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药品批发或者零售活动的,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但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其他单位从事药品储存、运输等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对本单位药品购进、储存、使用全过程的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使用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的,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关的使用许可。

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医疗机构药

品购进、储存、使用全过程的药品质量管理规定。

第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应当遵守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统一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

第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负责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销售行为的检查和处罚;按职责指导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的指导。

第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药

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结合本行

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检查细则。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三)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自营仓库、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仓库具备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拣、上架、出库等操作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质量管理制度以及覆盖药品经营、质量控制和追溯全过程的信息管理系统,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第九条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应当设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对零售门店进行统一管理。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具备能够保证药品质量、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仓库、配送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十条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按规定配备与经营范围和品种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可以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药品销售业务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陈列、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同时经营其他商品(非药品)的,陈列、仓储设施应当与药品分开设置;在超市等其他场所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具有独立的经营区域;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符合规定的条件;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质量管理制度、符合质量管理与追溯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提交下列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质量管理机构情况以及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学历、工作经历相关材料;

(三)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以及任职文件;

(四)经营药品的方式和范围相关材料;

(五)药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以及陈列、仓储等关键设施设备清单;

(六)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者使用权相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中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进行标注,并注明依据。

第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

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

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检查细则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申报资料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

经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并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仅从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活动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和承诺书后,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当日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发现承诺不

实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网站和办公场所公示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表格式文本等。

第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开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许可结果,并提供条件便利申请人查询审批进程。

未经申请人同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药品经营许可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药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

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分为正本和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药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仓库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等项目。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项目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分为许可事项和登记事

项。

许可事项是指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仓库地址。

登记事项是指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

第二十条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其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经营范围的核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营冷臧冷冻等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予

以标注。

第二十一条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核定经营类别,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经营类别分为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第二类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及其他生物制品等。其中第二类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经营范围的核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标注。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二条从事放射性药品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申领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药品零售企业被其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收购的,按照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起三十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发证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由发证机关在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照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六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至两个月期间,向发证机关提出重新审查发证申请。

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关于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检查。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应当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

并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许可。

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内提出重新审查发证申请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得继续经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予许可后,方可继续经营。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企业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企业依法终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药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补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与原许可证一致。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重新审查发证、变更、吊销、撤销、注销等信息,并在完成后十日内予以公开。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

准的地址销售、储存药品,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覆盖药品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购销记录以及储存条件、运输过程、质量控制等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和篡改。

第三十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开展评估、验证、审核等质量管理活动,对已识别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三十三条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药品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条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配备专门的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保证药品质量。

第三十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品种委托销售的,接受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受托方不得再次委托销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等内容,对受托方销售行为进行监督。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销售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销售的,应当同时报告药品经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药品经营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及时依法采取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疫苗、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等国家禁止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药品。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等国家禁止零售的药品。

第三十七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加强药品采购、销售人员的管理,对其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对其药品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

时,应当向购药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一)所销售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三)企业派出销售人员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等内容的凭证;

(五)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当索取、查验、留存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凭证。

第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购销活动中的有关资质材料和购销凭证、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五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

第四十一条药品储存、运输应当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根据药品包装、质量特性、温度控制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药品质量安全。冷藏冷冻药品储存、运输应当按要求配备冷藏冷冻设施设备,确保全过程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按照规定做好监测记录。

第四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销售企业名称等内容的凭证。

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以及不良反应信息收集与报告等工作。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第四十三条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统一企业标识、规章制度、计算机系统、人员培训、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

务标准规范等,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所属零售门店应当按照总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药品零售活动。

第四十四条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加强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管理,保证其持续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发现所属零售门店经营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依法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应当对受托方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并开展定期检查。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储存的,应当按规定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Q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储存药品的,按照变更仓库地址办理。

第四十六条接受委托储存药品的单位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资质的人员,相应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收货、验收、入库、储存、养护、出库、运输等操作规程;

(二)有与委托单位实现数据对接的计算机系统,对药品入库、出库、储存、运输和药品质量信息进行记录并可追溯,为委托方药品召回等提供支持;

(三)有符合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现代物流要求的药品

储存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四十七条接受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单位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储存、运输活动,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托方不得再次委托储存。

