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论富勒的观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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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为主题的相关论文所谓“情、理、法”三者,以法为先。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为优先的原则,只有在法律无法调整的领域,才考虑以社会善良风俗为原则。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推荐的法律与道德为主题的相关论文,希望大家喜欢!法律与道德为主题的相关论文篇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摘要: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将会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法律是由国家颁布的行为规则,在法律规范中包含着国家对人们应该做什么、允许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的要求。
道德则是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最终决定、按照善恶标准来评价并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它评价人们行为和思想的标准是善与恶,包括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它是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持的。
法律与道德作为人类社会的主要行为规范,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统一性表现在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影响。
关键词:法律;道德;统一性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1-0210-02一、法律与道德的含义、属性及特征(一)道德的含义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它以人们的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的方式为特点调整人们的内心意愿和行为。
(二)道德的属性道德作为由一定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中的意识形式和社会调整形式,具有以下属性:1.物质制约性和历史性。
物质制约性指道德的根本内容和性质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最主要的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2.阶级性。
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具有阶级性,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
3.民族性。
道德具有民族性,指不同民族具有不同的道德,或者说道德具有民族的特点。
4.人类共同性。
道德的人类共同性不是指人类有亘古不变的道德,而是指人类社会共同的道德内容。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

全国2011年4月自学考试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课程代码:00265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体现柏拉图早期法律思想的著作是( )A.《理想国》B.《政治家》C.《法律篇》D.《伦理学》2.亚里士多德认为在本性上最先出现的是( )A.个人B.家庭C.村落D.城邦3.首先由斯多葛提出的概念是( )A.理性B.义务C.权利D.正义4.奥古斯丁将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和( )A.人法B.神法C.人为法D.神定法5.马基雅维里理论比较突出的地方是( )A.把政治与道德紧密联系B.把政治与道德作了分离C.把宗教与道德紧密联系D.把宗教与道德作了分离6.第一个对主权作系统研究并被称为主权论鼻祖的思想家是( )A.马基雅维里B.奥古斯丁C.阿奎那D.布丹7.将自然权利总结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并经其倡导而载入美国《独立宣言》的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家是( )A.洛克B.霍布斯C.杰弗逊D.汉密尔顿8.在卢梭政治理论和法律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一个概念是( )A.契约B.主权C.公意D.共意9.哲理法学派的创始人是( )A.康德B.黑格尔C.克饶斯D.萨维尼10.康德从义务角度对法律进行了分类,下列不属于...这个分类的是( )A.内在的义务B.外在的义务C.联合的义务D.集体的义务11.