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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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建筑材料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建筑材料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公布日期】1992.07.01•【文号】•【施行日期】199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标准化正文建筑材料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1992年7月1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材料行业(包括建筑材料、非金属矿和无机非金属材料工业,以下简称“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适应建材工业生产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建材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与行业特点,制定并实施各类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以促进建材行业及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进步,保证和促使建材产品质量提高,保护用户或消费者的利益,在经济、科技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建立最佳秩序和创造最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能第五条国家建材局负责领导全国建材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其具体任务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的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家建材局在标准化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在建材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和协调全国建材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三)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组织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审批、发布建材行业标准。

(四)指导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受理建材地方标准和国家建材局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五)组织建材行业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编制标准化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管理建材行业国际标准化工作。

(八)受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管理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业务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材料质量的制度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材料质量的制度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材料质量的制度标准概述本文档旨在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材料质量的制度标准,以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材料质量的制度标准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1. 建筑法:规定了建筑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制度,要求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

2. 建筑材料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建筑材料质量的管理要求和责任,包括材料鉴定、检测和质量追溯等。

3. 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查办法:规定了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要求,以及对不合格材料的处理措施。

标准化制度为确保建筑材料质量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标准化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建筑材料质量的基本准则,对材料的性能、规格、检测方法等进行规定。

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制定和管理。

2. 行业标准:各个建筑材料行业可以制定适用于自身产品的行业标准,以补充和细化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并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和公示。

3. 企业标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可以制定适用于自身产品的企业标准,以进一步细化和提高产品质量。

企业标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过相应部门审核和公示。

质量控制措施为确保建筑材料质量符合标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了一系列质量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鉴定和检测: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对产品进行鉴定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2. 抽样检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定期进行建筑材料的抽样检验,对市场上销售的材料进行质量监督,发现不合格材料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 质量追溯: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体系,对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追溯,以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可控制。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材料质量的制度标准是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

通过法律法规的规范、标准化制度的建立以及质量控制措施的实施,我们可以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为建筑工程提供可靠的保障。

建筑工程的标准化管理

建筑工程的标准化管理

建筑工程的标准化管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住宅、商业建筑等需要的增加,建筑工程行业近年来蓬勃发展。

然而,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以及职业素质参差不齐的从业人员存在,造成了建筑工程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并且在建筑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隐患。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筑工程的标准化管理应运而生。

本文将围绕建筑工程的标准化管理展开论述。

一、标准化管理的定义与意义标准化管理是指在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督等过程中遵循一系列经过科学研究和实践验证的标准,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要求得到满足的一种管理方式。

标准化管理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

标准化管理能够确保建筑工程符合国家、行业以及技术标准的要求,从而减少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及可靠性。

2. 加强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

标准化管理要求建筑工程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执行相关的安全措施,从而减少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3. 促进建筑工程的节能与环保。

标准化管理要求建筑工程采用节能环保的材料和技术,减少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污染,促进建筑工程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筑工程标准化管理的实施1. 设定标准。

建筑工程标准化管理应基于国家、行业以及技术标准,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规范,明确各个环节、工序的具体要求。

2. 建立管理体系。

建筑工程标准化管理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管理体系,包括组织结构、人员培训和考核、工程流程等,以确保标准化管理的顺利实施。

3. 加强监督检查。

建筑工程标准化管理需要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各个环节、工序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纠正和改进存在的问题。

4. 推广应用。

建筑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成果应及时推广应用到其他项目中,逐步形成一种行业的共识和规范。

三、建筑工程标准化管理中的挑战与对策建筑工程标准化管理在实施中面临着一些挑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应对。

1. 职业素质参差不齐。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浙江省建筑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浙江省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制定了《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责任1.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建筑施工单位应成立安全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3.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对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改进,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安全问题。

三、工地准备1.施工前应进行详细的工地勘察和安全评估,发现隐患要及时消除。

2.建筑工地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工地入口标志、安全警示牌等。

工地内应将施工区域、危险区域等明确划定并标明警示标志。

3.建筑工地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网、围挡、警示标志、紧急疏散通道等。

四、管理章程1.施工过程中应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勤于检查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并及时做出记录。

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要立即纠正并汇报给项目负责人。

2.建筑工地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明确施工的工序和时间安排,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3.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事故的发生。

五、安全保障1.建筑工地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监控室,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监控人员。

安全监控人员应全天候对工地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2.建筑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事故等突发情况的处理办法。

同时应配备足够的应急设备,如灭火器、急救箱等。

六、奖惩措施1.对严重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建筑工地,责令停工整改,并可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优秀的建筑工地,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其他工地学习。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豫建建〔2014〕114号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豫建建〔2014〕114号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推进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整体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及实施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支持、鼓励、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成立企业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

(一)工程开工前,需制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图文并茂,应包括结构工程和装饰、安装工程等,措施要明确、具体,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标识要齐全、清晰,在施工全过程落实质量责任制和样板施工,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精品细部做法,实现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验控”,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第六条2015年1月1日后新开工的工程均应实施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是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成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成员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项目监理工程师。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质量标准化管理的计划安排、指挥调度、检查落实,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表》中(见附件1)。

第八条现场显著部位必须悬挂《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公示牌(见附件2)。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提高建筑施工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

三、职责与义务1、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有关机构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2、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3、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和措施等内容,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和保障措施。

4、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5、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其到岗履职。

6、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规定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7、施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8、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防止事故的发生。

