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侵权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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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侵权法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

英美侵权法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及其合理借鉴(一) 摘要: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是英美侵权法上别具特色的术语和制度,其特点在于在某些特殊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或原告无需对损害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该损害事实的存在或者由法院根据被告的行为直接推定,或者由法院根据合理人标准自由裁量确认。这对保护民事主体十分重要的民事权益及客观上受害人和原告难以实际证明损害事实的侵权类型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我国立法有必要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合理借鉴其有益经验,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受害人无需承担证明损害事实的责任,并具体规定损害名誉侵权,以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之诉”属该特殊情形。 关键词:行为自身可诉;推定损害;合理人标准;损害名誉侵权;严重精神损害之诉 行为“自身可诉”(actionableperse) actionableperse直译为“自身可诉”,但译成“行为自身可诉”更便于我国读者理解,故本文将其译为“行为自身可诉”,文中不少地方为行文之简洁,也使用“自身可诉”的表述。侵权制度是英美侵权法(以下简称英美法)中别具特色的术语,与该术语对应的则是其别具特色的行为自身可诉侵权的制度设计。可以说,无论是该术语本身还是其所对应的制度设计,对我国法律界而言均属陌生。因此,本文拟对英美法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及其价值理念进行探究和介绍, 由于与英国法的历史渊源关系,美国、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均沿袭了英国法上的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限于篇幅,本文相关案例材料均选自英国侵权法。在此基础上,拟提出我国立法应如何合理借鉴其有益经验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完善和相关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英美法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及其特点 英美法行为自身可诉侵权系指原告或者受害人只需向法院证明被告实施了相关侵权行为,而无需进一步具体证明自己因被告的行为所遭受的损害,即可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1〕。由此可以看出,行为自身可诉侵权的最大特点在于:在诉讼中,原告无需证明被告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在这类案件中,原告所遭受的损害或者是由法官直接根据被告行为推定存在,或者是由法官根据“合理人”标准自由裁量确定其是否存在。对前者可概括为由被告行为直接推定损害存在的类型,对后者可概括为由法官自由裁量确定损害是否存在的类型。 在英美侵权法的诸侵权行为类型中,暴力威胁、暴力侵犯、错误拘禁、侵犯土地、侵犯动产以及损害名誉〔2〕等六种侵权类型属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在该六种侵权类型中,暴力侵犯、错误拘禁、侵犯土地、侵犯动产属于由被告行为直接推定损害存在的类型,而暴力威胁与损害名誉则属于由法官根据“合理人标准”自由裁量认定损害是否存在的类型。为更清晰直观地说明行为自身可诉侵权的特点,以下对上述6种自身可诉侵权,从原告在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或义务,以及法院如何认定损害的角度分别予以介绍说明。 上述6种侵权类型均有相应的且不尽相同的免责事由,但限于篇幅,本文对此无法详尽介绍,有兴趣者可参阅胡雪梅所著《英国侵权法》以及其他作者关于英美侵权法的相关论着。(参见:胡雪梅.英国侵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7-21,36-38,52-53,279-300.) (一)根据被告行为直接推定损害存在的自身可诉侵权 1.关于暴力侵犯侵权 暴力侵犯(battery)系指被告对原告实施了直接的暴力。在诉讼中,原告只需证明被告对其实施了直接的暴力即可。该暴力的范围十分广泛,大到殴打原告,捆绑原告,小到出其不意地吻一下原告,或将原告座椅拉开致使其跌坐地上等均是。简言之,任何未经许可直接触及原告身体及其延伸物的行为都可构成“暴力”。可以看出,在暴力侵犯诉讼中,原告无需证明被告行为造成其身体上的损害。实际上,在有的场合,甚至很难认定被告行为造成了原告实

英美侵权行为法上的Nervous Shock刍议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英美侵权行为法上的Nervous Shock刍议 ——兼谈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管洪彦山东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 关键词: Nervous Shock/直接受害者/ 间接受害者/ 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提要: 19世纪以来法律对待Nervous Shock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开始确认Nervous Shock的损害赔偿。被告对于直接受害者和间接受害者的注意义务是不同的,应该采取不同的认定标准。英美法上的Nervous Shock对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一、Nervous Shock含义及历史演变 (一) Nervous Shock的含义 Nervous Shock这个概念起源于英国法,后逐渐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借鉴,在美国法上称为mental distress 或者mental harm,在英国Nervous Shock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所谓Nervous Shock “……指因受惊吓致精神受侵害(psychiatric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injury )者,得否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1] Denning 勋爵是这样给Nervous Shock定义的:“在英国法上,因为一个人的死亡而导致的忧伤和伤痛是不会给与赔偿的,因为对于孩子的担心,或者因财政上的紧张或压力,或因为适应新生活导致的困难都不会给与赔偿。然而,因Nervous Shock而导致的损害是可以重新获得的,或者用医学上的术语说,对于因被告违反义务而导致的任何可疑辨别出的精神上的疾病都是可以重新获得的。法律区别Shock和Nervous Shock.,我们中的所有的人在生活中都要在某种程度上承受打击,比如一个自己所爱的人的去世。值得庆幸的是对于我们中的大多数人来说,这种打击仅仅是暂时的,我们很快能够恢复正常的生活。但是由于我们在被告违反义务而导致的一次事故后而不能恢复到正常的生活,并且开始承受精神上的疾病或者是个性的变化,法律将这种归为Nervous Shock。” [2]然而,随着医学科学的进步,传统的观念已经改变,在司法实践中,精神刺激所致的精神损伤可获赔偿。它主要涉及到两种情况。一种是突然的精神刺激,如惊骇。另一种是较长时间的、逐渐的刺激。法庭通常要求精神刺激超过雇员日常遇到的情绪紧张。换句话说,雇员遭受的精神压力最终导致精神损伤,这种精神压力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日常工作的压力,索赔的精神损伤并不包含各种日常生活的压力或者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令人不快的经历。 [3]