在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在自由理念发展阶段上,处在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是( )A.团体B.集体C.市民社会D.理想社会12.不属于...黑格尔国家理念三个环节的是( )A.市民法B.国家法C.国际法D.世界历史13.分析法学真正的奠基者是( )A.哈特B.边沁C.奥斯丁D.凯尔逊14.强调罗马法历史的德国历史法学家是( )A.萨维尼B.艾希霍恩C.梅因D.梅特兰15.在梅因心目中最成熟、最有代表性、最具典型性的古代法律是( )A.雅典法B.日尔曼法C.印度法D.罗马法16.萨维尼撰写的被誉为中世纪欧洲法学史的标准著作的是( )A.《中世纪罗马法史》B.《论立法和法理学的当代使命》C.《现代罗马法体系》D.《占有法》17.下列作品中不属于...庞德著作的是( )A.《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B.《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C.《法律史解释》D.《古代法》18.霍姆斯在其演讲《法律的道路》中开宗明义地说,法律是一种( )A.制度B.职业C.事业D.规则19.庞德社会学法学强调法律规则的最终权威来自( )A.法律所保障的社会利益B.法律规则背后的社会压力C.国家武力的制裁D.法律的道德基础20.韦伯认为,具有世袭君主制权威与家庭或者集体利益相结合特点的是( )A.印度法B.德国法C.中国法D.教会法21.马里旦认为自然法包含本体论要素和认识论要素,他根据自然法的认识论要素提出了自然法的( )A.静态方案理论B.动态方案理论C.实然方案理论D.应然方案理论22.富勒认为,法律是一种( )A.规则B.事业C.职业D.制度23.波斯纳将经济分析方法渗透到隐私权领域,认为( )A.隐私具有终极价值B.隐私是个人的唯一性的价值C.穷人的隐私比富人的更具有经济价值D.富人的隐私比穷人的更具有经济价值24.波斯纳在1989年苏珊诉亚当斯案中运用经济分析方法进行分析的法律问题是( )A.汉德公式B.比较过失C.成本—效益D.资源—效益25.波斯纳认为刑法经济学解释的核心是( )A.犯罪成本B.犯罪收益C.准备犯罪的金钱支出D.刑事处罚的预期成本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恶法是否非法

试论恶法是否非法摘要:恶法非法论是自然法学派的一项著名的理论。
自古希腊至近当代,自然法学家始终坚定地认为,法有自然法与实在法之分。
实在法如果违背自然法的要求,就是恶法,而恶法不是法律,理论发展至今日,我们不禁要问:恶法是否真的非法,恶法有无存在的必要?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起源,自然法的存在与否,法律与道德、政治的关系的角度分析恶法是否真的非法。
以加深我们对于法律的深刻了解。
关键词:自然法;实在法;恶法关于法律是什么以及法律以什么为基础的争论始终贯穿于法学的发展历史之中,有人说,法律是本身就存在的自然规律,人们不是创造了法律而是发现了法律,也有人说法律是由人们基于特定的目的而制定出来的,于是就产生了自然法学派与实在法学派的对抗,在此基础上所谓的恶法是否是法的争论也一直伴随着两派的争论而持续不断。
一、关于”恶法非法”的理论之争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恶法非法思想因受到自然法学派的推崇而声誉鹊起。
自然法学派认为,在实在法之外,存在着一种更高的自然法;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的基本准则,违背自然法的实在法是恶法,是无效的法律。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是所有的人、立法者以及其他人的永恒的规范。
他们所制定的用来规范其他人的行动的法则,以及他们自己和其他人的行动,都必须符合于自然法……既然基本的自然法是为了保护人类,凡是与它相违背的人类的制裁都不会是正确或有效的。
”[1]洛克还认为,人民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才通过契约组成了政治共同体,立法权来源于人民的委托权,所以,”当立法者们图谋夺取和破坏人民的财产或贬低他们的地位使其处于专断权力下的奴役状态时,立法者们就使自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人民因此就无需再予服从,而只有寻求上帝给予人们抵抗强暴的共同庇护。
”[2]孟德斯鸠严格区分了”法”和”法律”,他所说的”法”即自然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公道关系”;而”法律”是指人为法。
法律的道德性对和谐社会的启示

就是道德 , 正如意大利都灵大学教授登特列夫所言 , 法由不 可分割的两部分结合 , 一是权力 的表现 , 这是 为了保 障法律 的确定性 ; 二是道德真理 , 即生活在法 律秩序中的人们所选 择和表达的正确与错误 的观念 。如果 缺少第 二部分 , 被宣 称是“ 法律” 的东西就不 是法 3 。 自然 法在 2 12 3 0世纪初 开 始复兴 , 并出现 了以富勒 、 罗尔 斯、 沃金等为代 表 的新 自 德 然主义法学 。富勒在 《 法律 的道德 性》中系 统地研 究 了法 律的道德性 。他认为 , 当我们考虑各种类 型的道 德问题时 ,
由实证主义 向 自然法 的转 向更是说 明了这个问题。法律与 道德的焦点之争还是在于富勒与哈特之间的论战。富勒从 法律的道德性 出发主张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离的 , 他认 为 ,