受托方再次委托运输的,应当征得委托方同意,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确保药品运输过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再次委托运输。

受托方发现药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委托方所在地和受托方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主动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药品批发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仓库的,药品批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仓库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后,符合要求的,按照变更仓库地址办理。

药品批发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仓库,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有关药品批发企业仓库的条件。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对异地仓库实施统一的质量管理。

药品批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仓库的监督管理,仓库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日常监管。

第四十九条因科学研究、检验检测、慈善捐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有特殊购药需求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后,可以到指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购买药品。

供货单位应当索取购药单位有关资质材料并做好销售记录,存档备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发生时,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药品使用质量管理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管理;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合格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首次购进药品的,应当妥善保存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上述材料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应当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不得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

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

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

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应当遵守本条规定。

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药品储存、养护制度,配备专用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做好储存、养护记录,确保药品储存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储存药品,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分类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的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性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维护储存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发现使用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向供货单位反馈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抽样检验。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协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履行药品召回、追回义务。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使用的全过程追溯体系,开展追溯数据校验和采集,按规定提供药品追溯信息。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质量管理,所经营和使用药品品种,检查、检验、投诉、举报等药品安全风险和信用情况,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档案。检查计划包括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重点、检查要求、检查时限、承担检查的单位等。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新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纳入本年度的监督检查计划,对其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风险,确定监督检查频次:

(一)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

企业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二)对冷藏冷冻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三)对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药品经营企业,每年确定一定比例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三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全部进行检查;

(四)对接收、储存疫苗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五)每年确定一定比例医疗机构,对其购进、验收、储存药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三年内对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全部进行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实际,增加检查频次。

第六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与受托开展药品经营相关活动的受托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委托方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开展的药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受托方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日常监管。委托方和受托方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通报监督检查等情况,必要时可以开展联合检查。

第六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可能

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第六十三条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药品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行政措施:

(一)行政告诫;

(二)责任约谈;

(三)责令限期整改;

(四)责令暂停相关药品销售和使用;

(五)责令召回药品;

(六)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违反药品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按照职责和权限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发现涉嫌违纪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物品和记录、凭证以及医学文书等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不得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不得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的违法行为,法律、行

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药品经营企业及时改正,不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给予减轻处罚:

(一)药品经营企业超出许可的经营方式、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

(二)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药品不属于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但符合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要求的;

(四)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处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相关推荐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精选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1 (一)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医院临床用药的实际情况,划分为片剂单价1.00元以上者,针剂5.00元以上者列为贵重药品管理范围(包括自费药品)。 (二)贵重药品又分为一类和二类,一类贵重药品须建立逐日消耗交班表和日清月结收支帐。 (三)凡属一类贵重药品,值班人员必须每日认盘点,填写逐日消耗交班表,如有差错和丢失现象按科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四)统计员每日根据门诊用药消耗数量及时补充药品,以保证临床用药,当日消耗的贵重药品应及时登记入帐,并应帐物相符。 (五)自费药品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自费药品公费报销的现象发生。 (六)贵重药品如有自然破损,应按上级规定的报损制度执行,认真清点破损药品,填写药品溢耗单,由科室负责人签字方能上报财务,予以报销。 (七)值班人员调配处方时,应计价准确,调配无误,凡计价误差大,或错发及多发出的贵重药,均按差错登记处理。 (八)贵重药品一律由调剂室按医师处方发放,晚间急症病人所用药品,次日须补办手续。 (九)属公费医疗的患者,应按公费医疗制度执行,严格控制和杜绝滥开大方的现象。 (十)贵重药品应定期检查有效期限,严防过期失效的药品使用