9、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按照规定开展相应的监理工作。

10、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

四、标准化的实施1、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标准化的要求,制定并执行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方案。

2、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宣传标语,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3、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4、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机械设备等进行专项检查和维护,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全国建材行业标准化创新奖管理办法

全国建材行业标准化创新奖管理办法

决蕹鱷芎全国建材行业标准化创新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和鼓励在建材行业标准化创新 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充分发挥标准 创新对引领和促进建材行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 创新发展的重要作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设立 “全国建材行业标准化创新奖”。

第二条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 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 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实际,特 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建材行业标准化创新奖评奖工作由中 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负责组织 实施,每年评选一次,具体评选时间及要求由联合会公告。

第四条建材行业标准化创新奖的申报、推荐、评审、表彰工作,坚持阳光工程、宁缺毋滥原则,实行 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奖项设置第五条“全国建材行业标准化创新奖”。

设 立“建材行业标准创新奖”、“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 创新先进单位”和“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创新先进 个人”三个奖项。

第六条“建材行业标准创新奖”设一等奖、二 等奖、三等奖,“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创新先进单 位”及“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创新先进个人”奖项不 设等级。

第三章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第七条“建材行业标准创新奖”奖励项目为 实施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具有重要创新性或取得 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协 会)标准,以及由我国主导起草、实施一年以上三年 以内并取得显著国际影响的国际标准。

第八条“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创新先进单位”奖励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建 材行业企事业单位、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 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协会、建材联合会分会等 组织机构。

先进单位应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 法规、支持标准化工作、标准创新和标准化管理工作 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且近三年内没有因违反标 准而发生各类事故。

• 16•第九条“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创新先进个人”奖励对象为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企 事业单位和协会从事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人员。

建筑行业管理制度的标准化与规范化建设

建筑行业管理制度的标准化与规范化建设

建筑行业管理制度的标准化与规范化建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建筑行业的规模逐渐扩大,管理难度逐渐增加。

为了更好地提高建筑行业的管理水平和质量,建立标准化与规范化的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建筑行业管理制度的标准化与规范化建设。

一、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性标准化是指依据科学原理和经验总结的规范性文件,用于指导和约束行业内的各项活动。

在建筑行业中,标准化建设具有以下重要性:1. 提高施工质量:标准化建设能够规范建筑施工活动,明确各项指标和要求,从而提高施工质量,降低质量风险。

2. 规范施工流程:标准化建设可以明确各个环节的流程和要求,减少不必要的误差和纠纷,提高施工效率,降低成本。

3. 优化管理模式:标准化建设可以规范建筑行业内的各项管理模式,提高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科学管理。

二、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规范化建设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对建筑行业的各项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

规范化建设具有以下必要性:1. 维护行业形象:规范化建设可以推动建筑行业内的文明施工,规范行为,避免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行业形象。

2. 保障施工人员安全:规范化建设可以明确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和措施,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3.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化建设可以优化行业结构,推动行业向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竞争力。

三、建筑行业管理制度的标准化建设建筑行业的管理制度标准化建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施工管理标准化:制定和推广一系列施工管理标准,包括项目管理、工程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管理等,明确各个环节的要求和流程。

2. 材料管理标准化:建立材料采购、质量检验、储存和使用等环节的标准,确保施工过程中材料的质量和安全。

3. 环境保护标准化:建立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标准,减少建筑工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推动绿色施工。

4. 人员管理标准化:明确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等方面的标准,提高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5. 财务管理标准化: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和审计流程,保障企业财产安全和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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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建材科技行业标准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发布日期】1992.07.01
【实施日期】199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建筑材料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1992年7月1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材料行业(包括建筑材料、非金属矿和无机非金属材料工业,以下简称“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适应建材工业生产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建材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与行业特点,制定并实施各类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以促进建材行业及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
进步,保证和促使建材产品质量提高,保护用户或消费者的利益,在经济、科技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建立最佳秩序和创造最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国家建材局负责领导全国建材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其具体任务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的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家建材局在标准化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在建材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和协调全国建材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三)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组织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审批、发布建材行业标准。

(四)指导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受理建材地方标准和国家建材局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五)组织建材行业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编制标准化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管理建材行业国际标准化工作。

(八)受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管理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业务领导。

(九)负责组织引进设备和技术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及重要新产品鉴定的标准化审查。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工业主管部门管理其行政区域内建材行业的标准化
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受委托承担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的草拟任务;指导企业制定企业标准。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材行业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受委托负责组织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验收。

(六)组织企业标准化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七)负责所属企业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第八条市、县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行政区域内的建材企业贯彻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实施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指导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所属企业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每年年底向所在省级建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标准备案汇总结果。

第九条国家建材局标准化研究所根据国家建材局的委托,承担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方面的下列任务:
(一)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审查建材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负责审查管理和研制部分建材标准样品。

(四)负责建材行业归口的国际标准化组织中有关的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材标准化的综合研究工作,开展行业基础标准、通用标准的研究与草拟工作。

(六)组织建材行业标准化学术交流与情报、经验交流,发行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档案。

(七)负责建材标准的水平分析与确认。

(八)指导制定企业标准等企业标准化工作,参与新产品企业标准审查与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验收。

(九)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掌握建材行业实施标准情况,普及标准化知识,培训标准化工作人员。

第十条建材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按有关规定行使职责。

第十一条建材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归口单位由所在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领导,归口单位的任务是:
(一)协助国家建材局标准化研究所进行建材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处理审查标准过程中的技术争议。

(二)承担和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与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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