法律 的内在道德更多 的是 一种愿 望道德 , 对于立法者 的行 为只能是一种倡议 , 以必须 要 以道德 为法律应 当是什 么 所 设立一个标准 , 解决法律在实践适用和解释上的困境 , 防 也
脚点上。我 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 法律 的道德性 必然会给和谐社会 的建设 带来启示。
关键词 : 律 ; 德 ; 法 道 道德 性 ; 谐 社 会 和 中 图 分 类 号 :F 一 5 文 献 标 志 码 : 文 章 编 号 :08—76 (0 0 0 0 2 D O 02 A 10 96 2 1 ) 2— 0 0—0 3
晰、 无矛盾、 不要求不可能之事 、 连续性 以及 官方 行动与公
止法律 因没有内在标准而 沦为法官 个人信念 、 意志主导 的 工具 的可能性。哈特则为分 离说进行辩 护 , 他认 为分离是
为 了防止非法律 因素对于法 律运作 的干扰 , 德对 于法律 道
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上)

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上)问题与方法被称为"辉煌的纪实文献"的《纽伦堡大审判》[1]的第三十五页,记录了疾恶如仇的检察官杰克逊和猎狗一般敏锐的检察官马克斯韦尔-法伊夫爵士在起诉纳粹战犯时所面临的困境:"杰克逊问马克斯韦尔-法伊夫爵士,如果被告提出的辩护理由是,他们只不过是在执行上级的命令,那该怎么办。
马克斯韦尔-法伊夫爵士说,这种理由不能成立,否则所有的起诉案子都将要崩溃。
希特勒手下的德国人依据'领袖原则'行事,在'领袖原则'的概念里,领袖有绝对的权威。
元首怎么命令,他的下属就怎么执行。
这些下属的命令,更下级的人也必须执行,一级一级由上而下,形成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
如果允许被告用'上级命令'的理由辩护,那么,他们就只能给希特勒定罪,而希特勒已经死了。
"然而,马克斯韦尔-法伊夫爵士的这种回答并不能排除杰克逊更深的焦虑,在该书的第三十三页,出口成章的杰克逊让秘书艾尔斯小姐记录下了他的困境:"他说,他们面对的最大问题是平息有关他们正在制定时候制造一种由追溯效力的法律的批评。
古罗马人说过:没有法律就谈不上罪与惩。
很显然,纳粹分子进行了赤裸裸的侵略,犯下了罄竹难书的罪行。
但是,他们犯了哪些法呢?检察官可以援引哪部法律,哪部法典的哪一章、哪一条呢?"这的确是一个问题,不过,在"伤感而庄重"的开庭审判场面中,"沉着镇定"的杰克逊交替使用了伊丽莎白、斯宾塞以及格拉德斯通风格的演讲术,将这种内心的焦虑打发得无影无踪:"法官先生们,我们荣幸地进行历史上第一次对破坏世界和平罪行的审判,为此肩负这重则大任。
我们要谴责和惩罚的罪行是经过如此精心的策划,是如此的恶毒,是具有如此的毁灭性,以至文明对之不能放任不管,因为如果这些罪行在今后重兴,文明将不复存在。
因胜利鼓舞和被伤害刺痛的四大国,停住了复仇之手,自愿地把俘获的敌人交给法律审判。
朗·富勒法伦理思想的特征——与实证主义法学比较

是 由人 类 的创造 冲 动所 驱使 的 ,是 由他们 认为 故 事 应 当是什 么样 子 的观念 所 驱使 的 ,正像 它是 由
分这一伦理前提 ,富勒建构了法律的内在道德理
论 和 法律 的外在 道德 理论 。法 律 的 内在 道 德又称 为 “ 程序 自然法 ” ,是指 法律 在制 定 、适用 、解 释
等程序方面的原则 ,是使法律这一 以规则治理人
个不同的东西 ,而是同一个 问题 的两个方面 ,法 律与它的目的不能各 自独立存在着。他通过讲故 事来类 比说明法律 中的应然与实然具有一致性 , 他指出 ,讲故事实际上是在原来 的故事和理解 中
手段 的一致性 ;提 出合法性原则人性前设的低限度要求;主张法律与道德 的结合 ;主张 “ 恶法非法” 。
关 键 词 :富 勒 ;法 伦 理 思 想 ; 实证 主 义 法 学 ;法律 ;道 德
中图分类号 :D 9 .5 00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7 14 (0 0 0 0 0 是社会 关系 的保 障形式 。法律规 则具有 表 达性 :每一规 则都包 含一 个 旨在 实现某 种法 律 秩 序价值 的 目的 ,因而规则 既是事 实又是 评判 事 实 的标准 。 91可见 ,在严格 意义上 ,富勒提 出 ”[4 10 的法 律 的内在道德 既是 目的 ,又是手段 。 经 由解 释 和 分 析 自由与 平 等 这两 种 社 会 政 策 ,富勒进 一步 在理论 上 阐明 了他 自己关 于 目的
第3 卷 第4 1 期
法律与道德的两难问题分析

法律与道德的两难问题分析作者:李蒙来源:《世界家苑》2018年第05期1949年,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他虚构的一个洞穴奇案:五名探险者被困山洞,水尽粮绝,为了维系生命,在一名探险者的提议下大家决定通过抽签的方式吃掉其中一人。
但在抽签前最初的提议人威特莫尔又却改变了主意,而其他四人执意坚持,抽签的结果恰好选中了不幸的威特莫尔作为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四位被告不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这一案例虽然是虚构的,但是被认为是史上最伟大的法学案例之一,其引发的争议不断,成为法律界一直沿用至今的经典。
富勒虚构了最高法院五位法官的判决意见,围绕罪与非罪、犯罪与刑罚、道德与法律等问题,五位大法官展开了精彩绝伦的陈述与慷慨激昂的辩论。
