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个人建设房屋规划管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个人建设房屋规划管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个人建设房屋规划管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个人建设房

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乌政办[2011]366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30

【实施日期】2011.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个人建设房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11〕36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个人建设房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乌鲁木齐市个人建设房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规范个人房屋建设行为,加强个人房屋建设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个人建设房屋规划,进行个人建设房屋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人建设房屋的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个人建设房屋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个人建设房屋的日常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房产、环境保护、市政市容、行政执法、林业(园林)、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个人建设房屋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个人建设房屋应当坚持规划先导、因地制宜的原则,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合理确定建设标准,有效保护耕地。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修改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辖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关于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等有关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住宅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不单独编制,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七条编制和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人口、土地、经济、测绘、勘察、地质、水文、环境、文物、安全等基础资料。

编制规划需要本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基础资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予以配合。

第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标准、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使用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和地形图。

第九条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0-20年。组织编制单位在规划期内可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规划进行修改。

第十条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个人房屋建设规划的实施

第十一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个人房屋建设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监督管理;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用地批准手续的房屋,不得动工建设。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ff1158108.html,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 期:2004-09-02 生效日期: 2004-10-05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政府令第58号令 (2004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04年10月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

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国土资源、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拆迁申请书; (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八条拆迁申请书、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拆迁范围、拆迁方式、补偿方式、拆迁期限;

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年至2020年)

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1-2020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 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一节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 第二节市域空间管制规划 第三节市域城乡人口预测 第四节市域城镇体系结构规划 第五节市域重点城镇发展规划 第六节市域综合交通规划 第七节市域产业发展规划 第八节市域旅游发展规划 第九节市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第十节市域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 第十一节市域资源节约、保护与利用 第十二节市域重火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第十三节市域综合防火规划 第四章中心城区总体规划 第一节城市职能、性质与规模 第二节中心城区空间布局 第三节中心城区用地规划 第四节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 第五节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 第六节中心城区景观风貌规划 第七节中心城区旧城更新规划 第八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第九节中心城区综合防灾规划 第十节中心城区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一节中心城区空间发展时序规划 第五章规划实施措施 第六章附录

第1章总则 第1条规划目的 为了促进乌鲁木齐市跨越式发展、保障城市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指导城乡各项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特制定《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2、相关文件与规划 (国发【200713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1) 号) (2)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全国对门支援新疆工作会议和中发【2010】9号文件精神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2000-2020年)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 (6)《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第3条本规划在空间地域上分为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规划层次:规划区范围同市域。 1、市域总面积13787.6平方公里,下辖七区一县,即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米东区、头屯河区、达坂城区和乌鲁木齐县。 2、中心城区总面积1435平方公里,其范围西至萨尔达坂乡、西山农场、头屯河农场、三坪农场、五一农场边界,北至五一农场、芦草沟乡边界,东至规划绕城高速公路、铁厂沟镇边界,南至沙依巴克区、天山区边界。 第4条本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其中近期为2011--2015年,远期为2016--2020年。规划远景展望至2030年。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法规文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74号发文日期:2006-03-15 (2005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74 号公布,自2006年4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实施《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开展建设节水型社会活动,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增强公民 节约用水意识。 学校应将节约用水知识列入教育内容。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当 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识,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第四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五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研制节水型用水器具,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限制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 第六条市水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应体现资源节约和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生 态环境、科学配置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 第八条计划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用水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城市用水总量需求超过总供给能力或局部地区用水紧张,需要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时,市水务局可以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限制用水措施,并提前3日予以公告。 第十条市水务局应根据国家行业标准,结合统计测试,会同有关部门核定行业用水定 额。 用水定额根据用水需求、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定期修订。 第十一条市水务局应当建立水资源实时监控、资源优化配置和节水信息管理系统,完 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或转供水的用水单位,应按用水性质分类向市节水办申请用水计划。市节水办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三条用水性质分为以下六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

