影 响 ,渔 民失 业 现 象 日渐 凸 现 ,渔 民 转 产 转 业 难 度 很 大 。
续位 居全 国首 位【 1 ] 。 与 此 同时 ,海 洋 捕 捞 在 山东 省 海 洋 渔 业 中 曾

度 占据 主导地位 。但 由于近海环境不 断遭 到破
并且也是少数几个实现 了养殖量远大于捕捞量 的
省 份之 一 ( 图 1 。2 0 见 ) 0 5年 ,渔 业 总产值 120亿 5
元 ,5年 来 年均 增 长 1 .%,海 洋渔 业 及相 关 产 业 20
收 稿 日期 :20 — 3 1 09 0—9
渔船 中的大部分将不得不退出这些水域[ 2 1 。这直接
造 成 主要 处 于 黄 海 海 区 的 山东 省 海 洋 渔 业 发 展 面 临 严峻挑 战 。
基金项 目:山东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金“ 山东半岛沿海渔 民转产 转业问题研究” 目(0 WZ 2 阶段性研究成果 项 S7 5 ) 作者简介 :陶顺君(9 3 ,男 ,硕士研究生,研究方 向:海洋 18 一) 环境 问题 、沿海渔民转产转业问题 。
转产转业。对于沿海重点渔区之一的山东省来说 ,
30 5
3 o 0
20 5
留 20 0
一 10 5 10 o
5 0 O
天津 河北 辽宁 上海 江苏 浙江 福建 山东 广东 广西 海南

图 1 2 0 沿 海 各 省 区养 殖 量 与捕 捞 量 对 比 04年
Ma ae e t rcie管理 实践 ng m n at P c
山东半 岛沿海渔 民转 产转业 的路径选择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大海渔计发〔2017〕319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海渔计发〔2017〕319号各涉海区市县、先导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为切实做好大连市2015-2019年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管理工作,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大连市财政局制定了《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2017年8月14日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油价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6〕81号)和《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海渔发〔2016〕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和〈辽宁省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辽海渔发〔2016〕35号)、《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和〈大连市2015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海渔计发〔2016〕10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5.12•【文号】财农〔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2015年,国家对渔业补贴政策进行了改革调整,按照总量不减、存量调整、保障重点、统筹兼顾的思路,将补贴资金用于渔民减船转产、渔业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渔船生产成本补贴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特别是在稳定渔区社会、增加渔民收入、养护水域生态资源、促进渔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进一步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渔业现代化水平,构建渔业发展新格局,“十四五”期间继续实施渔业发展相关支持政策。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实施必要性(一)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破解渔业发展难题的迫切需要。

新时代我国渔业发展必须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深化改革,促进渔业高质高效、渔区宜居宜业、渔民富裕富足。

当前,我国渔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数量规模和质量效益不平衡、发展不充分,迫切需要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继续优化调整渔业发展相关支持政策。

(二)优化渔业产业结构,实现渔业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近海捕捞渔船多、捕捞强度大,影响海洋捕捞业可持续发展。

同时,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基础尚不稳固,创造出足够容纳捕捞渔民转产就业岗位还不够。

压减近海捕捞强度,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促进养殖业、水产加工业等产业发展,推动优化渔业产业结构,实现渔业转型升级,迫切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渔业发展支持政策。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2017年乳山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2017年乳山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2017年乳山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21•【字号】乳政办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2017年乳山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市海洋与渔业局《2017年乳山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21日2017年乳山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切实做好2017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和威海市的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纲要》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经济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为目标,以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为目的,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工作措施,强化执法监管,保障渔港渔船安全,提高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海洋伏季休渔秩序稳定。

二、管理目标(一)切实做到“船进港、网封存、人上岸”,确保所有休渔渔船一律按时进港停泊休渔。

(二)全面落实“防火、防风、防盗、防汛”管理措施,确保休渔期间渔港渔船安全。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制度,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形势总体稳定。