英美侵权法案例

自愿承担风险 【英国】怀特是一位有经验的老爷车竞赛车手,他曾经参加过一些由本案被告俱乐部所组织的比赛。在竞赛场的入口处及赛道旁都张贴有告示,上书:“公开警告:赛车竞赛危险,进入该场地的条件是:所有与该活动之动议和/或组织和/或会议行为有关的人......都豁免于这样的责任,即观众或持票人发生的致命或者其他的损害或人身伤害责任”。因为是参赛选手,怀特没有买票就进入了赛场。在观看一场他未参加的竞赛时,他站在一根主杆旁,所有安全绳都系在这根主杆上,而他应该在这些绳子的后面,一辆赛车跑出赛道,撞绕在绳子上,把绳子拉紧,结果将主杆从地里拔起,主杆正击中了怀特,导致了他的死亡。 成文法授权 1860年,被告是铁路公司,有成文法的授权运行蒸汽式火车头,火车头与铁轨碰撞所发出的火花损害了原告。判决的结果是:因为火车头是以全部合理技术和注意而制造出来的,而且不可能完全防止火花的溅出。所以成文法的授权豁免了铁路公司的侵权行为责任,原告可以依该成文法规定的补偿获得补偿。火花溅出所发生的损害,在国早期的普通法中一直是可诉讼的侵权行为,但在这里被成文法的授权所取代。 紧急避险 这是发生在19世纪的一个名案。1895年12月24日,旧金山某地发生一场大火,消防队赶来救火,原告的房屋处在正在燃烧房屋的旁边,大火即将要烧到原告的房子。原告拼命地从屋里往外搬运家里的财物,被告是消防队的负责人,为了防止大火蔓延,他命令将原告的房子炸掉,由此毁坏了原告的房屋及财产。

原告提起侵权行为诉讼,他声称:如果消防队不阻止他们的话,那么即使不能够移出所有的物品,他们也可以从房子里抢出更多的东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爆炸而毁坏原告房屋及财产的损失。被告抗辩道,依照他的工作性质和职权范围,他有权利毁除掉该房屋。在第一审中,陪审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此案到了加州最高法院,莫利首席大法官给出了他的法律意见书。 神力行为 被告是一艘汽船的船主。1905年11月27日,该船在原告的码头上停留卸货。晚上10点,东北方向刮起了暴风雨,风速达每小时50英里,且有继续增大的趋势,暴风雨一直持续到29日上午。在这个期间内,任何人都不能有效地驾驶他的船舶,当时,汽船卸完船上的货后,被告曾经发出过信号,要求一艘拖船把他们拖出码头,但是因为恶劣的气候没有人能够收到这个信息。当时如果连接船和码头的绳索断裂,那么船肯定会发生漂离,然而实际上绳索却拉得很紧,且只要一根绳索断裂或者磨损,就会更换一根更坚固的绳索。汽船靠在码头的外侧,船头朝向东面,风浪有力地撞击着船舷右侧,船体上下颠簸并冲击着码头,结果导致了码头的损坏。码头主状告了船主,法院判定原告胜诉,陪审团认定的损失为500美金。被告提起上诉,最后上诉到了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

