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海商法中船舶碰撞责任_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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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原则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原则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原则我国海商法第165条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域发⽣接触造成的损害的事故。

”⽬前,在涉及船舶碰撞的案件如何适⽤法律,已经成为国际私法上的重要问题。

纵观有关国际公约及国内法的有关规定,综合⼀些国家的审判实践,船舶碰撞的法律适⽤主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侵权⾏为地法原则。

侵权⾏为地法原则是船舶碰撞法律适⽤的基本原则。

长期以来,传统的侵权⾏为法律适⽤规范均采⽤侵权⾏为地法原则,是国际私法上最早确⽴的原则之⼀。

船舶碰撞作为海上侵权⾏为的典型代表,理所当然地也应以侵权⾏为地法作为其基本准据法。

事实上,这⼀原则也确实为⼴⼤国家在理论和实践中确⽴。

其意义在于:⼀,船舶碰撞作为⼀种侵权⾏为通常涉及到碰撞发⽣地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与该国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因为船舶碰撞直接威胁着海上交通安全,其后果必将造成船舶、货物灭失或损坏及船上⼈员的伤亡,给国际海上运输造成巨⼤损失。

⼆,船舶碰撞作为侵权⾏为是法定之债,由法律严格加以规定,排除当事⼈的合意,因⽽⾮常明确,极易判断当事⼈的法律责任,并且适⽤起来⽅便。

基于以上两⽅⾯的原因,船舶碰撞案件原则上仍是适⽤侵权⾏为地法。

但是侵权⾏为地法原则也就有了其特定的适⽤条件,即只有在船舶碰撞发⽣于⼀国的领海或内⽔且碰撞船舶国籍不同时才适⽤侵权⾏为地法,即领海或内⽔所属国家的法律。

该原则应是船舶碰撞法律适⽤的基本原则,以便维护侵权⾏为地国家的根本利益和正常秩序。

第⼆,法院地法则。

法院地法也是解决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问题的准据法之⼀,当船舶碰撞事故发⽣在公海上且船舶碰撞的国籍不同时,法院地法便发挥出其作⽤。

众所周知,公海属于全⼈类共同所有的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在公海上⾏使管辖权,设定法律制度。

在公海上发⽣的碰撞,就没有侵权⾏为地法的存在,侵权⾏为地法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不适⽤。

《1977年统⼀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若⼲规则的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如果碰撞发⽣在领海以外的⽔域,则适⽤受理案件法院地法律。

船舶碰撞诉讼证据之辨析

船舶碰撞诉讼证据之辨析

船舶碰撞诉讼证据之辨析作者:邬辉林孙俊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6期摘要民事诉讼证据之采纳与析出是诉讼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之目的和归属,海事船舶碰撞诉讼过程中对于证据之辨析亦不例外。

但由于船舶碰撞诉讼其固有的区别于普通民事诉讼的特定属性,决定了船舶碰撞诉讼证据之辨析必须采用相应的特殊证据规则。

关键词船舶碰撞诉讼证据证据辨析作者简介:邬辉林、孙俊杰,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35-02船舶碰撞是众多海上侵权行为中最为常见的一种侵权行为。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相互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另又规定:“……虽然实际上没有发生接触,……应当依照本章(船舶碰撞)规定负赔偿责任”。

最高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在海事侵权纠纷案件中规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

法律及最高院的规定已经明确船舶碰撞不仅仅包括接触性的直接碰撞,还包括非接触性的包括浪损、避让损害等众多非接触性的碰撞形式。

如果说直接碰撞还能通过痕迹鉴定等科学的手段获取客观的证明证据,那么间接碰撞获取证据的途径就相当匮乏了,要从这些相对匮乏证据材料中去伪存真查明事实真相的证据辨析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船舶碰撞多发生于环境变幻莫测的海况中,由于水流、惯性、天气状况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很难象陆地上的车辆碰撞事故那样能较完整地固定地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的证据,相关的证据可能灭失也可能呈现与事故发生时完全不同的变化。

另外,在间接碰撞案件甚至有些直接碰撞中根本没有碰撞发生的直接证据或直接证据已经灭失,那么记载船舶航行动态的相关法律文件就成为了认定碰撞责任的重要证据,而这些法律文件由于涉及众多的人因性因素很容易被伪造或毁灭。

