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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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7)解读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7)解读


于推进机 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 意见的通知 》 ( 国办发 [ 2 0 1 5]8 8 号) 精 神 ,社会 考场将更 多的
应用于机 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 中 。为保证社 会考场设 计 、建设和使用的规范性 ,有 必要修 订考试场地及其
第 6章 4 . 1 . 4 、4 . 1 。 6 、4 . 1 . 7 、6 . 1 、6 . 3 、 第 7章 、第 8章 、9 _ 1


第 7章
第 8章
第1 0章
6 - 2
设 施标 准 ,进 一步 明确 考试 场地 隔 离 、功能 区域 划
分 、音视频监控 、考试项 目设施等要求 。
3标准 修订内容
3 . 1“ 4 . 4 场地组成及要求 ”中修订的内容 本 次修订 根 据 《 机动 车 驾驶 人考 试工 作规 范 》
2 0 1 2 年发布实施的 《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 设施设 置规范 》 ( GA 1 0 2 9 — 2 0 1 2,以下简 称2 0 1 2
版标 准 ),对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场地建 设及其设
施设置 ,保障考试规范性方面发挥 了重要作 用 。为贯
表1 2 0 1 7 版标准与2 0 1 2 版标准章节对应 关系
347科目三考试路段中修订的内容在前期调研中大部分科目三考试路段除设置考试路线警告标志起点标志终点标志以及里程标志外还参照科目二考试项目设置直行通过路口超车等考试指令的名称标志部分驾驶培训机构在考试路段上按指令的名称标志进行针对性训练不仅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中教学和考核目标相违背也不利于考生形成良好安全驾驶意识
控制中心的视频设备 。
据 《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 l f [  ̄ 分 :道路交通标线 》 ( GB 5 7 6 8 . 3 — 2 0 0 9)的规定 ,明确 “ 除非考试项 目

1.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2017)-邹坚敏

1.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2017)-邹坚敏

修改后
3、标准修订内容
根据考试工作规范调整的内容 5.3.1
修改前 科目三考试一般规定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TRAFFIC MANAGEMENT RESEARCH INSTITUTE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应当按照报考的准驾车型,选定对应考试车辆,由 考生按照考试员的考试指令完成实际道路的驾驶操作。 5.3.1.1 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应按照报考的准驾车型,选定对应考试车 辆,在考试员的同车监督下,由考生在随机抽取的考试路线上,按照 考试指令完成考试。 5.3.1.2 考试过程中,因扣分或出现不合格情形致使继续考试无法达 到合格标准的,本次考试终止。 5.3.1.3 参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 准驾车型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夜间考试不合格当场补考时, 白天考试成绩保留。补考仍未合格的,重新预约考试,参加白天考试 和夜间考试。 5.3.1.4 夜间考试应在路灯开启的时间段内进行。进行夜间考试时, 考试员和考生应穿反光背心,考试车辆应开启考试车标志灯。 5.3.1.5 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使用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系统 第17页 的,应采取人工随车和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系统相结合的
修订原因:贯彻落实驾考改革意见,完善配套制度。

二 三 四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16〕128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7号)
提高考生安全文明驾驶意识,简化、优化考试内容和项目,操作 要求和评判更贴近实际道路驾驶需要,提高考试工作效率。
根据《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做相应调整 表1

科试中心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三篇)

科试中心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三篇)

科试中心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设立科试中心是为了管理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和认证工作。

科试中心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考试科目:科试中心负责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考试。

考试科目包括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试和道路考试。

2. 培训课程:科试中心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课程,培训课程内容包括交通法规、驾驶技能、驾驶安全知识等。

3. 考试要求:科试中心制定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标准,包括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试和道路考试的考试内容、考试方式和评分标准。

4. 考试费用:科试中心规定机动车驾驶员考试的收费标准,包括报名费、培训费和考试费。

5. 考试时间和地点:科试中心规定机动车驾驶员考试的时间和地点,并提供相应的考试场地和设施。

6. 考试结果和证书颁发:科试中心负责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考试结果进行评定,并根据考试结果颁发相应的驾驶证书或补考通知。

7. 违规处理:科试中心对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作弊、舞弊和其他违规行为。

科试中心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考试的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确保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道路安全意识达到规定的要求。

