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摘要我们在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时要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来观察,全面综合各个主客观情况,而且还要透过行为的表面现象看到事物的本质,这样才能真正地正确把握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关键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复杂;易变性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主义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一系列特征。

关于犯罪的特征有几个及这些特征是什么,刑法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很大的分歧。但没有一位刑法学者否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个特征。如:马克昌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①何秉松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危害社会的属性,简称社会危害性”②张明楷曾明确指出“传统的三特征说认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特征密切联系,其中社会危害性是最本质、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其他两个特征都是社会危害性的派生与延伸”③从立法上说,“严重到需要科处刑罚的程度时才是犯罪。在此意义上说,作为犯罪基本特征的社会危害性,是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④按照陈光良的理解,“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中犯罪的犯罪的本质特征,是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否定性评价”⑤由此可见,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有意义的特征,体现了犯罪的实质内容,这也是决定是否成立犯罪的最重要基准。对此,我国刑法理论界并无太大争议,但是如何理解刑法上成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诚如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言:“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真理,并不需借助于象限仪和放大镜,而且它们的深浅程度都不超出任何中等智力水平的人的认识范围,但是,由于环境惊人的复杂,能够把握这些真理的人仅仅是各国和各世纪的少数思想家。”⑥事实上也确实如此,刑法学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问题确实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概念的厘定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社会关系)的侵害性。法益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具体说,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其中刑法所保护的生活利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只有当某种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现实的侵害或者侵害的危险时,该行为才具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某行为根本没有侵害或不可能威胁到法益时,不管行为人的内心思想多么邪恶,也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分类

(一)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指社会危害行为已经造成对社会的实际危害。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各类犯罪,大多属于这种情况。其二是指社会危害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例如,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等等。这种情况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才认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⑦

(二)根据危害的表现形态把危害分为物质性危害和非物质性危害。物质性危害是指能够具体确定和度量的,它是具体有形的物质形态;非物质性危害是指抽象的、无形的和不能具体测量的,诸如损害国家安全利益、国家机关的威望、公司企业的信誉、公民的人格和名誉等等。我们应该看到,这两种形态的危害并非对立的,两者有时候会因同一个犯罪行为而同时

产生。在其他条件相同没的情况下,对两种危害相同并存具发的犯罪,一般认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大一些。⑧

(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以通过我国刑法第13条所列举的犯罪侵犯客体而表现。概括而言,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⑴对于国家安全的危害;⑵对于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⑶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⑷对于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危害;⑸对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各种财产权利的危害;⑹对于社会管理秩序的危害;⑺对于国防利益的危害;⑻对于国家机关行政秩序、司法秩序的危害;⑼对于国家公务活动廉洁性的危害;⑽对于军事利益的危害。以上几个方面概括反映了我国刑法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基本内容。危害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关系的侵犯,都是在不同程度的妨碍国家沿着社会主义道路顺利向前发展。⑨

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特点

(一)相对稳定性与易变性的统一

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的“相对稳定性”是指如杀人、强奸等一些有史以来都被认为是犯罪的某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较为稳定,不是很容易发生变化。因为在大家心中,这些行为具有具有极端的反社会性,冲破道德的底线,为人们的良知所不容忍。此外,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刑事立法应当具有相对稳定性。在富乐提出的“法治”八项基本原则中,要求良法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这样人们才会明白哪些行为是法所禁止的,哪些行为是法所允许的,只有这样法才可以明确的引导大家作出合法的行为。

“易变性”是指同一行为在不同时间、地点、条件下,其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大小不同。因为无论是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的具体标准还是司法解释的标准,都不是永远不发生变化的,而是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⑴在犯罪立法上,随着经济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发展变化,有些过去被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如“投机倒把”)现在已不是犯罪;而有一些过去没有规定为犯罪的现在出现了(如“单位犯罪”),而且一些过去没有的新型犯罪,国家立法机关今后还将会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增补。⑵在司法解释方面社会危害性的具体标准和界限常常发生变化,具有相对灵活性。例如某些经济领域犯罪行为,虽然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了具体的数额标准,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性,城市与农村之间、经济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之间的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对某些经济犯罪的立案、追案标准出现差异。此外,随着社会进步,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同一地区的某些经济领域犯罪的数额标准也会适当提高;或者根据某类犯罪出现的新特点、新动向,为了有效遏制该类犯罪蔓延的趋势而降低其追诉、定罪的标准。而这种标准在一定时间内具有相对的稳定性。⑩

