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合集下载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政〔2015〕47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政〔2015〕47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政〔2015〕47号梁园区、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23日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1〕2358号)精神,结合商丘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国家通过收费机制筹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一项重要政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基金收入,专项用于城市规划、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暖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凡在商丘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区域范围为2015~2030年商丘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总面积约260平方公里(包括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以省政府批复为准)。

第四条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委托市城乡规划局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包括对中心城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统一征收、统一组织入库、统一按政策办理减免手续等。

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使用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商政办〔2015〕99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商政办〔2015〕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构建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现就扶持发展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省委、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民为主体,分类扶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以家庭承包农户为基础、新型经营主体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农业经营体系。

到2020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70%以上,主要农作物规模化种植达到30%以上,主要畜禽规模化养殖达到80%以上,农业生产农机化率达到90%以上,主要环节基本实现社会化服务,农业生产组织化、专业化程度和生产经营效益明显提升。

二、工作重点(一)支持发展专业大户。

支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能手、农村致富带头人和返乡大学生发展适度规模生产经营,逐步培育为专业种养大户。

优先扶持发展种粮大户,提高种粮比较效益,提升粮食产业发展水平。

(二)大力培育家庭农场。

鼓励适度规模的种养大户通过认定备案、注册登记等转型为家庭农场,引导土地、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向家庭农场集中。

鼓励家庭农场加强联合与合作,发展成为合作社的骨干成员。

(三)提升壮大农民合作社。

支持兴办专业合作、股份合作和社区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推动跨区域合作和同业联合发展,打造一批竞争能力较强的联合社。

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梁园区、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23日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1〕2358号)精神,结合商丘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国家通过收费机制筹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一项重要政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基金收入,专项用于城市规划、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暖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凡在商丘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区域范围为2015~2030年商丘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总面积约260平方公里(包括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以省政府批复为准)。

第四条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委托市城乡规划局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包括对中心城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统一征收、统一组织入库、统一按政策办理减免手续等。

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使用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征收单位不得随意减免、截留、坐支、挪用。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90元。

具体分类征收标准为:用于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每平方米41.5元,用于城市供暖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30元,用于城市供气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13.5元,用于供水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5元。

商丘中环广场招商简介

商丘中环广场招商简介

商丘中环广场招商简介商丘简介商丘〃三商之源〃华商之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东与江苏省相望、北与山东省接壤、南与安徽省相连,为中国东引西进、通达南北的桥头堡,中原经济区东部中心城市及对外开放前沿城市,豫鲁苏皖接合部特大城市。

京九、陇海铁路在此交汇,亚欧大陆桥贯穿商丘东西全境,为国家重点开发的城市化地区。

商丘中环广场简介商丘市中环广场由福建客商总投资2.5亿元兴建,是商丘市、梁园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旧城改造项目,是商丘的名片工程。

中环广场秉承了商丘商业的传统地脉和人气,以“超前性、新理念、高起点、高标准”为目标,雄踞商丘市商业区的中心区域,是商业的黄金地段,北临民主路、南面凯四街、西面凯旋路、靠九龙广场,呈南大北小的三角型。

抢占了商丘人流量与客流量最为密集的黄金旺地,是中心广场商圈的“龙头”,周边的交通、市政、金融、通讯、银行等基础商业设施完备,紧邻闹市,商业氛围十分成熟发达,是商丘公认的传统繁华中心商圈。

中环广场总建筑面积6.7万余平方米,商业面积近4.2万平方米。

整个建筑部分由四栋主体国际风尚BLOCK商业街和一栋商务酒店组成(BLOCK的解释为:B-Business商业、L-Liefallow休闲、O-Open 开放、C-Crowd人群、K-Kind亲和。

它因兼容了商业与生活,以便捷休闲、开放和亲和的特征,强调人的生活与商业活动的相融)。

其中四栋主体BLOCK建筑商业街为地上5层,地下1层的建筑体,商务酒店为24层,4栋单体建筑看似独立又相互关联,横向交通体系上通过天桥连接,每个层面的人流引导则采用内环型人流行走系统,为了克服传统商业的竖向商业价值衰减,在42000平米的商业空间里,极尽奢华的采用了12部竖向电梯和18部自动扶梯,完美的给予商业人流以高度竖向便捷与通达,无处不在的商业设施及开发单位的大手笔的投入,确保了未来商业价值的最大化。

商丘中环广场致力于打造商丘地区集主题消费、品牌精品购物、主题餐厅、特色美食、休闲文化娱乐为一体的城市商业中心。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2016〕25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2016〕25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2016〕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8月10日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市本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投资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第五条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应坚持的原则:(一)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三)坚持科学、民主、高效的决策机制;(四)资金安排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五)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六)严格执行批准的投资、规模、标准进行建设,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七)坚持追踪问效和责任追究制度。