于临床。 (十一)凡属生物制品的药品均按要求冷藏保存,易潮解和霉变的药品应存放于干燥通风处。 (十二)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严防伪、假、劣药混入。 (十三)严格执行贵重药品逐日消耗制度,贵重药品每月盘点一次,并认真填写盘点明细表,上报财务科。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2 1、根据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和药品使用情况及库存量,由药库保管员提出药品采购计划,经药剂科主任审核及分管院长批准后,由采购员执行,采购计划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2、药品采购员负责全院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等的采购工作。 3、药品采购员根据采购计划,按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定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4、药品采购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向证照不全的企业购进药品;严禁采购假药、劣药;严禁从个人手中采购药品。采购人员不得擅自购入新品种,急救药品、急用药品例外,但事后应由原要求使用和科室补办临时用药申请手续 5、医院药品由药剂科统一采购管理,其它科室不得自购、自制、自销。 6、药品采购员应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和药政管理的各种法规。严格执行药品的进货程序:由药品采购员向供货企业索取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GSP或GMP证书复印件、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限),加盖企业原印章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索取相应的变更材料。认真审查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审核供货单位生产(经营)方式和范围及其质量信誉(证照齐全、供货品种质量好,价格合理,重合同,守信誉,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药品批发或者零售活动的,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但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其他单位从事药品储存、运输等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对本单位药品购进、储存、使用全过程的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使用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的,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关的使用许可。 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医疗机构药

品购进、储存、使用全过程的药品质量管理规定。 第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应当遵守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统一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 第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负责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销售行为的检查和处罚;按职责指导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的指导。 第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药 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结合本行 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检查细则。 第二章经营许可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考核试题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考核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5分,共20分) 1、药品零售企业不能经营以下哪种药品() A阿达帕林凝胶 B复方益母片 C止嗽咳喘宁糖浆 D米非司酮片 2、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以下哪类药品() A中药饮片 B麻醉药品 C中药配方颗粒(:确N1Q D第二类精神药品 3、药品经营企业对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A法定代表人 B主要负责人 C质量负责人 D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4、有下列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处罚,不包含哪项O A药品经营企业超出许可的经营方式、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丽 B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将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销售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导致相关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或者去向不明,或者知道、应当知道购进单位将相关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仍销售药品的;

C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过程中,记录或者票据不真实,存在虚假欺骗行为;D对已识别的风险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5分,共40分) I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批发企业的经营范围有O A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I B生物制品(壬确答案) C体外诊断试剂(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D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及其他生物制品等 2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范围有() A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 B生物制品 C第二类精神药品( D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及其他生物制品等H:) 3、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分为许可事 项和登记事项,下列属于登记事项的有() A企业名称(I』 B经营方式 C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何年竟) 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ift⅛,⅛) 4.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分为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下列属于许可事项的有() A经营地址 B经营范围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培训试题及答案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培训试题及答 案 当然,我可以帮助你创建《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培训试题。请注意,以下试题是模拟的,可能不完全符合你所在地区的具体法规。请在实际使用前,确保与相关法规的一致性。 一、选择题: 1.在药品经营过程中,以下哪个环节最需要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 2. A. 药品采购 3. B. 药品销售 4. C. 药品储存 5. D. 药品研发 6.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什么 原则进行采购? 7. A. 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8. B. 数量优先,价格合理 9. C. 质量优先,价格优惠 10. D. 数量优先,价格优惠 11.在药品使用过程中,以下哪个环节最需要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 12. A. 药品处方 13. B. 药品调配 14. C. 药品使用 15. D. 药品储存 16.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应当如何进行药品 调配? 17. A. 按医生处方调配药品

18. B. 按患者需求调配药品 19. C. 按销售员要求调配药品 20. D. 按医生处方并经药师审核调配药品 二、简答题: 1.请简述《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2.请简述在药品经营过程中,质量监督和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3.请简述在药品使用过程中,质量监督和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4.请简述《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 疗机构在药品采购、储存、调配和使用等方面的主要责任是什么? 以上试题可以作为培训试题的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在实际使用时,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

药品管理办法

药品管理办法 药品管理办法是指为了加强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提高药品管理水平,制定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药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药品生产管理、药品经营管理、药品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本文就药品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相关规定。 一、药品生产管理 药品生产管理是指对药品的生产制造过程进行监管和管理。根据药品管理办法的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条件和质量控制体系,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药品生产管理的主要要求包括: 1.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必须制定并贯彻严格的生产技术规程、质量控制标准和操作规范,确保药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2.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原辅材料供应管理体系。采购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生产的要求,并进行合格评价和验收。同时,要严格控制原辅材料的储存、配送和使用,防止交叉污染和混淆。 3.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生产现场管理,确保生产设备的有效运行和维护。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生产记录,对生产过