(二)质和量的统一

并非所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在刑法第13条“但书”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明确指出了一个行为只有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即达到了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才可能构成犯罪。这取决于我国刑法的特点与刑事政策。如果某行为由其他法律处理便能有效地保护该法益时,就不适用刑法。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补充法,如果把其他部门法比作“第一道防线”,刑法则是“第二道防线”。○11当某种法益某种社会关系不能依赖其他部门法予以充分保护时,才由刑法予以保护。我国的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一直注重扩大教育面、缩小惩罚面,故对轻微危害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三)客观性与可知性的统一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社会危害性首先表现为客观上的危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许多犯罪,都以物质性或非物质性的客观损害结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但是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行为确是在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和意识支配下实施的,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体现,是主观见于客观的东西。○12因此社会危害性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其实,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及

其程度大小,不仅取决于客观上所造成的损害来说明的,还包括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如:在造成的伤害相同时,故意伤害比过失致人伤害的社会危害性大,以至前者的法定刑比后者的法定刑高。

四.影响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的因素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只有达到一定程度时,才成立犯罪。在认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时,一般要考虑如下因素:

(一)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这是决定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首要因素。不同的社会关系具有不同的意义,侵犯不同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显然不同,对整个社会的影响也不相同,从而可以反映出其社会危害性也不同。比如侵犯国家的主权比侵犯个人的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危害性显然要大。

(二)行为的性质、手段、方法和其它有关情节

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范、是否采用暴力、是否在法律明文禁止的时间和地点实施,这些都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三)行为是否造成了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大小或者是否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

如果行为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而且相当严重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则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相对较大;如果某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不重则其社会危害性就相对较小,有可能不构成犯罪。

(四)行为人本身的情况

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或者是否具有一定的身份,这与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密切关系。无责任能力者的行为,即使对社会造成了某种损害,但由于其自身原因,致使主观恶性相对较低,因而不认为其行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进而不构成犯罪。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也从主客观相统一上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并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有的犯罪成立以某种特殊身份为前提。

(五)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情况

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还是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意外事件)、行为人的动机如何、是否出于一定的目的等主观方面,都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都有很大的影响。如:在造成相同的伤害情况下,故意造成伤害的行为比过失造成伤害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相对大一些。

(六)情节是否严重

是初犯还是累犯、造成的影响是否很坏、动机是否卑劣、危害范围是否很大等等,对确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起着重要作用。

(七)行为实施的社会形势

社会形势是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治安以及阶级斗争的综合情况,它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有相当大的影响。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社会形势下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是不相同的:同一种行为在一定的社会形势下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而在另外一种社会形势下,该行为可能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具有很小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我们在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时要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来观察,全面综合各个主客观情况,而且还要透过行为的表面现象看到事物的本质,这样才能真正地正确把握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五、社会危害性的意义

(一)区分罪与非罪

从刑法第13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可以决定一个行为犯罪成立与否,只有当某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时才可能成立犯罪,当社会危害性很小或者根本没

有社会危害性时就不成立犯罪。犯罪构成各方面的要件都在从不同侧面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如果某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存在犯罪构成。无社会危害性和较小的社会危害性成为阻却犯罪成立的有力条件,如: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之所以不构成犯罪是因为这些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

(二)影响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轻重

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正确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的刑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卡贝里亚在其传世之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13社会危害性大的,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和刑罚就越重。参考文献

①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②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42页。

③张明楷:《刑法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页。

④张明楷:《刑法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1页。

⑤陈光良:《刑法适用总论》(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8页。

⑥[意]卡贝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9页。

⑦杨春洗等:《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89页。

⑧苏惠渔:《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6页。

⑨王作富:《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⑩参见辛学金、刘友江:《刑法的罪与非罪》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2页。