试论英美侵权法中的理性人标准_王俊

第32卷第1期2010年1月 泰山学院学报 J OURNAL OF TA I SHAN UN I V ERSI TY Vo.l 32 NO .1Jan . 2010 试论英美侵权法中的理性人标准 王 俊 (泰山学院政法系,山东泰安 271021) [摘 要] 理性人标准是英美侵权司法实践中法官据以确定行为人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或者有无过失的最重要的标准。理性人标准是一个客观标准,是法律创造出来的一个只具备社会 中一般人所拥有的经验见识和逻辑推理能力的普通人的模型,其对于特殊人群有特殊的适用要求。而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理性人标准必须考虑以下三个因素:行为的损害危险性;危险行为的目的;避免损害危险的成本。 [关键词] 侵权法;注意义务;理性人;危险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590(2010)01-0091-04 [收稿日期]2009-11-16 [作者简介]王 俊(1970-),男,山东新泰人,泰山学院政法系副教授,法学硕士。 在英美侵权法中,过失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过失是指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的违反、损害等构 成要素结合在一起所形成的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类型。狭义的过失则仅仅是指注意义务的违反行为。可见,无论是广义过失还是狭义过失,/注意 义务的违反与否0对于认定被告是否存在过失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那么,在英美侵权法中如何来认定被告违反了注意义务?侵权司法实践中,法官据以确定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最重要标准是理性人标准。本文拟就理性人标准的确立、内容以及具体适用作初步的探讨。 一、理性人标准的确立及其内容 理性人标准在英美侵权法中是通过司法判例逐步确立和完善的。虽然将理性人标准作为被告行为过失的判断标准,在英美侵权法学家中发生过争议,但它对于法官确定被告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或者有无过失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理性人标准的确立 理性人标准是英国在1837年的Vanghan V.M enlove 一案 [1] 中首次确立的。在该案中,原告在 其与被告相邻的土地上建了农舍,而被告在其土 地上堆放草堆,由于通风不好,该草堆自然起火而燃烧,大火漫及原告的农舍。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法官指出:当原告向被告指出其草堆存在的问题及可能会发生的损害后果时,被告仍然不采取一个普通谨慎和普通预见能力的人会采取的预防措施,被告有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责任。此种普通谨慎和普通预见能力的标准,此后得到英美判例法的大量援引,从而成为判断被告行为是否有过错的标准。Rosenberry 指出:/坦白地讲,并非任何注意之欠缺均会导致法律责任。为了确定注意的范围,我们必须采取某些判断标准,,此种标准通常被称为普通的注意,即在同样的或同种情况下,人们通常所达到的注意程度。0即理性人标准。诚如Pearson 法官指出的:/所谓过失实际上就是从事了一个有理性的人在此种情况下不会从事的活动;或者不从事一个有理性的人在此种情况下会从事的活动。0 [1] (二)理性人标准的内容 为了更深入地了解理性人标准在侵权法中的应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认识它的

论英美侵权法上的医疗特权

2011年第12期山东社会科学No.12 总第196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196论英美侵权法上的医疗特权 韩冰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摘要]医疗特权是医患关系由传统的医生家父主义向绝对患者中心主义转变过程中的残余物,是对患者绝对中心主义的必要矫正,符合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医疗特权的适用 范围界定应采正面列举和反面排除相结合的方式,并且应当对医疗特权的适用进行必要的限 制。我国《侵权责任法》仅规定了绝对的告知义务,过于僵化,建议立法对英美法上的医疗特 权制度进行借鉴。 [关键词]侵权;告知;医疗特权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1]12-0076-03 所谓医疗特权,是指当医生认为特定信息披露在医疗上为不当处理时,为避免对患者的身心健康造成潜在损害,医生得故意保留该信息不予披露。医疗特权使医生对患者的告知义务得以豁免,是有关医疗专业过失诉讼中重要的抗辩理由之一。医疗特权是在充分尊重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前提下,对专业判断的有限保护规则。传统上,医生在医患关系模式中居主导地位,医生诊疗行为只须符合专业标准即为合法。大多数患者心甘情愿地将自己无保留地交到医生手中,医生对于诊疗行为具有广泛的权力。晚近以来,患者中心主义被提出,家父主义让位于患者自主和决策分享机制。医生须对即将采取的诊疗手段及其预期利益与潜在损害,向患者充分告知并进行公开讨论。患者中心主义强调患者的知情权在诊疗过程中的绝对价值,“告知后的同意”成为医疗诉讼中的重要诉因。但是,患者自主权的绝对化并未给患者带来真正的利益。医生可能会畏手畏脚,趋于保守;患者则有可能在冗长的程序事项中贻误治疗时机。其实,在医疗过程中,医生有义务以其独立最佳判断促进患者福利,选择最合适患者的治疗方法。医生在认为披露诊断或预防上的信息会给患者造成压力或损害时可选择不予披露。有人认为,医疗特权产生于医生在医学伦理上对患者健康所负义务与在法律上对其所负告知义务的冲突。也有人认为,医生不仅须关注患者的生理健康,也同样须关注其心理和精神健康。笔者认为,医疗特权是医患关系模式由单边的医生家父主义向绝对患者中心主义转变过程中留存的残余物以及法律发展与社会生活相互作用、不断调适而产生的反弹物的混合,它的覆盖范围反映了医学专业行为标准与患者人权保护两种方向相反的利益主张在边界划分上的模糊性。 一、医疗特权的范围 医疗特权是在对严格的“告知后同意”的弊端进行纠正的过程中发展出来的,是对患者绝对中心主义的矫正。但它仍维持对患者自主权予以尊重的基本理念,而不是向传统医疗“家父权主义”的回归。这里所谓的“特权”强调的是其例外性而不是至上性。因此,仍须对医疗特权的适用范围作出必要限制。 应当指出的是,对于医疗特权的适用范围,即使对被视为“创设案例”的Canterbury v.Spence一案,学者亦是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法官裁判意见表明,只要系争信息构成对患者的“威胁”,即无须披露。也有人认为,法官在该案中暗示,适用医疗特权的标准是信息披露是否会“阻碍合理决策”。还有人认为,只有在披露信息可能造成的损害“如果不是致病(pathohlogical)的,也必须是严重的(severe)”的情况下,才能免于披露。可以看出,由“威胁”到“严重损害”存在重大的程度差异,而所谓“阻碍合理决策”更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判断标准。所有这些说法,都未能对医疗特权的适用范围作出有力澄清,如此一来,就会给医生留下过大的裁 收稿日期:2011-07-12 作者简介:韩冰,上海政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法。 67

