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When I wake up every day, it is not the bells, but the dreams that strike m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以及有关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也要举证加以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请求,也应承担举证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4、过错原则。
5、公平原则。
在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通常需要对举证的责任进行分配。
关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这个问题,大家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可能并不知道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搜集了一些有关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资料,希望可以帮上大家。
一、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1)一般规则:该规则主要采用法律要件说。
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现行成文法规来分配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4条第1款规定:即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
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一规定,只停留在一般表述的层面上,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对哪些具体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够明确,无法解决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的问题,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
为了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第5条、第6条又分别对合同纠纷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第5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负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认定的几个问题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认定的几个

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认定是民商事审判必然遇到也是十分关健的问题。
可以说,民商事审判的过程,就是分配举证责任和认定证据的过程。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分散和抽象,在审判实务操作中还比较混乱,甚至有违背法律规定、错用错判情况的发生。
一、如何理解“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的义务,并在不能履行该义务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责任。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对自己的主张收集、提供证据,二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在举证不能时承担败诉的风险,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法定的,不变的,是由案件性质决定的,而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不断转移的,是法官按照一定规则经过自由心证决定的,所以要对它进行分配。
1、“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渊源是民诉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我们在审判实务中进行举证分配的最重要的原则。
但不少人对作为举证前提的“主张”的理解有偏差,将他机械地等同于原告的起诉请求,在被告不反诉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就应由原告全部承担,这样明显不合理。
正确的理解应是,双方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法律主张即诉讼请求。
先举一个简单的案例,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偿付货款3万元及违约金,甲的事实主张为卖给乙3万元货物,甲应对此提供证据,甲提供了双方的买卖合同及乙收货的收据,乙的事实主张为已付款8000元,且又退回甲供给的部分货物,乙即应对该两项主张负举证责任。
一个案件中,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会有很多事实主张,被告虽没有诉讼请求,但也会有很多有利的事实主张,双方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2、一般情况下,由作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否定性主张一方不负举证责任。
如李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1 万元,李某应当对刘某借其1万元的主张举证,刘某不必对其没有向李某借款1万元的主张负举证责任,若刘某主张已还款3000元,刘某应对此负举证责任,而李某就不必对刘某没有还款负举证责任。
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作者:孙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3期摘要本文从举证责任的含义,分配规则,完善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期对规范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健全相关立法起到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建议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60-02古罗马时期,随着民事诉讼的出现,举证责任也相应出现。
而将举证责任这法律术语具体化应溯源于德国民事诉讼法,后经日本传入我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就是说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谁主张一定的事实包括肯定事实或否定事实?,谁就有责任提供证据的主张或反驳,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就要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就可能败诉。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内容,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无不是围绕诉讼证据来进行的。
当事人在案中无不根据既定的举证规则或法庭举证责任的分配来完成举证义务。
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司法实践的不断推进,在很多具体案件中依旧出现举证责任的界定难以及法官对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而导致案件审理被二审改判等情形。
从这些实际情况不难看出,正是由于相关规定的不完善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导致某些具体案件认定事实的南辕北辙,从而发生错案。
对此,笔者举证责任的法理方面以及司法现状之不足等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司法实践中有句常用的话,即谁主张,谁举证。
这是对举证责任及分配制度的一般概括。
所谓举证责任,就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证明责任即表现为十分具体的诉讼活动,即提供证据活动;由于一定的法律后果即不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不充分的法律后果相联系。
他有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两种含义。
浅析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

浅析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摘要:结果意义上举证责任和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构成了责任的概念。
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对象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而实体法问题则是举证责任的主要分配问题。
审判实务中最有意义的是对分配举例责任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这篇文章的主要目的是改善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
通过对民事诉讼中的举例责任制度进行描述,对目前的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的缺点用自己的观点进行研究。
关键词:民事诉状;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完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履行举证责任所遵循的规章制度就是举证责任制度。
当事人如果不能再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中提出证据,其栽培的结果将会不利,这就是举证责任。
当不能确定当事人是谁时,谁来对败诉风险进行承担的问题或不知道案件举证的负责人是谁的研究既是举证责任。
设立举证制度的作用是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对当事人权益的合法保证以及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的裁决公正的保证。
一、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举证责任分配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很高的地位。
其一,证据对于民事诉讼来说起着关键的作用,是诉讼的核心,所以当事人诉讼的胜败就和举证责任分配有很大关系。
其二,在法官主导整个民事诉讼时,要想诉讼进行的顺畅,法官就需要清楚对举证责任分配的概念。
我国的司法解释和现行法律中已经对举证责任分配做了明确的规定,中国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就是由这几个规定构成,以法院调查收集起来的证据为辅,以“谁举证,谁主张”为主。
当事人完成一大半的举证工作,而以法院的取证工作为辅,体现了取证的核心人物是当事人。
要想提高审判效率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分配好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二、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目前中国的不足之处(一)对《意见》的制定和不足一些举证责任的规定在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并没有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七十四条制度表示,“被告要是否认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由其自己提供证据。
浅析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

