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工申贝 子公司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上市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 或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参股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 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 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 行使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 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 独立经营, 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七条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和职责第八条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实行委派制,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控股子公司除可委派董事,监事及股权代表外,原并委派财务负责人或副总裁则上由公司委派出任董事长或总裁, 等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参股公司根据情况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
第十条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10年8月26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运行、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规范公司资产处置业务行为,防范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以及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处置业务系指公司为日常正常生产经营、投资等需要,而对现存资产的出售、投资、租赁、报废以及内部转移等经济事项。
资产处置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应收款项、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流动资产处置业务的相应控制程序和方法。
对于非流动资产(如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的处置业务,执行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如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投资环节内部控制制度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境内下属分、子公司(下称“各企业”),境外子公司按其当地相关法规另行制订的办法执行。
第二章 授权和批准第五条 各企业的流动资产处置根据流动资产的性质,分别由公司及各企业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计划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流转的流动资产处置,如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出售、应收款项的催收以及存货的转让等,由投资部门、销售部门、仓储部门以及财务部门等,分别按照各个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如销售与收款内控制度、投资环节内控制度等)以及本制度的规定来组织实施,严格遵循各个制度列明的授权批准程序。
第七条 对于非正常生产经营各企业(如处于拟关、停、并、转的非持续经营的下属企业)的流动资产,或者正常生产经营企业但属非正常流转的流动资产(如呆滞存货、呆滞应收账款等)的折价处置,则应当遵循“一事一单”原则,根据处置的资产性质、金额大小、占总标的额的比例等来确定具体操作流程和审批权限,原则上除了履行各企业内部审批程序外,还需要报经公司批准。
【资金制度】上海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WORD8页)

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控股子公司资金管理,强化资金管理意识,提高资金管理水平,保证子公司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控股子公司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
以下未特殊说明的子公司,一律皆指控股子公司。
第二节基本方式第三条集中和分级归口管理:1.控股子公司在母公司所在地(上海)开立一般账户,控股BT项目公司银行印鉴、开户许可证及贷款卡交由母公司金融财务部统一保管,其他控股子公司开户许可证及贷款卡交由母公司金融财务部统一保管,由母公司实行集中管理,以保证资金运用的节约高效,最大限度地形成资金规模效益。
2.控股子公司的资本性资金由母公司集中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生产经营性资金在集中管理的同时,实行子公司在责权和业务范围内的分级归口管理。
第四条收支管理:1.控股子公司的项目部收回的工程款资金超过限额一律划回其在上海开立的一般账户资金限额由金融财务部申请,经总会计师、总经理通过后决定。
2.金融财务部根据当月的资金到位情况和实际进度预计发生的成本,在项目部资金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审核项目工程款的资金分配,并拨付款项给各参建单位。
3.严禁子公司截留、挪用和转移工程款资金。
第五条资金预算管理:1.子公司以现金流量为主线,全面推行资金预算管理办法,按预算规定的内容对资金实行前馈控制、事中管理、事后分析与调控。
2.子公司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和月度资金预算收支计划,金融财务部将根据预算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统一调度。
3.子公司应做好资金的自行平衡,积极组织资金的回笼,在防范债务风险、确保企业信誉的前提下,统一规范运用票据等支付方法,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六条资金运行分析:1.母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召开资金平衡会、资金调度会和资金分析会,对资金运作的实际状况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保持良好的资金运行状态。
2.金融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所进行的资金调查分析,各单位应无条件地予以配合。
上海某子公司管理制度汇总2017

上海XX子公司管理制度汇编(试行)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形式 (4)第三章日常管理制度 (7)第四章销售管理 (9)第五章薪酬及绩效考核体系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油品经销业务行为,树立公司信誉,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产品销售管理目标是制度系列化、行为规范化,传递程序化,履约全面化,经营管理和合同管理一体化。
第三条健全销售网络,不断完善和创新营销理念,丰富营销手段以满足市场需求,促进公司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重提高。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四条机构(岗位)设置及责任关系第五条岗位职责5.1管理目标通过合理的流程规范,有效组合各项经营要素,对企业销售精心管理,以期达到最佳的经营效果。
5.2职能及主要职责5.2.1职能负责上海子公司公司成品油的批发销售和相关的工作5.2.2主要职责(1)负责公司成品油批发销售工作,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和指标;(2)抓好销售窗口的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功能;(3)实行分片包干,量费挂钩,扩大市场占有率:(4)建立健全客(用)户档案,及时了解用户需求;(5)搞好市场调查和市场分析,及时反馈相关信息;(6)成品油配送的组织、管理及售后服务等有关工作:(7)销售货款的及时、安全回笼,赊销油款的追缴工作:(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5.3岗位及岗位描述5.3.1岗位职责5.3.1.1总经理岗(1)主持销售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好各种的协调工作;(2)关注行业的宏观政策和市场情况:(3)分解销售指标并检查、督促完成情况;(4)审核业务费用支出情况:(5)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5.3.1.2副总经理岗(定编1人,许红)(1)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工作;(2)关注行业的宏观政策和市场情况;(3)检查销售员销售任务的完成情况;(4)负责批发销售业务,同时做好销售台帐;(5)负责按规定定期催收回笼销售货款;(6)提供优质服务,千方百计扩大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7)负责建立用户档案,并收集反馈市场信息;(8)定期进行市场调研,负责拟定分管片区业务推广计划;(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上工申贝混改第一步