其中两名法官维主张维持原判决;两名法官要求撤销原判决;而唐丁法官选择了弃权,他一方面不忍将十位英雄用生命换来的人处以死刑,另一方面又无法说服自己赦免杀人者。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也常常思考这个问题:当法律和道德发生冲突时候,我们该如何选择?法律和道德究竟存在着何种关系?我们又该如何处理当面对道德和法律时进退两难的尴尬处境?一、近现代西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论困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作为哲学、法学问题中的一个经典论题,千百年来,引起了无数哲学家和法学家的深入探索与追问。
出于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认识不同,在思想的碰撞和无休止的争论中,形成了不同的学派。
(一)法律与道德相分离以凯尔森、哈特为代表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主张将法与道德相分离,认为“法律问题,作为一个科学问题,是社会技术问题,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
其要表达的意思是法律与道德并无直接的联系,至少可以说是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律的效力无须道德的授权。
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恶法亦法”,正如奥斯丁所言:法的存在与否是一个问题,法的优劣与否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一个法,只要是实际存在的,即使它与我们的评判标准不一致,即使我们并不喜欢它,它依旧法。
党内法规体系构建的几个理论问题

党内法规体系构建的几个理论问题“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原则,“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顺应新时代而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了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问题,首次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研究了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问题,制定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2019年8月30日党中央对2012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下文简称《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下文简称《备案规定》)予以修订。
《制定条例》和《备案规定》的制定和发布,使中国共产党有了第一部正式的、公开的“立法法”,对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和完善党内法规体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说《制定条例》使得党内法规的制定有章可循的话,那么《备案规定》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和有错必纠原则,对于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起到了关键作用。
有了《制定条例》和《备案规定》,党内法规体系的构建就提上了议事日程。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党领导一切的制度体系,党内法规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种法律体系理论对于任何充分的关于某一法规的定义来说,完全是必不可少的前提。
”每一条党内法规只有放在党内法规体系中才能充分理解,党内法规体系的构建依赖于理论。
党内法规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对其的完善需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创新。
党内法规是不是法律一般而言,规范性、制度性、强制性是法律的三个特点。
规范性就是服务于或者意味着服务于作为一种人类行为的指导。
制度性就是法律的适用和法典化在很大程度上通过特定制度来实现或规定。
强制性是指法律的服从和适用是由国家强制力提供内在保障的。
每一种法律体系的理论都必须解释法律的三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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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过后,西方国家在法律领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围绕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行了多次的争论,其中影响最大的要数哈特与富勒的思想,他们分别围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行了自我阐述。
文章以富勒的观点为研究重点,在整合法律与道德争论由来的基础上,详细阐释了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学说,并与同时代的哈特的观念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其优势与不足。