○1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页。

○12高铭暄等:《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35页。

○13[意]卡贝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5页。

论社会危害性

论社会危害性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在社会危害性的概念等方面的研究 取得了一定的共识,在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等方面的研究日益深入。 但是,从整体来看,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研究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学术界在 革新研究方法、转换研究进路的基础上把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研究推向更高的层次。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 一、社会危害性的概念 我国刑法学者对社会危害性概念的理解,大致可以概括为“事实说”和“属性说”两种主张。 (一)“事实说”认为,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给社会造成不利后果的客 观事实。在该说内部,具体表述上不尽相同:有的表述为“表现为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所产生的有害影响”;有的表述为“是指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破坏”;有的表述为“是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的侵犯”。也有的表述 为“是指行为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实际造成的损害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二)“属性说”认为,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给社会带来一定不利后果 的属性。在该说内部,具体表述也不尽相同:有的表述为“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有的表述为“是因行为人侵 犯了刑事法律规范而给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带来危害的行为属性”;有的表述为“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对于某一社会形态 中各种利益以及整体利益的危害的特性。” 从语义学来说,“属性说”是合理的。事实说的缺陷在于将“社会危害性”等同 于“社会危害”。实际上,社会危害是社会危害性的具体表现。社会危害性具有评 价对象和评价标准的二重性:一方面它是评价对象,即行为所具有的一种客观属性;另一方面它也是一定主体对行为进行评价的标准,即对行为危害性的定性、 定量分析。因此,将社会危害性表述为“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更为合理。[1] 有学者认为,在理论刑法学上,社会 危害性有其存在的价值,但应当“将社会危害性的概念逐出注释刑法学领域”。社 会危害性并不具有基本的规范质量,更不具有规范性,它不具有实体的刑法意义。社会危害性说不仅通过其“犯罪本质”的外衣为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刑罚处罚提供 了一种貌似具有刑法色彩的理论根据,而且也在实践中对于国家法治起着反作用。社会危害性标准具有笼统、模糊及不确定性,与罪刑法定原则是对立的。 二、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问题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是刑法理论上的一对基本范畴。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是有机统一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是 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行 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社会危害性是第一性的,刑事违法性 是第二性的,刑事违法性是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所决定的。概括地说,社会危害 性与刑事违法性是一种内容与法律表现的统一关系。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 关系,也是在论及犯罪的混合概念时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混 合概念中的实质因素,刑事违法性是指犯罪混合概念中的形式因素。因此,我国 刑法学界传统的观点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由社会 危害性决定的,因而是犯罪的非本质特征。 1997年刑法典确立罪刑法定原则以后,上述通说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质疑和批

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摘要我们在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时要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来观察,全面综合各个主客观情况,而且还要透过行为的表面现象看到事物的本质,这样才能真正地正确把握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关键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复杂;易变性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主义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一系列特征。 关于犯罪的特征有几个及这些特征是什么,刑法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很大的分歧。但没有一位刑法学者否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个特征。如:马克昌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①何秉松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危害社会的属性,简称社会危害性”②张明楷曾明确指出“传统的三特征说认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特征密切联系,其中社会危害性是最本质、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其他两个特征都是社会危害性的派生与延伸”③从立法上说,“严重到需要科处刑罚的程度时才是犯罪。在此意义上说,作为犯罪基本特征的社会危害性,是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④按照陈光良的理解,“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中犯罪的犯罪的本质特征,是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否定性评价”⑤由此可见,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有意义的特征,体现了犯罪的实质内容,这也是决定是否成立犯罪的最重要基准。对此,我国刑法理论界并无太大争议,但是如何理解刑法上成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诚如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言:“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真理,并不需借助于象限仪和放大镜,而且它们的深浅程度都不超出任何中等智力水平的人的认识范围,但是,由于环境惊人的复杂,能够把握这些真理的人仅仅是各国和各世纪的少数思想家。”⑥事实上也确实如此,刑法学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问题确实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概念的厘定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社会关系)的侵害性。法益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具体说,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其中刑法所保护的生活利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只有当某种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现实的侵害或者侵害的危险时,该行为才具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某行为根本没有侵害或不可能威胁到法益时,不管行为人的内心思想多么邪恶,也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分类 (一)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指社会危害行为已经造成对社会的实际危害。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各类犯罪,大多属于这种情况。其二是指社会危害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例如,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等等。这种情况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才认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⑦ (二)根据危害的表现形态把危害分为物质性危害和非物质性危害。物质性危害是指能够具体确定和度量的,它是具体有形的物质形态;非物质性危害是指抽象的、无形的和不能具体测量的,诸如损害国家安全利益、国家机关的威望、公司企业的信誉、公民的人格和名誉等等。我们应该看到,这两种形态的危害并非对立的,两者有时候会因同一个犯罪行为而同时