乌鲁木齐概况与简介

乌鲁木齐规划资料 作为我国五个省区民族自治区域之一的新疆占有全国六分之一的国土,而乌鲁木齐就是整个这片巨大区域的首府,乌鲁木齐是全疆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中国西部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是新欧亚大陆桥中国西段的桥头堡,地处亚洲大陆地理中心,是欧亚大陆中部重要的都市。乌鲁木齐行政区总面积1.42万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成区面积339平方公里。全市常住人口311.03万,其中城市人口就占98%以上。现辖七区一县,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和一个出口加工区。 自然条件:乌鲁木齐市位于新疆中部,地处天山北麓、准噶尔盆地南缘。辖区东以恰克马克塔格至大河沿一线与吐鲁番市接壤;西以头屯河与昌吉市为界;南以喀拉塔格-克孜勒伊接南山矿区,突出部分折向东南,沿未日洛克-阿拉沟以东与托克逊县相连。在夏泽格山脊线3以南与和硕县毗连;西南与和静县为邻;北部沿博格达山脊与吉木萨尔县、阜康市、米泉市分界。 乌鲁木齐地势起伏悬殊,山地面积广大。南部、东北部高,中部、北部低。最高点天山博格达峰顶,海拔5445米;最低处在猛进水库的大渠南侧,海拔490.6米。两地水平距离75公里,高差4954.4米。山地面积占总面积50%以上,北部冲积平原不及总面积的1/10,市区平均海拔800米。 乌鲁木齐市区三面环山,北部平原开阔。东部有博达山、喀拉塔格山、东山;西部有喀拉扎山、西山;南部有伊连哈比尔尕山东段(天格尔山)、土格达坂塔格等。辖区地势由东南向西北降低,大致分为三个梯级:第一级为山地,海拔2500-3000米或更高;第二级为山间盆地与丘陵,海拔 1000-2000米;第三级为平原,海拔在600米以下。属中瘟带半干旱大陆性气候,年平均温度7.3℃,年平均降水236毫米,年平均日照2775小时,无霜期为105——168天,春秋两季较短,冬夏两季较长,是世界上离海洋最远的城市。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1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国务院批准的<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 区域。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市辖各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乌鲁木齐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发展计划、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市政市容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2

,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城市建设、发展和规划管理必须符合<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认可书制度。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行竞选、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制度。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事项的内容、条件、办理程序和时限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维护城市规划的义务,有对城市规划编制提出建议和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行业主管部 3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和查处非法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和查 处非法用地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4.02 【实施日期】2001.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违法 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和查处非法用地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乌鲁木河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制止违法建设和非法用地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建设的行为;违法建筑是指违反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建设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建(构)筑物。非法用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非法占用、转让土地及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行为。

二、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和查处非法用地工作。 三、市规划局、土地局和水利局分别依法负责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和查处非法用地的工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和查处非法用地工作。 四、有下列违法建设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局按照以下规定依法制止和处理: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和《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三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 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通告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税费 【发文字号】乌政通[2016]1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23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通告 (乌政通〔201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对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作出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土地等级划分 (一)在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如下: 1.一等土地:20元;

2.二等土地:16元; 3.三等土地:12元; 4.四等土地:8元; 5.五等土地:4元; 6.六等土地:3元; 7.等外地:2元; 8.县城、建制镇税额标准按照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城市对应等级税额标准执行; 9.工矿区税额标准按照等外地税额标准执行。 (二)全市土地分七个等级(一至六等及等外土地),原则上各等土地呈环状层层围绕,等级界线基本采用已冠名的市政道路、街道、巷道,处于等级界线两侧的纳税人(门牌号道路或街道名称一致),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基本相同,应就高划入同一等级。具体征税范围划分如下: 一等土地界线:以西北路与克拉玛依东街交汇处为起点,沿克拉玛依东街,向东至南湖西路,向东至南湖东路,向东至南湖东路南一巷,向南至西虹东路北十三巷,向西南至西虹东路,向东至新民东街,向西南至新民路,向南至青年路,向东至建国路,向东南至五星路,向南至金银大道,向南至团结路,向西至河滩南路,向北至揽秀园西街,向西至哈密南路,向北至西北路,向西北至克拉玛