最后,根据我国实际,表达文章自己的观点,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一、法律与道德关系争论的由来与争论焦点(一)法律与道德关系争论的历史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争论从法律与道德存在的那一刻起就一直存在,只是以一种很平静的方式默默的进行。
两者的争论真正开始于《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这篇文章。
这篇文章的作者是哈特,是最著名的法学家之一。
在这之前,各家学派的争论焦点主要是一些基本概念的定义上,很少涉及到更深层次的探究。
这时大家认为的法律不过是一些官员的命令,是为了让社会更有秩序的运行的规章或者是国家管理范围界限的一种明确。
根本不涉及什么特殊目的,甚至一些学派根本不重视相关的研究,认为只要在现实中可以使用就行。
但是《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文章诞生之后,以富勒为代表的一些专家学者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解有了新的变化。
富勒提出,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命令,更是人类可以崇拜坚守的一种东西,反应了人的一种信仰。
哈特教授主张的是道德要无条件的遵从法律,法律至上。
而富勒则坚持法律要为道德服务,是道德的一种特殊形式。
至此,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争论逐渐明朗化,即法律与道德是否应该分离成为了众多学者专家研究的对象。
(二)法律与道德关系争论的焦点富勒是20 世纪最著名的法学家、思想家之一,出生于德克萨斯州,大学阶段攻读了经济学专业。
他是一个对时事、对各种观点有着自己想法并且敢于评论的人,也是因为他,法律与道德的话题才会如此受到关注。
不同于之前的教条主义,富勒把法律与道德联系起来,表明二者是有共同点的,是可以合作转化的,这就区别于哈特的法律与道德是背道而驰的,是相互矛盾不可调和的理论。
富勒将道德分别归为两类:一类是愿望的道德,指满足法律制定的目标原则、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法律。
一类是义务的道德,指能够满足法律实体的目标,在现实社会中符合条文制度的规定的法律。
相应的,富勒将法律分别归类为内在的道德和外在的道德。
内在的法律道德是指构成法律存在的必须的条件,是一种程序与流程,是自然存在的法律。
而外在的法律道德是指有关法律的实体目标的法律,是一种实体法律。
与现实主义理论不同的是,富勒认为自然法的时空性特点决定了人类的幸福生活不是连续的、持久的,而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律判断基础上的,而对人类幸福的最低程度的衡量标准就是对法律的判断准则。
二、富勒的自然法理论内涵一切思想都是从既有的知识体系中提炼出来的,富勒的法律内涵也是如此。
富勒在现实主义、形式主义的基础上,提炼出了更加符合现实的自然法理论,对后人具有深远的影响。
其思想体系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富勒的批判现实主义观念富勒对于传统的现实主义理论提出了严重的批判与否定,指出现实主义理论从哲学的角度出发将法律与道德截然分开是不正确的,在现实中容易引起混乱,使人对事情的判断陷入不确定、迷茫之中。
富勒指出,现实主义学派倡导的法律与道德分开的做法完全摒弃了道德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脱离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对于事情的影响能力。
因为人是社会性的群体,人类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人的行为都会受到价值判断的影响。
再此基础上,富勒提出了法律与道德不可以截然分开的观点,指出人类行为的目的和价值判断都会受到道德的影响,是法律体系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
富勒进一步提出了法律体系的一些原则和衡量标准,主要包括:公平、公正、一致、可行、明确、稳定等,指出这些都是法律的优越性的体现。
这些规则都是为法律的目的服务的,是法律规章的制定者设计的出发点,是道德的一种。
但是不同于一般的道德,是一种内在的、愿望式的道德,是一种使人向善,净化心灵的道德。
在定义了内在道德的基础上,富勒进一步提出了道德成就了法律这一命题。
指出人是受社会、受舆论道德影响的生命体,所做的决定不可能不受任何事情的影响。
因此,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与道德是有联系的,而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使更多的人能够践行社会道德,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因此,法律不仅仅与道德分不开,而且道德与法律之间互相支持,互相成就。
(二)富勒对古典自然法的新解在批判现实主义的过程中,富勒总结出了“内在道德”这一全新的道德命题,是对古典自然法的一种更新与完善。
富勒指出,“道德成就了法律”中的道德就是一种内在的道德,是程序上的一种道德体现,具有一般的道德的标准与作用,也可以称之为程序的法律。
