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法律程序简史
读《正当法律程序简史》有感

读《正当法律程序简史》有感正当法律程序,是英美法的核心概念,它使诸如法治、经济自由、个自治以及免于政府专断行为的侵害等价值观念具体化,因而一直以来备受法学家、法官及律师的关注。
《正当法律程序简史》一书以其精确的语言总结了五百年法律发展的恢弘历史,为人们描述了正当法律程序观念发展演变的清晰轨迹。
人们通过这条轨迹可以准确的了解正当法律程序这一重要概念所包含的广泛的问题。
其次,本书作者没有按照通常讲故事的方法,而是以一种非常规的方法研究正当法律程序这一重大课题,那就是通过透彻分析正当程序发展史上的经典案例,提炼出正当程序的两大范式,并细致入微的探讨了这些看似极为抽象的范式在各种具体的情境下如何将法治的基本价值、人类的基本价值与案件的事实相结合,从而得以具体化于判决以及对于判决的论述中,来充分阐释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发展及演变,其精深之处难以尽言。
虽然正当法律程序是作为美国宪政制度的一部分发展起来的,并因此而局限于一个国家,但是,正当程序概念包含了一种具有普世价值的观念——法治观念,即要求审判公开,法官独立以及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决——这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
在美国,正当程序也使得其他一些价值观念得以具体化,这些价值观念包括:经济自由、个人自由、免授专横的政府行为侵害,而这些观念都应得到每一种法律制度的保护。
“哪里没有公认不变的法律箴言,哪里的公民就和农夫处于一样的境地,农夫们的田地没有被任何界标或是众所周知的边界所划分。
他们很可能会诉诸法律,但未必可能会获得满意的判决。
法律箴言就如同界标一样。
”杰里迈亚·史密斯如是说。
法官们在许多个别案件的判决中创造了普通法,对一个案件的判决不仅是解决了一个具体的争议,而且提供了指导其他类似案件判决的规则。
“相似的案件应当得到相同的判决”或许是一项基本的司法规则。
普通法历史中的核心矛盾是,判决似乎产生于规则之前,即在法律制定之前就已经存在并开始用以判决案件。
正当法律程序

正当法律程序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正当法律程序”这一概念至关重要。
它宛如法治大厦的基石,支撑着整个法律体系的公正与公平。
那么,究竟什么是正当法律程序呢?简单来说,正当法律程序指的是在进行法律活动时,必须遵循一系列公正、合理且合法的步骤和规则。
这些步骤和规则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实施过程是公平、透明和可预测的。
想象一下这样的场景:一个人被指控犯了罪,但在审判过程中,没有给他足够的时间准备辩护,没有让他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也没有公正地审查证据。
这样的审判结果能让人信服吗?显然不能。
因为它违背了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具有多个重要意义。
首先,它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法律面前,每个人都应当有机会为自己的权益进行申辩,有权利知晓对自己的指控以及相关证据。
只有通过正当的程序,这些权利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其次,正当法律程序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当人们看到法律的实施是遵循着公正合理的程序时,他们会更愿意相信法律、遵守法律。
反之,如果法律程序混乱、不公正,人们就会对法律失去信任,法律的权威性也将受到损害。
再者,正当法律程序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通过公正的程序解决纠纷和争议,可以避免矛盾的激化,减少社会冲突,营造一个更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那么,正当法律程序具体包括哪些要素呢?通知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相关部门在采取对公民权利有影响的行动之前,应当给予公民充分的通知,告知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行动的原因和依据等。
这样,公民才能有所准备,为自己的权益进行维护。
听取陈述和申辩也是必不可少的。
当事人应当有机会向决定者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解释自己的行为。
决定者在做出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此外,证据的审查也必须公正合法。
证据应当经过双方的质证和辩论,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只有基于合法有效的证据做出的决定,才是令人信服的。
在实际生活中,正当法律程序的落实并非一帆风顺。
有时,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程序不公正的情况。
浅谈正当法律程序