总第234期 2017/02/18042INDUSTRY团)股份有限公司6000万股A股股份转让协议》,浦东国资委拟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6000万股A股股份转让给浦科飞人。
此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上工申贝总股本不变,其中浦科飞人持有该公司6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0.94%,为第一大股东,浦东新区国资委持有4539.5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上工申贝混改第一步上工申贝经营者正在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完成后,公司高管的国企领导人员身份将获得转换,以便未来推动实现管理层持股2016年11月17日,上工申贝发布公告,其控股股东的股份转让交易获得了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复。
公告显示,上工申贝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国资委,其与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浦科飞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签署了《关于上工申贝(集043 INDUSTRY8.27%,为第二大股东。
上工申贝表示,由于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分散,较为接近且均未超过30%,因此在此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没有任何一家股东能够单独对公司形成控制关系,该公司将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
经营团队的地位由此获得极大提高。
2016年12月29日,股权交割完成。
“公司在实现了混合所有制体制改革后,将在新的大股东以及国资股东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制度安排进一步推进深化改革,实现管理层和核心团队持股。
”上工申贝董事长张敏对《上海国资》表示。
改变的基础不是谁都能成为上工申贝。
“浦东新区之所以选择我们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是因为上工申贝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
”张敏表示。
他认为,有四个决定性因素:经营团队、所处的行业、企业文化、公司治理基础。
“这十多年以来,经营团队用经营业绩证明了我们是一支能征善战的队伍,是有商场实战经验的团队,能够在市场竞争的红海里博得地位。
”12年前,上工申贝还被外资和民企双重夹击,经营困难重重,进退维谷。
但张敏及其经营团队接手后决定背水一战,通过跨国并购,调整生产布局,重做产品策略,逐渐恢复了产销规模国内第一的地位,并成为世界缝纫机行业巨头。
上工申贝(上工申贝(集团)

上工申贝上工申贝((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经2012年3月19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修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董事长(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二十二)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二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二十四)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二十五)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二十六) 涉及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事项的有关方案;(二十七) 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经营业绩数据及重要财务资料;(二十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上市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上市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充分利用公司资源,提高经营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开展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上级领导的统一部署和指导。
第三条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公司规定,维护上市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第四条子公司应当积极主动地向上级公司报告工作情况,及时掌握上级公司的决策和指示。
第五条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组织结构,明确各岗位职责,规范管理流程,确保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转。
第六条子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升员工的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子公司应当加强对企业风险的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风险。
第八条子公司应当注重企业文化的建设,倡导健康、和谐的工作氛围,激励员工积极进取,共同发展。
第九条子公司应当加强对社会责任的履行,参与公益事业,关心员工福利,促进企业与社会的和谐相处。
第十条子公司应当加强与上级公司和其他子公司的协作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谋求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子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能和责任,确保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子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管理机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流程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子公司董事会是子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子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等构成,总经理为董事会的执行董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子公司监事会是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子公司监事会由监事长、监事等构成,独立于董事会和经理层,行使法定职权,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七条子公司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和指示,管理公司的日常业务。
上市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上市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范文上市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子公司的管理行为,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权益,提高子公司经营效益,保障子公司合规经营,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上市公司有权对子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子公司应依法接受上市公司的监管和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合法经营、公平竞争、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协调发展、合理分配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严格执行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监管规定。
第五条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在公司章程、股权协议、经营合同等文件中明确子公司的法人地位、权益分配和风险责任。
第七条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防范诈骗、挪用和浪费资金的行为。
第八条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制定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明确各部门的权责和工作职责。
第九条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纪律,严禁虚报利润、提前确认收入、操纵业绩报表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第十条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上市公司及时掌握子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