乌鲁木齐城市简介及道路交通规划

概述 乌鲁木齐市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是全疆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的中心。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部,天山中段北麓、准噶尔盆地南缘,西北部和东北部与昌吉回族自治州接壤,南部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相邻,东南部与吐鲁番地区交界。总面积10900.77平方千米。常住人口233.2万人(2005年底)。邮编:830000 代码:650100 区号:0991 拼音:Wulumuqi Shi 英文:Urumqi 乌鲁木齐城市介绍: 新疆拥有中国六分之一的国土,乌鲁木齐是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首府,是新疆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中国西部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是新欧亚大陆桥中国西段的桥头堡,地处亚洲大陆地理中心。行政区总面积1.2万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成区235.9平方公里。全市总人口235万,其中城市人口就占90%以上。现辖七区一县,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和一个出口加工区。2006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654亿元,增长14%,实现全口径财政收入147.1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62.54亿元,增长12.24%;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48.36亿元,增长9.63%;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72.67亿元,增长16.9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4万元,增长8.61%;农牧民人均纯收入4651元,比上年增加402元。乌鲁木齐市在全新疆地区生产总值及其它各项经济指标中占在四分之一以上的比重,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在中国西部12个首府、省会城市中,综合竞争实力位居前列,被誉为“中国西部明珠”。 文化独具特色。新疆古称西域,历史上乌鲁木齐就是古丝绸之路新北道上的重镇,东西方经济文化的交流中心,是西方文化和中国文化的荟萃之地,呈现出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民生建设项目工作实施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民生建设项目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9]316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18 【实施日期】2009.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民生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9]31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社区民生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社区民生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构建和谐宜居首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完善社区功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市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为目标,努力营造环境整洁、服务完善、管理有序、安全文明、群众满意的社区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社区民生建设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社区民生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张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宏斌副市长 冯瑞玉市政协副主席、市建委党组书记 成员:李占清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新国乌昌发改委主任 张新平乌昌财政局局长 马伊磊市建委主任 彭小平市国资委主任 樊新和乌昌规划局局长 辛建军市国土局局长 赵双科市市政市容局局长 唐庆令市房产局局长 张新友市环保局局长

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乌市城市总体规划公示:2020年城市人口500万

规划层次图 一、规划期限和范围 (一)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其中近期为2011-2015年,远期为2016-2020年。规划远景至2030年。 (二)规划范围 规划区范围即市域范围,总面积13787.6平方公里,下辖七区一县。其中,中心城区总面积1507平方公里,包括安宁渠镇、古牧地镇、铁厂沟镇、芦草沟乡、头屯河农场、三坪农场、五一农场、西山农场、104农场和乌昌路街道办事处。乌市城市总体规划公示:2020年城市人口500万(2) 2011-03-29 10:25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秩名 二、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一)城市发展目标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乌鲁木齐市建成:我国西部中心城市、面向中西亚的现代化国际商贸中心、多民族和谐宜居城市、天山绿洲生态园林城市和区域重 二、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

(一)城市发展目标 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乌鲁木齐市建成:我国西部中心城市、面向中西亚的现代化国际商贸中心、多民族和谐宜居城市、天山绿洲生态园林城市和区域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 (二)城市发展战略 (1)促进乌昌与兵地协调发展战略 强化乌昌之间、兵地之间在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开发、城镇用地布局、产业分工定位、基础设施共建等方面的合作,实现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州之间、兵团和地方之间共同协调发展。 (2)绿洲可持续发展战略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推行低碳理念,走生态、循环型的城镇化和工业化道路;依据绿洲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规模。 (3)培育国际商贸中心战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3]182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0.17 【实施日期】2003.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3]18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人民团体,各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自治区、军区、兵团及中央驻乌单位: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十七日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认真执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乌鲁木齐市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本应急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共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一、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快速反应;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二、组织领导 成立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雪克莱提·扎克尔市长 副总指挥:何米提·司马义市委副书记 吕德祥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张鸿副市长 杨梅市委副秘书长 迟维诚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北疆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计委、市建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广电局、市旅游局、市城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宗委、市文化局、市爱卫办、市市政市容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市药品监督局、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乌政办[2016]97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08 【实施日期】2016.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乌政办〔2016〕9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8日

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6〕32号)和《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区(县)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乌党发〔2016〕11号)精神,设立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转的职责。 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取消的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市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2.强化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理,完善区域伤害监测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体系、预测预警和跟踪制度,以及风险防控联动机制。 3.加强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技术服务业的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我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长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 展的决定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1.15 【实施日期】2002.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乌鲁木齐市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 为充分发挥我市旅游资源优势,大力推进旅游业的发展,加快向旅游名城的目标迈进,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商贸城,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旅游业是当今世界发展快速、前景广阔的新兴产业之一。我市旅游资源丰富而独特,开发潜力巨大。近年来,我市旅游业得到了较快发展,旅游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明显。随着我国入世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市旅游业正面临着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加快旅游业的发展,对于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全力营造改革与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