科试中心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试中心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确保科试中心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提高科试中心机动车、驾驶员的操作技能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试中心内的所有机动车、驾驶员。

第三条科试中心机动车指在科试中心用于进行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等考试的车辆,包括摩托车和小型汽车。

第四条驾驶员指在科试中心担任考试监考员、测试员等职务的人员。

第五条科试中心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机动车管理第六条科试中心机动车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科试中心的相关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测和保养。

第七条科试中心机动车应随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严禁出现机械故障和安全隐患。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6.11.28•【字号】粤公通字〔2016〕209号•【施行日期】201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公安厅2016年11月28日以粤公通字〔2016〕209号发布自2016年12月3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的管理,促进考试员队伍和考试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考试员分为专职考试员、兼职考试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车辆管理所公安民警中选拔专职考试员。

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民警和文职人员中选拔兼职考试员。

专职、兼职考试员数量应当满足考试工作需求。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社会志愿者等群体中聘用社会辅助考试人员并负责管理和支付薪酬。

不得聘用驾培机构教练员担任社会辅助考试人员,不得由驾培机构、考场等机构支付社会辅助考试人员薪酬。

社会辅助考试人员在专职考试员的监督管理下,可以承担考生身份验证、考试引导、考场巡查、远程监控等考试组织监督工作,以及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辅助评判工作。

第四条考试员实行资格培训和考核、资格复训考核、证书核发、资格暂停、资格恢复、资格取消等管理制度。

社会辅助考试人员参照考试员管理,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专职考试员、兼职考试员以及社会辅助考试人员均应当取得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六条申请专职、兼职考试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计算机常识并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二)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行为记录;(三)持有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无发生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四)无因违规行为被取消考试员资格的记录;(五)近三年内未受过党纪、政纪等纪律处分;(六)近三年内公务员考核称职(含)以上;(七)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机动车驾驶⼈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07-28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社会化考试场地建设、审核和监督管理,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及其考试⼯作规范和公安安全⾏业标准《机动车驾驶⼈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机动车驾驶⼈考试监管系统通⽤技术条件》(GA1027-2012)、《机动车驾驶⼈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验收规范》(GA1030-2012),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以下简称“交警总队”)《⽢肃省机动车驾驶⼈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及市政府《⽩银市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考试制度改⾰的实施⽅案》等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驾驶⼈社会化考试场(以下简称“社会化考试场”)是指:依法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招标,由⽩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队(以下简称“交警⽀队”)审核使⽤、监管,具备机动车驾驶⼈考试条件、依法开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以下简称“科⽬⼆”)、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下简称“科⽬三”)并适⽤于⼩型汽车、⼩型⾃动挡汽车、残疾⼈专⽤⼩型⾃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等准驾车型的场所。

第三条社会化考场建设采取⾃愿投建、⾃负风险的原则,根据本市考试能⼒的实际情况,按照满⾜考试需要、合理优化布局,便民利民,优先县市区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申报相关部门,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化考场。

第四条⽀队负责统⼀管理考试场、考试设施和考试监管系统,不得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单位、个⼈管理。

考试场建成后交警⽀队进⾏初验,合格后报交警总队进⾏复验。

经复验合格后,对考试场进⾏备案,开通考试接⼝。

考试场验收依据《机动车驾驶⼈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验收规范》进⾏。

第五条社会化考场的建设应当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及其配套标准进⾏,考试设备必须经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认证认可;考试场考试系统必须接⼊全国统⼀的机动车驾驶⼈考试监管系统;接受交警总队和交警⽀队监督管理。

机动车驾驶证及业务管理工作知识规范

机动车驾驶证及业务管理工作知识规范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第一节初次申领第二节增加准驾车型申领第三节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第四节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第一节换证第二节补证第三节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节满分考试和审验第二节重点驾驶人管理第三节校车驾驶资格许可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管理第一节考试场地、设施和考试员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三节考试监督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批准申请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数据库规范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管理数据库。

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采集和签注标准,将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打印有关证、表。

按照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印章标准使用印章。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第一节初次申领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符合规定;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4、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核查。