第二章子公司的组织架构第十一条子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明确各层级的权责和职责。
第十二条子公司的董事会由公司股东代表、独立董事和董事长组成,董事会行使决策和监督职权。
第十三条子公司的监事会由股东代表、独立监事和监事长组成,监事会行使监督和评价职权。
第十四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层由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经营管理层负责子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十五条子公司的人事部门负责子公司员工的招聘、培训、薪酬管理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确保财务状况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七条子公司的市场部门负责市场调研、产品开发和销售渠道的建设,促进子公司的市场份额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上工申贝并购德国DA公司的成功经验
我认为,上工收购DA的战略重点在于自身的产业升级需要,既花钱买技术。
与此同时做好了市场对接,即引进高端设备进入国内乃至亚太市场。
收购难点在于,短期看来在德国工会。
长期看来在兼并后新公司企业内部的文化过渡。
以下是我在网上截取的文章,文章有点长,我标注了我人为的重点,希望宋老师耐心看完。
一定会有些感悟和收获。
上工申贝并购德国DA公司的成功经验2008年9月30日,在德国杜塞尔多夫中国中心举办的中德金融发展与合作论坛上,中国企业如何并购外国公司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与会人士普遍认为,虽然目前是并购的好时机,但中国企业在发达国家的并购,难于在发展中国家的并购,因此更应注重优势互补,以免造成重大损失。
中国驻德国大使馆公使衔参赞钦宏亮认为,中国企业在德国投资,一般是并购当地企业,比如,上海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工申贝)也在德国收购了一家生产中高档缝纫机的企业——杜克普·阿德勒公司(简称DA),正在全力经营,前景看好。
中国商务部专家王志乐认为,国企跨国并购很多,但是好消息不多,而上工申贝这个并购案例是比较成功的。
上工申贝(原上工股份)并购德国DA公司的成功经验是什么?1. 上工申贝并购德国DA公司概述上工申贝前身是上海轻工系统的上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工股份有限公司曾经是国内最早、规模最大、品种最多的专业生产缝制设备的大型骨干企业,也是我国缝制设备的重要出口基地。
1994年,上工实行了股份制改造,上市发行A、B股。
2004年按照上海市关于轻工系统分段下沉的要求归属浦东新区国资委,在下沉过程中,国资委又把上海申贝办公机械有限公司注入上工股份,重组为上工申贝集团,是所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一家发行A、B股的上市公司。
始创于1867年的德国DA公司是在国际同行中享有盛誉的百年老店,在缝制设备行业位于金字塔的顶端,在法兰克福、杜塞尔多夫和柏林三地上市,总股本 820万股。
DA公司的大股东FAG公司是一家以生产轴承为主的工业集团,要转让其全部DA公司股份出于两个目的:其一是出于剥离非核心业务的战略考虑;其二是由于DA的常年亏损。
子公司管理制度 - 上海证券交易所
子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运作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维护公司总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为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定义:1、公司:指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全资子公司:由公司百分百控股的子公司。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董事长授权总经理负责子公司管理的领导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管理子公司事务的专属职能部门,负责子公司信息归口管理和协助公司行使股东的权利。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全资子公司各部门业务的归口管理。
第三章全资子公司管理第一节管理内容第六条公司依据对全资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全资子公司的管理,同时负有对全资子公司指导、监督和服务的相关义务。
全资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七条公司作为投资方通过委派董事、监事依法履行股东权利,对全资子公司行使资产收益权、高管层人事权、重大经营决策权,实行战略决策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运营监控管理、产权事务管理和经营者绩效考核等。
第八条管理模式1、全资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2、全资子公司由公司委派执行董事、监事人选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按照公司统一决策实施经营管理。
3、全资子公司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子公司章程并报公司批准。
第九条全资子公司资金管理:1、各全资子公司资金由集团财务部统一筹资、调度,借款人为实际资金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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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办法(2008年9月第一次修订,2009年3月26日五届二十三次董事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确保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投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母公司是指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境外子公司除外)。
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拥有实际控制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
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母公司的资源、资产、投资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母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母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的需要,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管理的权利。
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母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同时,应当遵守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母公司应比照对子公司的要求,对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七条 母公司的全部投资项目的考察、开发、遴选、可行性论证、组织评估、报批、处置等工作由投资发展部负责;对子公司的总体管理由母公司主管领导负责,日常管理具体工作由各个职能部门负责。
第八条 母公司应当制定对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九条 母公司应当建立对各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第十条 母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员应当充分行使《公司法》所赋予的权利以及母公司对派出董事、监事人员管理有关要求,在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发挥作用,并向公司主管经理通报企业经营情况。
第十一条 母公司派出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努力完成在子公司各自岗位上的任务,并有责任向公司主管经理汇报子公司经营的情况。
第十二条 母公司派出人员的人事劳动关系原则全部保留在子公司(兼职除外)。
派出人员中兼职董事、监事的工资、福利由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支出,工作经费由子公司支出,在子公司专职的派出人员其工资、福利及工作经费由子公司支出。
第十三条 母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母公司应当建立对各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与激励约束制度。
第十五条 母公司应当制定母子公司业务竞争、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政策及程序。
第十六条 子公司控制其他公司的,母公司应督促其子公司参照本办法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三章 基本管理要求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母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母公司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该按其公司《章程》规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或股东会。