同时,船舶碰撞中确定责任等因素的证据还涉及众多的航海技术、造船技术及气象学等专业性极强的知识,也间接造成船舶碰撞证据的获取及采纳的特殊难度。

试述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

试述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

试述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作者:谷丽颖陈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3期摘要海上侵权行为中最为典型的就是船舶碰撞,船舶碰撞之所以一直是司法活动中的热点问题,就是因为它发生频率高和复杂。

解决我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棘手问题。

最终达到的目的是使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护。

所以,它既是船舶碰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焦点问题。

本篇论文以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几个基本问题作为本篇论文的切入点,首先对国际上和国内上的船舶碰撞的概念做初步介绍,其次对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成立要件及原则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最后讨论了我国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与建议。

关键词船舶碰撞成立要件赔偿原则作者简介:谷丽颖、陈娟,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276-02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概念的在立法上做的规定相关的国际公约对本篇论文研究讨论的问题都做过很多规定,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都是哪些规定。

如:驾驶人员驾驶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如果造成两个船舶有接触,其实接触并不是重点,重点是要有损失,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去处理这种碰撞造成损害的赔偿。

又如:其实传播的用途是很多的,有的只是用于交通运输,运一些货物什么的,运一些人员什么的。

这些都是用这个法律的相关规定,但是船舶的用途又不只是这一个,像那些军事用途和政治用途的船舶就不能试用这个法律。

还如:这个法律规定适用范围其实特别广泛,其实船舶一旦撞了,就会有伤亡,接着就会出现赔偿问题,再接着就是赔偿案件跟赔偿诉讼问题了,都适用这个法律,不论是什么原因所造成的。

即使未曾发生碰撞,也适用于此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165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概念做了一定的规定,这些规定便于我们更加完善,更加全面的理解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船舶实际上并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只是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适用本章的规定。

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定性之法理分析--以侵权责任法原理为基础展开

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定性之法理分析--以侵权责任法原理为基础展开
当今社会,侵权行为类型繁杂,不胜枚举。 侵权行为虽庞杂纷繁,但并非无章可循。 可依据一定的 原则与标准,将具体侵权行为进行归类与定性。 该种研究意义在于抽象其一般性,阐释其特殊性,继 而以不同的视阈考察某一类侵权行为的外在特征,从不同的维度揭示其内在规律。 通过分析比照,追 根溯源,探其究竟,从而将某一具体侵权行为研究引向深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行与海商法修改的时代背景下,笔者将秉持上 述指导思想与研究方法,充分运用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与逻辑方法,对船舶碰撞这一典型海上侵 权行为的类属与定性进行归纳、分析与论证,从而检视与探寻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内生本质与固有 规律,进而对海上侵权责任立法与司法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导。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64页。 〔2〕同上书,第1522页。 〔3〕Joseph Healy&Nicholas Sweeney, The Collision Law, Cornell Maritime Press,1th edition, 1998, p3. 〔4〕〔俄〕尤多维希:《船舶海事的分析和预防》,马瑞、陆仁德译,海洋出版社,第127页。 〔5〕参见司玉琢、吴兆麟:《船舶碰撞法》,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页。 〔6〕曲涛:《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4页。 〔7〕参见司玉琢:《船舶碰撞概念探析》,载《中国海商法协会通讯》2005年第3期。 〔8〕同前注〔6〕,曲涛书,第39页。 〔9〕参见郑玉波:《海商法》,台湾三民书局印行,第230页。
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定性之法理分析
—— —以侵权责任法原理为基础展开
曲 涛*
内容摘要:船舶碰撞是以船舶作为工具或载体的侵权行为,其本质上,并非物的侵权,而是人 的侵权。 一方面,船舶碰撞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而应由海商法“船舶碰撞”章予以特 别调整。 从法律适用、责任形态、赔偿原则诸方面分析,船舶碰撞均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 的特殊性。 因此,按照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原则,应将其定性为特殊侵权行为。 另一方面,船舶 碰撞侵权行为的发生,主要是因船长、船员在执行船舶航行任务时的不当行为所致,不过 船长、船员作为行为主体,其过失行为所致的侵权责任应由船舶所有人等作为责任主体代 替行为主体承担。 依据侵权责任法一般原理,船舶碰撞又可定性为准侵权行为中他人的加害 行为。 关键词:船舶碰撞 特殊侵权行为 准侵权行为 他人的加害行为 海商法 过失行为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0)05-0084-94