商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概况---亦庄·科技商会

商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概况---亦庄·科技商会

商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概况商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位于河南省商丘市,是商丘市实施转型发展、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载体和战略支撑。

经过多年的发展,该区已形成了以电子信息、高端制造等为主导的众多优势产业,其中许多企业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地理位置商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位于河南省商丘市,北邻人民路,西接公园路,东起唐贤路,南至紫荆山路,总面积约16.98平方公里。

该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对外交通主要依靠京广铁路、107国道和经过该区的京港澳高速公路等。

产业特色商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依托河南省这一电子信息产业聚集区的良好基础和优质人才资源,逐步形成了电子信息、高端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能源环保等五大支柱产业。

其中,电子信息产业是该区发展的重点,以集成电路设计、光电子、电子元器件、通信设备等为主要领域。

许多知名企业如烽火通信、华能信托、中光电等都在该区设立了总部或分支机构。

此外,商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直致力于打造高端制造产业集群,重点培育机械装备、汽车零部件、食品机械等行业,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撑。

发展优势商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主要优势在于:优越的地理位置商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处河南省中部,京广铁路、107国道、京港澳高速公路等主干道贯穿全境,交通十分便利。

丰富的资源优势该区紧邻河南省的花卉之乡-郑州市和汽车之都-平顶山市,拥有广阔的市场和丰富的资源,为企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

完善的配套设施商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有质量检测中心、信息中心、物流中心等多个配套设施,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服务保障。

同时,该区还投资建设了多个园区和企业孵化器,为初创企业提供了创新性场所和支持。

亦庄·科技商会亦庄·科技商会是商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一家商会组织,成立于2020年。

该商会致力于为会员企业提供行业交流、信息咨询、人才服务、政策宣传等全方位服务,推动商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快速发展。

关于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商丘市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方案》(商政[2022)46号),推动我县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引领消费升级、扩大社会就业,增强我县经济发展的韧性和活力,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打造“五个柘城”,实施服务业“金钥匙计划”,顺应技术革命、产业变革、消费升级趋势,以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建设现代服务业强市为目标,着力在中心引领、产业融合、创新驱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等关键领域突破发展,努力形成制度更加优化、市场更加活跃、供需更高水平的平衡发展格局,实现服务业产业倍增目标,加快构建现代服务业体系,推动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路径。

坚持创新赋能,推动供需平衡。

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以创新培育竞争力,深化技术、管理、模式创新,激发市场潜力活力,以新需求激发新供给、以新供给引领新消费,形成供需更高水平动态平衡。

坚持中心引领,推动区域协同。

强化中心城区引领带动作用,集聚高端资源要素,提升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枢纽和高端消费中心功能,推动县域服务业特色发展,提升全县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

坚持重点突破,推动融合发展。

聚焦供需矛盾突出、带动力强的科技、信息、供应链等重点行业,着力破解难题,培育竞争优势,加快服务业与农业、服务业与制造业,服务业各领域之间的融合发展。

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环境优化。

推动服务业纵深改革、扩大开放、治理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在要素保障、行业监管、政策集成等方面变革突破,破解市场主体痛点难点,建设一流的现代服务业发展生态。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现代服务业强县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基本形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水平明显提升,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速高于全市1个百分点,服务业税收、从业人员规模稳步提升。

虞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虞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虞城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国内外客商到虞城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1.县外客商在我县兴办工业生产性项目,可依法优先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

2.县外客商在我县工业集聚区和钢卷尺特色工业加工基地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每亩8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按以下标准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每亩8万元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每亩6万元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每亩4万元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大优惠。

3.投资兴办高新技术项目(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准,下同)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

4.投资建筑营业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流项目和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

5.标准厂房的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每亩50万元的,可参照本办法第2条执行。

6.投资者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工业项目的,租赁期可放宽至50年。

二、税费与财政支持7.投资兴办1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或高新技术项目,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

8.投资兴办500 万元以上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部分,从投产之日起6年内,前3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

9.新办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建筑业、服务业、娱乐业、金融保险、文化体育等企业,6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支持企业发展。

10.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虞城鼓励的其它项目,三年内免征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商丘投资置业,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商丘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使用
第一条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特别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工业项目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供应。

第二条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用地,经营期在10年以上,平均每亩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万元,(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给予投资者支持: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的支持30%;3000~5000万元的支持50%;5000-10000万元的支持80%;1亿元以上的全额支持。