程进行全程监控和记录,便于追溯和监督。 4.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出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和控制。必须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检验和分析方法,确保药品的质量稳定和安全。对不合格的药品必须进行严格的处理和处置,防止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 二、药品经营管理 药品经营管理是指对药品的销售、流通和库存等环节进行监管和管理。合理的药品经营管理可以保证药品的正常供应和合理使用。药品经营管理的主要要求包括: 1.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资质和条件。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才能从事药品的经营活动。同时,要建立健全的药品经营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药品经营的合法、合规和可控。 2.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药品的采购管理体系。必须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和药品生产企业,确保采购的药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同时,要对采购药品进行验收和入库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3.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药品流通管理体系。要对药品的销售、运输和储存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管和控制,确保药品的安全和质量稳定。同时,要加强对销售渠道和销售人员的管理,防止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市场。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指在药品经营过程中,为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和合规经营,对各环节的药品经营管理进行规范化的要求。下面是关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 一、药品采购管理 1. 加强供应商的选择与评估,确保供应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有良好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经验。 2. 确保采购药品的来源合法,及时获取药品的合格证书、进货票据和相关检验报告,并做好记录保存。 3. 建立健全采购管理流程,包括需求确认、供应商调查和选择、合同签订等环节,确保采购程序的合规性和透明性。 二、药品储存与保管管理 1. 建立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和仓库,确保储存环境符合GSP要求,包括温度、湿度、通风等条件。 2. 设立专门的药品保管人员,保证药品的正确储存和保管,防止受潮、曝光和污染等情况的发生。 3. 对药品进行分类存放,按不同的要求进行分类的鉴定、检查和监督,确保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4. 做好出入库管理,包括登记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等信息,并做好相关记录和存档。 三、药品销售与配送管理 1. 建立销售与配送人员的资格评估制度,确保销售与配送人员具备相关的知识、背景和经验。 2. 加强对销售与配送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包括销售价格、药品

有效期、药品包装等方面的合规性。 3. 对销售订单进行审核,确保销售药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假冒伪劣药品的流入市场。 4. 建立健全退货管理制度,包括退货验收、记录和处理程序,确保退货药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四、药品信息管理 1. 建立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包括药品基础信息、进销存信息、药品使用信息等方面的管理。 2. 对药品信息进行准确、及时的记录和更新,确保药品信息的真实、完整和有效。 3. 做好药品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患者个人信息和药品销售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五、药品库存管理 1. 建立合理的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包括库存盘点、库存调整和库存报损等方面的管理。 2. 对药品库存进行定期盘点,确保药品库存和账面库存的一致性,防止药品过期和报损的情况发生。 3. 做好药品库存的安全管理,包括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方面的措施,确保库存药品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总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环节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和要求,旨在提高药品的质量安全和管理水平,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药品经营者应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确保药品经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培训试卷

药品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试题 姓名:________ 得分:_______ 一、判断题:(每题4分共36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2、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分为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是指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仓库地址。登记事项是指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 ) 3、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分为正本和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药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4、从事药品批发或者零售活动的,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 5、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 6、2004年2月4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2007年1月3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公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7、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8、接受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单位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储存、运输活动,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托方可以再次委托储存()9、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覆盖药品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购销记录以及储存条件、运输过程、质量控制等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和篡改。() 二、选择题:(含单项和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64分) 1、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起()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发证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变更登记。( )。A10 B20 C30 D40 2、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个月至()个月期间,向发证机关提出重新审查发证申请。 A12 2 B6 2 C6 1 D12 1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A企业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B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的; C药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D企业依法终止的;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1.药品采购、验收、陈列、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的管理 进货与验收 1购进药品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应包括: (一)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二)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四)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审核批准。(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六)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2对首营品种合法性及质量情况的审核: 1)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取得质量标准; 2)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应符合规定; 3)了解药品的性能、用途、检验方法、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

3在签定的购销合同中应明确的质量条款: (一)在工商购销合同中: (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药品附产品及格证; (3)、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二)商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购入进口药品,供给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4)、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4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1)记录内容应包括: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 日期等项; 2)药品购进记录保存时间: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5购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6药品验收与检验环节的质量管理

