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辛普森”案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辛普森案件的法律启示(3篇)

第1篇摘要:辛普森案件是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和影响力的刑事案件之一。
案件涉及法律程序、证据标准、种族关系等多个方面,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反思。
本文将从辛普森案件出发,探讨其中的法律启示,包括证据标准、程序正义、种族关系等,以期为我国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一、引言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电视名人奥兰多·琼斯在洛杉矶的一所公寓内被杀害。
经过调查,警方认定辛普森是凶手。
然而,在1995年的审判中,辛普森被判无罪。
这一案件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和讨论,成为了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例。
本文将从辛普森案件出发,探讨其中的法律启示。
二、证据标准1. 证据的证明力辛普森案件中的证据包括DNA证据、目击证人证言、物证等。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和陪审团对于证据的证明力产生了分歧。
这表明,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证明力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对于证据的证明力,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明确规定,要求证据必须充分、确实、有证明力。
2. 证据的排除规则在辛普森案件中,部分证据因程序违法被排除。
这反映了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司法中的重要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证据排除规则,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程序正义1. 陪审团制度辛普森案件采用了陪审团制度。
这一制度在保障程序正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可能受到舆论影响等。
我国在借鉴陪审团制度时,应充分考虑这些问题,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2. 公开审判辛普森案件的审判过程公开透明,这有助于保障程序正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公开审判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外,应当公开进行。
公开审判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种族关系1. 种族歧视辛普森案件涉及到种族歧视问题。
在审判过程中,部分陪审员和公众对辛普森的种族背景产生了偏见,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辛普森杀妻案件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电视名人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贝弗利山家中被残忍杀害。
案件震惊了美国乃至全球,引发了广泛关注。
辛普森作为嫌疑人,在案件发生后不久被捕。
经过长达一年的审判,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无罪,引发社会舆论哗然。
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对辛普森杀妻案件进行探讨。
二、案件争议1. 证据不足辛普森杀妻案件的关键证据是一双血手套。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专家证人表示,手套上的血迹与辛普森的血型不符。
此外,辛普森在案发现场留下的鞋印也与他的鞋号不符。
因此,许多专家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的犯罪行为。
2. 陪审团偏见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团成员被指控存在种族偏见。
据称,一些陪审团成员在审判前就表示对辛普森的偏见,认为他作为一名黑人,不可能是无辜的。
这种偏见可能导致陪审团在审判过程中对辛普森的判决产生不利影响。
3. 法律程序问题在审判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成功地将案件定性为“名人案件”,使陪审团成员对辛普森产生同情。
此外,律师团队还利用了法律程序上的漏洞,为辛普森争取到了无罪判决。
三、法律分析1. 证据规则在刑事案件中,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责任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然而,在辛普森杀妻案件中,证据存在不足之处,无法达到这一标准。
因此,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无罪。
2. 陪审团制度美国采用陪审团制度,旨在让普通民众参与司法审判,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然而,在辛普森杀妻案件中,陪审团成员的偏见可能导致审判结果出现偏差。
3. 名人效应在辛普森杀妻案件中,名人效应对审判结果产生了重要影响。
律师团队利用了名人效应,使陪审团对辛普森产生同情,从而影响了审判结果。
四、案件反思1. 证据的重要性辛普森杀妻案件提醒我们,证据在刑事案件中至关重要。
只有确凿的证据才能确保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责任得到证实。
