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衍生品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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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30•【文号】银保监发〔2020〕45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及相关规定,现就优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投资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等投资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

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开展各类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二、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以下七类:(1)信用风险管理能力;(2)股票投资管理能力;(3)股权投资管理能力;(4)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5)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6)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7)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其中,(1)至(5)项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1)、(2)、(5)、(6)、(7)项适用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可以提供不动产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具备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可以提供股权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保险机构购置自用性不动产、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设立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不作投资管理能力要求。

三、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管理监督,以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四、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前,应当对照本通知规定的投资管理能力标准,做好调研论证、自评估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人员资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等符合能力标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14•【文号】汇综发〔2020〕94号•【施行日期】2020.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94号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便利银行、企业等主体更好开展数据核查与自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以下简称《制度》),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一)新增关于上下期余额衔接的多维度校验规则。

新增按照“对手方所属部门”“对手方所属国别”“申报主体/委托人与对手方关系”“投资工具类型”“投资工具原始期限”等维度校验上下期余额是否衔接。

这类校验涉及B系列、C系列、D系列、H系列、I系列各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二)新增关于数值型要素间逻辑关系的校验规则。

例如A02表中的“本期利润总额”和“本期净利润”应填写当期流量数据。

如果申报数据逐月递增,则可能错填为月度累计数据;在均为正数情况下,“本期利润总额”小于“本期净利润”则有可能填报错误。

该类数据将被标记为疑问数据,并反馈申报主体进一步核实。

这类校验涉及A01、A02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三)新增关于名称要素项及相应所属部门和所属国家/地区要素项间一致性的校验规则。

在机构名称要素项中提取关键字,如出现“银行”“证券”或“bank”等表明可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字样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部门是否为金融部门;如机构名称要素中出现“纽约”“香港”等地名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所属国家/地区是否为相应的国家/地区。

南钢股份:钢铁产业链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0年8月修订)

南钢股份:钢铁产业链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0年8月修订)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钢铁产业链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5年1月制定,经2015年1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2月重新制定,经2017年2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8月修订,经2020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充分发挥期货及衍生品的套期保值功能,规范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钢股份”)钢铁产业链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操作及管理程序,依据《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钢铁产业链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通过境内外期货、掉期和场外或场内期权等衍生品工具,对原燃料、钢材相关品种进行买入交易(以下简称“买入套保”),以锁定公司生产成本或贸易子公司的采购成本;对钢材、原燃料相关品种进行卖出交易(以下简称“卖出套保”),以实现预销售或规避存货跌价风险。

第三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相关的期货品种,包括但不限于钢材、铁矿石、焦煤、焦炭、铁合金、镍等。

第四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规模不超过年度预算采购和销售计划的30%。

第五条公司应对年度开展钢铁产业链套期保值进行合理预计,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组织机构如下:第七条公司成立套期保值决策小组(以下简称“决策小组”),由公司董事长、相关董事、总裁、分管副总裁等组成,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决策。

第八条决策小组职责:1、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2、审批公司套期保值策略和方案;3、负责修订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审批相关业务操作细则;4、套期保值业务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5、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开展情况;6、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3•【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23日附件:1.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2.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3.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附件1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品),是指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指数或特定事件的金融合约,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

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以下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境内衍生品交易,不包括境外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也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参与衍生品交易。

细化资本市场外汇业务指引

细化资本市场外汇业务指引

资本顷目指引■专题SPECIAL REPORT细化资本市场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指引》充分考虑了市场主体的实际情况,对部分重点、难点业务事项进 行了细化,放宽了部分资本市场外汇业务要求,更便于市场主体的理解和操作。

文昕来潘程吉编辑/靖立坤2017年以来,外汇局不断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改革,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开放,陆续发布多项与资本市 场相关的新政策、新法规。

最新发布的《资本项目外 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2020年版指 引》)则体现了上述新法规的有关要求,并对具体操作 事项进行了明确。

本文将对《2020年版指引》与《资 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以下简称 《2017年版指引》)中有关资本市场外汇管理业务的规 定进行对比分析,旨在市场主体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相 关政策要求。

主要结构调整《2020年版指引》在《2017年版指引》的基础上 做了以下调整:一是根据陆续发布的新法规,对相关 章节进行了调整,取消了QFII、RQFII额度审批等章 节,增加了存托凭证、境外个人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H股全流通、战略投资者投资A股等内容(见表 1)。

二是对整体内容进行了精简,同时对部分重点、难点业务事项进行了细化,并在结构上进行了归并和整 合,以便于市场主体理解和操作。

三是考虑到市场主体 的实际情况,放宽了对部分业务办理时限、审核材料等 的要求,体现了简政放权的改革思路。

具体来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取消QF1I/RQFII额度备案/审批,更新为境外 机构投资者(QHI/RQH1)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登记及变 更登记。

根据《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 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 年第2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 业务许可证后,应委托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 办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资金登记。