英美侵权法案例2

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 徐爱国 佛里德曼是一个外科医生,负责一个名字叫莎瑞芬的女士的手术。手术过程中,病人突然开始渗血且无法控制,5天后不幸死亡。验尸报告显示,渗血现象源于一种罕见的血液病。多佐克是死者丈夫安东尼的代理律师,代理死者丈夫对佛里德曼提起了“不当死亡”的诉讼。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佛里德曼违反了医生职业准则,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医生的判决。该案结束后,佛里德曼对多佐克提起侵权行为诉讼,指控律师“过失”和“恶意”提起诉讼。在初审法官作出了有利于律师的判决后,原告不服而提起上诉,上诉院部分修改部分维持了初审判决。佛里德曼仍然不服,主张律师在病人死亡的案件中有义务进行合理调查,严格审查事实和法律,只有这样,律师才能诚实信用地为当事人提出合理的权利要求。最后,该案上诉到密歇根最高法院,该院列维大法官作出了法律裁决书。 针对原告对被告“过失”的指控,列维法官详细分析了律师是否对他方当事人负有注意义务的问题。列维法官认为,一个律师在提起一宗诉讼之前,有义务对案情作出合理的调查,但是,律师对己方当事人的这种义务,并不意味着对他方当事人也负有这项义务,否则的话,就与对抗制法律体制发生冲突。一个律师提起一个诉讼的时候,必然会对他方当事人不利。如果要求一个律师同时对双方当事人负担合理注意义务,那么,律师将无法进行调查活动,因为对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调查对另外一方当事人必然不利。当律师决定启动诉讼程序的时候,另外一方当事人肯定会指责该律师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简言之,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如果让律师同时对双方当事人承担注意义务,必然严重妨碍律师工作,降低工作效率,进而破坏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因此,原告对被告“过失”的指控不成立。 原告声称,律师对他方当事人承担合理注意义务,有利于遏制滥讼行为,防止律师仅仅为了自己利益而随意构讼。但是,列维法官主张,便利诉讼是一项公共政策,如果法律设立律师对他方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必定过度限制律师提起诉讼案件,阻碍律师的创新精神,放纵那些应该受到惩罚的他方当事人。

英美侵权行为法上的nervousshock刍议

英美侵权行为法上的Nervous Shock刍议 ——兼谈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管洪彦山东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 关键词: Nervous Shock/直接受害者/ 间接受害者/ 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提要: 19世纪以来法律对待Nervous Shock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开始确认Nervous Shock的损害赔偿。被告对于直接受害者和间接受害者的注意义务是不同的,应该采取不同的认定标准。英美法上的Nervous Shock对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一、Nervous Shock含义及历史演变 (一) Nervous Shock的含义 Nervous Shock这个概念起源于英国法,后逐渐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借鉴,在美国法上称为mental distress 或者mental harm,在英国Nervous Shock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所谓Nervous Shock “……指因受惊吓致精神受侵害(psychiatric injury )者,得否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1] Denning

勋爵是这样给Nervous Shock定义的:“在英国法上,因为一个人的死亡而导致的忧伤和伤痛是不会给与赔偿的,因为对于孩子的担心,或者因财政上的紧张或压力,或因为适应新生活导致的困难都不会给与赔偿。然而,因Nervous Shock而导致的损害是可以重新获得的,或者用医学上的术语说,对于因被告违反义务而导致的任何可疑辨别出的精神上的疾病都是可以重新获得的。法律区别Shock和Nervous Shock.,我们中的所有的人在生活中都要在某种程度上承受打击,比如一个自己所爱的人的去世。值得庆幸的是对于我们中的大多数人来说,这种打击仅仅是暂时的,我们很快能够恢复正常的生活。但是由于我们在被告违反义务而导致的一次事故后而不能恢复到正常的生活,并且开始承受精神上的疾病或者是个性的变化,法律将这种归为Nervous Shock。” [2]然而,随着医学科学的进步,传统的观念已经改变,在司法实践中,精神刺激所致的精神损伤可获赔偿。它主要涉及到两种情况。一种是突然的精神刺激,如惊骇。另一种是较长时间的、逐渐的刺激。法庭通常要求精神刺激超过雇员日常遇到的情绪紧张。换句话说,雇员遭受的精神压力最终导致精神损伤,这种精神压力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日常工作的压力,索赔的精神损伤并不包含各种日常生活的压力或者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令人不快的经历。 [3] 因此,并不是由于被告的过失行为造成原告人和的精神上的刺激或者是损害都可构成英美法上的Nervous Shock,它最基本必须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为受到打击或者是刺激的长期性,二为受到的打击