2. 陪审团制度的完善针对陪审团制度存在的问题,各国应加强陪审团成员的选拔和培训,确保陪审团成员具备公正、客观的审判能力。
辛普森案件用法律思维(3篇)

第1篇摘要:辛普森案件是美国司法史上一宗备受争议的案件,涉及谋杀罪。
本文将从法律思维的角度,对辛普森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探讨法律原则、证据标准、辩护策略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以期为我国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尼科尔·布朗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曼在洛杉矶的家中被残忍杀害。
警方很快将嫌疑人锁定为前橄榄球运动员奥兰多·詹姆斯·辛普森。
经过长达一年的侦查,警方搜集了大量证据,包括现场指纹、血迹、作案工具等。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辛普森的辩护律师成功地将案件逆转,辛普森最终被宣判无罪。
二、法律思维分析1. 法律原则(1)无罪推定原则。
根据《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任何人在未经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辛普森案件充分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即在审判过程中,法庭对被告人的罪责持怀疑态度,必须由控方提供确凿证据。
(2)证据标准。
美国刑事诉讼中,控方必须证明被告人有罪,且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
在辛普森案件中,辩护律师通过质疑证据的可靠性,使陪审团对控方的证据产生怀疑,从而影响案件的判决。
2. 证据标准(1)指纹证据。
警方在案发现场提取了辛普森的指纹,并将其与现场指纹进行比对。
然而,辩护律师指出,指纹鉴定存在误差,且现场指纹可能被污染,导致鉴定结果不可靠。
(2)血迹证据。
警方在案发现场提取了血迹,并证明血型与尼科尔·布朗的相符。
辩护律师则提出,血迹可能被误认,且血型鉴定存在误差。
(3)作案工具。
警方在辛普森家中找到了血迹和凶器,辩护律师则质疑这些证据的来源,认为其可能被伪造。
3. 辩护策略(1)证据质疑。
辩护律师通过质疑证据的可靠性,使陪审团对控方的证据产生怀疑,从而影响案件的判决。
(2)心理战术。
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向陪审团展示辛普森的善行,试图使陪审团对辛普森产生同情,从而降低其对辛普森的指控。
(3)舆论引导。
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利用媒体舆论,试图影响公众对案件的看法,为辛普森争取更多支持。
从辛普森杀妻案浅谈程序正义

从辛普森杀妻案浅谈程序正义【摘要】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美国在上个世纪通过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例确立起了程序至上的刑事司法理念。
本文从陪审团制度和证据规则等方面对辛普森杀妻案做了详细解读,从而引导论述了程序正义原则的含义、在英美的历史发展及其存在价值和弊端,并据此对中国的司法建设提出了意见。
【关键词】程序正义原则;辛普森杀妻案;新刑诉美国人说:“辛普森杀害妻子的鲜血连上帝都看见了,但法律没看见,所以辛普森无罪。
”在轰动全美的辛普森杀妻案中,虽然大多数美国人都相信辛普森杀了人,但又普遍认为判决辛普森无罪释放是公正的。
这是为什么呢,其实,辛普森能够洗脱罪名,关键在于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
下面,就让我们结合辛普森杀妻案来揭开程序正义原则的神秘面纱,了解它的存在价值。
一、辛普森杀妻案案情简介1994年6月12日,洛杉矶市警察接到报警,发现辛普森以前的白人妻子尼克尔和她的一位白人男友被人刺杀于她的住所门前。
经过现场勘察,警方怀疑凶杀嫌疑犯是尼克尔的前夫辛普森。
然而辛普森杀妻案经过一年多的审理,检方自始自终缺少谋杀现场的证明人,也未能找到谋杀的凶器,而且其所列的作案时间表不能服众,许多问题难以解释。
最重要的是检方的血迹证据也出了问题。
辛普森陪审团在分析了113位证人的1105份证词后作出了裁决――1995年10月3日上午法庭正式宣布辛普森无罪。
二、程序正义原则在本案中的体现辛普森杀妻案审理的整个过程都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原则。
这里仅就其中的主要程序作一个说明。
(1)本案陪审团的组成中体现的程序正义原则。
陪审制度是英美法中一个独具特色的制度。
在法律规定的应实行陪审团审裁的案件中,陪审团在法院的主持和指导下,享有独立参与法庭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权利。
法院只有在陪审团做出裁决之后才能行使判决权,而且判决的性质必须与裁决的性质保持一致。
这也就是说,陪审团如果裁决有罪,法官才能做出有罪判决;否则,即使法官同意,也不能做出有罪判决。
辛普森案件中的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1994年,美国洛杉矶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谋杀案,涉嫌者是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詹尼·辛普森。
辛普森案件不仅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问题的思考。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辛普森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洛杉矶警察局接到报警,发现两名女子被残忍杀害。
经过调查,警方认定受害者是辛普森的前女友妮可·布朗和她的好友罗纳德·戈德曼。
随后,辛普森被警方逮捕,并被控以两项一级谋杀罪。
三、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1. 证据问题(1)DNA证据在辛普森案件中,DNA证据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DNA证据的提取、保存和鉴定等方面存在诸多争议。