境外机构 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应在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 期货业务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由主报告人向国家外表1《2020年版指引》新增业务及其办理机构条目新增业务办理鹏1.1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 FII)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登记及变更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1.4存托凭证跨境证券交易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3.3境外机构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登记外汇局分/支局5.2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外汇局分/支局9.3境外机构银行间愦券市场直接入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银行9.4境外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入市外汇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银行9.6中国存托凭证(CDR)跨境转换、存托业务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银行9.7境外存托凭证(GDR )跨境转换、存托业务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银行52中M外汇JAN 01, 2021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7•【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5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7日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组合类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以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运作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第三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二)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和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三)明确2名业务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其履职要求等参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四)设立专门的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部门或专业团队,且该部门或专业团队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产品研发设计和管理等相关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五)建立健全组合类产品业务制度,明确产品设计、投资决策、授权管理等相关流程,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2020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管理》真题及答案

2020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管理》真题及答案

2020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管理》真题及答案1 [单选题](江南博哥)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从业人员应当有效识别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B.从业人员可以参与豪华宴请,与客户搞好关系C.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D.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人时,主动汇报和提请工作回避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8条的规定,从业人员应当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资源,抵制铺张浪费。

故B项说法错误2 [单选题]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2012〕160号,通知规定要建立和落实管理责任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凡措施不力、出现重大事件的要()。

A.立即开除相关负责人B.立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C.立即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D.及时调整其负责人,并严格责任追究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2012〕160号,通知规定要建立和落实管理责任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凡措施不力、出现重大事件的要及时调整其负责人,并严格责任追究。

3 [单选题] 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条例》,以下不属于高级管理层应履行的合规管理职责的是()。

A.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组织结构,为其履行职责配备充分和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确保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B.识别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主要合规风险,审核批准合规风险管理计划,确保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C.审议批准商业银行的合规政策,并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D.制定书面的合规政策,并根据合规风险管理状况以及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变化情况适时修订合规政策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按照《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要求,高级管理层应有效管理商业银行的合规风险,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制定书面的合规政策,并根据合规风险管理状况以及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变化情况适时修订合规政策,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传达给全体员工;贯彻执行合规政策,确保发现违规事件时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并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任命合规负责人,并确保合规负责人的独立性;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组织结构,为其履行职责配备充分和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确保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识别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主要合规风险,审核批准合规风险管理计划,确保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合规风险管理报告,报告应提供充分依据并有助于董事会成员判断高级管理层管理合规风险的有效性;及时向董事会或其下设委员会、监事会报告任何重大违规事件;合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衍生品经典投资案例

衍生品经典投资案例

衍生品经典投资案例1. 黄金期货投资案例:黄金期货是一种衍生品工具,投资者可以通过期货市场进行黄金投资。

假设投资者在2019年1月份预测到全球经济不稳定,决定投资黄金期货来对冲风险。

他购买了100张黄金期货合约,每张合约价值1万美元,合计投资额为100万美元。

在未来6个月内,全球经济确实出现了动荡,黄金价格上涨了20%。

投资者在6月份以每盎司1500美元的价格卖出了合约,获得了200万美元的收益,实现了成功的投资。

2. 外汇期权投资案例:外汇期权是一种衍生品工具,投资者可以通过期权市场进行外汇投资。

假设投资者在2018年预测到美元将走强,决定购买欧元兑美元的看涨期权。

他购买了10000份期权合约,每份合约价值1000欧元,合计投资额为100万欧元。

在未来3个月内,美元确实走强,欧元兑美元汇率从1.2下降到1.1。

投资者在期权到期日行权,以1.2的行权价卖出了合约,获得了100万欧元的收益,实现了成功的投资。

3. 股指期货投资案例:股指期货是一种衍生品工具,投资者可以通过期货市场进行股票市场的投资。

假设投资者在2020年预测到A 股市场将出现大幅下跌,决定卖出沪深300股指期货。

他卖出了100手合约,每手合约价值300万元,合计投资额为3000万元。

在未来1个月内,A股市场确实出现了大幅下跌,沪深300指数下跌了20%。

投资者在合约到期日平仓,获得了600万元的收益,实现了成功的投资。

4. 债券期货投资案例:债券期货是一种衍生品工具,投资者可以通过期货市场进行债券市场的投资。

假设投资者在2017年预测到国债收益率将上升,决定卖出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

他卖出了100张合约,每张合约价值100万元,合计投资额为1000万元。

在未来6个月内,国债收益率确实上升了2个百分点。

投资者在合约到期日平仓,获得了200万元的收益,实现了成功的投资。

5. 商品期货投资案例:商品期货是一种衍生品工具,投资者可以通过期货市场进行商品市场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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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衍生品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衍生品投资的审批权限 (2)
第三章衍生品投资的业务管理 (3)
第四章衍生品投资的风险管理 (4)
第五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4)
第六章附则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衍生品行为,控制衍生品投资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二章衍生品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审批衍生品投资事项, 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衍生品投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构成关联交易的衍生品投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衍生品投资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衍生品投资在报董事会审批前应当得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第四条公司开展衍生品投资前,由衍生品业务需求部门、财务部等评估衍生品的投资风险,分析衍生品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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