浅谈正当法律程序
浅谈正当法律程序
摘要:我国习惯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视为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关系,法律程序都乏独立地位。
司法活动常把实体正义作为最高追求和终极目的,而程序只是依附实体而存在,只考虑程序的外在工具性价值,忽视甚至否定程序自身所具有的独立性价值。
关键词:正当程序独立价值
所有的法律活动都要履行一定的程序,但有了法律程序不等于就有了正当程序。
什么是正当程序?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正当程序的独立性价值应如何体现?这一连串问题都是值得去思考和探究的。
俗话说,理论指导实践,只有先搞清楚法学理论问题,方能更好的指导与运用到司法实践中。
一、正当程序在不同国家的发展与地位
正当程序始于西方国家,是其法律传统与法制观念的必然产物也是现代法治实践的必然产物,在英国和美国等国的法律条款均有体现。
在美国,正当法律程序的条文虽然简短,但在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中却发展为了内容极其丰富的体系。
正当法律程序在我国被提及的时间并不长,但由于几千年积淀下来的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惯性思维和价值观念,正当程序在中国遭遇了严重的水土不服,司法中对程序的忽视和公然背离远不只是个别现象。
这几年接连曝光的冤假错案、刑讯逼供案、离奇死亡案让大众渐渐意识到正当程序的价值,根深蒂固的传统程序观正面临着质疑和挑战。
正当法律程序简史读后感

《正当法律程序简史》读书笔记第一部分:引论,着手处理案件(一)内容概述1法律箴言如同界标一样。
对于一个“首例案件”,一个普通法官对于法律箴言有很大的依赖,而不是案例汇编。
培根的《法律箴言》被判决书中广泛引用,直到二十世纪因为箴言过于简单化,不能表述复杂的法律学说才从法学教育中消退,但由于其浓缩了规则,便于阐述法律原理而在实务中仍然使用着。
法律箴言有正当法律程序、遵循先例等。
2、正当法律程序的发展史。
正当法律程序一词产生于英国,在美国联邦宪法中两次出现,其英国最初含义为“英国人权利”,是一种限制王权、保障人民自由和财产手段,具有程序正当的含义,而有美国发展为限制立法权,向实体正当演绎,在社会经济从所有权---契约----民权的转化进程中,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不断扩大了。
全书从“让一个人成为自己的法官”、“剥夺甲方授与乙方”、“剥夺甲方”三个方面探索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很有趣味!3、普通法法官如何处理案件?归纳规则---识别与案件的联系点,不同点。
书用中用一个父子回答为例子说明。
(二)阅读体会与质疑:1正当法律程序,我个人认为就只是一个“程序合法”的含义,没有想到发展成实体正当,普通法人真善于演绎!2、中国有正当法律程序吗?译者认为“在我国,学术界对正当法律程序的研究尚示展开,更未将其上升到宪政层次加以研究”,是译者的初衷;我认为我国《宪法》第条和《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包含了正当程序的含义,只是学者没有运用本词解释;3、关于法律箴言的运用,我发现张明楷的《刑法格言的展开》就是很意义的尝试,让我受益非浅,看来中国的学者已开始了法律箴言的研究与运用了:4、本节中“小孩子们说,你让他去做吧”,这句话即使联系上下文也不能理解。
例如,LID-DOG在中文中应译为“领头羊”而不是“领头狗”,中国人从历史上一般养一只狗。
本句应当转化而不是直译呢?第二部分判例一让一个人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程序的正当性(一)内容概述1、一部法律可以让一个人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不能,因为利益冲突让人失去公正,不能作出公正判决。
论正当法律程序

论正当法律程序正当法律程序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公正、公平、公开、合法的审判和裁决的一系列程序。
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要素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听证、公正裁判、法定程序和公众监督。
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无论个人的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者其他身份背景如何,法律都应当对所有人适用,并且法律程序中没有歧视和偏见。
其次,听证是正当法律程序的重要环节,它确保了当事人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提供证据,同时也有权利知悉对方的观点和证据,以便双方在公正的环境中进行辩论和辩解。
公正裁判是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要求,它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做到公正、客观、中立,不受任何外界压力和干扰。
法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程序和规则,法官和当事人必须依法办事,不能随意逾越或者违背法律的规定。
最后,公众监督是保障正当法律程序的重要手段,它通过媒体、公众和社会组织的监督,确保司法机关的工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正当法律程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保障了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在正当法律程序下,当事人可以享有公正的审判和裁决,确保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正当法律程序保障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只有在公正的程序下,法律才能发挥其公平正义的作用,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同时,正当法律程序也是法治社会的基础。
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人们才能够相信和依赖法律,才能使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力得到有效的实现。
然而,在实际中,正当法律程序的落实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司法资源的不足导致了审判的延期和拖延,影响了正当法律程序的实施。
另一方面,官僚主义和腐败问题也对正当法律程序的实施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司法资源的配置和管理,加大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评价,确保正当法律程序的有效实施。
总之,正当法律程序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保障了个人的权利和利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是法治社会的基础。
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宪法的至信、至尊、至上从而实现宪法权威。
法律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通常又译为“正当法律程序”或“正当程序”。
它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观念与宪法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光大在美国,传播于全球。
注重程序公正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
在我国,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同时缺乏自然法的法律文化基础,程序意识相对落后,正当程序观念亦不发达。
编辑本段作为宪法原则的正当法律程序(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英国的法律渊源: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代《自由大宪章》,是西方古代“法的统治”观念与自然法学说的产儿。
1215年英国国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对正当法律程原则作了初步规定。
大宪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它损害”。
尽管这个法律文件的产生是英国贵族联合起来限制王权的产物,同资产阶级革命和民主宪政并无直接联系,但在西方宪法学界,它被认为具有可以约束其它普通法的效力,因而被誉为保护人民自由权利的最初的成文宪法性文件。
“非经国法判决”不被追究责任或被加以损害这一用语被写入《自由大宪章》之时,仅指刑事诉讼必须采取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被告人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主要用以在刑事诉讼中对封建贵族权利进行保护。
在随后的爱德华三世时代,1354年英国国会通过的第二十八条法令即《自由令》第三章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或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或剥夺其生丰之权利。
”这条规定首次以法令形式表述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并扩大了正当程序的适用范围。
1679年,议会中反对国王的辉格党人为了保障自己不受国王任意逮捕,提出并通过了《人身保护法》。
刑事诉讼法之一 正当程序

