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葛洲坝集团公司职工工时制度及休息休假管理办法

葛洲坝集团公司职工工时制度及休息休假管理办法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清单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1、厨师、后方办事员等后勤服务岗位2、项目部部门正副职,施工员、质检员、机电物资管理员、财务、出纳、经营商务管理员、翻译、办公室人员、测量员、试验员等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生产车辆司机等技能操作生产岗位3、工程处施工员、质检员、机电物资管理员、财务、出纳、资料员等管理、专业技术岗位,机长、班长、记录员、操作手等技能操作生产岗位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1、公司领导2、项目部经理、书记、副经理、三总师3、工程处、试验室、测量队、机电物资调配中心等单位正、副职和技术负责人4、市场合同部、国际工程部所有岗位5、各地办事处所有岗位6、交通车辆司机、小车司机7、前后方值班、保卫、巡逻、维修、环卫岗位附件2: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件中葛股人资〔2010〕1号关于印发《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已经集团股份公司2009年第6次总经理办公会和集团股份公司一届二次职代会第二次团长主任委员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主题词:职工休假管理办法通知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2010年1月11日制发校对:陈明喜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集团股份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不包括非全日制用工人员。
第三条根据职工所在岗位的工作性质、生产特点和国家有关规定,各单位可实行适当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方式和考勤办法,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落实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劳动部关于对邮电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关于对邮电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8.01•【文号】劳部发[1995]302号•【施行日期】199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部关于对邮电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5]302号1995年8月1日)一、为了保证邮电企业部分工作岗位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邮电企业的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邮电企业生产的特点,实行不定时工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
即:(一)火车邮件押运员、长途邮运汽车驾驶员和押运员、邮船押动员等实行以集中工作天数和集中休息天数之和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二)邮电营业员、邮政储蓄员、汇兑检查员、城乡投递员、分拣封发员、邮件转运员、集邮人员、特快专递人员、报刊发行员、机要员业务档案员、报务员、传真值机(维修)处理员、市话测量员、无线寻呼员、人工话务员、线务员、机线员、建筑施工一线职工、野外勘察设计人员分别实行以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三)采购供销人员、驻段线务员、工作形式特殊的个体工作岗位人员、机关司机、农村支局所营业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的管理人员一般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少数不适合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可实行定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结合电力生产特点,部制定了《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经劳动部批准(劳部发[1995]23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1、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2、劳动部关于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附件1: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结合电力生产、施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劳动者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
针对电力企业特点,可分别实行以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需要昼夜不间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度;需要集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时制度。
但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72小时。
第三条发电企业主要运行、供电企业变电运行、电力调度等岗位上的职工实行轮班工作制,并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轮班工作制可采用五班制、四班制、三班制。
第四条发电企业主要运行岗位的倒班方式一般实行:五班四运转、五班三运转方式;变电运行岗位的倒班方式可按变电站电压等级分为110kv(66kv)大型站及以上的变电站实行四班一运转或四班二运转等方式、110kv(660kv)中型站及以下的变电站实行三班一运转或三班二运转等方式;电力调度岗位的倒班方式可区别情况实行五班、四班或三班制。
具体采取何种轮班方式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在定员标准内自主确定。
第五条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
其中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其基本工资的300%计发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的按其基本工资的200%计发加班工资。
劳动法规定综合计时工作时间(中国法律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劳动法规定综合计时工作时间(中国法律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制工作时间有何规定法律分析: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中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
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
对于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
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其中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其中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法律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企业用工模式也在不断变革和创新。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制度,已经在我国许多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
这两种制度的出现,旨在更好地适应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高劳动效率,同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定义、适用范围、优缺点以及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定义1. 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在每日、每周、每月或每季度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不固定的工作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职工的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以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
2.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一定周期(如周、月、季、年)为计算单位,对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进行综合计算的工作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职工的每日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40小时,但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1.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以下岗位:(1)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外勤人员;(3)销售人员;(4)驾驶员;(5)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进行工作的岗位。
2.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适用范围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适用于以下岗位:(1)季节性较强的企业;(2)生产经营特点特殊的企业;(3)需要连续作业的企业;(4)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进行工作的岗位。
三、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优缺点1. 不定时工作制的优缺点优点:(1)提高劳动效率:职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提高工作效率;(2)灵活性: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职工的工作时间,有利于应对市场变化;(3)激励作用:不定时工作制对职工具有激励作用,可以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关于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新劳动法规定

关于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新劳动法规定什么是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