英美侵权行为典型案例分析

英美侵权行为典型案例分析: 1、自愿承担风险问题: 1)一个装卸工人上方有一个起重机,他知道可能有危险。他曾经对此提出过抗议,但起重机在移走之前他继续在危险状态下工作,最后他受了伤并起诉了他的雇主。 判决的结果是,他知道危险,一方面,继续在危险下工作,并不是他成为一个自愿者,因为他并不是真正的统一;另外一个方面,如果一个雇员遵从他的雇主的指示而行为并因此受伤,那么他几乎不被认为是一个自愿者,除非他面临的危险对他的工作而言是必需的或是经常性的事故。 2)一个女孩搭乘被告的便车,她知道他喝了酒,也知道他已经喝醉了。在正常情况下,她应该乘坐公共汽车。判决结果是,上述事实不能使原告成为一个自愿者,她以被告过失侵权行为而胜诉。 自愿承担风险应注意的问题: (1)被告的行为依赖于侵权行为发生前原告的同意(得到事先同意的许可),则被告可免除责任; (2)尺度是:是否存在对一种临近危险的“真实同意”,“知道”危险的存在不代表“自愿”承担这一风险 2、不法侵害 包括对土地的不法侵害、对动产的不法侵害、对人身的不法侵害 特点:1)一种不法侵害包括对设计原告土地、货物或个人的“直接”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的成立不需要实际的损害,如没有合法授权的人,在他人土地上行走,即使没有损害发生,也是一种不法侵害,原告无须证明存在特殊的损害。 对人身的不法侵害:威胁、殴打、错误监禁 只有一种行为造成了“即可暴力的合理恐惧”,这种行为才可能是一种威胁。不如,原告不能看见威胁的行为,只是后来听说了这种威胁,那么就不存在威胁。相似的,如果被告离原告非常遥远,以致于他不能形成一个“即刻”的殴打,那么就不存在威胁。 错误监禁是指“任何”形式的“对人身自由不适当的剥夺”,这种剥夺不必定通过力量或监禁的形式,存在非法组织的行为就足够了。 注意的地方:1)“剥夺”必须是完全的,如果原告有“合理的”方式离开,那么就不存在错误监禁;2)仅仅没有为个人提供方便的房屋出口,不构成错误监禁 3、过失 “过失是一个理智的人没有去做他应该做的某事,或者一个文雅和理智的人做了他不应该做的某事。” 提起过失侵权行为的原告必须证明: 1)被告对原告负有一种“关注的法律责任”; 2)被告“违反”了他关注的法律责任; 3)原告因“违反的结果”遭受损失,而且该损失必定不是“太遥远”。 关注的原则: “邻居原则”——一个人要对其“邻居”承担关注责任;“你必须采用合理

关于英美侵权行为法的几个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关于英美侵权行为法的几个问题 徐爱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英美侵权行为法的性质和框架 英美侵权行为法实质上指的是普通法系的侵权行为法,以区别于大陆法系的民事侵权行为法律。就一种具体的侵权行为而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就相似的侵权行为事实可能有近似的判定结果,但是就侵权行为诉讼的方式、形式、法律理由等等而言,两种法系具有显著不同的特点。这里要讲的内容主要是普通法系侵权行为法的规则。 “普通法”的含义是多方面的。一个方面是指英国的一种法律渊源,与衡平法和制定法相对。从这个意义上讲,普通法中的侵权行为法仅指英国法院依照普通法程序对侵权行为受害者提供的法律救济。这种理解的缺陷是过于狭窄。从英国法发展的情况看,1875司法法令颁布后,普通法体系和衡平法体系的区分逐渐消失,现在再去区分普通法对侵权行为受害人的救济和衡平法对不当行为受害者的救济已没有实际的意义。而且,随着英国法成文法的增多,英国法的侵权行为法已大大超过了普通法对侵权行为的救济。“普通法”的另外一个含义是指普通法系的传统,它既包括英国法传统,又包括美国法传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统,以及原英国殖民地法律制度,这个含义与罗马日尔曼法系相对。从这个意义上讲,普通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实际上指通行于普通法系传统国家侵权行为法的共同特征。这种理解的缺陷是过于庞杂,况且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英、美、加、澳、新等普通法系国家毕竟是具有统一完整法律制度的主权国家,在具体的侵权行为形式,侵权行为诉讼和侵权行为救济方面等等都有自己的特点和具体的差别。这里,只是一般地探讨一下普通法中的侵权行为法所共同涉及的几个问题。 从原告的角度说,侵权行为法可以为其受到的损害提供一种补偿;从被告的角度说,侵权行为法可以保护他的一种行动的自由,即并非不当的行为不发生什么责任;从社会的角度说,侵权行为法可以防止损害行为。侵权行为法提供一种法律的救济,但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它只是法律救济中的一种,其他救济的方法还有:私人保险,社会保险,刑事伤害补偿,以及各种健康服务性质的国家福利。一般地说,侵权行为不存在一种公认的定义。普遍的看法是侵权行为可能存在一种趋向,但不能说有一种有效的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在这一点上,侵权行为法不同于契约法。在契约理论中,一个有效的合同必须有第一,要约和承诺;第二,约因形式;第三,当事人责任能力和第四,形成法律关系的意图。但在侵权行为法中,不存在类似的一般规则。按照美国的权威看法,侵权行为这个词,“我们作出了许多的努力去定义,但是,我们所谓的成功之处,要么是扩大了它的含义,因而包含