股东会和董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股东或董事签字。
第二十条 全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时,应提前七个工作日将董事会的议题和议程安排预报母公司,由母公司董事会秘书按公司内部分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认是否符合母公司的决策程序,经董事长审核后,提前二个工作日反馈子公司,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形成决议后,应将各董事签名的会议纪要在五个工作日内上报母公司,母公司视需要由董事会秘书分送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以便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时,一般由母公司派出的产权代表(即公司外派董事,下同)将董事会议题、议程于会议召开前七个工作日预报母公司,由母公司董事会秘书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经董事长审批,并提前二个工作日反馈产权代表,该公司应指定人员将各董事签名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于会后五个工作日内送母公司办公室备案(特殊情况未能按时提交须事先报告母公司办公室),并由公司派出的产权代表负责监督落实。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由该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公司产权代表(董事)应定期关心、检查决议落实情况,并向母公司董事长报告。
第二十三条 母公司应当要求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未能按时提交须事先报告母公司办公室),将有关会议决议情况报母公司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资融资、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须事先报告母公司。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母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母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在月度、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母公司提交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报告。
第四章 财务管理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十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母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母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补充规定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母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必须按子公司《章程》及母公司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未经母公司批准,不得对外出借资金和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利润分配,应按子公司的《章程》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事先报告母公司,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日常监督第三十六条 母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对子公司的运作过程要实施经常性的指导、监督,监管子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劳动人事变动、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以及市场开发等,并对子公司内部控制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必要时,母公司可组织力量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十七条 母公司每年对外派子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每年对子公司经营者(含专职董事长)经营业绩进行考核,由母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人员实施,考核办法另订,考核时可参考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结论。
第三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子公司内部审计。
第六章 重大信息报告第三十九条 母公司应当要求各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母公司主管领导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子公司有义务及时提供所有可能对母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做到:1、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2、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3、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母公司办公室,并由其按报告内容分送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处理:1、子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2、子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子公司年度报告;4、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企业改制、资产重组、股权变更、土地转让、工程项目建设;6、内部机构设置调整、重要管理制度的修改、重要人事任免;7、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8、职工分流方案、集体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9、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10、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11、购买或出售资产;1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13、接受或提供财务资助;14、租入或租出资产;1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16、赠与或受赠资产;17、债权或债务重组;18、签订许可协议;19、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20、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1、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22、遭受重大损失;23、重大行政处罚;24、安全事故、影响企业稳定的事件;25、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对第四十一条所指重大事项的报告时点:1、董事会做出决议后五个工作日内;2、事件发生之时或公司知晓此事的第一时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一条所指重大事项的金额标准为: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含)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含)以上;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含)以上;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含)以上;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含)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6、子公司发生的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本条1、2、3、4、5款标准的,应及时向母公司报告。
已经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7、非交易重大事项涉及到金额标准的,可以参考上述1-6条的规定;8、除了上述1至7条列示的标准外,参照其他法规或公司的专业制度等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子公司。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负责信息收集和传递事务的部门及负责人,并把部门名称、负责人及通讯方式向母公司办公室备案。
子公司应向负责信息收集和传递事务的负责人提供参加涉及重大事项的会议的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