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
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或约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什么是加班时间?加班时间是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
下面是劳动法对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最新法律规定。
新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及加班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1.什么是工时?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多少?答:工时,又称为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工时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的时间,是劳动的自然尺度,是衡量每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和付给劳动报酬的计算单位。
工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即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
所谓标准工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而消耗时间的最长限度的一种工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哪些企业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答: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概念。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不能均衡生产,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连续生产或工作,以一定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
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有关规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是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是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是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四是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职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2.04•【字号】津劳社局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2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根据《劳动法》、《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四日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以下统称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根据《劳动法》、《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告知劳务派遣组织。
第四条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用人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1、《劳动法》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3、《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行政许可主体: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条件: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1、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2、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3、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4、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5、实行轮班作业的;6、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1、外勤、推销人员;2、长途运输人员;3、长驻外埠的人员;4、非生产性值班人员;5、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许可审查总时限:1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程序:一、申请1、申请条件企业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2、申请条件的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
3、申请方式由企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可直接送达也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
4、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4)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
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须知
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须知一、特殊工时工作制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企业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企业化管理的劳动者,在满足审批条件的前提下,也可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5、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取的工时制度。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2、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3、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4)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指值班时间可间断休息,不实行定额指标考核,工作场所有住宿休息条件的人员。
主要是在特定时段内值班,具有不定时工作性质的设备维修、抢修人员或根据工作规程应当安排留守值班的电工等岗位)。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实⾏不定时⼯作制或综合计算⼯时⼯作制的企业应当符合哪些条件不定时⼯作制是指每⼀⼯作⽇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作时间制度。
申请实⾏不定时⼯作制或综合计算⼯时⼯作制的企业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在⽣活中出现这样⼦的法律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的时候,下⾯店铺⼩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希望能够解答你的疑问。
申请实⾏不定时⼯作制或综合计算⼯时⼯作制的企业应当符合哪些条件申请实⾏不定时⼯作制或综合计算⼯时⼯作制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企业⽤⼯管理规范,与所有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企业能够明确实⾏不定时和综合计算⼯时⼯作制的实施范围,涉及的岗位、⼯种及⼈数应当清晰,同时征得⼯会同意,并⼴泛听取职⼯意见;(三)能够依法建⽴健全包括实⾏不定时⼯作制或综合计算⼯时⼯作制和⼯资⽀付制度在内的各项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四)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卫⽣条件符合规定标准,并能够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护职⼯⾝⼼健康。
企业申请实⾏不定时⼯作制或综合计算⼯时⼯作制,应当向劳动保障⾏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和社会保障登记证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和复印件;(⼆)企业申请实⾏特殊⼯时⼯作制的报告和企业⼯会或职代会的审议意见;(三)《企业特殊⼯时⼯作制申报表》(含:实施范围,申报岗位、⼯种,⼈数,主管部门意见等);(四)与企业实⾏不定时⼯作制或综合计算⼯时制相关的⼯资⽀付制度及保护职⼯休息休假权利的实施⽅案等规章制度;(五)企业实⾏特殊⼯时⼯作制的职⼯花名册及其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劳动保障⾏政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对企业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审查。
以上就是店铺⼩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对本⽂章还有什么不能够理解的,可以通过店铺找律师进⾏咨询指导,他们能够直接的告诉你的答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者受到季节及自
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
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
时间基本相同。
该工作制涉及的职工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
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
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
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
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
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
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
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
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