中国与英美,侵权行为法比较

中国与英美,侵权行为法比较 政法学院法学1111 伊春 尽管看完了这本博大精深的《英美侵权行为法》,但我不得不说我还不太能理解其中的精髓。因为无奈,我只能试着把它和深受大陆法系影响的的中国的《侵权责任法》相比较,试着加深我的理解,让我从中洞悉我未知的侵权法的世界。我将从所处法系、立法类型、以及内容等三方面来比较两者的差异。 所处的法系不同 英美法系的基本特点是非法典化的判例法,没有成文的民法典,但是在其法律的体系中,侵权行为法是相对独立的民法部门,与财产法、合同法等民法部门法的地位是平等的。同时,英美法系的民法没有债法总则的概念,因此,不考虑侵权行为法与债法的协调问题,也没有必要与合同法之间的共同之处进行平衡,侵权行为法就有了相对独立的地位。英美法系的这种做法,使侵权行为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大大提高,更有助于凸现侵权行为法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作用,更好的实现侵权行为法的职能。 中国的侵权行为法(称法见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以及为了更加直观反映中国与英美的异同,故作侵权行为法)并没有按照大陆法系的做法,将侵权行为法置于债法之中。虽然将其置于债法之中符合侵权行为法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本质,那就是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债权债务关系,其基本规则适用债权法的原则。但是在20世纪中,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十分迅速,内容的外延不断拓展,变得越来越庞杂,尤其是在具体的侵权行为形式上不断发展变化,成为现代社会调整利益关系,保护人的权利的极为重要的法律部门。 徐爱国教授的《英美侵权行为法》为我们展现了侵权行为法作为英美法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无限魅力。首先,英美法系赋予侵权行为法以民法体系中的相对的独立地位,就使侵权行为法不局限于债法的限制,而是在债法的指导下充分地展示了自身的特点。其次,英美法系给予侵权行为法发展空间,可以按自身的规律充分发展。再次,英美法系中的侵权行为法获得了独立表演的舞台,这使其在社会生活中成为人民的保护伞,恶棍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立法模式不同 在学习了侵权责任法这门课以及看了徐爱国老师的这本书后,我感受到了大陆法系背景下中国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化与英美侵权行为法的类型化的差别。 首先,我想谈一谈大陆法系背景下中国侵权行为法中一般化的缺点。由于侵权行为一般化不能穷尽一切侵权行为,需要立法进行补充。其次,一般化的立法技术意味着法官必须具备高素质,因为法官适用的是简洁的立法条文。最后,从民法适用的过程来看,一般化已不能够完全适应社会的发展。 从徐老师的《英美侵权行为法》中,我看到了英美侵权行为法类型化做法的许多优点。首先,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类型一目了然。类型化的最大好处就是类型清楚,内容直观、明确、具体。其次,具有极强的操作性,便于法官适

英美侵权行为法上的特殊关系与积极作为义务(连 晔)

英美侵权行为法上的特殊关系与积极作为义务 连晔 上传时间:2003-12-24 摘要:英美法院从公共政策的角度出发,为了使各种不同的公共利益之间达到相对的平衡,以特殊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给当事人加以积极作为的义务作为侵权法上一般规则(当事人不以积极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伤害,既不作为的义务)的例外。本文通过研究英美法中的一些经典判例,分析了行为人在何种情形下的不作为,会使其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积极作为义务(affirmative duty)、特殊关系、不作为义务 根据英美侵权法的一般规则,一个人没有以积极的作为行为保护其他人的义务;一个人只对其错误行为(misfeasance)而不须对其不作为负责。[1]在普通法中,行为人的积极作为义务是受到限制的。行为人只在一些特殊情况(special situations)下,才对他的不作为负责,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其负有帮助他人或保护他人不受伤害的积极作为义务(affirmative duties)。 根据普通法,一个人对他人的积极作为义务有二个方面的来源: 一、救助义务,这个义务主要来自普通法中所谓的“善人法规”(good Samaritan)的规定。[2]那么一个人在何种情况下有救助他人的义务呢?在普通法中,不做错事的义务是法定义务;而一般来说,除了某些由于信托的性质而产生的亲近关系的存在,保护他人免于错误行为的伤害仅仅是道义上的责任,并不为法律所承认或强制执行。[3] 例如,在Buch v. Amory Manufacturing Co. 案[4]中,原告,一个8岁的男孩,未经允许进入( trespass )被告正在运转的工厂,被告的工头发现了原告并让其离开,但原告没有离开因为他不懂英语。后来原告的13岁的哥哥,该工厂的雇员在教原告开机器时,原告的手被机器压断了。上诉法院判决被告对此不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工厂的运转是有规律的、正常的,机器运转的危险是生意的正常过程,不是不合理风险。因此,工厂主对未经允许进入工厂的人(trespasser)的伤害不承担责任。但是, 为了鼓励医生救死扶伤, 美国五十个州的制定法( good Samaritan statutes )都规定了, 医生、护士自愿抢救与他无关的急需救助的人,可以不因抢救中的过失而负责任,除非他在抢救时有重大过失或及其不负责任。佛蒙特州的制定法甚至规定,医生如果违法了上述规定,会被处以100美元以下的罚款。[5] 现在,“善人法规”已经扩展到消防员、警察、护理人员等领域。[6] 二、由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产生积极作为的义务 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special relationship)是产生积极作为义务的基础。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除了在一个人采取了错误的积极行为时要求其承担义务外,当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特殊关系时,法院通常判决被告有积极作为的义务。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确认了此规则。[7] 当然,被告只有在知道或有理由知道(knows or has reason to know)原告处在危险中、生病或受伤时,才有义务采取作为的行为,而且,他并不被要求采取超出在当时情况下的合理的行为。在生病或受伤案件中,最多要求一个人提供第一时间的、合理的帮助(first, reasonable aid),并采取合理措施将病人交给医生或那些会照顾他、向他提供医疗救助的人。 特殊关系可以大致分为两种,一种存在于原被告之间,另一种是被告与做出伤害行为的第三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关系。下面就将这两大类特殊关系作详细分析。