到货质量验收检验是一项管理制度,是分清质量责任、把好质量关的关键环节。 1、药品质量验收 1)质量验收内容: ⑴药品外观性状检查; ⑵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及格证; ②药品包装标签和所附说明书,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③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 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④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成品、血液成品应有《生物成品进口批件》复

药品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培训试题

药品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培训试题 岗位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每空2分,合计50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3、从事药品批发或者零售活动的,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但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其他单位从事药品储存、运输等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5、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应当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统一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 6、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销售行为的检查和处罚。 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检查细则。 8、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分为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是指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仓库地址。登记事项是指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

9、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经营冷藏冷冻等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标注。 10、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至两个月期间,向发证机关提出重新审查发证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内提出重新审查发证申请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得继续经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予许可后,方可继续经营。 11、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销售、储存药品,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符合法定要求。 1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药品经营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及时依法采取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 13、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疫苗、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等国家禁止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药品。 1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应当对受托方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并开展定期检查。 15、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储存的,应当按规定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储存药品的,按照变更仓库地址办理。 16、药品批发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仓库,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有关药品批发企业仓库的条件。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对异地仓库实施统一的质量管理。 17、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药品管理办法规定

药品管理办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药品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药品经营质 量管理规范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6.25 •【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施行日期】2015.06.25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5年5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5年6月25日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第二节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考试试题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考试试题 一、单选题(每空3分,共30分) 1、《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自()起施行。 A2024年1月1日(正施涔案) B2024年6月1日 C2025年1月1日 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 A药品注册证 B药品生产许可证 C药品经营许可证( 3、()制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A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I B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分为正本和副本。 A2年 B3年 C5年I

5、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起()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AlOB B20B C300(IE(in 6、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期间,向发证机关提出重新审查发证申请。 A三个月至一个月 B六个月至两个月( C九个月至三个月 7、因科学研究、检验检测、慈善捐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有特殊购药需求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报告后,可以到指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购买药品。 A区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B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市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8、对冷藏冷冻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检查,每年不少于();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9、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购销活动中的有关资质材料和购销凭证、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五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10、()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药品经营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A药品生产企业 B药品经营企业 C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H Q 二、判断题(每题2.5分,共25分) 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 错 2、药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 错 3、经营冷藏冷冻等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的,可以不用在经营范围中标注。[判断题] 对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卷及答案2023

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分为和。 3.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分为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4.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经营范围超过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经营范围。 5. 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药品经营许可涉及,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7.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下罚款。 8.药品零售企业被其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收购的,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程序办理。 9.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10.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和构成,在总部的管理下,实施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 二、判断题:(每题 3 分共 30 分) 1. 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买药品赠送乙类非处方药。() 2. 药品经营许可证中法定代表人项目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相关内容可以不一致。() 3.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可以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中药配方颗粒。() 4.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购销活动中的有关资质材料和购销凭证、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五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 5.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 7. 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8.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过程中,记录或者票据不真实,存在虚假欺骗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法的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处罚。() 9. 药品经营企业超出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品经营企业及时改正,不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给予减轻处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3篇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3篇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1 1、根据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和药品使用情况及库存量,由药库保管员提出药品采购计划,经药剂科主任审核及分管院长批准后,由采购员执行,采购计划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2、药品采购员负责全院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等的采购工作。 3、药品采购员根据采购计划,按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定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4、药品采购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向证照不全的企业购进药品;严禁采购假药、劣药;严禁从个人手中采购药品。采购人员不得擅自购入新品种,急救药品、急用药品例外,但事后应由原要求使用和科室补办临时用药申请手续 5、医院药品由药剂科统一采购管理,其它科室不得自购、自制、自销。 6、药品采购员应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和药政管理的各种法规。严格执行药品的进货程序:由药品采购员向供货企业索取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营业执照》复印件、GSP或GMP证书复印件、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限),加盖企业原印章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索取相应的变更材料。认真审查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审核供货单位生产(经营)方式和范围及其质量信誉(证照齐全、供货品种质量好,价格合理,重合同,守信誉,售前售后服务好)。 7、购进首营药品时,药品采购员应及时索取相关资料。 8、采购特殊药品、新药和危险品,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进口药品必须保留《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和首次进口的《药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 9、新药采购按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制度和程序采购。 10、集中招标品种按有关规定采购。 11、特殊用药、抢救用药、独家经营品种,本院现有供货渠道无经销者,经药剂科主任批准后可另辟渠道临时采购,并备案登记,报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纳入常规供应商名单。 12、对不合格药品、数量短缺或破损品种,应及时与供应商或生产商联系退货或协商处理解决。 13、药品采购员必须随时掌握市场价格和供货信息,熟悉了解临床用药情况,把市场供应与临床用药有机结合起来。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题和答案)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题 姓名:部门/岗位:分数: 本试卷共100分,80分合格。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0分,共50分) 1、《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自()起施行 A.2024年1月1日 B.2023年9月27日 C.2023年10月1日 D.2023年 12月1日 2、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年 A.3年 B.4年 C.5年 D.10年 3、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发证机关提出重新审查发证申请。 A.2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六个月至两个月期间 4、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年。 A.有效期后1年 B.2年 C.3年 D.5年 5、对冷藏冷冻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检查,每年(); A.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B.每年不少于一次 C.三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全部进行检查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10分,共30分) 1、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按规定配备与经营范围和品种相适应的依法