了解海商法中的船舶碰撞事故诉讼程序与赔偿计算

了解海商法中的船舶碰撞事故诉讼程序与赔偿计算

了解海商法中的船舶碰撞事故诉讼程序与赔偿计算船舶碰撞事故在海商法中属于重要的诉讼案件。

本文将探讨海商法中的船舶碰撞事故诉讼程序与赔偿计算。

一、船舶碰撞事故的定义与责任船舶碰撞事故是指两艘船在航行中发生相撞的事件。

根据海商法,船舶碰撞事故责任可由碰撞船舶承担,或者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由双方共同承担。

二、船舶碰撞事故的诉讼程序1. 事故报告与立案一旦发生船舶碰撞事故,责任方应立即按照规定向当地海事局报告事故并据实填写相关报告。

海事局在接到报告后会立案并进行调查。

2. 事故调查海事局将组织调查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包括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责任方的认定等。

调查人员还将会对现场进行勘查,并对涉事船舶进行技术检查。

3. 责任认定与仲裁根据调查结果,海事局将会做出责任认定,并要求当事方进行仲裁。

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也可以通过海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 法院诉讼如果在仲裁阶段无法达成一致,当事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将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对方的过失或责任。

5. 判决与执行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判决案件,并作出相应的民事赔偿决定。

判决书生效后,责任方应按照判决书的要求进行赔偿。

三、船舶碰撞事故的赔偿计算1. 损失赔偿损失赔偿包括船舶修理费、货物损失、人员伤亡及救助费用等。

责任方应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赔偿,其中船舶修理费可以通过船舶保险来覆盖。

2. 环境损害赔偿如果船舶碰撞事故导致海洋环境污染,责任方还需要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环境损害赔偿的计算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包括对生态系统和海洋生物的影响等。

3. 人身伤害赔偿如果船舶碰撞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伤害,责任方需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死亡赔偿金等。

四、船舶碰撞事故的预防措施为了减少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海商法还规定了一系列预防措施。

船舶应装备有效的导航设备,船员应具备相关技术和操作知识,同时海事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执法。

碰撞责任条款中“船舶碰撞”的含义

碰撞责任条款中“船舶碰撞”的含义

碰撞责任条款中“船舶碰撞”的含义
初北平
【期刊名称】《中国船检》
【年(卷),期】2016(0)1
【摘要】人保2009年碰撞责任条款中"船舶碰撞"的含义存在较多争议,司法实
践中的观点尚不统一,因此有必要厘清其含义。

本文中,笔者将对船舶碰撞责任条款中"船舶"的含义、"碰撞"的含义以及拖带中船舶碰撞的特殊问题分别予以阐释。

【总页数】5页(P34-38)
【作者】初北平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船舶碰撞责任保险条款研究
2.船舶碰撞责任条款之“交叉责任原则”
3.锚泊船在碰撞事故中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诉
荣成海润船务有限公司等船舶碰撞责任纠纷4.侵权法视野下互有过失船舶碰撞中
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研究5.论船舶碰撞责任条款与碰撞责任的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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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三章 船舶碰撞