浅谈犯罪的基本特征

浅谈犯罪的基本特征 西平县城镇职业高中王凡举 二O一三年三月

浅谈犯罪的基本特征 摘要:本文从犯罪的概念引出了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刑罚处罚性,并对其进行了简要分析,最后总结出犯罪的这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有的。 关键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据此,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现就其浅析如下: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在认定的犯罪的时候,应当十分注意考查行为人的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该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本原因之所在。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处罚,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的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

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的,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那么,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是由什么决定的呢?其主要决定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决定于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犯罪的手段是否凶狠,是否残酷,是否使用暴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社会危害性。例如,抢劫公私财物,就比抢夺公私财物的危害性严重,杀人后碎尸就比一般故意杀人更为恶劣。危害后果是决定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情况。例如,盗窃500元与盗窃1万元;杀死1人与杀死数人,其社会危害程度显然是不同的。战时犯罪还是平时犯罪,社会危害性也不一样。自然灾害(如火灾,水灾,地震)发生的时刻趁机作案(趁火打劫),在社会治安不好时期进行抢劫,强奸等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都要更为严重。 第二、决定于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是国家安全,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的稳定,因此,危害国家安全罪比其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放火罪、爆炸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的安全,社会危害性也很大。杀人罪危害人的生命,伤害罪危害人的健康,两者的社会危害性就有所不同。

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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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职务犯罪危害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职务犯罪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 ?职务犯罪腐蚀国家的肌体,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职务犯罪给个人家庭带来的危害直接而沉痛。 算好人生“七笔账” ?一算“政治账”,不要自毁前程,断送的是自己的事业和前程。 ?二算“经济账”,职务犯罪,葬送了自己所有的积蓄、积累,累及家人。 ?三算“名誉账”,不要身败名裂职务犯罪腐蚀了曾经的荣耀,为人所唾弃。 ?四算“家庭账”,不要妻离子散家庭本是幸福港湾,因为犯罪而葬送。愧对父母妻儿, 是贪官们深刻的心理感受。 ?五算“亲情账”,不要众叛亲离原本和谐的姻亲、血亲关系,因遭受腐败伤害而支离破碎。 ?六算“自由账”,不要身陷囹圄职务犯罪人身陷囹圄后,对自由无价有切肤之感。 ?七算“健康账”,不要身心交瘁。职务犯罪人没有发案胆战心惊,案发后身心俱疲。 个人要过好“六关” ?初始关职务犯罪行为人都是踏破了道德底线,僭越了党纪国法界限。一旦越过雷池, 人生就会变样。 ?亲情关人生在世,亲情宝贵。“父母情”、“夫妻情”、“师生情”、“战友情”、“同窗情”结 成社会“关系网”。防止“关系网”沦为“腐败网”,就要把握好“情”与“权”、“钱” 的关系。 ?交友关“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职务犯罪行业人被埋葬的“坑”,很多是“朋友”挖下的。 ?美色关典型案例揭示出“淫逸生患”的道理。所以切莫贪图色欲,遭致灭顶之灾。 ?节庆关逢年过节,婚丧嫁娶,这千年民俗若为“猎权”者利用的机会和借口。 ?小节关“不虑于微,始成大患;不防于小,终亏大德”。职务犯罪人小节不守,大节难保。 贪污贿赂罪十二罪名 ?贪污罪:

刑法毕业论文 社会危害性的刑法维度思考

刑法毕业论文社会危害性的刑法维度思考 社会危害性的刑法维度思考 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刑法在社会中发挥了重 要作用。刑法作为一种法治工具,不仅要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还需 要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对犯罪行为进行评估和思考。本文将从刑法维 度探讨社会危害性的概念、刑法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估和应对等方面进 行思考。 一、社会危害性的概念 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一个犯罪行 为的社会危害性取决于其对人身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等方面的 威胁程度。在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的评估是确定刑罚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刑法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估 1. 犯罪行为的结果性评估 刑法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估首先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结果。例如,谋杀、抢劫等涉及人身安全的罪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明显高于一般 的财产侵犯行为。因此,在刑事立法中,对不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 进行了区分,从而确定相应的刑罚幅度。 2. 犯罪行为的主观评估 除了结果性评估外,刑法还需要对犯罪行为的主观因素进行评估。 例如,故意杀人与过失杀人的社会危害性是有差异的。故意杀人行为

体现了明知故犯的恶意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明显高于过失杀人。 因此,在确定刑罚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主观故意与行为结果。 三、刑法对社会危害性的应对 1. 预防性刑罚的运用 为了应对社会危害性较高的犯罪行为,刑法中可以采用预防性刑罚。预防性刑罚主要是通过对罪犯进行剥夺自由、收容教育等手段,从而 降低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例如,对于重大暴力犯罪或恐怖主义行为,可以采取终身监禁等严厉的预防性刑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2. 刑法与其他法治手段的综合运用 除了刑法的运用外,社会危害性的评估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其他法治 手段的综合作用。例如,行政法、民事法等领域也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手段来应对特定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刑法与其他 法治手段的综合运用有助于形成完善的法治体系,提升社会对危害性 犯罪的法治效果。 3. 社会预防与教育力量的发挥 刑法在应对社会危害性时,除了重视刑罚的作用外,还需要发挥社 会预防和教育力量的作用。社会预防主要通过法律宣传、社会教育等 手段,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和行为规范。教育力量主要通过 加强法治教育,提升公民的法律素质和道德观念,从源头上减少社会 危害性犯罪的发生。 总结:

论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衡量标准

论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衡量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中国的刑法理论中,社会危害性理论占据着核心地位,是整个刑法学的基石。犯罪论研究的目的就是合理妥当地说明行为是否具备成立具体犯罪所必需的社会危害性。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危害性理论受到前所未有的批评。有学者甚至这样指出:“传统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对公民自由所形成的潜在威胁有多么可怕,它已经成为吞噬个体正当权利的无底洞,成为扼杀法治生命和真谛的刽子手。甚至可以说,只要有社会危害性范畴在我国刑法领域内继续占据帝统地位,刑事法治就永远难见天日,夭折在摇篮里是早晚的事”。此番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全盘否定也是有失偏颇的。在我看来,社会危害性理论是存在其不足之处,问题主要其中在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的冲突,与刑事违法性的冲突等等,这些冲突在理论上值得我们去思考。但是从一个新的角度来看,社会危害性作为一个历史的范畴,他会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不难看到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社会的政治、经济发生了突飞猛进的变化,社会危害性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任何一个犯罪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也会发生重大的变化。各个方面的因素都在影响着对一个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衡量。衡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日益凸显其重要性。我们应该采取法律之外和法律之内这两个角度进行具体分析。 二、法律上的衡量标准 法律上的衡量标准主要是针对司法实践而言的。任何犯罪都是作为社会评价对象而存在的,因此要从价值层面来评价,作为价值评价在法律意义上的最高追求——自由与公正是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最好的衡量标准。犯罪是侵犯统治阶级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因此要从法律规范上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衡量。在法律之内对社会危害性有一个准确的衡量标准就应该结合价值层面和法律规范这两方面来综合考察。 (一)从价值层面进行评价 所谓价值标准是指人们对一定需要满足程度的认识。具体的主要是包括社会秩序、自由和公正。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追求某种价值,如果某一种行为满足不了人们对秩序、自由和公正的需求,则证明该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社会是需要秩序的,人类渴望社会的有序化,从而在有序的社会环境中追求自己的利益。但是社会是由许多个体组成的,人们在自己的社会行为中追求自己的利益和目标的同时,必定会导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与社会秩序之间产生的冲突与摩擦,导致社会秩序远远达不到人类的需求。犯罪行为就是因此而产生,其严重破坏了社会的有序性,破坏了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社会秩序,破坏了人类安居乐业的秩序。理所当然要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作为重点控制对象而采取一定的控制策略,某一个行为的危害性程度要从对整个社会秩序的厉害关系来进行衡量,一个行为对社会的秩序造成的严重的危害,必然引起整个社会的