努力实现“建经济强市,创旅游名城”的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级党政组织要从建设现代化国际商贸城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旅游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机遇意识、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真正把发展旅游业作为产业结构调整中提升三产的重要举措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重点支持,全力推进,促进我市旅游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努力实现我市旅游业的跨越式发展。 二、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历史机遇,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依托资源优势,突出自身特色,大力实施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导向的大旅游发展战略,全面营造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旅游环境,进一步强化乌鲁木齐作为全疆旅游集散中心和我国向西开放的“窗口”作用,以高品位的旅游产品、高质量的旅游服务、高水平的旅游促销,最大限度地促进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的转化,增强旅游业的产业带动功能,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全市最具活力的支柱产业,以旅游业的大发展推动全市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 (二)总体目标。“十五”期间,形成规模联动的旅游产业体系,使旅游业成为我市第三产业中的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到2010年,精心培育和建成一批体现旅游名城的标志性项目,完善旅游城市综合功能,把我市建设成为“中国最佳旅游城市”,成为吸引内地、辐射中亚、连接欧洲的重要国际性区域游客集散地和旅游目的地。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原则,正确处理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努力形成旅游、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永续利用的局面。 2.坚持依托优势资源,突出地方特色,大力实施名牌战略,统一规划,整体设计,不断增强我市旅游业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乌鲁木齐市城市功能定位分析

乌鲁木齐市城市功能定位分析 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功能定位分析》,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提要] 本文选取2000~2014年乌鲁木齐市历年统计数据,通过运用Eviews计量统计软件进行回归分析,并计算主要产业对GDP的贡献率,分析结果表明:第三产业在乌鲁木齐市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也是需要做大做强的优势产业。以乌鲁木齐区位条件为基础,对服务业内主要行业进行区位熵分析。指出乌鲁木齐市主要城市功能定位为:区域性商贸中心、交通枢纽中心、金融中心城市。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城市功能;乌鲁木齐;服务业;商贸中心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产业西移与中国(新疆)对周边国家优势产业培育研究”(项目编号:14BGJ040)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4月13日 一、引言 城市功能,亦称城市职能,是指城市在一个国家或一个区域

内所承担的任务和所起的作用。城市一般具备三种功能:政治中心功能、经济中心功能和文化中心功能。由于城市的性质是由城市的基础产业决定的,城市功能是由城市的特殊性质而决定的,因此通常以分析城市主要行业为出发点,并确定城市性质为基础,对城市的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功能定位。确定城市功能定位时,不仅要考虑城市各行业自身的发展潜力和条件,而且也要考虑城市所属区域的内外环境以及现代城市发展的基本趋势。全面探讨城市性质及其功能定位问题,是切实发挥城市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 二、乌鲁木齐市区位条件分析 良好的区位条件是促进乌鲁木齐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充分发挥乌鲁木齐城市功能和经济辐射作用的前提条件。从地缘优势来看,乌鲁木齐市经济商业圈可以辐射好几个国家,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节点城市,在一定程度上对西部地区乃至中西南亚地区都会产生影响。中亚地区是世界第三大资源和矿产资源富集区,且多数为我国紧缺矿种。但是,由于中亚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工业基础薄弱,所以大宗工业品和农副产品都是稀缺的。所有这些,相对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而言,双方在经济,文化和能源资源等各个方面具有极大互补共赢的机遇。为扩大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经济合作、乌鲁木齐适时承接全疆的“五大中心”功能方面提供了无限发展空间。乌鲁木齐作为天山北坡经济带的核心城市,目前在疆内的经济辐射面积也很大。从疆内城市的空间布局来看,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缓解中心城区道路交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缓解中心城 区道路交通拥堵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办[2010]108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07 【实施日期】2010.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缓解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拥堵实施方案的 通知 (乌政办[2010]108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缓解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拥堵实施方案》已经2010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