• 2、英美法系产生正当程序观念的原因: • (1)陪审团审判和作为其前提的当事者主义的诉讼结 构,因为陪审团的评判不提示理由只给出结论,其结果 是否真正符合客观真实无从检验,只能由程序的正确来 间接支持结果的妥当性。 • (2)遵循先例。因为事实上并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案件, 所以辩护人说这个案件要遵循先例的辩论的技术和程序 就显得尤为重要。 • (3)衡平法的发展。因为衡平法是法官自己根据事实 情况,法外自由裁量作出合适的决定,因此,保证结果 “正确”的只能是程序。
• (2)今天实体法已经放弃了法律完美无缺的神 话(罪刑法定),更多地依赖于程序过程中法官 的判断。今天,法官借助一般条款,通过解释以 至创制法律来适应社会和价值观的变化、应对新 事物,也得到广泛的承认。 • (3)在特定情形下限制实体法的实施(自诉或 不起诉案件)。
• (二)程序正义的功能 • 1.使由于程序进行蒙受了不利结果的当事人不得 不接受该结果的作用,因为正当的程序给予其充 分表达的自由; • 2.对社会整体产生的正当化效果。
第一章 法律正当程序
一、程序法的基本理念
• (一)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 一般认为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的工具,是“助法”。但 是,程序法的学者认为,“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理 由如下: • 1、历史来看:自古以来都是先有程序的诉讼方式,再 有通过这些诉讼方式的总结而上升为实体法的历史现实。 • 2、现实来看:实现实体法内容的方法归根到底是由程 序法所规定的诉讼过程,实际上程序法对这个过程进行 的调整结果总会归结到实体法上去。换言之,诉讼的实 际结果由于诉讼程序或具体程序的差异可以有极大的不 同,如不同的证据规则要求不同而导致内容的不同。因 此,程序法是具有实体内容形成作用的法的重要领域。
• (2)保障个人权利的正当法律程序 • 1950年斯韦特诉佩因案(黑人和白人不能 同校的规定),法院认为德克萨斯州大学 法学院对黑人学生隔离的做法,使黑人学 生在学校享有的资源严重少于白人学生享 有的资源,违反了“平等法律保护”原则, 并且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了黑人法学院 学生(未来)的财产权。 • 1973年的权 • (1)罗斯福新政之后,强烈反对法院对经 济的放任自流。最高法院改变态度,支持对 经济的立法型干预,放弃了对契约自由的保 护。在西海岸宾馆诉帕里什案件(西海岸宾 馆挑战华盛顿州的最低工资合宪性)中,法 院认为,联邦宪法并未谈及契约自由,只谈 及自由和禁止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对自由的剥 夺,在禁止剥夺之内,宪法不承认绝对的和 不受控制的自由,自由意味着没有专横的限 制,而不是免于处于社会利益的合理规制。
正当法律程序