(四)集中开展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切实养护海洋渔业资源。

(五)落实监管责任,严防涉外违规事件。

(六)强化资金和政策保障,确保休渔制度顺利实施。

三、2017年伏季休渔规定今年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具体如下:(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外的其它海洋捕捞渔船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为捕捞渔船配套的捕捞辅助船同步休渔。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推动渔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推动渔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推动渔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10.25•【字号】辽农渔〔2024〕216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推动渔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渔〔2024〕216号大连市海洋发展局,丹东、锦州、营口、葫芦岛市海洋与渔业局,盘锦市农业农村局:现将《推动渔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区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10月25日推动渔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新一轮渔业设备更新改造工作,更好支撑全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精准实施、分类推进的原则,顺应消费市场新形势、新趋势,通过淘汰老旧、木质渔船和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强度大的渔船,对新建钢质或新材料渔船加大补助力度,对其中自愿减船转产的渔船给予减船转产补助;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按照设备类型给予适当补助,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在渔业领域落到实处,为助力推动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提供有力支撑。

(一)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

遵循市场规律,依靠市场提供多样化供给和服务。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好政策组合拳,激发政策实施效应。

(二)坚持标准牵引、扶优汰劣。

以标准为基础,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加快淘汰老旧、木质渔船和对资源破坏强度大的渔船,同步推进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推动渔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青岛市2007年度渔用柴油补贴实施方案

青岛市2007年度渔用柴油补贴实施方案

青岛市2007年度渔用柴油补贴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市2007年度渔用柴油补贴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山东省2007年度渔用柴油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鲁海渔(2007)99号),结合我市渔业生产和渔船管理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补贴的范围和对象1.在我市从事近海捕捞作业的机动渔船并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渔业船舶登记证的船舶所有人或渔业企业。

2.在我市从事近海养殖生产的机动渔船并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渔业船舶登记证的船舶所有人或渔业企业。

3.在我市从事内陆淡水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二、补贴的依据1.近海捕捞渔船柴油补贴以截止到2007年8月20日在我市渔政部门登记且年审合格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记载的主机功率为依据发放。

2.海水养殖渔船柴油补贴以截止到8月20日在我省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年检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证记载的主机功率为依据发放。

3.对我市内陆淡水捕捞船和养殖船,以省厅核定的2006年渔业统计年报渔船功率数为依据发放(以后年度养殖船均以此数为测算依据,增船不增补贴资金额度)。

三、补贴的标准此次柴油补贴,在参照省厅测算标准的基础上,按照省厅规定的调整幅度范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2007年度补贴测算标准。

1.海洋捕捞渔船:拖网347.79元/千瓦/年,围网356.49元/千瓦/年,刺网326.06元/千瓦/年,张网237.30/千瓦/年,钓业237.30元/千瓦/年,其他226.07元/千瓦/年;2.内陆淡水捕捞渔船:拖网173.90元/千瓦/年,围网178.24元/千瓦/年,刺网163.75元/千瓦/年,张网118.83元/千瓦/年,钓业118.83元/千瓦/年,其他113.03元/千瓦/年;3.海、淡水养殖渔船:127.81元/千瓦/年。

四、补贴的基本原则1.合法有效原则。

符合补助条件的捕捞渔船应当持有合法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养殖渔船应当持有合法的渔业船舶登记证及渔业船舶检验证等法定凭证;所有符合补助条件的捕捞船、养殖渔船必须参加完2007年度的年审。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捕捞渔具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海渔发[2014]6号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捕捞渔具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捕捞渔具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海渔发[2014]6号)沿海各市海洋与渔业局,绥中县海洋与渔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农业部文件精神,切实做好2014年全省海洋捕捞渔具清理整治工作,我厅制定了《辽宁省海洋捕捞渔具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渔具整治工作,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建立政府领导,属地为主,渔业部门具体负责,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海洋捕捞渔具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完成任务目标。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2014年3月5日辽宁省海洋捕捞渔具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强全省海洋捕捞渔具管理,深入开展清理整治海洋捕捞渔具专项行动,有效保护渔业资源,根据《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1号)、《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2号)(以下简称“两个通告”)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两个通告”精神,加强海洋捕捞渔具管理,认真组织实施海洋捕捞准用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清理禁止使用渔具,打击非法捕捞行为,规范海洋捕捞管理秩序,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问题的国际比较

