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船舶碰撞责任的理赔范围
船舶险碰撞责任条款的责任范畴探析

船舶险碰撞责任条款的责任范畴探析[摘要] 不同保险条款对“碰撞责任”的规定有许多不同。
英国协会条款仅承保船舶碰撞责任,而我国人保船舶保险条款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还承保船舶的触碰责任,不过其触碰责任的范围并不相同。
英国协会条款所承保的碰撞责任仅限于船舶间的直接接触,并不承保间接碰撞责任;而我国人保船舶保险条款是否承保间接碰撞责任尚存在争议。
英国协会条款仅承保四分之三的船舶碰撞责任,而我国人保船舶保险条款则承保四分之四的碰撞、触碰责任,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则承保四分之三的碰撞、触碰责任。
三者对间接损失的保险责任也有所不同。
[关键词碰撞责任;触碰责任;直接碰撞;间接碰撞;四分之三;四分之四船舶碰撞是最常见的一种海上事故,它不仅直接威胁着海运安全,而且往往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由于船舶碰撞会造成双方甚至多方的损害,因此碰撞事故中的船东除了可能承担自己的财产损失外,还可能承担因碰撞给他方造成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对于自己的财产损失,船东通常可以通过投保船舶(船壳)险的方式获得保障;但是对于碰撞他方的赔偿责任则需要另行投保责任险方可得到补偿,因为单纯的船舶(船壳)险是不承保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的。
由于碰撞事故中的船东需要得到船舶险和碰撞责任险的双重保障,因此出于方便投保以及索赔理赔的需要,保险人便在船舶(船壳)险中增加一项“碰撞责任”条款来附加承保船舶对他方的碰撞责任,这也成为各国商业船舶险的一个通行做法。
不过同为“碰撞责任”条款,不同国家、不同保险条款对“碰撞责任”的规定仍有许多明显的差别。
由于这直接关系到船东能在多大范围内得到补偿,关系到保险人提供多大程度的保障,因此本文将以英国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和人保(PICC)船舶保险条款为依据,并结合中英两国实践,从“碰撞责任”条款是否承保触碰责任,是否承保间接碰撞责任,以及是承保四分之三还是四分之四碰撞责任三个方面入手,来探讨船舶碰撞责任险的保险范围问题,以厘清其责任范围,明确其赔偿标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
人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人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保养、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为、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船舶保险事故理赔协议(全损)

船舶保险事故理赔协议(全损)一、背景本协议为船舶保险的全损理赔事故协议,旨在明确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理赔事宜能够公正、合理地进行。
二、定义1.全损:指船舶因遭受事故或灾害而无法修复,且修理费用高于船舶总值的情况。
2.被保险人:指购买船舶保险的当事人,即享有保险权益的一方。
3.保险公司:指承保船舶保险的保险机构,即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方。
三、理赔责任1.被保险人应在发生事故或灾害后的最短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和必要的信息。
2.保险公司将派遣专业人员对船舶进行评估,确认是否达到全损标准。
3.如船舶被确认为全损,保险公司将赔偿被保险人船舶的总价值,即保险金额。
4.理赔金额将在双方协商一致后支付给被保险人。
四、理赔程序1.被保险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书,书面描述事故细节和损失情况。
2.保险公司将指定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据、报告和其他必要文件。
3.保险公司将根据勘察结果和相关资料,作出全损认定并通知被保险人。
4.双方将进行理赔金额的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5.保险公司将在理赔金额确定后,尽快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项。
五、其他条款1.若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在理赔事宜上存在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向相关法律机构申请仲裁或开展诉讼。
2.本协议仅适用于船舶全损理赔事故,其他非全损情况将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进行理赔。
3.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且生效之日起有效,直到理赔事宜完全解决为止。
六、免责声明1.若船舶全损是由于被保险人故意导致的,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理赔责任。
2.若船舶全损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处理。
船舶碰撞后怎么赔偿船舶的损害

