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认定标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强制性规定的解读

问题的提出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 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准确区分前后两处强制性规定对于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至关重要。 什么是强制性规定? 何种强制性规定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不足以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涉及原则性条款的强制性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5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此类原则性条款通常起到提纲挈领、规范全局的作用,不涉及明确的权利规 范,如果仅以基本原则的宣誓就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不加事实及具体法律 条文的判断,显然有失不当。
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强制性规定指的是足以引 起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强制性规定,较为典型的是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不足以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强制性规定是指 “强制性规定”侧重于行政管理,不能发生致使民 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效果。
何种强制性规定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 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 见》,第十五条,将强制性规定划分为 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 制性规定”。只有在违反“效力性强制 性规定”的前提下,合同才会无效,违 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的,人民法院 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民法典》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 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除 合同以外比较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还 有遗嘱、赠与。
两种“强制性规定”
两种“强制性规定”主要包括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 效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足以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 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效力性)禁止性与管理型禁止性规定到底如何判断?

强制性(效⼒性)禁⽌性与管理型禁⽌性规定到底如何判断?丁丁⾦服 我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性强制性规定。
”由此可见,只有违反法律、⾏政法规的效⼒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效,违反法律、⾏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并不当然⽆效。
那么,如何判断合同的效⼒性强制性规定呢?这在审判实践中是⼀个抽象⽽复杂的问题,没有严格、统⼀的判断标准,⽽且也很容易发⽣争议。
现笔者就合同效⼒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标准,谈⼀下⾃⼰的粗浅看法,以与同仁们进⾏探讨。
⼀、⾸先的判断标准是,看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效。
如果该强制性规定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效的,则该强制性规定为效⼒性强制性规定。
例如,我国《合同法》第⼆百⼀⼗四条关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效。
”该规定即属于这种情形。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应当以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性法规、⾏政规章为依据。
”但是,该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将最⾼⼈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规定于确认合同⽆效的“法律”范围之内,以致审判⼈员对此不时发⽣争议。
⼀种观点认为,最⾼⼈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不包括于确认合同⽆效的“法律”范围之内;另⼀种观点认为,最⾼⼈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包括于确认合同⽆效的“法律”范围之内。
前⼀种观点的理由是,《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确认合同⽆效的“法律”范围为“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并不包括“最⾼⼈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
后⼀种观点的理由是,“最⾼⼈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是对如何正确适⽤法律规范所作出的有权解释,对各级⼈民法院处理案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应当视为⼴义上的法律;《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四条没有明确将“最⾼⼈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排除于确认合同⽆效的“法律”范围之外。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尹国栋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3期摘要:《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项对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做了严格限制,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禁令)才是无效的,违反了其他法规规章或者所有法律法规任意性规范的合同并不必然无效。
在司法实践适用该项时仍存在改进的空间,后续应该通过修改法律规定或者增加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内涵,确定具体明确的标准,增加规范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强制性规定;禁止规定;行为准则;权能标准一、《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项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标准可以细化成两个部分进行理解:(1)合同违反的必须法律和行政法规,具体来说只有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将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排除在外。
《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指出:“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时要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为裁判依据,不得以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裁判依据”。
(2)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作为无效的依据。
法律规范可以区分为任意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任意性规定是指允许人们选择是否适用,适用到什么程度的规定,更多强调的是意思自治。
强制性规定一般是要求人们必须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定,并没有赋予当事人在该等范围内的意思自治,可以分为强行规定(指令)与禁止规定(禁令)[1]。
本项规定的逻辑大致如下:强制性规范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通过宣布合同无效的方式对私法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
对此,笔者认为需要做进一步细化。
强制性规定可以分为强行规定(指令)与禁止规定(禁令),禁止规定(禁令)比较容易理解,其应有之义就是私法主体不得从事某些行为,否则就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则由此签订的合同自然无效。
如何认定《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案情简介:2006年11月5日,徐女士与贸易公司签下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把自己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私宅租给贸易公司做职工宿舍.“合同一直很顺利地履行到了去年8月”,徐女士称此后贸易公司开始拖欠房租,并于去年11月提出退房要求。
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徐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但贸易公司需支付所欠房租和违约金等费用。
“这份合同从开始就是无效的。
”在法庭上,贸易公司的代理律师翻开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表示该条例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我们公司租用私宅的行为并没有经过政府批准,这份合同当然是无效的,那么解除合同时就不应该补交房租或支付违约金。
"某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贸易公司举作证据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在去年8月1日被废止,但徐女士与贸易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在此时间之前,因此受条例约束。
那么贸易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吗?合同是不是因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导致当然无效呢?(武侯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贸易公司举作证据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在去年8月1日被废止,但徐女士与贸易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在此时间之前,因此受条例约束。
“根据相关法律理论,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分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这一条款显然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主审法官对四川新闻网记者解释说,我国民法学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均认可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仍然有效。
法院据此支持了徐女士的诉讼请求,判令贸易公司腾退房屋、补交房屋租金并支付违约金。