在 过 去的 5 0年里 , 世界 海洋 里 的 鱼类 减 少 了 5 。 0
机 。联合 国粮农 组 织 认 为 , 想扭 转 鱼 类 资 源衰 竭 要 的趋 势 , 就必须 将 目前 的捕鱼 能力 削减 6 以上 。 0 为 压缩 过 剩 的捕 捞 能 力 , 实现 渔业 经 济 的可持
少 ) 减 船转产 ” 这几乎 是全球 渔业 共 同的路径 。 一 ,
与 有 限 的渔 业 资源 再 生产 相 比, 捞 能 力过 快 捕
增 长 的必然结 果是 船多 鱼少 , 人多 鱼少 , 过多 的捕捞
维普资讯
《 国海 洋 大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中 (
J OURNAL OF OCEAN UNI VERS TY I OF CH I NA ( o ilS in e iin S ca ce c sEdto )
2 0 第 4期 0 6年
续 发展 , 1 8 从 9 3年起 , 欧盟 各 成员 国就采 取 了一 系
该 报告 认为 , 过度捕 捞 、 对鱼类 栖 息地 的破坏 和气候 变 化是 导 致世 界 上 的 海 洋 鱼类 迅 速 减 少 的三 大 原 因 。其 中 , 度捕 捞是 造成 鱼类减 少 的主要 因素 。 过 关 于 过 度捕 捞 的起 因 , 国科 学 家 的观 点 逐 步 各
转 业任 务 异 常艰 巨和 复 杂 。 关键词 : 捞渔 民; 捕 转产 转 业 ; 较 研 究 比 中 图分 类 号 : 3 4 6 F 0 .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6 2 3 5 2 0 ) 40 1 -4 1 7 — 3 X( 0 6 0 — 0 10
持 续利 用 , 国 正 致 力 于 减 船 转 产 , 缩 过 剩 的捕 捞 能 力 。 我 国 沿 海 渔 民 的 转 产 转 业 是 全 球 减 船 转 产 的 重 要 组 成 各 压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doc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渔船拆解行为,确保应拆渔船如实拆解,维护渔业生产秩序,防止污染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对渔船报废拆解实行定点拆解制度。

第二条海洋捕捞渔船应在船籍港所在地的渔船定点拆解厂进行拆解。

小型木质海洋捕捞渔船可在船舶停泊地的指定地点就近拆解,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购置并拆解,被依法没收强制拆解,以及已失去航行能力拆解的,依照本操作规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定渔船定点拆解厂并对外公布。

选定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考虑实际需要和合理布局,并进行定期审核。

对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无渔船定点拆解厂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就近的渔船定点拆解厂承担渔船拆解业务。

第四条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定的相应渔船建造修理工厂认可资质;(二)划定专门的拆解场地,配备与拆船规模相适应的拆船设施设备、有毒有害物质回收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及操作人员防护设备;(三)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四)建立健全渔船拆解工作机制,明确岗位职责。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签订渔船定点拆解责任书,明确各自管理责任。

责任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专人负责制度,落实现场监督和勘验人员,公布监督通信方式,负责渔船拆解全程监管,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二)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建立渔船拆解日志,在渔船拆解过程中应加强监管,保证应拆渔船及时、真实被拆解,同时做好防治污染和安全保障措施,承担拆解过程中的环境和安全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渔船定点拆解厂资格:(一)以欺骗或其他方法非法取得拆解厂资格的;(二)违规受理拆解渔船业务,不接受渔业部门拆解监管的;(三)发生渔船调包,弄虚作假,违规出具拆解处理证明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接拆解任务的;(五)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污染事故且整改不到位的;(六)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适宜从事渔船定点拆解业务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3.04•【文号】农办渔〔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渔〔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脱贫攻坚决胜之年,也是“十三五”收官之年和“十四五”谋划之年。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农业农村部党组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强制度、补短板、抓落实,坚持不懈稳数量、提质量、转方式、保生态,持之以恒推进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之以恒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我部研究制定了《2020年渔业渔政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0年3月4日2020年渔业渔政工作要点2020年全国渔业渔政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对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目标任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农业农村部党组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强制度、补短板、抓落实,坚持不懈稳数量、提质量、转方式、保生态,持之以恒推进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之以恒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水产品稳产保供工作(一)突出解决水产品压塘卖难问题。