海商法 第三章 船舶碰撞
第三章 船舶碰撞
第一节
船舶碰撞概述
一、船舶碰撞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船舶碰撞是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 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致使有关 船舶或船上人身、财物遭受损失的事 故。
一、船舶碰撞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二、船舶碰撞的分类
(一)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 (二)过错碰撞和非过错碰撞 过错碰撞:故意碰撞 单方过失碰撞
赔偿范围一般包括财产损失、被 扶养人的扶养利益、家庭成员服务 的丧失和精神损害。
负有过失一方负赔偿责任,若 为互有过失碰撞,过失方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互有 过失,甲船过失比例3/5,乙船过失比 例2/5。甲船船舶损失5万元,船舶修 理期间的停滞损失1万元,船上货物损 失1万元;乙船船舶损失11万元,船舶 修理期间的停滞损失4万元,第三者人 身损害3万元。 请计算两船碰撞后各方的损失以及 损失总额(分步计算)。
第三节
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一、《1910年碰撞公约》
(一)适用范围 (二)船舶碰撞责任的划分 与确定
(三)诉讼时效
(四)碰撞后的救助责任
二、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
碰规则》)
(一)适用范围
(二)驾驶和航行规则 (三)号灯和号型
(四)声号和灯号
航行灯示意图 (一)
船在夜间应悬亮航行灯(白、红、绿)
第二节
船舶碰撞的民事责任
一、船舶碰撞的归责原则
1.合理的技术与谨慎原则
2.法律推定过错原则 3.双方疏忽等效原则
4.最后机会原则
二、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1.恢复原状原则
2.直接损失赔偿原则
3.受损方应尽力减少损失原则
若船载货物发生全部损失,过失方应按货物处 于完好状态下到达目的港的市价赔偿货方的损失。 若货物为部分损失,则按目的地的完好价格减 去受损后的价格余额作为过失方的赔偿额。

浅析船舶碰撞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浅析船舶碰撞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浅析船舶碰撞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李明辉
【期刊名称】《今日科苑》
【年(卷),期】2008(000)004
【摘要】船舶碰撞事故的责任认定,是两艘及以上船舶之间发生碰撞造成损害后,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碰撞事故调查取证,并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的过程。