浅析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摘要: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
证明责任的分配对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关系到诉讼中当事人能否胜诉,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我国目前关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模式的法律规定仍存在一些漏洞,无法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充分地运用。
如何完善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值得思考,本文拟从证明责任的概念出发,通过分析国内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现状以探究我国目前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的漏洞及解决方式,从而实现诉讼中真正的公平。
关键词: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一、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分配的概念(一)证明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判决结果出现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由此可知,证明责任制度的存在是为解决案件事实由哪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来予以证明,若证明不了由哪方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等法律问题。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首先认清案件的事实。
在诉讼中确定证据是否充分,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不会产生事实真伪不明的现象,亦不会涉及法院应当如何决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的问题。
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由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而无法认清事实的情况,那么当出现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如何判断由谁承担败诉风险?是证明责任的分配的意义所在①。
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分配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谈及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首先要确定举证责任,只有在本文所指的举证责任存在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法官如何做出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二、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制度对于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体例,首先我国主要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民事诉讼程序法中对证明责任分配予以规定,同时亦在民事实体法中规定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如在《侵权责任法》中对各项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同时也列举了一些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作者:崔小青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否则该当事人可能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举证责任的法律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已确立,即“谁主张,谁举证”。
现代的举证责任制度就是从罗马法发展而来。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
举证责任的分担则又是举证责任的核心问题。
目前公认的两大举证责任分担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与“举证责任倒置”。
前者因为是主要原则,故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很重视。
后者因为是补充原则,对其重视程度有些不够。
实际上,加强对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研究,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实际意义。
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证据规则的核心部分,而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在民事证据规则中的重要地位是显而易见的。
本文试就以下问题做些肤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正是相对于举证责任“正置”原则而提出的,是与“谁主张、谁举证”相对应的概念,二者间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构成了完整的举证责任分配体系。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及价值原因: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正置而言的。
所谓举证责任正置,指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明规则。
之所以要进行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针对特殊侵权行为条件下,受害人相对于侵权行为人,远离诉讼证据,易发生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受害人提供证据,势必使其陷于极端不利的诉讼地位,无异于让其败诉。
另一方面,一般侵权案件,证明积极事实比证明消极事实要容易许多,但特殊侵权案件因为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如医疗纠纷、专利侵权等,或基于管理责任,在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加害人距证据较近,或者这些证据本来就掌握在加害人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举证能力上较受害人有相当大的优势,在这种情况下,让加害人证明“无”比让受害人举证证明“有”往往更容易一些。
民事诉讼法举证原则是什么?

Only those who respect themselves are more courageous to shrink themselve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举证原则是什么?民事诉讼中举证的原则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即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合理配置。
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
一、民事诉讼法举证原则是什么民事诉讼中举证的原则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即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合理配置。
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
一般认为,举证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
行为责任注重诉讼的表象和形式,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为了避免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而向法院提供证据,这种责任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直到双方无证可举。
行为责任只有先后之分,并无独家承担之果。
二、民事诉讼的特性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
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
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
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举证责任四步法