一方面,警方在案发现场提取的DNA证据中,部分样本受到污染,导致鉴定结果不准确;另一方面,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对DNA证据的鉴定过程提出了质疑,认为鉴定结果存在瑕疵。
(2)物证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警方提取的物证中,部分物证被证实为伪造。
例如,警方在辛普森家中发现的血迹,经鉴定并非来自受害者,而是来自其他来源。
这些物证问题对辛普森案件的审理产生了重要影响。
2. 证人问题(1)警方证人在辛普森案件中,部分警方证人因涉嫌作伪证、串供等问题被曝光。
这些证人的证词对辛普森案件的审理产生了负面影响,使得案件审理过程变得扑朔迷离。
(2)受害者家属证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者家属证人因情绪激动、表述不清等问题,导致其证词可信度受到质疑。
这些问题对辛普森案件的审理产生了重要影响。
3. 法律程序问题(1)律师团队在辛普森案件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采取了“审判律师”的策略,即试图将案件焦点从辛普森的罪行转移到警方和检方的错误上。
这种策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2)陪审团辛普森案件的陪审团由一名白人、一名黑人、一名亚裔和六名拉丁裔组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陪审团成员对案件的看法存在分歧,这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结果的不确定性。
程序正义美国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程序正义是美国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之一,它强调的是法律程序本身的重要性,认为公正的程序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
本文将以美国法律案件为例,分析程序正义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并探讨其在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
二、程序正义的内涵程序正义是指法律程序本身公正、合法,能够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
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正性:法律程序应当公正,保障当事人平等参与,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
2. 透明性:法律程序应当公开透明,让当事人了解诉讼过程,提高司法公信力。
3. 合法性:法律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审判结果合法有效。
4. 及时性:法律程序应当高效便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美国法律案件中的程序正义1. 辛普森案件1994年,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被控谋杀前妻及其男友。
在审理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利用程序正义原则,成功为辛普森辩护。
他们通过质疑证据的真实性、揭露警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使陪审团对案件产生怀疑,最终导致辛普森被判无罪。
2. 奥斯卡·洛佩斯案件1992年,美国少年奥斯卡·洛佩斯被控绑架、强奸和谋杀。
在审理过程中,洛佩斯的律师团队通过程序正义原则,揭露了警方在侦查过程中的非法取证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洛佩斯的指控,使其获得自由。
3. 奥斯卡·斯宾塞案件2006年,美国黑人男子奥斯卡·斯宾塞被控谋杀。
在审理过程中,斯宾塞的律师团队通过程序正义原则,揭露了陪审团中的种族歧视现象。
法院最终判决重新审理此案,保障了斯宾塞的合法权益。
四、程序正义的作用1. 保障公民权利:程序正义能够保障公民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力滥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促进司法公信力:公正的程序能够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任。
3. 维护社会稳定:程序正义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4. 推动法治进程:程序正义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有助于推动法治进程。
辛普森案件中的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1994年,美国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谋杀案——尼科尔·布朗和罗纳德·戈德曼被谋杀。
凶手身份一度成谜,直到一年后,前橄榄球运动员奥兰多·约翰·辛普森被控谋杀两人。
然而,经过长达三个月的审判,辛普森最终被判无罪。
这一案件引发了全球范围内对法律问题的广泛讨论。
本文将从辛普森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出发,探讨案件背后的法律争议。
二、辛普森案件中的法律问题1. 证据问题辛普森案件中的证据问题备受争议。
在审判过程中,警方提取了大量的物证,如血迹、毛发、指纹等。
然而,这些证据在法庭上却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部分证据在提取过程中可能存在污染,导致无法准确判断。
其次,部分证据的来源不明,如部分血迹被证实并非来自案发现场。