)一、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导致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的无效,依据本条规定,徐女士与贸易公司签订合同由于违反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便产生无效的结果,如果简单的依据此规定就认定合同的无效有违《合同法》鼓励交易,创造财富的立法宗旨,也直接关系到市场交易的稳定、有序、安全和高效。
关于违反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裁判规则5条

关于违反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裁判规则5条重点条文《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法条变迁说明《民法典》第153条实质上沿用了《民法总则》第153条的规定,仅作标点符号改动。
本法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属于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一般性要求。
其中第3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从立法技术和逻辑来看,本条从反面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属于可以直接判定行为效力的裁判性规范。
法信· 裁判规则1.违反行政规章将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租赁合同无效——饶国礼诉某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97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第170号2.不具备开展期货交易资质的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期货交易服务,所进行的期货交易无效——张平与青海省铭爵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许昌市金铭玉语珠宝有限公司、中鑫国投(北京)金银制品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案例要旨:期货交易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
不具备开展期货交易资质的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期货交易服务,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进行的期货交易行为无效。
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19年巡回区典型参考案例1号3.夫妻一方给婚外情人转账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黄某诉小周、小王不当得利纠纷案案例要旨:为了维系与婚外情人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微信向情人长期、多次、持续转账的行为属于民事主体间的赠与行为。
强制性规范的分类及认定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相关法条《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的种类应该包括如下几种:(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确认,这里所谓的“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认定方法强制性规定一般以三种情况出现。
第一种情况:强制性规定本身直接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效力。
第二种情况:强制性规定本身没有直接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效力,但引致或结合其他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该违法行为效力。
第三种情况:强制性规定本身没有直接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效力,也没有引致到其他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更没有其他法律条文对其效力予以明确规定。
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区别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或取缔性规范)所谓效力性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所谓管理性规范或取缔性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而且违反此类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规范。
对于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的区分方法,王利明教授提出三分法:第一,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为当然的效力性规定;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
但违反该规定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也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虽然违反该规定,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取缔性规定(管理性规定)。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强制性规定”的认定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强制性规定”的认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里主要涉及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问题。
那么对于第5项规定应如何理解,《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因此,在适用该项规定时应注意把握两点:(1)应注意认定合同无效依据的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其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有强制性规定的,不能以适用该项规定为由否定合同的效力。
(2)该强制性规定应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在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进行理解与适用时,应注意准确把握效力性强行性规定以及管理性强行性规定的区分标准。
我们认为,在把握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的区分标准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该强行性规定是否直接表明违反该规定的合同应认定无效;第二,该强行性规定的制定目的是否为禁止民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虽无前述明确规定,但该强行性规定是否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保护问题。
在具体分析时要采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多种合同解释方法,要注意运用公平原则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行衡量以确定强行性法律规范的性质。
如果该强行性规定明确表明违反该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的,其当然为效力性强行性规定;如果虽没有明确表明,但其制定目的即为禁止某种民商事法律行为,否定其效力,而非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的,则也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果其制定的目的兼有行政管理和禁止某种民商事法律行为的目的,但违反该规定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则仍应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简言之,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目的在于否定民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果不否定合同的效力,将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
怎么判断法律条文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怎么判断法律条文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为何要判断?对于法律条文是否为“强制性”规定,很好把握,因为有明确的关键词“不得”。
但《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合同只在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无效,而违反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并非无效。
问题是,如何区分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却没有明确的答案,给广大企业家朋友出了一道难题。
1.《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二.如何判断1.判断前,需要明确其效力等级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
我国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等级很多,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以及无数的红头文件等。
对合同是否有效的判断起判断作用的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
判断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主要看制定单位,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品的为法律;国务院出品的为行政法规。
2.形式判别法若明文规定“违反…的合同无效”,则为效力性规定。
例如,未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签订的合同无效;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特许经营的,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例如,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其签订的烟草买卖合同无效。
3.实质判别法看该规范是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任何情况下均不可以违反的,一般即为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仅仅限制某类人,在特定条件下,才可以进行的规定,一般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
例如,禁止买卖枪支毒品,禁止拐卖妇女儿童等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签订的该类买卖合同当然无效。
禁止未办理餐饮许可证而开办饭馆的规定为管理性规定,即使该饭馆没有餐饮许可证,但与其签订的餐饮服务合同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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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认定标准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认定标准