社会危险性的5种情形

一、社会危险性的5种情形 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社会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其程度的大小轻重,是划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错误行为的基本依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社会条件的变化而改变,故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应根据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加以判断。 刑法第13条列举的犯罪基本内容,概括起来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即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基础 (2)危害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即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 (3)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 5 )其他。 二、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取决于哪方面 一是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有差异,便会导致侵犯社会关系的行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有所不同。侵犯的社会关系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之间的关系越重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严重。 二是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犯罪的手段是否残忍,使用还是不使用暴力,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有很大影响。 三是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如行为是否造成了现实的危害结果、造成的危害结果的种类和程度等,这些因素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直接相关。四是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如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是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是偶犯还是累犯,有无预谋,动机、目的的卑劣程度,等等。这些情况对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区别 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在:部分反映社会危害性的因素同样表征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现实的社会危害性是从过去的人身危险性转化而来,而现实的人身危险性又可能转化为将来的社会危害性。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1)人身危险性是未然之罪,是犯罪的可能性;社会危害性则是已然之罪,随着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发生,并对我国刑法能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直接危害。(2)人身危险性是行为人的人身所具有的特征,而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存在。(3)人身危险性是一个变量,会随着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而社会危害性对社会造成的后果是一个定量,危害结果一旦发生就不再改变。人身危险性是人的属性,只有人才有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是行为的属性,只有行为的存在才有社会危害性。将一个不同范畴、不同属性的概念放在另一不同范畴、不同属性的概念,必将会产生逻辑上的矛盾。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大小与人身危险性的有无、大小基本上是一致的、统一的,但社会危害性大而人身危险性小的情况也并不少见。

简述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简述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因此而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犯罪行为具有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特征。本文将重点探讨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1. 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犯罪行为可能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社会恐慌等后果,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2. 违法性:犯罪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涉及到法律的界限和底线。犯罪行为通常是明令禁止的,违反了法律对人类行为的规范和限制。 3. 主体性:犯罪行为是由有具体主体实施的,即犯罪行为必须由人来实施,而不能由自然力量或非人力量来完成。人作为犯罪行为的主体,具有主观的意识和行为能力。 4. 外部行为:犯罪行为是指人的意识和行为在外部表现出来的行为,即人的行为对外界具有可见性和可感知性。外部行为是犯罪行为客观存在的重要表现形式。 5. 可公开性:犯罪行为是可以被社会公众所知晓的行为,即犯罪行为的事实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被公开并在社会上广泛传播。犯罪行为

的公开性有助于社会舆论监督和法律制裁的实施。 6. 可证明性:犯罪行为是可以通过一定的证据来证明的行为,即犯罪行为需要有一定的证据支持才能被认定。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对于犯罪行为的定性和定罪具有重要意义。 7. 社会背景:犯罪行为往往与社会背景有一定的关联,包括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文化传统、教育水平等因素。社会背景对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和类型有一定的影响。 8. 民事侵权行为:犯罪行为通常涉及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犯罪行为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制裁性。 总结起来,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包括社会危害性、违法性、主体性、外部行为、可公开性、可证明性、社会背景和民事侵权行为等。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犯罪行为的客观实质,为法律制裁和社会预防提供了依据。对于犯罪行为的客观特征的深入了解和分析,有助于加强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大学生性侵犯罪的危害与防范