程序始于纠纷,纠纷的本质是关于问题处理意见的矛盾, 程序就是为了沟通意见并使意见达成一致。 程序要求当事人相互对立或竞争,但又不排斥协商解决问 题
正当法律程序内含着制度性妥协机制,使交涉过程制度化。
三、正当法律程序的要素
★对立面:
对立面是指存在着复数的利益对立或竞争的主体 在正当法律程序中,当事人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同时又
二、正当程序的特征
★ 角色的分化
分化‚是指一定的结构或者功能在进化过程中演变成两个以 上的组织或角色作用的过程‛。 在正当法律程序中,决定权被分解于整个程序过程之中,程 序参加者扮演着各自的角色,并根据程序法的规定各司其职、 互相配合、互相牵制。程序中的角色分化后,每一个角色都 是以一个符号的形式存在,就法官的角色而言,法官只需知 道戴着原告、被告‘面具’的抽象当事人,而不需认识‘面 具’背后的具体人‛。程序法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各种程序角 色的程序权利和义务。 在正当法律程序中,每一个角色都参与了具体的决定过程, 而非法官一人或一方单独决定,
★传播于全球
现在,世界各国都有了自己的正当法律程序制度,尽 管他们也许并不使用‚正当法律程序‛这个称谓。比 如说,在法国就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防御权‛制 度;德国基本法也吸收了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
注重程序公正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 正当程序原则已经成为一国宪政的基石。在我国,由 于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同时缺乏自然法 的法律文化基础,程序意识相对落后,正当程序观念 亦不发达。
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总是能够使纠纷得以及时、 有效、公正、合理地解决,相反的,偏私的或不合 理的法律程序往往使纠纷的解决过程出现种种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0应急治安三
正当法律程序简史
贝卡里亚刑法学的核心思想:
既保护个人的自由,又维护了社会的必要秩序,既承认个人的欲望是人自然本性的正常表现,又要求防止这种欲望的冲突使社会陷入混战,这是贝卡里亚刑法学的核心思想。
要掌握好这一微妙的界限,必须依靠对行为与社会的厉害关系的精确计算,而听信不得对行为人内心“邪恶”程度的道德判断。
1.意大利的切萨雷。
贝卡里亚是(A)的代表人物
A.刑事古典学派
B.刑事人类学派
C.形式社会学派
D.报应……
2.贝卡里亚认为运用刑罚时应遵守三条规则,下列不属于规则的是()
A.刑罚必须及时
B.刑罚不可摆脱,即刑罚的必定性
C.刑罚的严酷性
D.刑罚与犯罪的对称
3.欧洲大陆国家刑法的主要渊源,不包括(D)
A.罗马法
B.日耳曼习惯法
C.教会法
D.自然法
4.贝卡里亚认为优秀的刑事程序法律,应当规定(ABCDE)
A.实行陪审制
B.审判公开
C.犯罪的证据公开
D.反对刑讯逼供
E.恰如其分地确定证人和犯罪证据的可信度
5.贝卡里亚提出的预防犯罪的措施包括(ABCDE)
A.法律制定得明确和通俗
B.让光明(即知识、科学的掌握)伴随着自由
C.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
D.奖励美德
E.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
6.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法》一书中所称的“易感触的力量(motive sensibili),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
(对)
7.正当法律程序是英美法的核心概念,他时(ABCDE)等价值
A.法治B.经济自由 C.个人自治 D.个人免于政府专断行为的侵害E.国家权力的受限
8.《正当法律程序简史》一书包括的主要内容有(ABCDE)。
A.引论:着手处理案件
B.判例一:让一个人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程序性的正当程序
C.判例二:剥夺甲方而授予乙方——意义不明确的范式以及经济上的实体性正当程序
D.判例三:剥夺甲方——非经济的实体性正当程序
E.结论:正当法律程序——程序与实体
9.在19世纪的最后25年,美国的正当程序也已经包括了意义重大的对立法权力宪法限制。
正当程序已经发展到不再仅限于要求行政部门如何执法,也涉及及立法机关的所作所为:也就是说,正当程序已经具有了实体方面的内容(对)
10.“实体性正当程序”这一短语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次使用于(C)
A.1875年
B.1945年
C.1948年
D.1965年
11.“实体性正当程序”这一短语为美国最高法院在1948年首次使用(对)
12.“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是实体性正当程序的要求。
(错)
13.让一个人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是违反自然公正原则的一个标准例证。
(对)
14.1970年的戈德伯格诉凯利一案,美国最高法院不仅定义了正当程序的程序要求,而且认可了一类新的实体内容:“福利权益”(对)
15.正当程序概念包含了一种具有普适价值的观念——法治观念,即要求审判公开,法官独立以及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决——这些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
(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