程序的法律维护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可操作性,与外在的道德一起构成了人类生活的基本原则。
因此,富勒反对古典自然法中将唯一的标准作为人类生活遵守的依据。
主张对人类美好生活的追求应该是无限制的、开放的、不断变化的。
因此,自然法应该是随着时代的变化不断前进的,是不断完善的过程,而作为是否完善的唯一衡量标准应该是用来完善本身的原则与程序。
正是这一点,使富勒的自然法思想超越了古典的自然法,成为当时社会上普遍接受的理论之一,并且对后世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富勒自然法的理论构建为了更好的分析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富勒将道德与法律分别进行了进一步的划分,将道德细分为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将法律细分为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
而且富勒指出,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应该遵循一些基本的规范,才能保证法律的道德性与原则性。
具体主要有下列要求:法律的制定必须遵守基本的原则,基本原则应该保持公开透明,立足于未来而不是过去的事情,而且这些原则应该尽量的通俗大众,具有可执行性与稳定性,能够长久的延续下去。
立法者在立法时遵循了这些原则,能够保证立法的目的性与可实施性,即达到了愿望的道德。
因此,道德是法律成为可能这一命题再一次成立了,这也是程序自然法理论的核心构成。
富勒的程序自然法有以下特点:首先自然法中的道德不是外在的、强加的,而是一种内在的,能够成就法律的道德。
其次这种内在的道德更多的强调制定法律的程序性,步骤性,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律的实体目的。
还有就是这种道德是指引我们追求更加完美生活的指向灯,能够起到一定的规范引导作用。
虽然不一定能够达到原则所期望的结果,但是至少可以避免人类走弯路,做出违背法律的事情。
富勒将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的目的与内在的道德联系起来,使法律规范成为人类生活中的原则标准,将道德与法律联系起来,摆脱了长期法律与道德分离的现象,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三、富勒思想的争议之处历史上,富勒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研究具有较大的启发性,但并不是说其是完美的。
文章简单的分析了富勒思想存在的矛盾不足之处,并适当结合哈特的思想进行比较分析,试图进一步全面了解富勒的思想体系。
(一)法律是否符合人性难以确定富勒教授在论证自己理论的事情采用了案例分析的方式,其中较为出名的要数德国纳粹的例子了。
富勒指出,在二战期间,正是因为很多政权依照当时的法律做事,完全偏离了人类行为的内在道德,导致违背人性、远离正义的事情层出不穷,给人类的整部历史留下了永久的耻辱。
然而当时社会上的一系列罪恶之事,虽然有部分原因是人类照搬当时的法律所导致的,是现实主义思想误导的,但是更深层的原因并不在此。
综合分析当时的社会背景以及思想文化的转变,可以发现导致二战后纳粹盛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哲学领域的变换。
一直维护社会稳定的黑格尔思想逐渐不能满足暴动浮躁的德国人的需要逐渐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较为激进叔本华的思想与尼采更为激进的思想。
其次,富勒指出将道德融进法律很容易造成罪恶的产生是很难确定的。
正如哈特所说的其实很难说明德国当时的法律是不符合人性的,相反当时德国国力的上升,思想的百家争鸣从另一个方面也说明了法律的适当性。
(二)人类不断追求进步的标准不确定富勒指出,人类追求自己向往的生活状态是有一个既定的目标标准的。
但是这个标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人类思想的变化不断变化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的结合。
富勒给出了一连串的理论说明了这一目标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然而富勒并不能给出一个衡量这一目标的标准,不能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判断依据,因而容易造成事实的不确定性,或者继续陷入传统自然法的恶性循环,并没有事实上的进步。
这也是富勒思想被后人抨击的一个主要原因。
四、结语法律与道德究竟是怎样一种关系,富勒思想家给出了较为完美的回答。
结合我们生活的实际,综合其他思想家的思想,本人也认同富勒的思想:法律与道德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开的。
富勒的自然法思想体系对于当今社会很多问题都具有指导性的价值,值得后人详细的研究分析。
但是其思想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需要后人结合实践不断的补充完善。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处于一个动态的发展的状态,需要学者专家与时俱进的精神去探索,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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