强化“点对点”联系机制,加快推动水产品加工企业复工复产,增加压塘水产品收储。

及时调度发布水产品供销信息,加大电商、直供等水产品流通模式拓展力度,纾解水产品滞销卖难问题。

做好存塘水产品病害防治,防范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二)突出抓好春季渔业生产。

加快推进水产苗种繁育企业复工复产,指导开展水产苗种余缺调剂和供需对接,确保苗种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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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 知》(国办发(2009]66号)和《山东省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 办法》(鲁政办发[2010]50号)规定在 省本级办理退休、且退休时未参加省级直 管单位或其他市、县(市、区)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县 (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 当地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享受当地退休 SDPR一20l7—02O0001 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参加当地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4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2年7月13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 o 1 7年6月1 4日 

(2017年6月14日印发)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 报废渔船处置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鲁海渔 ̄20 1 73 5 6号 

各有关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开展我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工作,确保海洋捕捞业压减产 能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海洋捕捞业压减产 能的意见》和《农业部办公厅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的文件要求,结合 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厅制定了《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操作规程 (试行)》。现将规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2 0 1 7年6月2 6日 

49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19期 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 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操作规程(试行) 

为确保海洋捕捞业压减产能工作的顺 利实施,根据《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 东省财政厅关于海洋捕捞业压减产能的意 见》和《农业部办公厅海洋捕捞渔船拆解 操作规程(试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的范围。 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 理的海洋捕捞渔船。优先压减老旧渔船 (老旧渔船认定参照《农业部关于加强老 旧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 号)、木质渔船、大中型渔船以及双船底 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对渔业资源破 坏性较大作业方式的渔船。 二、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的提出。 自愿申请减船转产的渔船所有人向当地县 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海 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见附 件1)。 三、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的 签订。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 查,对符合本地减船转产条件的渔船,与 船东签订《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 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 书一式四份,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船所 有人、村、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 四、核准交证。渔船所有人凭协议书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l9期 50 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交渔业捕 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 登记证书(包括所有权登记证和国籍登记 证)原件(以下简称“四证”)。县级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渔船所有人提交的渔 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对符合当地规定的 减船条件的渔船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减船条件的渔船,“四 证”退回,并收回《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 产协议书》。 五、减船转产渔船的处置。对拟压减 渔船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置: (一)对于具备改造制作人工鱼礁条 件的报废渔船,各地应通过招标或拍卖的 方式出售给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单位。海洋 牧场建设项目单位根据我省海洋牧场建设 规划,按照《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 (SC/T9416—2014)要求改造,在指定地 点投放,并按山东省人工鱼礁有关管理办 法进行监管和验收。跨县域造礁报废渔船 的改造、投放由投放地县级海洋与渔业主 管部门监管。 报废钢质渔船全部安排改造人工鱼 礁。鼓励海洋牧场建设单位使用公约船长 12米及以上报废木质渔船改造人工鱼礁; 公约船长12米以下报废木质渔船一般不 作为人工鱼礁改造处理。 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中心负责全 省报废渔船改造人工鱼礁工作总协调和技 术指导。 (二)对不具备改造制作人工鱼礁条 件的报废渔船,进行拆解报废处理。 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改造及投放、废 料处理和渔具集中销毁等工作,其经费补 助标准按农业部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执 行。造礁及拆解渔船残值由县级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 处理办法进行处置。 六、定点拆解船厂的确定。各地市负 责推选渔船定点拆解厂,报省厅确认并对 外公布。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渔船 定点拆解厂签订渔船定点拆解责任书,明 确各自管理责任。 责任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 专人负责制度,落实现场监督和勘验人 员,公布监督通信方式,负责渔船拆解全 程监管,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二)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建立渔船拆 解Et志,在渔船拆解过程中应加强监管, 保证应拆渔船及时、真实被拆解,同时做 好防治污染和安全保障措施,承担拆解过 程中的环境和安全责任。 七、拆解程序 (一)渔船所有人应与渔船定点拆解 厂签订拆船协议,填写《海洋捕捞渔船拆 解确认表》(见附件3),明确渔船送达时 间并将拟拆解渔船按期送达渔船定点拆解 厂,商定拟拆船时间。 渔船定点拆解厂应核对渔船有关情 况,拍摄存档影像资料。 (二)渔船所有人凭《海洋捕捞渔船 拆解确认表》到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确认渔船实船勘验、现场拆解 监管和拆船时间等。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渔船拆解 业务时,应对照拟拆渔船再次核对该船的 “四证”,以及船用信息终端设备,并使用 移动检验终端对渔船电子标签(渔船电子 身份标签、主机标签)进行识别,确保 船、证、设备相符后,下达海洋捕捞渔船 拆解通知,明确渔船拆解时间,并收回渔 船RFID射频标签、渔船电子标签及渔业 船舶卡,渔船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集 中看管。对船、证、设备数据不一致的, 一律不得受理拆解申请。 (三)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 2名以上具有渔业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 员作为渔船报废拆解现场监督人员组成现 场监拆工作组,其中一名应为渔业船舶检 验机构的验船师,并根据渔船现场监督拆 解情况填写《海洋捕捞渔船监督拆解证 明》(见附件4)。 监督人员与渔船所有人具有利害关系 时,应主动要求回避;其他利害关系人也 可申请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回避。 