实施机动车驾驶人内容和方法1.doc

实施机动车驾驶人内容和方法1.doc

实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1实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等系列行业标准稿为落实驾考意见,规范和改进驾驶人考试工作,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发布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2017)、《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 1027-2017)、《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1028-2017)、《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7)、《机动车驾驶人使用验收规范》(GA/T1030-2017)等系列驾驶人考试相关行业技术标准,新标准将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新标准是落实驾考意见的重要技术支撑,对规范考试工作、提高考试质量、提升新驾驶人安全文明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新标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等规章规范要求,优化调整了考试内容题型、操作要求和标准,考核内容变化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更加突出安全文明意识考核.调整了相关科目考试内容,将科目一涉及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内容全部调整至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中。

调整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试题内容比例,提高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试题比例,单列文明行车常识、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内容。

调整部分考试项目操作要求,如科目二直角转弯、侧方停车项目增加“开启转向灯”操作要求;科目三起步、变更车道、靠边停车、超车项目增加“回头观察"动作;科目三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项目增加“不主动避让优先通行的车辆、行人、非机动车的为不合格”,更加注重从细节动作考核考生的安全文明意识。

二是更加契合实际道路环境。

理论考试模拟实景。

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增加情景类试题,通过文字或图片、等情景形式模拟实际道路场景,考核考生对实际道路情况认知、和处置能力。

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突出实用性。

在保障安全驾驶的前提下,对科目二倒车入库、桩考、侧方停车、单边桥、直角转弯、连续障碍项目,允许考生适度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进行驾驶操作,对中途停车的,由原来“不合格”调整为“每次5分"。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第一节办理初次申领业务第二节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第三节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第四节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第三章办理换证、补证和注销业务第一节办理换证业务第二节办理补证业务第三节办理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业务第四章办理满分考试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六章考试要求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以及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换发、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准驾车型科目一考试、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教育和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批准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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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预约第三章考试组织和评判第四章考试员第五章考场和设施第六章考试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考试员的资格考核和考场的验收、检查、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监督岗。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场地、考试路线、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设施进行考试,应当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监管系统。

未按规定使用的,不得组织考试。

第二章考试预约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核定考场、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确定考试能力:(一)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计算机考位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二)科目二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场路线和考试项目设置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试员数量、考试路线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

考场和考试员最大考试量应当逐级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本地考场布局、考试能力和考试需求,合理制定考试计划。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能力和异地考试需求,审核制定异地考试计划。

车辆管理所在制定考试计划时,应当分时段安排考试场次。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科学安排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场次,允许申请人同时预约、连续考试。

允许摩托车准驾车型申请人一次预约所有科目考试。

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至少在考试前十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公布考试计划,供申请人查询。

车辆管理所公开考试计划后,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取消、减少或者变更考试计划。

需要追加考试计划的,应当至少在考试前七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公布。

第八条车辆管理所对初次申请和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考试预约,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互联网考试预约系统办理。

对初次申请和申请增加其他准驾车型考试或者满分考试、实习期满考试、注销恢复考试以及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驾驶证的考试预约,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办理。

车辆管理所应当提供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

第九条车辆管理所使用互联网考试预约系统,对已按照规定完成注册的申请人办理考试预约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根据考试计划,受理申请人考试预约申请,并于考试前第五日停止受理;对于考试计划未约满的,可以延长至考试前第三日停止受理预约申请。

(二)通过计算机系统汇总考试预约信息,按以下规则对预约申请人进行自动排序:1.首次预约科目一考试的,按照驾驶证申请受理时间排序;2.非首次预约科目一或者预约其他科目考试的,按照上一次考试时间排序;3.考试预约成功的申请人因自身原因取消约考或者缺考的,按照取消预约时间或者缺考时间排序;4.同时符合第2、第3目情形的,按照最近一次时间顺序排序。

(三)根据考试计划和申请人排序,由计算机确定考试预约结果,通过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并在互联网公布,供申请人查询并下载打印考试预约凭证。

(四)对考试预约截止日期及之前申请取消考试预约的,直接予以受理;对考试预约截止日期后申请的,告知申请人到业务大厅窗口办理。

第十条车辆管理所使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办理考试预约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确认身份证明有效。

(二)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情形,并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预约考试条件。

符合规定的,受理考试预约申请,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三)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核查。

核查结果证实具有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或者不符合预约考试条件的,终止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提出取消考试预约的,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确认身份证明有效、核对预约申请信息后办理。