最后,部分证据的鉴定过程存在问题,如指纹鉴定专家被指控存在造假行为。
2. 证人证言问题在辛普森案件中,证人证言同样存在诸多问题。
部分证人因受到压力或威胁,未能提供真实证言。
例如,目击者科琳·科弗利在庭审过程中承认,曾因被威胁而改变证词。
此外,部分证人因与辛普森有利害关系,对辛普森存在偏见,导致其证言可信度降低。
3. 法律程序问题辛普森案件中的法律程序也存在诸多争议。
首先,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存在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如非法搜查、监听等。
其次,法庭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例如,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在审判过程中多次提出证据存在问题,但法庭并未给予足够重视。
4. 种族歧视问题辛普森案件中的种族歧视问题备受关注。
辛普森是一位黑人,而受害者尼科尔·布朗和罗纳德·戈德曼均为白人。
在审判过程中,部分媒体和民众对辛普森存在种族歧视,认为其因种族背景而获得无罪判决。
此外,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也存在种族歧视倾向,如部分法官和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出对辛普森的偏见。
5. 新闻媒体的影响辛普森案件中的新闻媒体影响不容忽视。
在审判过程中,媒体对辛普森进行了大量负面报道,导致公众对辛普森产生偏见。
辛普森杀妻案件法律条文(3篇)

第1篇一、引言辛普森杀妻案件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刑事案件之一,其审判过程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旨在对辛普森杀妻案件中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析,并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二、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尼桑维尤市的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伦·辛普森的前妻尼科尔·布朗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在辛普森家的住宅前被杀害。
警方在现场发现了一些与辛普森有关的证据,如血迹、指纹等。
随后,辛普森被控犯有双重谋杀罪。
三、法律条文解析1. 证据规则(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在辛普森杀妻案件中,警方主要收集了间接证据,如血迹、指纹等。
根据美国法律,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推断出案件事实的证据。
(2)排除非法证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程序,不得侵犯公民的住宅、人身、财产。
在辛普森案件中,警方在搜查过程中涉嫌侵犯辛普森的住宅权,导致部分证据被排除。
2. 辩护策略(1)无罪辩护辛普森的辩护律师采取了无罪辩护策略,强调警方调查过程中的失误和证据不足。
(2)证据质疑辩护律师对警方收集的证据进行了质疑,包括血迹、指纹等,试图证明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的犯罪事实。
3. 法律适用(1)陪审团制度美国采用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12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被告是否有罪进行裁决。
在辛普森案件中,陪审团最终裁定辛普森无罪。
(2)双轨审判制度美国实行双轨审判制度,即刑事审判和民事诉讼可以同时进行。
在辛普森案件中,尽管刑事审判结果为无罪,但民事审判中辛普森被判定对布朗和戈德曼的死亡负有责任。
四、适用指南1. 证据收集与审查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侦查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辩护策略与审判程序辩护律师在为被告人辩护时,应充分运用法律知识,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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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辛普森”案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摘要:“辛普森”案作为“世纪审判”,以其被告人名望之高、耗资之大、历时之久、判决结果与公众预期之冲突成为当代“英美法系”法学研究的经典案例。
此案涉及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与证据学等诸多学科,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全方位、多角度的研究材料,本文将以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为视角,人权建构理论为基础,比较论证为方法,针对“程序正义”原则的七个核心规则展开论证,达到集思广益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地目的。
关键词:辛普森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无罪推定陪审团制度1994年美国著名影星奥伦萨尔.詹姆斯.辛普森(Orentnol .G. .Sympson )因涉嫌谋杀其前妻妮可.辛普森被起诉,在检方握有优势证据,社会舆论倾向于被告有罪的前提下,陪审团一致裁定辛普森被告罪名不成立。
该判决给全球法学界以强烈震撼,其“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体现与运用引起诸多思考。