船舶碰撞后怎么赔偿船舶的损害船舶的碰撞不同于车辆的碰撞,它的复杂程度远⼤于⼀般的交通事故。
⾸先它本⾝的价值就很⾼,⽽且它的构成也是⼗分复杂,⼀旦发⽣事故,它的船体、舱中的船员、仓库⾥的货物都有可能受到损坏。
⽽且各个国家的法律并不⼀样,对于如何赔偿更是有着它的争议。
所以许多⼈都对船舶碰撞后怎么赔偿船舶的损害有所疑问。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原则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遵循民事侵权赔偿的⼀般原则,但⼜有其⾃⾝的特点。
具体⽽⾔,包括以下⼏⽅⾯:1、恢复原状原则恢复原状,本意是恢复到原来的状况,是指加害⼈通过赔偿使受害⼈的财产或经济地位尽可能恢复到如果他没有遭受损害⽽本应具有的财产或经济地位,它是各国处理民事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也体现在相关国际公约中。
2、全⾯赔偿原则全⾯赔偿原则是指对致害⼈的侵权⾏为,不论⾏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为⼈是否受刑事、⾏政制裁,均应根据财产损失的多少、精神损害⼤⼩,确定民事赔偿的范围。
法律规定全⾯赔偿的⽬的,⼀⽅⾯是为了补偿受害⼈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或精神上的损害,另⼀⽅⾯也是为了教育和制裁违法⾏为⼈。
全⾯赔偿原则是各国司法实践的通例,是现代侵权理论的基本原则之⼀,它同样适⽤于船舶碰撞侵权⾏为。
但各国就全⾯赔偿原则所确定的具体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并不完全⼀致。
⼀般⽽⾔,船舶碰撞全⾯赔偿⼀般包括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伤亡的损害赔偿和采取预防措施的费⽤等。
但是全⾯赔偿原则在海商法中受到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制度、对物诉讼制度、过失责任制度等的限制。
3、受害⽅应尽⼒避免损失扩⼤的原则在船舶侵权损害发⽣后,⽆论是财产的受害⼈,还是⼈⾝伤亡的受害⼈,时常存在故意扩⼤损害的现象,以借机向加害⽅索取更多的赔偿。
为平等地保护加害⼈和受害⼈的利益,在各国长期的海事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受害⼈减轻损失的相应义务",并以此作为确定船舶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原则之⼀。
保险公司对船舶碰撞责任的理赔范围

保险公司对船舶碰撞责任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对船舶碰撞责任的理赔范围案情:A保险公司于2004年3月承保B船公司货轮一艘,双方约定采用A保险公司的船舶保险条款的一切险责任范围规定。
该条款关于“碰撞责任”部分载明:“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的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另规定“被保险船舶在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时需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和补交保险费,否则保险人对此不承担保险责任”。
2005年2月,该货轮在拖引驳船的过程中因操作失误致使被拖驳船与其他船只碰撞,被撞船只受损后向该B船公司提出索赔,B船公司则向A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
A保险公司就该索赔是否属于赔付责任问题与B船公司产生争议。
分析: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A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船舶在拖驳过程中引起的碰撞责任是否需要进行赔付? 船舶碰撞一般包括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我国《海商法》第165条实际上是对船舶直接碰撞作了规定:“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根据这一定义,构成船舶直接碰撞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要有损害后果;二是要有接触;三是接触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四是接触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
很明显,本案中的被保险船舶并没有与他船发生接触,因而该碰撞不属于直接碰撞。
对于间接碰撞,我国《海商法》第170条也作了规定:“船舶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即指间接碰撞。
根据该条规定,船舶间接碰撞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船舶要有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的事实,即要有过失;二是必须有损失;三是过失与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但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存在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事实的船舶应是指《海商法》所规定的船舶,即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不包括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DOC)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人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精品管理资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保养、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为、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远洋船舶保险的免赔额规定和赔偿处理

