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1.09•【字号】豫人社〔2018〕4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8〕4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9日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4号)、人社部和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筹原则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工伤保险基金由省本级、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分别管理,省级建立调剂金制度。
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深化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制的具体体现。
有利于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有利于在全省范围内均衡工伤保险基金,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禁制售和使用盗版职业培训教材及相关教辅读物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禁制售和使用盗版职业培训教材及相关教辅读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20•【文号】劳社厅函[2007]259号•【施行日期】2007.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禁制售和使用盗版职业培训教材及相关教辅读物的通知(劳社厅函[2007]2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年来,一些地方盗用出版部门的专用出版权,非法印制或复制销售职业教育培训教材及有关教辅读物;一些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使用质量低下、粗制滥造的各类盗版职业教育培训教材及教辅读物。
这些行为不仅影响了职业教育培训的教学质量,而且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材的使用管理,遏制制售和使用盗版职业教育培训教材及相关教辅读物的侵权盗版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强法制观念,严禁制售和使用盗版职业教育培训教材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我部关于加强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材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职业培训机构严格遵守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严禁制售和使用盗版职业教育培训教材,营造“拒绝盗版,从我做起”的良好氛围。
二、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自查活动(一)认真组织自查活动。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2007年9月至11月,集中三个月时间对本辖区内使用的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教材及教辅读物进行自查清理。
重点是查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订购、制售和使用盗版教材及教辅读物。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安排部署自查活动,制定自查方案,明确自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及具体要求。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4年劳动节放假安排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4年劳动节放假安排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4.04.11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4年劳动节放假安排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7号)精神,为便于各地、各单位及早合理安排工作,现将2024年劳动节放假调休日期安排通知如下:
5月1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5天。
4月28日(星期日)、5月11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各单位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11日。
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各种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在收支、管理等环节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监督举报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伪造门诊或住院病历、处方,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将非参保人员冒名就诊或住院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5.未经参保病人同意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转嫁给病人负担的;
6.将交通肇事、医疗事故、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不符合社会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及非医药费用列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社会保险基金超范围支付的。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用来访、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事项应当事实清楚。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地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
第六条 对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受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举报,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查证属实的社会保险基金金额的2%-5%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100元,最多不超过5000元。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对举报人增发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三条 对恶意举报、编造违规事实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举报人的责任;举报事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凡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举报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社保卡社会保险基金试题及答案

社保卡社会保险基金试题及答案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社保卡社会保险基金试题及答案一、必答题(18题)(一)判断题(18题)1、听取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社会保险监督权的一种重要方式。
()依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六条。
2、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第十六条(财社字[1999]60号)。
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时,可以由一名监督人员进行。
()依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八条。
应有两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进行。
4、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依据:《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豫劳社基金[2008]1号)第十五条。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七条。
6、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依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八条。
7、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账户,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
()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第二十九条(财社字[1999]60号)。
8、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依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一条。
xx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办法

xx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办法一、引言为了鼓励xx学院的毕业生积极参与就业,提高毕业生就业率,提升学院的社会影响力,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本办法旨在表彰那些在就业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毕业生,以此激励其他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准备就业,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二、奖励对象及条件本奖励办法适用于xx学院所有已经就业的毕业生。
参选毕业生需满足以下条件: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2、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违规记录;3、积极参与校园招聘活动,对就业有突出贡献。
三、奖励标准及方式根据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工作表现以及用人单位的评价,我们将设立以下奖项:1、最佳就业奖:表彰在就业工作中表现最优秀的毕业生;2、优秀就业奖:表彰在就业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毕业生;3、就业贡献奖:表彰在促进学院与用人单位合作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毕业生。
奖励方式将采取荣誉证书、奖金和推荐信等方式进行。
其中,“最佳就业奖”和“优秀就业奖”的奖金额度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四、评选程序及时间安排1、评选程序: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学院提交个人简历及就业证明材料,由学院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2、时间安排:每年度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五月份进行评选和颁奖。
五、监督与实施1、本奖励办法由xx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2、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院将取消相关奖项的评选资格;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结语我们希望通过实施本奖励办法,能够进一步推动xx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我们也希望借此机会,引导和激励更多的在校学生就业,积极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为未来的职业生涯做好充分准备。
为了积极应对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新形势和新挑战,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预警能力和决策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预警机制暂行办法》。
本办法的目的是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预警机制,通过对就业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突出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好的就业服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豫人社规〔2019〕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豫人社规〔2019〕7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统一规范全省的工伤认定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伤认定管辖权限。
根据属地原则,工伤认定工作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接办理的工伤认定事项(包括老工伤确认)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不含县(区)]和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二、规范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工伤认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交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材料。
按照“放管服”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尽量简化证明材料,具有替代作用及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取得的其他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三、在工伤认定受理环节中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意见执行:(一)申请工伤认定时,申请人无法提供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出具补正通知书,告知其通过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北京市政策细则:(可落户)二ΟΟ七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印发《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获得者市财政每人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人民币2万元。
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将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优秀技能人才可获免税政府津贴、培训补贴:建立技师津贴制度,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100名政府技能津贴获得者,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作满5年以上高级技师还可获得北京户口:“来京务工的高级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便有希望获得北京市户口。
”记者从一些国有企业获悉,今后对于本市紧缺、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只要在本市国有全资、控股、参股的大、中型企业工作满5年以上,贡献突出,经企业同意,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批准后,可办理进京手续。
与此同时,为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本市将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以及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
湖南省政策细则: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并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享受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企业可按不低于400元/月的标准执行;获得湖南省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及以上称号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职工所在岗位的特点,按不低于800元/月的标准确定其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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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市(县、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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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联系方式 拟奖励金额 授奖方式 举报内容及 案件查处结果 监察机构 负责人意见 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负责人意 备注 附件2 ××市(县、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 根据《河南省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你举报 违反劳动保 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为案件的查处提供了主要线索和证据,符合举报奖 励条件,决定奖励人民币元。
第十条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和劳 动保障部门都应当建立和健全奖励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国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奖励资金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 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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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于年 月 日前到 领取奖金。 ××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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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对同一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同一事实多人 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个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应当根据举报人的意愿 确定授奖方式,并以信函或者电话形式通知举报人。
受奖励的举报人可根据情况,选择亲自领奖、委托领奖或者邮寄领奖的受奖 方式。举报人或者被委托人领取奖金时,应当携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确认的受奖方式领取奖金;逾 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审批制度。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 案件,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由案件承办人填写《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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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 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十)其他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 第四条举报事项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有明确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的行为主体; (二)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掌握;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举报人非涉案人; (五)举报人署真实名称并提供有效联络方式。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来人、信函、电话或电子邮 件等方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接受到的举报线索审核后,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及时告 知举报人。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具体额度按照罚没金额的2%-5%确定,但每案最低不少于 2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举报人举报第三条第十款所指其他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并 提供了重要线索和证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得以查处,没有罚没款的,可在前款 规定的幅度内酌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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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条举报下列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得到奖励: (一)用人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使用童工的。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女职工和未 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四)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 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五)用人单位或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六)职业介绍机构违反《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被禁止的行为的;提供虚假信息,伪造 、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 未经许可和登记的组织或个人,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七)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骗 领许可证的; 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 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其他违反《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行为的。 (八)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 规章行为的。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河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8-08-11 【实施时间】2008-08-11 【时 效 性】有效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1、举报奖励审批表(式样) 2、举报奖励通知书(式样)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河南省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促进劳动保障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贯彻落实,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以下统称劳动保障违法 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