反观我国佘祥林在狱中度过了11载铁窗生涯,我们不禁疑问,是什么导致了赵作海、佘祥林、杜培武、李久明等诸桩冤案?是执法人员的素质使然还是刑事诉讼制度自身存在重大缺陷?在强调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先进理念统领之下,在同样拥有完整的刑事诉讼组织体系和审判监督机制的我国,冤假错案不断的症结究竟在哪里?同样是疑点重重的杀妻案,为什么佘祥林与辛普森的境遇如此不同?在辛案审结十五年以后,本文旧事重提,旨在以辛普森案为基础探索“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法理蕴涵及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
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Due Process of Law)的内涵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定义和法源美国宪法并没有对正当法律程序涵义做明确界定,对正当程序的理解,主要依靠联邦最高法院对其适用的解释,从而赋予这种宪法的弹性条款以实际应用的意义。
丹宁勋爵认为:“我所说的‘法律的正当程序’,即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的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的使用,法律援助顺利的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
”〔1〕在现代法治的话语体系中,正当法律程序体现了一种价值取向,并具有实质和形式的双重含义:即在实质意义上,是指除非依据适当的法律,权利和自由不可被剥夺;在形式意义上,意味着一旦要由法律来决定的行为,就必须遵循适当的程序。
收稿日期:2010- 10 - 01作者简介:曹雪辉(1973—),男,河北容城人,硕士,河北大学讲师。
美国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来源于英国普通法的“自然正义”理念(Natural Justice),该原则自然的认为公平、正义的权力是与生俱来不言而喻的。
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人非经贵族院依法判决或者遵照王国的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公权,或对其放逐,或受到任何伤害、搜查或者逮捕。
”1354年,英国国会通过的《伦敦威斯敏斯特自由令》第二章第28条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或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或剥夺其生存的权利。
”这是最早见诸于法律文件中的“正当法律程序”用语。
后世把这两个法律文件视为英美普通法中具有宪法意义的正当法律程序的最早渊源。
随着英国的殖民活动,正当法律程序理念传入美国。
1787年汉密尔顿提出了“正当法律程序”一词。
1789年,麦迪逊将“正当程序”写入《权利法案》初稿中,并被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第十四条修正案所确定。
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正当法律程序”可以分为“实体性正当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 )和“程序性正当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
实质性正当程序是对联邦和州在立法方面的限制,检验据以执行的法律本身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程序性正当程序则涉及法律的实施过程,专注于政府政策执行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政府施加惩罚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特点和分类美国正当法律程序是宪法的产物,但美国宪法只是对“正当法律程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联邦最高法院已经逐渐而坚定地发展出了一套以宪法前10条修正案(权利法案)为核心的,规则细密且相对明确的程序保障体系,形成自己独特的正当程序方法论一一即在解释正当程序条款的外衣下,行使着修正宪法的权力以及遵循判例所固定的基础规则。
联邦宪法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对发生在美国境内的诉讼都具有约束力,禁止政府未经合乎美国公平、正当观念的程序便剥夺人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换句话说,政府对人民采取任何可能不利的措施,必须遵循已经固定的程序方面的惯例与方式。
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包含实体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
实体性正当程序指的是程序法本身的正义性,起到了将新的价值观纳入宪法的作用,程序性正当程序则是美国对抗式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和灵魂。
用福塔斯大法官的话说:“坚持宪法施加的程序保障并非是一种技术上的细致末节……这些程序是我们的文明社会的核心、良知和灵魂。
这是人们从很早的时候起就为之奋斗和牺牲的基本原则。
如果不是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在国家将我们送进监狱或者剥夺我们的生命的时候,还有什么自由可言呢?”〔2〕(三)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七项基础原则美国宪法的文本200多年来一字未变,其26条修正案的前十条就是妇孺皆知的“权利法案”。
源于良好的法学、哲学基础,出于对法西斯践踏人权的反思,美国民众对限制警察为代表的公权力极为重视,在本世纪中期在美国司法领域产生了“正当程序革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一系列规则,从而使正当程序更加明确:(1)无罪推定。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