51 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19期 (四)拟拆解渔船上坞后,现场监督 人员对待拆解渔船实施勘验,现场核实待 拆解渔船与《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 所载内容的一致性。 核实无误后,应在《海洋捕捞渔船拆 解确认表》上填写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勘验 情况,作出“船证相符’’的结论,并用手 写体在渔船水线以下部位刷写船名以作标 记,同时拍摄全船照片和影像资料,包括 拆解渔船电子身份标签的照片。 经勘验发现船证不符或存在其他疑问 的,渔船不得拆解,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应立即进行调查。 (五)在渔船拆解到一半左右及拆解 至只剩下龙骨时,现场监督人员应分别拍 摄至少三张照片等影像资料。拍摄渔船拆 解影像资料中,需体现现场监督人员,有 条件的地方可拍摄渔船拆解全程监管录 像,没有条件的地方,每艘渔船拆解的视 频录像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相关照片应在相应的同一角度拍摄, 并反映拆解渔船的总体面貌和手写体船名 标记。拆解渔船照片和影像资料应体现渔 船拆解前、拆解中和拆解后的主要过程和 特征,做到照片与视频相互印证。 (六)渔船拆解、油污清理完毕后, 现场监督人员和具体负责渔船拆解工作的 人员分别在《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 上填写现场监督意见。 (七)应拆渔船用于人工鱼礁建设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19期 52 应参照以上(四)、(五)和(六)规定的 程序,经渔船定点拆解厂进行环保等必要 处理。 (八)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 渔船定点拆解厂根据现场监督意见,出具 《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见附件5)。 《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 明》原件交渔船所有人办理相关手续使 用,渔船定点拆解厂和县级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分别留存复印件。 (九)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 公示报废拆解渔船情况,并向省级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报送渔船拆解情况。同时向社 会公开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 妥善处理群众的举报。 八、渔船证书、电子标签及船用终端 的处置。渔船拆解完毕后,相应发证机关 应及时按有关规定注销“四证”。县级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注销渔船安全救助 信息系统船用终端,销毁收回的RFID射 频标签。拆解下来的电子标签及渔业船舶 卡逐级上交省总队,每年年底由省总队集 中销毁。 九、资料整理。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和渔船定点拆解厂应按照“一船一档" 要求,建立健全渔船报废拆解纸制和电子 档案。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业务 指导和监督,适时组织渔船报废拆解情况 督察。 (一)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船 拆解档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 书》; 2.《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 3.《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 4.《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 证明》复印件; 5.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含功率指 标凭证); 6.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包括所有权 登记证和国籍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 书复印件; 7.渔船所有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现场拆解渔船监督管理影像资料; 9.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二)渔船定点拆解厂的渔船拆解档 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复印件; 2.渔船拆船协议; 3.现场拆解渔船监督管理影像资料; 4.渔船拆解日志,参与拆解的负责 人和主要人员名单; 5.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十、项目报送和总结。项目报送实行 钳政时部 』文仆 季报制度,每季度的前5个工作日,各地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海洋与渔业厅报 送项目执行情况(含附件6《减船转产渔 船补助资金明细表》)、验收情况、取得成 效、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并做好项目档案 的归档工作,建立可核查、可追溯的详细 档案。 本操作规程有效期二年,自2017年 6月26日起施行,至2019年6月25 Et 1 。 

附件:1.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 产申请书 2.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 议书 3.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 4.海洋捕捞渔船监督拆解证 明 5.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 或处理证明 6.减船转产渔船补助资金明 细表 

(2017年6月26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53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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