举证责任四步法问题1:法官对举证责任有无自由裁量的权力?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十分明确∶审判实践中在涉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时,首先应当注意的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法定性,即举证责任是由法律分配,而在原则上并不能由法官来分配。
因此,法官只能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对民事实体法规范进行类别分析的基础上,识别权利发生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限制规范和妨碍规范,并以此为基础确定举证责任的负担。
因此,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是适用法律的过程,是通过对实体法规范的分析发现法律确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过程,而非创造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法官对举证责任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因为这涉及到一个法定的诉讼义务的负担问题,自由裁量如果在具有重大结果意义的诉讼义务负担上发挥过多作用,往往会引发对裁判公正性的重大质疑。
由此,个案举证责任的法定性和客观性已经被《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作了正式强调,剥夺了2001年《证据规定》第七条赋予的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的权力。
问题2∶如何理解举证责任转移的说法?有同志会提出,我们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经常会把某个具体的待证事实在原告举出相应的证据之后,明确告知推翻该证据的义务应当由被告来进行反证。
这时,不就是举证责任转移了吗?由于举证责任严格的法定性,因此,这并不是抽象的诉讼义务负担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是一个反证的问题,不存在转移的概念。
问题3:如何把握举证责任的恒定性与反证的变化性的关系?这个问题本质上就是如何来理解具体案件审理中的本证与反证相互转化的关系问题?反证的义务之所以触发,是因为原告对其负有举证责任的待证事实已经进行了相应的举证,且相关证据已经较为完备,使得法官肯定该事实成立的心证结论可以初步得出。
此时,如果被告对相关事实仍持有异议,法官将予以释明,要求被告对原告所尽的本证提供相反的证据,从而达到动摇法官已经初步形成的心证结论。
当法官已经对某个待证事实形成了初步的心证,即认为当事人主张的某个事实已经成立,此时,如果有当事人要推翻法官已经作出初步心证的事实,当然要举出相反证据动摇这个初步的心证结论,最终促使法官得出待证事实不成立的心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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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作者:陈星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2期
【摘要】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对民事审判有决定性的作用,举证责任的分配将直接影响审判的结果。
举证责任分配作为举证责任的核心内容,决定着当事人民事诉讼的成败。
本文将从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概念、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以及举证责任分配对象及模式选择三个方面对举证责任分配进行论述。
【关键词】民事审判;举证责任;责任分配
民事审判中举证责任分配对案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举证责任分配的目的是辨别民事案件中的事实真伪,明确当事人的行为责任等。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主提出的证明材料难免会存在事实不明的情况,作为法官来讲,有义务对当事人的主张请求依法做出答复,从而促使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产生。
一、举证责任分配概述
我国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通俗的讲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当事人自己提出的主张,当事人有负责搜集和整理证据的责任,并且当事人要运用自己搜集的证据和材料来证明自己主张成立,否则在诉讼中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定了诉讼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是由何方当事人来承担的问题,何方当事人负责对提出的证据进行证明的问题。
二、民事审判视角下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必须秉承公平合理的原则,否则就会导致民事审判的失衡。
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性原则主要表现为:首先从民事主体上来讲,主张诉讼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都具有对申请的主张具有举证责任,特殊情况除外。
一般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制度规定原告一方具有对主张优先举证的权利。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被告一方具有优先举证权,这就避免了原被告双方法律权益失衡事件的发生。
其次从主张的内容来讲,一般具有主张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未被应予免除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无论主张的事实内容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给社会带来积极的影响还是消极的影响,主张事实的盖然性是高还是低,主张事实造成的损害属于被告还是原告等,都应该对主张的事实负有主张举证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原被告当事人被法律认定为应予免除举证责任的,对主张的事实可以不用举证,而且司法部门应该对免予举证的情况严格把关,最大限度的保证原被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
(二)利益性原则
在民事审判中法官对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应该坚持其利益性原则。
也就是说,当事人对有利于自己主张事实情况进行举证,而对于不利于自己主张的情况不用举证。
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的举证义务,是当事人举证对自己主张有利的事实,不能打着法律的旗号把不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强加给当事人,也就说,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主张的事实不负有举证责任,从而保证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保证了当事人合法利益。
例如,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强迫当事人对自己的罪行进行举证。
(三)平衡性原则
举证责任分配的平衡性原则指的是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地位和所处的位置,应该在尊重法律事实的前提下,保持双方当事人主张待举证事实的盖然性的高低,以保持其平衡。
也就是说在尊重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地位和所处的位置和境地相当的情况下,应该合理公平的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以保持举证责任分配的平衡性,假如遇到双方当事人主张待举证事实的盖然性的高低不平衡的状况,在举证责任分配时,法官应该向着举证地位和举证所处位置以及境地高的一方侧重[2]。
而对于当事人主张待举证事实的盖然性的极高。
或者当事人的举证地位和举证所处位置处于绝对的劣势地位时,法官在进行举证责任分配时应当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从而充分调动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举证的积极性和举证责任感,使得在民事审判中,法官能够依法做出合法合理的事实判断,保证民事审判结果的公平合理。
三、民事审判中举证责任分配对象及模式选择
(一)民事审判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对象
大陆法系的举证责任分配通说所坚持的举证分配责任是客观举证责任,但是相对于我国的民事审判情况来看,更倾向于主观的举证责任,而且,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当事人通过自己的主张和举证活动来对民事诉讼中造成正义的实施情况,进行举证,以证明自己主张是成立的,其主观举证责任分配的目的是减少败诉的风险。
而且在民事诉讼中,主观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在法官已经对既定事实有明确的认识和了解的情况下进行的,这种情况下,具体的举证责任分配应该有民事审判的法官来进行,而且法官所进行的主观评价对其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主观的举证责任同民事审判中的具体的民事诉诉讼活动有着直接的联系,而且法官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同当事人自行提供的事实证明材料的证明力度大小和强弱有密切的联系。
(二)民事审判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模式选择
民事审判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模式选择大概可以分为两种:法律条文适用的统一抽象的规则或者规定来进行举证责任分配的模式、法官针对案例具体的事实情况冒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决定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模式。
依照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举证责任分配对象的界定来看,民事审判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模式应当是第二种,法官针对案例具体的事实情况冒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决定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模式[3]。
而且就目前的我国民事审判的实践来看,法官在民事
审判中,对于举证责任界定不清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依靠自由裁量的权利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民事审判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将直接影响审判结果,民事审判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有利于事实真相的查明,保证民事审判的公平和理性。
文章从举证责任分配的概念、我国民事审判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以及民事审判中举证责任分配对象及模式选择三个方面来多岁民事审判中的举证分配进行了论述,明确了民事审判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主要目的和意义。
参考文献:
[1]姚旭斌.民事审判实践视角下的举证责任分配[D].苏州大学,2010(03).
[2]李卫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D].贵州大学,2010(10).
[3]崔晓东,论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责任倒置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