(2)反对自我归罪权。
在刑事程序中,被告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
(3)律师全案救济制度。
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
(4)陪审团制度。
被告人有权知道被指控之罪的性质、内容和理由,且享有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公开审判的权利。
(5)毒树之果。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即任何人的身体、住宅、财务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搜查、扣押或侵犯。
(6)超越合理怀疑。
控方对指控的罪行的证明必须达到不容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
(7)禁止二次困境。
被告人基于同一罪行只能被审判一次。
此七项规则互相联系补充构成了美国诉讼制度的精髓所在,权利法案在美国公民和司法界的至上地位决定了美国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保障人权、限制公权、保障司法独立。
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辛案的作用和体现(一)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无罪推定理念就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在经过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公开之审判确定有罪之前,均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理念在上述七项基本规则中具有第一位次的指导意义,与其他规则形成了相互融合、彼此交错的统一关系。
因此,本文将“陪审团制度”和“禁止二次困境”之外的五项规则纳入无罪推定的统领之下,以避免行文的累赘。
1.强调了对被告人人权的保护源自于“无罪推定”的理念,美国人在法庭上通常西装革履与一些国家被告人身着囚服迥异,政府没有权利强迫被告在判决前穿囚服,更不能带刑具,被告人力求给陪审团以“正人君子”的印象。
在辛普森一案中,辛普森一袭灰色西装,声音低沉而忧伤,比平时做节目更加绅士就是这个道理。
至于刑讯逼供、超时羁押、音信断绝、饮食恶劣、不予医治等等司法顽疾更是不可容忍的。
如果说上述表现只是一种表征,在无罪推定理念的统领之下,犯罪人最直接的人权体现就是“反对自我归罪权”和“律师全案救济制度”。
“反对自我归罪权”(Privilege Against Self)和“保持沉默权”(The Right of Remain Silent),这两项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赋予的权利在法律界称为“米兰达权利”(Miranda Rights),经1966年最高法院审理米兰达控告亚利桑那州一案得以固定。
本案中,在辛普森被捕之时,警方向其宣读了“米兰达权利”充分的保证了其人身权利。
米兰达权利之所以被多个国家、国际公约所确立,其原因就在于这个制度本身符合人类共同的保障人权的需要,符合人性的内在要求。
赋予被告人沉默权以免除自证其罪,并设置相应的保障制度,可以有利遏制刑讯逼供,同时保护被告人的个人隐私与尊严。
源于美国社会习惯,在警方讯问之后,辛普森得知自己沦为头号嫌疑罪犯就开始求助于律师,萨皮罗、柯克伦、李贝利、乌尔曼、德肖维奇、李昌钰等一个个在美国司法界闪闪发光的名字组成了辛普森的“梦之队”。
律师第一时间的介入,警方对律师的合作态度,律师拥有的广泛权力、律师优秀的执业能力都构成了律师全案参与制度的优越与实效,最大限度限制了公权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确定了诉辩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平等,被告人的权利自然得不到保障。
无罪推定使美国律师理直气壮而不会面对控方矮人三分,在国内公诉人员以正义卫士自居在法庭上咄咄逼人的现象在美国法庭是难以见到的。
在辛案中女检察官克拉克十分动情地向陪审团讲述她如何面对如山铁证始终相信辛普森就是此案凶手,决心克服困难将之绳之以法,在其讲述过程中,被告律师三次从椅子上跳起来反对,第三次把矛头直接对准法官伊藤,抗议克拉克用诱导、煽动性语言误导陪审团,法官下令克拉克此后不准再使用“我”字,辩方律师认为,克拉克的这种叙述方式是在暗示陪审团她是在‘伸张正义’,在为“受害者讨还公道。
”在“道义上”拔高了检方而贬低了辩护方,使控辩双方道义的平等性受到了损害。
3.限定了控方的举证责任“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判决的作出必须以证据支持为前提,由诉方承担证明责任。
被告人由于被推定无罪,他/她就享有宪法上的“反对自我归罪权”和“保持沉默权”通过这些权利,被告极大增强了在刑事诉讼中与国家权力相抗衡的能力和手段。
所以辛普森除了必须回答的问题外,其他一概由熟悉法律的律师做答。
本案诉方调集旧金山、圣地亚哥的物证、DNA专家30多人,收集证据近500多件,尽心竭力去搜集整理证据,为即将到来的审判做了充分准备。
4.决定了证据的定案作用在“控辩式”的诉讼模式下,法庭成了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展示证据的舞台,有人把美国的法庭比喻成球场,比赛球队是控辩双方,而法官则是维持秩序的裁判,这种比喻可谓活灵活现。
检方由洛城著名女检察官克拉克和黑人律师达顿承担控诉,克拉克说辛普森有罪相关证据达488件之多,“数学、物理以及其他科学的证据都直指辛普森——他是杀人犯。
”〔3〕警方负责人对媒体宣称在过去的三十年的刑事犯罪现场的勘验中没有任何的其他现场罪证像本案一样有说服力,确信无疑谋杀者为辛普森。
至此,按照我国刑事证据学的标准看可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证据极为不利的情况下,“梦幻律师团”充分利用了“超越合理怀疑”(Beyond Any Reasonable Doubt),令案件发生逆转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