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B.在超市等其他场所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具有独立的经营区域; C.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符合规定的条件; D. 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质量管理制度、符合质量管理与追溯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2.许可事项是指() A.经营地址 B.经营范围 C.经营方式 D.仓库地址 E.企业名称 3.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等国家禁止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药品。 A.疫苗 B.医疗机构制剂 C.中药配方颗粒 D.含麻黄碱制剂 三、判断题:(每题 5 分,共20分) 1.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品种委托销售的,接受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受托方不得再次委托销售。() 2.药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经营范围可以超过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经营范围。() 4.从事药品批发或者零售活动的,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Gain calmness, lose calmness, go with the flow, and fight for the inevitabilit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五篇)

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药品的质量验收、陈列储存、养护制度 1、库房发至药房的药品,领药人员应核对药名,清点数量,查对有效期,进行外观验收。 2、药品应按剂型、类别、性质、贮存条件分别进行摆放,如生物制品,酶制剂存放冰箱(温度维持在2℃-8℃)不得随意挪动位置。 3、每日上午和下午对室内温湿度、冰箱温度进行检查调控,并同时登记。 (二)效期药品的管理 1、效期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过期失效药品不得发给患者。 2、有效期低于半年的药品不得入药房。 3、做到每周计划领药,实行少量多次补充。 4、零发药品做到“先进先出、易变先出”。 5、将近效期药品填入《近效期药品登记表》,对于有效期在半年内的药品,各部门之间调剂使用,或通知临床尽量使用。 6、针对有效期在____个月内的药品,通知库房联系供货单位,协商予以退货或换货。 7、一季一大查,____月一小查,每季度对药品逐一过目,仔细检查药品的批号、有效期、外观,做到定期登记、杜绝药品过期失效。 (三)不合格药品的管理制度

1、验收药品是,发现包装破损、渗漏、瓶口松动、霉变、异物等现象时,应联系库房,予以更换。 2、在调配过程中发现药品变色、裂片、沉淀、无标签等现象时,应联系库房,予以更换。 3、护士在配液过程中,应予仔细检查,若发现有变色、沉淀、异物、瓶口松动、瓶身裂纹等现象时应联系药房,药房予以更换。 4、将不合格药品进行登记,及时上报科主任。 (四)退回药品管理 1、发至护士或患者手中的药品,若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回,对退回药品应问明原因,仔细检查外包装、内包装,并核对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与药房药品是否一致。一致方可办理退回手续,并进行登记;不一致不予退回。 2、院内自制制剂、拆零药品、已损坏内外包装的药品不予退回。 3、生物制剂不得退回。 4、对于退回药品属于质量问题的应通知库房联系更换或者报损,并查明原因进行登记,及时上报科主任,不得使用。 (五)卫生管理 1、药品储存、陈列场所保持通风、整洁、明亮、墙壁不乱钉,禁止悬挂衣物,屋顶、墙壁、门窗、货架无积尘及蜘蛛网。 2、每天对药房进行一次清扫,保持调剂柜及药品拆零台干净卫生。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全员参预质量管理。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第二节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