第十一条申请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超过六十日未成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考场预约考试的渠道。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所考试能力满足本地需求的,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受理异地申请人预约考试业务,并按以下流程和具体事项办理:(一)制定异地考试计划,明确异地申请人考试的考场、时间、科目、受理人数,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制定异地考试计划,并在互联网上公布,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选择。

(三)考试计划公布后,按照本规范第九条规定流程和具体事项,通过计算机系统对异地申请人进行单独排序,受理考试预约。

(四)考试预约结束后1日内,考试地车辆管理所受理岗将预约信息转递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地车辆管理所。

第十三条因系统故障、停电、天气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考试计划组织考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另行安排考试,并及时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方式通知申请人。

对无法参加另行安排考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考试预约申请及时安排考试。

对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考试预约申请,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每个科目优先安排1次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优先安排考试的相关信息在互联网和考场公开,供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车辆管理所核定考试能力、制定考试计划由监督岗负责,并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办理考试预约业务由受理岗负责。

第三章考试组织和评判第十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严格执行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实行考场开放,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考试流程,允许考生在考试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考试环境。

第十七条科目一考试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应当在考试员监督下,由考生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考试系统完成考试。

报考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可以使用由计算机考试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进行考试。

第十八条科目二考试应当按照报考的准驾车型,选定对应的考场和考试车辆,在考试员监督下,由考生按照规定的考试路线、操作规范和考试指令,驾驶考试车辆连续完成考试。

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科目二考试的,应当使用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进行评判。

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科目二考试的,考试不合格当场补考时,未扣分的已考试项目不再补考。

补考仍未合格的,重新预约考试,参加所有项目考试。

第十九条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应当按照报考的准驾车型,选定对应考试车辆,在考试员的同车监督下,由考生在随机抽取的考试路线上,按照考试指令完成考试。

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夜间考试不合格当场补考时,白天考试成绩保留。

补考仍未合格的,重新预约考试,参加白天考试和夜间考试。

夜间考试应当在路灯开启的时间段内进行。

进行夜间考试时,考试员和考生应当穿反光背心,考试车辆应当开启车辆灯箱。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使用计算机考试系统的,应当采取人工随车和计算机考试系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判。

第二十条驾驶技能考试期间,除参加考试的考生和考试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乘坐考试车辆。

第二十一条报考摩托车准驾车型考试的,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可以合并进行,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可以合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考试前24小时内,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随机选配考试员到不同的考场承担各科目考试任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考试开始前,当场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和考试车辆。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前,还应当根据不同的考试路线和考试车辆随机选配考试员。

第二十三条考试员在每场考试开始前,应当将个人通讯工具上交、统一保存。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考试员组织核对考生身份,组织考生有序进入候考、考试区域。

(二)考试员自我介绍,组织讲解考试的流程、纪律、安全事项等要求。

(三)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考试和评判。

考试不合格的考生,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四)制作或者填写考试成绩表,当场公布考试成绩,由考试员和考生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对考试不合格的,应当场告知原因。

对考生拒绝签字的,考试员应当在考试成绩表注明。

考生对考试结果有异议的,考试员应当立即报告业务领导处理,允许考生在考试结束后三日内查询本人的考试音视频资料。

(五)各科目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自动上传或者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考试成绩表移交受理岗。

受理岗检查整理考试音视频监控资料,并按规定保存。

对于异地考试的,由考试地车辆管理所在考试合格后三日内,以挂号邮件、特快专递、内部传送等形式,将考试成绩表转递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地车辆管理所。

第二十五条考试期间,考试员应当维护考试秩序,禁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与车辆进入封闭的考试区域;对考试秩序混乱的,应当报业务领导批准后,中止考试业务。

考试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考试作弊的,应当中止考试,收集、固定物证、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制作询问笔录。

经审核确认的,取消作弊考生的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作弊的考生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考试系统故障等原因出现误判的,考试员应当在当日内通过考试监管系统报业务领导批准后,保存误判的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安排考生重新参加考试。

对考生故意调整、遮挡监控设备造成成绩表打印的照片不清晰、不完整或者无照片的,核实后应当按作弊处理。

第二十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设立考试档案室,负责考试过程档案保管和调用。

考试档案应当实行车辆管理所内部转递和保管,不得交由其他社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代为转递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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