远洋船舶保险的免赔额规定和赔偿处理船舶保险的免赔额是指,被保险船舶发生保险风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风险事故损失额的比例或一定数额免于赔偿。
(一)免赔额的适用范围全部损失、共同海损、碰撞责任、救助费用或施救费用的赔偿均不适用免赔额规定。
(二)免赔额按每次事故扣除免赔额应在每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总额中扣除。
(三)因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赔偿应视为一次事故,保险人只扣除一次免赔额远洋船舶保险的赔偿处理(一)全部损失1.被保险船舶发生完全损毁或严重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被保险人不可能避免地丧失该船舶,保险人可按全部损失赔偿。
2.被保险船舶在预计到达目的港日期超过2个月后,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时,保险人可按全部损失赔偿。
这种情况称为船舶失踪,可视为实际全损。
3.当被保险船舶的实际全损已不能避免,或者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以及这些费用的总和超过船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保险人可按全部损失赔偿。
这种情况称为推定全损。
船舶保险的推定全损是指发生海难事故后,被保险船舶尚未达到完全损毁的程度,但救助费用、修理费用的任何一项或两者之和,估计要达到或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的损失。
保险人核实损失情况后,不管接不接受委付,都要按全部损失赔偿。
如果被保险人不提出委付,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的损失只能按部分损失的.办法处理,赔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二)部分损失1.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的部分损失均予以赔付,并且对于受损零件的重新置换不扣减折旧费用。
2.保险人对船底的除锈或喷漆费用不予赔付,除非这些费用与船舶损失有直接关系。
3.船东为使船舶适航做必要的修理或按惯常进入干船坞时,如果被保险船舶同时需要为所承保的损坏进行修理,那么进出船坞或船坞的使用费用应平均分摊。
(三)船舶碰撞责任单一责任和交叉责任两种计算方法。
保险人对船舶碰撞责任的赔偿按交叉责任方法计算。
(四)被保险人为获取和提供资料及文件所花费的时间和劳务,或被保险人委派和以其名义行事的任何经理人、代理人、管理或代理公司的佣金或劳务费用,保险人均不予赔付,除非保险人事先同意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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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船舶碰撞责任的理赔范围
案情:
A保险公司于2004年3月承保B船公司货轮一艘,双方约定采用A保险公司的船舶保险条款的一切险责任范围规定。
该条款关于“碰撞责任”部分载明:“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的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另规定“被保险船舶在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时需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和补交保险费,否则保险人对此不承担保险责任”。
2005年2月,该货轮在拖引驳船的过程中因操作失误致使被拖驳船与其他船只碰撞,被撞船只受损后向该B船公司提出索赔,B船公司则向A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
A保险公司就该索赔是否属于赔付责任问题与B船公司产生争议。
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A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船舶在拖驳过程中引起的碰撞责任是否需要进行赔付?
船舶碰撞一般包括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我国《海商法》第165条实际上是对船舶直接碰撞作了规定:“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根据这一定义,构成船舶直接碰撞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要有损害后果;二是要有接触;三是接触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四是接触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
很明显,本案中的被保险船舶并没有与他船发生接触,因而该碰撞不属于直接碰撞。
对于间接碰撞,我国《海商法》第170条也作了规定:“船舶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即指间接碰撞。
根据该条规定,船舶间接碰撞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船舶要有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的事实,即要有过失;二是必须有损失;三是过失与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但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存在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事实的船舶应是指《海商法》所规定的船舶,即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不包括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然而在本案中,被保险船舶与被拖驳船在拖驳的过程中,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一个拖驳船组,而拖驳船组并不属于前述船舶概念的范畴,因而拖驳船组这一特殊的船舶组合形式不能成为《海商法》第170条规定的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的主体。
因此,本案所涉的被保险船舶与他船的碰撞也不属于间接碰撞。
从上述分析来看,本案所涉及的因碰撞而引起的被保险船舶责任并不在承保范围之内,因此,保险公司不必对此进行赔付。
另外,保险合同中还有这样的规定:“被保险船舶在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时需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和补交保险费,否则保险人对此不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39条的规定,对于该免责条款,只要A保险公司在B船公司向其投保的时候,已经尽到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该条款并按要求进行解释的义务,那么,由于B船公司的被保险船舶在进行拖驳作业之前并没有征得A保险公司的同意,A保险公司也可以此来抗辩B船公司的索赔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