英美侵权行为法专门名词术语对照表

专门名词术语对照表 A ab initio 自始 abuse of process 滥用诉讼 act of God 不可抗力 act of state 国家行为 act of stranger 局外人的行为 advertent 注意 advocate 辩护 apprehension 忧虑 arrest 逮捕 assign 转让 assault 恫吓, 威胁 assumpsit 有赔偿规定的契约 assumption of risk 危险承担 B bailer(bailor ) 寄托人 battery 殴击, 殴打 breach of duty 责任之违反, 失责 breach of statutory duty 成文法责任之违反,违背法定义务 burden of proof 举证责任 C causation 因果关系 caveat emptor 货物出门、概不退换 champerty 包揽诉讼 chattel 动产 chattel mortgagee 动产抵押权人 common callings 公众行业 concealment 隐匿 conditional privilege 有条件的特权, 附条件负责特殊权利 confinement 拘禁 consortium 配偶的权利 contributing act 参与行为, 协助行为 contribution 分摊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促成过失, 与有过失, 自为疏忽, 分担过失conversion 移转, 变换, 强占 custody 监护 D damage 赔偿 dammum sine injuria 发生实际损失而非违背法律责任 damnify 损害, 伤害 dangerrous property 危险财产 de bonis asportatis 为获得赔偿而造成的不法侵害 deceit 欺骗

英美合同侵权法

Case discussion 1. Mr. X is regular customer of Mr. Y, the owner of a bookstore. One morning, Mr. X went into Mr. Y’s bookstore, looked at some books, and picked up a book. Because Mr. X forgot bringing money with him, he promised Mr. Y that he would pay for the book the next day. Mr. Y agreed. Is there a contract? If so, classify it within the types in this chapter. (Express contract; unilateral contract; valid contract; executor contract) 2. Mr. X called a neighbor and offered to sell her his computer next week for 200 dollars. If his neighbor wished to accept, she could call back to him. The next morning, she called back and said she was willing to buy the computer. Is the contract formed bilateral or unilateral? Why? Bilateral contract, because each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makes a promise. 3. While Mr. X was gardening in Mr. Y’s yard, Mr. Y was reading a book at home. Then Mr. Y stood by the window and watched Mr. X do the work once in a while. When Mr. X had finished the work. Mr. X asked Mr. Y to pay for his work. Do you think there is an implied or a quasi contract between them? Why? Implied contract 课本7 Silence is not an effective acceptance unless an offeree takes the benefit of the offered services. 1.If you offer to sell a friend a computer worth1000 dollars for 100dollars, your friend accepts the offer. Is there a binding

英美侵权法案例1

隐私权的法律界限 徐爱国 原告布瑞基斯因与丈夫分居而被其丈夫从单位持枪绑架到以前的居所。警察得到报告后迅速包围了该居所,试图将原告解救出来。原告丈夫为了防止原告逃跑而强迫原告脱光了衣服。原告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但是,该事件又同时很具有新闻价值,无疑是一件轰动、富于戏剧性的新闻素材。当时,警察设法冲进了该居所,将原告安全救出居所。当原告在众目睽睽之下被护送进警车的时候,原告随手抓了一条毛巾来遮掩裸露的身体。被告是一家出版公司,随后发表了一张原告在绑架事件中的照片,该照片的暴露程度比比基尼要少一点点,而比海边穿着的普通泳装多一点点。被告还拍摄了其它更加裸露的照片,但没有予以公开。照片的文字描述部分,主要展现了原告悲痛、惊惧、紧张和崩溃的情绪反应,完全没有流露出有关色欲的联想。原告将出版公司告上了法庭,指控他们侵犯隐私、蓄意精神伤害和不法侵害。初审陪审团裁定原告胜诉,被告支付原告1000美元补偿金和9000美元惩罚金。被告不服而上诉到佛罗里达州上诉法院,该院多克谢法官出具了法律裁决书。 多克谢法官认为,在佛罗里达州,法律保护隐私权的同时,也要保护新闻自由和公共利益;为了保护新闻自由和公共利益,必要的时候就要牺牲隐私权,公开相关人员的姓名和照片。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信息之社会利益优先于个人的隐私权,即使有些事实涉及到了个人事务,真相也仍然应该被报道、记载或者印刷,因为这些事件里包含有合法的社会利益。这些合法的社会利益,通常被称之为“新闻”。依照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这些新闻包括报道犯罪、逮捕、警察突袭、自杀、结婚、离婚、事故、火灾、自然灾害、毒品致死、罕见疾病以及其它真实的、流行的、有吸引力的事件。 在确定隐私权范围的时候,衡量标准是个人的合理情感,特别的情感不受保护。侵犯隐私权,不仅仅是公开了一张照片,而且意味着公开照片侵犯了一个普通人的情感,在一定程度上讲,一个人的隐私是否被侵犯的判断属于一个法律问