【总页数】1页(P218)
【作者】李明辉
【作者单位】哈尔滨海事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7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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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船舶碰撞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2.船舶定线制下碰撞事故的责任认定
3.就一起船舶碰撞事故浅析内河船舶碰撞事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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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锚
泊船在碰撞事故中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
公司诉荣成海润船务有限公司等船舶碰撞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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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6 年第 1 期
法学研究
四 、碰 撞 当 事 方 对 于 货 物 损 失 责 任 的 承 联邦最高法院在 1855 年“凯瑟琳轮诉迪金 森 ”案 审 理 后 所 确 立 的 。 在 该 案 中 ,“凯 瑟 琳 ”轮 与“圣 路 易 斯 ”轮 在 纽 约 湾 发 生 碰 撞 , 后 者 沉没, 所载石料全部损失, 法院查明在碰撞中双方都存在 过 失 。最 高 法 院 作 出 了 损 害 赔 偿 的 责 任 应 由 各 过 失 方 平 均 分担而不问过失比例的判决。最高法院认为, 平均分担损 失原则是英国通行的原则, 它已经成为多数美国下级联邦 法院采用的原则, 应当予以遵从。在船舶碰撞责任中, 适用 平均分担损失原则, 能使船舶各方在航行中付诸最大的谨 慎与警惕来避免碰撞的发生, 因而从这种意义上讲它是最 公正的原则。自 1855 年以来, 美国法院在处理互有过失的 船舶碰撞中一直采用平均分担损失的原则。
《国际商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6 年第 1 期
法学研究
论美国海商法中船舶碰撞责任
冯辉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29)
摘要: 船舶碰撞属于海上侵权行为, 为了规范各国对船舶碰撞责任的立法, 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 1910 年的《碰撞公约》。它废除了在过失标准判断上的法律推定过失原则, 确立了在碰撞责任认定方 面的过失比例原则。世界上许多的海运国家都加入了该公约, 但美国却没有加入该公约, 而且在确定 船舶碰撞责任方面适用着不同于公约的一些原则。
主次过失原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平均分担损失原 则的不合理, 只是以一种不合理代替另一种不合理。在 1975 年的 “美国诉可 靠 转 运 公 司 ” 案 中 , 地 区 法 院 认 为 双 方 的 过 失 程 度 比 例 分 别 为 25%和 75%, 并 按 照 平 均 分 担损失原则作出了判决, 联邦上诉法院虽然认为比例过 失原则比平均分担损失原则公平合理, 但却不愿偏离美 国法院自 1855 年所确立的平均分担损失原则, 维持了地 区法院的判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提出: 在海上碰撞或搁浅事故中, 当双方或多方过失共同引起 财产损失时, 损失的赔偿责任应根据各方所犯过失程度 按比例划分。只有在各当事人所犯过失程度相等或不可 能公正地确定其过失程度时, 才能平均划分损害赔偿的 责任。虽然这是美国法院首次按过失比例判定责任, 但 并未将此上升至成文法的规定。我们也不能因此认为在 互有过失碰撞的责任分担原则上, 美国已废除了平均分 担损失原则而采用了 《碰撞公约》中的过失比例原则。
三 、互 有 过 失 船 舶 碰 撞 责 任 的 分 担 原 则
船舶碰撞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如果仅以过失方作为标准来划分, 可以分为三类: ( 1) 双方 无过失碰撞, 即指不存在任何人为过失的因素, 完全由于 客观原因或原因不明所造成的碰撞, 主要是指意外事故和 不可抗力或不明原因所引起的碰撞。( 2) 单方过失碰撞, 指 一方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 3) 互有过失碰撞, 又被称为双 方责任碰撞。按照《碰撞公约》第 2 条、第 3 条及第 4 条第 1 款的规定, 对于双方无过失的碰撞, 碰撞各方互相不负 赔偿责任, 损害由过失方承担, 并且由此而造成的第三方 的 损 失 也 由 第 三 方 自 行 承 担 。对 于 单 方 过 失 碰 撞 应 由 过 失 方单独负责, 对于互有过失的碰撞, 各方按过失比例承担 赔偿责任, 只有在过失程度相当或无法判定时, 则平均承 担责任, 可见公约在互有过失的碰撞责任中确立的是过失 比例原则。
海商法是一国的国内法, 但同时又具有国际性的特 点。为了规范各国有关船舶碰撞责任的立法, 国际海事组 织和国际海事委员会先后制定了一些国际公约, 其中最有 影响力的是 1910 年的 《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 际公约》( 以下简称 《碰撞公约》) 。该公约于 1910 年 9 月 23 日 签 订 于 比 利 时 的 布 鲁 塞 尔 , 1913 年 3 月 1 日 生 效 , 《碰 撞 公 约 》确 定 了 船 舶 碰 撞 的 概 念 、船 舶 碰 撞 的 责 任 分 担 方 式 和 船 舶 碰 撞 的 过 失 认 定 原 则 。世 界 上 各 主 要 海 运 大 国 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 我国于 1994 年 3 月 5 日加入了该 公约, 我国《海商法》中的船舶碰撞一章就是根据其规定来 制定的。美国至今仍没有加入该公约, 而且在其海商法中 有 关 船 舶 碰 撞 的 若 干 规 定 与《碰 撞 公 约 》的 规 定 有 不 同 之 处, 主要表现在美国对于船舶碰撞过失认定所采用的标 准 、互 有 过 失 的 船 舶 碰 撞 责 任 分 担 的 原 则 、碰 撞 当 事 方 对 于 货 物 损 失 责 任 的 承 担 原 则 方 面 。作 者 拟 从 这 三 个 方 面 展 开论述, 使我们能够了解美国海商法中独特的船舶碰撞责