大学生性侵犯罪的危害与防范近年来,大学生性侵犯罪频繁发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社会担忧。大学校园本应是传递知识、培养人才的地方,然而性侵犯罪的存在却 使得校园安全面临严峻挑战。本文将探讨大学生性侵犯罪的危害性以 及有效的防范措施。 首先,大学生性侵犯罪对受害者造成的身心伤害是极其严重的。性 侵犯不仅侵犯了个人的肉体权益,更对受害者的心理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受害者可能会感到恐惧、羞耻、耻辱等负面情绪,长期的心理伤 害甚至可能导致抑郁、焦虑等心理疾病的发生。此外,性侵犯还可能 导致受害者在学业、社交等方面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其个人发展和未 来前途。 其次,大学生性侵犯罪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深远的负面影响。校园性 侵犯问题涉及到教育公平、人权保护、社会公正等多个方面。大学是 培养未来社会栋梁的摇篮,如果在这里发生了严重的性侵犯事件,不 仅会对大学的声誉造成损害,还会对社会对高等教育产生怀疑和不信任,从而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针对大学生性侵犯罪的危害,我们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首先,加强校园安全教育。学校应该将校园安全教育纳入课程体系, 通过开设相关课程、组织讲座等形式,向学生普及性侵犯的危害和法 律法规。此外,学校还应建立健全相关机构,提供心理辅导和法律援 助等服务,为受害者提供及时的支持与帮助。

其次,加强性侵犯的预防机制。学校应建立完善的保护机制,加强 安保力量的配置,提高警觉性和应变能力。同时,学校应制定相关规 定和程序,明确性侵犯的定义、举报渠道以及处罚机制等,以确保对 性侵犯行为的严肃处理,从而起到震慑作用。 此外,大学生个人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校园中,大学生应与 他人保持适当的距离,不随意进入陌生人的房间或车辆。同时,对于 自己发生的性侵犯行为,要勇敢地站出来,及时报案并采取法律行动。此外,要学会判断和识别潜在的危险信号,不轻易相信陌生人的承诺 和要求。 总之,大学生性侵犯罪的危害是巨大的,给受害者带来的身心伤害 不容忽视,对整个社会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了预防和减少性侵犯 罪的发生,学校、社会和个人都必须承担起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完 善预防机制,提高个人自我保护意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大学校 园中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让每个学生都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

网络犯罪现状及其对社会安全的影响

网络犯罪现状及其对社会安全的影响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与之同时,网络犯罪也 变得越来越普遍。网络犯罪指的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的犯罪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诈骗、网络侵犯、网络恐吓等,给人们带来极大的困扰和危害。本文将就网络犯罪的现状及其对社会安全的影响展开分析。 一、网络犯罪的现状 网络犯罪已经发展成为一种高科技犯罪,他们利用网络技术和各种工具和技巧 进行犯罪活动。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其特点和危害性更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技术性强: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技术,难以被侦查和拦截,同时也很难被解决。 2. 花销少:网络犯罪作案主要消耗的是人力和计算机设备资源,花销相对较少。 3. 转移容易:网络犯罪可以在不同地区,国家进行,其转移隐蔽性较强,找到 犯罪分子存在极大的难度。 4. 影响范围广:网络犯罪的被害者可以是每一个互联网用户,无论其地域和身份。 现代社会的发展已经离不开互联网,越来越多的人们使用网上的电子商务、金 融交易、社交等网络服务,这些网络服务的便利性也为网络犯罪的滋生创造了条件。目前网络犯罪已经涵盖了很多领域,如网络病毒攻击、黑客攻击、骗局诈骗等,以及发起网络恐怖主义、攻击补丁、恶意代码等严重威胁国家安全的网络攻击行为,越来越多的网络犯罪威胁着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二、网络犯罪对社会安全的影响