第三条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品项目(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准,下同)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给予投资者全额支持。

第四条投资兴办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益事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若改变土地用途,予以收回或依法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关税费后以出让方式提供。

第五条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且建筑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流项目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

二、税费与财政支持
第六条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所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部分,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

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

第七条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品项目,从投产之日起,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

5年内缴纳所得税地方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嫁接、改造、租赁、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现有企业的,按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增值税的地方部分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

第八条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建筑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且独立核算的物流项目,从开业之日起5年内,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

所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部分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

第九条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所缴纳的契税由受益财政减半支持。

投资者兴办高新技术项目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先征收后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

投资兴办学校、医院项目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项目免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费和达到城市绿化标准的城市绿化费。

对水资源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先征收再由财政支持50%。

第十一条投资兴办500万元以上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除帮助申请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补贴资金外,应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部分,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

第十二条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建筑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且独立核算的物流项目,享受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同等优惠条件。

第十三条投资兴办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连片开发且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旧城改造、经济适用房开发、城中河道改造开发且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达到城市绿化标准的城市绿化费。

对水资源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先征收再由财政支持50%。

第十四条对标准化厂房建设配套费实行优惠。

对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的建设配套费,一层全额征收,二层减半征收,三层以上免征;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的,免征建设配套费,将原有单层厂房改建成多层标准化厂房的,不再增缴建设配套费。

第十五条对商丘经济开发区及各县(市、区)工业聚集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用电,参照省外送电价(适当确定过网费)实行大用户直供制度(低于非工业基地内项目用电价格);对投资工业聚集区基础设施建设、
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及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帮助申请河南省黄淮四市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贴息或补助。

第十六条对投资兴办成规模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的,用电价格按农业用电执行,并积极帮助申请省畜牧业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对兼并收购商丘市现有工业企业且生产规模增加1倍以上、或者投资转产更高附加值新产品的,以及对破产、停产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生产规模超过原有企业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用工三分之一的,优先推荐国家及省贴息贷款。

第十八条对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污染物减排要求、技术含量较高的重点项目,特别是对带动商丘市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业发展和扩大就业作用大的项目优先申请国家及省有关专项贴息、补助资金。

同时,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创新基金。

第十九条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商丘设立科研开发基地及科技示范区、进行科研项目合作或科技成
果转让,对商丘经济技术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优先推荐省级科技计划,同时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和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对兴办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教育培训基地,投资规模较大、办学质量较高的项目,优先推荐争取省有关教育资金及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

第二十一条投资文化产业项目,优先帮助申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支持在商丘市创建各类民间小额信贷组织、行业信用担保协会、农民互助担保协会和村镇银行,支持成立企业贷款担保中心。

对在商丘市设立的民间贷款担保公司,经国家批准后免征3年营业税。

同时,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在培育上市企业和发行企业债券等方面积极为企业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省内外大中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商丘投资建设规模化原料基地和加工企业,优先帮助申请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扶持政策;投资建设优质粮食加工基地、优质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优质林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的,优先帮助申请省农业结构调
整资金。

第二十四条投资兴办农产品出口加工型项目或农产品出口加工基地项目,优先帮助申报中央及省鼓励外贸出口的各项资金,优先推荐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帮助申请省有关资金支持,享受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企业税收实行市与县(市、区)财政分享的,兑现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分享比例分别兑现。

第二十六条外来投资者须持市发改委、市商务局(招商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有关单位审核确认其注册资金、投资额度、工程进度、资金到位证明等有关资料,并经审查符合有关优惠条款的,方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三、服务与权益保护
第二十七条对连续三年按时申报年检且守法经营的企业,年检时可免于审查,直接申报办理。

第二十八条凡属我市审批权限的投资项目,境内非政府投资和非限制类投资项目一律取消项目建议书和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实行备案制;境外投资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合同、章程实行备案制。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申办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前置审批手续不完备的,由各级政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出具同意筹建的意见,申请人可凭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筹建的意见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筹建登记。

工商登记机关对符合筹建登记条件的,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筹建营业执照。

待筹建完毕,符合登记条件后,再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严禁“四乱”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全市各级政府要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企业负担监测联系点,定期检查企业负担情况,严格控制对企业的各种检查、罚款、收费、摊派。

除法律明文规定外,不经当地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严禁任何部门进入企业检查、收费和处罚。

对企业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下级认可,联合检查、多家认可”,严禁本系统内两个单位同时对一个企业进行检查。

对重复检查、罚款和收费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副职和部门一把手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2005年8月6日发布的《商丘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商丘市商务局(招商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