俞宏雷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1993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1款第1项也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
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无效。
尽管在文字表述上,上述法律关于无效民事行为及合同的规定仅有几字之差,但是却反映了我国合同立法逐步完善、严密的发展历程。
谓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范,或者说是法律规范中的强制性规范,是指无条件的、绝对必须遵守的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按照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允许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
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关的一个概念,是国家禁止性规定。
我国1982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是,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无效,即涉及到国家禁止性规定的认定问题。
所谓国家禁止性规定,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上的禁止性规定,也包括国家政策上的禁止性规定。
国家的禁止性规定,既为保障国家利益不受侵犯和损害,也同时包括组织、公民利益不受侵犯,因而与国家、公民利益息息相关。
但是,对国家的禁止性规定中,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该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
而对于违反其他国家禁止性规定,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可以适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确认合同的效力。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合同,这一规定本身并不含有具体禁止性的内容,其实际意义仅在于为不具有效力评价作用的民事强行法和传统上的公法规范补充了效力评价功能,使这两类法律规范在原有控制功能以外兼具有了评价内容违法的法律行为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必须是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导致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但对此处所规定的“法律”并没有作出严格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对此作了扩大的解释,即不仅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在内,还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
导致许多合同因此而被确认无效,造成了大量不必要的损失,与法律鼓励交易的原则是相违背的。
因此《合同法》把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限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上,从而严格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
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因此,此处的“法律”应当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则是指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规范。
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才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
在对待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效力的态度上,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合同法解释》颁布以后,仍然有不同的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完全排斥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适用,虽然有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夹杂着各部门、各地方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或者部门保护主义的色彩,完全以此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势必造成交易中禁令如林的局面。
但是,绝大部分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是依照宪法、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精神制定的,这些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和适用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和交易的稳定安全,实际上起着填补法律漏洞和盲区的作用,当然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全然不考虑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简单地认为违反这些规定的合同并不构成无效,有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无序化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作出强制性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并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可以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的规定,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一般情况下,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仅可以作为判断合同是否无效的参考,法院不得直接援引这些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作为依据来判断合同无效,但是考虑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能否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参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考虑这些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是否有上位法存在,如果这些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是根据地上位法制定的,但上位法规定的比较原则,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是以直位法作了具体的规定,此种情况下,可以依照上位法确认合同的效力,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可以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参考。
(二)如果上位法授权地方或者有关部委作出解释,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根据授权作出解释和,那么依照上位法确认合同的效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可以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参考。
(三)如果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制定,旨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违反了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则可以以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合同无效。
我们认为上述第三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更有其可取之处,可以按照该原则处理。
二、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法》与以往的立法有所不同,将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规定为无效合同,其目的是为了严格区分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适用。
所谓任意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可以通
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规范,即任意性规范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作出约定,对任意性规范由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排除是合法的,所以只有在违反强行性法规的情况下,才能导致合同无效。
强行法规又可以分为强制规定与禁止规定两种,强制规定指命令当事人应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禁止规定指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
禁止规定可以再分为取缔规定及效力规定,前者仅系取缔违反之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并不否认其行为私法上的效力,禁止性规定与强制性规定是不一样的。
强制性规定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要求人们必须为某种行为,而禁止性规定则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要求人们不得为某种行为。
而我国现有的强行法律规定中,并没有严格区分强制性规定与禁止性规定,这是在司法实践中值得引起注意的。
三、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
从实践来看,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了大量的强行性规范,但违反这些强行性规范是否都会导致合同无效?从这些强行性规范来看,有的只是规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将会受到处罚,有的则明确规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仅会受到处罚,还将导致合同无效。
所以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范也是有区分的。
其中一种是效力规范,即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
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除了效力规范外,另一种强行性规范则是取缔性规范,即指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而且违反此类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规范。
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行性规范的,合同才应确认无效。
四、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既包括内容的违法,也包括形式的违法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但是,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违反法定形式,也可能发生合同无效或者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后果。
实质上此时对形式要件的规定已经转化为对合同有效要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