乌鲁木齐市缓解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拥堵实施方案 为切实改善我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拥堵状况,提高道路通行能力,逐步解决城市道路交通深层次问题,有力保障市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道路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针对当前我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增强市民交通安全意识,合理分配车流人流对道路交通造成的压力,改善城市道路交通通行状况,促进城市道路交通良性发展,逐步构建内外顺畅、运行有序、便捷高效的城市交通网络,基本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现象。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缓解我市中心城区交通拥堵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堵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张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童兆玲副市长 李宏斌副市长 袁宝新副市长 李光辉副市长 成员:李新华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陶红军市公安局副局长 邵喜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陈新国乌昌发改委主任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乌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1.1条为了加强乌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乌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1.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围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1.1.3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 技术规和本规定。 第1.1.4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围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 规划执行;尚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1.5条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按照《乌木齐市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1.1.6条乌木齐市城市规划区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本市围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 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容的,按控制 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表2.1.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 的规定执行。 凡表2.1.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 定适建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1.2规定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表2.1.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 Word专业资料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 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7]177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29 【实施日期】2007.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7]17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广大市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首府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严厉打击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培育市场信用体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为构建富裕文明和谐首府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乃依木·亚森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张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阿不都热依木·阿布力孜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李宏斌市长助理 成员:陈新国市发改委主任 马伊磊市建委主任 樊新和市规划局局长 辛建军市国土局局长 唐庆令市房产局局长 王晓鹏市执法局局长 秦继军市水务局局长 嵇广江市林业局局长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8]216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17 【实施日期】2008.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 查鉴定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2008]21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自治区、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武警及中央驻乌各单位,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 为充分掌握了解我市重要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和质量状况,为现有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构)筑物实施加固改造提供依据,提高城乡抗震防灾能力,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排查鉴定范围

(一)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疾控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福利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 (二)保障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的生命线工程。 (三)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四)各区(县)(含两个开发区,下同)辖区范围内的多层住宅、棚户区。 二、排查鉴定依据 (一)工程质量排查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系列验收规范和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二)建筑抗震鉴定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及当地现行地震基本烈度执行。 (三)危房鉴定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执行。 (四)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按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执行。 三、分类排查鉴定原则 (一)摸清排查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底数,按建(构)筑物设计(建造)年代分类,确定排查重点。 (二)工程质量排查重点对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设计质量、施工技术资料及工程实体现状进行质量检查。 (三)抗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通告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通告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通[2003]9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4.27 【实施日期】2003.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通告 (乌政通[2003]9号) 近期,我国一些地区相继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党中央、国务院对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亲临防治工作第一线部署防治工作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目前防治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成效,局部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全国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新疆目前尚未发现疫情,但由于每天均有大量流动人员进入我市,因此,乌鲁木齐市存在传人传播的危险。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确保全市各族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进一步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决采取果断措施,切断病源输入途径。各交通运输部门及口岸管理、检验检疫

等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及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切实做好民航、铁路、公路的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要在卫生部门的支持配合下,配备(培训)足够的工作人员和适用的检测仪器,制定详细的检查措施,切实加强对入境人员、重点单位的疫情监测。对入境人员和返疆人员特别是从疫区始发的所有人员都要求填写健康申报表,对身体不适人员测验体温。对可疑的重点人群要实行隔离检查。一旦发现疑似症状,要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严防输入性病例造成的疫情扩散和流行。各交通运输、口岸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对飞机场、火车站、客运站、交通车站及相关重点部位要严格落实有效的卫生消毒和清洁措施,尤其是对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每天定时进行全面消毒,确保洁净和空气畅通。 二、全力防范传人性疫源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项目资产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办[2012]288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08 【实施日期】2012.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项目资产清理工作 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2〕288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项目资产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 项目资产清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切实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产权登记及资产移交等工作,有效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我市将开展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项目资产清理工作。由于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保证项目资产清理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项目资产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项目资产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李宏斌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杨黎市委副秘书长、财经办主任 汤占友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 张新平市财政局局长 黎忠市审计局局长 彭小平市国资委主任 朱刚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成员:李志干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区长) 李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区长) 李万刚米东区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 李书臣天山区副区长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火车南站区域交通秩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火车南站区域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办[2012]303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18 【实施日期】2012.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火车南站区域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2〕303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火车南站区域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火车南站区域交通秩序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火车南站区域交通客运秩序的规范管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不断优化和提升火车南站的服务功能,改善区域环境面貌,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治理的方针,针对火车南站区域在交通客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严查严管、合理疏导、局部改造、灵活调度等多种方式,切实提升火车南站区域的交通组织管理水平和客运经营秩序,为首府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市民群众安全出行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火车南站区域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火车南站区域交通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宋亚君副市长 副组长:木拉提·木孜帕尔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 艾克拜尔·吐尔洪沙依巴克区区长 王晓鹏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主任(局长) 刘俊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陶红军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宋斌沙依巴克区副区长 肖建利市工商局副局长 方勇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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