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山东省政府一般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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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5〕3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5〕3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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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财库〔2015〕31号
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程序,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制定了《2015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现予以公布,请照此执行。

附件:2015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
财政部
2015年1月6日
——结束——。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地方债务【发文字号】财库[2015]64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5.03.12【实施日期】2015.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2015年3月12日附件: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一般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四条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2015年3月18日附件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

第四条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

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第六条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6•【字号】鲁政办字〔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4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6日山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1 总则1.1 目的1.2 工作原则1.3 编制依据1.4 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领导小组职责2.3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 预警监测3.2 信息报告3.3 分类处置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4.2 政府财政重整计划4.3 舆论引导4.4 应急终止5 后期处置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5.2 评估分析6 保障措施6.1 通信保障6.2 人力保障6.3 资源保障6.4 安全保障6.5 技术储备与保障6.6 责任追究7 附则7.1 预案管理7.2 预案解释7.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目的加快构建省市县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全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1.2.1 分级负责省政府对全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设区的市级政府对市本级及所属县(市、区,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下同)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责,县(市、区)级政府对本县(市、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2号-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2号-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2号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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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2015年第2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5年记账式附息(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已完成招标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计划发行20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200亿元。

二、本期国债期限1年,经招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3.14%,2015年1月15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后至1月19日进行分销,1月21日起上市交易。

三、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2016年1月15日(节假日顺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5年1月14日
——结束——。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鲁财债〔2020〕7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11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第三章绩效目标管理第四章绩效运行监控第五章绩效评价管理第六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提高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使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要严格执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健全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管理,事后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环节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牵头组织工作,政府专项债券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是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第五条政府专项债券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在项目入库阶段,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产出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集资金合规性、偿债能力安全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六条事前绩效评估主要针对专项债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部门立项、规划、土地、环保等批复文件进行评估,重点关注项目的公益性、收益性、资本性和投向合规性,以及未来年度偿债能力、风险防控等内容。

财预2015-32号-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财预2015-32号-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财预【2015】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2015年3月18日附件: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

第四条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

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第六条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如有分配至市县级的新增规模,应在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县级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分市县新增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分配省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85号——决定第一次续发行2015年记账式附息(十九期)国债

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85号——决定第一次续发行2015年记账式附息(十九期)国债

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85号——决定第一次续发行2015年记账式附息(十九期)国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5.11.11
•【文号】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85号
•【施行日期】2015.11.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债
正文
财政部公告
2015年第85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第一次续发行2015年记账式附息(十九期)国债,已完成招标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国债计划续发行280亿元,实际续发行面值金额 280.5亿元。

二、本次续发行国债的起息时间、票面利率等要素均与2015年记账式附息(十九期)国债相同,即起息日为2015年9月8日,票面年利率为3.14%,按年付息,每年9月8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0年9月8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经招标确定的续发行价格为101.29元,折合年收益率为2.98%。

本次续发行的国债从招标结束后至11月16日进行分销,从11月18日起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300亿元合并上市交易。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201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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