英美侵权法中过失侵权构成要件之注意义务及其检验规则评析

英美侵权法中过失侵权构成要件之注意义务及其检验规则评析 [摘要]注意义务是英美侵权法中过失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核心要素,也成为与大陆法系侵权法过失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之一。在过失已成为现代英美侵权法中侵权主要表现形式的今天,进一步研究注意义务及其检验规则成为法官作出过失构成与否的判断的必要前提,从而为创立更加合理的检验规则奠定理论上的基础。 [关键词]过失侵权;注意义务;检验规则 一、英美法系注意义务(duty of care)概念之演变 一般注意义务作为侵权行为法特有的“规范发生器”,各国都有相应规定。①注意义务是英美侵权法中最有争议的部分,它犹如一匹桀骜不驯的野马,使英国上议院如坐针毡。②其概念的形成和地位的确立都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英美法司法判例发展的基础上逐渐被接受和确立的。 自19世纪以来,随着工业和城市化的发展,保险业兴盛并对传统法律保护的利益的救济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由于英美国家的社会基础或生活方式从传统的农业经济为基础转变为以工业制造业和现在的以城市为中心的系列活动——金融、电信通讯以及信息技术为基础。因此,人们面临的主要社会威胁由传统的暴力侵犯和其他故意侵害威胁转变为由于过失与疏忽引致的威胁。事实上,新的社会威胁在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中产生并与电子信息技术紧密相关,甚至无需因疏忽而导致损害的发生。其结果是过失侵权成为现代英美侵权法中最具活力、变化最快的责任领域和表现形式。 在司法判例实务中,法官们在解释判决时越来越倾向于阐述合法性的同时为其判决披上符合政策的外衣,“注意义务”的概念在此基础上产生并不断扩大适用范围。具体而言, 英国Buller1768 年出版的《初审法庭》(Nisi Prius)一书首次将英美侵权法中的“义务”作为一个统一概念提出,并将“义务”界定为“每个人都应合理注意以免伤及邻人”。③后来在司法判例实践中逐渐建立起“过失侵权中被告对原告负有义务”的观念。判例经过适用和发展至上世纪30年代,出现了对由于过失和疏忽行为引致损害侵权行为人施加侵权法上一般义务的判例。最终在英国上议院判决的著名的Donoghhue v. Stevenson 案中从隐语的意义上界定了现代英美侵权法意义上的注意义务。 二、过失成为现代英美侵权法中主要的侵权表现形式 英美侵权法中存在多种民事侵权形式,有因故意(intentional)或恶意(malicious)侵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失,具体包括battery(殴打)、intimidation(胁迫)、false imprisonment(非法监禁)、defamation(诽谤)、deceit(欺诈)、

英美侵权法作业

Discussing the function of the CPA 1987 Author: Dan Liu 0910010081 [Abstract] Today, consumers have become a significant social development and social issues. This article from the analysis of the causes of the problem of consumers,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sports legislation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nsumer campaign to resolve the basic consumer rights protection.. The meaning of the CPA 1987 is that provisions of the consumer in the embodiment of the rights of protection, obligations on operators. Ensuring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of consumers is the basic consumer rights protection [Keywords] the CPA1987 rights and obligation Legislative developments function First, what’s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and its contents (1)what is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87(CPA 1987), which was enacted to implement the EC Product Liability Directive (85/374/EC), has introduced a measure of strict liability for defective products into English law. Consumer protection laws is to protect consumers paid for goods or services is exempt from personal and property damages or violations of legal norms. (2)The contents of CPA The CPA 1987 contains five part, Part I Product Liability, Part II Consumer Safety. Part III Misleading Price Indications, Part IV Enforcement of Parts II and III, Part V Miscellaneous and Supplemental. Obvioursely, I will analysis the CPA form serveral aspects. 1. the difference bewteen fault and strict liability. As we all known, most torts,including negligence, are based on fault liability.The claimant has to prove not only that the defendant’s behaviour broke the law and caused damage, but also that the defendant either intended to cause harm to the claimant, or was blameworty in overworking the risk to the claimant. This will reduces the possiblity of compensation to claimant. However, strict liability is exceptional in t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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