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它对社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具体 来说,网络犯罪对社会安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经济安全:网络犯罪可以通过虚构商业交易、欺骗手段或窃取密码等方式获 得钱财,给个人、家庭和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2. 信息安全:网络犯罪可以利用惠及事件,窃取个人敏感信息和机密信息,导 致泄密、干扰、破坏等信息安全问题。 3. 社会稳定:网络犯罪也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威胁,如网络诈骗、侵犯隐私、左右选情等行为助长反社会现象,不利于社会治理和发展。 4. 国家安全:网络犯罪还可以进一步导致重大的国家安全问题,如网络攻击、 网络战争、网络恐怖主义等造成的安全威胁。 五、未来展望 遏制网络犯罪,涉及到的是技术、法制和社会多方面的调整和协调。在技术方面,应该加强网络技术体系的建设,更新网络安全系统,打造高科技水平强的系统。在法制方面,应该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惩治力度、加大对有 关线索的搜查与扫捕。在社会方面,应该加大对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力度,加强社会对网络犯罪的关注度,推动良好的网络素质以提升整个社会网络安全意识。 综上所述,网络犯罪对社会安全的影响是全方位的,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犯罪也会随之变得更加隐蔽、危险。在此背景下,加强对网络安全的整体管控和防护,成为未来一项重要的任务。只有广大网民和有关方面通力合作,才能建立更加健康、稳定的网络环境,为普及的互联网服务提供更加良好的环境与保障。

犯罪行为的社会学分析

犯罪行为的社会学分析 犯罪行为是当今社会所面临的一个严重的问题。犯罪行为不仅 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还会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直接 损害。因此,犯罪行为的社会学分析变得越来越重要。本文将从 社会学的视角出发,分析犯罪行为的原因、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一、犯罪行为的原因 社会学家认为,犯罪行为的出现与社会结构和社会文化密切相关。首先,社会结构是犯罪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社会结构 指的是社会组织的形式和方式,包括社会制度、社会秩序、社会 规范等。在某些社会结构上,会导致一些人出于利益或者情感需 要而选择违法犯罪。比如在一些社会结构不完善的国家或地区, 经济状况并不发达,教育水平较低,缺乏机会平等和法治保障, 这就会造成一些人出于贫困、无助、挫折等原因而走上犯罪道路。 其次,社会文化也是犯罪行为的原因之一。社会文化指的是一 种包括思想、信仰、价值观、艺术、语言、习俗等方面的文化体系。在一些文化背景下,会产生一些持续不断的犯罪行为。比如,在一些崇尚权力、暴力和财富的文化背景下,犯罪行为往往更加 普遍。

还有一种原因是个体因素。每个人都是独特的,不同的人会受 到不同的心理和行为影响。人们的家庭背景、性格、行为和社会 经验等都是影响个体犯罪的因素。比如一个家庭不和谐、家庭教 育不好的孩子很可能会走上犯罪道路。 二、犯罪行为的影响 犯罪行为不仅会损害个人利益,更会影响到社会的利益。比如,犯罪行为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社会风气的恶化,引起人们的 恐慌和忧虑。此外,犯罪还会对受害者造成痛苦和精神伤害,甚 至危及受害者的生命安全。犯罪行为还会影响到国家的公共安全,造成大量的经济和人力资源的浪费。 三、应对措施 为了防止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社会应该出台一系列的应对 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加强社会建设。通过经济的发展、教 育的普及、文化的推广、公民的法制教育等手段,有效地提高全 社会的素质,营造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这样才能够更好的遏制 犯罪行为的发生。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如下: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3、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而其他两个特征是由社会危害性派生出来的。 犯罪的构成条件: 1、决定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这些事实特征是立法者对具体犯罪现象抽象概括后作为认定犯罪的一般标准,任何一个具体犯罪,都可以有大量的事实特征来表现,正是这些事实特征,决定了此犯罪区别于其他一切犯罪; 2、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要件,由刑法加以规定的,由立法者选择,通过刑法加以规定的,只有通过刑法的明确规定,犯罪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3、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刑法论述题

一. 论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三大特征。 首先,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征。 2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揭示了国家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原因,阐明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 3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我国《刑法》第13条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了具体的规定。3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有的表现为实际的危害结果,有的表现为发生严重危害结果的现实危险;有的表现为物质性的危害结果,有的表现为精神性的危害。 4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概念,而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5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很多,有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的手段、方法及时间、地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个人心理状态等。(5分) 其次,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1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只有触犯刑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现代意义上的犯罪。反过来说,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不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可能构成犯罪。2我国刑法中,刑事违法性包括违反《刑法》的规定、单行刑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经济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以及违反刑法分则性规范的规定和总则性规范的规定。3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也是划分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基本界限。(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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