美国没有关于碰撞责任分担原则的制定法, 联邦最 高法院在 1880 年审理的“克拉拉”轮中确立了美国有关船 舶碰撞责任分担原则是: 无过失的碰撞由受害者自行承 担, 单方过失碰撞由过失方承担, 互有过失的碰撞由各过 失方平均分担。由此可见, 关于互有过失船舶碰撞, 美国采 用的不是《碰撞公约》中所规定的比例过失原则, 而是平均
任体系。
二 、船 舶 碰 撞 过 失 的 认 定 标 准
船舶碰撞属于一种侵权行为, 也应适用民法中有关 侵 权 行 为 的 规 定 。民 法 中 的 一 般 侵 权 行 为 所 采 用 的 是 过 错 责任原则, 即侵权行为人只对因其过错而引起的损害结果 承担赔偿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通常来讲, 故意而为 的船舶碰撞微乎其微, 绝大多数的船舶碰撞都是由过失而 引起的。过失是属于侵权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它 必须借助于行为人外在的表现来判断, 因此法律会规定一 些 具 体 的 原 则 作 为 判 断 过 失 的 标 准 。确 定 船 舶 碰 撞 侵 权 行 为人的过失原则主要有: 一是通常的技术和谨慎的原则, 它不仅包括驾驶船舶方面的通常技术和谨慎, 还包括管理 船舶方面的通常技术和谨慎。二是法律推定过失原则, 是 指违反法定航行规则时, 法律便推定其具有过失, 除非行 为人能够证明在当时情况下背离航行规则是必要的, 或者 在 当 时 条 件 下 违 反 规 则 是 不 可 能 导 致 船 舶 碰 撞 损 害 。三 是 双方过失等效原则, 是指碰撞双方均有过失并持续到碰撞 时刻, 每一方的过失都能导致碰撞的发生, 并且难分主次, 则各自承担 50%的责任。四是最后机会原则, 是指如果一 船的过失造成了危险局面, 对方船可以察觉并有充裕的时 间和机会采取防范措施, 但却没有采取而导致了碰撞的发 生, 则应由有最后机会却没有利用的一方承担碰撞的全部 损失。
关键词: 法律推定过失原则; 过失比例原则; 平均分担原则; 主次过失原则; 互有过失碰撞条款 [中图分类号] D996.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 4034- ( 2006) 01- 0095- 03
一 、引 言
海上货物运输历来具有风险大的特点, 特别是在航 行技术不发达的时期,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碰撞 事故。虽然随着现代造船业和航海技术的进步, 船舶安全 航行的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但与此同时, 船舶的通航密 度也在增大, 海上运输也日益繁忙, 船舶的驾驶也越来越 复杂, 这些又构成船舶航行中的新危险, 因而船舶碰撞事 故仍频有发生。一旦发生碰撞事故, 不仅会引发船舶本身 的 损 失 , 同 时 还 会 引 起 货 损 、共 同 海 损 、海 难 救 助 、海 上 保 险 等 一 系 列 问 题 。所 以 有 关 船 舶 碰 撞 责 任 在 各 国 海 商 法 中 占有重要的地位。
平均分担损失就是让各方承担全部损害的一半, 事 实上是遭受损害较小的一方赔付给损害较大的一方。这 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司法成本, 不会在判断双方的 过失程度上浪费时间, 但在一些情况下, 特别是在一方 过失极其主要, 另一方过失极其次要时极易产生显失公 平 的 后 果 。 例 如 一 方 的 过 失 为 90% , 另 一 方 的 过 失 为 10%的 情 况 下 更 是 如 此 。 为 了 避 免 这 样 的 结 果 , 联 邦 最 高法院在 1893 年审理的 “纽约市”案规定了一种主次过 失原则, 即主要过失方应对损失负完全责任, 次要过失 方可不负责任。在此案中, 美国“纽约市”汽轮与英国 “海伦”帆船在新泽西州沿海相撞, 后者沉没, 船长及 3 名船员遇难, 所载食糖全部损失。最高法院认为, “纽 约市”汽轮在雾中全速航行, 听到帆船雾号后不仅没有 减速, 继而又改变航向, 犯有严重过失, 属于碰撞的主 要 过 失 方。 “海 伦” 帆 船 在 紧 急 的 情 况 下 虽 然 也 改 变 了 航向, 但属于紧急中的过失, 是次要过失方。主要过失 方“纽约市”汽轮应对损失负完全责任, 次要过失方 “海 伦 ” 帆 船 可 不 追 究 责 任 。1893 年 以 后 , 美 国 法 院 在 审理互有过失碰撞案中, 实际上是遵循平均分担损失原 则, 并伴之以主次过失原则。
虽然“宾西法尼亚规则”对促进船舶严 格 遵 守 航 行 规 则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该规则无视船舶碰撞责任的因果 关 系 要 件 , 给 违 反 规 则 一 方 带 来 过 重 的 、不 合 理 的 举 证 责 任。《碰撞公约》第 6 条规定:“关于碰撞责任方面的过失问 题的一切法律推定, 均应废除。”许多国家都已不再把法律 推定过失责任原则作为判定过失的标准, 但美国仍固守这 一规则。
美国法院在船舶碰撞过失认定标准方面一直采用 “宾西法尼亚规则”。此规则因 1874 年美国法院审理的“宾
西 法 尼 亚 轮 ”案 而 得 名 。 在 此 案 中 ,“宾 西 法 尼 亚 ”汽 轮 和 “玛丽”帆船在新泽西州桑迪湾附近相撞, 后者沉没, 船长、 二副及 4 名船员遇难, 货物全部损失。“玛丽”帆船船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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